第1篇 招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分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
第五條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jiān)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規(guī)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商務、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yè)資格的專業(yè)人員。取得招標職業(yè)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fā)布。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fā)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guī)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lián)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評標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guī)臁?/p>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jiān)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貪腐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fā)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guī)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fā)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貪腐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貪腐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罰執(zhí)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貪腐謀取中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罰執(zhí)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xù)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yè)資格的專業(yè)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招標業(yè)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yè)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yè)資格。
第七十九條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貪腐、濫用權利、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招標投標協(xié)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yè)自律和服務。
第八十四條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工貿油品調運公司招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證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招標工作合法、有序、有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z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管理綱要》、《zz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司招標管理辦法》,結合油品調運分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招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擇優(yōu)選擇企業(yè)實力、信譽、技術能力和價格合理的投標單位。
第三條 油品調運分公司招標工作實行統(tǒng)一制度、分權制衡、歸口審查的原則。
(一)統(tǒng)一制度:統(tǒng)一招標制度,統(tǒng)一業(yè)務流程和工作程序,統(tǒng)一適用集團公司專家?guī)?、協(xié)作企業(yè)準入目錄;
(二)分權制?:將各層次、各階段的職能劃分職能小組,形成各部門相互協(xié)作、相互制約、相互監(jiān)督機制;
(三)歸口審查:對招標項目中的有關內容,按業(yè)務性質,分別由相關專業(yè)部門審查。
第四條 招標工作要堅持科技創(chuàng)新優(yōu)先、效率優(yōu)先,節(jié)能環(huán)保優(yōu)先、質量優(yōu)先、性價比最優(yōu)的原則。
第五條 招標工作實施“回避”制度。
(一)部門回避:招標部門不能負責項目實施活動,項目實施部門不能組織招標活動;
(二)人員回避:招標領導小組成員和評標小組成員與投標單位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在招標活動中必須回避。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油品調運分公司成立招標領導小組。招標領導小組是招標責任和組織實施的主體,根據工作特點和業(yè)務需要,組織重大建安項目、設備及物資采購、承運商選擇等項目招標。油品調運分公司招標領導構成如下:
組長:z副組長:z、z成員:穆新剛、成瑞民、綜合辦公室、財務資產部、調度管理部、安全質監(jiān)部部門負責人及紀檢干事、工會小組組長。
招標領導小組職責負責分公司招標管理、商務談判和物資采購,具體包括一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招標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負責制定油品調運分公司招標管理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等;
(二)對項目的招標進行組織和協(xié)調,接受上級招標監(jiān)督領導小組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三)負責向上級單位匯報招標工作;
(四)完成公司交辦的涉及招標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七條 油品調運分公司招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招標管理工作的日常事物;詢價組由財務資產部、調度管理部負責;技術質量組由安全質監(jiān)部負責;法律事務組由企業(yè)發(fā)展部法律事物人員負責;監(jiān)督組由黨務紀檢干事和公會小組組長負責。紀檢人員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
(一)招標辦職責是:
1.依據油品調運分公司招標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公司招標工作;
2.負責組織公司招標方案的編制及報審工作,按照批準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活動;督促落實相關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
3.建立公司招標管理信息和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4.處理公司招標工作中的有關事項,負責招標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詢價組職責是:
1.負責制定部門相關招標項的價格詢查制度,建立價格信息庫;
2.對招標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提出建議;
