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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壓力容器、管道維護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
(1)加強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定期檢查和經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定期防腐,保證安全正確使用和依法管理,要避免對管道表面不必要的碰撞,保持容器、管道表面的光潔,防止各種電離、化學腐蝕。
(2)閥門的操作部位要經常維護,定期進行活動,保證其開關靈活。
(3)安全閥、壓力表要經常擦拭,確保其靈活、準確、并按時進行檢查和校驗。
(4)要定期檢查緊固螺栓完好狀況,做到齊全、不銹蝕、絲扣完整,連接可靠。
(5)壓力管道因外界因素產生較大振動時,應采取隔斷振源、加強支撐等減振措施。發(fā)現(xiàn)摩擦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6)靜電跨接、接地裝置要保持完好,及時消除缺陷,防止故障的發(fā)生。
(7)停用壓力管道應排除內部介質,并進行置換、清洗和干燥,必要時作惰性氣體保護,外面應涂刷防腐油漆,防止環(huán)境因素腐蝕。對有保溫層的管道要注意保溫層下的防腐和支座處的防腐。
(8)禁止將管道及支架作電焊的零線和起重工具的錨點、撬抬重物的支撐點。
(9)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xiàn)象。
(10)管道的底部和彎曲處是系統(tǒng)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此部位易發(fā)生腐蝕和磨損,因此必須經常對這些部位進行檢查,加強維護,及時消除隱患。
(11)每年對壓力容器和管道進行年度檢查。并做好壓力容器和管道的防腐工作。
? 壓力容器的銘牌、漆色、標志及噴涂的使用證號碼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 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是否有裂紋、變形、損傷等。
? 外表面有無腐蝕,有無異常結霜、結露等。
? 運行期間是否有超壓、超溫、超量現(xiàn)象。
? 排放裝置是否完好。
? 支承或支座有無損壞,基礎有無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是否齊全、完好。
? 罐體有接地裝置的,檢查接地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2篇 實驗室壓力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壓力氣瓶的管理范圍:
(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
(二)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一)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二)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三)臨界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氣體
壓力氣瓶使用的基本條件:
(一)使用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
(二)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四)定期對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辦理壓力氣瓶使用的程序:
(一)使用單位在購買或租用壓力氣瓶之前,首先向資產設備管理處申請。填寫使用氣體審批表一式兩份,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公章,報資產設備管理處審批。使用氣體審批表一份用于備案,另一份用于購買或租用所需氣瓶。
(二)使用部門負責人負責監(jiān)督、落實壓力氣瓶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購買或租用的氣瓶要注意放置在安全位置使用,確保安全。
(四)壓力氣瓶使用時要防止氣體外泄,使用完畢,及時關閉總閥門。
壓力氣瓶的搬運、充裝、存放和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一) 搬運、充裝注意事項
1、在搬動存放氣瓶時,應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和減少碰撞。
2、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一般用特別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決不允許用手搬著開關閥移動。
3、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shù)挠嘘P規(guī)定。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充裝有氣的氣瓶裝車運輸時,應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裝卸車時應輕抬輕放,禁止采用拋卸、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4、充裝有互相接觸后可引起燃燒、爆炸氣體的氣瓶(如氫氣瓶和氧氣瓶),不能同車搬運或同存一處,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氣瓶瓶體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損壞,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裝氣體,應送交有關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應在具有充氣資質、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充裝氣體。
(二)存放、使用原則
1、壓力氣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wěn)妥。使用時應加裝固定環(huán)。氣瓶要遠離熱源,避免曝曬和強烈震動;實驗室內存放氣瓶量不得超過兩瓶;不適合放在樓內存放的壓力氣瓶,應存放在樓外氣瓶房,但一定要注意分類分處保管。
第3篇 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爆炸是壓力容器的災難性事故,后果不堪設想。應從設計、制造、安裝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壓力容器破壞失效及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1.壓力容器選購、安裝的安全審查
(1)保證壓力容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從安全出發(fā),設計、制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必須達到:結構合理、過渡連續(xù)、變形均勻、強度可靠、穩(wěn)定性好、材質適宜等。
(2)根據(jù)壓力容器的特點不同,選用配備合適的安全附件,并保證安全附件運行靈敏、可靠。
(3)壓力容器必須是取得相應壓力容器類型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F(xiàn)場組裝焊接的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將竣工圖和原始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等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確認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2.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須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xù)。申報手續(xù)所需資料有:①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②產品合格證;③產品質量證明書;④產品竣工總圖;⑤檢驗部門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⑥進口壓力容器應有
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核查申報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guī)、標準的要求,且申報資料正確無誤后,即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并發(fā)放新壓力容器使用證。已辦理注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放使用證;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放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1)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后,根據(jù)檢驗單位重新評定的安全狀況等級,如果安全等級有變更,應及時將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到原來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xù)。
(2)過戶變更
要將壓力容器過戶給其他使用單位時,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按下列步驟辦理:
①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使用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確認后加蓋過戶標記。
②將過戶壓力容器使用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
資料,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③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過戶壓力容器的有關資料,到當?shù)劐仩t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4篇 壓力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保證實驗人員安全使用壓力氣瓶,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范圍
適用于品質管理部壓力氣瓶的使用安全管理。
3 權責
3.1 品質管理部:負責壓力氣瓶使用和維護。
4 內容
4.1 辦理壓力氣瓶使用的程序
品質管理部在購買或租用壓力氣瓶之前,首先應填寫采購計劃單一式三份,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生產副總、廠長助理審批后,提交采購計劃單至物資部,通知其購買。采購計劃一份用于本部門備案,另兩份留物資部。
4.2 壓力氣瓶的搬運、充裝、存放和使用注意事項:
4.2.1 搬運注意事項
搬運有氣體的壓力氣瓶時,一般用特別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決不允許用手搬著開關閥移動。
4.2.2 充裝注意事項
應在具有充氣資質、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充裝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全面負責所提供氣瓶的安全性,包括氣瓶顏色標志的涂敷及氣瓶的輸送、定期檢驗、報廢、銷毀等事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運輸氣瓶。
定期通知氣瓶充裝單位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三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知氣瓶充裝單位進行檢驗。
4.2.3 存放注意事項
