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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廣州市商品房預售專用款賬戶監(jiān)管協議書
甲方:廣州市商品房預售款監(jiān)督管理小組
乙方:_________分行/支行(監(jiān)控銀行)
丙方:_________(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規(guī)范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行為,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經甲、乙、丙方協商,就位于廣州市_________區(qū)_________路_________ 地段,項目名稱為_________,監(jiān)控賬號為_________樓盤的預售款收存和劃撥使用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權利
1.甲方負責對商品房預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并貫徹實施《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
2.乙方在為丙方辦理預售款撥付時,應要求丙方出具《預售款專用資金撥付批準書》。
3.進入監(jiān)控帳戶的預售款未經甲方同意撥付的,一律不準使用。
4.樓宇竣工后,丙方憑竣工驗收證明向甲方申請辦理監(jiān)控帳戶銷戶手續(xù)。經甲方審核批準銷戶的, 丙方持銷戶批準書向乙方辦理帳戶取消監(jiān)控手續(xù)。
5.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甲方可以向預售人(丙方)收取監(jiān)督管理款項千分之二的監(jiān)督管理服務費。在工程建設期內,丙方向甲方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經甲方審核同意支付的,按撥付數額收取千分之二的監(jiān)督管理服務費。
二、義務
1.甲、乙、丙三方必須嚴格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具體要求開設監(jiān)控專戶及簽定本協議。
2.甲方應在收到丙方使用預售款申請之日起五天內作出答復對不同意使用的,應當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3.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開展監(jiān)管工作,按甲方批準的支付額給丙方辦理預售款撥付。
4.乙方須將所有按揭貸款劃入監(jiān)控帳戶,不得直接支付給丙方或轉作它用。
5.乙方須按甲方的要求于每個工作日將前一天監(jiān)控帳戶的預售款收支情況填報到《房屋管理系統(tǒng)》上,同時要及時在《房屋管理系統(tǒng)》上對監(jiān)控帳戶內所收到的每一筆預售款作上標記。
6.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預售款。
7.丙方應根據《房屋管理系統(tǒng)》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與預購人協商擬訂合同條款并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應要求預購人按《商品房預售款繳款通知書》將購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監(jiān)控帳戶,并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為預購人換取交款收據。
8.丙方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10天內,向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確認手續(xù)。在辦理合同備案確認手續(xù)時,丙方應同時附送銀行出具給預購人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專用帳戶的憑證。
9.丙方經甲方批準撥付取得的預售款項,在項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10.丙方必須遵守《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監(jiān)督,切實保障預購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責任
丙方違反規(guī)定直接收存預售款的,甲方應責令其改正。對情節(jié)嚴重的,應降低或注銷其房地產開發(fā)資質,并處以違法使用款項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同時,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四、其他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公章)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丙方:_________(公章)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補充協議書通用范本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 中文全稱:______
英文全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傳 真: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認為,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就北京房產預售、預購事宜所訂立的編號為 號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以下簡稱'該契約')存在未盡事宜,故雙方依據該契約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于該契約訂立的同時,就該契約之未盡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 該契約中所述的房價款(亦即購房價款),定金及違約金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若以港元支付,則按支付當日的美元的換率計算。
第二條 甲方有權用其他質量,價格相當的材料和設備替代契約附件三所列之內容。
第三條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該契約之規(guī)定終止該契約、沒收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契約之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有權從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中扣除該違約金,余款退還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不足以支付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損失大于乙方該違約金,乙方還須就超過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第四條 甲方應按契約規(guī)定應具備的時間和條件,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發(fā)出房產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即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使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日期相應延遲交付而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
1.為遵守該契約簽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北京市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與規(guī)定;
2.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政府部門的延遲有關文件的批準。
但以上原因須經北京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作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責任的依據。
第五條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購房屋可按契約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享受保修,但屬下列情況不予保修:
1.燈具、漏電保護開關及龍頭、水掣等易損零部件;
2.經乙方或用戶改動的設施及/或設備及因改動而損壞的項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情況;
4.因第三者責任而導致的損壞;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養(yǎng)、維護不善而造成的設施及/或設備失靈、損壞者。
