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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匯編(3篇)

更新時間:2024-05-10 查看人數:34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流程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的實施需遵循以下流程:

1. 規(guī)劃與預算:項目啟動前,財務部門應參與規(guī)劃,制定詳細的預算方案,確保資金的合理分配。

2. 項目審批:所有建設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財務部門需審核項目的經濟性和可行性。

3. 資金管理:設立專門的建設資金賬戶,實行??顚S茫_保資金安全。

4. 合同管理:財務部門應參與合同的審核,確保合同條款符合財務規(guī)定,防止?jié)撛陲L險。

5. 進度監(jiān)控:定期跟蹤項目進度,調整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確保與工程進度匹配。

6. 審計與報告: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編制財務報告,向管理層匯報項目狀態(tài)。

7. 結項清算:項目完成后,進行財務清算,總結經驗教訓,為后續(xù)項目提供參考。

包括哪些內容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財務政策與準則:明確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操作指南,確保合規(guī)性。

2. 預算編制與控制:詳細規(guī)定預算編制的方法、程序及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控機制。

3. 資金籌集與使用:規(guī)定資金來源、審批流程、支付方式和使用限制。

4. 成本核算與分析:設定成本計算方法,定期進行成本分析,優(yōu)化資源配置。

5. 合同財務管理:涉及合同簽訂、履行和變更的財務處理規(guī)定。

6. 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設立審計標準,識別和防范財務風險。

7. 財務報告與信息披露:規(guī)定報告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間,保證信息透明度。

8. 法規(guī)遵守與內部控制:強調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系統(tǒng)。

重要性和意義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對于企業(yè)而言至關重要:

1. 提高效率:制度化管理能有效協調各部門工作,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降低項目成本。

2. 防范風險:通過嚴格的審批和監(jiān)控機制,能及時發(fā)現和預防財務風險,保護企業(yè)資產安全。

3. 保障合規(guī):遵守財務法規(guī),避免因違規(guī)操作帶來的法律風險,維護企業(yè)聲譽。

4. 促進決策:準確的財務報告為管理層決策提供依據,助力戰(zhàn)略規(guī)劃。

5. 提升透明度:增強內外部對財務狀況的理解,提升投資者信心,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的完善與執(zhí)行是企業(yè)穩(wěn)健運營的基礎,也是實現長期發(fā)展目標的關鍵。只有通過科學的財務管理,才能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更大的價值。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范文

對于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大家有了解過嗎以下是基本建設管理規(guī)定,大家可以認真閱讀,學習國家的法律知識!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范本

1、基本建設項目招標原則

學院基本建設招投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招投標的法律和法規(guī)進行。在整個招投標過程中必須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擇優(yōu)選擇承建單位。

2、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方式

(1)由國家和學院投資(工程概算造價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建設項目、專業(yè)分包項目,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建設單位。

(2)按照上海市的政府有關建設項目招標管理條例,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方式。

(3)工程造價(概算)超過200萬人民幣的建設項目、專業(yè)分包項目,應向市或區(qū)招標辦公室登記,并由學院委托有代理招標資質的中介服務公司編制施工圖預算和招標文件,經學院同意并取得市或區(qū)招標辦公室審核批準后,公開發(fā)布招標信息,實施公開招標。

(4)工程造價(概算)小于2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學院可自行組織招標工作。由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根據設計施工圖編制施工圖預算和招標文件,負責招標過程中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學院土建招標小組負責招標工作,招標過程接受學院紀委和基建修繕領導小組的監(jiān)督。

(5)工程造價(概算)小于10萬元人民幣的建設項目,由土建招標小組組長及基建、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討論,按程序擇優(yōu)選擇承建單位。

(6)由市財政投資“市政府采購中心”歸口管理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有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招標工作,學院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配合其工作。

(7)有特殊專業(yè)要求和具有一定專業(yè)配合難度的工程,可視具體工程情況討論決定招標方式。

3、工程投標單位的資質管理

(1)承包建設工程的相關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學院建設項目。嚴禁承建單位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學院建設工程。

(2)工程招標時,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審查(審核),為證明投標單位符合投標合格條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標單位應提供如下資料:a、有關確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書、法人證書)。b、過去三年內完成的與本工程相似的工程的情況。c、提供管理和執(zhí)行本合同擬在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的情況。