氣瓶必須專瓶專用,不得對氣瓶進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顏色標記;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氣瓶內的介質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裝。易燃和助燃氣瓶要保持距離,分開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氣瓶,要安放在防爆氣瓶柜內。
4.2.4 使用注意事項
4.2.4.1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曬;使用壓力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接口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并經常檢查有無漏氣,應注意壓力表讀數(shù)。
4.2.4.2 msds
使用人員必須熟悉所有壓力氣瓶氣體的msds(化學品安全說明書),學習相應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要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要根據(jù)msds,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并立即向安委會報告。
4.2.4.3 減壓器和開關閥
壓力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泄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觀察減壓閥高壓端壓力表指針動作,待至適當壓力后再緩緩開啟減壓閥,直至低壓端壓力表指針到需要壓力時為止。用完后,先關閉開關閥,放盡余氣后,再關減壓器。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4.2.4.4 氧氣瓶或氫氣瓶使用要求
應配備專用工具,并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扇夹詺怏w和助燃性氣體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十米(確難達到時,可采取隔離等措施)。
4.2.4.5 殘余壓力
使用后的氣瓶,應按規(guī)定留0.05 mpa以上的殘余壓力??扇夹詺怏w應剩余0.2 mpa~0.3 mpa(約2kg/cm2~3kg/cm2表壓);氫氣應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fā)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4.3 檢查漏氣的方法
4.3.1 感官法
即采取耳聽鼻嗅的方法。如:聽到鋼瓶有“咝咝”的聲音或者嗅到有強烈刺激性臭味或異味,即可定為漏氣。這種方法很簡便,但有局限性,對劇毒氣體和某些易燃氣體檢漏時不適用。
4.3.2 涂抹法
把肥皂水抹在氣瓶檢漏處,若有氣泡發(fā)生,則能判定為漏氣。此法使用較普遍、準確,但注意對氧氣瓶檢漏時則嚴禁使用,以防肥皂水中的油脂與氧接觸發(fā)生劇烈的氧化。
4.3.3 氣球膨脹法
用軟膠管套在氣瓶的出氣嘴上,另一端連接氣球。如氣球膨脹,則說明有漏氣現(xiàn)象。此法最適用于劇毒氣體和易燃氣體檢漏。
4.3.4 化學法
將事先準備好的某些化學藥品與檢漏點處的氣體接觸,如果發(fā)生化學反應,并出現(xiàn)某種外觀特征,則斷定為漏氣。如檢查乙氯鋼瓶可用棉花蘸氨水接近檢漏點,若產生氯白霧,即證明漏氣;檢查液氨鋼瓶可用被水濕潤后的紅色石蕊試紙接近氣瓶漏氣點,若試紙由紅色變成藍色,則說明漏氣。此法僅用于某些劇毒氣體檢漏。
4.4 常見壓力氣瓶的性質、安全介紹
4.4.1氮:無色、無味,比空氣稍輕,難溶于水。當?shù)獨鉂舛仍龈邥r,引起單純性窒息作用。
4.4.2 氫:無色,無味,比空氣輕,易燃,易爆,禁止接觸火源。
4.4.3 氧:無色,無味,比空氣略重,助燃,助呼吸,閥門及管道禁油。
4.4.4 氦:無色、無味,不可燃氣體,在空氣中不會發(fā)生爆炸和燃燒,但在高濃度時有窒息作用。
5 參考資料
5.1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373號國務院令)
5.2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
5.3 msds(氮、氫、氧、氦)
第5篇 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對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過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3、項目部機材部門負責對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過程的具體控制。
4、種類
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指危險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7大類,而我公司項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及汽油、柴油、氧氣、乙炔、液化氣、環(huán)氧樹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采購
項目部機材部門必須根據(jù)工程部門提供的需用計劃,制定采購計劃,按其規(guī)格數(shù)量等要求,選擇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供應商予以采購,產品必須具有“三證一票”。
6、運輸
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選用合適的裝卸工具;要選擇具有《化學危險品準運證》的供應商承運;輕拿輕放,不能撞擊,嚴禁拋、拖、擲等野蠻裝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裝運和人貨混載。
7、儲存
1)、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fā)貨檢查、收發(fā)流水臺帳和三聯(lián)領料單、出入庫登記制度。
2)、設置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消防規(guī)定。并根據(jù)物體種類、性質,設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熱、防曬、防潮的“五防措施”的倉庫;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乙炔瓶和氧氣瓶不準同庫存放。
3)、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的物品,嚴禁出入庫。
4)、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對所保管的物品經常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物品的變化情況,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4)、倉庫內不能超量儲存,要求物品與梁、柱、屋頂距離不少于0.3米,與墻、燈的距離不少于0.5米,物品之間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庫房周邊嚴禁明火作業(yè),不得將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曬,在庫區(qū)設置適當?shù)南榔鞑?,保證消防用水水壓充足。庫房安裝固定的防爆照明燈具,不得使用移動的燈具作照明。
6)、對儲存場所的安全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做到幾個堅持:
(1)堅持加強對危險化學物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2)堅持教育員工自覺做好安全工作;
(3)堅持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企業(yè)制定的操作規(guī)程、崗位安全責任制;
(4)堅持嚴格管理火源、電源;
(5)堅持加強儲存場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堅持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進行科學管理;
(7)堅持對儲存的物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8)堅持用經濟辦法進行管理;
(9)堅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
7)、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因事入庫人員應交出火種(如:bb機、手提電話、對講機等)。嚴禁在庫內吸煙。庫區(qū)外要張掛警示標志。每天工作結束后須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人員離開倉內。庫房倉間內不準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如特殊工種操作證),并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中有關規(guī)定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yè)。
2)、乙炔氣瓶
(1)、禁止震動撞擊瓶體。
(2)、禁止接近高溫、明火和電器設備。與明火作業(yè)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3)、禁止氣瓶臥放,裝運時不能橫向裝運。
(4)、使用時,必須要裝回火停止裝置,其氣流速度不得超過1.5-2.0米3/小時瓶,使用壓力不超過0.15兆帕。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其剩余壓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準與氧氣瓶混合和運載。
(6)、氣瓶儀表必須完好無缺,并裝置回火閥。
3)、液化石油氣瓶
使用液化石油氣時,儲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或倒放。
4)、氧氣瓶
(1)、不準放在烈日下曝曬,不準接近高溫、不準與乙炔(或石油液化氣)氣瓶放在一起,間距不少于5米、離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禁止臥放。
(2)、不準全部用完瓶內氣體,必須留有0.15兆帕壓力。
(3)、氣瓶上尤其在鋼瓶閥門處嚴禁沾有油脂。
(4)、開關閥門不能太快。氧氣流速不能過快,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5)、焊距點火時先開可燃氣體閥,著火后才開氧氣閥;熄火時先關氧氣閥,后關可燃氣體閥;使用完畢應將焊炬掛在安全的地方,并關閉所有的閥門。
(6)、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氧氣瓶均是壓力容器,使用前要經有關技術部門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檢驗。
9、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6篇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定
1、 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應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 專管人員應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移交及事故的調查工作。
3、 專管人員應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界定、登記、和檔案的建立工作。
4、 專管人員應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的編制、上報及計劃的落實。
5、 專管人員應經常巡視鍋爐、壓力容器,了解操作及使用情況。
6、 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經過技術監(jiān)督局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7、 鍋爐、壓力容器應有一套完整的技術資料。資料包括設備出廠資料、安裝資料、驗收、移交資料。
8、 鍋爐、壓力容器應取得技術監(jiān)督局登記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工作。
9、 鍋爐的洗爐、大修應請有關專業(yè)公司進行檢修。
