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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在企業(yè)的日常運營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種類繁多,包括但不限于石油氣、液化石油氣、氨氣、氯氣、各種化學溶劑、農藥、重金屬化合物等。這些物品不僅在存儲和使用過程中需要特別小心,而且其潛在的危害性對企業(yè)安全構成重大挑戰(zhàn)。
內容是什么
1. 分類存儲: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性質,如燃點、毒性、反應性等,進行分類存放,避免相互接觸引發(fā)危險。
2. 安全設施:存儲區(qū)域應配備適當的消防設備,如滅火器、防爆燈、通風設備等,并定期檢查維護。
3. 標簽標識:所有物品必須清晰標注名稱、危險等級、處理方法等信息,確保員工能快速識別。
4. 限制訪問:設立專門的存儲區(qū)域,非授權人員不得進入,確保物品的安全。
5. 培訓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規(guī)范
1. 制定嚴格的入庫、出庫流程,確保物品的流轉記錄清晰,避免丟失或誤用。
2. 設立專人管理,負責物品的接收、存儲、發(fā)放等工作,確保責任明確。
3.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并解決潛在隱患。
4. 應急預案: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處置。
重要性
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僅是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更是企業(yè)對員工生命安全的承諾。忽視這些物品的管理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等嚴重事故,不僅威脅員工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導致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損害企業(yè)的聲譽。因此,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嚴格執(zhí)行,是保障企業(yè)穩(wěn)定運行和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基石。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范文
第1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施工現場不應設立易燃易爆物品倉,如工程確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按照防火有關規(guī)定要求,經公司審批及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準超過3天使用量;
2、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收發(fā)、回倉登記手續(xù);
3、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露天存放。嚴禁將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倉內存放。氧氣及乙炔氣要分別獨立存放;
4、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時應做好防火措施,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區(qū)域要在顯眼的部位設置安全標志;
5、易燃易爆物品倉照明必須使用防火、防爆裝置的電氣設備;
6、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焊、割作業(yè),必須經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批準;
7、嚴禁攜帶火種、移動電話、對講機及非防爆裝置的照明燈具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
8、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場所必須有隔離措施。
第2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第一條:倉庫保管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第二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須做到嚴禁吸煙,嚴禁明火。
第三條: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設置專庫專賬,設專人管理,并嚴格出入庫檢查登記手續(xù)。
第四條:存放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險品應標明名稱、性質。
第五條: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庫。
第六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庫房,不得動用明火,必要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領導同意開據動火證,并在專人監(jiān)護下方能動火。
第七條:庫房照明燈泡不得大于60w,燈頭高出貨架50cm以上距離。
第八條:庫房內外設置防火標志,倉庫院內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寬的消防通道,并結合儲存物品性質設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并在明顯部位設置火警電話119警示牌。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為加強對易燃易爆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消防法》和原勞動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安全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5]56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場所的定義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現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公司易燃易爆場所范圍:
(一)物資供應中心桶裝汽油庫、煤油(機油)庫、氧氣瓶庫、乙炔瓶庫、棉紗庫;
(二)后勤服務中心管道班組電焊氣焊生產場所;
(三)鋸床廠噴漆間、非標班組電焊氣焊生產場所;
(四)熱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單位汽油清洗間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業(yè)、高溫作業(yè)的生產場所。
二、 易燃易爆場所的位置選擇
易燃易爆場所應遠離生活、辦公區(qū),與其他生產場所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fā),并留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產場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須限量,不得作為庫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 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設備設施和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險性較大的油庫、汽油清洗間、噴漆間等所使用的電氣設施必須是防爆型。并保持設備設施(包括安全防護設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驗、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室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
四、 燃易爆場所的防雷和防靜電
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聚集危險的生產裝置應采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等措施。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牌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
五、 易燃易爆場所的安全管理
(一)實行防火責任制:易燃易爆單位各級行政正職負第一位和全面的責任,易燃易爆班組長和操作人員負直接的責任。
(二)嚴格管理,遵章操作:
1.易燃易爆場所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guī)程;做到分類存放,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2.在存放易燃易爆的場所如油庫、汽油清洗間以及現場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地點,不得從事焊接等明火作業(yè)。
3.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間不得設置辦公室。
4.公司定期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針、靜電導除設施進行檢查,按規(guī)定校驗,保持完好狀態(tài)。
第4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guī)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
第5篇 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為加強對易燃易爆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根據《消防法》和原勞動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安全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5]56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場所的定義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現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公司易燃易爆場所范圍:
(一)物資供應中心桶裝汽油庫、煤油(機油)庫、氧氣瓶庫、乙炔瓶庫、棉紗庫;
(二)后勤服務中心管道班組電焊氣焊生產場所;
(三)鋸床廠噴漆間、非標班組電焊氣焊生產場所;
(四)熱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單位汽油清洗間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業(yè)、高溫作業(yè)的生產場所。
二、 易燃易爆場所的位置選擇