(3)工程造價超過人民幣2000萬的建設項目或某些特殊專業(yè)、大宗材料必須對該企業(yè)及其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疾旖M由院監(jiān)察、審計、基建規(guī)劃辦、使用部門等人員組成,考察結果應向學院土建招標小組如實匯報。

(4)學院土建招標小組或市、區(qū)招標辦公室根據公開報名結果,若合格報名單位過多,可以以資格預審的方法確定入圍單位,對入圍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參加投標。

(5)投標單位的資質要求一般為:工程造價>1000萬人民幣,并具有建筑一級、裝飾一級、市政一級資質;工程造價>100萬人民幣:建筑、裝飾、市政資質均在二級以上;設計、監(jiān)理、勘探單位資質應在乙級以上。特殊情況由學院土建招投標小組根據實際需要另行確定。

4、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程序

(1)基本建設項目公開招標程序(工程造價>200萬元項目)

根據市、區(qū)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有關條例,由招標代理負責辦理,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作相應配合。

(2)基本建設項目公開招標程序(工程造價小于200萬元)

預算金額小于200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由學院土建招投標小組負責招標,程序如下:

a、項目備案。在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市或區(qū)招標辦公室進行備案。

b、編制招標文件和發(fā)布招標信息?;ㄒ?guī)劃辦公室按規(guī)定要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經學院土建招標小組審查同意后發(fā)出招標信息。

c、資格預審。由土建招標小組對投標人送交的文件進行分析,確定合格的投標單位;若報名單位過多,以資格預審的辦法選擇入圍單位。

d、發(fā)放招標文件。將招標文件、圖紙和相關技術資料發(fā)放給入圍的投標單位,投標單位收到招標文件圖紙和有關資料后,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e、勘察現場?;ㄒ?guī)劃辦公室組織入圍投標單位進行施工現場勘察,了解施工現場環(huán)境情況,以獲取投標單位認為有必要的信息。

f、對投標單位的考察。由基建、審計、監(jiān)察及使用部門對需要考察的項目進行項目考察,要求投標單位提供類似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項目的原始施工合同、施工質量評定資料及施工項目管理人員名單作參考。

g、招標預備會。招標預備會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標文件中的疑問,解答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和勘察現場中所提出的疑問和問題。

h、工程標底的編制與送審。當招標文件的商務條款一定,即可進入標底編制階段。標底編制完成后應將必要的資料報送院審計處審定。

i、投標文件的接收。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進行密封加蓋單位公章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遞交給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接收投標文件后應將其秘密封存。

j、開標。在投標截止的日期后,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在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由院基建、監(jiān)察、審計共同舉行開標會議,按規(guī)定的議程進行開標。

k、評標。在學院紀委和基建修繕領導小組監(jiān)督下,由學院土建招標小組依據評標原則、評標方法,對投標單位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以往業(yè)績、優(yōu)惠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公正選擇中標單位。

l、定標。中標單位選定后由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代表學院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招標結果報基建修繕領導小組。

m、合同簽訂。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學院審計處代表學院與中標單位進行合同談判,由分管院長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3)基本建設項目邀請招標程序

邀請招標程序是直接向適合本工程施工的單位發(fā)出邀請,其程序與以上(2)相比,增加了發(fā)出邀請書的環(huán)節(jié),取消了資格預審的環(huán)節(jié)。

(二)基本建設材料(設備)采購制度

材料(設備)的質量關系到工程的百年大計,為進一步規(guī)范采購工作,提高采購工作的效率,切實推進基本建設廉潔自律,特制訂如下制度:

1、材料(設備)采購工作原則

(1)必須以國家、集體利益為重,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2)基本建設工程必須堅持安全優(yōu)質,積極采用先進、節(jié)約的材料。

(3)材料(設備)采購要做到優(yōu)質、優(yōu)價,采購程序規(guī)范、公開透明、貨比三家、集體決策、擇優(yōu)購置。

(4)所采購的材料(設備)必須明確產品的廠家、信譽度、品牌、規(guī)格、型號、標準、合格證、質保書、準用證、價格、提貨地點等,嚴防偽劣產品混入工程之中。各工作室應嚴格按照驗證、考察、核價、驗收的要求把好質量、價格及各項技術關,做到人人把關,一絲不茍。

