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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代理合同(5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3-02-24 15:03:15 查看人數:18

費用代理合同

第1篇 服務費用代理合同書

一、甲方在此授權委托乙方就本公司的相關財務會計工作提供服務,乙方具備完成上述委托事項的合法資格和能力,并依此向甲方收取相應的代理服務費用。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年。

三、合同收費及支付方式:

1、收費:采用按月為結算方式的收費辦法,每戶元/月(大寫:);

2、代理記賬工本費150元/年。

3、支付方式:合同簽訂3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每月服務費用,或在征期申報工作開始前一次性結付當月服務費用。

4、其他形式:甲方也可選擇按半年、年度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在此種支付形式下乙方將給予適當的優(yōu)惠。

5、首次支付費用:服務費元/月,共月,賬本費元,合計:元(大寫:)。

四、雙方責任、權力及義務:

1、甲方責任權利及義務:

(1)、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憑證,作為乙方進行記賬和進行各項代理服務的初始依據;

(2)、甲方有責任按照乙方所要求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相關財務憑證,以此確保財務及稅務申報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3)、甲方有責任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的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用;

(4)、甲方有責任最大限度為乙方在為其進行代理服務時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

(5)、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財務工作和代理服務工作實施監(jiān)督和核查;

(6)、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所提供的代理服務享有知情權并對不明事項提出質詢;

(7)、甲方有權利在為乙方提供其他客戶信息并促成代理服務事項前提下減免當月服務費用;

(8)、甲方有義務完成在乙方完成代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不限于合同約定事項以外的財務工作;

(9)、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在代理服務中涉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工作,并承擔在乙方完成代理服務項目以外的相關財務工作事項。

2、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

(1)、乙方在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財務憑證前提下,有責任依據《會計法》、《企業(yè)會計準則》、《稅法》以及行業(yè)通行的慣例,為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會計代理服務;

(2)、乙方有責任按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時間,為甲方提供合同所約定的各項財務代理服務事項;

(3)、乙方有責任在甲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的前提下向甲方開具相關收款憑證;

(4)、乙方有責任在代理服務范圍內以最大限度減少甲方工作項目內容的前提下,完成財務代理服務工作;

(5)、乙方有責任在甲方提出對財務代理服務進行監(jiān)督與核查時,向甲方呈報真實有效的財務數據;

(6)、乙方有責任在提供財務代理服務的范圍內對甲方的基本情況履行告知義務,并提醒甲方及時處理相關突發(fā)事件及應用方法;

(7)、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完成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yè)的各種檢查工作,并確保在財務代理服務范圍內的各種數據和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8)、乙方有義務在甲方為乙方提供新的代理服務客戶的前提下向甲方支付承諾的酬勞。

五、違約責任:

1、在本合同中所約定的各種條款以及相關事項中,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均構成違約,并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相應損失。

2、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賠付對方違約金(一個月的服務費)。

3、出現與本合同中條款嚴重相違的情況下則構成嚴重違約,另一方將保留終止此合同并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解決違約事項的權利。

六、確認、告知事項約定:

1、由于財務工作的特殊性,在乙方為甲方提供專業(yè)財務代理服務的過程中,涉及相關注意事項和信息,乙方將向甲方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甲方在接到相關書面告知事項的前提下同時向乙方書面確認告知事項收悉。

2、任何一方提出終止本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待告知事項完成并經另一方確認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七、保密事項: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甲乙雙方均應對合同中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任何一方在未經得另一方許可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合同的具體細節(jié)和相關條款,否則將承擔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xié)商的態(tài)度進行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未果可向本合同執(zhí)行地的有關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進出口貨運代理費用結算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guī) 之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就乙方委托甲方 代理 安排進出口貨運事宜相關費用的結算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相關定義

