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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管理規(guī)定6篇

發(fā)布時間:2023-03-11 10:42:12 查看人數(shù):20

工程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某某項目深基坑支護工程技術管理規(guī)定

某項目深基坑支護工程技術管理規(guī)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術難度高,風險大的特點。廈門市地質條件復雜,地面建筑和地下設施密集,若處理不當,極易釀成事故,造成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為保證深基坑工程順利進行,確?;又苓吔?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不受破壞,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jīng)濟合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一般規(guī)定

1.1本規(guī)定所稱“深基坑”系指開挖深度超過4米(含4米)的基坑,或開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軟土層的基坑。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開挖、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邊環(huán)境保護等內容。

1.2與深基坑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監(jiān)測各個環(huán)節(jié)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與施工應嚴格遵守國家現(xiàn)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規(guī)范。

1.3深基坑支護設計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支護設計的單位必須是經(jīng)過市建

設主管部門批準認定并允許從事巖土工程設計的特征單位。

1.4深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由至少兩個設計單位提出支護設計方案,并由建設單位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專家組名單應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具體支護方案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專家組審查后確定,未經(jīng)專家論證并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深基坑支護工程不得組織招投標。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護施工、土方開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礎工程施工應由一個施工單位統(tǒng)一總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結構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該施工單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須納入巖土工程質量監(jiān)督體系,整個施工過程均應在嚴格的監(jiān)理之下進行。

1.7深基坑工程應采用信息施工法,設計、施工、監(jiān)理人員應及時了解和分析監(jiān)測信息,對可能出現(xiàn)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周密的防范和應急的后備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護構件和支撐構件(含錨桿等)均不得超越紅線,必須超越紅線時應征得相鄰地塊業(yè)主的同意。

1.9建設單位應為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工作提供相關條件,特別應提供鄰近建(構)筑物的結構特征、基礎類型、尺寸、埋深及與基坑的相關距離和高度,以及基坑周邊道路和市政管線的有關資料。

1.10建設單位宜對深基坑工程辦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以減少工程風險損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設單位應委托勘察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的專項勘察工作,勘察單位必須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請建設、設計、監(jiān)理、監(jiān)督等單位共同審定。

2.2主體結構設計單位應就深基坑工程的特點,對工程地質勘察的內容提出具體的要求,特別應強調做好基坑開挖范圍(包括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暗溝、暗濱、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準確位置及范圍。支護設計單位若認為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

2.3勘察報告須嚴格按國家規(guī)范及福建省標dbj13-07-91進行編寫,特別要對基坑周邊的巖土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詳細分析,對土層必須準確提供各周邊分層土實際的c、φ值,并注明其試驗方法,不能以場地勘察資料中所提供的寵統(tǒng)值代替。

2.4勘察單位必須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參加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異常情況時的討論和研究,并及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勘察工作。

第2篇 油氣輸送管道與鐵路交匯工程技術及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統(tǒng)一油氣輸送管道(以下簡稱“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術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鐵路設施的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統(tǒng)稱“交匯工程”)。油、氣田集輸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條件相近時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管道與鐵路交匯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交匯工程應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管道運行安全,特別是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旅客列車的運輸安全。

2. 后建服從先建,盡量減少對既有設施的改建。

3. 綜合考慮鐵路和管道行業(yè)規(guī)劃。

4. 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資源,經(jīng)濟合理。

5. 平等協(xié)商、互相支持。

第四條? 交匯工程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章管道與鐵路交叉

第五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管道不應在既有鐵路的無砟軌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條件下穿越時應進行專項設計,滿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標。

2. 管道和鐵路不應在旅客車站、編組站兩端咽喉區(qū)范圍內交叉,不應在牽引變電所、動車段(所)、機務段(所)、車輛段(所)圍墻內交叉。

3. 管道和鐵路不宜在其他鐵路站場、道口等建筑物和設備處交叉,不宜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及動車組走行線的有砟軌道路基地段、各類過渡段、鐵路橋跨越河流主河道區(qū)段交叉。確需交叉時,管道和鐵路設備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 管道宜選擇在鐵路橋梁、預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設施處穿越,盡量減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當鐵路橋梁與管道交叉條件受限時,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當管道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條? 當管道穿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時,可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定向鉆、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應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鉆方式穿越。

第八條? 管道采用頂進套管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套管邊緣距電氣化鐵路接觸網(wǎng)立柱、信號機等支柱基礎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

2. 套管頂部外緣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套管不宜在鐵路路基基床厚度內穿越;困難條件下套管穿越鐵路路基基床時,套管頂部外緣距路肩不應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腳護道不應小于2m、伸出路塹塹頂不應小于5m,并距離路堤排水溝、路塹塹頂天溝和線路防護柵欄外側不應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頂進施工法用鋼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規(guī)定的iii級管,并滿足鐵路橋涵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5.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施工時,套管外空間不允許超挖,穿越完成后應對套管外部低壓注水泥漿加固,保持鐵路路基的穩(wěn)定狀態(tài)。

6.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應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漿等材料,不需設置兩側封堵和檢測管。

7. 頂管穿越工程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管道采用頂進防護涵穿越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護涵孔徑應根據(jù)輸送管道直徑、數(shù)量及布置方式確定。涵洞內宜保留寬度不小于1m的驗收通道,管道與管道間、管道與邊墻間、管頂與涵洞頂板間的間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內凈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條件下,涵洞尺寸可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2. 主體結構應伸出鐵路路基邊坡與涵洞頂交線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3. 結構應滿足強度、穩(wěn)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應符合鐵路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 防護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設檢查井。涵洞內空間未填充時應在涵洞兩端設檢查井,檢查井應有封閉設施。

