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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1號令)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加強和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fā)生,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管理責任人。各單位應明確消防工作的管理責任部門。
第五條 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
(二)統籌安排消防工作與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消防工作資源配置。
(三)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組織消防檢查,督促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志愿消防隊。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火災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二)組織實施消防隱患的整改。
第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實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三)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四)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監(jiān)督消防隱患的整改。
(五)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建立消防檔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各單位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應當進行有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始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知識和技能。
第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責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條 各單位每季度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檢查,班組實行日巡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消防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電。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及完好狀態(tài)。
(八)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測試自動消防設施,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定期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滅火器材配置、維修、保養(yǎng)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
第五章? 隱患整改
第十三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檢查和改正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一)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在禁止煙火區(qū)域使用明火、在禁煙場所吸煙等違章行為。
(二)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三)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響使用。
(四)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消防巡查人員脫崗。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其他違反消防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不能當場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門應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關領導報告。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部位應停止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 消防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報告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六章? 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隱患分析和分級。
(二)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
(三)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按照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演練過程應按演練方案進行。演練前,應檢查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到位,應當事先將演練程序告知參加演練人員,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資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資料。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基本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通道、應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布置。
(五)專職或志愿消防隊人員名冊。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二十一條 消防檔案應當由單位消防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備查,具體要求按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設備包含特種設備和普通設備兩大類。
(一)特種設備主要指施工起重設備、施工中的客運和貨運纜機、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壓力管道、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目錄中的其它施工設備。
(二)普通設備主要指除特種設備以外的施工、生產、加工、運輸、制造等設備。
第三條 各單位應設置或明確設備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配備滿足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員和設備操作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的設備管理責任部門,應制定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嚴格執(zhí)行和落實。
第二章? 設備的采購、租賃、運行安全管理
第五條 設備采購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應采購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機械設備及產品。
(二)設備采購前,應審查設備生產廠商的資質及生產能力,采購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設備。
(三)設備到貨驗收時,應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查驗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等資料是否齊全;對于特種設備還必須有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和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四)設備管理部門應為每臺設備建立技術檔案。設備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設計的技術規(guī)范,產品合格證,設備安裝和使用維護說明,隨機工器具登記表,設備運行、維修、維護保養(yǎng)記錄,調配記錄等,特種設備還必須有定期檢驗、安拆記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記錄和運行故障、事故記錄等。
第六條 租賃設備時,必須由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技術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后,方能租賃。嚴禁租賃存在安全隱患、國家強制報廢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設備。
第七條 承租設備時,對于國家強制要求需定期進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檢測檢驗報告和其他有效證明。
第八條 租賃設備時,租賃雙方應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間應當對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九條 施工設備的運行:
(一)設備操作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應按規(guī)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
(三)施工設備停放、檢修、安裝應有固定的安全場所。對設備進行拆裝和檢修保養(yǎng)時,必須按規(guī)定懸掛明顯警示標識;對電器設備進行檢修時,檢修場所必須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設備應定人定機,實行機長負責制。
(五)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熟悉本機的操作、保養(yǎng)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按規(guī)定持證上崗。
(六)設備不得帶病或超負荷運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備,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設備必須經現場調度或設備管理人員同意方可出勤或運轉。設備不得在有事故隱患的場所作業(yè)和停放。
(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前應按照規(guī)定到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登記;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條 設備的拆裝:
(一)特種設備安裝前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告知。
(二)設備的安裝與拆除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的拆裝應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yè)指導書,并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后實施。
(三)安裝與拆除過程應如實記錄,發(fā)現缺陷和問題應詳細說明,并采取措施處理。
(四)特種設備安裝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設備的大修或改造:
(一)設備的大修或改造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
(二)設備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須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對于特種設備,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測檢驗后,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及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設備的報廢: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備應及時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報廢時還應履行使用登記注銷等手續(xù)。
第三章? 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設備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制度,規(guī)范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應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還應按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十五條 設備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機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還應按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件。
