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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管理規(guī)定12篇

發(fā)布時間:2022-12-14 15:54:10 查看人數:40

化石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液化石油氣球罐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guī)定

具體內容為:

石油化工企業(yè)液化氣罐區(qū)是安全生產的重要部位,鑒于現行國家、行企的規(guī)范、規(guī)定中,對液化氣罐區(qū)球罐的安全技術規(guī)定不夠全面,球罐的安全設施不全,工藝配管設計未做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全面加強液化氣罐區(qū)球罐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l、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強鋼要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要嚴格執(zhí)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閥門、法蘭和墊片。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按2.5mpa等級選用,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安全閥。

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tài)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并保持全開狀態(tài)。

4、球罐底部開口。

球罐底部接管的數目應最少化,如有可能只要一根接管。推薦國外先進的僅接一根管線的球罐設計方案,在今后的球罐設計中應逐步采用。對現有多根接管的球罐,要結合各企企具體情況,在大修和球罐檢測時進行整改。

5、液位計

球罐應設現場和遠傳(帶高低液位報警)的液位計、不推薦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6、報警和聯鎖。)

球罐應單獨設高液位報警和帶聯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7、緊急切斷閥。

球罐底部出入口管線應設緊急切斷閥,入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8、可燃氣檢測報警器?;ぜ夹g論壇牋贈人玫瑰-手有余香2 s' m0 p6 ]# d6 n

液化石油氣罐區(qū)要按sh30634的要求安裝可燃氣檢測報警器,嚴格執(zhí)行規(guī)范要求,特別要注意安裝位置和高度。

9、注水線。

為應急處理球罐事放,宜在球罐底部的管線上或液化氣泵的入口增加注水線,該線平時與系統(tǒng)分開(閥門和盲板)。

10、安全閥和氣相放空線。

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原則上應排至全廠火炬系統(tǒng),當受條件限制時,可直接排入大氣,排放口應高于罐區(qū)中最高罐頂2米以上。當排放量較大時,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11、切水。

球罐切水要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后安裝切水閥。

目前部分企業(yè)采用的二次切水設施,操作不規(guī)范,存在事故隱患,應統(tǒng)一規(guī)范操作步驟,球罐(三類容器)與切水罐(二類容器)間的閥門在向脫水罐切水時可開啟,其他時間必須關閉。為防凍和脫水罐超壓,可設伴熱和安全閥。

第2篇 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及換氣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液化石油氣(lpg)充裝站及換氣站,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條 充裝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申請辦理充裝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組織

(一)站應成立以站長為負責人、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小組,負責氣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氣站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二) 氣站應按《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要求,制定滅火預案、防火檔案、教育方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三)氣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聯防演習活動。

第四條 安全教育

(一)?氣站員工應經安全、消防和充裝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有職工(包括轉崗工、勞務工、代培人員等、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安排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和考評。

(三)?在氣站內進行檢修施工作業(yè)前,氣站主管部門應確認施工單位資質,并與其簽訂安全合同(協(xié)議),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條 安全措施

(一) 氣站內應設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標志牌,禁令內容是:

(1)嚴禁在站內吸煙,攜帶煙火及酒類;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拉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尋呼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fā)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閑人、自行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充裝設備;

(10)嚴禁駕駛員遠離拉氣車輛。

(二)氣站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語、警示。

(三)充裝換氣合建站應在站內以明顯的顏色劃出引導拉氣車輛進出站和停靠臺的標志線。

(四)遇有高強閃電、雷雨天氣及其他意外情況時,應停止卸氣、充氣作業(yè)。

第六條 氣站用火應按集團公司《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電氣管理

(一)用電管理

1.在爆炸危險區(qū)內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2.電氣設備、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應緊密牢固,無腐蝕,符合防爆要求;

3.對氣泵內部的電氣密封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fā)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4.氣站的安全用電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氣站防爆區(qū)域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臨時用電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5.氣站營業(yè)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電暖氣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二)防雷、防靜電規(guī)定。

1.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的連接線、跨接線、接地裝置電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jié)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

2.定期檢查氣泵、高壓膠管及卸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3.氣站的防靜電工作應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

第八條 安全檢查

(一)氣站的安全檢查應堅持自查和上級監(jiān)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

1.安全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監(jiān)督檢查;

2.氣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氣站主管部門每月和遇重大節(jié)日應對氣站進行安全檢查。

(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yè)現場安全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設備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和基礎資料管理以及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

(三)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和隱患,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組織整改;氣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在整改未完成前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條 消防管理

(一)站長是防火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二)氣站應制定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

1.應急組織和指揮系統(tǒng);

2.地理位置,氣罐數量、容積,機泵數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間的距離;

4.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wèi)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種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三)氣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氣站應按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

2.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養(yǎng)護,定期換藥,并有檢查、保養(yǎng)和更換記錄。

第十條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液化石油氣氣瓶使用管理規(guī)定

1.液化石油氣瓶必須放置在室內通風良好處,室內嚴禁煙火,并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

