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氣瓶安全監(jiān)察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裝氣體的管理工作。
3編制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jiān)督檢檢驗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4術語
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的規(guī)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臨時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5管理要求或規(guī)范
5.1對于所有在用的氣瓶,根據(jù)我過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氣瓶檔案,各單位需要使用時,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5.2氣瓶管理責任部門應經常對氣瓶進行檢查。責任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a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b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c進行對氣瓶表面的涂敷;
d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3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如下規(guī)定:
a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b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c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d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在啟用前必須經過檢驗方可重新使用。
第2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1】
發(fā)布部門: 吉林省白山市政府
發(fā)布文號:
2008第2號
《白山市氣瓶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白山市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吉林省燃氣管理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其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實施氣瓶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檢驗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瓶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安全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負責氧氣、溶解乙炔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的經營許可及監(jiān)督工作。
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內的氣瓶安全監(jiān)察工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含換瓶站點)的開工建設管理工作。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含換瓶站點)的經營、鋼瓶銷售和燃氣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燃氣企業(yè)經營許可及監(jiān)督工作。
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及換瓶站(點)的規(guī)劃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氣瓶儲存、運輸?shù)墓舶踩芾?消防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及換瓶站(點)的消防審查及監(jiān)督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和運輸工具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氣瓶的充裝
第四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質監(jiān)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取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頒發(fā)的《氣瓶充裝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其中,充裝液化石油氣的,應同時具有《吉林省燃氣企業(yè)經營許可證》;充裝氧氣、乙炔氣體的,應同時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第五條《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許可期滿前3個月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換證。未按規(guī)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換發(fā)《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xù)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第六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定資格;(二)取得政府規(guī)劃等部門的批準,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氣體的儲配站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三)有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yè)人員;
(四)有與充裝的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驗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足夠數(shù)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五)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能有效的運轉和執(zhí)行;
(六)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七)能夠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七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瓶消費者提供氣瓶的,應對氣瓶的安全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yǎng)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記錄,并對氣瓶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yè)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及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負責氣瓶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第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氣瓶使用登記,領取《氣瓶使用登記證》。《氣瓶使用登記證》在氣瓶定期檢驗合格期間內有效。
各充裝單位要分期分批對過期和不合格氣瓶進行置換,達到氣瓶規(guī)定的使用標準。