第四章 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事故損失大小,對設備安全事故進行分類,劃分為一般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30萬元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 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設備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及時、如實上報。
第十八條? 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事故發(fā)生后,各單位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
(二)一般及較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有關事故的全部資料由事故單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特種設備的重大事故則視事故情況,必要時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四)特大及以上設備事故由股份公司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 設備事故處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對發(fā)生重大以上設備事故進行統計,并對事故單位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事故直接損失總額的1%~3%,處罰金上繳股份公司。
(二)對遲報、謊報、瞞報的事故單位,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違規(guī)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處理。
第3篇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細則
1 總則
1.1 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zhí)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并確定人武保衛(wèi)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 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guī)定。
2.2 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yè)道德、交通法規(guī)、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 加強公司內道路標志管理,做到交通標志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guī)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fā)生。
2.5 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面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鏟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 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guī)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jié)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50小時;季節(jié)變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時。
4 機動車輛管理
4.1 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 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fā)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 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fā)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qū)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 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維修保養(yǎng)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凈(油凈、水凈、空氣凈、車輛凈),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 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 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后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 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 非機動車輛管理
5.1 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xù)后方可行駛。
5.2 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 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 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后駕車。
6.1.2 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 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guī)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 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 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 對車輛進行細致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執(zhí)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 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 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guī)。
6.3.2 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范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 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 上班時間內部聯系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 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 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更應帶頭遵照執(zhí)行。
6.4 電瓶車、鏟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yǎng)檢修工作。
6.4.2 電瓶車、鏟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 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 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 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鏟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 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 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guī)定
6.5 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 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志、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牌。
6.5.3 生產作業(yè)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 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wèi)部門的同意,不準占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yè)、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 工程修建、作業(yè)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wèi)部門批準,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業(yè)。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嚴禁使用非規(guī)范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 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 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qū)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 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guī)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志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qū)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后,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yè)場所和辦公室。
6.5.11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qū)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 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取駕駛證后,必須到公司保衛(wèi)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范圍。
6.6.2 中層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范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準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 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fā)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 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guī)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開車。
6.6.6 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xù)。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 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并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 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報告
7.1.1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 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fā)生后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并通知人武保衛(wèi)部門。人武保衛(wèi)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 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并迅速通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人武保衛(wèi)部門接報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 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并要做好現場標記。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7.2 交通事故處理