第六條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時或于甲方要求時簽署在物業(yè)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北京房產物業(yè)管理的公約、規(guī)則等文件,按照交納有關管理、維修、服務等費用。乙方保證遵守該等文件之規(guī)定。物業(yè)區(qū)的所有房屋樓宇(包括乙方所購房屋)將由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全權管理,直到物業(yè)管理委員會選定物業(yè)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條 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發(fā)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后十四個工作日內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屆時乙方除須按約定的付款方式之規(guī)定交清應付之全部購房價款外,還須同時支付管理費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未依約付款,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并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如乙方雖依約付款,但未按此條規(guī)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則視為甲方已按期并實際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條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視為按期并實際交付)后,不論乙方是否已經實際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損害或房屋外部或內部之設備、設施的滅失或被破壞,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乙方所購房屋只可作為住宅使用,乙方擁有和/或使用該房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guī)及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約規(guī)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yè)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其所購房屋的結構、外觀、設備設施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業(yè)區(qū)內其他房屋單位業(yè)主或住戶的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下列各種稅費,由甲、乙雙方按下列的規(guī)定分別交納:
1.因簽署和執(zhí)有該契約之正本而發(fā)生的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納;
2.因房產買賣而發(fā)生的契稅由乙方交納;
3.因房產交易而發(fā)生的交易手續(xù)費,由甲、乙雙方各交納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產權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而發(fā)生之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由乙方交納;
5.因房產買賣而發(fā)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法律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6.其它應交納而未在此列明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
7.因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與轉受讓人依政策有關規(guī)定予以承擔;
8.因國家開征及/或收取新的稅費而發(fā)生的稅金或費用,按國家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如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應在其與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及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經辦理預售轉讓登記后,乙方在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轉受讓人享有和承擔。乙方在轉讓前所應承擔而未承擔的違約責任,轉讓后由轉受讓人向甲方承擔。若乙方及轉受讓人未能按規(guī)定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則視為該轉讓無效,乙方應繼續(xù)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乙方取得該房屋產權后如將房屋轉讓、贈與、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證乙方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將書面無條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約、規(guī)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否則,甲方及/或物業(yè)區(qū)內之其他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該房屋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已經書面接受上述公約、規(guī)則、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后,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該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述有關預售預購登記及買賣過戶手續(x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件手續(xù),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均是該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在訂立該契約之時同時簽署,與該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經甲、乙雙方辦理完預售、預購登記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共同申請,由公證處對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進行公證。
第十六條 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做參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七條 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附簽。
第十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系地址、電話等若有任何變化,該方均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發(fā)給對方的任何通知均應按合同載明的地址、收信人以xx特快專遞方式發(fā)出。從發(fā)出之日起計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不論對方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于是日送達對方。
第十九條 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執(zhí)有二份,公證處執(zhí)有一份。
甲方(簽署):______ 乙方(簽署):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
第3篇 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補充協議書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中文全稱:_____
英文全稱: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冊地址: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 號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_
傳真: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認為,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 北京 房產預售、預購事宜所訂立的編號為_____號的《北京市外銷 商品房 預售契約》(以下簡稱“該契約”)存在未盡事宜,故雙方依據該契約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于該契約訂立的同時,就該契約之未盡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該契約中所述的房價款(亦即 購房 價款), 定金 及 違約金 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若以港元支付,則按支付當日的美元的換率計算。
第二條甲方有權用其他質量,價格相當的材料和設備替代契約附件三所列之內容。
第三條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該契約之規(guī)定終止該契約、沒收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契約之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有權從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中扣除該違約金,余款退還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不足以支付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損失大于乙方該違約金,乙方還須就超過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第四條甲方應按契約規(guī)定應具備的時間和條件,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發(fā)出房產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即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使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日期相應延遲交付而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
1.為遵守該契約簽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北京市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 法規(guī) 與規(guī)定;
2.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政府部門的延遲有關文件的批準。
但以上原因須經北京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作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責任的依據。
