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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預防和控制企業(yè)內部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通過對事故的系統(tǒng)性調查,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制定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以降低事故發(fā)生的頻率和嚴重程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的正常運營。
包括哪些方面
事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
1. 事故報告:規(guī)定了事故發(fā)生后,員工應如何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和相關部門報告。
2. 事故調查:明確事故調查的流程、人員組成、調查方法和時間限制,確保調查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3. 原因分析:通過收集證據,分析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揭示潛在的系統(tǒng)性問題。
4. 責任認定:依據調查結果,確定事故責任方,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5. 防范措施:基于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6. 跟蹤評估:對實施的防范措施進行效果跟蹤和評估,確保其有效性。
重要性
事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
1. 保護員工安全:通過調查和預防措施,減少員工因事故導致的傷害。
2. 維護企業(yè)聲譽:有效管理事故能降低負面輿論影響,維護企業(yè)形象。
3. 提升管理水平:通過事故調查,暴露管理漏洞,促進企業(yè)管理水平的提升。
4. 符合法規(guī)要求:遵守國家和行業(yè)的安全法規(guī),避免因違規(guī)引發(fā)的法律風險。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事故報告機制:設立24小時事故熱線,確保事故信息能快速傳遞。
2. 設立專門的事故調查小組:由各部門代表組成,確保調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 制定詳細的調查程序:包括現場保護、證據收集、訪談記錄等,保證調查質量。
4. 實施原因分析工具:如魚骨圖、事故樹分析等,系統(tǒng)分析事故成因。
5. 強化責任追究: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公開透明,起到警示作用。
6. 制定防范措施計劃:定期審查并更新,確保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7. 建立評估反饋機制:對防范措施的效果進行周期性評估,及時調整和完善。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企業(yè)將能夠構建一個有效的事故管理制度,為安全生產提供有力保障。事故的發(fā)生并非不可避免,關鍵在于我們如何通過科學的管理和制度,將風險降到最低。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調查范文
【第1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調查
第一條 一般事故由企業(yè)組織調查。發(fā)生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參與調查。發(fā)生特大事故時,由集團公司會同地方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第二條 企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為事故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各類事故的匯總、統(tǒng)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有責任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不符合“三不放過”原則的事故報告有責任要求重新規(guī)范。各類事故的調查主管部門為:
1. 人身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2. 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由消防主管部門負責。
3. 設備事故的調查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
4. 生產事故的調查由生產主管部門負責。
5. 交通事故的調查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外委工程乙方發(fā)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 各單位所屬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或其他企業(yè)發(fā)生的事故,應由該集體企業(yè)或其他企業(yè)及其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參加國有企業(yè)勞動的集體企業(yè)或其他企業(yè)職工發(fā)生的傷亡事故,由國有企業(yè)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 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 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 確定事故責任者。
3.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
4.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2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統(tǒng)計
第一條 工傷事故按《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第6條統(tǒng)計,每年1月6日前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huán)保監(jiān)督局。
第二條 油田企業(yè)交通事故統(tǒng)計原則。
1. 本企業(yè)的車輛在執(zhí)行任務中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執(zhí)行任務的本企業(yè)職工傷亡的,應作本企業(yè)工業(yè)傷亡事故統(tǒng)計、報告。負次要責任的應作交通事故統(tǒng)計、報告。
2. 因交通肇事而傷及企業(yè)外的人員事故,無論負主要或次要責任均作交通事故統(tǒng)計、報告和考核。
【第3篇】工藝事故管理制度
工藝事故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工藝指標、指揮操作失誤造成損失(如原料、半成品、輔料跑冒、成品不合格以及報廢等)或使生產波動而減產、停車對生產系統(tǒng)造成較大的潛在威脅。
1 事故分類
1.1 工藝事故按其損失影響程度分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2 凡造成停車及大幅減產的為特大工藝事故。
1.3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萬元或系統(tǒng)停車超過16小時的為重大工藝事故。
1.4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對生產系統(tǒng)潛在威脅較大或造成單套裝置或系統(tǒng)停車的事故為較大工藝事故。
1.5 未達到特大、重大、較大事故的,包括沒有造成明顯的損失而對生產系統(tǒng)造成了損害或潛在影響的為普通事故。
1.1 不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的。
1.2 不按規(guī)定投加輔料造成輔料損失或結果波動的。
1.3 倒淋排放不及時造成堵塞的。
2 工藝事故的處理
2.1 工藝事故的分析
2.1.1 發(fā)生事故,應及時向直接領導工段長或當班調度匯報,對重大或特大事故立即向車間、廠長辦和公司匯報,來不及報告時,可先處理事故后再匯報。
2.1.2 普通事故,由車間組織發(fā)生事故的工段、操作人員及工段長、當班調度員進行調查分析,并把分析結果報廠長辦備案;如認為事故影響較大,普通事故也可由廠長辦處理。
2.1.3 較大事故廠長辦會同安環(huán)部、企管考評科、調度室及當班調度員等有關部門進行聯(lián)合調查分析,分析結果上報分管領導。
2.1.4 重大、特大事故由車間主持分析并會同廠長辦、安環(huán)部、企管考評科、調度室及當班調度員等有關部門進行聯(lián)合調查分析,當事者、發(fā)現者、工段長必須按時到場參與分析。
2.1.4 發(fā)生事故,當班應在事故發(fā)生班交班后,組織事故分析會。
2.2 事故報告處理程序
2.2.1 在事故發(fā)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由當事者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進行分析,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工段長,工段長根據事故性質,填寫班組意見后上報車間主任。
2.2.2 車間主任根據事故分析情況和班組意見簽署車間處理意見,普通事故報廠長辦備案存檔,重大、特大事故上報廠長辦,廠長辦聯(lián)合相關部門審查處理。
2.2.3 較大事故廠長辦會同調度室、安環(huán)部等相關部門,根據各級事故處理意見進行分析,報公司審查處理。
2.2.4 重大、特大事故發(fā)生后,由安全部門組成調查小組,根據事故分析班組、車間意見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及時做出處理,同時制定預防措施。
2.2.5 普通事故由車間全權處理分析,并報廠長辦備案,特殊情況由廠長辦或調度室處理。
2.3 事故處理時間。
2.3.1 普通事故24小時(一天)內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完畢。
2.3.2 重大、較大事故48小時(兩天) 內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完畢。
2.3.3 特大事故72小時(三天)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具體安排)。