7.2.1 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wèi)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 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衛(wèi)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jié)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 對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jié)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 自行駕車干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并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 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 公司貫徹執(zhí)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fā)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guī)定。
8.2 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鏟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范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wèi)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采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 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guī)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者;
b 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并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 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zhí)行保養(yǎng)規(guī)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 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fā)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 在車輛維護保養(yǎng)、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 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 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fā)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 工作態(tài)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jié)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 獎勵待遇分為發(fā)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于榮譽稱號。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 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 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 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 違反車輛管理規(guī)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 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后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 駕駛員發(fā)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8.6.2 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 經濟罰款包括
a 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 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 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 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并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 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余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 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 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wèi)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獎勵。
第4篇 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施工用電安全管理,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用電是指各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的現場用電。
第三條 各單位和項目部應根據本辦法制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項目部職責:
(一)應明確施工用電管理部門;建立運行、維護專業(yè)班組,明確班組和各級人員崗位職責。
(二)建立用電設備管理臺帳。
(三)設置供電設施設備警示標志。
(四)配備專職電氣技術人員和專職電工。
(五) 對用電人員進行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性能的培訓。
(六)負責施工現場配電箱以上的配電線路、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用電管理部門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施工用電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二)組織編制施工用電組織設計和分部、分項工程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三)組織編制施工用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組織施工用電安全檢查和整改并形成記錄。
第六條 電氣專職技術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負有以下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負責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三)負責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指導和管理。
(四)負責用電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裝置的安裝、檢測。
(五)負責編制用電安全作業(yè)指導書。
第七條 專職電工職責:
(一)按照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實施和落實現場安全用電方案。
(二)定期對用電線路、電氣設施和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日常檢查記錄。
第三章 施工用電組織設計
第八條? 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時,應編制施工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組織設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技術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總工程師審批。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第九條 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包括:
(一)生產施工所配置的用電器具數量、規(guī)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的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類型、規(guī)格的根據。
(五)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
(六)安全用電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十條? 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時,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工程圖紙應單獨繪制,臨時用電工程應按圖施工。
第四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用電必須嚴格按照用電組織設計或專項技術措施進行線路架設、電氣設備安裝、使用和拆除。
第十三條 現場施工生產用電臨時線路一般應架空,用固定瓷瓶絕緣。危險環(huán)境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應采用電纜或經防爆處理進行敷設。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動力與照明線路應分開架設。在施工現場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的低壓電力系統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第十五條 配電屏應裝設短路、過載保護裝置和漏電保護器。施工現場配電箱嚴格實行“一機、一閘、一漏”,用于電動建筑機械或手持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載、短路、漏電保護器外,還必須裝隔離開關。開關箱均應有門可鎖、能防雨。配電箱內多路配電每一路引出線都應有負荷標記。
第十六條 變壓器周邊須設安全圍欄,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電室、動力配電箱、接線開關箱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現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應加裝漏電保護器;燈具金屬外殼應接零保護;潮濕作業(yè)場所、洞內、井下和手持照明燈、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米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第十八條 現場作業(yè)面使用的照明燈具、電動工器具(如振搗器、電焊機等)的電源線必須使用匹配的電纜線,不得使用塑料線。
第十九條 閘具、熔斷器參數應與設備容量匹配,安裝應牢固,符合要求。嚴禁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斷絲。
第二十條 電氣器材、物資、材料的采購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嚴禁購買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物資。
第二十一條 移動用電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檢修用電器具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在開關處懸掛檢修警示標志,以防他人誤送電導致事故;嚴禁帶電檢修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電氣裝置、盤柜處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配置相應數量品質的電氣滅火器具。
第二十三條 進行線路、電氣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鞋、手套等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工具。
第二十四條 對配電箱、開關箱的定期檢查情況記錄應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電工保管,一份張貼于相應的配電箱、開關箱門的背面,以便及時查看。
第五章? 安全檢查及事故處置
第二十五條 施工生產用電安全檢查內容與要求參照有關標準執(zhí)行,并根據季節(jié)變化對用電設備和線路、接地、防雷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用電事故按其性質分為: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觸電傷亡事故。電氣設備事故由各單位設備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按股份公司有關規(guī)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人員觸電事故后,現場人員要積極組織搶救,使觸電人員最快脫離電源,就地對觸電人員進行人工呼吸等方式進行臨時救治,并立即通知工地醫(yī)務室或送附近醫(yī)院進行救護。
第六章? 用電安全資料臺帳
第二十八條 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臺帳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行業(yè)有關的規(guī)程規(guī)范和標準;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二)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等資料。
(三)電氣施工圖紙和技術交底資料。