第五條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購房屋可按契約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享受保修,但屬下列情況不予保修:1.燈具、漏電保護開關及龍頭、水掣等易損零部件;
2.經乙方或用戶改動的設施及/或設備及因改動而損壞的項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情況;
4.因第三者責任而導致的損壞;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養(yǎng)、維護不善而造成的設施及/或設備失靈、損壞者。
第六條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時或于甲方要求時簽署在物業(yè)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北京房產物業(yè)管理的公約、規(guī)則等文件,按照交納有關管理、維修、服務等費用。乙方保證遵守該等文件之規(guī)定。物業(yè)區(qū)的所有房屋樓宇(包括乙方所購房屋)將由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全權管理,直到物業(yè)管理委員會選定物業(yè)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條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發(fā)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后十四個工作日內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 代理 機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屆時乙方除須按約定的付款方式之規(guī)定交清應付之全部購房價款外,還須同時支付管理費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未依約付款,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并有權追究其 違約責任 ;如乙方雖依約付款,但未按此條規(guī)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則視為甲方已按期并實際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條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視為按期并實際交付)后,不論乙方是否已經實際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損害或房屋外部或內部之設備、設施的滅失或被破壞,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乙方所購房屋只可作為住宅使用,乙方擁有和/或使用該房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guī)及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約規(guī)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yè)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其所購房屋的結構、外觀、設備設施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業(yè)區(qū)內其他房屋單位業(yè)主或住戶的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下列各種稅費,由甲、乙雙方按下列的規(guī)定分別交納:
1.因簽署和執(zhí)有該契約之正本而發(fā)生的 印花稅 ,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納;
2.因 房產買賣 而發(fā)生的 契稅 由乙方交納;
3.因房產交易而發(fā)生的交易手續(xù)費,由甲、乙雙方各交納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產權和相關 土地使用權 而發(fā)生之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由乙方交納5.因房產買賣而發(fā)生的 律師 費、公證費等法律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6.其它應交納而未在此列明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
7.因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與轉受讓人依政策有關規(guī)定予以承擔;
8.因國家開征及/或收取新的稅費而發(fā)生的稅金或費用,按國家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如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應在其與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乙方及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經辦理預售轉讓登記后,乙方在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轉受讓人享有和承擔。乙方在轉讓前所應承擔而未承擔的違約責任,轉讓后由轉受讓人向甲方承擔。若乙方及轉受讓人未能按規(guī)定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則視為該轉讓無效,乙方應繼續(xù)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乙方取得該房屋產權后如將房屋轉讓、贈與、 抵押 或出租,乙方需保證乙方的受讓人、贈與人、 抵押權 人或承租人將書面無條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約、規(guī)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否則,甲方及/或物業(yè)區(qū)內之其他 房屋所有權 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該房屋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已經書面接受上述公約、規(guī)則、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后,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對于該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述有關預售預購登記及買賣過戶手續(x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件手續(xù),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均是該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在訂立該契約之時同時簽署,與該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經甲、乙雙方辦理完預售、預購登記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共同申請,由公證處對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進行公證。
第十六條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做參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七條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附簽。
第十八條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系地址、電話等若有任何變化,該方均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發(fā)給對方的任何通知均應按合同載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發(fā)出。從發(fā)出之日起計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 法定節(jié)假日 順延),不論對方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于是日送達對方。
第十九條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執(zhí)有二份,公證處執(zhí)有一份。
甲方(簽署):_____乙方(簽署):_____
授權代表:_____授權代表:_____
簽約地點:_____
簽約時間:_____
附件一買方資料
(個人)中文姓名:_____
英文姓名:_____
證件類別及號碼:_____
國籍/地區(qū):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
電話:_____傳真: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聯系人姓名:_____/_____
電話:_____傳真:_____
通訊地址:_____
(公司)中文名稱:_____
英文名稱: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商業(yè)注冊證編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電話:_____傳真:_____
注冊地址:_____
通訊地址:_____
附件二付款辦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購房款:
1.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含定金);
2.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
3.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
4.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
5.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
6.剩余之相當于購房總價_____%的購房款,乙方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