3.完成招標標的物的市場價格查詢,向企業(yè)發(fā)展部提供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信息。
(三)技術質量組職責是:
1.負責對招標標的物的有關技術、質量、安全、環(huán)保執(zhí)行標準的制定和審定;
2.檢查落實對招標項目質量技術要求的執(zhí)行情況。
(四)法律事務組職責是:
負責對投標方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報告,識別合作中的風險事項,提出專業(yè)的規(guī)避風險措施。
(五)監(jiān)督組職責是:
1.對招標領導小組的工作范圍、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進行全程監(jiān)督、控制;
2.有權參與招標各環(huán)節(jié)的工作;
3.審查合同簽訂與招投標結果的一致性;
4.受理舉報,并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招標程序
第八條 招標申請
(一)項目實施單位(公司各職能部門)提交招標申請,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計劃批準文件、規(guī)格、質量執(zhí)行標準、技術要求、數量、建議價格及擬采用的招標方式、潛在投標單位等;
(二)招標辦在接到“招標申請”后,對招標項目進行市場價格咨詢調研,了解市場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及有關信息;
(三)公司各歸口管理部門對招標項目有關規(guī)格、技術、質量、安全、環(huán)保執(zhí)行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提交招標辦;
(四)招標辦組織編制招標方案,按管理權限報工貿公司審批,并上報企業(yè)發(fā)展部;
(五)招標方案批準后,招標辦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招標文件,由公司法律事務人員進行法律審核后發(fā)布;
(六)企業(yè)發(fā)展部對潛在投標單位考察、資質審核、評標專家的抽取進行監(jiān)督;
(七)招標辦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所有報名單位及資質情況單獨登記,報名后的資料提交資格審查小組審核,并確定合格投標單位,發(fā)售招標文件;
(八)招標辦在招標活動結束后,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技術協(xié)議副本交項目實施單位和法律事務部,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簽訂合同。
第九條 項目部門生產性物資采購招標需提前3個月報申請計劃,并經公司調度管理部審核確認后報公司招標辦;非生產性物資采購招標需提前2個月報申請計劃。
第十條 招標前期準備和后期工作程序
(一)詢價組對招標項目,進行市場價格咨詢調研,了解市場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及有關信息,并于三個工作日內將其意見提交招標管理辦公室;
(二)質量技術組對招標項目有關規(guī)格、技術、質量、安全、環(huán)保執(zhí)行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并于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提交招標管理辦公室;
(三)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按照管理權限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四)在對潛在投標人考察、資質審核、評標專家的抽取時,各部門應相互監(jiān)督;
(五)招標辦在招標活動結束后,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技術協(xié)議副本交項目實施單位和法律事務部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在協(xié)作單位目錄中選擇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工作。招標代理機構在委托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代理招標的項目進行具體組織和服務。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代理機構應該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標資料。
第三章 招標范圍
第十二條 招標的管理范圍包括油品調運分公司的工程、承運商、設備、材料和服務全部招標項目。
(一)工程招標范圍:包括新建、改擴建,大修與技改等項目的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與維修和其它各類土木工程的建設施工以及附帶服務;
(二)設備、材料招標范圍:包括設備、材料和進口物資等貨物及大件運輸等附帶服務;
(三)服務招標范圍:包括項目規(guī)劃、勘測、設計、監(jiān)理、評估等各類服務項目。
(四)承運商招標范圍:包含所有油(氣)承運商。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建設工程項目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5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物資、生產消耗性材料等采購,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5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消耗性材料應當以年度或季度計劃的需要量計算,原則上進行一次性招標);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以及非生產物資采購等其它服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金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200 萬人民幣以上的;
(五)公司認為需要招標的項目。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受自然地或環(huán)境限制的;
(二)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五)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招標節(jié)支相比,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第十五條 具備如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企業(yè)自投、自建、自用非公用、公益的設施,本企業(yè)施工隊伍資質能滿足要求;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單仍具備承保能力的;當年已進行招標的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在相關條件無變化的情況下,確需增加購置數量的;
(三)設計招標中,已建成項目需改、擴建或技術改造,由其它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其它不適宜招標的;
(五)不可預見、非項目單位過失引起的緊急情況的。
(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緊急采購小批量生產性物資,經工貿公司招標領導小組集體決定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
(一)小組的組成及成員的產生
1.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應在開標前由工貿公司招標辦在集團公司評標專家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
2.評標小組應有質量技術組、詢價組人員參加。
3.專家?guī)煳唇⒅?專家由生產、基建、供應、技術、設計以及相關專業(yè)部門推薦,報工貿公司招標領導小組確定。
(二)評標小組職責