2.4 發(fā)生事故后,必須由責任單位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的教訓進行學習,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廠長辦對所采取措施的效果進行檢查、落實,防范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第4篇】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了強化安全管理,規(guī)范事故統(tǒng)計、分析、處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1.3本制度所稱事故,是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傷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災事故;壓力容器爆炸和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交通事故;被盜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處理報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
2.管理內容
2.1 事故報告
2.1.1發(fā)生安全事故或內部治安案件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部門、生產部和公司主要領導。
2.1.2 發(fā)生重、特大事故時,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搶救人員、財產、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1小時內向管委會報告,并在24小時以內提出書面報告。
2.2 事故報告范圍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時報告公司生產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員會依據行業(yè)及公司的有關要求,報告地方相關職能部門:
a) 火災事故(無論損失大?。?;
b) 因工傷亡事故,其他重傷事故(含重傷事故)以上;
c) 發(fā)生職工中毒事故;
d) 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盜案件,被騙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財產受損事故;
h) 內部治安刑事案件(無論大?。┑?。
2.3 事故報告內容
2.3.1 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部位。
2.3.2 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等,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
2.3.4 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2.4 職工因工負傷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須填報“事故報告單”,行政部憑生產部簽證批給工傷假。
2.5 事故結案報告
2.5.1 調查組組成情況及調查工作有關情況。
2.5.2 事故的經過、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及有關認定材料。
2.5.3 事故發(fā)生原因及有關判定依據。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責任。
2.5.5 事故直接責任人和事故間接責任人的認定及處理。
2.5.6 保險及其它賠付材料。
2.5.7 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第5篇】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1.1及時、準確地掌握工業(yè)區(qū)員工傷亡事故的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fā)生的規(guī)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fā)生,以保證生產安全,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工業(yè)企業(yè)安全事故的管理。
3權責
3.1工業(yè)區(qū)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
3.2 工業(yè)區(qū)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本制度的檢查、考核。
4 定義
4.1傷亡事故:凡屬本工業(yè)區(qū)的員工(包括臨時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4.3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設備、動力、電訊、儀表(器)、容器、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4生產事故:由于違章指揮,或者違反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減)產,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6交通傷害事故:指企業(yè)所屬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4.7 環(huán)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種有害物質泄漏,或“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嚴重超標排放,污染大氣、水源、環(huán)境的事故。
管理內容
5.1事故分級
5.1.1傷亡事故等級劃分: 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級劃分: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災爆炸事故等級劃分: 特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事故。
5.1.4生產設備事故等級劃分 :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報告程序
5.2.1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除立即處理外,應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級上報公司主管部門、辦公室。各級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級如實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5.2.2 輕傷事故應在24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部門、公司負責人。
5.2.3 發(fā)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各類重大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向工業(yè)區(qū)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另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5.2.4對重傷、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業(yè)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在規(guī)定時間內(15天最長不超過30天)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2.5 急性中毒、中暑事故應同時報衛(wèi)生行政部門;爆炸、火災事故應同時報公安部門。
5.2.6緊急狀態(tài)下可直接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撥打110、120、119等救援電話后,公司安全組應及時派人到路口指引有關人員進行廠區(qū)。
5.3事故調查
5.3.1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5.3.2輕傷事故由廠長組織生產、技術、安全、車間等有關人員等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3對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協(xié)助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區(qū)的安監(jiān)部門、公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5.3.5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出事故調查報告。
5.3.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4事故處理:
5.4.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本工業(yè)區(qū)及其下屬企業(yè)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5.4.2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3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4對防止事故和搶救有功人員,工業(yè)區(qū)給以表彰、獎勵。
5.5事故補償由辦公室人事主管部門按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執(zhí)行。
5.6數據歸檔
事故處理結案后,由下屬企業(yè)安全部將下列數據歸入檔案:(另備一份教育工業(yè)區(qū)安全管理機構。
5.6.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5.6.2職工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5.6.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物證、人證材料。