第十條 ?管道采用定向鉆穿越鐵路應考慮管徑、地質條件、埋深等因素,經(jīng)檢算滿足鐵路線路設施穩(wěn)定時方可采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定向鉆穿越路基時,入土點和出土點應位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以外不小于5m,路肩處管頂距原自然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0m,且應在路基加固處理層以下。

2. 當定向鉆穿越鐵路橋梁陸地段時,管道外緣距橋梁墩臺基礎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最小埋深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橋梁結構使用安全。

3. 對廢棄后的定向鉆穿越鐵路管道,管道運營企業(yè)應及時采用混凝土、砂漿等材料填充密實。

第十一條? 鐵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鉆穿越段,必須跨越時,應探明管道的位置與深度。當采用橋梁跨越時,橋梁墩臺基礎外緣與管道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管道安全。

第十二條? 管道不應跨越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鐵路、動車走行線及城際鐵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鐵路上方跨越,確需跨越時,管道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結構底面至鐵路軌頂面距離不應小于12.5m,且距離接觸網(wǎng)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4.0m, 其支承結構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2. 跨越段管道壁厚應按《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59的規(guī)定選取。

3. 跨距不應小于鐵路的用地界??缭椒秶鷥炔粦O置法蘭、閥門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橋梁或鐵路橋梁跨越既有管道時,鐵路橋梁(非跨主河道區(qū)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設通過,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頂在橋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應埋設鋼筋混凝土板。鋼筋混凝土板的寬度應大于管道外徑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頂間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設長度不應小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范圍。鋼筋混凝土板上方應埋設聚乙烯警示帶;穿越段的起始點以及中間每隔10m處應設置地面穿越標識。

2. 鐵路橋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0m。

3. 管道與鐵路橋梁墩臺基礎邊緣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3m。施工過程中應對既有橋梁墩臺或管道設施采取防護措施,確保管道與橋梁的安全。

第十四條? 管道和鐵路隧道不應在隧道洞門及洞口截水天溝范圍內交叉。當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洞身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鐵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溝敷設。當采取非爆破方式開挖管溝時,管溝底部與鐵路隧道結構頂部外緣的垂直間距不應小于10m,輸油管道在鐵路隧道洞身及其兩側各不小于20m范圍應采取可靠的防滲措施。當采取控制爆破手段開挖管溝時,管底與鐵路隧道頂部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20m,同時應考慮圍巖條件、挖溝爆破規(guī)模及隧道結構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結構以外,不宜在鐵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交叉時,兩隧道垂直凈距不應小于30m,且滿足不小于3~4倍鐵路隧道開挖洞徑要求;兩隧道凈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襯砌結構應加強。

4. 新建鐵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開挖時,隧道頂部與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應小于20m,同時應考慮鐵路隧道斷面大小、圍巖條件、地面沉降變形及管道結構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設施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采取保持圍巖穩(wěn)定的措施。既有設施的允許爆破振動速率,應根據(jù)既有隧道結構類型、結構狀態(tài)、爆破環(huán)境條件以及既有鐵路或管道運輸性質、軌道或鋼管類型等綜合因素評估確定,爆破方案應征得既有設施企業(yè)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況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經(jīng)既有設施企業(yè)審批通過后,可將交叉凈距適當減小。

第十五條? 埋地管道和鐵路在軟土等特殊土質、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時,應采取保證既有設施安全和穩(wěn)定性的特殊設計。

第十六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時,鐵路方應對穿越處鐵路設施進行檢測評價。鐵路兩側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外3米范圍內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應按《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23要求進行壁厚設計,采用加強級防腐涂層,對管道環(huán)向焊口采取100%超聲波和100%射線探傷檢測。管道方在施工期間應遵守鐵路營業(yè)線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保持鐵路線下基礎工程的穩(wěn)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條 ?鐵路跨越既有管道時,管道方應對跨越管段進行完整性評價。鐵路跨越段應設置保護涵或橋梁,并應對施工區(qū)域內的管道采取防護措施。鐵路方在施工期間應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狀態(tài)及管道周圍土體和邊坡的穩(wěn)定。鐵路施工便道及維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時,應對管道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與鐵路并行

第十八條? 管道與鐵路并行布置時,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鐵路用地界的凈距不應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凈距不應小于25m。

3. 地上管道與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0m。

第十九條? 電氣化鐵路與管道并行間距在100m以內、并行長度在1000m以上時,在建設期間應預設必要的排流措施,鐵路運行初期應按《埋地鋼質管道交流干擾防護技術標準》gb/t 50698對排流效果進行檢測、復核。

第二十條?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與上下游鐵路橋梁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23和《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59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管道專用隧道與鐵路隧道并行時,兩相鄰隧道的凈距應符合表1規(guī)定:

表1???? 兩隧道間的最小凈距(m)

圍巖等級

i

ii—iii

iv

v

vi

凈??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為管道隧道或鐵路隧道開挖寬度中的較大值(m)。

第二十二條? 鐵路與管道站場設施的最小距離,應按《石油天然氣工程防火設計規(guī)范》gb50183執(zhí)行。

油氣管道閥室圍墻距鐵路用地界不應小于3m。閥室設置放空立管時,放空管管口應高出周圍25m范圍內的鐵路設施及建(構)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氣站場設置放空立管時,其區(qū)域布置防火間距宜通過計算可燃氣體擴散范圍確定,擴散區(qū)邊界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不應超過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應高出10m范圍內的鐵路設施或建筑物頂2m以上。