乙方應自該契約規(guī)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內開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并在四十五日內辦理完成按揭手續(xù),使甲方取得該部分房款,若乙方屆時不能獲得 按揭貸款 或不能完成按揭貸款手續(xù),則需在該時限屆滿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該____%購房款。
第4篇 廣州市商品房預售專用款賬戶監(jiān)管協議書范本
甲方: 廣州 市
乙方:_________分行/支行(監(jiān)控銀行)
丙方:_________(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為 加強 商品房 預售管理,規(guī)范商品房預售款使用行為,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經甲、乙、丙方協商,就位于廣州市_________區(qū) _________路_________ 地段,項目名稱為_________,監(jiān)控賬號為_________樓盤的預售款收存和劃撥使用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權利
1.甲方負責對商品房預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并貫徹實施《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
2.乙方在為丙方辦理預售款撥付時,應要求丙方出具《預售款專用資金撥付批準書》。
3.進入監(jiān)控帳戶的預售款未經甲方同意撥付的,一律不準使用。
4.樓宇竣工后,丙方憑竣工驗收證明向甲方申請辦理監(jiān)控帳戶銷戶手續(xù)。經甲方審核批準銷戶的, 丙方持銷戶批準書向乙方辦理帳戶取消監(jiān)控手續(xù)。
5.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甲方可以向預售人(丙方)收取監(jiān)督管理款項千分之二的監(jiān)督管理服務費。在工程建設期內,丙方向甲方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經甲方審核同意支付的,按撥付數額收取千分之二的監(jiān)督管理服務費。
二、義務
1.甲、乙、丙三方必須嚴格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具體要求開設監(jiān)控專戶及簽定本協議。
2.甲方應在收到丙方使用預售款申請之日起五天內作出答復對不同意使用的,應當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3.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開展監(jiān)管工作,按甲方批準的支付額給丙方辦理預售款撥付。
4.乙方須將所有 按揭貸款 劃入監(jiān)控帳戶,不得直接支付給丙方或轉作它用。
5.乙方須按甲方的要求于每個工作日將前一天監(jiān)控帳戶的預售款收支情況填報到《房屋管理系統(tǒng)》上,同時要及時在《房屋管理系統(tǒng)》上對監(jiān)控帳戶內所收到的每一筆預售款作上標記。
6.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預售款。
7.丙方應根據《房屋管理系統(tǒng)》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與預購人協商擬訂合同條款并簽訂商品房 銷售合同 應要求預購人按《商品房預售款繳款通知書》將 購房 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監(jiān)控帳戶,并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為預購人換取交款收據。
8.丙方與預購人簽訂《 商品房買賣合同 》后10天內,向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確認手續(xù)。在辦理合同備案確認手續(xù)時,丙方應同時附送銀行出具給預購人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專用帳戶的憑證。
9.丙方經甲方批準撥付取得的預售款項,在項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10.丙方必須遵守《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監(jiān)督,切實保障預購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責任
丙方違反規(guī)定直接收存預售款的,甲方應責令其改正。對情節(jié)嚴重的,應降低或注銷其房地產開發(fā)資質,并處以違法使用款項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同時,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四、其他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丙方: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補充協議書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中文全稱:_____
英文全稱:_____
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 號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_
傳 真: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認為,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 北京 房產預售、預購事宜所訂立的編號為_____號的《北京市外銷 商品房 預售契約》(以下簡稱'該契約')存在未盡事宜,故雙方依據該契約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于該契約訂立的同時,就該契約之未盡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 該契約中所述的房價款(亦即 購房 價款), 定金 及 違約金 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若以港元支付,則按支付當日的美元的換率計算。
第二條 甲方有權用其他質量,價格相當的材料和設備替代契約附件三所列之內容。
第三條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該契約之規(guī)定終止該契約、沒收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契約之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有權從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中扣除該違約金,余款退還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不足以支付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損失大于乙方該違約金,乙方還須就超過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第四條 甲方應按契約規(guī)定應具備的時間和條件,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發(fā)出房產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即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使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日期相應延遲交付而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1.為遵守該契約簽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北京市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 法規(guī) 與規(guī)定2.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政府部門的延遲有關文件的批準。但以上原因須經北京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作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責任的依據。
第五條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購房屋可按契約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享受保修,但屬下列情況不予保修:
1.燈具、漏電保護開關及龍頭、水掣等易損零部件
2.經乙方或用戶改動的設施及/或設備及因改動而損壞的項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情況
4.因第三者責任而導致的損壞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養(yǎng)、維護不善而造成的設施及/或設備失靈、損壞者。