(四)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五)電氣設備的試驗、檢驗單和測試記錄。
(六)接地電阻測定記錄表。
(七)安全檢查表。
八、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九、用電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及演練、安全培訓記錄。
十、 相關人員的作業(yè)資格證。
第二十九條 有關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方面的資料應由主管現場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有關安全管理、檢查整改方面的資料應由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與整理。
第5篇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則
1 總則
1.1 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zhí)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并確定人武保衛(wèi)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 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guī)定。
2.2 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yè)道德、交通法規(guī)、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 加強公司內道路標志管理,做到交通標志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guī)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fā)生。
2.5 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面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鏟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 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guī)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jié)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50小時;季節(jié)變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時。
4 機動車輛管理
4.1 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 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fā)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 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fā)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qū)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 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維修保養(yǎng)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凈(油凈、水凈、空氣凈、車輛凈),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 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 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后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 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 非機動車輛管理
5.1 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xù)后方可行駛。
5.2 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 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 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后駕車。
6.1.2 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 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guī)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 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 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 對車輛進行細致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執(zhí)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 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 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guī)。
6.3.2 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范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 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 上班時間內部聯系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 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 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更應帶頭遵照執(zhí)行。
6.4 電瓶車、鏟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yǎng)檢修工作。
6.4.2 電瓶車、鏟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 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 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 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鏟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 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 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guī)定
6.5 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 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志、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牌。
6.5.3 生產作業(yè)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 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wèi)部門的同意,不準占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yè)、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 工程修建、作業(yè)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wèi)部門批準,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業(yè)。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嚴禁使用非規(guī)范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 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 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qū)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 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guī)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志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qū)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后,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yè)場所和辦公室。
6.5.11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qū)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 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取駕駛證后,必須到公司保衛(wèi)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范圍。
6.6.2 中層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范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準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 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fā)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 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guī)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開車。
6.6.6 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xù)。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 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并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 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報告
7.1.1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 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fā)生后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并通知人武保衛(wèi)部門。人武保衛(wèi)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 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并迅速通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人武保衛(wèi)部門接報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 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并要做好現場標記。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7.2 交通事故處理
7.2.1 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wèi)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 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衛(wèi)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jié)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 對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jié)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 自行駕車干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并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 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 公司貫徹執(zhí)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fā)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guī)定。