5.6.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6.5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5.6.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病歷、檢驗報告等)。
5.6.8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數據。
5.6.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5.6.10有關事故的通報、演示文稿和文件。
5.6.11注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工業(yè)企業(yè)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6篇】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總 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yè)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y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yè)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yè)勞動者工傷保險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xié)議的施工隊職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 在生產工作環(huán)境中接觸職業(yè)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yè)病的;
2.4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fā)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 從事?lián)岆U、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 因公、因戰(zhàn)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yè)到企業(yè)工作后舊傷復發(fā)的;
2.8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fā)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 國家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 犯罪或者違法;
3.2 自殺或者自殘;
3.3 斗毆;
3.4 酗酒;
3.5 蓄意違章;
3.6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 發(fā)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 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 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 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 發(fā)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qū)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fā)生事故單位協(xié)助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 發(fā)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qū)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市區(qū)工會、區(qū)檢察院、區(qū)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fā)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 發(fā)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 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 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 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 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 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 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 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 重傷事故現場由區(qū)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 傷亡事故的結案
7.1 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 重傷、死亡事故由區(qū)、市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第7篇】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guī)范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tǒng)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guī)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環(huán)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 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 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zhí)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即時報告
(一)發(fā)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匯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fā)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原因的初步判斷。
4. 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 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 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后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托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調查,并形成報告。
第九條 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lián)尵葌麊T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志、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 因搶救人員或采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3. 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yè)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yè)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志、運行日志、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fā)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 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fā)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fā)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jiān)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 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 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fā)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yè)程序、作業(yè)監(jiān)護、作業(yè)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fā)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fā)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huán)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guī)定)。
2. 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后續(xù)建設影響等情況。