10、 壓力容器施焊,應有持證焊工,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11、 鍋爐、壓力容器上所安裝的壓力表、液位計等,應用紅線標示出最高工作壓力、最高使用液位,并按照規(guī)定對安全附件進行定期校驗。
第7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1 鍋爐的安全管理
1. 1 訂購鍋爐必須到具有國家主管部門發(fā)給生產許可證的鍋爐專業(yè)制造廠訂購合格產品。
1.2 訂購的鍋爐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備案,鍋爐總簽上應有審查批準字樣。鍋爐制造廠在交貨時必須提交鍋爐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文件。
1.3 鍋爐安裝前,施工單位應逐臺將鍋爐及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鍋爐質量證明書、安裝工藝、安全措施、技術質量措施、主要工裝設備等書面材料,送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則不準施工。
1.4 鍋爐安裝的施工單位,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鍋爐安裝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保證施工質量,并作好各項安裝記錄。
1.5 鍋爐安裝許可證由安裝單位自行辦理,未辦理許可證一律不準安裝鍋爐,否則按上級文件處理。
1.6 鍋爐安裝完畢后,使用部門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手續(xù)。安裝單位應整理安裝質量技術證明資料,協(xié)助使用部門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經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填寫《鍋爐登記卡片》(鍋爐使用登記薄),向政府鍋爐安全監(jiān)察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使用證,實行憑證使用。
1.7 使用鍋爐部門應加強鍋爐安全管理的領導,重視鍋爐安全技術工作,明確職責,指定專業(yè)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搞好鍋爐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查等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1. 8 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12標準規(guī)定,組織有關部門安排司爐工參加市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獲得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的司爐工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不得獨立操作。
1.9 鍋爐使用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的鍋爐水質標準,鍋爐用水必須進行水質處理,鍋爐蒸發(fā)量大于10噸/時必須進行除氧。
1.10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鍋爐使用部門按規(guī)定對鍋爐每年至少進行停爐內外部檢查與檢修以及水質監(jiān)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常用煤種的熱效試驗,并將結果及時填入鍋爐安全技術檔案。
1.11 鍋爐的改造、大修必須征得政府鍋爐安全監(jiān)察主管部門同意,并由經過考試合格的持有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的焊工進行焊接工作,未經考試合格的焊工一律不準承擔受壓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鍋爐的訂購、調撥、報廢均應報請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并上報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處理。
1. 13 鍋爐發(fā)生安全事故應按q/sz g59.34標準及相關法規(guī)逐級上報,不得延誤和隱瞞。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本著撍牟環(huán)毆的原則,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門增置壓力容器必須到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專業(yè)廠購置,并及時向壓力容器制造廠索取下述資料。
a)產品合格證;
b)質量證明書;
c)壓力容器總圖、監(jiān)檢報告等,中壓以上反應容器和貯運容器還應索取強度計算書等技術資料。
2.2 壓力容器未投入運行前,使用部門應將上述資料送交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登記建檔,經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
2.3 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經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察管理部門、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2.4 公司內各部門壓力容器調轉遷移時,有關部門應辦理移交手續(xù),并報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備案。
2.5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及壓力容器的技術要求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送交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zhí)行。
2.6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內容應包括:
a)壓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壓力容器開、停車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
c)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及工作溫度;
d)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部位,可能出現(xiàn)的異?,F(xiàn)象和預防措施;
e)壓力容器停用、封存、保養(yǎng)的方法。
2.7 壓力容器應由專人操作,操作人員應經政府壓力容器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發(fā)給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2.8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定期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發(fā)現(xiàn)下列不正?,F(xiàn)象時應立即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報有關部門。
a)壓力容器工作壓力、溫度超過允許使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下降時;
b)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出現(xiàn)裂紋鼓包、變形及泄漏時;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及緊固件損壞時;
d)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時。
2.9 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來源處有安全閥的儲氣缸及氧氣集水器可以不安裝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期進行校驗。
2.10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定期制定壓力容器年檢計劃,上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后,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2.11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定期進行壓力容器檢修及防腐處理,并按檢驗項目內容要求做好受檢前的準備工作。
2.12 壓力容器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外觀檢驗,三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六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裝有腐蝕性介質的壓力容器每二年進行一次內外檢查。
2.13 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未經允許不得在壓力容器上開孔、接管。如工藝要求必須進行上述工作時,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種設備作業(yè)操作證的焊工進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壓力容器經探傷、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運行,使用部門要認真填寫《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送交主管部門存檔。
3 壓力表的管理
3.1 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上配置的壓力表應靈敏準確,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為6個月。
3.2 戶外壓力管道上配置的壓力表(包括進廠房總閥門減壓后1米內裝置的壓力表)由動能供應部門負責送檢、維護。
3.3 戶內壓力管道及承壓設備上配置的壓力表由使用部門負責送檢、維護。
3.4 各部門送檢的壓力表一律由計量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檢定(動能系統(tǒng)有檢定權的部門可自檢)。檢定合格的壓力表要貼檢定標識,并加上鉛封后方為檢定有效。
3.5 氧氣、乙炔(霞普氣、金火焰)氣瓶減壓器上的壓力表應按上述規(guī)定定期送檢。氧氣管道及相關設備上使用的氧氣壓力表嚴禁用其它壓力表代用。
3.6 經檢定不合格的壓力表由使用部門回收、封存、報廢。
3.7 各部門應按生產工藝不同要求,配置備用壓力表。各部門使用、貯存的壓力表應由專人保管,動力員(機械員)負責檢查。
4 安全閥的管理
4.1 鍋爐、壓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閥應靈敏準確,并定期進行校驗。
4.2 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安全閥的定期校驗,校驗周期為1年。一般安全閥的檢驗壓力=(05.1)×工作壓力。
4.3 各使用部門內部的安全閥,由動力員(機械員)提出校驗申請計劃(安全閥型式、口徑、安全閥地點、工作壓力、介質工作溫度),報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送具有校驗資格的部門實施校驗。
4.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閥進行日常維護。安全閥維護分工的劃分為:
a)戶外安全閥(包括使用部門總閥門減壓后1米內裝置的安全閥)由動能供應部門負責維護、檢修。
b)各部門內部使用的安全閥由使用部門負責維護、檢修。
4.5 已經過備案的安全閥,由使用部門的動力員(機械員)通知設備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檢驗。
4.6 多級壓縮機末級安全閥在設備上進行檢驗,前幾級安全閥由使用部門卸下,送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檢驗。