1.費用結算單:指甲方為結算需要,向乙方出具的,載明應付費用及支付期限的任何形式的書面材料。

2.書面確認:指乙方及其分支機構或授權人員蓋章或簽字之任何形式的書面材料。

第二條 操作

乙方委托甲方從事下述服務。

1.在簽發(fā)第三方的運輸單證的情況下,作為乙方的貨運代理人,為乙方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訂艙,排載,制作單證,依據乙方的具體指示(參照每票托運單),從事拖車、場裝報關、報檢等,并代繳有關費用。

2.在甲方簽發(fā)自己的運輸單證時,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向乙方簽發(fā)運輸單證,并根據乙方的指示(參照具體托運單)提取貨柜、拖車、場裝、報關、報檢、并代繳相關費用。

3.辦理進口貨物貨運業(yè)務(參照委托單證或相關單證)。

第三條 結算

甲方選擇_________方式向乙方結算相關費用。

1.票結

1.1 乙方在委托甲方操作開始前,將空白 支票 或現金交給甲方,甲方必須出具收據。

1.2 甲方在每票貨操作完畢后,從該支票或現金直接支取費用。

1.3 乙方支票空頭或透支或預繳現金不足,應在甲方通知后立即補齊,并按逾期時間支付 違約金 。

1.4 非因甲方原因產生之超出結算期限的未結費用,乙方應于甲方通知后立即支付,并按逾期時間支付違約金。

1.5 甲方應于結算后立即出具發(fā)票給乙方。

2.月結

2.1 甲方于次月_________日之前提供前一個月的費用結算清單給乙方核對(乙方也可隨時向甲方索要)。

2.2 乙方必須于_________日前對之進行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確認或異議,否則視為同意。

2.3 乙方對甲方出具的費用結算清單全部或部分有異議的,應于_________日前,就確認或沒有異議的部分按時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費用。

2.4 對于乙方有異議的全部或部分費用,甲方應立即與乙方協(xié)商,并于乙方書面異議的一周內重新制作費用結算清單給乙方。該新費用結算清單的交接,適用本第2款,第2.2項的規(guī)定。

2.5 對于上述應付費用,乙方若需要由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給甲方的,必須書面通知甲方,并對該應付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6 甲方對乙方所付費用,應立即開具發(fā)票或收據給乙方。

2.7 甲方在代墊金額較大的情況下,有權要求乙方先行支付代墊費用。定期結算期內代墊費用的最高限額為,超出限額乙方必須先行支付甲方代墊的費用。

2.8 甲方保有應收費用的增補權。雙方在結算后,發(fā)現尚有部分應計算的費用未結算的,甲方有權予以增補,乙方應在下一結算期間結清。乙方保有多付不應付費用的追索權,多付金額經雙方確認后在下一個結算期抵扣。

第四條 擔保措施

1.乙方同意,在其未能依本協(xié)議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支付甲方有關費用時,甲方有權留置其所占有的乙方本協(xié)議項下的標的貨物。

2.乙方應于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該期限從甲方采取留置措施時開始計算。乙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得以將留置物拍賣,變賣或與乙方協(xié)議折價,以其價款優(yōu)先償付甲方費用。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后,其價款仍不足以償付的,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償。

3.乙方同意,在乙方結清相關費用后,甲方方將報關單證或退稅核銷單或 提單 等交給乙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依本協(xié)議向甲方支付費用,或支付費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須從支付期滿日起,按應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違約金。

2.乙方無正當理由_________天不履行某一個月的全部費用或所欠費用超過全部應付費用的時,甲方可以解除協(xié)議并按上款要求違約金。

3.甲乙雙方違反本協(xié)議造成對方損失的,按違約時的實際損失賠償對方。

第六條 爭議解決

1.本協(xié)議不盡之處,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作補充商議。

2.雙方協(xié)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協(xié)議的變更和解除

1.雙方可以通過協(xié)議方式變更或解除本協(xié)議,但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并經對方書面同意。

2.除第六條第2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依上款方式單方解除本協(xié)議,必須支付給對方人民幣_________元違約金。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xié)議期限從_________至_________止。