2.氣瓶冬季加溫時,可使用40℃以下的溫水,嚴禁火烤或沸水加溫。

3.氣瓶在運輸、儲存時必須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托運時不得碰撞。

4.氣瓶不得倒置,嚴禁倒出殘液。

5.瓶閥管子不得漏氣,絲堵、角閥絲扣不得銹蝕。

6.氣瓶不得充滿液體,應留出10%~15%的氣化空間。

7.膠管和襯墊材料應采用耐油性材料。

8.使用時應先點火,后開氣,使用后關閉全部閥門。

第4篇 液化石油氣和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液化石油氣(lpg)和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應符合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

第二條 加氣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組織

1. 加氣站應成立以站長為負責人、安全員和有關人中參加的安全小組,負責加氣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氣站每班應設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2. 加氣站應按《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要求,制定滅火預案、防火檔案、教育方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3.加氣站應與毗鄰單位建立聯防組織,定期開展聯防演習活動。

第四條 安全教育

1.加氣站員工應經安全、消防和充裝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有職工(包括轉崗工、勞務工、代培人員等)上崗前應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安全教育的內容和學時安排應按照集團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定期開展安全活動和考評;

3.厙氣站內進行檢修施工作業(yè)前,加氣站主管部門應確認施工單位資質,并與其簽訂安全合同(協(xié)議),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字串7

第五條 安全措施

1. 加氣站內應設置“加氣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標志牌,禁令內容是:

(1)嚴禁在站內吸煙;

(2)嚴禁在站內進行車輛檢修等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3)嚴禁機動車輛在站內不熄火加氣;

(4)嚴禁在站內穿脫、拍打能產生靜電的服裝;

(5)嚴禁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機、尋呼機及非防爆電器;

(6)嚴禁在站內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站內用汽油、易揮發(fā)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嚴禁行人、自行車在站內穿行;

(9)嚴禁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操作加氣機作業(yè);

(10)嚴禁駕駛員遠離加氣車輛。

2.加氣站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語、警示;

3.加油加氣合建站應在站內以明顯的顏色劃出引導加氣車輛進出站和??颗_的標志線;

4.遇有高強閃電、雷雨天氣及其他意外情況時,應停止卸氣、加氣作業(yè)。

第六條 加氣站用火應按集團公司《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電氣管理

1.用電管理

(1)在爆炸危險區(qū)內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應符合現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字串6

(2)電氣設備、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應緊密牢固,無腐蝕,符合防爆要求;

(3)對加氣機內部的電氣密封應每月檢查一次,如發(fā)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4)加氣站的安全用電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加氣站防爆區(qū)域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臨時用電按《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5)加氣站營業(yè)室、休息間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電暖氣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2.防雷、防靜電規(guī)定

(1)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的連接線、跨接線、接地裝置電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jié)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

(2)定期檢查加氣機、高壓膠管及卸氣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氣站的防靜電工作應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

第八條 安全檢查

1.加氣站的安全檢查應堅持自查和上級監(jiān)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

(1)安全員應進行日常安全監(jiān)督檢查;

(2)加氣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加氣站主管部門每月和遇重大節(jié)日應對加氣站進行安全檢查。

2.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yè)現場安全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設備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和基礎資料管理以及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等;

3.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氣站能解決的應立即組織整改;加氣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在整改未完成前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條 消防管理

1.站長是防火第一責任人,每個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應做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疏散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逃生。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2.加氣站應制定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

(1)應急組織和指揮系統(tǒng);

(2)地理位置,油罐數量、容積,加氣機數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間的距離;

(4)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wèi)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咱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聯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3.加氣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加氣站應按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材;

(2)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養(yǎng)護,定期換藥,并有檢查、保養(yǎng)和更換記錄。

第十條 事故管理按本制度事故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5篇 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根據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質量監(jiān)督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學校食堂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學校食堂的實際,為確保學校食堂的用氣安全,特做如下規(guī)定:

一、液化石油氣的購置

1. 必須從取得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氣企業(yè)購買液化石油氣。

2. 必須與供氣企業(yè)簽訂安全供氣協(xié)議,并將供氣協(xié)議復印件交食堂管理員備案。

3. 每次供氣必須索要購氣憑證。購氣憑證上要著名所購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注冊鋼印。

二、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購置

1. 在購買使用鋼瓶前,應對鋼瓶的三項標記進行確認,對于三項標記不符合要求的鋼瓶,嚴禁購置并使用。(三項標記的圖文說明見附件)

2. 檢驗標記環(huán):對于瓶閥下有檢驗標記的鋼瓶確認在檢驗標記的檢驗有效期內。

鋼瓶出廠制造鋼印:對于瓶閥五檢驗標記環(huán)的鋼瓶,應確認是否有出場標記,通過鋼瓶出廠日期確認是否超過首次檢驗日期(注:15kg以下鋼瓶首檢日期為制造出廠日期后4年;50kg鋼瓶首檢日期為制造出廠日期后3年)。

3. 注冊登記鋼瓶代碼:對于有護罩的鋼瓶,在護罩上注冊鋼印代碼;對于無護罩的鋼瓶,在鋼瓶底部注冊鋼瓶代碼。

4. 對現使用的鋼瓶或新購置的鋼瓶,既無檢驗標記,也無出廠日期標記或超過檢驗日期的鋼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 鋼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使用環(huán)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0c,夏季應禁止暴曬。