第四章協(xié)商機制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yè)與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建立日常協(xié)商機制,協(xié)商解決工程建設與運營中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遇特殊情況,管道與鐵路工程交匯無法滿足本規(guī)定相關要求時,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專家論證和安全評估后,可采取工程類比或其他特殊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充分調研沿線鐵路、管道現(xiàn)狀分布及規(guī)劃情況,管道企業(yè)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積極配合對方,提供有關信息。

根據(jù)調研結果,提出新建工程與既有設施交匯關系的處理方案,并征求對方意見;對方企業(yè)在接到征求意見函件后,應于30日(工作日)內書面回復。

第二十六條? 當管道和鐵路工程交匯時,應對既有設施的狀態(tài)進行評價,并根據(jù)評價結果提出設計方案。建設方應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對方企業(yè)提交設計方案,并就建設項目概況、技術參數(shù)、交叉位置描述、擬定通過方案、并行間距等作出說明。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應優(yōu)先選用對既有設施擾動小、施工便利、經(jīng)濟性好的技術方案。并應在接到交叉設計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

當管道與鐵路交匯段同為新建、改(擴)建工程時,雙方企業(yè)應按照確保安全、互相有利、節(jié)省投資和縮短工期的原則,合理選擇設計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條? 當受地形、地物和周邊條件等限制,需要遷移交匯段既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請求,說明遷移需求和理由。

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遷移方案,在接到遷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條文和本規(guī)定的條件下,為統(tǒng)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鐵路工程或鐵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術方案,雙方共同組織編制交叉穿跨越的標準設計圖,并編制概算定額,經(jīng)兩行業(yè)專家審查后,在建設項目中推廣使用,作為交匯工程設計和概算取費的依據(jù)。

第二十九條? 交匯工程施工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對方企業(yè)配合。交匯工程竣工后,應由雙方共同進行工程驗收,竣工資料由雙方存檔。

第三十條? 交匯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鐵路線路或管道保護區(qū)內進行勘探、取土、棄土、堆料、設置臨時設施、臨時占用對方用地等活動,應經(jīng)對方企業(yè)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并接受對方企業(yè)的全過程安全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工程施工結束后恢復原貌。

第三十一條? 當施工過程中確需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鐵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區(qū)域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時,除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外,建設單位應提前將爆破方案提交對方企業(yè)審查,對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交匯工程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既有工程及附屬設施實施良好的保護。

第三十三條? 交匯處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四條? 對每一處交匯工程,雙方企業(yè)運維單位應建立聯(lián)系機制,對本方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時,應保護對方設施,并做好相關的應急預案;當巡檢、維護中發(fā)現(xiàn)對方設施存在異常現(xiàn)象或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防洪期間,雙方企業(yè)應加強交匯段各自設施的防護。

第三十五條? 當交匯段出現(xiàn)緊急事故危及對方運營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雙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風險。

第三十六條 ?既有設施企業(yè)應自行負擔交匯工程段既有設施的評估、檢測等相關費用。交匯工程引起的鐵路和管道的運營損失費等不得計列。

第三十七條 ?交匯工程設置的管道保護套管、混凝土蓋板等管道防護設施屬于管道企業(yè)資產;交匯工程設置的鐵路橋梁和涵洞屬于鐵路企業(yè)資產,上述設施驗收合格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油氣輸送管道”是指連接油氣產地、儲存庫及使用單位,用于長距離輸送石油、天然氣商品介質鋼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zhèn)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yè)廠區(qū)內管道。

“油、氣田集輸管道”是指服務于油氣田開發(fā)、生產、加工的各類不同介質的管道。

“鐵路”包括高速鐵路、客貨共線鐵路(i、ii、iii、iv級)、重載鐵路、城際鐵路、工業(yè)企業(yè)專用線等,不包括城市軌道交通。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鐵路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業(yè)部和鐵道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原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與鐵路相互關系的若干規(guī)定》〔87〕油建字505號/鐵基〔1987〕(780)號同時廢止。

第3篇 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規(guī)定辦法

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規(guī)定大家有了解過嗎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規(guī)定全文,請閱讀!

工程檔案管理規(guī)定【1】

1、按照現(xiàn)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監(jiān)理文件有10大類27個,要求在不同的單位歸檔保存,現(xiàn)分述如下:

(1)監(jiān)理規(guī)劃:

1)監(jiān)理規(guī)劃(建設單位長期保存,監(jiān)理單位短期保存,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保存;

2)監(jiān)理實施細則;

3)監(jiān)理部總控制計劃等。

(2)監(jiān)理月報中的有關質量問題。

(3)監(jiān)理會議紀要中的有關質量問題。

(4)進度控制:

1)工程開工/復工審批表;

2)工程開工/復工暫停令。

(5)質量控制:

1)不合格項目通知;

2)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意見。

(6)造價控制:

1)預付款報審與支付;

2)月付款報審與支付;

3)設計變更、洽商費用報審與簽認;

4)工程竣工決算審核意見書。

(7)分包資質:

1)分包單位資質材料;

2)供貨單位資質材料;

3)試驗等單位資質材料。

(8)監(jiān)理通知:

1)有關進度控制的監(jiān)理通知;

2)有關質量控制的監(jiān)理通知;

3)有關造價控制的監(jiān)理通知。

(9)合同與其他事項管理:

1)工程延期報告及審批;

2)費用索賠報告及審批;

3)合同爭議、違約報告及處理意見;

4)合同變更材料。

(10)監(jiān)理工作總結:

1)專題總結;

2)月報總結;

3)工程竣工總結;