易燃易爆場所應遠離生活、辦公區(qū),與其他生產場所有足夠的安全距離,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fā),并留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設備、設施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產場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須限量,不得作為庫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 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設備設施和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險性較大的油庫、汽油清洗間、噴漆間等所使用的電氣設施必須是防爆型。并保持設備設施(包括安全防護設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驗、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室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
四、 燃易爆場所的防雷和防靜電
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聚集危險的生產裝置應采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等措施。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牌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
五、 易燃易爆場所的安全管理
(一)實行防火責任制:易燃易爆單位各級行政正職負第一位和全面的責任,易燃易爆班組長和操作人員負直接的責任。
(二)嚴格管理,遵章操作:
1.易燃易爆場所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guī)程;做到分類存放,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2.在存放易燃易爆的場所如油庫、汽油清洗間以及現場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地點,不得從事焊接等明火作業(yè)。
3.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間不得設置辦公室。
4.公司定期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針、靜電導除設施進行檢查,按規(guī)定校驗,保持完好狀態(tài)。
第6篇 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保管領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防止化學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據國務院《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則》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銅、苯、乙醇、丁醇、銷化鈉、賽珞珞、磷、鉀、鈉、電石、氫氣、乙炔、氧氣、煤氣、氯酸鉀、硝酸鉀、過氧化鈉、硝酸等,化學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銨、疊氮化鈉、氫氧化鈉、氯化鋇、冰乙酸、乙酸鉛、氫氟酸、銷硫鉛、二甲亞風、鄰苯二胺、氰化鉀、甲酸、苯、各類有毒農藥-----等。
第二章、運輸
第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采購必須按公司計劃執(zhí)行。
第四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須嚴密檢查,發(fā)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啟運。
第五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運至公司時,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須盡速處理。
第六條: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載在同一個車廂或船艙。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許與鋼鐵器材混合裝載。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應該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隔熱措施,遇水燃燒的物品,應該有防水設備。
第七條:搬運易燃易爆物品,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和摩擦。
第八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顯標志,都應該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并經常檢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該交通工具。
第九條:化學毒品做到專人采購、押運和專人運輸。途中丟失,必須立即設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必須專人保管,有專門倉庫貯存,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嚴禁煙火,杜絕可能產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電器設備和電器照明裝置都應該采取隔離封閉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凡能產生靜電引起燃燒、爆炸的,都應該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倉庫必須符合摬摯夥闌規(guī)則和防盜要求。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的外部應該貼明顯警告標志。注明物品化學性質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放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化學毒品應該分類堆放。以上物品必須嚴格保管,防止被竊和丟失。
第十五條: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方。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地方,必要時必須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第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十七條: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的易燃易爆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自爆。檢查情況應做記錄。
第十八條:不準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第十九條:庫房內不得住人,工作結束時,應該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第四章、領用
第二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必須根據公司總計劃按月訂出各自領用計劃,報公司綜合部、業(yè)務部。
第二十一條: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量寫出報告,按規(guī)定審批后方可領用。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領用,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使用時必須作好使用記錄,內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時間、使用處所、用量、使用過程中有無不良情況發(fā)生----等。記錄由車間、部門保存,公司檢查時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煤氣保管領用制度見《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酌情給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罰。造成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7篇 家具商場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保管制度
家居商場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保管制度
1.目的
通過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保管進行規(guī)定,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商場各類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保管。
3.主要職責
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確保商場的安全性。
4.內容
4.1如有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氧氣、炔氣、火柴、石蠟、酒精等危險品,應設專用倉庫儲存,并有專人管理。
4.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開、分項存放、物品安放之間的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4.3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或潮濕、漏雨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4.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應當放置在陰涼通風地點,保持適當的室內溫度。
4.5易燃、易爆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要定期檢查。
4.6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嚴禁火種入庫。
5.記錄
5.1突發(fā)事件報告
第8篇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制度
1、施工現場的庫房不能將易燃、易爆物品與其他物品同用一個庫房內混放,必須另設庫房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得在露天存放易燃品。
2、易燃品(油漆、油類稀料等)庫房內嚴禁煙火,更不準在庫內吸煙。
3、易燃品庫房應標“庫房重地,閑人免進”的標志牌,附近設置消防器材和滅火和滅火器。
4、支領出庫的稀料,射釘槍子彈等沒用完的多余部分必須送(收)入庫。不得在現場存放。出入庫手續(xù)必須健全。
5、由于管理不當或私自存留引發(fā)事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9篇 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堆放制度
根據消防法規(guī)及公司消防安全責任制,結合現場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現場應設立專門的易燃易暴物品堆放點,且明示防火重點部位,有禁火制度。
二、油漆、汽油、松香水、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及生石灰應分類儲存,禁止混放和雨淋及太陽暴曬。
三、性質相抵觸,接觸會發(fā)生化學反應,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能儲存在一起。例:氧氣與有機物或油類等。
四、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能在一起儲存。例:金屬鈉與硝化棉、丙酮與電石等。