第九條氣瓶充裝單位應采用信息化手段進行安全管理,建立自有產權氣瓶技術檔案。氣瓶充裝單位負責在氣瓶上涂敷充裝單位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單位標志鋼印。氣瓶技術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氣瓶編號、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定期檢驗狀況及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和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第十條氣瓶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充裝作業(yè)、充裝前檢查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yè)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F(xiàn)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國家標準規(guī)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guī)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yè)充裝標準,按標準規(guī)定的充裝系數(shù)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每年年終應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擁有建檔氣瓶的種類、數(shù)量、充裝單位警示標簽樣式、當年已經送檢的氣瓶數(shù)量和下一年到期計劃送檢的氣瓶數(shù)量。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qū)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上述內容的檢查。
第三章氣瓶的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十三條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guī)定。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運輸距離嚴禁超過50公里。
第十四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五條氣瓶或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換瓶站、點)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換瓶站點,不得跨縣(市、區(qū))充裝。
第十六條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guī)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guī)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進行焊接,不得更改氣瓶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報廢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瓶內的殘液。
第十七條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充裝單位,充裝單位不得拒絕。
第四章氣瓶的檢驗
第十八條氣瓶的檢驗除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計算機數(shù)據(jù)處理系統(tǒng),對其檢測的氣瓶進行建檔管理;
(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檢驗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安全;檢驗人員必須先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檢驗,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工作;
(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做破壞性處理;處理方法必須采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不允許采用鉆孔、鋸穿等方式;禁止將未做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第二十一條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政府相關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審批、監(jiān)督職責,嚴格執(zhí)法,依法行政。因玩忽職守、徇私做弊、亂用職權等造成氣瓶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氣瓶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液體的氣瓶。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白山市技術質量監(jiān)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2】
加強氣瓶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管理工作,消滅安全隱患,杜絕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中的習慣性違章,根據(jù)《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對在氣瓶儲存、運輸、使用規(guī)定如下:
一、氣瓶的運輸
第一條 運輸中采用汽車裝運時,氣瓶不準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頭應朝向一方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第二條 在車內直立排放,車廂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面;
第三條 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天氣炎熱時,應用帆布遮蓋,以防烈日曝曬,發(fā)生爆炸;
第四條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蓋好有條件時(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也要蓋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后才允許運輸,裝卸時要輕裝輕卸,嚴禁從高處拋摔、滑動和在地上滾動撞擊氣瓶;
第五條 運送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第六條 嚴禁把氧氣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許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輸;
第七條 運送氣瓶的車廂內不準有人坐,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
二、氣瓶的保管
第八條 車間內乙炔氣瓶、氧氣瓶均不得超過5瓶;
第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處不受陽光直射,遠離高溫熱源,其附近應有消火栓和干粉和二氧化碳滅火器,但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第十條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地應設有“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
第十一條 嚴禁氧氣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嚴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周圍10米內嚴禁明火,附近嚴禁有易燃爆品;
第十二條 氣瓶要有保險帽和兩個防震圈,保險帽擰緊,氣閥嚴密,氣閥朝向一側;
第十三條 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三、氣瓶的使用
第十四條 檢查氣瓶試壓期限,不合格或過期的鋼瓶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時,應先檢查是否有油脂,如有應立即擦拭干凈(因為油脂與壓縮氧氣接觸后能產生自燃、爆炸)。檢查瓶閥、接管螺紋和減壓器,如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等則不能使用,立即進行修理。檢查是否漏氣時應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第十六條 當發(fā)現(xiàn)瓶閥漏氣,放不出氣來或存在其他缺陷時,將瓶閥關閉,并將發(fā)現(xiàn)的缺陷標在瓶壁上,然后送回供應站處理。
第十七條 氣瓶氣體不能用盡,應留有剩余壓力0.05mpa ,防止倒灌進其它物質和便于充裝單位檢驗氣體的真實性。