2. 鋼瓶應直立,不準斜放或倒置。

3. 鋼瓶存儲間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安全防爆燈和漏氣報警器,不準與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嚴禁使用明火,并指定專人管理,下班前要關閉燃氣總截門,大門上鎖。

四、對軟管和減壓器密封閥要經常檢查,發(fā)現老化、腐蝕等問題,要立即更換。軟管使用時應用卡箍緊固,且長度不得超過2米,軟管每年更換一次。

五、各餐廳應經常進行液化石油氣供氣系統(tǒng)試漏檢查。特別是更滑鋼瓶并重新連接好供氣軟管后,應使用肥皂水對鋼瓶角閥、減壓閥、連接軟管等用氣設備及附件接口反復進行泄露檢查。

六、液化石油氣使用時,應先點火,后送氣,用畢立即關火。

七、各餐廳要經常對員工進行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常識的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訓,待員工熟練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獨立使用液化石油氣。

八、液化石油氣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漏氣、跑氣時,遇明火極易產生爆燃,危險相當大。因此,為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必須使用制式合格、完好的灶具。在制作易造成熄火的食品時,操作員必須在場,不準離開。

九、 應急措施

1. 當發(fā)現有氣體泄露時,應保持冷靜,立即關閉鋼瓶角閥,開創(chuàng)通風。通知附近人員疏散。如發(fā)生在學生集中供餐時,餐廳負責人應及時通知在場的老師,共同組織學生有序疏散。

2. 在發(fā)生氣體泄露時,嚴禁動用明火、開燈、打電話。

十、液化石油氣運送的安全管理

1. 車輛入校前使用餐廳的負責人要對 進行檢查,保證不漏氣。如發(fā)現有漏氣的現象,一律不準入校。

2. 車輛入校必須有專人引領、慢行,防止發(fā)生事故。

3. 裝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隨意拋扔,嚴禁因猛烈撞擊發(fā)生爆炸事故。

4. 運送氣瓶的車輛,卸貨后必須按原路返回、離校,不準走其它路線,嚴禁在校內停放。

十一、按照“誰經營,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凡因違反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造成自身人員、財產損失的責任自負;對造成學校人員、財產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給第三方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規(guī)定自2009年11月9日開始執(zhí)行。

北京商貿學校安委會

2009年11月6日

第6篇 液化石油氣氣瓶使用管理規(guī)定(1)

1.液化石油氣瓶必須放置在室內通風良好處,室內嚴禁煙火,并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

2.氣瓶冬季加溫時,可使用40℃以下的溫水,嚴禁火烤或沸水加溫。

3.氣瓶在運輸、儲存時必須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托運時不得碰撞。

4.氣瓶不得倒置,嚴禁倒出殘液。

5.瓶閥管子不得漏氣,絲堵、角閥絲扣不得銹蝕。

6.氣瓶不得充滿液體,應留出10%~15%的氣化空間。

7.膠管和襯墊材料應采用耐油性材料。

8.使用時應先點火,后開氣,使用后關閉全部閥門。

第7篇 液化石油氣充裝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使用廣泛,具有閃點低,點燃能量小,爆炸極限范圍寬等危險特點。

2、本規(guī)定適用于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

二、職責與分工

1、液化石油氣充裝、使用的綜合安全監(jiān)管履行以下職責。

a、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要求,制定、修訂液化石油氣充裝、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氣的充裝對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2、生產管理負責液化石油氣的充裝等作業(yè)活動的生產運行管理。

3、設備管理負責液化石油氣充裝設備、壓力表的更新、維修等專業(yè)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氣充裝、使用規(guī)程及安全管理規(guī)定在本單位實施,教育、組織職工按章操作,按時巡檢,及時發(fā)現識別各類危險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正確安全處置各類隱患和險情,組織學習和掌握事故應急處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練,提高操作人員的應急處理能力。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1、從事液化氣充裝和發(fā)放、維修液化氣瓶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單位的專項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氣的安全性質和防火滅火知識,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崗位和工作期間,工作人員不得穿化纖服裝、釘子鞋和使用能撞擊產生火花的工具操作,嚴禁使用非防爆通訊工具。

2、充裝液化氣的廠房和液化氣瓶倉庫,應滿足《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17267-1998),《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氣站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車間和液化氣瓶倉庫的地面采取防靜電措施,并按規(guī)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施。

4、機動車進入液化氣站必須佩帶合格的阻火器,汽車槽車停穩(wěn)后,應采取防滑動措施固定就位,并將啟動鑰匙交由充裝人員或門衛(wèi)代管。當罐車充滿卸除連接管線后,要等可燃氣體完全擴散,才能啟動車輛,以免因過早發(fā)動引發(fā)火災事故。

5、液化氣充裝前,必須按危險化學品裝車裝瓶查驗要求,對液化氣槽車、氣瓶進行檢查和處理。沒有合格證、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設施配備不全、檢測過期及配件損壞、不全、漏氣的槽車、氣瓶,一律不準充裝。