2.本協(xié)議期滿,雙方無異議的,自動延續(xù)壹年。

3.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效力相同,雙方各持一份,自簽訂日起生效。

第九條 其他雙方協(xié)議的條款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代理商費用報銷申請書

五*液公司及xxx:

廣安作為鄧*平同志的故鄉(xiāng),坐落著鄧*平故里(國家級5a景區(qū),新建鄧*平緬懷館)雙槍老太婆紅色旅游圣地華鎣山(國家級4a景區(qū))具有時代特征的協(xié)興國家級生態(tài)文化旅游園區(qū)、西南唯一一個紅色文化影視城。

鄧*平同志設計了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宏偉藍圖,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同時他還是中國旅游經濟思想的倡導者和奠基者,全國各地旅游產業(yè)風生水起,轟轟烈烈。2014年中共中央統(tǒng)籌安排了紀念鄧*平同志誕辰110周年系列活動:

2014年“5.19”中國旅游日主會場設在四川●廣安,屆時將全面展示小平旅游經濟理論在廣安的生動實踐和發(fā)展成就,全國各地旅游精英和廣大游客將光臨廣安。

同月,廣安紅色文化*視城將正式對外開放運營,全國各地多部電視劇組和知名導演、演員、明星將簽約廣安,預計影視城平均每天上萬人滯留、流動。

八月,中央“心連心”藝術團將在廣安進行專場演出,紀念鄧*平同志誕辰110周年慶典活動正式拉開帷幕,屆時中央領導、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人民團體、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四川省的負責同志、各民主黨派、全國工商聯主要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部分老同志,鄧*平同志原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子女和家鄉(xiāng)代表等將出席會議,同時將井噴式的出現全世界各地考察團體和觀光游客。

九月底,由中央文獻研究室、教育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聯合舉辦的“三個面向”題詞30周年教育思想研討會將在廣安舉行,這次會議將是一次全國性高規(guī)格會議,屆時國內外理論界重要人物、重點高校校長、教學研究部門權威人士、紀念鄧*平誕辰110周年的學術代表等將出席會議。

廣安作為國家文明、衛(wèi)生、旅游城市和紅色教育基地,據官方不完全統(tǒng)計,近兩年來,全國各地每年前來廣安考察及觀光旅游的游客超2000萬人,特別是今年隆重舉行鄧*平同志誕辰110周年紀念活動和紅色文化影視城的正式開放,前來廣安考察、旅游的游客數量和整體人氣還將大幅猛增。我市城管執(zhí)法局依照“減量、規(guī)范、美觀”的原則,對城區(qū)違法廣告及影響市容、存在隱患的戶外廣告進行了集中整治,致使廣安主城區(qū)戶外廣告位數量銳減,存留下來的戶外廣告位價值大幅提升,更顯整潔、美觀和有序,城市標志明顯,凸顯品牌的領軍地位,這為國內、國際知名品牌提供了更好的宣傳平臺。

今年以來,我司五*液產品銷量預計較去年增加1.5倍,整體市場表現和銷售形勢看好。鑒于廣安今年的市場情形,我司特向貴司申請在廣安市主城區(qū)人流、車流量大的交匯路口,以led屏和三面翻戶外廣告牌動感新穎的展示五*液的品牌形象,以此強化消費者的品牌理念,促進五*液產品在廣安市場的深度開發(fā),極大的提升五*液產品在廣安市民及游客心中的知名度、美譽度和覆蓋率,從而拉動五*液產品在廣安的市場銷售。

經我司長時間專人考察、調查、篩選,決定向貴司推薦兩家廣告方案(詳見附件),希望貴司考慮目前的市場形勢,緩解去年中央政府反腐倡廉對白酒行業(yè)的巨大沖擊,重振五*液以前購銷兩旺的市場局面,鼎力支持我市的廣告宣傳,我司有信心和決心將五*液的品牌形象宣傳展示到極致,我們也相信五*液產品在廣安的市場銷售會取得突飛猛進。

此方案妥否,盼復!