3. 了解現場規(guī)章制度是否健全,規(guī)章制度本身及其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xié)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 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yè)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 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 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 外包項目發(fā)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于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fā)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 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jiān)人員進行應由發(fā)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 對危險性生產區(qū)域(指容易發(fā)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yè)、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yè)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d)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協(xié)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guī)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fā)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fā)生單位留檔保存,并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發(fā)生單位概況和發(fā)生經過。
2.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后續(xù)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 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 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 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 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后,事件發(fā)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 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 調查報告書。
3.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 物證、人證材料。
6. 直接損失材料。
7. 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 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 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 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 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六章 事故處理與統(tǒng)計分析
第十二條 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guī)定提交領導審閱,并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 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fā)生單位安全事故統(tǒng)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fā)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fā)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 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tǒng)計,并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guī)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并在公司推廣防范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fā)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8篇】安全事故隱患管理制度范本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隱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化、經?;⒅贫然?、規(guī)范化,在總結近年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作如下規(guī)定: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為全區(qū)交通事業(yè)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huán)境。
二、制定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
1、隱患責任制度。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fā)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責任。區(qū)局、質監(jiān)站、運管處、各中心交管所對本轄區(qū)、本行業(y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qū)、本行業(y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jiān)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科負責本局隱患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隱患排查制度。各單位要根據上級的部署要求和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在重大節(jié)日以及今年的奧運會、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動期間,必須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排查重點及內容按照《亭湖區(qū)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工作實施方案》(亭交〔2008〕34號)的要求執(zhí)行。要加強隱患的登記建檔工作,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基礎檔案,實現隱患登記、整改、銷號的全過程管理。
3、隱患報告制度。各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報告本行業(yè)、本轄區(qū)、本單位存在的一般隱患、重大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fā)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業(y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報告內容: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隱患治理責任人,對一般隱患要報告隱患整改排除時限,對重大隱患還要報告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擬采取的治理措施、預計投入治理經費、擬完成隱患治理時限等(見附表)。
報告程序:各單位將本行業(yè)、本轄區(qū)排查出的一般隱患報區(qū)局備案,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報區(qū)局,由區(qū)局上報市局,同時報區(qū)安監(jiān)局備案。
4、治理實施制度。各單位要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業(yè)、本轄區(qū)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書,并督促隱患單位及時進行治理整改。隱患治理通知書內容包括: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隱患治理責任人、隱患治理監(jiān)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隱患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經費落實、時間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停業(yè)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進行整改。
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要督促隱患單位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及時進行驗收。
5、驗收注銷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后,隱患單位及時向下達隱患治理整改通知書的行業(yè)監(jiān)管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監(jiān)管單位應及時會請區(qū)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現場驗收。合格的,監(jiān)管單位及時向隱患單位發(fā)出確認書,并報區(qū)局,由區(qū)局報市局和區(qū)安監(jiān)局對該隱患進行注銷;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隱患單位重新制定方案進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區(qū)局成立隱患整治督查小組,由分管局長陶永成任組長,局法制安全科、各單位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定期對各單位日常工作的動態(tài)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結果將在全系統(tǒng)通報。考核結果納入局年終考評,凡隱患治理工作不落實、督查不合格的單位年終考核取消評優(yōu)資格。