1.評標小組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領導小組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小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評標職責。
2.評標小組負責按照項目招評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全部投標單位和投標文件的技術、商務等進行綜合評審,對招標文件的規(guī)范性進行審查,提出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列順序。招標項目不設資格預審小組的,負責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3.評標小組設負責人的,評標小組負責人由評標小組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八條 招標組織管理中,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招投標資格預審小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領導小組成員,并主動回避:
(一)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曾因在招投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投標有關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而受過處罰的。
第十九條 油品調運分公司在項目招標準備階段,進行投標單位資格預審和組建評標小組;評標小組成員名單應當保密。
第二十條 招標項目的評標小組成員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且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漏涉及招標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招標工作的監(jiān)督
招標小組應當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監(jiān)督的順序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具體按照下列步驟和內容實施:
(一)事前監(jiān)督
1.是否按規(guī)定上報招標方案;
2.各職能小組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
3.招標辦是否采納了各小組提交的意見;
4.對沒有按程序進行的,予以糾正;
5.抽查詢價的價格是否真實。
(二)事中監(jiān)督
1.檢查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程序組織運行操作的情況;
2.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糾正;
3.遵守和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4.其他有關情況。
(三)事后監(jiān)督
1.通過走訪專家、未中標企業(yè),了解本次招標有關情況;
2.對本次的招標工作進行總結。查找各個招標環(huán)節(jié)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寫出報告;
3.對出現的責任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四)招標小組監(jiān)督招標工作每一環(huán)節(jié),要記錄每一環(huán)節(jié)的實施負責人和每一環(huán)節(jié)的結果,并由環(huán)節(jié)實施人簽字確認。
第五章 招標方案的編制和審批
第二十二條 招標辦根據招標申請組織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批件、初步設計概算、招標規(guī)模、標段劃分、招標項目組成員名單、邀請招標的擬邀請投標單位、招標方式、招標文件、開標會議議程等;詢價組調查的價格信息及擬定的最高限價,以及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的內容如下: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資金來源的實際情況及項目的審批情況;對投標單位的資信、資質要求;
(二)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技術資料和規(guī)格、設計要求等;
(三)交貨、峻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期限、質量等級要求;
(四)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五)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投標文件格式及投標有效期;
(六)開標時間、地點和評標依據、標準、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項。
第六章 招標
第二十四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實施
(一)采用公開招標的,由招標單位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集團公司網站發(fā)布。
(二)采用邀請方式招標的,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資質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三)投標邀請書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單位的名稱或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采用邀請方式進行招標的項目,原則上進行無標底招標,多次報價程序。編制的標底作為防止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和分析投標價是否合理的參考。
第二十六條 需要事先設立標底的,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經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與招標單位共同封標。所有接觸標底的人員均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確定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單位應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的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同時,也可以在投標書中,要求潛在的投標單位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會同招標領導小組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九條 招標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單位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匯票、支票等方式。
第七章 投標
第三十條 應當要求投標單位,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辦;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內容。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單位簽收,不得開啟。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應當拒收或原封退回。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一般由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組成。
(一)技術標書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單位概況及業(yè)績介紹、有關投標的說明;
2.投標單位主要人員素質、技術裝備、工藝技術水平、
