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作面上出口小面管理安全技術措施
一、概況說明
由于____工作面受旋轉調面影響,工作面機尾段出現長度約1.2m小面,同時下出口溜子道內約有2臺支架,為保證工作面旋轉調面以及正常退采期間的出口頂板安全,特編制以下安全技術措施。
二、上出口支護安全技術措施
1.小面及出口處頂板使用單體配鉸接頂梁支護,從支架切頂線處至煤壁,一梁一柱,切頂線老塘側一梁兩柱,靠近支架一排支護與支架距離不超過500mm,原則上小面及上出口支護間距600~800mm,為保證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兩側支護距離可在800mm~1.2m之間。最后一臺支架每刀上一棵2m~3m的半圓木,半圓木穿在支架上不少于300mm,
2.在遇頂板破碎、壓力大時要加強支護,頂部用背板、半圓木、方木等接實,確保上出口小面處的頂板完整和安全暢通。出口抬棚支護單體初撐力不低于90kn,且單體穿鞋并拴繩防倒。
3.上出口小面及最后2臺支架鋪金屬網,金屬網下穿半圓木,防止撕網。金屬網規(guī)格為:長×寬=4×1.6m、孔為70×70mm的菱形網。鋪網方法:在支架頂梁上鋪設金屬網,走向鋪網長,傾向鋪網寬,鋪設時走向連網長采用無縫連接,聯網采用14#鍍鋅鐵絲隔孔雙股聯接或穿條連接,并將金屬網與材料道頂板聯為一體。
4.上出口及小面處單體穿柱鞋,保證初撐力達到90kn以上。遇頂板不平或超高時,用方木或半圓木接平接實棚頂,背實后再用雙楔梁;支柱要牢固有力,迎山角度為工作面頂板傾角的1/6~1/8,在用超前單體使用聯柱繩,要保證張緊,保持良好的直線度。
5.每班由班長安排專人巡查兩巷(包括超前支護以外的巷道),發(fā)現斷梁、彎柱及時更換處理。如發(fā)現巷道頂板壓力大或頂板破碎時,及時匯報班長,由班長安排人員采用2m或3m半圓木配合單體支柱套棚,一梁兩或三柱。支設時木梁兩端各留出100mm。單體支柱一定要支在半圓木的正中位置,杜絕出現滾肩梁,升柱時不能擠斷半圓木。
6.單體支柱初撐力達到達規(guī)定要求,每班在交接班時對單體支柱補液一次,班中根據檢查的情況隨時補液。
7.單體支柱活柱伸出長度不得小于200mm,最大活柱伸出余量不小于100mm,頂板較高時在柱帽上墊小背板,底板較軟容易鉆底時要在單體支柱下面墊柱鞋,保證鉆底量不超過100mm。
三、上出口剝幫安全技術措施
1.當上出口出現小面時,為了保證工作面順利推進,需要對上出口小面進行剝幫處理。剝幫進行前,對材料道下幫進行剪網處理,使用風鎬從上向下進行剝幫,剝幫后使用單體配鉸接頂梁,一梁一柱支護頂板,剝夠一排,支護一排,嚴禁空頂作業(yè),并保證單體初撐力達到90kn。
2.當小面煤體較堅硬,風鎬作業(yè)困難時,采用爆破方式剝幫。采用爆破方式剝幫時,材料道下幫爆破前不剪網,炮眼布置方式:雙排眼,眼距0.8m,眼深1.4m,裝藥量均為1卷水膠炸藥,單次打眼爆破作業(yè)寬度不得超過3.0m。
(1)打眼工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并能熟練操作風鉆、具有一定打眼經驗的人員擔任,同時必須持證上崗。
(2)采煤工作面爆破工必須由責任心強,具有兩年以上采煤經驗,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和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有爆破工合格證的專職人員擔任。
(3)打眼前必須將刮板輸送機停電閉鎖,放炮時煤機要停在距爆破地點以外50m頂板完整處,電纜要放在電纜槽內用方木或竹笆蓋好,支架立柱前沿要吊掛寬0.8m以上的舊皮帶保護好立柱和支架管路及壓力表等。風管接頭間及風管與風鉆連接處必須固定牢靠,并用8#鐵絲聯接擰緊,防止風管脫扣甩動傷人,并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和濕式打眼。
(4)打眼結束后,應切斷電源,將電纜、風煤鉆盤放在兩道出口外的安全地點。
(5)炮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0.04m的炮泥,然后裝水炮泥,外端再填滿炮泥,封炮泥長度不得小于0.5m。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
(6)爆破前必須對上出口單體進行補液處理,同時保護好各路管線。
(7)爆破時要堅持放小炮,采用毫秒爆破,一次裝藥一次起爆,嚴禁使用兩臺以上發(fā)爆器進行爆破。
(8)設警戒:聯線爆破前要事先在距爆破地點300m以外所有通道口設好警戒,躲炮時間不低于30min。在專職爆破工聯線前,由班組長親自安排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口擔任警戒員,專職爆破工必須為警戒人員之外;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并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以外。必須在規(guī)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嚴禁爆破后未經檢查進入警戒區(qū)。
(9)工作面上隅角及其他作業(yè)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風煤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10)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并執(zhí)行新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各種藥卷必須彼此密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機械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11)爆破母線與連接線應符合新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
(1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檢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發(fā)現危險情況,立即處理。在確認安全后,嚴格進行敲幫問頂,找掉破碎煤懸矸,挖出單體柱窩,由上向下延伸小面支護棚梁,一梁一柱支護至煤壁,拴好聯柱繩,同時保證初撐力不小于90kn。
(13)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執(zhí)行新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