4.7 經檢驗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由檢驗人員填寫檢驗單,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門分別送交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存查和使用部門動力員(機械員)自存。
5 鍋爐、壓力容器的監(jiān)督檢查
5.1 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對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壓力表、安全閥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違章運行危及安全生產的,要下發(fā)《安全隱患整頓通知書》,責令責任部門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到主管部門。
5.2 對于使用多年且經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鑒定為危及安全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部門應及時進行更新,否則主管部門有權下發(fā)《停用通知單》,停止設備的運行。
5.3 各部門未經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而自行安裝、運行且不具備建檔、辦證條件的鍋爐、壓力容器,有關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其使用。
5.4 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標準規(guī)定的情況,安全環(huán)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g59.06標準規(guī)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第8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辦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指導思想,管理機構,管理范圍;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訂貨、制造、進廠復驗、安裝、使用登記、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檢驗、耐壓試驗、安全附件管理等規(guī)定。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的管理。
2 總則
2.1 為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發(fā)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加強鍋爐壓力容器一生管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沒有提到的內容執(zhí)行國家有關部門有關規(guī)定。
3 管理職責
3.1 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基建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訂貨、制造、復驗、安裝過程中的質量監(jiān)督,公司內所有單位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監(jiān)督管理。
3.2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應由設備員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壓力容器管理
4.1.1 壓力容器管理與檢驗執(zhí)行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規(guī)》〕,原勞動部頒發(fā)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以下簡稱《檢規(gu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原化工部頒發(fā)的《在用化工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以下簡稱《化檢規(guī)》)。
4.1.2 壓力容器管理范圍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a) 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
b) 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等于25mpa.l;
c)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
4.1.3 壓力容器設計
4.1.3.1設計單位對不能進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應在圖樣上注明對使用的特殊要求,并應與使用單位協(xié)商提出推薦的使用年限和保證措施。
4.1.3.2設計單位對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壓力容器應注明計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和耐壓試驗的要求。
4.1.3.3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質保體系和設計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對定型壓力容器的選型有權提出意見。
4.1.4 壓力容器訂購
4.1.4.1 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須訂購有相應制造資格廠家的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須有安全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檢章。
4.1.4.2 訂購的壓力容器交貨時,必須同時帶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
4.1.5 壓力容器制造與組焊
4.1.5.1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制造資格。
4.1.5.2 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質保體系監(jiān)督管理。
4.1.6 壓力容器進廠復驗
4.1.6.1 壓力容器進廠時須經設備動力部復檢。
4.1.6.2 復檢內容
a) 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及其它有關材料。進口壓力容器應具有商檢委托檢驗報告。
b) 各單位要責成壓力容器專業(yè)技術人員對進廠的壓力容器進行宏觀檢查,發(fā)現(xiàn)嚴重缺陷要向設備動力部報告,由壓檢中心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
4.1.6.3 復檢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能安裝,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4.1.7 壓力容器安裝
4.1.7.1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單位。
4.1.7.2 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ⅲ類壓力容器、 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等安裝時,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報裝手續(xù)。
4.1.7.3 由公司組織的設計、訂貨、安裝的基建項目,公司設備動力部應對安裝質量進行監(jiān)督。
4.1.7.4 安裝的全部交工資料由設備動力部審查后交資料室存檔。
4.1.8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
4.1.8.1 新壓力容器使用前,設備動力部必須備好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安裝交工資料及計算機數(shù)據(jù)磁盤,經市安全監(jiān)察機構檢查,逐臺評定安全狀況等級,注冊發(fā)放使用證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設備動力部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建立檔案并填寫“壓力容器檔案”,全部壓力容器應建立“化工壓力容器臺賬”。
4.1.9.2 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4.1.9.3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由公司負責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統(tǒng)一辦理壓力容器操作證。
4.1.9.4 停用的壓力容器應及時辦理報停手續(xù)。
4.1.9.5 停用兩年以上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 更新的壓力容器應及時建立新檔案和辦理使用證。
4.1.10 壓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
4.1.10.2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報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
壓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壓力容器的筒體縱向接頭、筒節(jié)和筒節(jié)(封頭)連接的環(huán)向接頭以及封頭的拼接接頭的焊補。
壓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shù)、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1.10.3 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 壓力容器修理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相應的修理改造技術資料。
4.1.10.5 壓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壓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請審批表;
b)壓力容器責任工程師下達修理改造任務書;
c)設計圖紙;
d)施工方案及工藝;
e)焊接工藝評定;
f)原材料的材質證件或抄件;
g)檢驗報告;
h)驗收報告。
4.1.11 壓力容器檢驗
4.1.11.1 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執(zhí)行《容規(guī)》規(guī)定。各單位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年度計劃由設備動力部統(tǒng)一編制并經主管副總確認實施。
4.1.11.2 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公司設備動力部組織落實其他有資質的檢驗單位。
4.1.11.3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可參考《化檢規(guī)》執(zhí)行。有嚴重缺陷的壓力容器應及時進行修復或采取措施處理;大型關鍵性在用壓力容器經定期檢驗發(fā)現(xiàn)大量的難于修復的超標缺陷,因生產急需,應通過缺陷安全評定來判斷能否監(jiān)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 需結合設備〔機組〕大修理同步檢驗的壓力容器,設備動力部提出申請,并列出此類容器明細表,履行審批備案手續(xù)后執(zhí)行。
4.1.11.5 無法進行內外部檢驗的壓力容器應符合《容規(guī)》要求。
4.1.12 安全附件檢驗
4.1.12.1 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lián)鎖裝置、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檢驗,分運行檢查和停機檢查。
4.1.12.1.1安全閥