8.2 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鏟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范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wèi)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采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 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guī)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者;
b 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并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 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zhí)行保養(yǎng)規(guī)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 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fā)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 在車輛維護保養(yǎng)、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 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 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fā)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 工作態(tài)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jié)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 獎勵待遇分為發(fā)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于榮譽稱號。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 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 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 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 違反車輛管理規(guī)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 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后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 駕駛員發(fā)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8.6.2 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 經濟罰款包括
a 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 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 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 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并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 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余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 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 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wèi)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獎勵。
第6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統一規(guī)劃,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對防汛工作的統一安排和領導。
第二章? 防汛制度、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建搶險隊伍,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資管理制度、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為本單位防汛安全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zhí)行防汛法律、法規(guī)。
(二)組織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確各級防汛安全責任。
(三)保證防汛資源配置。
(四)組織制定防汛應急預案。
(五)及時處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職職責:
(一)組織審查重大防汛技術措施。
(二)組織防汛檢查。
第九條 防汛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開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計劃。
(二)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防汛安全隱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汛演練。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防汛準備工作,認真開展汛前檢查,汛前檢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組織機構(防汛領導組織機構、防汛責任部門、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順暢。
(二)防汛措施、防汛應急預案。
(三)有關建筑物(施工圍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滿足度汛要求。
(四)對存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威脅的生活營地、工作面是否制定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五)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六)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qū)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fā)險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業(yè)主單位的聯系,及時、準確了解有關氣象、汛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根據預案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汛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聯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發(fā)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
第7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扎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和規(guī)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車輛倒車作業(yè)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復正常位置后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 車輛修復后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guī)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 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 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yè)。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guī)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場內機動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 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 場內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并設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qū)內起動、行駛、作業(yè)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 酒后、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區(qū)域內行駛、作業(yè)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的員工。
第8篇 水電建設股份施工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施工用電安全管理,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用電是指各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的現場用電。
第三條 各單位和項目部應根據本辦法制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項目部職責:
(一)應明確施工用電管理部門;
建立運行、維護專業(yè)班組,明確班組和各級人員崗位職責。
(二)建立用電設備管理臺帳。
(三)設置供電設施設備警示標志。
(四)配備專職電氣技術人員和專職電工。
(五) 對用電人員進行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性能的培訓。
(六)負責施工現場配電箱以上的配電線路、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用電管理部門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施工用電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二)組織編制施工用電組織設計和分部、分項工程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三)組織編制施工用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組織施工用電安全檢查和整改并形成記錄。
第六條 電氣專職技術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負有以下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負責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三)負責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指導和管理。
(四)負責用電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裝置的安裝、檢測。
(五)負責編制用電安全作業(yè)指導書。
第七條 專職電工職責:
(一)按照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實施和落實現場安全用電方案。
(二)定期對用電線路、電氣設施和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日常檢查記錄。
第三章 施工用電組織設計
第八條 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時,應編制施工臨時用電組織設計。
組織設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技術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總工程師審批。
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第九條 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包括:
(一)生產施工所配置的用電器具數量、規(guī)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的位置及線路走向。
(三)負荷計算。
(四)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類型、規(guī)格的根據。
(五)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
(六)安全用電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十條 施工項目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時,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工程圖紙應單獨繪制,臨時用電工程應按圖施工。
第四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用電必須嚴格按照用電組織設計或專項技術措施進行線路架設、電氣設備安裝、使用和拆除。
第十三條 現場施工生產用電臨時線路一般應架空,用固定瓷瓶絕緣。