產品性強等和其執(zhí)行的技術標準、質量標準;
3.施工組織方案,計劃(交貨期)工期保證措施,和技術保證、質量安全、環(huán)境保護控制措施;
4.招標單位與投標單位簽定的技術協(xié)議中的主要技術參數,及其保證措施。
(二)商務標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商務報價及其構成和測算依據、說明;
2.商務合同中主要條款的認可及優(yōu)惠條件的承諾和其它的必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八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管理辦公室主持,邀請所有投標單位參加,評標小組全部成員出席。招標管理辦公室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開標時,由招標小組成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價格和其它主要內容,并由投標單位簽字確認。
第三十五條 評標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二)綜合評估法;
(三)性價比法;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允許的其它評標方法;
(五)經評審如果評標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第三十六條 中標單位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中標: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低于成本價除外)。
第三十七條 評標小組按中標單位數量多2名推薦中標候選單位,并按得分多少標明排列順序。每次評標活動截止后,評標小組應當在招標會議結束時向招標管理辦公室提交評標報告。
第三十八條 中標單位由招標領導小組集體決定。
(一)凡集團公司批準招標方案的重大項目中標單位,由油品調運分公司招標單位領導小組研究,按計劃中標單位數量多2 名提出擬選意見,報工貿公司審定。
(二)油品調運分公司批準招標方案的項目中標單位,由所屬招標單位領導小組研究,按計劃中標單位數量多2名提出擬選意見,報油品調運分公司審定。
(三)中標單位確定后,國內招標公示3-5 天,國際招標公示5-7 天;
(四)公示期間,如有投訴,監(jiān)督小組予以調查處理;
(五)無投訴公示期滿后,招標管理辦公室在中標通知書上加蓋印章,并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六)中標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從發(fā)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之內,招標管理辦公室應當督促項目單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七)在招標文件要求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單位應當提交。
第三十九條 中標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能鑒訂和履行合同的,視情節(jié)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油品調運分公司相關市場。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書未按規(guī)定密封、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權委托人)簽章;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未響應招標文件實質要求;
(四)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權本次招標項目投標委托書為準)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
(五)同一投標文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最終報價的;投標單位串通投標報價,多數或全部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雷同的;
(六)投標單位資質與投標人資質不一致、資信文件不齊全,投標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受權委托人。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該次招標無效:
(一)投標人之間串通、哄抬標價的,或與招標方相關人員串通,搞虛假招標投標的;
(二)投標單位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活動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的;
(三)投標文件與事實不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低于成本價投標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評標工作的;
(五)中標單位未按中標要求簽訂合同或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投標文件的;
(六)未按規(guī)定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
(七)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在招標活動中,參于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jiān)督小組將建議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一)將應當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
(二)評標小組成員違反本辦法,收受投標單位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評標小組成員或參于評標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單位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干擾招標、投標和評標工作的,以及其它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四)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單位的潛在投標單位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在評標小組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單位以外,確定中標單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小組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單位的;
(六)招標管理辦公室、相關業(yè)務部門違反本辦法,怠于行使相應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它違反國家有關律的法規(guī)和損害企業(yè)利益的行為。
第十章 資料管理
第四十三條 招標活動的資料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標準實施。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招標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具體如下:
(一)詢價組、質量技術組向招標管理辦公室提交的書面意見,招標方案、招標文件;
(二)投標、開標簽到表,投標
單位技術(商務)標書、確認后的技術協(xié)議書、,各次報價文件,報價匯總表;
(三)評標記錄、評標標準、評分比較一覽表、評標匯總記錄、每次價格談判的記錄、廢標原因,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的紀要;
(四)中標通知書、所有有關招標的原始往來函件,招標小組記錄;
(五)開標記錄必須有投標代表和記錄人的簽字;
(六)評標報告、中標結果必須有評標小組成員的簽字;