a)安全閥參數(shù)應由生產技術崗位與設備動力部共同確定,有審批報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c)安全閥校驗必須到公司認可的具備校驗資格的校驗單位進行。
d)無法修復的安全閥,應予報廢、校驗單位應出具意見通知書。
e)校驗記錄、鉛封、標牌和報告書,項目應齊全,符合有關規(guī)程和規(guī)定。
f)安裝安全閥時,在裝置設備員確認安全閥各種參數(shù)符合設備要求后, 方可安裝。
4.1.12.1.2 壓力表、測溫儀表按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公司設備動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計要實行定期檢修制度,根據(jù)實際運行情況規(guī)定檢修周期,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
4.1.12.1.4公司設備動力部應建全部壓力容器安全閥統(tǒng)計臺帳。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 壓力容器事故與故障
4.2.1 壓力容器發(fā)生事故或故障時,發(fā)生事故或故障的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將情況報到設備動力部。
4.2.2 壓力容器事故的處理執(zhí)行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處理規(guī)定》。
第9篇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明確了壓力管道管理指導思想、管理范圍、管理機構;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檢驗、修理改造等各環(huán)節(jié)必須遵守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公司機動部負責對公司內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檢驗等進行監(jiān)督管理。
2.2 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壓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門。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管理內容
3.1.1 監(jiān)督管理范圍依據(jù)原化工部頒布的《化工企業(yè)壓力管道管理規(guī)定》,原勞動部頒布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jiān)察規(guī)定》。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道:
a)進口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公稱直徑dg大于等于50mm;
c)輸送化工介質的工藝管道、化工生產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3.1.2 對于非上述條件的壓力管道由使用單位制定管理辦法。
3.2 壓力管道設計
3.2.1 具備化工工程設計資格或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方可從事其資格范圍內壓力管道設計。
3.2.2 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負責。設計文件要明確體現(xiàn)出設計標準、安裝施工規(guī)范、所用材料標準、計算壁厚、腐蝕裕量及腐蝕速率。
3.2.3 公司機動部負責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質保體系的監(jiān)督管理。
3.2.4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參加工廠基建及技改、技措項目的設計審查。
3.3 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
3.3.1 壓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單位應有相應的制造資格,且經國家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
3.3.2 管件、管道附件等產品必須有合格證及性能報告,使用單位必須進行驗收,必要時進行復驗。
3.4 壓力管道制造與安裝
3.4.1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具備由國家或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并從事相應范圍的壓力管道安裝。
3.4.2 制造單位對所制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質量負責;安裝單位對所安裝的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負責。
3.4.3 制造安裝單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設計選用標準,并且有合格證書,必要時進行復驗。制造安裝發(fā)生材料變更時,必須由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并由設計單位下達材料變更單。
3.4.5 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需根據(jù)產品質量情況對制造單位實行產品監(jiān)造。
3.4.6 安裝單位應隨時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 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驗,確保壓力管道安裝及修理改造質量。
3.4.7 對外委項目實行資質審查制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檢修工作。
3.4.8 技改、技措項目中,壓力管道安裝前, 建設單位應將開工報告報公司機動部, 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施工條件及現(xiàn)場安全狀況等進行檢查。
3.4.9 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xù)時, 必須將壓力管道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圖樣移交給使用單位。
3.4.10 進行壓力管道制造安裝、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須持有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焊工操作證,并從事相應的焊接工作。公司機動部負責焊工培訓組織工作。
3.5 壓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 新壓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備好主要部件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安裝交工資料等文件,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一式三份,經公司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 在用壓力管道使用證辦理手續(xù)按3.5.1 ,資料除以上要求外,還要有壓力管道檢驗報告或檢查記錄。
3.5.3 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壓力管道檔案和臺賬,檔案內容參照原化工部頒發(fā)的《壓力管道技術檔案格式》,并妥善保管好壓力管道資料,做到科學管理,有據(jù)可查,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
3.5.4 各單位必須結合設備巡回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裝備,對裝置區(qū)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點、定線巡回檢查,及時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頭。使用或管理單位對所使用或管理的壓力管道安全狀況負責。
3.5.5 管道在運行中一般嚴禁帶壓處理缺陷,如生產需要在開工過程中做冷緊、熱緊或帶壓堵漏時要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并報安全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3.5.6 在使用及檢查中如遇到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a)管道超溫、超壓、過冷經處理仍然無效;
b)管道發(fā)生泄漏或破裂危及安全生產;
c)發(fā)生火災、爆炸或相鄰設備和管道發(fā)生事故直接威協(xié)管道的安全運行。
3.5.7 使用單位必須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及從事壓力管道技術管理、檢查、檢修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3.5.8 停用二年以上的在用壓力管道,使用前需做耐壓試驗、宏觀檢查及壁厚測定,必要時應委托檢驗部門檢驗。
3.6 壓力管道檢驗
3.6.1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的內容和檢驗周期按原化工部《化工企業(yè)壓力管道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
3.6.2 壓力管道檢驗工作原則上應由公司內具備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特殊情況需外委時,由公司機動部組織落實其他有資質的檢驗單位。
3.6.3 壓力管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并從事資格證書允許范圍的檢驗工作。
3.6.4 工廠根據(jù)年度檢驗計劃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月份檢驗計劃,并在每月20日前將下月的檢驗
計劃報公司機動部。
3.6.5 工廠負責提供受檢壓力管道的資料,做好壓力管道的技術處理并提出安全檢驗任務書,協(xié)助檢驗單位辦理施工手續(xù)。
3.6.6 檢驗實行工藝流程卡傳遞制度,檢驗單位制定的檢驗方案要得到工廠確認,檢驗結束后,使用單位應按檢驗方案逐項檢查驗收。
3.6.7 檢驗發(fā)現(xiàn)超標缺陷,及時通知工廠組織修理,復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6.8 檢驗單位在檢驗完成后兩周之內提交檢驗報告或 檢驗通知卡,保證按時開車。
3.6.9 壓力管道檢驗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3.7 壓力管道修理改造
3.7.1 壓力管道修理主要指檢驗中發(fā)現(xiàn)超標缺陷部位的修理及使用中出現(xiàn)泄漏等問題的修理。
3.7.2 具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視為其具有相應的壓力管道維修資質。對壓力管道進行修理改造時,其施工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要求一致。
3.7.3 修理改造的外委項目要實行資質審批制度。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要對外委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監(jiān)督。
3.8 壓力管道附件檢驗
3.8.1 管道上的閥門、安全閥、壓力表等管道附件檢驗,分運行檢查和停機檢查。
3.8.2 工廠對壓力管道進行巡回檢查時,對管道附件進行運行檢查。
3.8.3 停機檢查由工廠組織實施。
3.8.3.1 安全閥校驗執(zhí)行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4.2.13條《安全附件檢驗》。
3.8.3.2 壓力表要按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工廠定期安排。
3.8.4 工廠要對壓力管道安全閥建立臺賬和定壓記錄。
3.8.5 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產需要,需經設計部門和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3.8.6 在對壓力管道做定期檢驗時,要對管道附件抽檢。