第十八條 氧氣閥門只允許使用專門扳手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鍵開啟;不準用錘子、鑿子開啟以防止產生火花;
第十九條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乙炔瓶必須直立),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條 使用乙炔瓶時,必須配用合格的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一條 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
第二十二條 放置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引起爆炸;
第二十三條 工作場所變更時,不準用肩扛背負,橫向滾動的方式搬運氣瓶,應使用氣瓶不會跌落的小車搬運,不準用叉車、翻斗車、鏟車、起重機搬運;
四、氣瓶換氣
運往供應站的空氣瓶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條 瓶不得粘有油脂,安全附件要齊全,(瓶帽、膠圈2個、瓶閥沒有損壞)
第二十五條 氣瓶漆色、字樣、鋼印標識清楚;
第二十六條 氣瓶余壓符合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瓶齡在檢驗、使用期內;
第二十八條 瓶體無變形、裂紋、明顯劃痕碰傷、腐蝕、凹陷鼓包現(xiàn)象;
第二十九條 對供應站付給的實氣瓶若達不到以上各項指標及沒有合格證、氣體生產日期標簽的有權拒領。
第三十條 其他未盡事項嚴格遵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工業(yè)氣瓶安全使用與管理措施
1.適用范圍
企業(yè)常用的氧氣瓶、氫氣瓶、二氧化碳氣瓶、氨氣瓶、氬氣瓶、溶解乙炔氣
瓶,液化石油氣瓶等工業(yè)氣瓶。
2.氣瓶狀況
2.1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
2.1.1鋼制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
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2鋼制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3液化石油氣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每四次檢驗周期為 3年;對 ysp-50型鋼瓶,每 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 15年任何類型的氣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1.4 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2.1.5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2.1.6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2.2外觀無缺陷及腐蝕
氣瓶外觀無缺陷、凹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2.3漆色及標志正確、明顯
氣瓶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huán)標記應符合規(guī)定,且有氣瓶警示標簽。
常用氣瓶的顏色標志
序號
充裝氣體名稱
化學式
瓶色
字樣
字色
色環(huán)
1
乙炔
白
乙炔不可近火
大紅
2
氫
h2
淡綠
氫
大紅
p=20,淡黃色單環(huán)
p=30,淡黃色雙環(huán)
3
氧
o2
淡(酞)蘭
氧
黑
p=20,白色單環(huán)
p=30,白色雙環(huán)
4
氮
n2
黑
氮
淡黃
5
空氣
黑
空氣
白
6
二氧化碳
co2
鋁白
液化二氧化碳
黑
p=20,黑色單環(huán)
7
氨
nh3
淡黃
液化氨
黑
8
氯
cl2
深綠
液化氯
白
9
甲烷
ch4
棕
甲烷
白
p=20,淡黃色單環(huán)
p=30,淡黃色雙環(huán)
10
天然氣
棕
天然氣
白
11
乙烷
ch3ch3
棕
液化乙烷
白
p=15,淡黃色單環(huán)
p=20,淡黃色雙環(huán)
12
丙烷
ch3ch2ch3
棕
液化丙烷
白
13
丁烷
ch3ch2ch2ch3
棕
液化丁烷
白
14
異丁烷
(ch3)3ch
棕
液化異丁烷
白
15
液化石油氣
工業(yè)用
棕
液化石油氣
白
民用
銀灰
液化石油氣
大紅
16
乙烯
ch2=ch2
棕
液化乙烯
淡黃
p=15,白色單環(huán)
p=20,白色雙環(huán)
17
氬
ar
銀灰
氬
深綠
p=20,白色單環(huán)
p=30,白色雙環(huán)
18
氦
he
銀灰
氦
深綠
19
氖
ne
銀灰
氖
深綠
20
氪
kr
銀灰
氪
深綠
21
氙
*e
銀灰
液氙
深綠
22
一氧化二氮
n2o
銀灰
液化笑氣
黑
p=15,深綠色單環(huán)
23
硫化氫
h2s
銀灰
液化硫化氫
大紅
注
1 色環(huán)欄內的p是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mpa。
2 序號39,民用液化石油氣瓶上的字樣應排成二行,“家用燃料”居中的下方為“(lpg)”。
2.4 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2.4.1 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防震圈等。
2.4.2 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2.4.2.1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4.2.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2.4.2.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的阻燃材料。
2.4.2.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2.4.2.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公稱爆破壓力應為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
2.4.2.6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2.4.3 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2.4.3.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4.3.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2.4.3.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2.4.4 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2.4.4.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4.4.2無特殊要求的,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guī)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2.4.5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應不超過5%。
2.4.6 氣瓶的管理
2.4.6.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檔案資料應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4.6.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fā)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或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儲存要求
3.1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志完善
3.1.1 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3.1.2 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等。
3.2 各種瓶及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量符合規(guī)定
3.2.1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3.2.2 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
