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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在企業(yè)日常管理中,考勤請銷假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類制度通常涵蓋多種類型的假期,包括但不限于:
1. 年休假
2. 病假
3. 事假
4. 婚假
5. 產(chǎn)假/陪產(chǎn)假
6. 喪假
7. 公司規(guī)定的特殊假期(如法定節(jié)假日、調休等)
內容是什么
這些假期的申請與審批需遵循一定的流程。員工應提前提交書面或電子申請,詳細說明請假原因及天數(shù),并附上必要的證明材料。例如,病假可能需要醫(yī)生的診斷證明,而婚假則需要提供結婚證書。審批通常由直接上級進行,復雜或長期的假期可能需經(jīng)過人力資源部門的復核。
在請銷假期間,員工的工作交接也至關重要。確保職責的連續(xù)性,避免因個人休假影響團隊的整體運作。公司應記錄每個員工的假期情況,以便于年終考核和薪酬計算。
規(guī)范
1. 請假審批應公正透明,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袒。
2. 員工應如實申報,嚴禁虛假請假。
3. 請假期間,員工應保持通訊暢通,以便應對緊急情況。
4. 未經(jīng)批準的缺勤視為曠工,將受到相應處罰。
5. 公司需定期更新和公示考勤政策,確保員工了解并遵守。
重要性
考勤請銷假制度的嚴格執(zhí)行,不僅維護了企業(yè)的正常運營秩序,也保障了員工的權益。它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工作環(huán)境,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滿意度。通過規(guī)范化的管理,可以減少因個人原因導致的工作中斷,提高整體工作效率。因此,理解和遵守這一制度對于企業(yè)和員工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考勤請銷假制度范文
第1篇 考勤請銷假制度
1、 工人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考勤由當班跟班礦長執(zhí)行。
2、 調度室、監(jiān)控室、礦長、安全礦長、生產(chǎn)礦長、機電組、技術人員由礦長負責考勤。
3、 所有人員請假必須經(jīng)其主管領導同意后上報礦長。
4、 請假必須有假條,請假時間以假條所列時間為準。
5、 考勤必須以實際為準,上半個班則考勤半天,嚴禁以半天代替一天。
6、 所有請假人員回來后,必須先后其主管那兒銷假,然后上班。
7、 人員請假以領導批準同意后方準離開,嚴禁請人帶假條或帶口信式的霸王假,否則以曠工處理。
8、 請假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歸隊,否則超期一天按曠工處罰一天。
9、 主管及領導同意假期時,必須考慮出勤人數(shù)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代班問題。
第2篇 考勤請銷假外出告示制度
考勤請銷假和外出告示制度
1、大廳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離崗,不串崗聊天。
2、上班時間:上午:8:00―11:45,下午2:30―5:45。
3、工作人員因事(病)等原因需要請假的,應事先填寫請(銷)假條,經(jīng)主管會計、帶班主任加注意見后,中心主任批準,方可休息,上班后及時銷假。
4、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辦事,需向帶班主任請示,由帶班主任統(tǒng)一安排,離崗告示,不得隨意缺崗、離崗,影響正常報賬業(yè)務。
5、帶班主任負責考勤檢查,記錄當日工作人員出勤情況,辦公室月終進行統(tǒng)一匯總。
6、大廳實行崗位健康補助,按實際考勤每人每天5元,按月考核發(fā)放,缺勤一天扣5元,遲到一次扣2元。
第3篇 考勤請銷假公休假制度
為了加強機關工作紀律,嚴格按時上、下班,維護本院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和<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院實際,經(jīng)黨組2023年4月15日會議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條本院各部門及人民法庭要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建立健全本部門或本庭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二條本院實行點名和查崗相結合的考勤制度
(一)政治處每天早上8:15在法院五樓點名。
(二)上午點名后和其他時間由政治處和監(jiān)察室聯(lián)合采取查崗方法考勤。
(三)上、下班時間按照國家機關作息時間執(zhí)行。
(四) 出外公務的辦理。干警出外公務半天以內的,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在警務室<外出公務人員登記冊>登記;出外公務1天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填寫公務審批單交政治處登記備案,同時在警務室登記;出外公務1天以上的,報告部門負責人,由分管院長審批,填寫公務審批單交政治處登記備案。
出外公務1天以上的,審批期限屆滿或提前回院,公務人到政治處報到。
(五)基層法庭干警參加早點名,在法庭工作期間由庭長考核干警出勤情況,由庭長指定專人負責認真如實填報。政治處、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基層法庭考勤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抽查。