4)質量評估報告。

2、監(jiān)理文件檔案資料傳閱與登記:由建設工程項目監(jiān)理部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jiān)理工程師確定文件、記錄是否需傳閱,如需傳閱應確定傳閱人員名單和范圍,注明在文件傳閱紙上,隨同文件和記錄進行傳閱。

3、監(jiān)理文件資料發(fā)文與登記:發(fā)文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jiān)理工程師簽名,并加蓋項目監(jiān)理部圖章,對蓋章工作應進行專項登記。

工程技術資料及檔案管理制度【2】

1 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__發(fā)電有限公司所有部門工程技術資料管理標準、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適用于__發(fā)電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從項目立項前準備階段到項目竣工投產驗收期間所有工程項目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辦法(國檔發(fā)[1992]8號)

火力發(fā)電廠工程竣工圖文件編制規(guī)定(電力部電建[1996]666號)

火電企業(yè)檔案分類表(6-9大類)(2002)

火電機組達標投產考核辦法(試行)(國電集工[2004]125號)

da/t22-2000 歸檔文件整理規(guī)則

gb/t11322-2000 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

da/t28—2002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guī)范

3 公司技術檔案管理層次

3.1 公司工程技術檔案管理層次示意圖見圖1。

職責

3.2 綜合部

3.2.1 公司檔案室的直接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規(guī)范的公司檔案室,設立專職工程技術檔案管理人員。

3.2.2 負責根據(jù)國家和行業(yè)的檔案法規(guī),制定公司工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報公司批準后,印發(fā)各部門執(zhí)行。

3.2.3 及時向公司檔案室移交本部門構成檔案元素的工程項目資料。

3.3 公司檔案室

3.3.1 負責公司工程技術資料及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圖紙、設備資料、合同文件、信函傳真文件、綜合文檔等的接收、發(fā)放、借閱及其登記、微機錄入及編碼歸檔。

3.3.2 負責歸檔數(shù)據(jù)庫的數(shù)據(jù)備份。

3.3.3 負責指導公司各部門收集、整理相關工程技術資料。

3.3.4 負責檔案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負責庫存工程技術檔案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3.3.5 負責達標投產的資料整理工作。

3.4 工程部

3.4.1 建立規(guī)范的工程技術資料室,設立專職工程技術檔案管理人員。

3.4.2 督促參建各單位(包括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嚴格遵守公司工程技術檔案資料管理辦法,并納入合同條款中進行管理。

3.4.3 協(xié)調參建各單位工程技術資料管理的重大問題。

3.4.4 審定經(jīng)過監(jiān)理單位審查的各類技術資料,并及時移交資料室。

3.5 工程部資料室

3.5.1 負責圖紙、設備資料、技術協(xié)議、信函傳真文件、綜合文檔等的接收、傳遞及移交公司檔案室前的保管。

3.5.2 負責各種工地會議紀要、施工措施、監(jiān)理月報、質檢報驗單等的接收整理、登記、發(fā)放和借閱。

3.5.3 負責工作聯(lián)系單、變更單的接收、發(fā)放和登記。

3.5.4 負責進口設備有關外文資料的翻譯。

3.5.5 參加設備開箱驗收,收取設備開箱資料。

3.5.6 及時向公司檔案室移交上述各類需永久或長期保存的資料檔案。

3.5.7 協(xié)助公司檔案室做好達標投產要求的資料整理工作。

3.6 計劃部

3.6.1 負責提交本部門構成檔案元素的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融資、貸款合同、協(xié)議,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和批復文件;工程開工前的審計文件;工程項目的設計合同及其執(zhí)行文件、紀要、備忘錄;工程的設備合同及其執(zhí)行文件、紀要、備忘錄;設備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項目的施工(含安裝)合同及其執(zhí)行文件、紀要、備忘錄;工程調試合同及其執(zhí)行文件、紀要、備忘錄等,工程監(jiān)理合同及其執(zhí)行文件、紀要、備忘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文件;本部門發(fā)出的有關工程前期的依據(jù)性文件、報告、紀要、備忘錄等。

3.6.2 負責4.5.1所述資料的收集、積累以及移交公司檔案室之前的保存及管理。

3.6.3 負責借閱檔案資料的妥善保管及時歸還。

3.6.4 負責經(jīng)手保密檔案和資料的保密工作。

3.6.5 負責與設備供貨方在技術資料方面的聯(lián)系。

3.6.6 負責在新到設備領出開箱時通知工程部收取開箱資料。

3.7 生產準備部

3.7.1 負責提交考核期的運行材料,包括本企業(yè)的技術標準,系統(tǒng)圖等必備圖紙,操作票、工作票、運行日志等運行臺帳,培訓教材,考核期的生產記錄,考核期的事故分析、處理記錄及結論等。

3.7.2 負責4.6.1所述資料收集、積累以及移交公司工程技術檔案室之前的保存及管理。

3.7.3 負責借閱檔案資料的妥善保管及時歸還。

3.7.4 負責經(jīng)手保密檔案和資料的保密工作。

4 管理內容與方法

4.1 工程技術資料歸檔范圍

4.1.1 建設項目工程技術資料歸檔范圍,見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火電機組達標投產考核標準(2001年版)及其條文解釋》考核項目五“工程檔案”第3部分“歸檔范圍”的規(guī)定。

4.1.2 公司凡持有上條所述標準規(guī)定之范圍中所列資料的,無論是由部門或者個人保管,均應按本制度要求進行整理,由檔案工作人員驗收后歸檔。

4.1.3 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主要活動、記載工程建設主要過程和現(xiàn)狀、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后歸檔。