(七)其它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十一章 競爭性談判
第四十四條 適用范圍
(一)凡不符合招標條件的;
(二)經二次招標未成功的;
(三)單一來源的項目;
(四)只有兩家投標潛在投標單位的。
第四十五條 操作及管理
適用競爭性談判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參照邀請招標規(guī)定程序審批后,采用商談的方式組織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方式分技術談判和商務談判。
(一)技術談判由項目單位牽頭,調度管理部和投標單位共同進行協(xié)商,簽訂技術協(xié)議;
(二)商務談判按照資金量大小和分級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參照招標程序執(zhí)行。投標單位要在報價單上明確項目名稱、規(guī)模、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
第四十七條 招標管理辦公室要做好“商談記錄” ,評委要在“商談記錄”上簽字。雙方代表對商談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第四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結果的確認,按照標的金額大小,經相關程序審批后生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工貿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大學圖書采購招標管理與監(jiān)督細則
大學圖書采購招標管理與監(jiān)督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z大學招標管理與監(jiān)督辦法(試行)》,使圖書、電子圖書文獻等采購規(guī)范化、制度化,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圖書采購招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圖招小組),小組成員由校招標領導小組確定。圖招小組在校招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具體招標工作,并接受校招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三條 價格在5萬元以上的圖書資料均按本細則實行招標管理。
第四條 圖書招標采購工作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第五條 圖書招標采購工作的程序:
1、圖招小組擬定招標方案,制定招標書,編制合理標底,報校招標領導小組審核后,向社會公開項目(圖書、期刊、電子圖書等),組織供貨單位報名參與投標。
2、圖書招標采購工作小組根據投標供貨商的綜合情況,提出入圍名單報送校招標領導小組,由校招標領導小組確定投標入圍單位。
3、圖書招標采購小組對選定入圍的投標單位的資質、報價與優(yōu)惠條件、信譽等進行必要考察后,向3家以上的供貨單位發(fā)出招標書。各投標單位在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將投標書密封并加蓋有效印鑒后交招標小組。
4、圖書招標采購小組采取集體評標的方式,以投標方案、產品質量、經營實力、到書率、到書速度、拆扣率、網絡服務狀況和售后服務等為依據,對投標單位進行綜合評定,公布評定結果,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參加評標的評委在開標結果統(tǒng)計表上簽名。
第六條 圖書招標采購小組在招標工作結束后,將招標書、投標書、評標結果、合同等備份資料報校招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人員按《z大學招標管理與監(jiān)督辦法(試行)》和《z大學經濟合同管理與監(jiān)督辦法(試行)》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八條 教材采購按本細則執(zhí)行。
第九條 本細則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大學委托審計招標受托審計單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審計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z醫(yī)科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辦法》(校財字〔2009〕18號)、《z醫(yī)科大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校審字〔201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二條 成立委托審計招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審計處為具體承辦業(yè)務部門,組長和副組長由審計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審計處、財務處(招標辦)、總務處、監(jiān)察室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招標工作小組職責:
(一)擬定委托審計招標工作計劃;
(二)確定委托審計招標范圍、招標信息內容;
(三)制定招標文件;
(四)組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需要進行預審的);
(五)招標文件的答疑解釋工作;
(六)主持校內開標工作,并依據有關工作程序和評標專家組意見,確認入圍中標單位。
(七)負責中標審計單位商簽合同;
(八)督促和協(xié)調該招標項目合同的執(zhí)行,以及該項目驗收的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
第三章 招標方式與程序
第四條 招標方式
(一)審計費用預計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建設工程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采用校內公開招標或議標。
(二)審計費用預計20萬元以上或工程建設合同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委托有招標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招標,招標工作由學校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
(三)審計費用預計5萬元以下或工程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審計處組織人員進行審計。
第五條 校內公開招標工作程序
(一)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擬定招標工作計劃,明確招標項目、招標方式、技術和商務要求等內容,提交校招標辦公室;
(二)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提交的招標計劃經校招標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屬校內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由學校組織的招標,由校招標辦公室通過校園網或其他形式公開發(fā)布“招標信息”,進入正式招標程序;
(三)“招標信息”發(fā)布后,校招標辦公室接受投標人報名,辦理相關手續(xù),匯總報名單位相關情況,并提交招標工作小組;
(四)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招標辦公室協(xié)助,校招標監(jiān)察辦公室負責全程監(jiān)督。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可根據招標情況,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質量、信譽等進行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名單;