3.2.3 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
3.2.4 氣瓶放置應整齊,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3.3 標記明顯,間距合理
空、實瓶的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
3.4 各種護具及消防器材齊全、可靠庫內及附近應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4.安全使用
4.1 防傾倒措施可靠
4.1.1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
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1.2氣瓶立放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止傾倒措施。
4.1.3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4.2 工作場地存放量符合規(guī)定
作業(yè)現(xiàn)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shù)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4.3 與明火間距符合規(guī)定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間距應大于10米,氣瓶壁溫應小于60℃。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附件1:
歐琳集團常用氣瓶檢驗周期
序號
氣瓶名稱
檢驗周期
使用年限
1
乙炔氣瓶
2年
鋼制無縫氣瓶30年,超過30年報廢;
鋼制焊接氣瓶20年,超過20年報廢;
液化石油氣瓶15年,超過15年報廢。
2
氨氣瓶
2年
3
氫氣瓶
3年
4
氧氣瓶
3年
5
氮氣瓶
3年
6
空氣氣瓶
3年
7
二氧化碳氣瓶
3年
8
甲烷氣瓶
3年
9
天然氣氣瓶
3年
10
乙烷氣瓶
3年
11
丙烷氣瓶
3年
12
丁烷氣瓶
3年
13
氬氣氣瓶
5年
附件2:
歐琳倉庫管理員接收氣瓶須確認事項
序號
確認項目
檢查基準
確認
備注
1
檢驗周期
1.1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
1.2氣瓶沒有超過報廢期限
□
2
氣瓶外觀
2.1氣瓶無缺陷、凹陷等機械損傷
□
2.2氣瓶無嚴重腐蝕(銹斑最大直徑<1.5cm;銹斑深度<1.5mm)
□
3
漆色及標志
3.1氣瓶表面漆色、字樣清晰
□
3.2瓶體上貼有警示標簽
□
4
附件齊全
完好
4.1瓶閥完好,無變形、缺損等
□
4.2 安全閥完好,無變形、缺損
□
4.3易熔合金賽完好
□
4.4瓶帽匹配,擰結牢固
□
4.5防震圈佩戴牢固、無缺損
□
4.6瓶口其他附件外觀無損傷
□
附件3:
其他氣瓶小知識
溶解乙炔氣瓶 為什么不能臥放:
溶解乙炔氣瓶儲存氣體的方式是:在氣瓶中整體填料(多孔物質),丙酮作為溶液被填料吸收,當乙炔被壓縮進氣瓶時,乙炔作為溶劑被丙酮吸收,當瓶閥打開時,由于壓力下降,被丙酮溶解的乙炔從丙酮中逸出,作為可燃氣體使用,因此要求乙炔氣瓶站立使用,防止丙酮被乙炔氣大量帶出,這也是乙炔氣瓶被稱為溶解乙炔氣瓶的原因。
第4篇 安全使用乙炔氣瓶的管理規(guī)定
1.乙炔氣瓶的漆顏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瓶體不得沾有油脂,保持安全附件齊全。
2.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超過40℃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3.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曝曬,與明火距離不得少于30米。
4.禁止敲擊,嚴禁拋、滑、滾、碰。
5.冬季閘門凍結時,嚴禁用火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溫水解凍。
6.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嚴禁用鏈繩吊裝、搬運。
7.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有放射性射線場所,更不準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8.乙炔氣瓶和氧氣瓶嚴禁放在一起使用,間距不少于5米。
9.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10.必須有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方可使用。
11.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03mpa,最高不得超過0.7mpa。輸氣流速不得超過1.5-2.0平方米/時瓶。
12.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
13.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冬季必須留有0.5mpa,春秋必須留有0.3mpa。
14.如發(fā)現(xiàn)乙炔氣瓶有裂紋、重皮現(xiàn)象應立即停止使用。
15.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變形、腐蝕、損傷要立即更換。
16.乙炔氣瓶專用工具必須有工長統(tǒng)一保管,無證者不得使用。
17.各單位使用人員必須持有局特考委培訓發(fā)放的操作證。
18.運送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與其它物品混裝。
19.乙炔氣瓶外部檢查如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⑴瓶體有滲漏、燒灼痕跡的。
⑵瓶壁有損傷,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4、長度50mm的。
⑶瓶壁有凹陷直徑超過50mm、中心深度5mm的。
⑷氣瓶閘門,易溶塞連接螺絲嚴重腐蝕損壞的。
⑸瓶體表面有鼓包成明顯膨脹,彎曲的。
第5篇 工業(yè)壓縮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目的:明確壓縮氣瓶/罐的采辦/租賃、運輸、儲存、使用及定期技術檢驗的管理,消除氣瓶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隱患。
范圍:適用于工用工業(yè)壓縮氣瓶/罐的安全管理。
定義:工業(yè)壓縮氣瓶是指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規(guī) 定 內 容
1.0 氣瓶/罐的安全要求
1.1 氣瓶/罐體必須是具備壓力容器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1.2 氣瓶/罐體外觀不允許有銹蝕,撞擊、電弧損傷等缺陷,有出廠合格證和定期檢驗的合格標志。
1.3 氣瓶/罐體的顏色應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齊全。
1.4 壓力表、閥門應定期進行檢驗標定,確保壓力表、閥門在標定范圍內使用。
2.0 氣瓶采辦/租賃
2.1 必須嚴格按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2003)的要求進行采購/租賃。
2.2 采購/租賃的氣瓶應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驗貨人應對氣瓶的完整性(附件、標簽、氣瓶顏色、字樣和出廠合格證等項)進行檢查。
2.3 氣瓶的安全檢驗證書、合格證等資料應建立檔案以備檢查。
3.0 運輸
3.1 使用單位應委托專業(yè)運輸公司具備危險品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氣瓶運輸工作。
3.2 運輸過程必須做到
3.2.1 旋緊瓶帽、配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2.2嚴禁超載運輸。
3.2.3運輸過程中固定牢靠。
3.2.4運輸車輛夏季有遮陽設施、防止暴曬,盡可能避免中午氣溫較高時運輸;運送車輛要配備運輸專用干粉滅火器。
3.2.5運送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才能上崗,必須按照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3.2.6可燃氣氣瓶運輸過程中嚴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類、腐蝕性物品嚴禁與氣瓶同車運輸。
3.2.7運輸杜瓦瓶時,必須直立運輸,運輸過程中要固定牢靠,運送杜瓦瓶時必須裝進籠內,擋板要超過杜瓦瓶高度的2/3。
3.2.8不同種類的氣瓶分車運輸,不得混運。
3.2.9吊運氣瓶時,必須使專用托架籠。
3.2.10嚴禁使用三輪車機動車、非機動車、摩托車等車輛運送。
4.0 氣瓶儲存
4.1空瓶和滿瓶應分開放置,設置明顯的標志。