有電子文檔資料的,應同時收集齊全。

4.1.4 所有歸檔的工程文件應為原件。

4.2 工程技術資料管理

4.2.1 接收:技術檔案室在接收資料時應仔細核對資料名稱、份數(shù)、資料狀況(正、副本、原件、復印件、完好、齊全、破損)。

4.2.2 登記:充分利用基建mis中的資料管理軟件,分類登記,登記后對照《電力工業(yè)企業(yè)檔案分類規(guī)則火電企業(yè)檔案分類表(2002)》(6-9大類)中的分類,確保軟件自動生成的檔案編號與分類表一致。

4.2.3 填寫卷盒封面、脊背。

4.2.4 排架。

資料按類別分類排架:依照從上到下,從左到右的原則,卷盒(袋)正面向左。

4.2.5 資料的分發(fā)及借閱:

4.2.5.1 資料分發(fā)要填寫“文件和資料發(fā)放登記表”,借閱要填寫“資料借閱登記表”,簽字備查。

4.2.5.2 公司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原則上僅供公司內部人員使用,外單位調閱檔案要經(jīng)公司領導批準,見有效證件才可接待。

4.2.5.3 資料外借一般不超過1個月,最長不超過3月。

超過規(guī)定時間應辦理續(xù)借手續(xù)。

檔案室保存的資料數(shù)量任何時候不應少于二套,只剩二套時,原則上不再外借,特殊情況下急需借閱,必須經(jīng)過綜合

部主任簽字批準。

4.2.5.4 借閱資料要及時歸還。

4.2.5.5 對借出歸還的資料要認真核對清點。

4.2.5.6 收到歸還的資料要及時放回原處,并在借閱登記表上注銷。

4.2.5.7 檔案室對借出資料每月匯總一次,對到期未還的資料發(fā)出催還通知。

4.3 工程技術檔案管理

4.3.1 收集

4.3.1.1 凡__發(fā)電有限公司2×600mw建設工程從項目立項前準備階段到項目竣工投產驗收期間,辦理完畢并能反應與生產、建設、科研、技術等有關重要職能活動,對今后各項工作和延續(xù)本企業(yè)、本單位歷史發(fā)展具有查考和憑證價值的科技文件材料(紙質及其它載體)均需進行收集。

而事務性、臨時性、重復性且無查考利用價值則不需進行收集。

4.3.1.2 具體歸檔范圍見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火電機組達標投產考核標準(2001年版)及其條文解釋》考核項目五“工程檔案”第3部分“歸檔范圍”的規(guī)定,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guī)范》(da/t28—2002)執(zhí)行。

4.3.1.3 檔案管理人員應堅持“五參加”(參加科研成果和科研項目鑒定;參加設備招、評標,參加設備開箱;參加工程項目驗收;參加重要的生產事故分析會),了解工程進度及有關資料情況,以保證各類檔案資料及時、齊全、準確的歸檔。

4.3.2 分類、組卷

4.3.2.1 分類、組卷要遵循檔案文件的自然形成規(guī)律和成套性的特點,保持卷內文件的有機聯(lián)系,做到分類科學。

組卷合理,層次分明,檢索便利。

4.3.2.2 本公司工程技術檔案分類按《火電企業(yè)檔案分類表(6-9)大類》(2002)分類方法進行分類,分類號由四位阿拉伯數(shù)構成四級類目,各級類目均用0-9標識。

4.3.2.3 在做好分類的基礎上,按各大類下的屬類進行組卷、裝盒。

4.3.3 編號

4.3.3.1 對已組成的案卷編寫檔案號。

4.3.3.2 檔案號由目錄號(代號)、分類號、案卷順序號構成,表示方法如下:

1) 6大類代號用年代標識。

2) 7大類的代號采用7001標識,首位數(shù)代表類別號,后三位數(shù)代表課題順序號。

3) 8-9大類(從基本建設工程立項前準備到工程竣工投產為止的文件材料),目錄號的前兩位數(shù)代表工期號,后兩位數(shù)代表機組號(公用部分目錄號的后兩位用“00”標識)。

4) 舉例:“__發(fā)電有限公司#1機組汽輪機安裝質量驗評記錄”檔案號為:“0101-8055-001”。

4.3.4 案卷的整理

4.3.4.1 卷內文件排列

1)管理性文件材料按問題、時間或重要程度排列。

2)設備資料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圖樣在后。

3)施工記錄要求單位工程在前,分部在后。

4.3.4.2 裝訂

1)文字材料以件為單位裝訂,裝訂前要取下金屬裝訂物,采取三孔線裝形式裝訂,裝訂線在左邊。

不同尺寸的文字材料要折疊或裁切成統(tǒng)一尺寸。

不得大于a4幅面(外文已裝訂資料除外)。

且要求裝訂邊及底邊對齊。

2)圖紙一律不裝訂,但案卷內大于a4幅面的圖紙要全部折疊成a4幅面,折疊方式采用反折式手風琴折疊法(反面在外),圖標欄在圖紙縱向右下角。

4.3.5 案卷的編目,用微機、檔案管理軟件進行編目。

4.3.5.1 編寫案卷頁號。

1)案卷內科技文件材料均以有書寫內容的頁面編寫頁號。

2)頁號用自動號碼機編寫,單面書寫的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編寫頁號。

雙面書寫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編寫頁號。

3)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原有圖樣目錄除外),卷內備考表不編頁號。

4.3.5.2 案卷封面的編制

1)案卷采用內封面,內封面與檔案一并裝入卷盒內,放在卷首。

2)擬寫案卷題名,要求簡明、準確揭示卷內科技文件材料的內容。

案卷題名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代字、代號及其組件、部件、階段的代號和名稱等。

3)編制單位:填寫案卷內文件材料的形成單位或主要責任者。

4)編制日期:填寫案卷內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

5)保管期限,填寫其劃定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guī)范》執(zhí)行。

6)密級依據(jù)保密規(guī)定填寫。

7)填寫檔案號。

4.3.5.3 案卷脊背的編制。

1)案卷脊背用150白色書寫紙或g120g牛皮紙(與卷盒同色),書寫(或打印脊背)。

2)案卷脊背內容包括檔案號和案卷題名。

第4篇 油氣輸送管道鐵路交匯工程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統(tǒng)一油氣輸送管道(以下簡稱“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術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鐵路設施的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統(tǒng)稱“交匯工程”)。油、氣田集輸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條件相近時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管道與鐵路交匯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交匯工程應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管道運行安全,特別是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旅客列車的運輸安全。