第六條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時或于甲方要求時簽署在物業(yè)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北京房產物業(yè)管理的公約、規(guī)則等文件,按照交納有關管理、維修、服務等費用。乙方保證遵守該等文件之規(guī)定。物業(yè)區(qū)的所有房屋樓宇(包括乙方所購房屋)將由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全權管理,直到物業(yè)管理委員會選定物業(yè)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條 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發(fā)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后十四個工作日內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 代理 機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屆時乙方除須按約定的付款方式之規(guī)定交清應付之全部購房價款外,還須同時支付管理費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未依約付款,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并有權追究其 違約責任 如乙方雖依約付款,但未按此條規(guī)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則視為甲方已按期并實際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條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視為按期并實際交付)后,不論乙方是否已經實際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損害或房屋外部或內部之設備、設施的滅失或被破壞,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乙方所購房屋只可作為住宅使用,乙方擁有和/或使用該房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guī)及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約規(guī)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yè)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其所購房屋的結構、外觀、設備設施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業(yè)區(qū)內其他房屋單位業(yè)主或住戶的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下列各種稅費,由甲、乙雙方按下列的規(guī)定分別交納:
1.因簽署和執(zhí)有該契約之正本而發(fā)生的 印花稅 ,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納
2.因 房產買賣 而發(fā)生的 契稅 由乙方交納
3.因房產交易而發(fā)生的交易手續(xù)費,由甲、乙雙方各交納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產權和相關 土地使用權 而發(fā)生之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由乙方交納
5.因房產買賣而發(fā)生的 律師 費、公證費等法律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6.其它應交納而未在此列明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
7.因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與轉受讓人依政策有關規(guī)定予以承擔
8.因國家開征及/或收取新的稅費而發(fā)生的稅金或費用,按國家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如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應在其與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及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經辦理預售轉讓登記后,乙方在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轉受讓人享有和承擔。乙方在轉讓前所應承擔而未承擔的違約責任,轉讓后由轉受讓人向甲方承擔。若乙方及轉受讓人未能按規(guī)定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則視為該轉讓無效,乙方應繼續(xù)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乙方取得該房屋產權后如將房屋轉讓、贈與、 抵押 或出租,乙方需保證乙方的受讓人、贈與人、 抵押權 人或承租人將書面無條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約、規(guī)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否則,甲方及/或物業(yè)區(qū)內之其他 房屋所有權 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該房屋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已經書面接受上述公約、規(guī)則、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后,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該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述有關預售預購登記及買賣過戶手續(x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件手續(xù),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均是該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在訂立該契約之時同時簽署,與該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經甲、乙雙方辦理完預售、預購登記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共同申請,由公證處對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進行公證。
第十六條 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做參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七條 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附簽。
第十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系地址、電話等若有任何變化,該方均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發(fā)給對方的任何通知均應按合同載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發(fā)出。從發(fā)出之日起計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 法定節(jié)假日 順延),不論對方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于是日送達對方。
第十九條 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執(zhí)有二份,公證處執(zhí)有一份。
甲方(簽署):_____ 乙方(簽署):_____
授權代表:_____ 授權代表:_____
簽約地點:_____ 簽約時間:_____
附件一 買方資料
(個人)中文姓名:_____
英文姓名:_____
證件類別及號碼:_____
國籍/地區(qū):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
電 話:_____
傳 真:_____
委托代理人/指定聯系人姓名:_____/_____
電 話:_____
傳 真:_____
通訊地址:_____
(公司)中文名稱:_____
英文名稱: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商業(yè)注冊證編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電 話:_____
傳 真:_____
注冊地址:_____
通訊地址:_____
附件二 付款辦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購房款:
1.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含定金)
2.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
3.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
4.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
5.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_____%
6.剩余之相當于購房總價_____%的購房款,乙方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應自該契約規(guī)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內開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并在四十五日內辦理完成按揭手續(xù),使甲方取得該部分房款,若乙方屆時不能獲得 按揭貸款 或不能完成按揭貸款手續(xù),則需在該時限屆滿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該____%購房款。
第6篇 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補充協議書范本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聯系電話:
傳 真:
xx編碼: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認為,雙方于 年 月 日就北京房產預售、預購事宜所訂立的編號為 號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以下簡稱'該契約')存在未盡事宜,故雙方依據該契約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于該契約訂立的同時,就該契約之未盡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 該契約中所述的房價款(亦即購房價款),定金及違約金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若以港元支付,則按支付當日的美元的換率計算。
第二條 甲方有權用其他質量,價格相當的材料和設備替代契約附件三所列之內容。