6、液化氣槽車充裝前,車體應與裝卸管線、站臺、衡量器、貯罐等進行良好的金屬連接并接地,防止靜電積聚放電。

7、液化氣站內,嚴禁液化氣槽車防空和處理氣瓶的余氣及殘液,需要排放余氣或處理殘液,到指定地點,不準隨意亂倒、亂放。

8、液化氣充裝時,應按《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gb14193-1993)、本單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安全、技術控制指標進行,嚴禁超壓、超量充裝等違章操作。

9、裝卸液化氣瓶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滾動、倒置或暴曬。

10、使用氣瓶的用戶,嚴禁火烤、倒裝或拆修氣瓶。如果發(fā)現氣瓶閥門失靈,要及時送液化氣站修理,使用液化氣的廚房要整潔,不準在爐灶旁堆放易燃物。氣瓶與爐盤間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溫物質破壞液化氣塑料導管。

11、為確保液化氣的安全使用,必須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準”。

a、先檢查后使用,先點火后開氣,先關閥后熄火。

b、不準倒凝縮油,不準給瓶加溫,不準將瓶倒置,不準將瓶暴曬,不準將瓶烘烤、不準小孩點火、不準著火離開、不準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氣槽車、氣瓶管理單位,應按國家規(guī)定,定期將槽車、氣瓶進行送檢,逾期不檢測的槽車、氣瓶,禁止充裝使用。

13、氣瓶充裝站應設專人對液化氣充裝和使用進行安全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yè),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四、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對液化氣充裝使用安全管理的檢查,按照“任務、責任、落實”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氣理化常數(分子組成)

第8篇 液化石油氣鋼瓶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鋼瓶流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規(guī)范管理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經營效益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確保物資的正常供應,保障安全生產,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產權屬于本公司的所有鋼瓶。

第三條 公司物資管理部是鋼瓶流轉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公司每年新增12kg鋼瓶由分管領導召集安技部和計財部,根據下年度公司經營發(fā)展預測和當年公司周轉瓶使用情況,制定下年度鋼瓶需求計劃,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第五條公司所屬灌裝站新增50kg、15kg、12kg,5kg等鋼瓶

應制訂年度需求計劃,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批準后實施,并報安技部備案。

第六條 各業(yè)務單位需新增50kg、15kg、5kg等鋼瓶,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認可,報公司財務部審核、主管領導審批后,經公司安技部登記備案,方可到灌裝站領用。

第七條 業(yè)務單位銷售瓶裝氣和回收鋼瓶必須按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另行對待的,須經業(yè)務單位負責人審核確認;重大經營業(yè)務涉及鋼瓶特殊對待的,須報公司主管領導審定。

第八條 業(yè)務單位(包括銷售部、供應站、便民點)必須嚴格做好鋼瓶進出登記工作,鋼瓶出入庫必須遵守公司關于登記瓶號及粘帖標簽(僅限于15kg、12kg)的規(guī)定。電腦員打印銷售單據確認標簽號碼交于送氣員,經倉管員核實登記重瓶號碼方可出庫,上門送氣時,應在送氣單上填寫回收瓶號碼以及核對鋼瓶標簽是否正確,并請用戶簽字確認回收瓶號碼和新送瓶號碼并登記好送達時間,倉管員負責核實空、重瓶號碼及標簽號碼,。確認無誤后蓋章確認,清洗干凈方可入庫??蛻羯祥T購氣的,由倉管員直接填寫鋼瓶號碼并粘帖好標簽。當日鋼瓶進出記錄應在當班結完帳后輸入公司電腦服務系統(tǒng)進行查核(大客戶部暫不執(zhí)行標簽工作)。

第十條 鋼瓶保潔必須達到:目測瓶體及護罩內無明顯油漬和灰塵覆蓋;手抹瓶體及護罩無油漬和灰塵;空瓶瓶口無殘余封口紙。回庫空瓶必須保潔達標后方可送回充裝站,充裝站在卸空瓶的同時負責驗收空瓶,對保潔不達標的空瓶予于點數登記,并由該車司機簽名作證。公司將對未俺規(guī)定執(zhí)行的于以處罰。

第十一條 各銷售部門對之前因業(yè)務發(fā)展所借出的鋼瓶,須簽訂手續(xù)并規(guī)范存檔,按照在公司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欠瓶情況清理干凈。今后不允許欠瓶情況發(fā)生。

第十二條 每個站點內必須配備有秤,負責人指定人員定期對鋼瓶氣量進行抽檢并在《鋼瓶抽檢記錄本》上做好檔案登記。如發(fā)現不按規(guī)定充裝或未進行抽檢,一經查實,對供應站做出每瓶50元處理,對氣庫做出每瓶罰款500元的處理。

第十三條 如發(fā)現供應站點銷售過期鋼瓶情況的,對銷售部做出每瓶罰款50元處理,對氣庫充裝過期鋼瓶的,對氣庫做出沒瓶罰款500元處理。

第十四條 如發(fā)現為對鋼瓶標簽進行及時清除的,供應站點內發(fā)現,對銷售部進行每瓶罰款50元,氣庫出現對鋼瓶上未清除標簽進行充裝的,對氣庫做出每瓶罰款50元的處理。