(5)材料(設備)采購活動中如涉及供應商的任何“折扣”、“讓利”等,均應在實際采購合同中以“讓利”或“捐贈”形式體現。

(6)各工作室均要做好材料(設備)的信息收集和采購記錄,提高工作效率,在確保材料質量的同時,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7)各工作室在確定材料時,要嚴格控制材料(設備)的性價比,對同一內容的材料不得隨意進行拆分。

2、材料(設備)采購方式

(1)特種材料(設備)的采購方式

a、特種材料(設備)的采購原則上由學院以招投標方式進行確定。特殊情況經主管院長同意可由其他方式辦理。

b、由學院招標方式進行確定的材料(設備),項目管理工作室應提前30個日歷天填寫申請表,遞交本辦公室主任,由綜合管理工作室按本辦公室《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管理制度》的具體辦法負責招標工作。

c、項目管理工作室參與招投標過程中的設備推薦、實地考察、合同談判,設備驗收。

(2)由學院確定、總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

a、在招標文件上規(guī)定由學院確定,總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大宗材料(設備)

a、在招標文件上規(guī)定由學院確定的大宗材料(設備),由學院以招投標方式進行確定,特殊情況經主管院長同意可由其他方式辦理。

b、由學院招標方式進行確定大宗材料(設備),項目管理工作室應提前30個日歷天填寫申請表,遞交本辦公室主任,由綜合管理工作室按本辦公室《基本建設項目招標管理制度》的具體辦法負責招標工作。

c、項目管理工作室參與招投標過程中的設備推薦、實地考察、合同談判,設備驗收。

b、投標方在投標文件中未明確價格、品牌暫定價,由承包方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

a、單體項目單項總金額超過10萬元(含),除特殊情況外項目管理負責人需提前20個日歷天填寫申請表遞交辦公室主任,確定方式原則上由本辦公室(綜合管理工作室負責、項目管理工作室參與)會同審計、監(jiān)察等人員組成考察小組確定,特殊情況經主管院長同意可另行決定;

b、單體項目單項總金額小于10萬元,由項目管理工作室會同負責本項目的有關管理人員共同確定。

c、投標方在投標文件中已明確價格、品牌暫定價,由承包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

投標方在投標文件中已明確價格、品牌,由承包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項目管理工作室負責驗收、檢查,嚴格把關。若項目管理工作室認為投標方所提供的材料(設備)不能滿足工程質量要求而需要調整的,具體辦法如下:

a、單體項目單項總金額超過10萬元(含),除特殊情況外項目負責人需提前15個日歷天填寫申請表遞交辦公室主任,確定方式原則上由本辦公室(綜合管理工作室負責、項目管理工作室參與)會同審計、監(jiān)察等人員組成考察小組確定。特殊情況經主管院長同意可另行決定;

b、單體項目單項總金額小于10萬元,由項目管理工作室會同負責本項目的有關管理人員共同確定。

經過以上方法確定的材料(設備),由主辦工作室負責填寫材料(設備)確認單。原件由主辦工作室負責保管,其他工作室保存復印件。

關于我院奉賢新校區(qū)

建設項目材料(設備)采購制度的補充規(guī)定

根據2006年12月12日基建處、審計處就我院奉賢新校區(qū)基建項目材料(設備)采購的具體確定方法進行充分討論,形成統(tǒng)一意見,對基建規(guī)劃處二00六年三月制定的《基本建設材料(設備)采購制度》作如下補充:

一、在招標文件中由投標單位競爭性報價的材料(設備)確定方法(乙方采購)

1、投標文件中對材料(設備)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及價格表述完整、明確的: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會同本項目部的審計、質量監(jiān)理及有關人員進行審核,對符合設計要求及施工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予以采用(封樣);對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設計要求及施工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要求中標施工單位重新申報,原則上投標價格不予突破,如確有必要,允其作相應調整,項目負責人應按如下的調整方法執(zhí)行:

(1)調整價在原投標價之內的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會同本項目部有關人員予以調整,并填寫《材料(設備)流轉審核表》,經質量監(jiān)理、投資監(jiān)理、審計處、項目負責人簽字備案;