2. 后建服從先建,盡量減少對既有設施的改建。

3. 綜合考慮鐵路和管道行業(yè)規(guī)劃。

4. 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資源,經(jīng)濟合理。

5. 平等協(xié)商、互相支持。

第四條 交匯工程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章管道與鐵路交叉

第五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管道不應在既有鐵路的無砟軌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條件下穿越時應進行專項設計,滿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標。

2. 管道和鐵路不應在旅客車站、編組站兩端咽喉區(qū)范圍內交叉,不應在牽引變電所、動車段(所)、機務段(所)、車輛段(所)圍墻內交叉。

3. 管道和鐵路不宜在其他鐵路站場、道口等建筑物和設備處交叉,不宜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及動車組走行線的有砟軌道路基地段、各類過渡段、鐵路橋跨越河流主河道區(qū)段交叉。確需交叉時,管道和鐵路設備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 管道宜選擇在鐵路橋梁、預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設施處穿越,盡量減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當鐵路橋梁與管道交叉條件受限時,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當管道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條 當管道穿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時,可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定向鉆、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應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鉆方式穿越。

第八條 管道采用頂進套管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套管邊緣距電氣化鐵路接觸網(wǎng)立柱、信號機等支柱基礎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

2. 套管頂部外緣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套管不宜在鐵路路基基床厚度內穿越;困難條件下套管穿越鐵路路基基床時,套管頂部外緣距路肩不應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腳護道不應小于2m、伸出路塹塹頂不應小于5m,并距離路堤排水溝、路塹塹頂天溝和線路防護柵欄外側不應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頂進施工法用鋼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規(guī)定的iii級管,并滿足鐵路橋涵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5.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施工時,套管外空間不允許超挖,穿越完成后應對套管外部低壓注水泥漿加固,保持鐵路路基的穩(wěn)定狀態(tài)。

6.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應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漿等材料,不需設置兩側封堵和檢測管。

7. 頂管穿越工程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管道采用頂進防護涵穿越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護涵孔徑應根據(jù)輸送管道直徑、數(shù)量及布置方式確定。涵洞內宜保留寬度不小于1m的驗收通道,管道與管道間、管道與邊墻間、管頂與涵洞頂板間的間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內凈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條件下,涵洞尺寸可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2. 主體結構應伸出鐵路路基邊坡與涵洞頂交線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3. 結構應滿足強度、穩(wěn)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應符合鐵路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 防護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設檢查井。涵洞內空間未填充時應在涵洞兩端設檢查井,檢查井應有封閉設施。

第十條 管道采用定向鉆穿越鐵路應考慮管徑、地質條件、埋深等因素,經(jīng)檢算滿足鐵路線路設施穩(wěn)定時方可采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定向鉆穿越路基時,入土點和出土點應位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以外不小于5m,路肩處管頂距原自然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0m,且應在路基加固處理層以下。

2. 當定向鉆穿越鐵路橋梁陸地段時,管道外緣距橋梁墩臺基礎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最小埋深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橋梁結構使用安全。

3. 對廢棄后的定向鉆穿越鐵路管道,管道運營企業(yè)應及時采用混凝土、砂漿等材料填充密實。

第十一條 鐵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鉆穿越段,必須跨越時,應探明管道的位置與深度。當采用橋梁跨越時,橋梁墩臺基礎外緣與管道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管道安全。

第十二條 管道不應跨越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鐵路、動車走行線及城際鐵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鐵路上方跨越,確需跨越時,管道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結構底面至鐵路軌頂面距離不應小于12.5m,且距離接觸網(wǎng)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4.0m, 其支承結構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2. 跨越段管道壁厚應按《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59的規(guī)定選取。

3. 跨距不應小于鐵路的用地界??缭椒秶鷥炔粦O置法蘭、閥門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橋梁或鐵路橋梁跨越既有管道時,鐵路橋梁(非跨主河道區(qū)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設通過,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頂在橋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應埋設鋼筋混凝土板。鋼筋混凝土板的寬度應大于管道外徑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頂間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設長度不應小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范圍。鋼筋混凝土板上方應埋設聚乙烯警示帶;穿越段的起始點以及中間每隔10m處應設置地面穿越標識。

2. 鐵路橋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0m。

3. 管道與鐵路橋梁墩臺基礎邊緣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3m。施工過程中應對既有橋梁墩臺或管道設施采取防護措施,確保管道與橋梁的安全。

第十四條 管道和鐵路隧道不應在隧道洞門及洞口截水天溝范圍內交叉。當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洞身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鐵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溝敷設。當采取非爆破方式開挖管溝時,管溝底部與鐵路隧道結構頂部外緣的垂直間距不應小于10m,輸油管道在鐵路隧道洞身及其兩側各不小于20m范圍應采取可靠的防滲措施。當采取控制爆破手段開挖管溝時,管底與鐵路隧道頂部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20m,同時應考慮圍巖條件、挖溝爆破規(guī)模及隧道結構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結構以外,不宜在鐵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交叉時,兩隧道垂直凈距不應小于30m,且滿足不小于3~4倍鐵路隧道開挖洞徑要求;兩隧道凈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襯砌結構應加強。