第十五條 如發(fā)現供應站點或待充裝瓶(15kg、12kg)無膠圈的,對供應站點做出每個膠圈2元的處理,對氣庫出現重瓶無膠圈的,每個罰款20元的處理

第十六條 凡原有客戶的回瓶不屬于本公司鋼瓶的,報負責人同意后,請客戶在送氣單上注明情況和簽名,并補交檢測費,否則倉管員有責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七條 對于帶瓶入戶收回的外來瓶,倉管員核實符合規(guī)定的,填寫鋼瓶處理單(注明客戶編碼、姓名、開戶時間、回收瓶狀況、處理意見、送氣經手人等)貼于瓶身,另行碼放,由業(yè)務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核處理。凡來路不明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外來瓶,倉管員有責有權拒絕接收。

第十八條 送氣員未送達鋼瓶而退回銷售點的,業(yè)務單位電腦員或安全員應及時與用戶聯系核實,重新預約送氣事宜。

第十九條 業(yè)務單位(包括銷售部、供應站、便民點和大客戶)必須做好鋼瓶出入庫的檢查工作,查看鋼瓶檢測日期是否合格并做好安全防漏。對于過期鋼瓶和擬報廢等不合格鋼瓶,倉管員應及時揀選出來,填寫鋼瓶處理單(注明鋼瓶狀況、處理意見等)貼于瓶身,另行碼放,由業(yè)務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核處理。

第二十條 業(yè)務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應定期集中審核外來瓶、過期瓶和擬報廢瓶等不合格鋼瓶,制表簽名后一并報送灌裝站。對于有疑問的鋼瓶,應根據鋼瓶處理單的記錄和電腦送氣記錄進行倒查。

第二十一條 業(yè)務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抽查下屬各環(huán)節(jié)鋼瓶流轉是否符合規(guī)定、有無弄虛作假,及時發(fā)現和查處違規(guī)現象。公司安技部負責對各業(yè)務單位的鋼瓶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二條 凡鋼瓶出入庫手續(xù)違規(guī)但未造成公司損失的,對當事人處以30-50元的罰款。如發(fā)生外來瓶違規(guī)入庫或號碼不對等不合格瓶違規(guī)入庫,公司將按當時鋼瓶采購價的三倍處罰當事人,并追究其上級負責人的管理責任。凡屢次違規(guī)的當事人,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 員工違反規(guī)定將公司鋼瓶替換為其他經營者的鋼瓶送給用戶的,一經查實,視情節(jié)輕重每次處罰500-1000元,并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 業(yè)務單位車輛進站充裝時,灌裝站倉管員應仔細核對實物數量與《回瓶單》的記錄是否一致,不相符之處應予以更正,否則由倉管員負擔損失。每月底,灌裝站倉管員應匯總各業(yè)務單位的各類鋼瓶(合格瓶、過期瓶、擬報廢瓶、外來瓶)的數量,報灌裝站負責人審核。

第二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審核各業(yè)務單位的鋼瓶事務時,應核對該單位的報廢瓶、新開戶數量與領用鋼瓶數量是否相稱,外來瓶與帶瓶入戶數量是否相符。發(fā)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提請安技部進行督查。

第二十六條 灌裝站組織鋼瓶送檢時應列表造冊,詳細登記鋼瓶類型和鋼印號碼,報公司安技部備案。檢測瓶入庫時,灌裝站倉管員應核對數量和鋼印號碼與送檢時是否相符,核對更換部件和報廢瓶數量是否屬實,并在入庫單簽名。

第二十七條 鋼瓶送檢人員應對檢測單位的評定結果進行監(jiān)督,核對更換部件和報廢瓶數量,并在檢測報告單簽名;公司安技部不定期地進行審核;所有報廢的鋼瓶、瓶閥、調壓器由公司安技部統(tǒng)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檢測單位的工作質量定期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是:檢測質量、檢測成本、報廢率、更換部件的真實性等,并與其他檢測單位進行對比。必要時,公司可聘請多家檢測單位承擔檢測任務,形成良性競爭,達到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第9篇 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管理規(guī)定

1、液化石油氣用戶室內必須有安全用氣的各類規(guī)定。

2、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躺放、倒置,嚴禁加熱、暴曬。

3、液化石油氣鋼瓶內殘液,用戶不得擅自處理。

4、發(fā)現鋼瓶閥門漏氣,應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打開門窗,將鋼瓶移到室外后與有關部門聯系進行維修處理。

5、冬季換氣后,不得將鋼瓶放在溫度較高的室內,也不能長期存放,以免因溫差引起事故。

第10篇 食堂液化石油氣瓶使用管理規(guī)定

1、編制目的:為了確保項目部食堂用液化氣瓶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作業(yè)規(guī)定。

2、管理細則:

2.1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從有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yè)購買燃氣用液化氣。

2.2由使用部門、采買人員共同做好液化氣瓶存儲、使用的安全管理。

2.2.1食堂主管:負責燃氣用液化氣的存儲、管理、檢查、安全措施的實施。

2.2.2警衛(wèi)人員:負責液化氣瓶倉庫的巡檢,并記錄現場巡檢表,并記錄好“外來車輛、貨物車輛進出門記錄表”,并將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給項目部相關領導。