附:《xxx市廣播電視臺led屏廣告投放方案書》《xxx市xxx廣告裝飾藝術有限公司廣告推薦書》

xxx有限責任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4篇 2023貨運代理案例輔導:貨運代理合同中目港費用承擔

貨運代理合同中目的港費用的承擔問題

案情

原告:貨物運輸代理公司a

被告:貨運代理有限公司b

2023年8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將五個集裝箱的服裝從上海港代理出運至法國利哈弗港,原告依約履行了該項貨運代理合同。2023年8-9月,被告向原告支付海運費11,832.86美元,人民幣費用8,260元。貨物運至目的港后,被告發(fā)送原告由涉案貨物實際托運人東方國際出具的情況說明,東方國際支付涉案貨物在目的港產生的費用,故被告要求原告在目的港對涉案貨物進行相應處理。爾后被告按雙方約定的初步結算匯率向原告支付了涉案貨物的部分目的港費用6,681.28美元。2023年2月23日,原告就剩余的目的港費用向被告開具金額為2,901.26美元的發(fā)票,被告收到該發(fā)票后對此項金額未予支付。就該目的港費用2,901.26美元的構成情況,其中1,670.31美元費用系因原、被告約定結算匯率(歐元:美元為1:1.25)與船公司、原告實際結算匯率(歐元:美元為0.64:1)的差價所造成,其余費用為目的港后續(xù)發(fā)生的超期費、文件費等。

原告訴稱,原告已履行了委托合同的全部義務,而被告尚欠原告一部分目的港費用,故請求被告b支付剩余費用及其利息。

被告辯稱,被告僅僅是貨運代理人而非收貨人或托運人,原告訴請的是目的港的費用,被告并無支付義務;就匯率價差問題,原被告結算當時即對發(fā)生費用的匯率作了約定,原告超出約定匯率所作的支付不具合理性。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定如下:

首先,在被告是否應當承擔目的港超期費、文件費等費用的問題上,盡管原、被告雙方履約之初并未涉及貨物在目的港的處理事宜,但并不影響事后對該事務的委托。雙方就貨到目的港后的事宜開展了磋商,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目的港費用等一系列行為之集合,可視為被告對原告處理相關目的港事宜的委托及該代理合同的部分履行,乃原貨運代理合同的延續(xù),故對貨運代理合同項下的此項業(yè)務,被告應依約全面予以履行。該貨運代理合同存在于原、被告之間,貨到目的港后對貨物的處理事宜亦均由原、被告直接聯絡,目的港費用也由被告支付給原告,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該項貨運代理合同下的權利義務主體應為原、被告。因此,被告應清償原告所墊付的目的港費用。

其次,對于涉案目的港費用1,670.31美元的匯率結算差價,涉案貨物在目的港的費用尚未與船公司結清,被告亦應知曉尚有費用在陸續(xù)發(fā)生,故當時原被告對費用的結算匯率僅僅是初步的約定,最終費用負擔應以原告實際墊付的費用為準。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目的港費用2,901.26美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一審判決后,被告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維持原判。

評析

一、目的港代理事項的性質認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貨運代理合同作為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種,其受托方在代理權限內所實施的行為,委托方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事先就涉案貨物從上海港出運至法國利哈弗港達成貨運代理合同,原告按約將貨物出運至目的港,被告亦依約向原告支付了海運費,雙方就目的港費用問題事先未達成約定。故從此項貨運代理合同的角度,合同已履行完畢,雙方貨運代理關系也就此終結。