4.2氣瓶應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并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3氣瓶儲存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業(yè)時,應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4.4 氣瓶應放置整齊,關緊瓶體閥門,擰緊保護帽,儲存時保持直立,并設防傾倒的措施。
4.5 在使用切割氣瓶的現(xiàn)場,儲存量不宜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應使用專
用儲氣籠;超過20瓶,應設置切割氣瓶庫。在氣瓶存放點設置足夠的滅火器。
4.6氣瓶儲存區(qū)域負責人負責氣瓶的日常檢查,做好發(fā)放、回收記錄。
4.7 嚴禁無關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氣瓶儲存區(qū)域。
4.8氣瓶存放處應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4.9 氣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5.0 使用
5.1嚴格遵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氣瓶,不得用于充裝其他氣體。氣瓶充裝站及充裝人員應
具備法規(guī)要求的資質能力。
5.2使用工業(yè)壓縮氣體進行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獲得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5.3氣瓶使用前,檢查瓶閥、減壓器,發(fā)現(xiàn)漏氣、滑扣,壓力表針失效時,應及時維
修。
5.4 氣瓶在使用時環(huán)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5.5 使用時要注意捆綁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5.6 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
作要輕緩。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5mpa,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5-2.0m3/h·瓶。
5.7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切割氣接觸,必須使用銅和金屬器具時,合金含銅
量低于70%。
5.8 氣瓶要始終保持正壓,不得將氣用盡。瓶內至少應留有0.3mpa以上的壓力。
5.9 氣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現(xiàn)高空落物的地方,應避免氣瓶受到劇烈震動和沖擊,
嚴禁從高處滑下或在地面上滾動。
5.10 氣瓶吊運時應使用封閉的吊籃,禁止用起重設備的吊索直接系掛氣瓶,禁止使
用磁性起重設備吊運氣瓶。使用前應檢查瓶閥閥體。
5.11 氣瓶使用時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jié)L動、傾倒。
5.12 氧氣和可燃氣瓶應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氣瓶與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13 檢查氣密性時,應用肥皂水,嚴禁使用明火試驗。
5.14 氧氣口操作時嚴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觸瓶閥、減壓器;一旦被油脂
類污染,應及時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凈。
5.15 使用杜瓦瓶時,嚴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設計使用范圍。
5.16 氧氣瓶禁止用于通風換氣、氣動工具的動力氣源以及吹掃容器、設備和各種管
道。
5.17 不得手提瓶帽把氣瓶從一個位置提運到另一個位置。
5.18 絕對不能用弧光或熱源灼燒氣瓶。
5.19 氣瓶上的數(shù)字和標記不得篡改。氧氣瓶和燃氣瓶應以色彩進行編碼,防止誤認。
已經被供應商染色編碼的氣瓶不得再次涂色。
5.20 氣瓶都不得用于滾筒或者作支撐物。
5.21 使用的膠管,其接頭必須使用專用的金屬候箍扎緊。
5.22 作業(yè)前檢查所有接頭,保證在有壓力時不會松脫。
5.23 不能用掐擠膠管來阻止氣源,要始終用控制閥關閉氣源。
5.24 氣瓶使用過程中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和防止氣瓶被動作
為導體。
5.25 發(fā)生瓶閥持續(xù)泄露,應該停止使用,貼上標簽放于空氣流通處,遠離任何引燃源。
6.0 氣瓶定期檢驗
6.1 氣瓶的定期檢驗和報廢應按照有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標準執(zhí)行。
6.2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
次。在使用過程中若發(fā)現(xiàn)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7.0 相關文件和記錄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2003)
《溶解乙炔氣瓶》gb11638-89
第6篇 壓力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保證實驗人員安全使用壓力氣瓶,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范圍
適用于品質管理部壓力氣瓶的使用安全管理。
3 權責
3.1 品質管理部:負責壓力氣瓶使用和維護。
4 內容
4.1 辦理壓力氣瓶使用的程序
品質管理部在購買或租用壓力氣瓶之前,首先應填寫采購計劃單一式三份,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生產副總、廠長助理審批后,提交采購計劃單至物資部,通知其購買。采購計劃一份用于本部門備案,另兩份留物資部。
4.2 壓力氣瓶的搬運、充裝、存放和使用注意事項:
4.2.1 搬運注意事項
搬運有氣體的壓力氣瓶時,一般用特別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決不允許用手搬著開關閥移動。
4.2.2 充裝注意事項
應在具有充氣資質、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充裝氣體。氣瓶充裝單位全面負責所提供氣瓶的安全性,包括氣瓶顏色標志的涂敷及氣瓶的輸送、定期檢驗、報廢、銷毀等事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運輸氣瓶。
定期通知氣瓶充裝單位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三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知氣瓶充裝單位進行檢驗。
4.2.3 存放注意事項
氣瓶必須專瓶專用,不得對氣瓶進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顏色標記;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氣瓶內的介質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裝。易燃和助燃氣瓶要保持距離,分開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氣瓶,要安放在防爆氣瓶柜內。
4.2.4 使用注意事項
4.2.4.1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要有防止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曬;使用壓力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接口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并經常檢查有無漏氣,應注意壓力表讀數(shù)。
4.2.4.2 msds
使用人員必須熟悉所有壓力氣瓶氣體的msds(化學品安全說明書),學習相應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要有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要根據(jù)msds,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并立即向安委會報告。
4.2.4.3 減壓器和開關閥
壓力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泄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觀察減壓閥高壓端壓力表指針動作,待至適當壓力后再緩緩開啟減壓閥,直至低壓端壓力表指針到需要壓力時為止。用完后,先關閉開關閥,放盡余氣后,再關減壓器。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4.2.4.4 氧氣瓶或氫氣瓶使用要求