2.2.3相關使用人員:負責液化氣瓶使用前及使用后的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2.3液化氣存儲和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了解液化氣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識,其他人員禁止擅自使用液化氣瓶。

2.4液化氣鋼瓶必須存儲于單獨的鋼混結構的庫房內,庫房必須陰涼通風,遠離熱源,擺放位置易搬動、周圍無易燃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2.5氣瓶總重量大于420公斤時,氣瓶間與其他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物。

2.6氣瓶間高度不低于2.2米。內部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

2.7氣瓶間和使用場所要配備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

2.8液化氣鋼瓶存放必須直立放置,不允許臥放或倒放。

2.9存儲液化氣的庫房內必須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室內的開關要移到室外。

2.10液化氣系統(tǒng)使用的管道、軟管、管道附件、調壓閥、調壓器、汽化器、緊急切斷閥、用氣器具、密封圈等要有出廠證明、合格證、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

2.11液化氣空瓶與滿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確標示。

2.12使用部門現場臨時液化氣存放點應有明確標示,存放數量不得超過2瓶。

2.13使用部門搬運液化氣鋼瓶應使用專用推車,禁止用滾動或其他產生震動顛動的方式搬運。

2.14液化氣瓶庫和食堂液化氣瓶庫房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15液化氣瓶使用要求:

2.15.1使用液化氣前必須仔細檢查液化氣瓶連接的所有管路、接頭、閥門等是否完好,防止膠管老化,接口脫落等現象,嚴防液化氣泄漏。

2.15.2液化氣使用前強制系統(tǒng)汽化器前液相總管要安裝切斷閥。

2.15.3減壓器、密封圈、橡膠軟管等超出使用年限,或密封圈、橡膠軟管在使用期限內老化腐蝕的,要立即更換。

2.15.4鋼瓶與用氣器具或供氣系統(tǒng)嚴禁采用軟管連接,要用硬管連接。

2.15.5食堂灶臺及液化氣使用結束后必須檢查,確認液化氣鋼瓶角閥及總管閥門關閉,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處理。,要逆時針旋轉上緊。

2.15.7禁止用任何方式強行開關液化氣鋼瓶角閥。液化氣瓶泄漏或起火場所禁止使用各類明火,禁止開關任何電器設備。

2.15.8禁止私自拆卸液化氣瓶任何部件。

2.15.9禁止私自排放鋼瓶中的殘液(氣)

2.16液化氣的其他使用要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17液化氣泄漏和起火應急處理方法:

2.17.1若懷疑液化氣庫房內有漏氣,應及時打開門窗進行自然通風,并可用肥皂水檢漏,及時處理漏點,同時報告警衛(wèi)。

2.17.2液化氣泄漏處置方法:保持冷靜,立即關閉鋼瓶角閥切斷氣源,嚴禁打開或關閉任何電器設備以及通信設備(如手機等),在室內則打開窗戶,進行自然通風,室外則設立警戒區(qū)域,防止人員靠近,并立即報告警衛(wèi)。

2.17.3液化氣起火處置方法:保持冷靜,立即關閉角閥,如角閥處有火焰,則用濕毛巾等裹手關閉,或用滅火器進行滅火,同時報告警衛(wèi)。

2.17.4異常無法處理情況下,必須及時報告主管或警衛(wèi),泄漏嚴重時直接撥打119。

第11篇 液化石油氣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確保液化石油氣庫安全,特制訂安全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設立氣庫值班人員,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值班員應游動檢查觀察庫區(qū)動態(tài),清除庫區(qū)雜草,打掃清潔衛(wèi)生,如發(fā)現險情,應及時報告單位領導、武保、安環(huán)等部門,同時應盡力采取安全處置措施。

(二)庫區(qū)周圍五十米內,不準明火。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區(qū)。工作人員在庫內工作,嚴禁吸煙。庫內動電、動火、焊接作業(yè),應經公安、安環(huán)部門同意,并將氣瓶搬至安全地點后,方可動工。

(三)庫內應配足消防設施,氣庫管理人員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更換、嚴禁使用過期失效滅火藥劑。

(四)單位派汽車提運裝卸氣瓶,只能是提運工作人員和司機二人進庫,并應遵守本規(guī)定,聽從氣庫保管人員指揮。

(五)建立嚴格的氣瓶進貨與發(fā)放制度,嚴格進行登記檢查,做到數字準確,賬物相符。

(六)庫內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溫度過高和長期淋雨現象。 搬運裝卸氣瓶,應防止墜落或撞擊。

(七)庫內存放氣瓶,地上應鋪絕緣墊板,重瓶堆放不準超過兩層,空瓶應堆穩(wěn)固。

(八)應經常檢查庫內有無泄漏現象,發(fā)現氣瓶漏氣,應隔離存放,及時安排檢修。

(九)按規(guī)定定期對鋼瓶進行檢驗,不合格者,嚴禁再使用。

第12篇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建設,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的灌裝、運輸、貯

