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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電安全管理制度匯編(2篇)

更新時間:2024-05-11 查看人數(shù):67

農電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農電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組成部分:安全責任體系、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設備管理和維護、風險評估與預防、應急響應機制以及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訓。

培訓內容

農電安全培訓應涵蓋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1. 安全法規(guī)與政策:讓員工了解國家和地方關于農電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自身職責。

2. 安全操作規(guī)程:詳細講解農電設備的操作流程,確保員工在實際工作中能正確、安全地操作。

3. 危險源識別與控制:教育員工如何識別潛在的安全隱患,學習有效的預防措施。

4. 應急處理技能:教授員工在突發(fā)事故中如何快速反應,進行初步的自救和互救。

5. 電氣火災防范:講解電氣火災的原因及預防方法,提高防火意識。

應急預案

農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

1. 事故報告:設定清晰的事故上報流程,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傳遞。

2. 現(xiàn)場處置:制定詳細的現(xiàn)場安全隔離和初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3. 資源調配:預先規(guī)劃好所需的人力、物力資源,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調動。

4. 救援協(xié)作:建立與當?shù)叵?、醫(yī)療等相關部門的聯(lián)動機制,提升協(xié)同救援能力。

5. 后續(xù)恢復:規(guī)劃事故后的電力恢復計劃,減少對農業(yè)生產的影響。

重要性

農電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乎到農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農業(yè)生產的穩(wěn)定以及農村社區(qū)的和諧。通過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預防和減少農電事故的發(fā)生,保障電力設施的正常運行,從而促進農業(yè)生產的持續(xù)發(fā)展。良好的安全環(huán)境也有助于提高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增強團隊凝聚力,進一步推動農電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因此,農電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不僅是技術層面的需求,更是社會責任和企業(yè)文化的體現(xiàn)。

農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農電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1范圍

1.1本制度規(guī)定了本公司農電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農電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2.1《關于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電力公司湘電安[1997]148號文)。

2.2原能源部《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事故調查規(guī)程》。

3管理職能

3.1農電總站負責農網配電線路,設備的安全管理以及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3.2安監(jiān)股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從事農網配電工作的各類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安全目標管理

4.1.1不發(fā)生農電生產性死亡事故。

4.1.2外人觸電死亡事故控制在0.4人/千公里·年內。

4.1.3貫徹執(zhí)行上級頒發(fā)的安全管理規(guī)程,制度。

4.1.4掌握設備安全運行的情況,按規(guī)定做好設備評級工作。

4.1.5定期組織農電系統(tǒng)季節(jié)性的安全大檢查以及年度安全工作總結。

4.2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管理

4.2.1村電工必須經過考試并合格,獲取公司頒發(fā)的電工證后方可從事電氣工作。

4.2.2所有的低壓電氣設備和配電室,均應符合電力部頒發(fā)《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的要求,配電室應備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農電管理人員和農村電工在巡視檢查時,禁止攀登電桿或配電變壓器臺架,也不得進行其他工作。巡視檢查配電裝置時,進出配電室必須隨手關門,配電箱巡視完畢需加鎖。

4.2.4嚴禁約時停電,送電。

4.2.5嚴禁以取下(給上)熔斷器的方式對線路(干線或分支線)停(送)電。

4.2.6操作低壓電氣設備,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工作票制度,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jiān)護制度和現(xiàn)場看守制度,工作間斷或轉移制度,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制度。

4.3農村安全用電管理

4.3.1農電站安全用電管理:各農電站要設置專(兼)職安全員,負責鄉(xiāng)村電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訓,負責轄區(qū)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3.2凡用電的村必須有專職電工管理,負責轄區(qū)內的設備運行維護和安全用電工作。

4.4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4.4.1新建用電設施,必須按能源部頒《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

收,合格后方準接電。

4.4.2農電站應建立用電設備登記薄,巡視記錄,檢修記錄,設備缺陷記錄,事故記錄和安全活動記錄。

4.4.3必須定期巡視檢查用電設施:配電變壓器至少1次/月,配電室(箱)至少1次/周,低壓電力線路至少1次/月,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至少1次/季。

4.5農電事故界定:

4.5.1農電職工(含村電工)發(fā)生符合dl558中2.1.1所述情況者。

4.5.2生產區(qū)域發(fā)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者。

4.6配電事故界定:

4.6.1高壓配電線路的倒桿斷線。

4.6.2配電變壓器損壞,且24小時(山區(qū)和邊遠地區(qū)可延長到36小時)不能恢復送電者。

4.6.3高壓配電線路的柱上開關損壞,且24小時(山區(qū)和邊遠地區(qū)可延長到36小時)不能恢復送電者。

4.6.4電力電纜(含電纜頭)發(fā)生爆炸者。

4.6.5處理故障過程因判斷錯誤引發(fā)對用戶少送電者。

4.6.6設備異常被迫停止運行超過36小時者。

4.7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界定

4.7.1凡因觸及農村電網電力設備或用電設施,造成非電力企業(yè)職工人身死亡事故,均定為農村觸電死亡事故。

4.7.2經縣級公安,檢察等部門認定,農電總站同意后,對以下事故不作為農村觸電死亡事故認定:

a)利用電力或電力設施謀害他人或進行自殺者。

b)因盜竊或破壞電力設施造成自身或他人死亡者。

c)因盜竊或破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財務造成自身或他人觸電死亡者。

d)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發(fā)作期間觸及合格的電力設備造成自身死亡者。

e)鄉(xiāng)鎮(zhèn)及以上企事業(yè)單位在其廠區(qū)或工作區(qū)發(fā)生的觸電死亡事故。

f)非農業(yè)人口發(fā)生的觸電死亡事故。

g)由于發(fā)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人身觸電死亡事故。

第2篇 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農電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農電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農民的用電安全,保證農村電網安全可靠運行,按照國家電力公司《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農電[2001]44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農電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電安全工作,包括農電生產安全和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兩部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供電所的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各供電所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電力行業(yè)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發(fā)布的有關安全工作規(guī)定。

第三條供電所的農電安全工作是局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供電所必須遵循“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農電安全工作應實行科學管理,不斷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控制”活動,對事故進行科學預測,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條本辦法從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并作為考核供電所農電安全工作的標準。

二、供電所安全目標

1、杜絕發(fā)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fā)生低壓電力設備事故和電力設施失竊事故;

3、不發(fā)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

4、無配電變壓器燒毀責任事故;

5、無一般考核責任事故;

6、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

三、農電安全責任制

第一條農電安全工作由供電所具體負責管理,局負責指導、檢查和考核供電所安全工作。

第二條供電所與電力用戶之間要以資產分界點簽訂安全用電責任書。

第三條供電所建立安全責任制。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對本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供電所安全專責負責本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計劃的具體實施,指導農電工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電所長要與農電工簽訂安全協(xié)議書,農電工的安全責任要與其工資獎金掛鉤。

第五條加強農電工的安全管理,根據農時、季節(jié)特點制定出防止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措施。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和規(guī)范農電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票的管理工作,督促“三票”的落實,加強農網的施工管理,杜絕農電事故的發(fā)生。

第七條認真開展好“農電春季安全大檢查”、“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農電冬季安全大檢查”等基礎工作。

四、供電所安全職責

第一條、安全職責

1、負責對農電工的安全培訓及安全考核工作;

2、負責轄區(qū)內電力設施的巡視檢查、維護檢修、安裝驗收,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3、嚴格執(zhí)行各種安全用電管理辦法,加強對漏電保護器的定期檢查,保證漏電保護器的安裝率、投運率、動作率達到有關規(guī)定要求;

4、進行農村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不斷提高用戶的安全知識,防止發(fā)生人身觸電事故;

5、依靠《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條農電工安全工作要求

1、應熟知《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經考試后持證上崗,凡是在工作中不聽從指揮,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識的農電人員,一律予以解聘。

2、農電工在擔任電氣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前,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經所長審核、農電科安全專責審查、農電科長審批后,方可擔任此項工作。

五、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供電所必須制定農電工安全培訓計劃,對從事農電工作的職工進行全面、定期培訓。

第二條所有參加工作人員(含臨時農電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考試合格后方能進入生產現(xiàn)場,在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對于在崗人員培訓,要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xiàn)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xiàn)場培訓活動。

所有農電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xiàn)場急救方法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四條供電所職工每年一次安規(guī)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

六、供電所農電安全監(jiān)督

第一條建立健全完善的“三位一體”的農電安全網絡管理體系,即:成立以供電所長為組長,安全專責為副組長,配電維護工、供電組長為成員的農電安全生產小組。

第二條負責監(jiān)督檢查農電生產和工程建設中的人身安全情況,檢查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工作,檢查農村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執(zhí)行情況。

第三條監(jiān)督檢查農電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存放、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每月定期組織召開兩次農電安全生產形式分析會,總結農電安全工作經驗、教訓,對于引起頻發(fā)事故的規(guī)律性原因,要進行專題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提出安全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加強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管理,作為控制發(fā)生施工事故的關鍵點。重點杜絕習慣性違章、監(jiān)護不到位、進電或帶電作業(yè)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農電“三票三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電聯(lián)系制度。

第七條農電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做到“十八必須、八不準”,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