(五)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制訂《招標文件》,明確招標項目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六)校招標辦公室對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提交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招標項目內容、招標方式、評標、定標程序等;
(七)校招標辦公室向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八)涉及對《招標文件》相關條款的內容進行必要澄清、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的,由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提出書面材料,經校招標辦公室審核并發(fā)放給各投標人,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九)校招標辦公室按《招標文件》要求,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十)開標前,在招標監(jiān)察辦公室監(jiān)督下,由校招標辦公室和審計招標工作小組負責人共同抽取5名專家組成員;
(十一)審計招標工作小組組長負責主持相關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工作,依據評標專家組的評審意見,編制《招標項目評標報告》,宣布2名中標候選單位名單;
(十二)評標結束后,審計招標工作小組負責人向分管校領導匯報本次招標項目的招、投標和評標情況;
(十三)校招標辦公室將招標工作組確定的中標候選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公示;
(十四)中標單位確定后,由校招標辦公室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五)審計招標工作小組項目單位和校招標辦公室、招標監(jiān)察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與首選中標單位完成合同簽署前的技術和商務談判。若與首選中標單位談判失敗,應與備選中標單位繼續(xù)進行商談。商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有關商務談判的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報校招標辦公室。
第六條 屬校外公開招標的,由校招標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標;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協(xié)助、配合,并參與招標信息、招標文件討論修改。招標工作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七條 在明確中標單位后,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審計招標工作小組提交合同草案(注:合同主要條款不得與招標文件相違背),經校招標辦公室、招標監(jiān)察辦公室審核后,報校長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校招標辦公室和審計招標工作小組對已簽訂的合同進行備案存檔管理。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九條 屬于委托社會審計的項目,審計處應安排兩人作為審計項目的正、副組長,負責審計過程中的聯(lián)系、協(xié)調和溝通。
第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程序:
(一)受托審計單位進駐現場前應提交審計方案、人員配備和進度安排,由審計處負責審核;
(二)審計處向受托審計單位移交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相關資料;
(三)受托審計單位依據報送資料進行初步審核,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出具初審意見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并及時向審計處匯報;
(四)受托審計單位提交初步審核結果;
(五)審計對賬過程出現爭議問題時,由施工單位書面提出問題,受托審計單位予以書面答復,并及時向審計處匯報;對爭議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審計處牽頭組織召開審計協(xié)調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受托審計單位等相關人員參加,經集體研究,形成會議紀要;
(六)受托審計單位根據會議紀要進行審計調整;
(七)受托審計單位出具定案表,并由施工單位、受托審計單位、審計處和建設單位依序簽章;
(八)受托審計單位出具審核報告;
第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程序
依據《z醫(yī)科大學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校審字[2010]1號)規(guī)定的程序實施審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受托審計單位的責
任和義務以及獎懲措施在委托審計合同中進行約定,審計處依據有關法律和合同對受托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受托審計單位若出現違背合同或重大錯誤的行為,審計處有權進行核實和糾正;若受托審計單位未能及時糾正而給學校造成經濟或其他方面的損失,學校將依法追究受托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5篇 大學設備物資采購招標管理監(jiān)督實施細則
大學設備、物資采購招標管理與監(jiān)督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z大學招標管理與監(jiān)督辦法(試行)》,使設備、物資采購 過程規(guī)范化、制度化,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設備、物資采購招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招標工作小組),小組人 員的組成及辦公地點仍按湘大資發(fā)[2000]1號文件執(zhí)行。招標工作小組在校招標領導 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具體招標工作并接受校招標辦公室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凡使用學校預算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購買的同批號或單臺件價值在5萬元以上 的各類設備和物資(包括教學科研儀器設備、行政設備、實驗器材、辦公和勞保用品、 圖書資料、教材、藥品及器械等)均按本細則實行招標管理。
第四條 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設備物資采購,由主管部門、使用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代表 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五條 設備、物資采購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及議標的方 式進行。
第六條 招標工作程序
(一)用戶或執(zhí)行單位(資產管理處)向招標工作小組提出經主管部門批準的設備、 物資采購有效計劃,填寫招標申請表。
(二)招標工作小組擬定招標方案,制定招標書,組織用戶、執(zhí)行單位、審計處等 有關部門編制合理標底,報校招標領導小組審核后,向社會公開采購項目,組織供 貨商報名參與投標。
(三)招標工作小組將參與投標供貨商的綜合情況報送校招標領導小組,提出入圍 建議名單,由校招標領導小組確定3家以上單位作為投標入圍單位。
(四)招標工作小組對選定入圍的供貨商的資質、質量、技術力量、報價與優(yōu)惠條 件、售后服務、信譽等進行考察后,向3家以上供貨商發(fā)出招標書。各投標者在規(guī)定 的投標有效期內,將投標書密封并加蓋有效印鑒后交招標工作小組。