督查重點:按照區(qū)局34號《通知》制訂、細化本單位隱患治理年工作實施計劃情況;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具體職能部門和負責人,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情況;將區(qū)局34號《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到被監(jiān)管單位情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基礎臺帳資料,實行 隱患登記、整改、銷號全過程管理情況;及時上報隱患治理工作信息、報表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上報情況,已發(fā)現事故隱患落實監(jiān)控措施及整改責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等情況。
三、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是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重要舉措,是安全生產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徑,是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好轉的重要保證。各單位要確立一把手負責制,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要求,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推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
2、規(guī)范基礎管理。各單位要著眼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各項臺帳資料,經常對本行業(yè)、本轄區(qū)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不斷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經?;?、制度化、規(guī)范化。
3、嚴格考核獎懲。區(qū)局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對監(jiān)管不到位、隱患消除不及時的,要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9篇】線路防冰管理制度事故搶修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事故搶修工作有序進行,加強事故搶修的安全力度,提高事故搶修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制度:
1.制定事故搶修的技術方案,并向全體工作人員作技術安全交底,務求全體工作人員明確工作任務、方法、要求和具體安全措施。
2.接到故障匯報,搶修人員要及時趕到現場,在符合有關規(guī)程的情況下,一般事故處理不超過24小時。
3.搶修車輛必須安裝防滑措施,如果發(fā)現車輛不能到達搶修現場的,應徒步前去,爭取30分鐘內恢復供電。如果在30分鐘內不能恢復供電的情況,必須上報部門領導。
4. 對危及人身或主要設備安全的隱患、故障,應立即組織檢修處理,對于無法在短時間內修復的的隱患和故障,應做好記錄,上報部門領導。
5.送電管理所全體人員的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在手機信號差或者沒有信號的地方,應尋找座機以保證通訊暢通,必須保證能隨時投入工作。
6.搶修人員在進行搶修工作時,要注意安全,必須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yè)必須系上安全帶。
7.事故搶修要以恢復供電為原則,爭取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供電,確保供電,對于在8小時內無法恢復供電的情況,應及時上報部門領導。
【第10篇】加油站事故隱患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運行機制,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實,結合本站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排查內容
以“安全第一、質量優(yōu)先”為前提,對站內事故隱患進行每天、每周、每月全面排查,并按照安監(jiān)局、消防大隊及上級公司的相關標準要求,結合本站實際確定。
(二)排查頻次
1、實行月排查:安全管理小組每月必須組織一次全面的隱患排查,對發(fā)現的隱患進行分析,研究對策,明確整改措施和明確責任。
2、實行周排查:安全管理小組必須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對發(fā)現的隱患及時進行處理。站內無法整改的立即上報公司。
3、實行每日排查:安全巡查員必須每天對所有崗位、設備和生產經營環(huán)節(jié)進行隱患排查,加強現場管理,搞好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及時發(fā)現和制止違章作業(yè)行為,消除事故隱患。對不能立即排除和無能力消除的事故隱患,要及時上報公司。
4、危險源點實行每日定時排查:對油罐儲存裝置、加油場地和配電室及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設施等重點部位,要實行專人負責,定時排查。
(三)信息上報
1、報告時間:加油站必須將每個月隱患排查情況上報公司;對發(fā)現的重大隱患要立即上報。
2、報告的內容:主要內容包括:查出和整改的一般事故隱患、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等。其中,對重大事故隱患要按下列內容形成文字說明:
(1)隱患現狀(隱患部位、存在隱患的設施、設備和隱患具體情況)及其產生的原因。
(2)隱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整改方案。由安全責任人組織制定并實施,內容應包括:整改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完成整改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3、報告的形式:以電話傳真、發(fā)送電子郵件、送交書面材料等形式上報。
(四)隱患整改
1、能當場整改的隱患,由檢查人員當場監(jiān)督整改,并記錄在案。
2、需要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檢查人員提出具體整改時限及要求,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及時進行復查。
3、對發(fā)現的重大隱患,由加油站安全管理人現場監(jiān)督整改。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yǎng),實行專人現場監(jiān)控,防止事故發(fā)生。
(五)登記建檔
加油站應嚴格落實重點部位巡查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詳細登記,認真記錄隱患排查時間,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fā)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及其簽字;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六)督導檢查內容、形式
督導檢查主要采取從加油站倒查的形式,對隱患排查治理和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是否落實進行核實。
1、是否按照規(guī)定時間、范圍、內容、要求開展了隱患排查(督查)活動;
2、是否對排查(督查)出的隱患進行了及時妥善處理;
3、是否對發(fā)現的隱患逐月進行了登記建檔;
4、是否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要求對排查出的隱患進行了統(tǒng)計上報;
5、隱患整改后是否進行了復查驗收。
(七)登記建檔
檢查人員應詳細記錄檢查的單位、時間、部位、設備設施、場所和崗位操作人員有無違章作業(yè)等情況。 加油站須對督導檢查和加油站上報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逐月進行登記建檔。
(八)工作信息的報告
站內安全小組每天及時的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分析、梳理,并按規(guī)定時間、內容、將有關信息及時、準確的上報。
(九)隱患整改督辦
1、當場整改的隱患,由督導檢查人員當場督辦整改,并記錄在案。
2、限期整改的隱患,由督導檢查人員下達具體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期限和要求,并進行跟蹤督辦;督導檢查人員要采取書面形式,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加油站
****年**月**日
【第11篇】通風隊事故統(tǒng)計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1、當井下任何通風設施和管路設施遭受破壞,通風系統(tǒng)和供水系統(tǒng)發(fā)生紊亂事故時,值班隊干必須立即向三個調度匯報并通知通風科長、通風隊長,并請示及時安排當班通風設施工或管路維修工立即進行處理,值班隊干不進行匯報或不安排處理的處罰200分,安排任務后職工不進行處理的處罰100分。
2、每次處理完后事故后,技術員都要將事故發(fā)生原因,當事人,時間、地點,處理經過,責任處罰落實情況、防范措施等認真匯報記錄。
3、技術員利用周二、逢八進行學習,將事故分析結果進行宣讀,對造成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嚴格追究責任,制定防范措施,要求職工吸取事故教訓,提高自身素質。提高職工通風設施和管路設施的維護、維修,施工質量標準化,事故分析和判斷事故能力。
4、施工現場發(fā)生通風和管路事故,跟班隊干、班組長必須立即向隊部、各個調度匯報,并聽從上級指揮安排,及時處理事故隱患,不匯報或不及時處理事故人員處罰100分,情節(jié)嚴重者處罰300分。當班的問題必須當班處理,當班處理不完的必須認真交接到下一班處理,否則處罰施工人員100分。
5、通過事故的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及早預防,避免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防范措施要結合實際,獨立創(chuàng)新,能夠在安全防范工作當中起到實際作用,否則處罰技術員、分管副隊長50分。
6、由于本隊職工人為制造的通風和管路隱患或者事故責任由個人承擔,并按責任大小處罰責任人50----500分的處罰;所管轄范圍內出現隱患導致事故的或者所檢查范圍內存在隱患未能檢查出來的隱患或事故,處罰檢查人100分。