第三條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該契約之規(guī)定終止該契約、沒收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契約之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有權從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中扣除該違約金,余款退還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不足以支付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損失大于乙方該違約金,乙方還須就超過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第四條 甲方應按契約規(guī)定應具備的時間和條件,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發(fā)出房產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即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使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日期相應延遲交付而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
1.為遵守該契約簽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北京市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與規(guī)定
2.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政府部門的延遲有關文件的批準。
但以上原因須經北京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作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責任的依據。
第五條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購房屋可按契約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享受保修,但屬下列情況不予保修:
1.燈具、漏電保護開關及龍頭、水掣等易損零部件
2.經乙方或用戶改動的設施及/或設備及因改動而損壞的項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情況
4.因第三者責任而導致的損壞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養(yǎng)、維護不善而造成的設施及/或設備失靈、損壞者。
第六條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時或于甲方要求時簽署在物業(yè)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北京房產物業(yè)管理的公約、規(guī)則等文件,按照交納有關管理、維修、服務等費用。乙方保證遵守該等文件之規(guī)定。物業(yè)區(qū)的所有房屋樓宇(包括乙方所購房屋)將由甲方指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全權管理,直到物業(yè)管理委員會選定物業(yè)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條 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發(fā)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后十四個工作日內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屆時乙方除須按約定的付款方式之規(guī)定交清應付之全部購房價款外,還須同時支付管理費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未依約付款,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并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如乙方雖依約付款,但未按此條規(guī)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則視為甲方已按期并實際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條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視為按期并實際交付)后,不論乙方是否已經實際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損害或房屋外部或內部之設備、設施的滅失或被破壞,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乙方所購房屋只可作為住宅使用,乙方擁有和/或使用該房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guī)及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約規(guī)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yè)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其所購房屋的結構、外觀、設備設施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業(yè)區(qū)內其他房屋單位業(yè)主或住戶的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下列各種稅費,由甲、乙雙方按下列的規(guī)定分別交納:
1.因簽署和執(zhí)有該契約之正本而發(fā)生的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納
2.因房產買賣而發(fā)生的契稅由乙方交納
3.因房產交易而發(fā)生的交易手續(xù)費,由甲、乙雙方各交納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產權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而發(fā)生之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由乙方交納
5.因房產買賣而發(fā)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法律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6.其它應交納而未在此列明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
7.因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與轉受讓人依政策有關規(guī)定予以承擔
8.因國家開征及/或收取新的稅費而發(fā)生的稅金或費用,按國家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如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應在其與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及轉受讓人在該契約上背書并經辦理預售轉讓登記后,乙方在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轉受讓人享有和承擔。乙方在轉讓前所應承擔而未承擔的違約責任,轉讓后由轉受讓人向甲方承擔。若乙方及轉受讓人未能按規(guī)定辦理預售契約轉讓登記,則視為該轉讓無效,乙方應繼續(xù)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乙方取得該房屋產權后如將房屋轉讓、贈與、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證乙方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將書面無條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約、規(guī)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否則,甲方及/或物業(yè)區(qū)內之其他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該房屋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已經書面接受上述公約、規(guī)則、住戶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后,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該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述有關預售預購登記及買賣過戶手續(x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件手續(xù),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均是該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在訂立該契約之時同時簽署,與該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經甲、乙雙方辦理完預售、預購登記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共同申請,由公證處對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進行公證。
第十六條 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做參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七條 該契約、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附簽。
第十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系地址、電話等若有任何變化,該方均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發(fā)給對方的任何通知均應按合同載明的地址、收信人以xx特快專遞方式發(fā)出。從發(fā)出之日起計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不論對方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于是日送達對方。
第十九條 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三份,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執(zhí)有二份,公證處執(zhí)有一份。
甲方(簽署): 乙方(簽署):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