(五)招標工作小組組織集體評標。建立校內評委庫,每次開標前隨機抽取5―7名 評委參加評標,做好評標過程的記錄。以方案可行、質量可靠、技術先進、報價合 理和售后服務良好等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價,公布評標結果,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參 加開標的評委在開標結果統(tǒng)計表上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招標工作小組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一個月內,根據招標書和投標單位的承諾內 容,按合同管理與監(jiān)督辦法負責與中標單位簽訂采購合同,并監(jiān)督合同的執(zhí)行。對中 標簽定合同后無法或不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的,可廢止本次招標和所簽合同,重新組織 招標。投標商的信譽保證金不退還,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對于采購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特殊商品且只有一個供貨商的情況下,采購程序 如下:
(一)由招標工作小組選擇三家以上用戶進行調查,了解該供貨商的產品質量、信譽、 技術實力、售后服務等情況,并向招標領導小組提交對供貨商的調查報告和詳細的采 購方案。
(二)招標領導小組對提交的調查報告和采購方案進行審查,審查批準后,正式通知 招標工作小組。
(三)由招標工作小組負責與供貨商進行商務談判,按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簽訂采購合同。
(四)對某些不能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用戶單位要寫出具體的書面說明材料,報招標 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對圖書資料和大宗福利物資,或經常性消耗而每次又不宜采購過多的物資 (如藥品等)采用按年度競標、定點供貨的辦法,具體程序按本細則第六條或第八條執(zhí)行。
第十條 各單位對大宗物資和成批設備要制定年度采購計劃,禁止將大宗物資和成批設備 化整為零,分散采購。
第十一條 招標工作小組在招標工作結束后,將招標書、評標結果、合同等備份資料報 校招標辦備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的人員,按《z大學招標管理與監(jiān)督辦法(試行)》和 《z大學經濟合同管理與監(jiān)督辦法(試行)》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大學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校工程建設項目采購與招投標活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州蘇大學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設備、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工程造價咨詢等服務;以及與項目配套的線路、管道、綠化及各種設備設施的施工和安裝。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工作在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工程建設類招投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招投標工作小組)全面負責,后勤管理處負責招投標活動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其中部分實驗室改造項目(實驗室家具、通風、潔凈等)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
第二章招標采購前期工作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采購前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論證與審批。
(一)基本建設項目須經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同意后,由后勤管理處按規(guī)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二)維修改造項目按預算金額分類論證審批。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通過后組織實施;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后,報校長審批;
4.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后,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5.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后,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招標采購的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采購方式分為招標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和詢價等。招標活動的組織形式分為有形建設市場委托代理招標和學校組織招標。
第六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下的,可直接確定供應商。
第七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通過談判或詢價方式進行采購。
第八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的,以招標等方式進行采購。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學校組織招標:
1.與施工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學校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州蘇市(工業(yè)園區(qū))建設工程有形建設市場實施招標采購:
1.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咨詢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及以上的;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與施工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
第九條勘察、設計、監(jiān)理、造價咨詢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以協(xié)議服務為主要形式。
第十條 因特殊原因,無法進州蘇市(工業(yè)園區(qū))建設工程有形建設市場公開招標的,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同意后,可由學校組織招標。
第四章招標采購程序
第十一條 有形市場委托代理公開招標的,由招投標工作小組負責辦理委托手續(xù)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標程序一般如下:
(一)編制招標文件,發(fā)布招標公告;
(二)接受潛在投標人報名;
(三)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并備案;
(四)招標人發(fā)放招標文件并備案;
(五)招標人組織投標預備會或澄清答疑;
(六)投標人送達標書、開標;
(七)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
(八)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
(九)中標結果公示;
(十)招標人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十一)合同備案。
上述程序當中的具體要求按地方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學校組織招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投標工作小組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投標邀請函;
2. 投標須知;