3.9 事故管理
3.9.1 出現(xiàn)爆炸、泄漏、燃燒等事故要及時報于公司機動部。
3.9.2 主管領導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挽救。事后要認真總結,并做好處理工作。
3.10 定期報表
3.10.1 壓力管道基礎數(shù)字普查匯總表。
3.10.2 年度壓力管道修理計劃表。
3.10.3 年度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更新)計劃表。
3.10.4 年度壓力管道檢驗計劃表。
第10篇 壓力容器筒體拼接管理規(guī)定
為了使鍋爐、壓力容器上焊縫分布均勻、避免焊接殘余應力相互疊加,有關鍋爐、壓力容器規(guī)程中對焊縫的數(shù)量和布置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
(1)筒體拼接時,最短筒節(jié)的長度:對于中低壓鍋爐不應小于300mm,對于高壓鍋爐不應小于600mm;每節(jié)筒體,縱向焊縫的數(shù)量:筒體內徑di≤1800mm時,拼接焊縫不多于2條,di>1800mm時,拼接焊縫不多于3條;每節(jié)筒體兩條縱焊縫中心線間的外圓弧長,對于中低壓鍋爐不應小于300mm,對于高壓鍋爐不應小于600mm;相鄰筒節(jié)的縱向焊縫應相互錯開,兩焊縫中心線間的外圓弧長不得小于鋼板厚度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m。
(2)封頭和管板應盡量用整塊鋼板制成。如必須拼接,封頭、管板的內徑di≤2200mm時,拼接焊縫不多于1條,di>2200mm時,拼接焊縫不多于2條;封頭拼接焊縫離封頭中心線距離應不超過0.3di,并不得通過扳邊人孔,且不得布置在人孔扳邊圓弧上;管板上整條拼接焊縫不得布置在扳邊圓弧上,且不得通過扳邊孔;由中心圓板和扇形板組成的凸形封頭,焊縫的方向只允許是徑向和環(huán)向的。徑向焊縫之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3)爐膽拼接焊縫的要求同于筒體。u形下腳圈的拼接焊縫必須徑向布置,兩焊縫中心線間最短弧長不應小于300mm。
(4)管子對接焊縫不應布置在管子的彎曲部分。對于中低壓鍋爐,受熱面管子直段上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子彎曲起點(或鍋筒、集箱外壁,或管子支架邊緣)的距離。至少為50mm,對高壓鍋爐,上述距離至少為70mm;鍋爐范圍內管道焊縫中心線至管道彎曲起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管道的外徑,且不小于100mm;受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m。
(5)受壓元件主要焊縫及其鄰近區(qū)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及其鄰近區(qū)域中止。
(6)開孔、焊縫和轉角要錯開。開孔邊緣與焊縫的距離應不小于開孔處實際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在凸形封頭上開孔時,孔的邊緣與封頭周邊間的投影距離應不小于封頭外徑的10%。開孔及焊縫不允許布置在部件轉角處或扳邊圓弧上,并應離開一定距離。
第11篇 蒸汽鍋爐、壓力容器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1、鍋爐、壓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和裝置。為確保其安全、經濟、合理地運行,保障職工生命和設備的安全,根據(jù)部頒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程。
2、本管理辦法之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國家質監(jiān)總局新頒發(fā)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
3、本管理辦法不適用船舶、機車上的鍋爐和壓力容器。
(二)職責與分工
1、分管設備工作的副經理,必須高度重視鍋爐和壓力容器科學管理,并列入工作議事日程,抓好各職能部門的業(yè)務管理工作。
(1)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安全科、安全科須設專人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和協(xié)同上級主管監(jiān)察檢驗部門,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檢查、檢驗、監(jiān)察工作,分工明確,各負其責。
(2)車間應根據(jù)本單位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擁有量配備專職或兼職技術管理員,負責編制其檢修、備件、檢驗以及安全附件表、計等定期校試的計劃,及時向主管科室報告設備不良狀況,各級專業(yè)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不應頻繁調動。
2、責任分工
(1)分管設備工作的副經理,對全公司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必須及時準確地批轉上級領導部門頒發(fā)的有關文件、規(guī)程以及校試管理辦法等,并責成主管職能部門組織學習、實施和檢查落實,有權對工作人員和操作運行人員的工作進行獎懲。
(2)主管業(yè)務部門安全科,負責對全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協(xié)同上級主管監(jiān)察部門定期對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進行審驗、校試工作;負責按“條例”、“規(guī)程”的要求制定安全運行規(guī)章制度并督促貫徹執(zhí)行,負責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工作。
(3)各使用車間、單位,對所擁有之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包括臺賬、檔案、維修、記錄以及計劃檢修、定期檢查審驗、校試以及制定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及防范措施和交接班制度等。
3、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經報分管設備的公司領導和批準,并與當?shù)貏趧硬块T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進行設計、施工、安裝和投入運行。
(1)在技術改造和設備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鍋爐壓力容器的建筑與其他建筑、管線等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而由于環(huán)境條件限制無法改變者;
(2)鍋爐、壓力容器由于生產安排不能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驗者;
(3)鍋爐、壓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隱患,而生產安排不允許立即停運者;
(4)新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和首次投入運行者;
(5)鍋爐、壓力容器承壓元件的挖補、改造修理者。
(三)設計制造與安裝驗收
1、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必須經由政府質監(jiān)部門的審查批準,不經審查、批準的任何單位、部門不得肆意設計、制造。
2、鍋爐、壓力容器(包括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在驗收交貨時,必須附有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圖紙、文件資料(說明書、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書)并認真清點存檔。
3、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一般由經質監(jiān)部門批準的專業(yè)隊伍承擔,有條件能力施工的,也必須報經質監(jiān)部門審查批準后方能進行。
4、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過程中,除主管工程的人員外,安全、設備部門的主管專業(yè)人員也必須參加監(jiān)督和檢查施工質量。
5、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竣工后,必須經設備、安全等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合格,必要時,須報經上級質監(jiān)部門的認可、簽證方可投入運行。
(四)使用與管理
1、使用單位必須對每臺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臺賬、卡片等技術檔案及其圖紙、質量書等文件資料必須報送技術檔案室存檔和借閱。
2、每臺鍋爐必須有質監(jiān)局鍋爐科簽發(fā)的運行使用證書方可投入運行。
3、使用單位必須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鍋爐壓力容器技術性能,編制操作、維護、檢修規(guī)程,包括運行參數(shù)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設備運行記錄,巡回檢查維修記錄,安全附件更換校試記錄等。
4、維修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程根據(jù)其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嚴格執(zhí)行日常和定期的檢修、檢驗、校試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內部檢查,每六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超水壓強度試驗,其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25倍(氣密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必要時將自檢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5、投運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必須完整、靈敏、準確、可靠;其零部件必須完好。防止“跑、冒、滴、漏”和異常振動音響。
6、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淘汰產品或經檢驗鑒定已達報廢標準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及時辦理報廢手續(xù),予以報廢。不得隨意拖延和挪作它用。
7、鍋爐、壓力容器在運行、維護、檢修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整,安全可靠;
(2)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改變原設計的工藝運行參數(shù);
(3)檢修施焊的焊工,必須持有相應項目的考試合格證;
(4)對受壓元件,未經批準,禁止割、焊;
(5)不準帶壓檢修或處理缺陷,不準敲擊和緊固螺絲,對不同介質的容器處理后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8、容器操作人員,必須經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憑操作證并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進行操作。
9、鍋爐給水,必須按規(guī)定選擇配置軟水設備并嚴格控制水質,無可靠的水質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10、對季節(jié)性、間斷性使用的或是停運、閑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采取防腐保養(yǎng)措施。
11、鍋爐、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停運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范圍采取各種措施不見下降;
(2)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露等缺陷危及安全。
(3)安全附件失靈,附屬設備失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等危及安全;
