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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外國公司授權委托書 第2篇外國人及港澳臺居民公證委托書
第1篇 外國公司授權委托書
外國公司授權委托書
外國公司授權委托書公證的法律依據
1、《關于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簡稱1961年《海牙取消認證公約》)。
2、20xx年4月27日「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工商外企20xx81號文」:第五條: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3、證據規(guī)則中有關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有關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的說明如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外國公司授權委托書公證流程
1、對于非政府部門出具的文書,當事人需將其送當地國際公證律師(notary public)公證。
2、將經過公證律師公證的文件送外交部公證認證處認證;如相關文書系由政府部門出具,則可徑送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
3、將公證認證的文件送大使館認證。
第2篇 外國人及港澳臺居民公證委托書
外國人及港澳臺居民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境內訴訟案件,除在法官面前辦理委托外,均應辦理公證手續(xù)。通常情況下,委托授權事項應具體明確,委托授權的內容應當準確、全面。但授權的內容當然首先取決于辦理案件的需要。下面一則公證委托書的授權內容僅限于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異議一審、二審階段,委托人為案件被告,在辦理委托之前已經自行從法院受領了原告起訴文件、證據資料等,并簽收了傳票。
委托人:z總,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v律師,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工作單位:zz律師事務所
單位地址:xx市**路**號銀行中心**
本委托人與郝某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現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辦管轄權異議的有關事宜:
一、代為提起管轄權異議,代為參加管轄權異議一審的審理活動,代為簽收管轄權異議的一審裁定書;
二、代為就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代為參加管轄權異議二審的審理活動,代為簽收管轄權異議的二審裁定書。
三、除上述授權內容外,受托人無權代為處理本案的其它任何事務,即受托人無權代為參加本案的實體審理、無權代為處理其他任何實體及程序事項。
委托人:z總
(簽字、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