7、值班隊干必須及時了解當日科室“三定”上存在的隱患,并及時安排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必須交接到下一個班處理,否則按隱患制造人同樣處罰.
【第12篇】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堅持安全發(fā)展,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國務院安委會確定的“隱患治理年”工作目標,根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三、強化企業(yè)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jiān)督管理,做到及時發(fā)現,責任落實,有效治理。
四、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jiān)控治理。
五、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結經驗,查找不足,部署下階段工作。
六、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檢查人員履行事故隱患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積極予以配合,按整改意見治理隱患。
七、明確生產條統(tǒng),事故隱患排查的部位,設備,設施等具體內容。
八、對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定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預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九、為本制度全面貫徹實施,制定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制度:
(一)、責任制度
(二)、信息檔案和分析報告制度
(三)、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四)、資金安全費用保障制度
(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濕度
十、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十一、成立日常工作,協(xié)調、督促、統(tǒng)籌安排各生產系統(tǒng)的工作,務使其盡職盡責,工作中如有失誤,失職,必要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第13篇】事故調查統(tǒng)計分析上報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使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的調查、分析、處理、統(tǒng)計和上報工作更加系統(tǒng)化和規(guī)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門、專業(yè)。
3、引用標準:
3.1國務院第75號令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
3.2勞計字[1992]74號 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報表制度》
3.3國電電源[2002]49號 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
4、內容:
4.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吸取教訓,登記后向專業(yè)負責人和安全員報告。
4.2嚴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處理,由車間主任主持,(生產辦有關人員參加)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處理,將調查材料上報生產辦,生技科負責將《事故調查表》上報公司項目管理部。
4.3發(fā)生輕傷事故,車間主任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報生產辦。車間主任主持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技科人員參加。事故單位必須于事故發(fā)生三天內填寫出“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和調查材料及處理意見等材料報送生產辦生技科,醫(yī)院對傷員診斷證明書、照像底片一同報上。生產辦生技科將《輕傷事故報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4.4發(fā)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生技科人員及生產辦領導,生技科在4小時內報公司領導和人力資源部并同時報當地勞動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重傷事故由矸石公司經理主持,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參加,由生技科填寫“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書”,于事故發(fā)生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批復。
4.5發(fā)生死亡事故及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領導和生技科。生產辦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查清事故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姓名及簡要經過等),并立即報公司領導及項目管理部,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生產辦同時還要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同時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4.6無論發(fā)生何種事故都不得隱瞞,超出24小時不向生產辦生技科報告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嚴肅處理。
4.7分包商發(fā)生死亡事故后應向其上級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也應向當地勞動部門、甲方生技科等有關部門報告。生產辦也要向公司報告,并認真幫助分包商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發(fā)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作業(yè)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需動用事故現場物品時,應做好標記)。
4.9按規(guī)定每月填報《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并于當月25日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5、附錄:無
【第14篇】事故管理制度-附則
第一條 各企業(yè)應根據本規(guī)定,制訂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二條 如有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1:
事故報告內容
一、 發(fā)生事故的企業(yè)名稱
二、 發(fā)生事故的下屬企業(yè)及車間名稱
三、 發(fā)生事故的時間
四、 事故類別
五、 事故經過(附事故現場示意圖、工藝流程圖、設備圖)
六、 事故傷亡情況
傷亡人數;
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本工種年齡、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傷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附計算依據)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情況(包括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管理者責任的分析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15篇】傷亡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采取可行的措施避免事故擴大,有人員傷亡時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保護現場,并迅速撥打122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向120急救中心報急救。
2.事故發(fā)生后,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向公司領導和車管部管理人員報告,向保險公司報案;企業(yè)應在事故發(fā)生2小時內向行業(yè)主管安全管理監(jiān)督部門報送事故快報。
3.事故快報應按照將事故發(fā)生的詳細地點、駕駛員姓名、車牌號、從業(yè)資格證號、行駛的線路或類別、造成傷亡人數以及簡要的事故發(fā)生過程、大致事故責任劃分等情況盡快報行業(yè)主管部門,不得延報、瞞報、漏報。
4.公司各部門接到事故緊急報案電話后需緊急救援時,應積極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現場處理和救助工作。負責記錄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損失情況等。
5.發(fā)生一般事故,駕駛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管部報告,車管部接到報告后,需要急救時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現場處理。
6.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車管部門應立即向公司主管安全經理和公司負責人報告,當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總經理和主管安全經理先向緊急搶險組發(fā)出指令,奔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施救,安置傷員。安置組和后勤保障組迅速集合,聽候安排。