4. 新建鐵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開挖時,隧道頂部與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應小于20m,同時應考慮鐵路隧道斷面大小、圍巖條件、地面沉降變形及管道結構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設施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采取保持圍巖穩(wěn)定的措施。既有設施的允許爆破振動速率,應根據(jù)既有隧道結構類型、結構狀態(tài)、爆破環(huán)境條件以及既有鐵路或管道運輸性質、軌道或鋼管類型等綜合因素評估確定,爆破方案應征得既有設施企業(yè)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況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經(jīng)既有設施企業(yè)審批通過后,可將交叉凈距適當減小。

第十五條 埋地管道和鐵路在軟土等特殊土質、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時,應采取保證既有設施安全和穩(wěn)定性的特殊設計。

第十六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時,鐵路方應對穿越處鐵路設施進行檢測評價。鐵路兩側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外3米范圍內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應按《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23要求進行壁厚設計,采用加強級防腐涂層,對管道環(huán)向焊口采取100%超聲波和100%射線探傷檢測。管道方在施工期間應遵守鐵路營業(yè)線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保持鐵路線下基礎工程的穩(wěn)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條 鐵路跨越既有管道時,管道方應對跨越管段進行完整性評價。鐵路跨越段應設置保護涵或橋梁,并應對施工區(qū)域內的管道采取防護措施。鐵路方在施工期間應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狀態(tài)及管道周圍土體和邊坡的穩(wěn)定。鐵路施工便道及維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時,應對管道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與鐵路并行

第十八條 管道與鐵路并行布置時,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鐵路用地界的凈距不應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凈距不應小于25m。

3. 地上管道與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0m。

第十九條 電氣化鐵路與管道并行間距在100m以內、并行長度在1000m以上時,在建設期間應預設必要的排流措施,鐵路運行初期應按《埋地鋼質管道交流干擾防護技術標準》gb/t 50698對排流效果進行檢測、復核。

第二十條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與上下游鐵路橋梁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23和《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59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管道專用隧道與鐵路隧道并行時,兩相鄰隧道的凈距應符合表1規(guī)定:

表1 兩隧道間的最小凈距(m)

圍巖等級

i

ii—iii

iv

v

vi

凈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為管道隧道或鐵路隧道開挖寬度中的較大值(m)。

第二十二條 鐵路與管道站場設施的最小距離,應按《石油天然氣工程防火設計規(guī)范》gb50183執(zhí)行。

油氣管道閥室圍墻距鐵路用地界不應小于3m。閥室設置放空立管時,放空管管口應高出周圍25m范圍內的鐵路設施及建(構)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氣站場設置放空立管時,其區(qū)域布置防火間距宜通過計算可燃氣體擴散范圍確定,擴散區(qū)邊界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不應超過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應高出10m范圍內的鐵路設施或建筑物頂2m以上。

第四章協(xié)商機制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yè)與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建立日常協(xié)商機制,協(xié)商解決工程建設與運營中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遇特殊情況,管道與鐵路工程交匯無法滿足本規(guī)定相關要求時,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專家論證和安全評估后,可采取工程類比或其他特殊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充分調研沿線鐵路、管道現(xiàn)狀分布及規(guī)劃情況,管道企業(yè)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積極配合對方,提供有關信息。

根據(jù)調研結果,提出新建工程與既有設施交匯關系的處理方案,并征求對方意見;對方企業(yè)在接到征求意見函件后,應于30日(工作日)內書面回復。

第二十六條 當管道和鐵路工程交匯時,應對既有設施的狀態(tài)進行評價,并根據(jù)評價結果提出設計方案。建設方應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對方企業(yè)提交設計方案,并就建設項目概況、技術參數(shù)、交叉位置描述、擬定通過方案、并行間距等作出說明。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應優(yōu)先選用對既有設施擾動小、施工便利、經(jīng)濟性好的技術方案。并應在接到交叉設計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

當管道與鐵路交匯段同為新建、改(擴)建工程時,雙方企業(yè)應按照確保安全、互相有利、節(jié)省投資和縮短工期的原則,合理選擇設計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條 當受地形、地物和周邊條件等限制,需要遷移交匯段既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請求,說明遷移需求和理由。

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遷移方案,在接到遷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條文和本規(guī)定的條件下,為統(tǒng)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鐵路工程或鐵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術方案,雙方共同組織編制交叉穿跨越的標準設計圖,并編制概算定額,經(jīng)兩行業(yè)專家審查后,在建設項目中推廣使用,作為交匯工程設計和概算取費的依據(jù)。

第二十九條 交匯工程施工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對方企業(yè)配合。交匯工程竣工后,應由雙方共同進行工程驗收,竣工資料由雙方存檔。

第三十條 交匯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鐵路線路或管道保護區(qū)內進行勘探、取土、棄土、堆料、設置臨時設施、臨時占用對方用地等活動,應經(jīng)對方企業(yè)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并接受對方企業(yè)的全過程安全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工程施工結束后恢復原貌。

第三十一條 當施工過程中確需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鐵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區(qū)域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時,除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外,建設單位應提前將爆破方案提交對方企業(yè)審查,對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交匯工程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既有工程及附屬設施實施良好的保護。

