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前言 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是工業(yè)生產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但同時也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此類物品的運輸裝卸過程,確保作業(yè)安全,減少事故風險。
二、運輸準備
1. 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所有運輸車輛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guī),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如滅火器、警示標志等。
2. 包裝檢查:貨物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密封可靠,標示清晰,標明危險品性質和應急處理方法。
3. 裝載規(guī)劃:危險品應分類裝載,避免相互反應。裝載量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重,保持合理間距。
三、裝卸操作
1. 專業(yè)人員操作:裝卸人員需經過專業(yè)培訓,了解各類危險品特性,掌握應急處理措施。
2. 穿戴防護裝備:作業(yè)人員應穿戴防護服、防化手套、防毒面具等,防止直接接觸危險品。
3. 輕拿輕放:裝卸過程中應小心謹慎,避免碰撞、摩擦產生火花。
四、運輸途中管理
1. 定期檢查:運輸途中,駕駛員應定期檢查貨物狀況,確保無泄漏、破損等情況。
2. 遵守交通規(guī)則:行駛時應遵守交通法規(guī),避免急剎車、急轉彎等可能導致危險的行為。
3. 通訊暢通:保持與調度中心的通訊聯系,及時報告異常情況。
五、卸貨處理
1. 卸貨地點:選擇安全區(qū)域進行卸貨,遠離火源、人群及重要設施。
2. 逐件卸載:逐一檢查包裝,確認無損壞后再進行卸載。
3. 廢棄物處理:對廢棄包裝物,應按環(huán)保規(guī)定妥善處理。
六、應急響應
1. 制定應急預案:所有相關人員應熟悉應急預案,包括疏散路線、急救措施等。
2. 緊急情況處理:一旦發(fā)生泄漏、火災等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警,并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標準
1. 符合gb 16483-2008《危險化學品包裝和標志》
2. 遵守gb 190-2009《危險貨物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3. 依據gb 20592-200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考試題及答案
1. 問題:危險品運輸車輛應如何選擇? 答案:選擇符合國家相關法規(guī)的車輛,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
2. 問題:裝卸人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案:經過專業(yè)培訓,了解危險品特性,掌握應急處理措施。
3. 問題: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如何操作以確保安全? 答案:應定期檢查貨物狀況,遵守交通規(guī)則,保持通訊暢通。
4. 問題:遇到緊急情況時,應如何處理? 答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警,并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5. 問題:危險品卸貨后,廢棄包裝物如何處理? 答案:應按環(huán)保規(guī)定妥善處理。
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物品運輸裝卸安全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物品運輸裝卸安全規(guī)程
一、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搬運。
三、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四、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不準有動火作業(yè)、吸煙、搬運設備要符合防火規(guī)范,搬運人員著裝要符合防靜電要求,不得攜帶手機、照相機等工作時會產生火花的設備。
第2篇 易燃物品使用安全規(guī)程
1、嚴禁在易燃品儲存區(qū)域明火作業(yè)。
2、使用易燃品蒸餾或升華作業(yè)時,應注意;
2.1應采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加熱,不準用明火加熱;
2.2試驗儀器應嚴密;
2.3蒸餾裝置下面,應設置金屬淺盤;
2.4工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嚴禁放置可燃性物料;
2.5工作時應佩戴防護目鏡。
3、實驗室存放易燃物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單類易燃物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嚴格領取、回收;
4、遇水易燃物(如黃磷、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
5、發(fā)生著火事故,應立即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用砂子或石棉布覆蓋失火地點或使用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易燃化學物品嚴禁使用水滅火。
6、應經常檢查消防設施。
7、易揮發(fā)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
8、易燃物包括:醇類;醚類;丙銅;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過氧化鈉;金屬鉀、鈉、鎂等;。
9、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明火加熱作業(yè)時,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應制定防火措施。
第3篇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目的和范圍
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工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本規(guī)程適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工安全技術操作。
2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2.1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按gb 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設計制造。易燃、易爆倉庫應遠離其它建筑物,通風要良好。
2. 2倉庫周圍應有圍墻并裝置大門。
2.3易燃、易爆物品庫,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識。
2. 4必須配備選擇適當,合適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方便使用的地方。
2.5倉庫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電氣線路接頭處必須聯結牢固,并包絕緣,不得有裸露,并要定期檢查。.