但事實上,由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產生了超期費、文件費等一系列費用,并繼續(xù)有相應的后續(xù)事務需要處理,故對此合同狀態(tài)的判斷就不應過于機械。本案中,原告支付了后續(xù)費用,處理了相關后續(xù)事宜,被告雖稱雙方貨運代理合同事務并不包含目的港相關事宜的處理,但貨到目的港后對貨物的處理依然由原、被告雙方直接聯絡,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由原告墊付的目的港費用,貨運委托書、發(fā)票、付款憑證和情況說明等證據形成一組證據鏈,足以證明雙方就涉案貨物在目的港的滯期費、文件費等已達成合議,這些內容成為貨運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構成被告對原告的委托事項。

第5篇 2023貨代案例輔導:貨運代理合同中目港費用承擔

貨運代理合同中目的港費用的承擔問題

案情

原告:貨物運輸代理公司a

被告:貨運代理有限公司b

2023年8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將五個集裝箱的服裝從上海港代理出運至法國利哈弗港,原告依約履行了該項貨運代理合同。2023年8-9月,被告向原告支付海運費11,832.86美元,人民幣費用8,260元。貨物運至目的港后,被告發(fā)送原告由涉案貨物實際托運人東方國際出具的情況說明,東方國際支付涉案貨物在目的港產生的費用,故被告要求原告在目的港對涉案貨物進行相應處理。爾后被告按雙方約定的初步結算匯率向原告支付了涉案貨物的部分目的港費用6,681.28美元。2023年2月23日,原告就剩余的目的港費用向被告開具金額為2,901.26美元的發(fā)票,被告收到該發(fā)票后對此項金額未予支付。就該目的港費用2,901.26美元的構成情況,其中1,670.31美元費用系因原、被告約定結算匯率(歐元:美元為1:1.25)與船公司、原告實際結算匯率(歐元:美元為0.64:1)的差價所造成,其余費用為目的港后續(xù)發(fā)生的超期費、文件費等。

原告訴稱,原告已履行了委托合同的全部義務,而被告尚欠原告一部分目的港費用,故請求被告b支付剩余費用及其利息。

被告辯稱,被告僅僅是貨運代理人而非收貨人或托運人,原告訴請的是目的港的費用,被告并無支付義務;就匯率價差問題,原被告結算當時即對發(fā)生費用的匯率作了約定,原告超出約定匯率所作的支付不具合理性。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定如下:

首先,在被告是否應當承擔目的港超期費、文件費等費用的問題上,盡管原、被告雙方履約之初并未涉及貨物在目的港的處理事宜,但并不影響事后對該事務的委托。雙方就貨到目的港后的事宜開展了磋商,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目的港費用等一系列行為之集合,可視為被告對原告處理相關目的港事宜的委托及該代理合同的部分履行,乃原貨運代理合同的延續(xù),故對貨運代理合同項下的此項業(yè)務,被告應依約全面予以履行。該貨運代理合同存在于原、被告之間,貨到目的港后對貨物的處理事宜亦均由原、被告直接聯絡,目的港費用也由被告支付給原告,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該項貨運代理合同下的權利義務主體應為原、被告。因此,被告應清償原告所墊付的目的港費用。

其次,對于涉案目的港費用1,670.31美元的匯率結算差價,涉案貨物在目的港的費用尚未與船公司結清,被告亦應知曉尚有費用在陸續(xù)發(fā)生,故當時原被告對費用的結算匯率僅僅是初步的約定,最終費用負擔應以原告實際墊付的費用為準。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目的港費用2,901.26美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一審判決后,被告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維持原判。

評析

一、目的港代理事項的性質認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貨運代理合同作為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種,其受托方在代理權限內所實施的行為,委托方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事先就涉案貨物從上海港出運至法國利哈弗港達成貨運代理合同,原告按約將貨物出運至目的港,被告亦依約向原告支付了海運費,雙方就目的港費用問題事先未達成約定。故從此項貨運代理合同的角度,合同已履行完畢,雙方貨運代理關系也就此終結。