(六)政治處對干警的考勤情況每月通報一次。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5個工作日或兩個月內累計10個工作日不上班的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取消評先評優(yōu)資格,取消福利待遇。
(七)對工作年限滿30年且年齡在53周歲以上的工作人員,倡導積極工作,遵守工作紀律,對其出勤情況登記管理。
第三條每月對干警遲到情況進行通報。對每月遲到超過5次以上的,由紀檢組進行誡勉談話。
第四條請法定假的視為全勤。
第五條嚴禁工作時間無故脫崗、辦私事,嚴禁上班時利用電腦從事游戲、上網(wǎng)聊天等娛樂活動。嚴禁上班時間到茶社、歌廳、洗澡中心等休閑娛樂場所活動。上班時間應保持通訊設備暢通。
第六條本院領導、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及政工部門不定期進行查崗,或采取暗訪、電話抽查等方式對機關各部門和人民法庭的工作紀律進行督促和檢查。
第七條每月曠工超過2天,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曠工人員按曠工天數(shù)扣發(fā)個人工資。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法>處理。
第二章 請銷假制度
第八條請銷假的辦理。
(一)請假
1、請事假的,1天以內(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5天以內(含5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院領導批準;超過5天的(病假須有醫(yī)院疾病證明)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院長批準。
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由主管領導批準,超過3天須經(jīng)院長批準,除病假和婚喪嫁娶外請假超過1個月的,須辭去負責人職務。
所有請假均在政治處登記備案。
2、開會、集體組織學習、院里組織的各種活動等,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院黨組成員、中層正職干警由院長批準。中層副職以下干警由組織會議的院領導批準。請假須在政治處登記備案。
3、參加點名考勤的工作人員,全年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不包括公休假)、事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不包括公休假),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
(二)銷假。
假期屆滿,請假人到政治處進行銷假。
第九條超假不歸為曠工。
第十條婚假、產(chǎn)假依有關規(guī)定辦理。婚假、產(chǎn)假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jīng)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政治處備案。
第十一條本院干警直系親屬去世可請喪假,由分管院領導批準,報政治處備案。
第十二條因病不能上班的,首次請假憑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和醫(yī)生病休建議逐級批準并報政治處登記備案,繼續(xù)請病假的,憑醫(yī)院診療記錄和醫(yī)生病休建議逐級批準并報政治處登記備案,病假期間工資福利按國務院<國家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guī)定>執(zhí)行。請事假的,請假期間工資福利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各條款中請假期限減半。工齡超過30年的一般工作人員,不扣除請假期間的工資。
按上款規(guī)定需扣除工資的,由政治處統(tǒng)計報告,紀檢組審批,交院后勤服務中心財務室執(zhí)行。
第十三條子女婚嫁等個人事務必須辦理,經(jīng)部門負責人同意分管領導批準可請事假。
第十四條本院政治業(yè)務學習、各種會議或者集體活動每缺曠1次,按曠工1天處理;出現(xiàn)2次的,由分管領導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章 公休假制度
第十五條落實年公休假制度。參加工作已滿1年以上的在職干警享受法定的休假。年休假期:參加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假10天;滿20年休假15天;逢法定節(jié)日順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休假的假期。
(一)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十七條鼓勵干警休假,確因崗位需要,不能休假的,給予適當補助。各部門根據(jù)本部門工作和干警個人實際,年初對年公休假作出統(tǒng)籌安排,并報政治處備案。享受年休假的干警必須在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休假完畢,逾期不予補休,特殊情況分期休假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原與之相抵觸的規(guī)定自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