2.6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物品種類分別放在專用倉庫內,不得隨意亂放性質相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儲存數量。
2.7易燃、易爆物品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對過期變質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時妥善處理。
2.8易燃易爆物品庫嚴禁明火,不準把火種和鐵器等帶入庫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
2.9嚴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庫內住宿、開會。
2.10易燃易爆物品的收發(fā)必須有嚴格的登記手續(xù)。
2.11易燃、易爆物品庫的報警系統(tǒng)必須確保有效好用。
2.12運送各種易燃、易爆物品時,蓋要擰緊,容器要豎直放穩(wěn)。
2.13各種壓力瓶的存放,必須執(zhí)行國家質檢2003年4月3日頒布的《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
2.14倉庫的管理人員及進入倉庫的作業(yè)人員不得穿帶釘子鞋和化纖衣物,以免產生火花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2.15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的機動車輛排煙管必須帶防火帽,否則不得進入庫內。
2.16庫內所用的工具必須用規(guī)定的有色金屬工具。捆綁索具應采用棕繩或麻繩。
2.17易燃易爆物品庫必須設有良好的避雷設施。而且每年要對避雷系統(tǒng)進行檢查測試。
第4篇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第一條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yè)。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有是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guī)定約束。
第五條 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第六條 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guī)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guī)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guī)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yè),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過表3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guī)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qū)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guī)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
4、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應符合本制度的規(guī)定。
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據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立即檢修。
6、在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
①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②當操作完了,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③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yè)的下風向。
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點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靜電接地:
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或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tǒng)有可靠聯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
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靜電跨接。
第十九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歐姆,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歐姆。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體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共用時,接地的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第二十條 接地連接必須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堅固法連接。
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接地支、干線相連接。
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歐姆,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的足夠的靜電導電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5、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
第二十一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1、不受外力傷害。
2、便于檢查維修。
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端板的要求:
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3毫米,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1、裝置區(qū)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內應呈環(huán)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qū)(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板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
5、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需要設置接地體。
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可按表4選擇。
7、雷電引流線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第二十三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圓鋼,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線。
3、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線。
第二十四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歐姆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作接地體。
3、在裝置區(qū)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5、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位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7、貯罐的采樣點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風向決定風向點。
8、貯罐等內壁需涂漆時,應涂比所裝介質電導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條 對管網系統(tǒng)的接地要求:
1、裝置區(qū)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2、管網內的泵、過濾器、緩沖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管網在進出裝置區(qū)或室外直線管道每隔100米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連接。
4、在平行金屬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5、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11)以便跨接連線。
6、跨接連線選用多股6毫米25×4扁鋼、長度為管間距加適當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線選多股10毫米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7、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作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口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的區(qū)段,不應再作靜電接地。
第二十六條 裝卸棧臺接地系統(tǒng):
1、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的管道、設備支架、建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2、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移動設備也要實施接地措施:
1、用于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的中、小型移動設備均應實施防靜電接地。
2、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測試接地良好狀況。
3、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罐(槽)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200歐姆的導電拖地帶。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有關標準不符時,可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
第5篇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第一條?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yè)。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有是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guī)定約束。
第五條 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第六條 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guī)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guī)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guī)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yè),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過表3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guī)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qū)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guī)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第6篇 易燃、易爆液體的卸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重車的過磅
卸車人員接到監(jiān)磅通知后,對需要卸車的甲醇車輛進行監(jiān)磅,并嚴格遵守監(jiān)磅員的職責,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監(jiān)磅時認真核對卸車卡與車輛是否相符,保證卸車甲醇的產品質量。
在重車過磅后,遵守“誰監(jiān)磅、誰負責”的原則,立即對甲醇車輛進行跟蹤卸車。保證不留空檔時間。
二、安全措施的落實- q5 o; |5 g# j
在重車過磅后,卸車人員指揮車輛??吭谛盾嚨攸c可靠位置,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落實。
1、將車輛停放在可靠位置,保證道路暢通。
2、檢查車輛的阻火器、靜電接地線等安全裝置是否完好,對接地線進行正確現場接地。
3、現場的滅火器、消防水等安全措施必須落實到位。
4、卸車人員和司機必須按規(guī)定消除靜電,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5、現場人員禁止攜帶或使用手機,現場安全距離內禁止有帶火或帶靜電的活動、作業(yè)。
三、鶴管的對接
1、在對接卸車鶴管前認真檢查:卸車鶴管是否完好,有無泄露,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對接。
2、對接時所有管道閥門都必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對接鶴管時動作要緩慢進行,防止磨擦產生靜電。
3、對接鶴管時要小心謹慎,做好人身的安全防護,防止對接人員身體接觸受到傷害。
4、鶴管對接一定要牢靠、密閉,防止卸車過程中出現泄漏。
四、開啟卸車泵
1、打開甲醇車根部球閥,使卸車鶴管內充滿液體,
2、對卸車泵進行盤車,打開相關閥門
3、按照泵的操作規(guī)程,正確開啟卸車泵。
五、空車的過磅
1、卸車結束后,立即對空車進行過磅.