(2)調整價超出原投標價的:

a、單個子項目超出的總金額,在批準概算總投資之內且在1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會同本項目部有關人員進行調整,并填寫《材料(設備)流轉審核表》,經質量監(jiān)理、投資監(jiān)理、院審計處、項目負責人簽字備案;

b、單個子項目超出的總金額,在批準概算總投資之內且在1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會同本項目部的審計、質量監(jiān)理、投資監(jiān)理及有關人員進行調整,并填寫《材料(設備)流轉審核表》報本處,經以上人員及項目負責人、審計處負責人、基建規(guī)劃處負責人簽字。經同意后方可調整;但上報方案應不少于一個備選方案。

c、單個項目超出的總金額,突破批準概算總投資的,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在使用前的45天將已經質量監(jiān)理、投資監(jiān)理、審計處、項目負責人簽完字的《材料(設備)流轉審核表》報本處,由基建規(guī)劃處負責向主管院長提出申請,經同意以后方可調整。

2、投標文件中對材料(設備)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及價格表述不完整的: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要求投標單位申報完整;如需要調整的,按照本補充條例第一條第1款的方法進行。

二、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暫定工程、暫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確定方法

對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暫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的確定: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要求投標單位推薦三家及以上的廠商或品牌,并明確材料(設備)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及價格等內容,并在使用前的45天將《材料(設備)流轉審核表》報本處,由基建規(guī)劃處、審計處、項目部等相關人員共同予以確定。暫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的確定原則上價格不容許突破(工程確有需要且經院或處領導批準的除外)。

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指定工程、指定價格的材料(設備)采購方法

原則上由學院統(tǒng)一招標,各項目部需在使用前 90天(特殊情況下,最少不低于60天)向本處申報,具體工作由本處招標合約部負責。

(三)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現場等變更簽證制度

簽證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動態(tài)調整和管理,具有很強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因此,為進一步規(guī)范基本建設的項目設計,施工現場變更,提高工作效率,明確工作責任,合理控制建設資金,切實執(zhí)行基本建設廉潔自律的各項規(guī)定,特制訂以下簽證制度。

1、基本原則

(1)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原則。建設項目力爭做到以人為本、功能優(yōu)先、合理定位、節(jié)約成本。堅持勤儉節(jié)約的建設方針,建設資金要精打細算,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強化投資過程控制原則。各項目管理工作室要做到了解用戶需求、把握市場動態(tài)、控制設計深度、掌握施工節(jié)奏、強化投資過程控制。

(3)堅持同步核算原則。各項目管理工作室要嚴格做到變更、簽證與價格核算同步進行,對同一內容的施工現場工程變更不得隨意進行拆分。

2、實施辦法

(1)為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的現場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施工現場嚴格執(zhí)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度,所有對施工現場的任何指令都須經過項目負責人予以落實,所有的書面資料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總監(jiān)工程師簽字方為有效。

(2)項目管理工作室為做好控制設計,要積極主動的提出合理化建議,盡量減少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凡需設計變更的,除特殊情況外需提前15個日歷天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處長或主管院長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

(3)施工現場工程變更簽證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變更必須做到與價格核算同步。為確保由于變更引起的費用在預算所控制之內,每次變更金額為5萬元以下,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做好簽證所需的書面資料,報處長備案;每次變更金額為5萬元(含)以上,除特殊情況外需提前5個日歷天,由項目負責人向處長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附費用估算),變更引起的費用在預算所控制之內的,由處長負責征詢相關人員意見后,作出同意與否意見,變更引起的費用超出預算所控制的,須經主管院長同意后才能執(zhí)行。

3、工作流程

(1) 提出變更要求(設計變更、施工現場變更、校方或配套部門的要求):由項目負責人向處長提出書面變更要求報告(報告須明確:①變更理由;②變更費用的估算;③變更后費用是否在概算范圍內);

(2)處長審批:變更后費用在概算范圍內的,由處長負責征詢有關人員意見后予以批復;變更后費用超出概算范圍的,需經主管院長批準后予以批復 ;

(3)同意變更:根據同意變更批復單,由項目部通知設計院出具設計修改圖或施工單位出具技術核定單,并提出變更費用申請;

(4)填寫工程簽證單:由施工單位填寫工程簽證單,工程監(jiān)理根據變更理由和依據,確認變更內容和計算變更數量、項目負責人核對內容和數量后報投資監(jiān)理;

(5)審核變更費用:投資監(jiān)理根據變更理由和依據、內容和數量(同意變更批復單、設計修改圖或技術核定單、工程簽證單),審核變更費用(必要時可要求學校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內容和數量進行核對),審核結果經基建處和審計處同意后簽發(fā)項目部。