存、使用及定期檢驗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石油企(事)業(yè)單位及用戶。

2 引用標準

gbj 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氣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j 140-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sy 5984-94 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guī)定

sy 5858-93 石油企業(yè)工業(yè)動火安全規(guī)程

3 貯灌廠(站)的建設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前,應辦理建站申請,申請資料包括:

a.建站設計規(guī)劃報告;

b.建站地址平面圖;

c.液化石油氣來源。

以上資料備齊經石油企業(yè)局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當地城建、勞動、公安部門審批。

3.2貯灌廠(站)的設計應由省、部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yè)設計單位承擔,并嚴格按gbj 16和gb 50183進行設計。

3.3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設備資料,由局級建設部門組織設計、安全、公安、消防、環(huán)保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3.4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投產前應建立的各項管理制度:

a.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

b.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檢查制;

f.設備運行記錄;

g.設備的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應配齊熟悉液化石油氣灌裝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yè)培訓的操作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3.6貯罐區(qū)、灌裝間應按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頒發(fā)的《油氣田生產設施選用與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暫行規(guī)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3.7貯罐廠(站)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辦理壓力容器注冊登記手續(xù)。

3.8貯灌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應符合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8號文發(fā)布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3.9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

3.10殘液必須密閉回收,嚴禁任意排放,罐區(qū)排水口處應設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氣貯罐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噴淋降溫或其他降溫隔熱設施,并加強定期檢查和維修,隨時保持完好的工作狀態(tài)。

3.12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的事故緊急放空管線直接與火炬相連通,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

設施。

3.13除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以下簡稱槽車)和專用運瓶車外,其他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貯

存灌裝區(qū)。進入貯存灌裝區(qū)的機動車,排氣管出口必須裝有消火裝置,車速不得超過5km/h。

3.14設在地面上的貯罐、設備和管道應按sy 5984的規(guī)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防感應雷接地電阻不大于30歐,防靜電接地電阻小于100歐。

3.15操作和維修應采用防爆工具,動火作業(yè)按sy 5858規(guī)定。

3.16貯灌廠(站)內消防水源應可靠,能確保事故狀態(tài)斷電時具有一定壓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應,消防系統(tǒng)應能隨時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暢通無阻,總控制水閥應設置在罐區(qū)以外的

安全地區(qū)。

3.17貯灌廠(站)及瓶庫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gbj 140規(guī)定,各種消防用品和器材專人負責,每季檢查一次。

3.18貯灌廠(站)內人員,應懂得液化石油氣的特性和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緊急事故狀態(tài)的處置方法。

3.19貯灌廠(站)應設專職門衛(wèi),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警示標志,站內工作人員應穿防靜

電工作服,嚴禁攜帶火種和穿釘子鞋出入貯灌廠(站)。

4 液化石油氣的灌裝

4.1貯罐

貯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內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裝液化石油氣時,應先開啟氣相閥

門待兩罐壓力平衡后,緩慢進行灌裝。

4.2鋼瓶

4.2.1灌裝前的檢查

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灌裝單位在灌裝前必須設專人對鋼瓶逐只進行檢查,并

填好檢查記錄,當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進行灌裝:

a.首次灌裝的鋼瓶,事先未經抽真空的;

b.未經省級勞動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生產的鋼瓶;

c.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d.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e.鋼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f.超過檢驗期限的;

g.外觀檢查中發(fā)現有明顯損傷或有懷疑而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h.沒有帶橡膠圈的;

i.發(fā)現有火燒痕跡的。

4.2.2 灌裝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 0.5kg;ysp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1.0kg。應實行嚴格的鋼瓶復檢制度,嚴禁過量灌裝。

4.2.2.2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

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天灌裝前要對稱重衡器進行一次校準,稱得衡器宜設有超裝警報

和自動切斷氣源裝置。

4.2.2.3嚴禁用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

4.2.2.4對灌裝后的鋼瓶應逐只檢查,發(fā)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4.2.2.5灌裝接頭應保證可靠的嚴密性。

4.3槽車

4.3.1灌裝檢查

槽車的灌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在灌裝前對槽車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灌裝:

a.槽車超過有效檢驗期的;

b.槽車的漆色、銘牌和標志不符合規(guī)定,或與所裝介質不符,或脫落不易識別的;

c.滅火裝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d.未判明裝過何種介質或罐內沒有余壓的;

e.罐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車無使用證,駕駛員或押運員無有效證件的;

g.槽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的;

h.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的。

4.3.2裝卸作業(yè)

4.3.2.1槽車應??吭谥付ㄎ恢?手閘制動,并熄滅發(fā)動機。

4.3.2.2作業(yè)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業(yè)前應接好接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

4.3.2.4裝卸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4.3.2.5新槽車或檢修后首次灌裝的槽車,灌裝前應做抽真空或進行氮氣置換處理,嚴禁直接灌

裝。處理后罐內真空度應不小于0.0866mpa,或氣體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車的灌裝量不應超過設計所允許的最大灌裝量,嚴禁超裝。灌裝完畢,應復檢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裝,應立即處理。