7.事故的分析調查:凡發(fā)生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應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認真,要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針對本企業(yè)或外企業(yè)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時召開分析會,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16篇】鋼鐵集團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執(zhí)行原則
本制度所指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包括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務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相關的工作,或者由于勞動條件、作業(yè)環(huán)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職業(yè)病。
3.1.1 公司全體職工參加天津市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
3.1.2 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3.1.3 工傷事故管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3.1.4 公司和相關生產部門必須建立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關生產部門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3.1.6 公司實施工傷事故考核制度,同時實行工傷事故舉報獎勵,禁止工傷事故瞞報、遲報或虛報。
3.1.7 公司鼓勵職工為搞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于堅持原則、敢于管理糾正“三違”行為以及發(fā)現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的職工給予獎勵。
3.1.8 各部門應用計算機進行傷亡事故資料管理、信息反饋和事故統(tǒng)計分析、預測工作,防止重復事故發(fā)生。
3.2 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
3.2.1 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guī)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執(zhí)行。
3.2.2 公司各部門工傷的認定由工傷管理中心負責申報。各部門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要立即上報安全管理部并同時通知工傷管理中心,工傷管理中心在24小時內報送屬地工傷管理部門認定。
3.3 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
3.3.1 工傷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3.3.1.1 輕傷: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fā)生輕傷的事故。
3.3.1.2 重傷: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蛘邠p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fā)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傷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發(fā)生后當即死亡,或者負傷后在30日以內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fā)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相關文件執(zhí)行。
3.3.2 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3.3.2.1 工傷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報告作業(yè)長,作業(yè)長報告本部門安全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同時,還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事故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3.2.2 輕傷事故由作業(yè)區(qū)負責人負責組織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門應在當天向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受傷情況等。
3.3.2.3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所在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負責調查處理。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發(fā)生后,所在部門要立即上報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晚上、節(jié)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所在部門在上報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的同時,要立即上報公司總經理、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屬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3.2.5 發(fā)生緊急情況時,發(fā)現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報告。
3.4 工傷事故調查
3.4.1 工傷事故調查:
3.4.1.1 輕傷事故,由事故所在作業(yè)區(qū)(科室)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門參加;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人等情況,相應職能部門要參加;事故涉及兩個作業(yè)區(qū)以上的,由事故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3.4.1.2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應由所在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設備、人事、保衛(wèi)等有關部門成員組成調查組及時進行調查,安全管理部參加。
3.4.1.3 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組織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工會、設備部、保衛(wèi)部、安全管理部等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3.4.2 事故調查組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兩方面條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與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4.2.2 事故調查組職責: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4.2.3 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fā)生部門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結論性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書上簽字。
3.4.3 事故調查工作內容:按國家標準《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有關要求執(zhí)行。
3.4.4 事故原因確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正確分析,確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國家標準《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有關要求執(zhí)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
事故間接原因:即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4.4.3 勞動組織不合理;
3.4.4.4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3.4.4.5 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
3.4.4.6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3.4.4.7 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
3.4.5 提出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當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應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從組織管理上和技術上逐項逐條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fā)生。
3.4.6 責任者確定:根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guī)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3.4.6.1 直接責任者:行為與傷亡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3.4.6.2 主要責任者: 對傷亡事故的發(fā)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3.4.6.3 領導責任者:對導致傷亡事故的發(fā)生起關鍵性領導作用的干部為領導責任者。