應配備專用工具,并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可燃性氣體和助燃性氣體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十米(確難達到時,可采取隔離等措施)。
4.2.4.5 殘余壓力
使用后的氣瓶,應按規(guī)定留0.05 mpa以上的殘余壓力??扇夹詺怏w應剩余0.2 mpa~0.3 mpa(約2kg/cm2~3kg/cm2表壓);氫氣應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fā)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4.3 檢查漏氣的方法
4.3.1 感官法
即采取耳聽鼻嗅的方法。如:聽到鋼瓶有“咝咝”的聲音或者嗅到有強烈刺激性臭味或異味,即可定為漏氣。這種方法很簡便,但有局限性,對劇毒氣體和某些易燃氣體檢漏時不適用。
4.3.2 涂抹法
把肥皂水抹在氣瓶檢漏處,若有氣泡發(fā)生,則能判定為漏氣。此法使用較普遍、準確,但注意對氧氣瓶檢漏時則嚴禁使用,以防肥皂水中的油脂與氧接觸發(fā)生劇烈的氧化。
4.3.3 氣球膨脹法
用軟膠管套在氣瓶的出氣嘴上,另一端連接氣球。如氣球膨脹,則說明有漏氣現(xiàn)象。此法最適用于劇毒氣體和易燃氣體檢漏。
4.3.4 化學法
將事先準備好的某些化學藥品與檢漏點處的氣體接觸,如果發(fā)生化學反應,并出現(xiàn)某種外觀特征,則斷定為漏氣。如檢查乙氯鋼瓶可用棉花蘸氨水接近檢漏點,若產生氯白霧,即證明漏氣;檢查液氨鋼瓶可用被水濕潤后的紅色石蕊試紙接近氣瓶漏氣點,若試紙由紅色變成藍色,則說明漏氣。此法僅用于某些劇毒氣體檢漏。
4.4 常見壓力氣瓶的性質、安全介紹
4.4.1氮:無色、無味,比空氣稍輕,難溶于水。當?shù)獨鉂舛仍龈邥r,引起單純性窒息作用。
4.4.2 氫:無色,無味,比空氣輕,易燃,易爆,禁止接觸火源。
4.4.3 氧:無色,無味,比空氣略重,助燃,助呼吸,閥門及管道禁油。
4.4.4 氦:無色、無味,不可燃氣體,在空氣中不會發(fā)生爆炸和燃燒,但在高濃度時有窒息作用。
5 參考資料
5.1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373號國務院令)
5.2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
5.3 msds(氮、氫、氧、氦)
第7篇 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氣瓶充裝站應取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充裝許可證書;
2、充裝作業(yè)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作業(yè)證書方可從事充裝工作;
3、充裝站應設置站長、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氣瓶收發(fā)員、氣瓶檢查員、氣瓶充裝操作員、氣瓶維護、氣瓶裝卸、押運等人員;
4、主要從事氣瓶充裝、氣瓶收發(fā)、氣瓶運輸、氣瓶儲存、氣瓶檔案、氣瓶使用等管理,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培訓和指導,提供安全服務;
5、建立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裝安全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站的氣瓶;
6、氣瓶充裝站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其它人員無權干涉其充裝工作;
7、人員、氣瓶、車輛進出充裝站,必須履行登記制度,保障人員、車輛不得攜帶火種、易燃物品進站,防止非本站人員、車輛未經許可進度充裝站;
8、充裝場地、貯槽區(qū)域嚴禁煙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設備維修過程中,確需明火作業(yè)的,應報消防、安全部門采取監(jiān)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9、負責本站范圍內的設備保養(yǎng)、安全設施、充裝場地的管理;
10、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條例、規(guī)定、規(guī)程。
第8篇 高壓氣瓶的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內的各類高壓氣瓶管理,確保儲存、使用安全有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條:庫管員和具體使用者必須清楚各類氣體的性能和特性,做到發(fā)放使用無誤。
第二條:各類氣瓶必須有明顯的漆色標記,佩戴好瓶帽、防震圈。
第三條:瓶庫周圍嚴禁煙火,庫區(qū)要保持整潔,各類氣瓶(實瓶、空瓶、不同氣瓶)要分類存放。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第四條:氣瓶儲存必須遠離熱源和明火,嚴禁爆曬和易燃物品、可燃物品混放一起,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第五條:嚴禁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與各類油品混放。
第六條:裝卸氣瓶要輕卸輕放,嚴禁使用油污手套,嚴禁野蠻裝卸,嚴禁敲擊、碰撞。
第七條:嚴禁在裝卸過程中流動吸煙,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八條:各類氣瓶要按規(guī)定檢驗,檢驗標記清晰、可辨認,同時嚴禁使用各類過年檢期的氣瓶。
第九條:嚴禁使用外表腐蝕嚴重或外表損傷嚴重的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
第十條:電瓶車運輸高壓氣瓶時,其層數(shù)不應超過二層,且必須加以固定,防止氣瓶滾動。
第十一條:不論空瓶、實瓶在實施運輸過程中必須將氣瓶瓶口全部保持一個方向,車廂內必須保持清潔干凈無油污。
第十二條:所有返回庫區(qū)的氣瓶必須配置完好,對附件損壞、配置不齊全的氣瓶庫管員有權拒收,同時按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對各單位返回的氣瓶(氧氣、乙炔氣瓶)要經常性的檢查,檢測氣體剩余量,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小于0.05mpa和不大于0.3mpa的表壓余氣。
第十四條:安技處依照上述相關規(guī)定加強日常巡查,每月將檢查結果報規(guī)劃發(fā)展處進行考核;公司現(xiàn)場檢查組在每月的檢查中,也將此項規(guī)定作為檢查的內容之一進行檢查考核。
第9篇 氣瓶庫管理工作安全守則
1. 氣瓶儲存不得靠近熱源并防止陽光直接照射。
2.儲存氣瓶應旋緊瓶帽,戴好防震圈。臥放氣瓶應防止?jié)L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超過5層。
3.氣瓶的漆色應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4. 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氧氣瓶應單獨存放,嚴禁與氫氣瓶、石油氣瓶、油類物質等同室存放。
5.嚴禁在庫內扭動氣門、試氣、查壓,如需進行要移出庫外,并避開瓶閥口進行。
6.報廢的氣瓶或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應單獨放置,嚴禁繼續(xù)使用或挪作它用。
第10篇 鋼質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鋼質氣瓶的運輸、使用、貯存等方面安全要求,適用于分公司所有施工作業(yè)現(xiàn)場的器材采購運輸。
2.運輸
2.1氣瓶運輸前帶好防震圈及瓶帽,運輸時固定好位置以防止震動滾落,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運時要輕裝輕卸,嚴禁使用拋、滾、滑方法以及發(fā)生碰擊現(xiàn)象。
2.2氣瓶運輸中應設遮陽設施,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2.3氧氣瓶不得和可燃氣體氣瓶、帶有油污的物品及其它易燃物質同車運輸,隨車人員嚴禁在車上吸煙。
2.4氣瓶運輸橫放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
2.5運輸車輛要有明顯安全標志,并備有滅火器材。
3.使用
3.1 根據(jù)氣體性質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氣焊工必須持“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作業(yè)。
3.2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3 操作人員在開閉氣瓶氣閥時應站在氣閥接管的兩側,用合格工具慢開慢閉。