4.3.2.7槽車灌裝應認真填寫灌裝記錄,其內容包括:槽車使用單位、車型、車號、灌裝日期、

實際灌裝量及灌裝者、復檢者和押運員的簽名等。

4.3.2.8槽車到廠(站)后,應及時往貯罐卸液,固定式槽車不得兼作貯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氣直接注入槽車罐體升壓,或直接加熱槽車罐體卸液。

4.3.2.10槽車卸液后,罐內應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壓力。

4.3.2.11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槽車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yè),并作妥善處理:

a.雷擊天氣;

b.附近發(fā)生火災;

c.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d.液壓異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氣貯罐、槽車和鋼瓶的定期檢驗

5.1貯罐的定期檢驗

液化石油氣貯罐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3

號文發(fā)布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執(zhí)行。

5.2槽車的定期檢驗

5.2.1槽車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兩種,年度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5年進行一次,但新槽車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須進行首次全面檢驗;年度檢驗時如發(fā)現嚴重缺陷,應提前進行全面檢驗。

5.2.2槽車的年度檢驗由企業(yè)檢驗所進行,槽車的全面檢驗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承擔。

5.3鋼瓶的定期檢驗

5.3.1承擔鋼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取得檢驗資格證書。從事鋼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氣瓶

檢驗員資格證書。

5.3.2鋼瓶使用未超過20年,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一次。

5.3.3新購鋼瓶應進行抽檢,經編號、建卡后方準投入使用。

5.3.4鋼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及時進行檢驗。

5.3.5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5.3.6鋼瓶定期檢驗,應符合gb 8334的要求,經檢驗合格的鋼瓶,檢驗單位應出具《鋼瓶檢驗

合格證》。

5.3.7經檢驗報廢的鋼瓶,檢驗單位要及時進行破壞性處理,并填寫《鋼瓶判廢通知書》,通知

鋼瓶使用單位,同時上報局級安全部門。

6 鋼瓶的貯存與管理

6.1鋼瓶庫建筑應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規(guī)定。

6.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氣鋼瓶庫總貯量不宜超過10m3。

6.4鋼瓶庫內地面應為不發(fā)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導除靜電。

6.5鋼瓶庫必須裝設可燃氣體濃度泄漏報警器,所有電氣設備一律采用防爆型,電器開關的熔斷器應裝在室外。

6.6鋼瓶擺放時,實瓶單層,空瓶不得超過兩層,實瓶擺放不宜超過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廠兩級安全部門要加強對鋼瓶的運輸、貯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確專人負責鋼瓶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有關人員培訓工作。

6.8所購鋼瓶應是國家定點廠產品,購新鋼瓶時應征得局級安全部門同意。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鋼瓶的各項資料臺帳,并負責安排定期檢驗。

6.9鋼瓶貯存站和用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不得用火源試漏,如發(fā)現漏氣,應及時通知供氣單位(或直接送到供氣單位)檢查處理;

b.嚴禁私自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c.嚴禁私自倒出瓶內液化石油氣和處理殘液;

d.鋼瓶應放在陰涼處,夏季防止爆曬;

e.嚴禁敲擊、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嚴禁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g.鋼瓶與灶具、燃氣取暖爐等用氣設備的距離不小于1m;

h.禁止將鋼瓶倒置使用,嚴禁鋼瓶互相導氣;

i.鋼瓶應保持清潔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運輸鋼瓶的車輛應固定,駕駛員和押運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安全部門對司機和押運員要定

期進行安全教育。

6. 11運輸車輛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

6.12車裝ysp型和ysp型鋼瓶應正置豎放,且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有非金屬隔板。ysp型鋼瓶只準單層碼放,鋼瓶露出車箱高度部分不應大于瓶高的1/3。

6.13運輸鋼瓶車輛嚴禁與其他物品混裝,車內嚴禁吸煙。

6.14鋼瓶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6.15所有客運車輛,一律不準捎帶鋼瓶。

7 槽車運輸

7.1槽車運輸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按指定路線行駛。運輸途中,不準其他人員搭乘,不準隨車拖運其他貨物。

7.2槽車停放應有專用車庫,駕駛員不得以任何借口駕駛槽車辦其他事情。

7.3槽車及運瓶車的每側至少應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滅火器。

7.4槽車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固定,并熟悉本規(guī)定和下述安全技術知識:

a.液化石油氣體的物理、化學特性;

b.城市和公路運輸安全知識;

c.槽車的技術性能、裝卸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防火滅火知識、發(fā)生事故的處理辦法,能熟練使用車上的滅火器材和緊急切斷裝置。

7.5槽車應按規(guī)定的位置單獨停放,充液的槽車不得進入車庫。

7.6槽車途中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不得??吭跈C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及人員稠密的地方,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10m以內不應有建筑物,途中停車檢修時,

要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明火作業(yè)。

7.7槽車不得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上嚴禁吸煙。行駛途中應注意觀察貯罐的壓力和溫度,當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降溫措施,夏季白天氣溫較高時,可改在夜間運輸。

7.8槽車在惡劣路面上行駛時,應減速前進,減輕震動和沖擊,槽車運輸途中,如發(fā)現各種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妥善處理。

化石管理規(guī)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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