2、做好臺帳登記和相關數據的統(tǒng)計。
第7篇 易燃易爆場所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易燃易爆場所如熱交換站、鼓風機房、消化池車間、沼氣柜附近應嚴禁煙火,人員不得隨意出入;
2、在積存有可燃性氣體或蒸汽管溝、下水道、閥門井附近不允許動火,必須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作業(yè);
3、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嚴禁使用明火烘烤結冰管道設備,可使用熱水進行解凍作業(yè);
4、對于容易在空氣中劇烈氧化放熱自燃的物質如脫硫劑,應密閉避免與空氣接觸;
5、可燃物的存放必須與高溫器具、設備表面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6、易燃易爆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7、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時,職工應穿戴防靜電的衣帽,嚴禁穿化纖衣物進入,更要防止鐵器撞擊地面;
8、不能用水及泡沫滅火器撲滅電氣火災,因為水及泡沫可導電,也不能用水撲滅比水比重輕的油類火災,因為油可浮在水上,造成火災蔓延;
9、易燃易爆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監(jiān)控措施,當監(jiān)測儀表報警后,應采取適當的安全防范措施。監(jiān)測儀表校驗或維修期間,應懸掛安全警示標志,關閉各處氣源閥門,盡量不開動生產設備;
10、易燃易爆場所,應盡量避免焊接作業(yè),必需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且焊接地點應和易燃易爆設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1、搬運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容器、氣瓶,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擲,防止相互撞擊;
12、生產過程中,應防止易燃易爆物的跑、冒、滴、漏,避免其外逸、擴散,引起爆炸;
13、值班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入過濾器間、污泥控制間等防火防爆重點區(qū)域必須開啟防爆排氣扇30分鐘以上;
14、在非冰凍季節(jié),保證過濾器間等防火防爆重點區(qū)域的空氣流通,把全部窗子打開,冰凍季節(jié)保證防爆軸流風機的長期通風運行;
15、定期保養(yǎng)緊固各法蘭閥門等,避免沼氣外逸現象的發(fā)生;
16、嚴禁在過濾器間有動火作業(yè)現象,沼氣柜周圍20米之內嚴禁動火作業(yè);
17、嚴禁閑雜人員在沼氣柜、沼氣火炬、脫硫塔等區(qū)域活動;
18、嚴格消化池區(qū)域人員出入管理制度,嚴禁將火柴、打火機、手機等火種帶入;
19、沼氣系統(tǒng)的所有廠房均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甲級防爆要求。
第8篇 一般化學藥品及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粒狀和粉狀的藥品,不得直接倒入器皿中,必須用匙取出,有腐蝕性藥品必須用瓷匙取出。
2、對于不了解其性質的藥品,不得隨意放置和混合,不得任意實驗,一切化學分析藥品,禁止用鼻嗅、嘴嘗或直接用手觸動。
3、化學藥品禁止任意亂放,使用時必須將器皿口朝外,把溶液慢慢倒入池內,器皿口不準對人,用完的廢溶液必須倒入池內,并開放冷水隨時沖掉。
4、凡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揮發(fā)、麻醉性和刺激性氣味的藥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前必須首先了解其技術、化學性能、使用的方法并熟知注意的事項,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操作。
(2)在開啟瓶口時須對無人處,以防藥品崩濺傷人。
(3)對劇毒、刺激性和麻醉性以及揮發(fā)性的藥品,必須在通風條件良好的通風櫥內進行。
(4)取用有毒或劇毒液體藥品時,必須使用移液管,嚴禁用口直接吸取。
(5)加熱或配制易燃、易爆品時,禁止接近煙頭和易燃品,選擇安全處操作。
(6)使用有毒、劇毒藥品時,操作結束后立即將器皿沖洗凈,試驗臺擦干凈,手洗干凈。
5、過氯酸冒煙時,嚴禁用手拿取。
6、化驗分析人員每次操作結束后,特別是在飲食前,必須徹底的清洗手和面部,嚴禁使用儀器充當餐具或飲食用具。
第9篇 易燃溶劑液貯、運、使用技術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易燃溶液系指汽油、煤油、酒精、香蕉水、松節(jié)油、油漆、甲苯、二甲苯和其它各種低溶點的溶液。
2、 運輸、貯存(指車間貯存庫),使用易燃溶液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程:
(1) 易燃溶液裝車應平穩(wěn)或拿穩(wěn),防止撞碰,跌落、傾倒、運輸時,必須將桶蓋蓋好。 (2) 禁止易燃溶液與酸類物品同車裝運。 (3) 裝運時嚴禁吸煙,嚴禁通過靠近火源的地方。 使用要求: (1)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生火和動火作業(yè)。如確需動火作業(yè),必須辦理危險作業(yè)手續(xù),經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動火作業(yè)。在動火作業(yè)前應將易燃溶液送往指定的儲存地點。 (2) 領用易燃溶液不得超過本班需用量,下班后必須將剩余溶液送到庫房,不許存留在工房過夜。 (3) 盛裝易燃溶液的桶槽必須是有色金屬制成。必須嚴密不漏。 (4) 室內電缺設備必須是防爆式的,禁止拉臨時線。 (5) 廢棄溶液和有過的棉紗、破布應分別送到指定地點的箱桶內,回收再生,不得隨便拋灑和倒入地溝。 (6) 通風機管道的溶渣要經常清除。并送到指定地點燒段。 (7) 經過易燃溶液清洗后的工件,必須涼干后,才允許送到下道工序烘干。 (8) 易燃溶液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隨便挪用。 下班時應進行防火檢查關好門窗,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第10篇 易燃易爆庫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易燃易爆倉庫應通風良好。倉庫周圍應有圍墻并裝置大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2.倉庫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識。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等帶入庫內。
3.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中,不得隨意亂放。存放電石應注意防潮。
4.庫內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儲存數量。
5.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過期變質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時處理。
6.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收發(fā)物品要有嚴格的登記手續(xù)。
7.必須配備充分、完好、適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方便的地方。
8.倉庫內的電機、電氣設備,必須按設計規(guī)范采用密閉防爆型設備。要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倉庫人員不得拆卸。
9.報警系統(tǒng)必須良好,并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10.運送易燃、易爆物品時,蓋要擰緊,容器要豎直放穩(wěn)。運送人員禁止吸煙,沿途須距離火種5米以外。運送電石時,先要把桶蓋松開放出氣體,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準裝運電石。
11.壓力氣瓶的存放、使用和運輸,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11篇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作業(yè)人員應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各種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yè)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3.操作易燃液體需穿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滾動;
4.庫房內不準分裝、改裝、開箱、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須在庫房外進行。
第12篇 一般化學藥品及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粒狀和粉狀的藥品,不得直接倒入器皿中,必須用匙取出,有腐蝕性藥品必須用瓷匙取出。
2、對于不了解其性質的藥品,不得隨意放置和混合,不得任意實驗,一切化學分析藥品,禁止用鼻嗅、嘴嘗或直接用手觸動。
3、化學藥品禁止任意亂放,使用時必須將器皿口朝外,把溶液慢慢倒入池內,器皿口不準對人,用完的廢溶液必須倒入池內,并開放冷水隨時沖掉。
4、凡有毒性、易燃、易爆、易揮發(fā)、麻醉性和刺激性氣味的藥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前必須首先了解其技術、化學性能、使用的方法并熟知注意的事項,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操作。
(2)在開啟瓶口時須對無人處,以防藥品崩濺傷人。
(3)對劇毒、刺激性和麻醉性以及揮發(fā)性的藥品,必須在通風條件良好的通風櫥內進行。