七、農村安全用電管理

第一條農村安全用電管理工作是農電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供電所是從事農村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的基層組織,并具體負責轄區(qū)內的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三條供電所要建立健全農村安全用電管理網,對農村安全用電工作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的方式。

第四條巡視檢查、維護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和《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

第五條對存在有隱患、缺陷的線路和設備,堅持做到“應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證安全運行”的原則。

八、農電事故調查及信息反饋

第一條農電事故調查必須按照《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dl/t633—1997)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事故調查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認真保護事故現(xiàn)場,調查人員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趕到現(xiàn)場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關原始資料和技術資料。

第三條事故統(tǒng)計上報分月報和年報兩種。事故上報工作由供電所安全專責負責管理、上報。

第二章考核與獎懲辦法

第一條各供電所的農電安全工作接受供電公司統(tǒng)一考核與獎懲。

第二條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獎懲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安全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條農電安全管理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供電所職工和農電職工交抵押金200元/人_年。發(fā)生農電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風險抵押金全部扣除,同時接受供電公司其它制度考核;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農電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獎勵。

第四條違章作業(yè)、失職、違章指揮導致事故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解聘;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因巡視、維護管理不到位或督促整改措施不力,發(fā)生的觸電事故、倒桿斷線等事故,供電所長、安全專責、配電維護工、供電組長、駐片農電工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凡發(fā)生農電事故的供電所、個人取消當年先進評選資格。

第七條農電安全生產獎勵按照局[2001]102號文件精神執(zhí)行,不重復計發(fā)。

第八條該考核細則根據《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dl/t633—1997和《四川省電力公司供電所目標考核辦法》中的安全指標考核原則制定。

第三章考核實施細則

1、人身事故

1.1農電職工生產事故;

1.1.1生產責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2萬元以上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次要責任者罰款8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3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2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8%。

1.1.2生產責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2萬元以下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次要責任者罰款5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6%。

1.1.3責任重傷事故1人,經濟損失在0.5—2萬元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800.00元處罰,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50.00元罰款,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

1.1.4責任輕傷事故1人,經濟損失在0.5萬元以下的,主要責任者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一定責任者處以200.00元的罰款,同時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100.00罰款。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1.1.5當年發(fā)生以上同等責任事故,每重復發(fā)生一次,對有關責任者加重處罰(按1倍的標準)。

1.2農村觸電傷亡事故

1.2.1責任觸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次要責任者罰款600元,一定責任處罰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2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0%。

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下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500元罰款,次要責任者罰款300元,一定責任者處罰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

1.2.2責任觸電事故重傷1人/次;經濟損失在0.5—1萬元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800.00元處罰,次要責任者罰款500元,一定責任處罰200.00元,所在地的供電所、組要承擔連帶責任,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加倍處罰。

1.2.3責任觸電事故輕傷1人/次;經濟損失在0.5萬元以下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200.00元處罰,所在地的供電所、組要承擔連帶責任,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5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2.5%。

1.3因工作關系造成農電職工交通事故1人/次;

1.3.1造成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扣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4%;負同等責任以下的,扣減當月工資總額的3%。

1.3.2造成經濟直接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扣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3.5%;負同等責任以下的,扣減當月工資總額的2.5%。

1.3.3造成經濟直接損失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負主要責任的,扣減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1.3.4造成經濟直接損失2萬元以下,扣減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1.4發(fā)生群傷、群亡事故,按上述標準加倍處罰。

2、設備運行事故

2.1因巡視不到位(低壓)發(fā)生倒桿1基/次

2.1.1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給予主要責任人設備損失經濟額的5%處罰,處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100.00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2.1.2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給予主要責任人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2.2發(fā)生斷線事故1次

2.2.1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2.2.2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給予主要責任人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2.3發(fā)生管理不善引起的配電變壓器燒毀1臺/次,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按經濟損失的2%處罰,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100.00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2.4配電室、電表箱發(fā)生一次電氣火災,處以片區(qū)維護農電工經濟損失的5%的處罰,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100.00元的罰款。

2.5對嚴重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隱患,處理不及時一處,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50.00元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2%;

2.6當年重復發(fā)生以上同樣性質的事故,每重復發(fā)生一次,按上述標準加倍處罰。

3、農電事故處理

3.1發(fā)生農電事故在2日內未上報者一次,扣發(fā)該片區(qū)維護農電工當月的全部工作質量工資,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分別處以50.00元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三日還未上報者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3.2在發(fā)生農電事故后,對進行反面宣傳的農電職工,一律給予解聘處理,同時給予供電組長、供電所長通報批評,并扣供電所該當月工資總額的1.5%;

3.3對發(fā)生的農電事故,不遵循《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和不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者,一律予以解聘。

3.4隱瞞事故不報一經查實,并按相應條款加重處罰,直至下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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