4、說明

(1)變更要求可以用工作聯系單的形式,費用估算及項目負責人、處長批復意見可書寫于聯系單下方,以便減少流轉周期;

(2)工程簽證單中工程監(jiān)理確認內容和計算數量可與施工同步進行,必要時可通知投資監(jiān)理同步參與。變更費用可以在審價時一并結算,但投資監(jiān)理必須做到同步跟蹤,對超出預算的費用及時通報。

(四)基本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管理包括:施工設計、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環(huán)境等方面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項目管理工作室要嚴格做好以下各個環(huán)節(jié):

1、主動協調建設工地上各施工企業(yè)與配套單位之間的關系,使他們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行使各自的工作職責。

2、督促、檢查各施工企業(yè)及專業(yè)配套單位安全生產機構的落實,安全制度的建立,安全技術的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發(fā)生任何安全事故。

3、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與學院的教學、生活區(qū)嚴格隔離,設立施工車輛專用通道,或制定出有明顯交通標志的施工車輛行車路線,確保師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

4、對施工現場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要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因建設項目的施工引起的破壞。

5、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氣物以及噪音、振動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和危害。

(五)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制定本制度:

1、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原則

(1)國家和學院撥款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財政部[2002]394號)文件的要求執(zhí)行。

(2)學院自籌資金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經費,必須以學院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批文或主管院長的書面批復為依據進行相應建設。

(3)注重功能優(yōu)先、節(jié)約經濟、合理使用等原則進行投資控制。

(4)基本建設項目經費應納入學院的專用帳戶,??顚S?。其費用應嚴格按工程進度、質量和合同約定預付或支付,財務部門按審計報告進行財務結算。

2、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

(1)做好決策階段的經濟參謀。在前期決策階段和方案設計階段做好工程項目的經濟論證,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強工程投資控制;不得擅自超預算、超面積、超標準進行建設。若由于特殊原因必須超出原預算標準的,應提請院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落實資金后方可執(zhí)行。

(2)項目管理工作室必須在項目開工前,會同設計單位一起做好建設經費的切塊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進行實施,做到先算后做。

(3)項目開工之前,項目管理工作室應按工程進程及施工合同內的資金使用要求制定資金使用計劃,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報主管院長和財務部門備案。

(4)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管理工作室要隨時掌握本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并及時、準確地了解國家和市場材料價格信息,在選材使用、施工工藝等方面盡可能做到挖掘潛力,提供合適、經濟的建材價格信息。

(4)施工階段出現影響造價的重大設計變更,要“先算帳后審批”,并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制度》程序進行運作。

(5)嚴格項目審核和審計制度,在項目過程中要充分發(fā)揮社會審計單位的作用進行投資過程控制,在項目竣工后要積極配合審計處和社會審計單位進行項目審計。

(6)項目審計結束后,項目管理組將審計結果報辦公室,并根據最終審計報告由財務處進行工程結算。

3、基本建設項目付款流程

(1) 由項目管理負責人根據施工單位的申請、投資監(jiān)理的核算以及項目進展的具體情況,負責填寫付款流轉單和付款支票(外單位管理的項目除外);

(2) 辦公室主任根據項目進程、合同付款方式審核;

(3) 主管院長審批;

(4) 辦公室專人負責向承建單位付款。

(六)基建處廉政建設制度

為了保證學院奉賢新校區(qū)建設正常、有序地推進,確保工程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同步發(fā)展,特制訂如下廉政建設:

1、基建處所有成員在各項工程建設活動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地方、學院有關廉政建設制度辦事,自覺接受學院領導和學院紀委、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自覺接受群眾監(jiān)督,以個人的自覺行動來維護基建規(guī)劃辦公室團隊良好的對外形象。

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科學、規(guī)范的管理方法,通過民主、透明的辦事模式,實現有序、高效的工作機制。

3、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嚴格管理隊伍,認真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建設過程中的任何問題,應及時處理、及時溝通、及時匯報,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4、對前來參與建設的任何單位,要進行嚴格考察和管理,不允許發(fā)生任何有親疏之分、弄虛作假和徇私等行為。

5、不打聽和透露有關招標、投標等過程中的任何信息,決不允許發(fā)現有類似暗箱操作、泄露標底等行為。

6、對于參與建設的單位要保證正常的業(yè)務交往,不允許參加參與建設單位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宴請、旅游等活動;不允許在施工方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允許接受施工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如無法拒絕,應在一個月內上繳學院紀委。