危險環(huán)境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應采用電纜或經防爆處理進行敷設。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動力與照明線路應分開架設。
在施工現場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的低壓電力系統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第十五條 配電屏應裝設短路、過載保護裝置和漏電保護器。
施工現場配電箱嚴格實行“一機、一閘、一漏”,用于電動建筑機械或手持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載、短路、漏電保護器外,還必須裝隔離開關。
開關箱均應有門可鎖、能防雨。
配電箱內多路配電每一路引出線都應有負荷標記。
第十六條 變壓器周邊須設安全圍欄,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配電室、動力配電箱、接線開關箱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現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應加裝漏電保護器;
燈具金屬外殼應接零保護;
潮濕作業(yè)場所、洞內、井下和手持照明燈、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米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第十八條 現場作業(yè)面使用的照明燈具、電動工器具(如振搗器、電焊機等)的電源線必須使用匹配的電纜線,不得使用塑料線。
第十九條 閘具、熔斷器參數應與設備容量匹配,安裝應牢固,符合要求。
嚴禁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斷絲。
第二十條 電氣器材、物資、材料的采購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嚴禁購買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物資。
第二十一條 移動用電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
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檢修用電器具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在開關處懸掛檢修警示標志,以防他人誤送電導致事故;
嚴禁帶電檢修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電氣裝置、盤柜處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配置相應數量品質的電氣滅火器具。
第二十三條 進行線路、電氣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鞋、手套等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工具。
第二十四條 對配電箱、開關箱的定期檢查情況記錄應一式二份。
一份由分管電工保管,一份張貼于相應的配電箱、開關箱門的背面,以便及時查看。
第五章 安全檢查及事故處置
第二十五條 施工生產用電安全檢查內容與要求參照有關標準執(zhí)行,并根據季節(jié)變化對用電設備和線路、接地、防雷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用電事故按其性質分為: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觸電傷亡事故。
電氣設備事故由各單位設備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按股份公司有關規(guī)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人員觸電事故后,現場人員要積極組織搶救,使觸電人員最快脫離電源,就地對觸電人員進行人工呼吸等方式進行臨時救治,并立即通知工地醫(yī)務室或送附近醫(yī)院進行救護。
第六章 用電安全資料臺帳
第二十八條 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臺帳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行業(yè)有關的規(guī)程規(guī)范和標準;
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二)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等資料。
(三)電氣施工圖紙和技術交底資料。
(四)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五)電氣設備的試驗、檢驗單和測試記錄。
(六)接地電阻測定記錄表。
(七)安全檢查表。
八、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九、用電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及演練、安全培訓記錄。
十、 相關人員的作業(yè)資格證。
第二十九條 有關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方面的資料應由主管現場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
有關安全管理、檢查整改方面的資料應由用電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與整理。
第9篇 股份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總則
1.1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江蘇省消防條例》,切實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減少和防止火災發(fā)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1.2 公司設立由主要領導和各分廠、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由董事長任主任,主管領導、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為副主任,辦公室設在保衛(wèi)部門。
1.3 公司消防工作,實行三級責任制,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責任人應對本部門內的消防安全負責,分廠、部門設立防火領導安全小組和義務消防組織。
1.4 公司各分廠、部門的義務消防隊,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消防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
1.5 做好班日檢查,分廠、部門周檢查、全公司月檢查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廠、部門對查出來的消防安全隱患,都要認真對待,及時組織整改。
1.6 組織群眾性的防火演練和“119”等消防宣傳教育活動,以提高廣大員工的消防實戰(zhàn)技能和消防意識。
1.7 根據獎懲辦法,及時獎勵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懲處違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者。
2 各級領導職責
2.1 公司防火委員會職責
2.1.1 貫徹執(zhí)行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根據本公司情況部署,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2.1.2 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2.1.3 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公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參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核。
2.1.4 向上級消防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2.1.5 確定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獎懲。
2.2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2.2.1 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2.2.2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2.2.3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批準消防安全制度的施行。
2.2.4 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隱患整改。
2.2.5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2.2.6 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義務消防隊,并制定符合本部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2.3 分管領導消防安全職責
2.3.1 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分管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規(guī)章制度及上級指示和決定。
2.3.2 經常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和發(fā)現的火險隱患等不安全因素,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對重大的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進行研究,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并親自督促和掌握整改情況。
2.3.3 利用本公司的各種宣傳工具,用多種形式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以提高廣大員工的消防意識。
2.3.4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責任到人。
2.3.5 按有關規(guī)定設立義務消防隊,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2.3.6 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3.7 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定期舉行消防運動會,使全公司員工熟知本公司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搞好消防演練。
2.4 分廠、部門領導消防安全職責。
2.4.1 貫徹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分廠、部門的消防工作。
2.4.2 對本分廠、部門的職工進行防火教育,維護保養(yǎng)轄區(qū)內消防設施,保證道路暢通。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應控制存放數量。禁火部位不得擅自動火。
2.4.3 組織本分廠、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整頓不安全因素或火險隱患。
2.4.4 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活動,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2.4.5 定期向防火委員會匯報工作,凡發(fā)生火災事故,應協助人武保衛(wèi)部門、安全生產部門調查,做到“四不放過”。
2.4.6 負責本分廠、部門的消防器材的保養(yǎng),不準用于非消防工作上,滅火機藥水不足或用完時及時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
2.5 分廠、部門安全員消防安全職責。
2.5.1 協助分廠、部門領導做好本分廠、部門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5.2 組織本分廠、部門職工學習與貫徹各項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指示精神,督促各班組做好防火工作。
2.5.3 經常向班組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新進分廠、部門的職工,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教育后,方可上崗操作。
2.5.4 維護保養(yǎng)本分廠、部門轄區(qū)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保證疏散通道的暢通。
2.5.5 每天對本分廠、部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及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向人武保衛(wèi)部門匯報。
2.5.6 在本分廠、部門禁火區(qū)內需動火作業(yè)時,按有關規(guī)定,辦好手續(xù)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yè),并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jiān)護。
2.6 班組長消防安全職責
2.6.1 負責本班組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貫徹有關防火安全措施。
2.6.2 在組織安排生產作業(yè)時,負責向職工具體交待防火注意事項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2.6.3 檢查本班組轄區(qū)內的危險作業(yè)場所,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2.6.4 經常向班組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在上班前、上班后、節(jié)假日前后,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