3. 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4. 開標時間、地點和方式;
5. 投標人的有關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供的有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提供詳細的工程量清單;
7. 合同主要條款:如質量標準、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設備采供方式及清單等;
8. 施工組織設計等技術性條款;
9. 設計圖紙和技術規(guī)范等;
10. 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包括編制報價的依據、主要設備及材料品牌和工藝要求、供應方式,未計價材料價格處理方法、標價浮動范圍等);
11. 是否全部響應招標文件所有內容等承諾性說明;
12. 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擔保方式要求;
13. 投標文件編制格式要求,可隨附投標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評標的依據、標準、方法和定標原則。
(二)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審核并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
1.招標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內容:報名資格條件;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規(guī)模、資金來源;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要求投標人提供有資格證明、資信狀況文件、擬派項目經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情況及其近五年來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業(yè)績情況材料。
2.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內容: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yè)資質、業(yè)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等證明材料。
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至報名申請日應當不少于3個工作日,報名時間不少于半個工作日。
(三)組織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投標工作小組組織進行。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超過9個的,可采用隨機抽簽等方式確定投標人。
(四)發(fā)售招標文件。
(五)踏勘現場與招標答疑。根據項目情況需要現場勘踏的,可由招投標工作小組統(tǒng)一組織。如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須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遞交,招投標工作小組將答疑文件以書面形式給投標人。答疑文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六)招投標工作小組接受投標文件。
(七)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由項目單位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項目合同估算價較大的,一般應7人及以上,須有校外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八)開標。開標由招投標工作小組主持。開標時,由學校紀監(jiān)審辦公室工作人員檢查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九)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編制評標報告。
基本建設項目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合理區(qū)間隨機確定中標人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應當重新招標。
(十)定標。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由招投標工作小組審核確定中標人。
(十一)發(fā)布中標公示。
(十二)簽訂并履行合同?;窘ㄔO項目學校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應當將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采用談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一般由項目單位的代表、專家,以及后勤管理處、財務處、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小組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制定談判文件,文件中應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參照《州蘇大學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應商的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情況以及價格等,綜合比較確定成交供應商;
(六)根據項目情況,發(fā)布中標公示或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七)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采用詢價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一般由項目單位代表與后勤管理處或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財務處工作人員等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及以上單數;
(二)制定并發(fā)布詢價公告(文件);
(三)確定成交單位;
(四)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條 協(xié)議服務商的確定。
(一)學校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協(xié)議服務商,明確其服務的價格和條件,并以協(xié)議書的形式,由學校在協(xié)議有效期內自主選擇協(xié)議服務商及服務;
(二)協(xié)議服務商一般不超過5家;
(三)協(xié)議服務商的協(xié)議服務期一般為1年。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學校紀監(jiān)審辦公室負責對招標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接受并處理招標采購活動中的相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學校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違規(guī)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十八條凡必須招標而不招標或化整為零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更正,并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對參與招標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學校將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完成后須組織驗收并按相關規(guī)定審計。
第二十條未盡事宜,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