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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在地質工程領域,安全生產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安全責任制、風險評估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制度、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制度,以及安全考核與獎懲制度。這些制度相互支撐,構成了保障項目安全運行的基石。
是指什么
生產制度是指企業(yè)在地質工程作業(yè)中,為確保安全生產、預防事故、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它明確了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工作流程和標準,旨在通過規(guī)范操作行為,提升安全意識,降低事故風險。
重要內容
1. 安全責任制:明確從項目經理到一線工人的安全職責,確保每個人都對自己的安全行為負責。
2. 風險評估:定期進行地質災害、施工環(huán)境等因素的風險評估,提前采取預防措施。
3. 安全教育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其安全防范能力。
4. 應急處理:建立快速響應的應急預案,應對突發(fā)安全事件。
5. 檢查與整改: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整改,防止隱患演變成事故。
制度流程
1. 制定制度:根據項目特性和法規(guī)要求,制定全面的安全生產制度。
2. 宣傳教育:組織員工學習制度內容,確保人人了解并遵守。
3. 實施監(jiān)督:管理層定期巡查,確保制度執(zhí)行到位。
4. 評估反饋:收集執(zhí)行情況,對制度進行定期評估和修訂。
5. 獎懲執(zhí)行:對遵守制度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地質工程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旨在激勵員工遵守規(guī)定,提高整體安全水平。獎懲不僅包括物質獎勵,也包括晉升機會和其他榮譽,而懲罰則可能涉及經濟罰款、職務調整甚至解除合同。這一制度的實施,旨在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促進項目的順利進行。
地質工程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范文
第1篇 地質工程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
具體獎罰制度詳見《中國地質工程集團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 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
第1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獎或物質獎:
(1)認真執(zhí)行本條例,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2)在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發(fā)明,技術改進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2、獎金來源可在公司獎勵基金和罰款中提取。
第2條 對于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教育不改的應給予處分:
(1)違章作業(yè)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fā)現有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fā)生事故的;
(4)發(fā)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者嫁禍他人的;
(5)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不執(zhí)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和治理塵毒作業(yè)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職工繼續(xù)在塵毒作業(yè)環(huán)境下從事生產,導致職業(yè)病的;
(7)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8)發(fā)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修,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3、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4、公司必須貫徹本條例,搞好勞動保護和堅持安全生產的模范。
第2篇 某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保證工傷事故及時報告,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根據建設部第三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
三、因工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總公司報告,10小時之內向總公司提交傷亡事故的快報,主要內容如下: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2.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公司必須在24小時之內(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為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和錄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凡屬四級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構成。其主要職責:
1.組織技術鑒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5.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屬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公司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做到事故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
六、事故單位按規(guī)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guī)定上報。
七、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地質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保證工傷事故及時報告,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根據建設部第三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
三、因工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總公司報告,10小時之內向總公司提交傷亡事故的快報,主要內容如下: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2.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公司必須在24小時之內(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為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和錄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凡屬四級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構成。其主要職責:
1.組織技術鑒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5.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屬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公司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做到事故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
六、事故單位按規(guī)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guī)定上報。
七、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為保證工傷事故及時報告,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根據建設部第三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
三、因工傷亡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向總公司報告,10小時之內向總公司提交傷亡事故的快報,主要內容如下: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
2.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公司必須在24小時之內(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為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和錄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凡屬四級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構成。其主要職責:
1.組織技術鑒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3.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5.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屬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調查,公司和事故單位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做到事故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工作。
六、事故單位按規(guī)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guī)定上報。
七、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 地質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
具體獎罰制度詳見《中國地質工程集團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 安全生產獎罰考核制度
第1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獎或物質獎:
(1)認真執(zhí)行本條例,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2)在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發(fā)明,技術改進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2、獎金來源可在公司獎勵基金和罰款中提取。
第2條 對于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教育不改的應給予處分:
(1)違章作業(yè)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fā)現有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fā)生事故的;
(4)發(fā)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者嫁禍他人的;
(5)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不執(zhí)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和治理塵毒作業(yè)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職工繼續(xù)在塵毒作業(yè)環(huán)境下從事生產,導致職業(yè)病的;
(7)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8)發(fā)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修,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3、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4、公司必須貫徹本條例,搞好勞動保護和堅持安全生產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