7、工作人員不允許要求參與建設的單位為其本人或其家屬住房裝修和婚喪嫁娶等提供方便。

8、不向參與建設的單位介紹家屬或親朋好友參與有關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

9、不得與參與建設的單位就施工承包、工程費用、材料驗收和工程質量及處理方法等進行私下商談或達成默契。

10、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部門及學院制定的《新校區(qū)建設廉政規(guī)定》、《關于加強新校區(qū)工程建設和監(jiān)督的若干意見》等的有關規(guī)定。

第2篇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辦法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guī)范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zhí)行。

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yè)財務并軌的單位,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zhí)行、控制、監(jiān)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后,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極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xù)之日起30日內,向同極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照規(guī)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帳務設置和帳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guī)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tài)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本金。

本規(guī)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認。

第八條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 ,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zhí)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fā)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yè)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財政。

第十六條: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施工企業(yè)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按照規(guī)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

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服復懇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jiān)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xù)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帳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yè)債卷發(fā)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yǎng)、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fā)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支出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fā)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fā)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險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yè)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費性質開支。

業(yè)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椐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并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guī)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一。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發(fā)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非經營性項目發(fā)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務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機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guī)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

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fā)生的 營業(yè)性收入等;

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試運行期間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執(zhí)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guī)定期限執(zhí)行。個別行業(yè)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guī)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建成,工業(yè)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guī)定試車考核欺瞞)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yè)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

凡已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一條: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后收入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guī)定,堅持按照規(guī)定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公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xù)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政、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規(guī)定:

(一)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帳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項目

1.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2.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二)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guī)定批復。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后,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各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的 ,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財政部1998年印發(fā)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guī)定》(財基字[1998]4號文)同時廢止。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1: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表

附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附1:

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表

單位:萬元

工程總概算

費率(%)

算例

工程總概算

建設單位管理費(h)

1000以下

1.5

a

a×1.5%=h

1001-5000

1.2

b

15+(b-1000)×1.2%=h

5001-10000

1

c

63+(c-5000)×1%=h

10001-50000

0.8

d

113+(d-10000)×0.8%=h

50001-100000

0.5

e

433+(e-50000)×0.5%=h

100001-200000

0.2

f

683+(f-100000)×0.2%=h

200000以上

0.1

g

883+(g-200000)×0.1%=h

附2: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表式略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填制說明

一、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1.表中各有關項目的設計、概算等指標,根據批準的設計、概算等文件確定的數字填列。實際指標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完成情況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項的實際數是指建設項目從開工之日起至達到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fā)生的全部基本建設支出。

3.表中設計概算批準文號根據實際批準的文件分別填列。

4.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還遺留的少量尾工,這部分工程的實際成本,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估算,并作說明,完工以后不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1.表中資金來源項下“基建撥款”各項、“項目資本”、“項目資本公積”、“基建借款”、“上級撥入投資借款”、 “企業(yè)債券資金”和資金占用項下“交付使用資產”、“待核銷基建支出”、“非經營項目轉出投資”等項目,填列項目自開工建設至竣工止的累計數。

2.表中其余各項目填列辦理竣工驗收吮的結余數。

3.補充資料的“基建投資借款期末余額”反映竣工時尚未償還的基建投資借款數。

4.資金占用總額等于資金來源總額。

三、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表中各欄數字應根據“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中相應項目的數字匯總填列,并分別與竣工財務決算表中有關數字相符。

四、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本表是用來反映交付使用資產的詳細內容。編制時,對各項內容要分類填列。

第3篇 三民醫(yī)院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人民醫(yī)院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與監(jiān)督,確保基建施工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基建財務制度和文件精神,結合醫(yī)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基建財務管理與領導機構

基建財務業(yè)務的執(zhí)行由財務科負責,由財務科科長、基建會計和出納組成基建財務小組,隸屬于主管院長領導,同時接受上級相關部門指導。

第三條:基建財務小組職責

1.管理基建工程款項的撥入、支付和結算;

2.編制基建財務收支計劃;

3.參與基建項目預算、審核、驗收、合同簽訂、決算;

4.制定醫(yī)院基建財務制度;

5.監(jiān)督基建工程合同的執(zhí)行;