3.4 氣瓶使用時必須裝設減壓器,各種氣體應有專用的減壓器,減壓器的低壓端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安全閥的壓力應為容器的最大工作壓力。
3.5 氣瓶的氣閥凍結時,用潔凈溫水解凍,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0°,嚴禁用明火烘烤。
3.6 嚴禁敲擊、碰撞氣瓶。
3.7 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沾有油脂。
3.8 氣瓶使用時的放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3.8.1夏季不能放在陽光爆曬的地方。
3.8.2不準放在易跌落或者容易受到外力撞擊的地方。
3.8.3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m,與熱源距離不小于1m。
3.8.4溶解氣瓶應立放使用。
3.9 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3.10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0.05mpa,液化氣體0.5.0%規(guī)定充裝量)。
3.11使用時應保證減壓表及氣管完好無損,乙炔用紅色管,氧氣用蘭(黑)色管,乙炔表上有回火防止器。
4.貯存
4.1 氣瓶應置于專用貯存?zhèn)}庫(設施)。
4.2 對氣瓶貯存庫的要求:
4.2.1倉庫應符合防火規(guī)定,屋頂為輕型結構。
4.2.2倉庫門窗應向外開。
4.2.3可燃性氣體氣瓶倉庫應設置避雷裝置,其地面應采用受到沖擊后不
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庫內照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2.4氣瓶倉庫內溫度不得超過攝氏39℃,否則應采取降溫措施。
4.2.5有毒有害氣體和可燃氣體倉庫應定期監(jiān)測庫內殘余氣體濃度,保持良好通風,并配備防毒面具。
4.2.6倉庫不得用明火取暖并配備適當種類和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在明顯地點設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標志。
4.2.7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放置整齊并配好瓶帽,垛高不應超過五層。
4.2.8露天存放氣瓶要保證氣瓶不受陽光爆曬、雨雷侵襲。
第11篇 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貯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xiàn)場所有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制氣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guī)程》 sd267-88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dl5009.1-92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質技監(jiān)局國發(fā)[2000]250號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4 術語與定義(無)
5 職責
5.1項目部負責氣瓶的綜合管理工作。
5.2氣瓶貯存保管單位負責氣瓶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回收工作,并做記錄。
5.3氣瓶使用單位負責氣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5.4項目部、專業(yè)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氣瓶安全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6 具體內容
6.1項目部依據(jù)工程需要建立大小合適的貯存氣瓶的倉庫,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6.2項目部供應部門依據(jù)規(guī)程、規(guī)范、技術標準中有關氣瓶使用安全技術的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本項目氣瓶使用種類及數(shù)量,編制氣體采購和氣瓶的儲存、發(fā)放、回氣瓶收的管理規(guī)定,報項目部安全監(jiān)察部門審批后執(zhí)行,并作好記錄。規(guī)定中應包含:
a) 氣體供應廠家的資質審查;
b) 氣瓶搬運安全注意事項;
c) 氣瓶入庫檢驗內容、儲存量、儲存時間、儲存安全注意事項;
d) 氣瓶唯一性標識及發(fā)放追蹤記錄;
e) 其它安全技術要求。
6.3項目部供應部門應制訂倉庫管理員培訓需求計劃,報人力資源中心進行培訓。倉庫管理員應持證上崗。
6.4氣瓶使用部門應執(zhí)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
6.5項目部安全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檢查本施工現(xiàn)場氣瓶使用管理情況,專業(yè)公司專職安全員監(jiān)督、檢查本單位氣瓶日常管理使用情況。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氣瓶入庫檢驗記錄”
“氣瓶發(fā)放回收記錄”
第12篇 某集團甲烷校準氣瓶和空氣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種氣瓶在使用、貯存、搬運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意外事故, 根據(jù)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瓶的管理,氣瓶的儲存、使用、搬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氣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種氣瓶的涂漆標示要清晰正確,不得涂改,甲烷氣瓶瓶體標黑色“甲烷”字樣,空氣氣瓶瓶體標黑色“空氣”字樣,瓶閥、接管螺絲和減壓閥等附件完好齊全,無漏氣、滑絲、表針松動等危險情況。
第四條 氣瓶在貯存、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放置在專用容器內,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禁止敲擊、碰撞。
第五條 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第六條 氣瓶嚴禁靠近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
第七條 開啟高壓氣瓶時,操作者須站在氣瓶出氣口的側面,氣瓶應直立,然后緩緩旋開瓶閥。氣體必須經減壓閥減壓,不得直接放氣。
第八條 開關高壓氣瓶瓶閥時,應用手或專門扳手,不得隨便使用鑿子、鉗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損壞瓶閥。
第九條 氣瓶及瓶閥周圍嚴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觸氣瓶。
第十條 氣瓶上選用的減壓閥要專用,安裝時螺扣要上緊,氣瓶的減壓閥和瓶閥的連接處必須可靠、嚴密,試漏時可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漏。
第十一條 氣瓶在搬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拋、擲、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
第十二條 儲存氣瓶的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資。
第十三條 使用后的空瓶,應移至空瓶存放區(qū),并加上空瓶的標示,嚴禁空瓶與實瓶混存。
第十四條 不得將瓶內之殘留氣體體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條 氣瓶須定期檢驗,不得超期使用,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在定期技術檢驗同時,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六條 氣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剩余殘壓。
第13篇 電解鋁廠氧氣瓶乙炔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規(guī)范氧氣瓶、乙炔瓶的管理,消除隱患,防范事故,電解鋁廠結合實際生產情況,現(xiàn)對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做以下規(guī)定:
一、氣瓶存放:
1、現(xiàn)場存放的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類存放,存放地點要遠離熱源、易燃易爆及人員密集區(qū)域。