2.6.5 協助人武保衛(wèi)部門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發(fā)生火災時要及時組織撲救,保護現場,協助上級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2.7 消防管理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2.7.1 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匯報防火工作情況,并提出消防工作的實施計劃。
2.7.2 每年對各分廠、部門的義務消防隊員進一次調整、充實,并定期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業(yè)務指導。
2.7.3 對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知識教育。
2.7.4 對重點禁火部位和禁火區(qū)的動火工作實施審批和監(jiān)護,會同生產安全部門審批火爐、電爐的使用。
2.7.5 經常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單,并對整改的情況負責復查驗收。
2.7.6 發(fā)現重大火險隱患及時向公司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督促有關部門采取臨時緊急措施,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2.7.7 公司發(fā)生火災時,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撲救,做好善后處理工作,保護現場,調查情況,分析原因,明確責任。
2.7.8 對防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個人、班組、分廠、部門提出表揚和獎勵意見。對違反防火安全制度,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者,按情節(jié)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2.8 專職防火員消防安全職責。
2.8.1 在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8.2 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江蘇省消防條例》和各項防火規(guī)定。
2.8.3 鉆研消防業(yè)務知識,積極開展防火宣傳,在群眾中普及消防知識。
2.8.4 對電源、火源和化學危險物品,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2.8.5 管理義務消防隊伍,指導業(yè)務訓練和滅火演練,提高撲救能力。
2.8.6 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整改,重大隱患及時上報。
2.8.7 做好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及換藥的更新工作。
2.8.8 做好建筑審核,確保新建改建擴建、裝璜項目符合防火要求。
2.8.9 發(fā)生火警、火災及時上報,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做到“四不放過”。
2.8.10 做好消防工作的檔案管理工作。
2.9 員工消防守則
2.9.1 切實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遵守各項防火規(guī)章制度。
2.9.2 各級防火責任人要經常組織、發(fā)動、依靠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杜絕火險隱患。
2.9.3 全體員工對消防工作要做到三懂(懂本崗位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火災的撲救方法)、三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突發(fā)事故、會報警)、三能(能自覺遵守消防規(guī)章制度、能及時發(fā)現火情、能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之火)。要人人愛護消防器材,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動用。
2.9.4 分廠、部門區(qū)域內主要干道應保持暢通,消火栓、消防器材周圍不得堆物和作業(yè)。
2.9.5 重點要害部位和重點防火部位,要嚴格遵守保衛(wèi)和出入制度。
2.9.6 發(fā)生火災要勇敢機智迅速撲救,報警電話:公司內部火警電話:2219,市內火警電話119。
3 辦公室消防安全制度
3.1 辦公室內不準使用火爐、電爐和其它電加熱器取暖,特殊情況須經人武保衛(wèi)部門審批。
3.2 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辦公室。
3.3 辦公室內不準燃燒紙屑等物品。
3.4 吸煙應到指定地點,煙頭丟入煙缸內,嚴禁亂丟。
3.5 下班前或無人時應切斷電源,檢查火種,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
4 建筑防火安全審批制度
4.1 新建、改建、擴建的施工項目,均要符合國家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
4.2 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施工之前,須將施工平面設計方案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及上級消防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4.3 施工項目竣工后,須經有關部門和人武保衛(wèi)部門及上級消防部門檢查驗收后方可使用。
4.4 各分廠、部門一律不準任意搭設簡易建筑,必要時應報工程部門批準,經人武保衛(wèi)部檢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5 建筑施工時,不得隨意拆除消防設施,壓蓋消火栓和動用消防器材。
5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規(guī)定
5.1 施工現場燒焊時,要嚴格遵守焊工規(guī)定,高空焊接必須設專人保護。焊割工作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確保萬無一失。
5.2 在熬煉瀝青時,周圍不準堆放任何可燃物,使用的爐灶設專人看管,火滅人走。
5.3 在消火栓附近,不得堆放建筑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4 施工結束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切斷電源,確保安全。
6 化學危險品的防火管理規(guī)定
6.1危險物品采購人員和保管人員應認真學習化學物品理化知識,掌握各類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能和特點。
6.2非工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危險物品、易燃易爆的庫房。
6.3領料人員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經過安全培訓。
6.4庫房周圍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yè),確要動火需到保衛(wèi)部門辦理動火審批,并有專人監(jiān)護。
6.5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性質相抵觸的,應分類儲存,不得混裝、混放,嚴禁敲擊、滾動、暴曬、雨淋。
6.6儲存危險品的庫房應通風良好、防潮,電器線路符合防爆要求。
6.7嚴禁電瓶車入庫裝載清洗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6.8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使用地點,必須配有充足的消防器材,并且有明顯的禁令標志。庫房夏季應適時用冷水噴淋。
6.9清洗汽油使用的分廠、部門,其庫房限放2天用量,禁止用于擦洗機械設備。做好廢汽油的回收工作,做到定人定點專管。
7 防火安全巡查制度
7.1 每月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對全公司的各分廠、部門和重點要害部位進行檢查。每周由人武保衛(wèi)部門、生產安全部門組織對全公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每天由人武保衛(wèi)部門對全公司進行防火安全巡查,并做好記錄。
7.2 各分廠、部門的安全員每天對本部門要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時上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并做好記錄。
7.3 人武保衛(wèi)部門巡查內容為: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c.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d. 消防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e. 有無火災不安全因素。
8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8.1 凡新進公司的員工(包括農合工、臨時工等)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消防教育。
8.2 一級(廠級)安全消防教育的內容:
a.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消防法令、法規(guī)和規(guī)定;b. 公司的性質、生產特點及本公司安全生產消防的規(guī)章制度;c. 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和防火、防爆常識等;d. 公司的安全規(guī)定和進公司內的安全注意事項;e. 典型事故及其教訓。
8.3 二級(分廠部門)安全消防教育的內容:
a. 本分廠、部門概況,生產及工作特點,注意事項;b.公司安全生產制度及安技操作規(guī)程;c. 安全設施、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d. 以往事故及其教訓。
8.4 三級(班組)安全消防教育的內容:
a. 本崗位的生產流程及工作特點和注意事項;b. 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c. 本崗位設備、工具的性能和消防器材、安全設施的使用方法;d. 本崗位事故教訓及危險因素、預防措施、應急處理的方法;e. 同時要做到“三懂三會”。
8.5 凡新進公司的員工都要進行安全消防考試,合格后逐級填寫在三級安全消防教育卡片,方可上崗操作。
9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9.1 制定各重點部位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方案。
9.2 成立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
9.3 發(fā)生火警火災事故后,采取一報警,二控制,三撲滅的原則。
9.4 發(fā)生火警火災后,采用正確滅火戰(zhàn)術和必要的輔助措施。
9.5 及時疏散現場人員,避免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9.6 每個員工在發(fā)現火警或意外突發(fā)險情時,應及時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止。報警時盡量講清地點、單位、著火物質等情況。
9.7 火災撲救完成后,失火現場的清理工作須得到上級防火安全部門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10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制度
10.1 經常檢查公司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10.2 對損壞的消防設施及時更換。
10.3 消防栓每年進行兩次放水并添加黃油。
10.4 各分廠、部門配置的消防器材指派專人負責。
10.5 教育員工愛護消防器材、做到人人會使用消防器材。
10.6 對發(fā)現漏氣或已空的滅火機及時更換。
10.7 未經人武保衛(wèi)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特殊情況除外。
11 隱患整改制度
11.1 對公司內存在的火險隱患及時整改。
11.2 對不能立即整改的火險隱患,及時上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并落實好防范措施。
11.3 火險隱患整改結束后,應由人武保衛(wèi)部門對其整改的結果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在火險隱患通知書上簽字歸案。
11.4 已到整改期限而沒有整改結束的火險隱患,分廠、部門應及時說明情況,上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
11.5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險隱患,公司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出火險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11.6 涉及城市規(guī)劃而公司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司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2 建立消防安全檔案制度
建立公司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管理情況檔案,其內容主要有:
12.1 消防部位基本概況和重點部位的情況。
12.2 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12.3 消防安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12.4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配備情況。