6.其他有關基建財務事項。

第四條:基建支出審批權限

經審核的基建投資工程項目的進度預付款、結算款、設計費及零星支出,應以單個項目為單位,按醫(yī)院資金審批制度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基建財務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基建財務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guī)定,違反合同條款和審批手續(xù)不全的基建款項,有權拒付,并應及時向院領導闡述理由。

第五條:基建項目預算審核與確認

1.經批準的基建項目,由基建主管部門做出概算(預算),并附該項目的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交基建財務小組復核簽章后,報基建領導小組審定,必要時由基建財務小組再送上級主管部門復審后確認。

2.不經過基建財務小組審核及簽字的基建預算無效。

3.經確認的工程預算合同和招標文件應留存基建財務一份,以備查驗,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后結算的重要依據。

4.需公開招標的基建項目,應嚴格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有關招、投標的文件精神進行,特別是要做好預算(標底)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基建項目合同的簽定

當施工隊伍確定后,通常以乙方命名,則甲、乙雙方簽定合同前,雙方應就工程施工等事項充分醞釀。經甲、乙雙方簽定的合同,應存留一份給財務以備查驗,這是支付工程款項的依據。

第七條:基建工程款項的支付與結算

1.應按上級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基建資金應在銀行開立專戶進行管理,定期對賬、核算,并應與醫(yī)院其他賬戶資金分開實行專戶專賬管理。

2.基建工程款的支付數額,最多只能以當時賬面基建項目資金為限,不能挪用醫(yī)院其他資金墊支,特殊情況需動用醫(yī)院其他賬戶的資金,須由基建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并憑醫(yī)院領導批示,通知財務執(zhí)行。

3.基建工程款一般以支票支付;確需現金支付,須由施工單位出具說明書,經財務科長審核,醫(yī)院領導簽字同意。

4.乙方收取甲方的工程款項,不論多少,一律應出具正式發(fā)票交財務入賬。無正式發(fā)票者不予結算(預付款、進度款在工程結賬時必須補正式發(fā)票)。

5.基建工程進度預付款及結算款,按國家規(guī)定的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以及甲、乙雙方簽訂的工程合同等有關條款的約定,須經基建財務小組審核簽字,由醫(yī)院領導批準后方可支付。

6.乙方如有違反合同行為,應由基建主管部門及時通知財務,凍結乙方應得工程款,待正確履行合同后才解凍。

7.基建結算結束后,基建財務小組應在一星期內組織核算,列出財務報表,提交醫(yī)院領導審核、批準,然后報上級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財務人員必須保證基建款按時足額支付。

8.基建財務小組應在施工期間定期或不定期核對賬目,分析工程用款情況。財務人員發(fā)現支付有超支或未按合同條款支付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以便采取措施。

第八條:基建工程的驗收與移交

1.基建工程完工后,甲方須按規(guī)定組織驗收。除有關單位人員外,甲方應報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工作。如發(fā)現工程未按設計施工,質量達不到技術要求等問題時,應及時向基建領導小組報告,以便采取彌補或處罰措施。

2.有返工的工程,應在返工后重新組織驗收。但因乙方質量等責任問題造成甲方損失,應按合同及甲、乙雙方補充協議執(zhí)行,基建財務人員對不履行合同及補充協議條款的行為有權拒付工程款。

3.從工程竣工后到正式結算前,甲方停止支付該項目工程款余額(含結算款),特殊情況需付款時,憑院長簽字批準,由基建財務執(zhí)行。

4.乙方將工程建設項目移交給甲方后,應造冊登記整個工程建設項目財產明細表,根據醫(yī)院管理與使用需要,再移交給具體管理、使用部門,明確經濟責任。同時,在基建賬戶中結轉到行政賬戶中增加固定資產。

第九條:對基建項目籌建、施工、驗收舞弊行為的處罰

凡在醫(yī)院各級項目建設中有下列舞弊行為者,醫(yī)院將作出相應的處罰或上報紀檢部門,構成刑事犯罪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1.泄露有關基建項目的標底、預算等秘密者;

2.借工作職務之便收取施工單位的好處費者;

3.故意制造施工方面的困難等事端而追加預算者;

4.協同施工隊伍(乙方)偷工減料者;

5.在驗收過程中隱瞞質量問題者;

6.與乙方串通騙取甲方資金,造成甲方損失者;

7.有其他舞弊行為者。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匯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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