(4)發(fā)生火警、房屋倒塌等外來因素威脅容器安全運行。
12、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在啟用投入運行前,必須作內外部或全面檢查:
(1)停止使用兩年以上的;
(2)由外單位調入安裝使用的;
(3)改變或修理容器主體結構,而影響強度的。
(五)事故管理和技術培訓
1、鍋爐、壓力容器發(fā)生超溫、超壓造成脫水過熱、鼓包變形以至爆炸重大事故,除及時上報外,必須按冶金部頒發(fā)壓力容器有關管理規(guī)程調查處理。
2、發(fā)生重大事故,安全科必須派員會同市勞動監(jiān)察和勞動保護部門等進行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或修復的安全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安全科、技術處必須負責和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及專業(yè)基礎知識和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程的學習、討論,以不斷提高操作和管理水平。
4、安全科必須會同上級主管部門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操作和檢修的焊工進行技術學習、培訓和考核工作。達不到要求者,不準上崗。
5、本辦法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2篇 壓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
1、氧氣瓶要有防震膠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輕搬輕運,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氣、乙炔兩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小于3米,兩瓶距明火水平距離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壓線下使用。
3、鍋爐、風包、氣包必須有安全閥、壓力表。茶爐禁止充壓使用,高低壓蒸汽禁止連通混合使用。
4、凡屬安全設施,如防爆門、人孔、切斷閥、逆止閥、降壓閥、放散閥等,不得隨意改變捆綁,增加配重。
5、打開壓力容器時,切記先放氣,后打開,不得隨放隨打。
6、存放油類、木材、綿紗、乙炔、氧氣、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須備有水管、沙子、滅火器等消防用具。各電氣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須備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滅火器。
7、臨時席棚、帆布棚、油氈棚,禁止靠近高溫火源或搭在高壓線下邊。
8、焊接或開始割時,應檢查周圍,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嚴禁私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區(qū)。
10、危險域域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
第13篇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確保壓力管道輸送和使用安全,防止發(fā)生各類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適用于工廠壓力管道所轄生產區(qū)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1、工廠壓力管道所轄生產區(qū)域是指全廠管路、1#、2#縱向船臺、南北船臺、內船臺、輪機分廠車間、制氧廠、預制數(shù)控及生產車間和露天平臺、80t、100t、150t、200t龍門吊、機械分廠等管網(wǎng)區(qū)域及西華基地生產區(qū)域。
2、資產處負責廠區(qū)管道安裝、使用前的檢漏、標色和管網(wǎng)圖的制定;負責使用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制定壓力管道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作壓力管道布置圖;壓力管道預防事故方案(包括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由資產處負責安環(huán)處、人保處、使用單位參與制定和演練。
2.1管道安裝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2.2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管網(wǎng)圖);
2.3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
2.4安全閥、壓力表等校驗報告;
2.5管道變更記錄(包括修理和改造記錄);
3、壓力管道安裝風險控制要求;
3.1壓力管道嚴禁與電纜鋪設在同一地溝內;
3.2壓力管道、地溝應按規(guī)定設置循環(huán)通風口;
3.3電纜地溝與燃氣管地溝之間應作相互隔離;
3.4氧氣、乙炔、匯流排應裝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管道分岔處應加設接地裝置;氧氣、乙炔、風源接頭應選用不同通徑,避免發(fā)生接錯等不安全因素。
3.5暴露在外的壓力管道應按規(guī)定設置防撞砸裝置;
4、安環(huán)處負責管道投入使用后,按法規(guī)要求定期向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檢驗;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委外學習培訓
工作;參與制定壓力管道預防事故方案(包括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制定和演練。
5、管道基本識別色和中文標識顏色要求
5.1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應按規(guī)定作標識,以防使用人員誤接氣源,發(fā)生事故。
5.2常用工業(yè)管道必須按規(guī)定正確標色,基本識別色和中文標識顏色如下:
序號?物質種類及中文標識?基本識別色?中文標識顏色
1?空? 氣?淡灰?白
2?氧? 氣?淡藍?黑
3?二氧化碳?黑?白
4?乙? 炔?白?紅
5?丙? 烷?棕?白
6?天然氣?中黃?紅
7?工業(yè)水?艷綠?白
8?消防水?大紅?白
第14篇 壓力容器庫房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適用于壓力容器使用的材料、焊接材料和主要受壓元件的保管與發(fā)放的控制要求。
2職責
2.1 庫房保管員應熟悉本職業(yè)務工作職責及相關標準,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2.2 材料責任人、焊接責任人對庫房具有監(jiān)督檢測的職責。
3對入庫的控制
3.1 對材料、焊材、外購、外協(xié)件、鍛件、機加工件,首先核對實物、質量證明書(合格證),數(shù)量,檢驗是否合格,手續(xù)是否完整無缺,標記是否清晰,資料是否齊全方可入庫,不經檢查合格的不得入庫。
3.2 按《材料、零部件管理控制程序》規(guī)定,及時做好材料標記的移植,并報請材料檢查員確認。
3.3 按《焊材管理控制程序》規(guī)定,及時會同采購員。檢查員做好入庫驗收。
4材料、零部件的保管
4.1 對已入庫的物資按規(guī)定做好分類擺放工作,并做好貼標簽或書寫工作。對不銹鋼的零部件半成品的堆放,需配木質堆放架。
4.2 應加強對庫房材料、零部件的保管檢查,嚴防銹蝕污染,損壞或變形,受潮變質。發(fā)現(xiàn)銹蝕問題應及時申報、及時處理。
4.3有腐蝕性、有危害的物質,不得與金屬材料混放, 并保持庫房內的干燥與通風。
4.4 不銹鋼在保管過程中,不得與鐵材直接接觸,避免鐵離子污染。
5焊材的保管
5.1 焊接材料應貯存在干燥和通風良好的室內,室內不許放置有害氣體、腐蝕性物品及其它材料, 并應保持清潔。
5.2 保管員負責將驗收合格的焊接材料按品種、規(guī)格、牌號和批號, 每批數(shù)量生產日期以及到貨日期進行編號建立臺帳。 并在每盒焊條、每盤焊絲、每袋焊
劑的包裝上, 貼上認定標簽(標簽的內容包括:名稱、牌號、規(guī)格、批號、公司內編號、數(shù)量、入庫日期、保管員、檢查員)。
作業(yè)指導書 | 編 號 | ylrq/r03.12-2012 | ||
壓力容器庫房管理規(guī)定 | 版 號 | 1 | 更改次數(shù) | 0 |
章節(jié)號 | 12 | 本章 共2 頁第 2 頁 |
5.3 所有的焊接材料均應按種類、牌號、規(guī)格、入庫時間分類存放,離墻、離地面的距離各不小于300㎜ 的木板或置于貨架上,并掛上明顯標志,避免混放。
5.4 焊材庫內應配備防潮去濕機,并設置溫度計、濕度計,保管員每天要分上午、下午兩次填寫焊材庫溫度、濕度記錄表, 以保持室內溫度不低于 5℃,相對濕度不大于 60%。
5.5 保管員應熟悉各類焊材的一般性能、使用要求和保管常識,定期察看所保管焊材有無受潮、銹蝕、污損等情況,對貯存中所發(fā)現(xiàn)的焊材質量問題,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妥善處理。
6對出庫的控制
6.1 材質有保存期要求,要嚴格執(zhí)行先入庫先出庫的原則發(fā)放,并做好臺帳。
6.2 發(fā)料時庫房管理人員應按領料單或明細表認真核對所發(fā)料的材質、規(guī)格、數(shù)量,嚴防錯發(fā)及漏發(fā)。
6.3 保管員應及時將出庫材料、焊材、零部件等分類匯總, 登記入賬。
6.4 每月盤點庫存物資一次,認真做好報表,做到準確及時。
6.5 庫房人員必須及時向材料科和生產部反饋庫內急缺物資及有關信息。
8質量記錄
8.1 壓力容器材料臺賬ylrq/r04.30-2012
8.2 壓力容器零部件臺賬ylrq/r04.31-2012
第15篇 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國家實行制造資格許可制度和產品安全性能強制監(jiān)督檢驗制度。
第3條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制造資格許可及其管理、產品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4 條本辦法所稱鍋爐壓力容器是指:
(一)鍋爐。
1.承壓蒸汽鍋爐;
2.承壓熱水鍋爐;
3.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裝、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及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各種壓力容器;
2.公稱工作壓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裝、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低于60℃液體的各種氣瓶;
3.醫(yī)用氧艙。
本辦法不適用于船舶、鐵路機車、航空器、軍事裝備和核設施中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以及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且輸出熱水溫度低于及等于90℃的電或燃氣加熱熱水器。
第5條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內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制造許可
第6條境內制造、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yè)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企業(yè),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使用。
第7條鍋爐和壓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規(guī)定,劃分為a、b、c、d 4個制造許可級別。
d級鍋爐和d級壓力容器的《制造許可證》,由制造企業(yè)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其余級別的《制造許可證》由國有質檢總局頒發(fā);境外企業(yè)制造的用于境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其《制造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fā)(以下統(tǒng)一簡稱發(fā)證部門)。
《制造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二。
