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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煤礦防治水安全信息報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定期報告:礦場需定期向上級管理部門提交防治水工作的詳細報告,包括但不限于水源狀況、防治措施、隱患排查及處理情況。
2. 突發(fā)事件報告:一旦發(fā)生水災或其他涉水安全事故,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報事故詳情。
3. 檢測數據報告:監(jiān)測井下水質、水壓等關鍵指標,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4. 防治方案報告:針對潛在風險,制定并提交防治水方案,包括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內容是什么
這些報告內容應包含以下幾個要點:
- 實地勘查結果:詳述礦井周圍水源分布、地下水動態(tài)及可能的水源威脅。 - 防治設施狀態(tài):報告防排水設備的運行情況,包括設備維護、更新和性能測試。 - 安全評估:對礦井防水系統(tǒng)進行定期評估,分析其抵御水源入侵的能力。 - 應急演練記錄:展示礦場進行的應急演練,以驗證應對水災的準備程度。 - 整改措施:針對排查出的隱患,提出具體的整改計劃和時間表。
注意事項
1. 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隱瞞或篡改數據,以免誤導決策。
2. 報告應及時,延誤可能導致延誤應對,增加風險。
3. 語言清晰,專業(yè)術語需準確無誤,避免產生歧義。
4. 強調預防為主,突出早期預警和風險控制的重要性。
5. 對于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和跟進機制,確保執(zhí)行到位。
6. 安全信息的共享與溝通,提高全員對防治水安全的認識和警惕性。
在實施煤礦防治水安全信息報告制度時,管理層需密切關注報告內容,結合實際情況做出科學決策,以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和礦產資源的可持續(xù)開采。
煤礦防治水安全信息報告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一、 會議目的
1、總結本周內各采掘工作面生產情況及各項防治水工作落實、完成情況;
2、分析下周各采掘工作面前方可能出現(xiàn)的水害隱患情況,并作出相應的水害預報通知;
3、根據礦生產計劃,安排好下周防治水重點工作。
二、會議參加人員
1、會議由地測主管技術員負責主持(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相關技術員主持);
2、參加會議人員為生產管理部相關人員,包括:地測副總、地測副部長、地質技術員及全體地質組人員等;
3、會議召開時間原則上為每周五,特殊情況需要更改會議時間的,提前一天在班前會上通知。
三、會議各項具體工作安排
1、由主管技術員根據采掘接替情況,及時提供井下各作業(yè)場所近期施工重點及隱患情況;
2、由周一防治水隱患排查人員及時匯報排查隱患情況及現(xiàn)場落實情況;
3、及時傳達近期防治水重點工程的宣傳,做到工作現(xiàn)場情況及監(jiān)督情況及時傳達到每名地質職工;
4、由地質防治水技術員傳達近期會議精神,及各項防治水工作的具體安排情況;
5、會議由地測副總做總結講話,及時落實各項工作,做到各項工作落實到人。
四、會議內容
1、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政策、法規(guī)、礦安全辦公室精神;
2、對本周內存在的各種水害隱患和安全工作重點,做出總結及提出針對性防治措施;
3、分析下周重點地段、特殊地段存在的水害隱患及防治措施;
4、討論研究水害防治的有效措施,確保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產;
5、按防治水有關技術規(guī)定,嚴格落實水害排查“五步法”, 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平穩(wěn)推進。
五、會議紀律及參加人員要求
1、上述會議參加人員范圍及召開時間原則上不變,到時準時召開,會議必須服從做到:小會服從大會,專業(yè)會議必須服從綜合會議,避免會議沖突。
2、參加會議人員要提前做好發(fā)言準備及隱患排查的材料,在發(fā)言匯報中簡明扼要,突出重點,盡量壓縮會議時間,提高會議效率。
3、建立會議考勤制度。凡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準時到會,不得遲到、隨意換人或無故缺席。如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會議的,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否則,對遲到者罰款10元,對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對無故換人者罰款20元,對早退者罰款20元;
4、與會期間,不準閱讀報紙、雜志等,不準打盹、睡覺,必須將手機關閉或調為靜音,不準接聽電話。對手機響鈴者罰款10元,對閱讀報刊者罰款10元;
5、會議期間不準隨便出入,不準接待客人及處理其他事物(特殊情況除外),如會中離開會場10分鐘以上或因故需退場,必須向會議主要領導請假;
6、會議期間,與會者要做好記錄,對技術分析中安排的具體事宜,會后要認真組織落實;
7、會議過程中的罰款由地質主管技術員負責記錄,月底負責統(tǒng)計。
生產管理部
第2篇 某煤礦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1、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公司有關細則、規(guī)定 ,對違反規(guī)程及條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刑事責任的移交執(zhí)法機關處理。
2、因對礦井生產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了解不夠,提供水文地質資料不及時,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3、對可能發(fā)生突水的區(qū)段,未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造成水害事故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一定的處罰。
4、未及時編制防探水預報通知及其它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責任人當月工資的50%。
5、對管轄內所提資料的可靠性及因處理失誤而造成的事故負責。
第3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搞好我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工作面施工前,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探水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探水工作結束后,勘探隊技術負責人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填寫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4、探水工作結束后,勘探隊技術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進行交接班,同時在《安全確認移交單》上簽字。
5、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xiàn)工作面現(xiàn)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防治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未簽字的必須停止作業(yè)。
第4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1、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公司有關細則、規(guī)定 ,對違反規(guī)程及條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刑事責任的移交執(zhí)法機關處理。
2、因對礦井生產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了解不夠,提供水文地質資料不及時,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3、對可能發(fā)生突水的區(qū)段,未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造成水害事故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一定的處罰。
4、未及時編制防探水預報通知及其它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責任人當月工資的50%。
5、對管轄內所提資料的可靠性及因處理失誤而造成的事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