12.5 各分廠、部門的防火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員的組織情況。
12.6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12.7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預案。
12.8 火險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防火檢查、巡查記錄。防雷、防靜電等記錄材料。
12.9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12.10 火災情況記錄。
12.11 消防安全的獎懲記錄。
13 消防安全獎懲制度
13.1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不論集體或個人,經群眾評議,領導審查批準,給予表揚或獎勵:
13.1.1 模范遵守防火制度,經常向職工群眾進行防火宣傳教育,成績顯著者。
13.1.2 發(fā)動職工以身作則,帶頭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成績顯著者。
13.1.3 積極學習消防知識,認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成績顯著者。
13.1.4 及時發(fā)現火險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發(fā)生火災,有一定貢獻者。
13.1.5 在撲救火災中表現突出,奮不顧身搶救國家財產,有一定貢獻者。
13.2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教育、批評、行政警告、記過、解除合同等處分,情節(jié)嚴重后果惡劣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13.2.1 一貫違反防火制度,不聽勸阻者。
13.2.2 因麻痹大意,玩忽職守,違反防火制度而造成火災事故者。
13.2.3 已發(fā)現火險隱患,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火災或重大火災事故,有一定損失者。
13.2.4 非火災,擅自挪用或損壞消防器材者。
13.2.5 造成火災事故,隱瞞事故不報者。
13.2.6 擅自堵塞消防通道,對撲救火災帶來影響,造成一定損失者。
13.3 消防安全評比工作要結合年、月度的專項考核,及時表揚、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10篇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總則
1.1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江蘇省消防條例》,切實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減少和防止火災發(fā)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1.2 公司設立由主要領導和各分廠、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由董事長任主任,主管領導、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為副主任,辦公室設在保衛(wèi)部門。
1.3 公司消防工作,實行三級責任制,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責任人應對本部門內的消防安全負責,分廠、部門設立防火領導安全小組和義務消防組織。
1.4 公司各分廠、部門的義務消防隊,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消防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
1.5 做好班日檢查,分廠、部門周檢查、全公司月檢查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廠、部門對查出來的消防安全隱患,都要認真對待,及時組織整改。
1.6 組織群眾性的防火演練和“119”等消防宣傳教育活動,以提高廣大員工的消防實戰(zhàn)技能和消防意識。
1.7 根據獎懲辦法,及時獎勵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懲處違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者。
2 各級領導職責
2.1 公司防火委員會職責
2.1.1 貫徹執(zhí)行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根據本公司情況部署,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2.1.2 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2.1.3 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公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參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核。
2.1.4 向上級消防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2.1.5 確定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獎懲。
2.2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2.2.1 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2.2.2 將消防工作與本公司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2.2.3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批準消防安全制度的施行。
2.2.4 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處理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隱患整改。
2.2.5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2.2.6 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義務消防隊,并制定符合本部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2.3 分管領導消防安全職責
2.3.1 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分管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規(guī)章制度及上級指示和決定。
2.3.2 經常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和發(fā)現的火險隱患等不安全因素,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對重大的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進行研究,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并親自督促和掌握整改情況。
2.3.3 利用本公司的各種宣傳工具,用多種形式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以提高廣大員工的消防意識。
2.3.4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責任到人。
2.3.5 按有關規(guī)定設立義務消防隊,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2.3.6 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3.7 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定期舉行消防運動會,使全公司員工熟知本公司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搞好消防演練。
2.4 分廠、部門領導消防安全職責。
2.4.1 貫徹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分廠、部門的消防工作。
2.4.2 對本分廠、部門的職工進行防火教育,維護保養(yǎng)轄區(qū)內消防設施,保證道路暢通。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應控制存放數量。禁火部位不得擅自動火。
2.4.3 組織本分廠、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整頓不安全因素或火險隱患。
2.4.4 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活動,不斷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2.4.5 定期向防火委員會匯報工作,凡發(fā)生火災事故,應協助人武保衛(wèi)部門、安全生產部門調查,做到“四不放過”。
2.4.6 負責本分廠、部門的消防器材的保養(yǎng),不準用于非消防工作上,滅火機藥水不足或用完時及時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
2.5 分廠、部門安全員消防安全職責。
2.5.1 協助分廠、部門領導做好本分廠、部門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5.2 組織本分廠、部門職工學習與貫徹各項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指示精神,督促各班組做好防火工作。
2.5.3 經常向班組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新進分廠、部門的職工,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教育后,方可上崗操作。
2.5.4 維護保養(yǎng)本分廠、部門轄區(qū)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保證疏散通道的暢通。
2.5.5 每天對本分廠、部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及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向人武保衛(wèi)部門匯報。
2.5.6 在本分廠、部門禁火區(qū)內需動火作業(yè)時,按有關規(guī)定,辦好手續(xù)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yè),并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jiān)護。
2.6 班組長消防安全職責
2.6.1 負責本班組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貫徹有關防火安全措施。
2.6.2 在組織安排生產作業(yè)時,負責向職工具體交待防火注意事項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2.6.3 檢查本班組轄區(qū)內的危險作業(yè)場所,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2.6.4 經常向班組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在上班前、上班后、節(jié)假日前后,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
2.6.5 協助人武保衛(wèi)部門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發(fā)生火災時要及時組織撲救,保護現場,協助上級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2.7 消防管理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2.7.1 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匯報防火工作情況,并提出消防工作的實施計劃。
2.7.2 每年對各分廠、部門的義務消防隊員進一次調整、充實,并定期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業(yè)務指導。
2.7.3 對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知識教育。
2.7.4 對重點禁火部位和禁火區(qū)的動火工作實施審批和監(jiān)護,會同生產安全部門審批火爐、電爐的使用。
2.7.5 經常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對查出的火險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單,并對整改的情況負責復查驗收。
2.7.6 發(fā)現重大火險隱患及時向公司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督促有關部門采取臨時緊急措施,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2.7.7 公司發(fā)生火災時,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撲救,做好善后處理工作,保護現場,調查情況,分析原因,明確責任。
2.7.8 對防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個人、班組、分廠、部門提出表揚和獎勵意見。對違反防火安全制度,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者,按情節(jié)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2.8 專職防火員消防安全職責。
2.8.1 在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8.2 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江蘇省消防條例》和各項防火規(guī)定。
2.8.3 鉆研消防業(yè)務知識,積極開展防火宣傳,在群眾中普及消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