2、氣瓶存放現(xiàn)場應做好定置管理。區(qū)分存放空、實瓶;存放區(qū)劃線標識、警示標志、msds卡、專人負責牌要齊全;防傾倒裝置要有效。
3、現(xiàn)場存放的氣瓶安全附件要齊全,不得遺失或缺少。每個瓶體應配備2個防震膠圈,1個防震帽。空瓶外出灌裝時應取下安全附件,領回實瓶后立即配備齊全安全附件。
二、氣瓶日常管理及使用:
1、氣瓶要建立臺賬,做好領取和使用記錄。
2、在搬運氣瓶過程中嚴禁混裝,嚴禁撞擊瓶體,嚴禁就地滾動。
3、在非動火區(qū)域動火作業(yè)時,必須按照危險作業(yè)審批制度辦理動火作業(yè)審批手續(xù)。
4、在進行氣焊氣割作業(yè)時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開放置,距離不低于5米,瓶體上應有防震膠圈,放置穩(wěn)固,距離明火源或熱源不低于10米,特殊情況需加大間距。
5、減壓閥、壓力表應完好。氣線應順暢,嚴禁破損漏氣、嚴重折彎。氣線不得從操作者兩腿之間通過,過路氣線必須做好防護。
6、乙炔瓶應豎直放置,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乙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地和橡膠絕緣體上。凡與乙炔接觸的附件,嚴禁選用含銅量大于70%的銅合金以及銀、鋅、鎘及其合金材料。
7、氧氣瓶口應保持干凈,嚴禁沾染油脂。氧氣實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瓶體溫度不得超過40℃。
8、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關氣瓶閥門要緩慢操作,切不可過急或強行用力。瓶內氣體不可完全用盡,剩余瓶壓不得低于0.05mp。
9、氣瓶的減壓器和管系發(fā)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鐵器一類的東西猛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表的調節(jié)螺絲,以防止氣體突然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14篇 乙炔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1.乙炔氣瓶的漆顏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瓶體不得沾有油脂,保持安全附件齊全。
2.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超過40℃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3.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曝曬,與明火距離不得少于30米。
4.禁止敲擊,嚴禁拋、滑、滾、碰。
5.冬季閘門凍結時,嚴禁用火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溫水解凍。
6.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嚴禁用鏈繩吊裝、搬運。
7.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有放射性射線場所,更不準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8.乙炔氣瓶和氧氣瓶嚴禁放在一起使用,間距不少于5米。
9.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10.必須有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方可使用。
11.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03mpa,最高不得超過0.7mpa。輸氣流速不得超過1.5-2.0平方米/時瓶。
12.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
13.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冬季必須留有0.5mpa,春秋必須留有0.3mpa。
14.如發(fā)現(xiàn)乙炔氣瓶有裂紋、重皮現(xiàn)象應立即停止使用。
15.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變形、腐蝕、損傷要立即更換。
16.乙炔氣瓶專用工具必須有工長統(tǒng)一保管,無證者不得使用。
17.各單位使用人員必須持有局特考委培訓發(fā)放的操作證。
18.運送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與其它物品混裝。
19.乙炔氣瓶外部檢查如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
⑴瓶體有滲漏、燒灼痕跡的。
⑵瓶壁有損傷,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4、長度50mm的。
⑶瓶壁有凹陷直徑超過50mm、中心深度5mm的。
⑷氣瓶閘門,易溶塞連接螺絲嚴重腐蝕損壞的。
⑸瓶體表面有鼓包成明顯膨脹,彎曲的。
第15篇 電解鋁廠氧氣瓶、乙炔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規(guī)范氧氣瓶、乙炔瓶的管理,消除隱患,防范事故,電解鋁廠結合實際生產情況,現(xiàn)對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做以下規(guī)定:
一、氣瓶存放:
1、現(xiàn)場存放的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類存放,存放地點要遠離熱源、易燃易爆及人員密集區(qū)域。
2、氣瓶存放現(xiàn)場應做好定置管理。區(qū)分存放空、實瓶;存放區(qū)劃線標識、警示標志、msds卡、專人負責牌要齊全;防傾倒裝置要有效。
3、現(xiàn)場存放的氣瓶安全附件要齊全,不得遺失或缺少。每個瓶體應配備2個防震膠圈,1個防震帽??掌客獬龉嘌b時應取下安全附件,領回實瓶后立即配備齊全安全附件。
二、氣瓶日常管理及使用:
1、氣瓶要建立臺賬,做好領取和使用記錄。
2、在搬運氣瓶過程中嚴禁混裝,嚴禁撞擊瓶體,嚴禁就地滾動。
3、在非動火區(qū)域動火作業(yè)時,必須按照危險作業(yè)審批制度辦理動火作業(yè)審批手續(xù)。
4、在進行氣焊氣割作業(yè)時氧氣瓶、乙炔瓶應分開放置,距離不低于5米,瓶體上應有防震膠圈,放置穩(wěn)固,距離明火源或熱源不低于10米,特殊情況需加大間距。
5、減壓閥、壓力表應完好。氣線應順暢,嚴禁破損漏氣、嚴重折彎。氣線不得從操作者兩腿之間通過,過路氣線必須做好防護。
6、乙炔瓶應豎直放置,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乙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地和橡膠絕緣體上。凡與乙炔接觸的附件,嚴禁選用含銅量大于70%的銅合金以及銀、鋅、鎘及其合金材料。
7、氧氣瓶口應保持干凈,嚴禁沾染油脂。氧氣實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瓶體溫度不得超過40℃。
8、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關氣瓶閥門要緩慢操作,切不可過急或強行用力。瓶內氣體不可完全用盡,剩余瓶壓不得低于0.05mp。
9、氣瓶的減壓器和管系發(fā)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鐵器一類的東西猛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表的調節(jié)螺絲,以防止氣體突然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16篇 氧氣瓶運輸存放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氧氣瓶存放場所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并遠離明火,防陽光曝曬。存放場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不設電器裝置,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存放要固定牢固,防止傾倒;要有“嚴禁煙火”標志。
2、搬運氧氣瓶要輕起輕放,嚴禁碰撞、拋擲、滾滑,瓶閥不得對準人。
3、氣瓶盡量避免沾染油污。不得用沾有油污的車輛運輸氣瓶,不得穿沾有油污的衣服、手套裝卸氣瓶。氣瓶沾有油污可用四氯化碳揩拭干凈。
4、氣瓶應有兩個防震圈、瓶帽應緊牢,安全附件要齊全有效,臥放時應有防滾動措施,頭部要朝同一方面,堆疊高度不超過5層。不得同一車運送氧氣、乙炔瓶。
5、氣瓶泄漏應搬到室外空地進行處理,處理現(xiàn)場周圍嚴禁煙火。不懂處理可找焊工協(xié)助。瓶內氧氣不準用盡,應保留有0.5mpa余壓。
6、氣瓶使用不當造成余壓低于0.4mpa的必須報車間主任和安全員處理,不得擅自充氣或其他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