(4)取用有毒或劇毒液體藥品時,必須使用移液管,嚴禁用口直接吸取。
(5)加熱或配制易燃、易爆品時,禁止接近煙頭和易燃品,選擇安全處操作。
(6)使用有毒、劇毒藥品時,操作結束后立即將器皿沖洗凈,試驗臺擦干凈,手洗干凈。
5、過氯酸冒煙時,嚴禁用手拿取。
6、化驗分析人員每次操作結束后,特別是在飲食前,必須徹底的清洗手和面部,嚴禁使用儀器充當餐具或飲食用具。
第13篇 一般化驗藥品及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粒狀和粉狀的有毒藥品不得直接倒入器皿中,必須用藥勺取出;有腐蝕性的藥品必須用瓷匙取出。
2、對于不了解其性能的化學藥品,不得隨意放置和混合,不得隨意實驗;一切化學藥品,禁止用嘴嘗、鼻子聞或直接用手觸動。
3、化學藥品禁止隨意亂放,使用時,必須將器皿口朝外,把溶液慢慢倒入器皿內,器皿口不準對人,用完的廢溶液必須倒入池內,并開放冷水隨時沖掉。
4、凡有毒、易燃、易爆、易揮發(fā)、麻醉性和刺激性氣體的藥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前必須了解其技術、化學性質、使用方法,并在熟悉注意事項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操作;
(2)開啟瓶口時要對無人處,以防藥品崩濺傷人;
(3)對劇毒、刺激性、麻醉性以及揮發(fā)性的藥品,必須在通風條件良好的通風櫥內進行;
(4)取用有毒或劇毒液體藥品時,必須使用移液管,嚴禁用口直接吸??;
(5)加熱或配制易燃、易爆藥品時,禁止接近煙火,選擇安全處操作;
(6)使用有毒、劇毒藥品時,操作結束后,立即將器皿沖洗干凈,試驗臺擦干凈,手洗干凈。
第14篇 化學易燃品庫安全管理規(guī)程
1無關人員禁止入庫,因工入庫人員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等易燃物品。
2庫區(qū)嚴禁煙火并保持整潔,庫房周圍10米內無雜草。
3因公進入化學易燃品庫的人員,必須先登記后入庫,崗位人員認真做好日查記錄,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并及時采取措施。
4劇毒品,放射性物品按有關規(guī)定及化工技術要求守則執(zhí)行。
5保管人員必須熟悉所管化工材料的性能,并了解發(fā)生事故的條件及預防辦法。
6化學易燃品要分類定量存放,嚴格管理,防止自行分解和互相反應發(fā)生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
7為保障人身安全,不準食用生產用化學材料(如酒精、堿面、糖精等)。
8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牢固,發(fā)現破漏應立即更換。
9庫內保持通風良好,溫濕度符合要求,要有避光、防凍、防熱等措施,電器照明應防爆。
10庫房設有足夠的消防器材,保證完備有效,保管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做到三懂三會,庫內應留有通道。
第15篇 易燃品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使用易燃品的作業(yè)場所應符合防火要求,安全出口嚴禁堵塞;
2、使用易燃液體的作業(yè)場所相關的電氣設備和電氣照明應采用防爆電器,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并定期檢查是否有效;
3、凡有可能產生靜電的電氣、裝置、設備、容器都應有除靜電措施;
4、使用易燃品的作業(yè)場所的生產設備、安全裝置應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維護;
5、生產現場化學易燃品應存放到指定位置,廢棄的化學易燃品應按規(guī)定的區(qū)域存放,不得與其他物料混合。嚴禁隨意傾倒溶劑進行作業(yè)或清潔,或將廢棄液體倒入下水道、廁所等;
7、試制新品或改變生產設備及操作方法時,應該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8、現場生產工人、管理人員和進入生產車間的辦公人員應嚴格按規(guī)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9、化學易燃容器應牢固、密封。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易燃品的安全要求。容器包裝的外部應印貼明顯的警告標志,貼有安全標簽,注明物品的名稱、化學性質、防火,個人防護注意事項。容器包裝應完好無損,發(fā)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10、禁止在貯存化學易燃品區(qū)的庫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或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1、庫房或臨時存放間內,工作結束時,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12、搬運化學易燃品要輕拿輕放,嚴禁撞擊、重壓、傾倒或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