第8條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y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冊;
(二)具備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技術力量、檢測手段等條件;
(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能有效運轉;
(四)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和要求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9條申請取證的制造企業(yè)應向發(fā)證部門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書面取證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和全部資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第10條制造企業(yè)取證申請被批準受理的,應按照批準范圍試制產品,以備審查。兩年內不能完成產品試制的,原批準的受理失效。
第11條發(fā)證部門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委托審查機構應在產品試制結束后,對制造企業(yè)進行工廠檢查和相應的產品檢驗,并出具審查報告。國家安全技術規(guī)范中規(guī)定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在工廠檢查前進行型式試驗。
第12條發(fā)證部門應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審核合格的企業(yè)簽發(fā)《制造許可證》。報告審核和證書簽發(fā)工作應在收到審查報告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
取證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經審查不合格的制造企業(yè),1年內不得提出取證申請。
第13條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許可證管理
第14條持證企業(yè)制造用于境內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許可證》所批準的產品范圍。
第15條鍋爐壓力容器隨機文件中應附有《制造許可證》復印件。產品銘牌上應標注與《制造許可證》一致的制造企業(yè)名稱和編號。產品隨機文件中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產品安裝和使用說明書必須有中文表述。
第16條發(fā)證部門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和制造企業(yè)所在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按規(guī)定對制造企業(yè)的證書使用、生產條件、產品質量狀況及其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制造企業(yè)必須接受檢查。
第17條持證企業(yè)不得涂改、轉讓、轉借《制造許可證》。
第18條《制造許可證》有效其為4年。申請換證的制造企業(yè)必須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以前,向發(fā)證部門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由發(fā)證部門換發(fā)《制造許可證》。
未按時提出換證申請或因審查不合格不予換證的制造企業(yè),在原證書失效后1年內不得提出新的取證申請。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的制造企業(yè),可以向發(fā)證部門提出暫緩換證申請,經批準后可以暫緩,暫緩期不超過1年。
第19條制造企業(yè)需要增加許可的產品種類、級別、項目的,應向發(fā)證部門提出新的書面申請,經受理、試制、審查合格后,由發(fā)證部門頒發(fā)新的《制造許可證》。
第20條制造企業(yè)發(fā)生更名、產權變更、生產場地變更或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發(fā)生主體材料、結構型式、關鍵制造工藝、產品規(guī)格等變更的,應及時向發(fā)證部門申報。發(fā)證部門根據(jù)制造企業(yè)的變更申報,做出予以認可、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另行辦理許可申請手續(xù)等決定,并通知企業(yè)。
第21條制造企業(yè)依據(jù)本辦法取得的《制造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相關部門不得進行重復審查、重復發(fā)證。
第四章產品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
第22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應在制造過程中進行,未經監(jiān)督檢驗或經監(jiān)督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使用。
第23條境內制造企業(yè)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工作,由制造企業(yè)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授權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承擔;境外制造企業(yè)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授權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承擔。
從事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及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并對檢驗合格的產品出具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明。
第21條制造企業(yè)必須對產品安全性能負責,并配合檢驗機構開展產品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 則
第25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行政處罰規(guī)定》實施處罰。
第26條制造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使用《制造許可證》(暫停期不超過1年);拒不改正的,吊銷《制造許可證》:
(一)產品出現(xiàn)嚴重安全性能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制造許可條件的;
(三)拒絕或逃避產品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的;
(四)涂改、偽造監(jiān)督檢驗證明的。
第27條制造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制造許可證》:
(一)轉讓、轉借《制造許可證》的;
(二)向其他企業(yè)產品出具《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虛假隨機文件的;
(三)未經批準,超出《制造許可證》范圍制造產品的。
第28條對被吊銷《制造許可證》的企業(yè),發(fā)證部門4年內不予受理其取證申請。
第29條從事安全監(jiān)察、許可審查、監(jiān)督檢驗工作的人員,未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30條審查機構、監(jiān)督檢驗機構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對其委托、授權。
第六章 附則
第31條《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根據(jù)本辦法另行制定發(fā)布。
第32條制造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支付許可審查、監(jiān)督檢驗費用。
第33條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監(jiān)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34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35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勞動部公布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劃分
一、鍋爐制造許可級別劃分
級別
制造鍋爐范圍
a
不限
b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鍋爐(表壓,下同)
c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額定蒸發(fā)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鍋爐;
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的熱水鍋爐
d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等于0.1mpa的蒸汽鍋爐;
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且額定熱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熱水鍋爐
注:1.額定出水溫大于及等于120℃的熱水鍋爐,按照額定出水壓力分屬于 c級及其以上各級。
2.持有高級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yè),可以生產低級別的鍋爐產品。
3.持有c級及其以上級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yè),可以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對于只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制造企業(yè),應申請有機熱載體鍋爐單項制造資格,不需要定級別。
4.對于產品種類較單一的制造企業(yè),可對其許可范圍進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質、品種等。
5.持證鍋爐制造企業(yè)可以制造與相應級別鍋爐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劃分
級別
制造壓力容器范圍
代表產品
a
超高壓容器、高壓容器(a1);第三類低、中壓容器(a2);球形儲罐現(xiàn)場組焊或球殼板制造(a3);非金屬壓力容器(a4);醫(yī)用氧艙(a5)
a1應注明單層、鍛焊、多層包扎、繞帶、熱套、繞板、無縫、鍛造、管制等結構形式
b
無縫氣瓶(b1);焊接氣瓶(b2);特種氣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氣瓶或液化石油氣瓶。b3注明機動車用、纏繞、非重復充裝、真空絕熱低溫氣瓶等
c
鐵路罐車(c1);汽車罐車或長管拖車(c2);罐式集裝箱(c3);
d
第一類壓力容器(d1);
第二類低、中壓容器(d2)
注1.一、二、三類壓力容器的劃分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確定;
2.超高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高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中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壓力容器;
低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壓力容器。
3.按分析設計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其制造企業(yè)應持有a或c級許可證。
4.球體板制造項目含直徑大于及等于1800mm各類型封頭。
5.對于產品種類單一的制造企業(yè)、應對其許可范圍進行限制,如限制產品或制造方法、材質、種類、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