五、養(yǎng)護、保管要求不同的不能存放在一起。
六、倉儲應按滅火要求,留足“五距”,配備足夠滅火器。
七、未經項目部有關人員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在現場動用明火。
第10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
3、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并做到以下七點:
嚴禁場所內部和外部帶入明火源;
嚴禁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
易爆危險物品混存;
嚴格控制儲存場所的溫度和濕度;
嚴禁超期超量儲存;
嚴禁違章操作;
5、每天至少每兩小時必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定期對場所內的電氣設備、滅火器材、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查。
6、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7、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11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第一條:倉庫保管員必須做到“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第二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須做到嚴禁吸煙,嚴禁明火。
第三條: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設置專庫專賬,設專人管理,并嚴格出入庫檢查登記手續(xù)。
第四條:存放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險品應標明名稱、性質。
第五條: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庫。
第六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庫房,不得動用明火,必要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領導同意開據動火證,并在專人監(jiān)護下方能動火。
第七條:庫房照明燈泡不得大于60w,燈頭高出貨架50cm以上距離。
第八條:庫房內外設置防火標志,倉庫院內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寬的消防通道,并結合儲存物品性質設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并在明顯部位設置火警電話119警示牌。
第12篇 易燃易爆危險品防火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品實行專室、專柜、雙鎖管理。
2、藥品嚴格按要求存放,每周檢查一次。
3、藥品實行限量購置,實驗所用實行限量領用,并要求領用登記筌字。
4、凡實驗涉及易燃、易爆、劇毒危險藥品,實驗員必須協助科任教師完成實驗,對所余藥品及時收回保管室。
5、配備消防器材,定時檢查。
6、搞好實驗室的通風、防盜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排除安全隱患,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13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組織機構
責任部門:工程部、安保部
責任人:卞景榮、任校輝
職 責:
1、建立健全酒店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2、明確酒店易燃易爆危險品和防火防爆重點部位管理職責。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要求:
1、在酒店內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條例》的規(guī)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氣、甲烷、瀝清、氧氣等。
2、使用前必須到酒店安保部、工程部辦理《轄區(qū)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審批表》施工用料以當日施工用料總量為限,不得過量。
3、施工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易燃、易爆品使用過程的監(jiān)督、保管及發(fā)放,現場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并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
4、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應隨用隨配,配料應在室外進行。施工現場嚴禁大量使用脫漆劑等極易揮發(fā)溶劑。
5、施工現場必須設立禁煙標志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6、嚴禁在酒店內及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當施工剩余易燃、易爆品必須撤出酒店自行保管,不得在酒店區(qū)域存放。
7、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程序,施工現場決不允許出現動用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品同時進行的交叉作業(yè)。例如:電氣焊與噴漆工作同時進行,必須等待其中一項工作完成后,方可進行。
第14篇 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保管領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防止化學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據國務院《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則》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銅、苯、乙醇、丁醇、銷化鈉、賽珞珞、磷、鉀、鈉、電石、氫氣、乙炔、氧氣、煤氣、氯酸鉀、硝酸鉀、過氧化鈉、硝酸等,化學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銨、疊氮化鈉、氫氧化鈉、氯化鋇、冰乙酸、乙酸鉛、氫氟酸、銷硫鉛、二甲亞風、鄰苯二胺、氰化鉀、甲酸、苯、各類有毒農藥-----等。
第二章、運輸
第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采購必須按公司計劃執(zhí)行。
第四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須嚴密檢查,發(fā)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啟運。
第五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運至公司時,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須盡速處理。
第六條: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載在同一個車廂或船艙。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許與鋼鐵器材混合裝載。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應該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隔熱措施,遇水燃燒的物品,應該有防水設備。
第七條:搬運易燃易爆物品,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和摩擦。
第八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顯標志,都應該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并經常檢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該交通工具。
第九條:化學毒品做到專人采購、押運和專人運輸。途中丟失,必須立即設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必須專人保管,有專門倉庫貯存,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嚴禁煙火,杜絕可能產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電器設備和電器照明裝置都應該采取隔離封閉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凡能產生靜電引起燃燒、爆炸的,都應該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倉庫必須符合摬摯夥闌規(guī)則和防盜要求。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的外部應該貼明顯警告標志。注明物品化學性質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放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間距、通道和通風口?;瘜W毒品應該分類堆放。以上物品必須嚴格保管,防止被竊和丟失。
第十五條: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方。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地方,必要時必須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第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十七條: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的易燃易爆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自爆。檢查情況應做記錄。
第十八條:不準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第十九條:庫房內不得住人,工作結束時,應該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第四章、領用
第二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必須根據公司總計劃按月訂出各自領用計劃,報公司綜合部、業(yè)務部。
第二十一條: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量寫出報告,按規(guī)定審批后方可領用。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領用,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使用時必須作好使用記錄,內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時間、使用處所、用量、使用過程中有無不良情況發(fā)生----等。記錄由車間、部門保存,公司檢查時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煤氣保管領用制度見《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酌情給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罰。造成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