但事實上,由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產生了超期費、文件費等一系列費用,并繼續(xù)有相應的后續(xù)事務需要處理,故對此合同狀態(tài)的判斷就不應過于機械。本案中,原告支付了后續(xù)費用,處理了相關后續(xù)事宜,被告雖稱雙方貨運代理合同事務并不包含目的港相關事宜的處理,但貨到目的港后對貨物的處理依然由原、被告雙方直接聯絡,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由原告墊付的目的港費用,貨運委托書、發(fā)票、付款憑證和情況說明等證據形成一組證據鏈,足以證明雙方就涉案貨物在目的港的滯期費、文件費等已達成合議,這些內容成為貨運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構成被告對原告的委托事項。

二、委托人應支付委托事項的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本條是對委托人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的規(guī)定。這里所說的費用,是指處理委托事務本身所需要的費用,而不是受托人的報酬。不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支付費用的義務。委托人履行支付費用的義務有兩種方式:一為預付費用,二為償還費用。

1、預付費用

一般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開始履行時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也可以請求委托人預付處理受托事務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預付多少費用以及預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應依據委托事務的性質和處理的具體情況而定。預付費用是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與委托事務的處理并不成立對價關系,因此二者間不存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但由于非經約定或者受托人自愿,受托人并無墊付費用的義務,所以若經受托人的請求,委托人不預付費用時,則即使受托人因此不履行處理受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也不負履行遲延或拒絕履行的責任。

但在貨運代理合同的場合,雙方約定委托人預付費用的情況較為罕見,與普通代理關系有所不同的是,即使委托人不預付費用,一般情況下貨運代理人也不會因此而不履行處理受托事項的義務。

2、償還費用

受托人雖然沒有為委托人墊付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的義務,但如果受托人自愿或者依特別約定墊付了費用,則有請求委托人償還的權利。與此相應,委托人也就負有償還這種費用的義務。委托人償還的范圍一般應限于受托人為處理受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所謂必要費用,是指處理受托事務不可缺少的費用。對于有些非必須的費用(如招待費等),受托人支出前應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認的,所墊付的不必要費用,應由受托人自負。

至于判斷費用的支出是否必需,應當依據所委托事物的性質及處理時的具體情況來定。何為“必要”,其標準是什么,支出費用的合理原則應從三個方面考慮,其一,直接性原則。受托人支出的費用應與所處理的事務有直接聯系;其二,有益性原則。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經濟性原則。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費用時,應盡善良人的行為,采用盡量節(jié)約、適當的方法處理事務。也就是說,必須是客觀上確有必要,才可以請求償還,以防其濫用。

貨運代理合同的場合,雙方約定償還墊付費用的情況較為多見。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委托的事項為其墊付了目的港費用,墊付該費用是為了順利完成貨物的、交付,因此被告應當償還該合理的墊付費用及其利息。

三、約定匯率與實際匯率的價差問題

本案中還有一個約定匯率與實際匯率的價差問題。一般情況下,首先的原則是以雙方約定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則應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以及第四百零八條,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較為保護受托人的利益。當受托人受到了損失,而該損失不可歸責于自身時,不管委托人有無過錯,都可以向委托人要求損失的賠償。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項時,委托人應該保證受托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損失。由此可知,在匯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應該保證受托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損害,即應該按照受托人實際支出為準。

具體而言,關于涉案費用的匯率結算問題,我國法律上并無明確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大多結合雙方提交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判斷涉案費用應適用何種匯率結算。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已發(fā)生的費用適用的結算匯率與目的港費用最終的實際匯率產生了差價,為此原告主張按照其最終墊付的費用計算,而被告主張仍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的匯率結算費用。正如案情所顯示的,被告主張的結算匯率雖然是雙方所約定的,但該匯率僅是為了對已發(fā)生的費用進行結算而進行的初步約定,而對于貨物在目的港實際產生的全部費用的匯率問題,雙方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約定,因此不能認定雙方為初步結算而約定的結算匯率效力及于實際發(fā)生的全部費用。結合案情,原告已經為被告墊付了目的港費用,根據前文對目的港費用的支付問題的分析,該費用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情況由被告予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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