第三十三條 交匯處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四條 對每一處交匯工程,雙方企業(yè)運維單位應建立聯(lián)系機制,對本方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時,應保護對方設施,并做好相關的應急預案;當巡檢、維護中發(fā)現(xiàn)對方設施存在異常現(xiàn)象或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防洪期間,雙方企業(yè)應加強交匯段各自設施的防護。

第三十五條 當交匯段出現(xiàn)緊急事故危及對方運營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雙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風險。

第三十六條 既有設施企業(yè)應自行負擔交匯工程段既有設施的評估、檢測等相關費用。交匯工程引起的鐵路和管道的運營損失費等不得計列。

第三十七條 交匯工程設置的管道保護套管、混凝土蓋板等管道防護設施屬于管道企業(yè)資產;交匯工程設置的鐵路橋梁和涵洞屬于鐵路企業(yè)資產,上述設施驗收合格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油氣輸送管道”是指連接油氣產地、儲存庫及使用單位,用于長距離輸送石油、天然氣商品介質鋼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zhèn)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yè)廠區(qū)內管道。

“油、氣田集輸管道”是指服務于油氣田開發(fā)、生產、加工的各類不同介質的管道。

“鐵路”包括高速鐵路、客貨共線鐵路(i、ii、iii、iv級)、重載鐵路、城際鐵路、工業(yè)企業(yè)專用線等,不包括城市軌道交通。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鐵路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業(yè)部和鐵道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原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與鐵路相互關系的若干規(guī)定》〔87〕油建字505號/鐵基〔1987〕(780)號同時廢止。

第5篇 小區(qū)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規(guī)定(3)

小區(qū)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規(guī)定(三)

1、在辦公室領導下,檔案員負責管理施工方移交的全部工程技術方面的資料,將文件材料的積累、分類整理和歸檔工作納入工作管理程序,列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范圍;

2、建立工程技術檔案資料收發(fā)臺帳,加強資料的收發(fā)管理工作;

3、工程技術檔案應按工程項目和單位名稱、配套工程、建檔時間、完檔時間等項目詳細建立;建設周期長的工程,可根據(jù)情況階段歸檔;

4、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歸檔文件材料實行分類排序、組編檔號等方法進行加工、整理。歸檔文件裝訂整齊、字跡工整、圖樣清晰、簽字手續(xù)完備,圖片、照片等配以文字說明;

5、及時整理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辦理歸檔手續(xù);如工作變動,需將個人保存的材料及時移交;

6、依據(jù)工程特點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管理、保管、利用、保密、鑒定等管理制度,確保檔案安全;

7、按照總公司有關要求,做好工程檔案管理的登記、借閱、使用工作,并將各類型工程檔案管理的登記結果匯總后報送總公司備案。

第6篇 深基坑支護工程技術管理規(guī)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術難度高,風險大的特點。廈門市地質條件復雜,地面建筑和地下設施密集,若處理不當,極易釀成事故,造成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為保證深基坑工程順利進行,確?;又苓吔ǎ嫞┲铩⒌缆泛褪姓芫€不受破壞,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jīng)濟合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一般規(guī)定

1.1本規(guī)定所稱“深基坑”系指開挖深度超過4米(含4米)的基坑,或開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軟土層的基坑。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開挖、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邊環(huán)境保護等內容。

1.2與深基坑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監(jiān)測各個環(huán)節(jié)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與施工應嚴格遵守國家現(xiàn)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規(guī)范。

1.3深基坑支護設計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支護設計的單位必須是經(jīng)過市建

設主管部門批準認定并允許從事巖土工程設計的特征單位。

1.4深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由至少兩個設計單位提出支護設計方案,并由建設單位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專家組名單應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具體支護方案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專家組審查后確定,未經(jīng)專家論證并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深基坑支護工程不得組織招投標。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護施工、土方開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礎工程施工應由一個施工單位統(tǒng)一總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結構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該施工單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須納入巖土工程質量監(jiān)督體系,整個施工過程均應在嚴格的監(jiān)理之下進行。

1.7深基坑工程應采用信息施工法,設計、施工、監(jiān)理人員應及時了解和分析監(jiān)測信息,對可能出現(xiàn)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周密的防范和應急的后備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護構件和支撐構件(含錨桿等)均不得超越紅線,必須超越紅線時應征得相鄰地塊業(yè)主的同意。

1.9建設單位應為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工作提供相關條件,特別應提供鄰近建(構)筑物的結構特征、基礎類型、尺寸、埋深及與基坑的相關距離和高度,以及基坑周邊道路和市政管線的有關資料。

1.10建設單位宜對深基坑工程辦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以減少工程風險損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 2.1建設單位應委托勘察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的專項勘察工作,勘察單位必須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請建設、設計、監(jiān)理、監(jiān)督等單位共同審定。

2.2主體結構設計單位應就深基坑工程的特點,對工程地質勘察的內容提出具體的要求,特別應強調做好基坑開挖范圍(包括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暗溝、暗濱、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準確位置及范圍。支護設計單位若認為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

 2.3勘察報告須嚴格按國家規(guī)范及福建省標dbj13-07-91進行編寫,特別要對基坑周邊的巖土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詳細分析,對土層必須準確提供各周邊分層土實際的c、φ值,并注明其試驗方法,不能以場地勘察資料中所提供的寵統(tǒng)值代替。

2.4勘察單位必須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參加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異常情況時的討論和研究,并及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設計

3.1深基坑工程設計應根據(jù)場地條件、地質條件和施工條件進行多方案比較,選取最佳設計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經(jīng)濟合理、方便施工和縮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設計除必須保證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間的安全外,還必須保證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安全。支護設計必須考慮地面附加荷載、地表水、地下水和鄰近建(構)筑物的影響等不利因素。

工程技術管理規(guī)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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