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員工辭退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1. 辭退定義:本制度涵蓋因員工個人表現不佳、違反公司規(guī)定、業(yè)務調整等原因導致的員工辭退流程及標準。
2. 辭退程序:包括警告通知、績效評估、面談記錄、決定通知、離職交接等環(huán)節(jié)。
3. 權責明確:明確人力資源部門、直接上級和被辭退員工在辭退過程中的角色和職責。
4. 法律保障:確保辭退行為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尊重員工合法權益。
處罰規(guī)定
1. 違規(guī)行為:連續(xù)或累計曠工達到規(guī)定天數,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將被視為嚴重違規(guī),可直接進入辭退程序。
2. 績效考核:連續(xù)兩個季度績效評價不合格,或年度績效評價為最低等級,將面臨辭退風險。
3. 不勝任工作:員工無法完成崗位職責,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4. 負面影響:員工行為對公司聲譽或團隊氛圍造成嚴重影響,公司將考慮解除勞動合同。
5. 離職補償: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公司將支付相應離職補償,具體金額由工作年限、工資水平等因素決定。
細則
1. 警告通知:對于潛在辭退情況,公司應提前書面警告,明確指出問題所在,給予改正機會。
2. 績效評估:評估結果應公正透明,由直接上級和人力資源部門共同參與,確保公平性。
3. 面談記錄:辭退決定前,需進行正式面談,記錄雙方意見,面談結果存檔。
4. 決定通知:辭退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明確解雇日期和理由。
5. 離職交接:員工離職時需完成工作交接,確保業(yè)務連續(xù)性,未完成交接不得離職。
6. 保密協(xié)議:離職員工需遵守保密協(xié)議,不得泄露公司機密,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7. 申訴機制:員工對辭退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訴。
本制度旨在維護公司正常運營秩序,保障員工權益,同時也提醒每位員工,應盡職盡責,遵守公司規(guī)定,共同營造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辭退并非輕易之舉,公司將始終尊重每位員工,盡力通過溝通、培訓等方式解決問題,但對確需辭退的情況,也將堅決執(zhí)行,以確保公司的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
企業(yè)員工辭退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后勤企業(yè)員工辭退辭職管理制度
后勤集團員工辭退與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后勤集團員工管理,規(guī)范集團員工辭退與辭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非在編員工的辭退與辭職管理。
在編員工的辭退與辭職管理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集團各單位對于不符合崗位任職條件以及違反集團、本單位管理規(guī)定、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員工有辭退的權力。
集團各單位禁止錄用因違反集團、各單位管理規(guī)定、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被辭退的員工。
第四條 各單位員工有主動提出辭職的權力。
第五條 各單位依據本制度制定相應工作細則,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可以給予辭退:
(1)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fā)現不符合任職條件者。
(2)經考核,達不到崗位工作標準要求,經調崗試用仍達不到崗位工作標準者。
(3)全年工作績效考核出現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4)一年內出現記過超過2次(含2次)者。
(5)全年曠工累計超過3日(含3日)者。
(6)因工作失誤造成單位、集團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者。
(7)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者。
(8)各單位根據相關管理規(guī)定需要辭退者。
第四條 各單位辭退員工時,必須依據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進行處理。
第八條辭退員工工作由各單位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工作人員負責。各單位必須明確本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的工作人員,以及辭退員工的工作程序,并嚴格按照本單位規(guī)定的工作程序辦理員工辭退工作。
1、嚴禁各單位的下屬部門或班組直接辭退員工。
2、各單位按規(guī)定辭退員工時,必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和送達本人,被辭退員工應簽名、注明日期。
3、應給予經濟補償的,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要求,在與當事人協(xié)商的基礎上,給予合理經濟補償。
4、被辭退員工必須及時辦理各項辭退手續(xù)。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對本單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提出申訴;如對本單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團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提出申訴;如對調解結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條 被辭退員工無理取鬧或糾纏單位、集團領導并嚴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提交學校保衛(wèi)部門按照相關治安管理處罰制度處理。
第十一條 員工辦完辭退手續(xù)后,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在1周內登記、匯總,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 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本單位負責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辭職申請書,經直接領導簽署意見,送交本單位負責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批準后,應及時辦理辭職手續(xù)。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與該員工所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是否需向該員工收取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員工辦完辭職手續(xù)后,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在1周內登記、匯總,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內容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相抵觸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擬定、修改、解釋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