3.4.7 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填報《職工傷亡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要求:
輕傷事故,原則上要求三天內完成填報工作并報安全管理部。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由所在部門事故調查組10天內天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安全管理部。
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按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求,由安全管理部負責填寫上報。
死亡事故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報送各類有關材料,報送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fā)生后的七天,情況復雜的可放寬到十天;向上級有關部門的報送時間,由安全管理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5 工傷事故處理與結案
3.5.1 工傷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
3.5.2 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
3.5.2.1 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3.5.2.2 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技術問題。
3.5.2.3 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首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3.5.3.1 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
3.5.3.2 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安全生產內容和相應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3 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4 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guī)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5 勞動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不衛(wèi)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6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wèi)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7 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8 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yè),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9 不執(zhí)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造成傷亡事故的;
3.5.3.10 未認真落實事故“四不放過”,造成同類型傷亡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3.5.4.1 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yè)、冒險作業(yè),造成傷亡事故的;
3.5.4.2 由于玩忽職守,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
3.5.4.3 發(fā)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
3.5.4.4 由于不服從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5.4.5 不按規(guī)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應從嚴處罰:
3.5.5.1 對已發(fā)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3.5.5.2 在事故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甚至嫁禍于人的;
3.5.5.3 事故發(fā)生后,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處理或故意移動、破壞事故現場的;
3.5.5.4 事故發(fā)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損失和傷亡的;
3.5.5.5 事故發(fā)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短期內重復發(fā)生的;
3.5.5.6 接到安全管理部整改意見后,逾期不整改而發(fā)生事故的;
3.5.5.7 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3.5.6 對事故的責任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視其情節(jié)和后果的輕重程度,依據公司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分。
3.5.7 對輕傷、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所屬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xù):對多人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或組織部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xù)。
3.5.8 對發(fā)生的輕傷、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并處以一次性經濟處罰。
3.5.9 輕傷事故由各部門安全部門同意后結案歸檔,并報安全管理部一份歸檔。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批準結案。
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工傷事故結案歸檔工作應在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完成后進行。
3.6 工傷事故材料歸檔
3.6.1 工傷事故檔案材料應包括以下資料:
3.6.1.1 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3.6.1.2 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事故結案批復文件;
3.6.1.3 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
3.6.1.4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3.6.1.5 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3.6.1.6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3.6.1.7 醫(yī)療部門的診斷書或法醫(yī)的報告;
3.6.1.8 事故發(fā)生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備資料;
3.6.1.9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3.6.1.10 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要;
3.6.1.11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的詳細材料;
3.6.1.12 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3.6.1.13 參加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部門及簽字。
3.6.1.14 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工傷認定批復書。
3.6.1.15 其它有關材料。
3.6.2 工傷事故檔案作為一種特殊的檔案,應永久保存。
3.6.3 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事故檔案妥善保管,保證不損壞、腐蝕、丟失或雜亂無章。
3.7 工傷事故統(tǒng)計分析
3.7.1 各部門要加強、規(guī)范事故統(tǒng)計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統(tǒng)計分析材料作為各部門制定安全制度、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
3.7.2 各部門要定期進行事故分析,原則上各部門要進行季度、年度事故分析。
3.7.3 事故統(tǒng)計報表必須正確、全面、及時。統(tǒng)計報表必須有統(tǒng)計人員、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印章,同時注明填報日期。
3.7.4 公司各部門年度的工傷事故報表上報安全管理部,日期不得遲于次年5日。
3.7.5 統(tǒng)計報表按國家規(guī)定上報政府部門,其中公司各部門由安全管理部匯總后統(tǒng)一上報。
3.8 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規(guī)定
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工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guī)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號)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