(14)專職爆破工爆破時嚴格執(zhí)行爆破員技術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
(15)爆破前后應對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進行灑水降塵,嚴禁煤塵積聚爆破作業(yè)。
(16)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嚴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其他未盡事宜,嚴格執(zhí)行新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技術操作規(guī)程》有關打眼爆破規(guī)定。
圖中:1-水膠炸藥? 2-電雷管? 3-炮泥? 4-水炮泥? 5-炮泥? 6-腳線
爆破說明書
炮眼名稱 | 眼深(m) | 水平 | 垂直 | g/眼 |
頂眼 | 1.4 | 75 | 90 | 312.5 |
底眼 | 1.4 | 75 | 90 | 312.5 |
炮??? 眼 個??? 數 | 根據小面長短炮眼個數會有所變動 | 炮??? 眼 利 用 率 | 83.3% |
爆破期間警戒設置示意圖:
四、風量計算及確定
1、按炸藥量:
q采≥25a藥 (m3/min)??? 一級煤礦許用炸藥
q采≥10a藥 (m3/min)??? 二、三級煤礦許用炸藥
式中:a藥——一次爆破炸藥最大用量,小面長度最長大于3m,取2.5kg;
25——一每千克一級煤礦許用炸藥需風量,m3/min;
10——一每千克二、三級煤礦許用炸藥需風量,m3/min。
q采≥25a藥 (m3/min)=25×2.5=62.5 m3/min<834.22 m3/min(規(guī)程核算值)。
因此工作面配風量仍為834.22 m3/min,工作面風量滿足爆破作業(yè)要求。
五、危險源辨識
危險源辨識 | 防范措施 |
煤壁片幫傷人。 | 進入煤壁作業(yè)前,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工作面溜子停止并閉鎖,設專人監(jiān)護。 |
上出口回料時,老塘頂板竄矸傷人。 | 上出口回料前,打好抗棚,掛好擋矸網,設專人監(jiān)護。嚴禁超前回料。 |
支護單體歪倒傷人 | 單體及時補液保證支護有力,防止出現失腳、自卸。 |
打眼作業(yè),壓風管脫扣傷人。 | 管接頭間及風管與風鉆連接處必須固定牢靠,并用8#鐵絲聯接擰緊,防止風管脫扣甩動傷人。 |
其它未盡事宜,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____綜采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和《操作規(guī)程》中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現場實施過程中具體情況隨時修改、補充本措施。
《____工作面上出口小面、剝幫安全技術措施》
會審意見
第2篇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工作規(guī)范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jiān)管工作,確保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公眾人身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的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本規(guī)范,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管理全國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qū)域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添加劑進口
第四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二)經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fā)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gb2760)、《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目錄”(見附錄)的。
除符合上列四項條件之一外,應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還應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五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食品添加劑說明書應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
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和包裝不得分離。
第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
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
(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三)原產國(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生產日期(批號)和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符合本規(guī)范第四條(二)的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衛(wèi)生部準予進口的證明文件號和經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
(七)貯存條件;
(八)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九)復合添加劑中各單一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圍);
(十)“食品添加劑”字樣;
(十一)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食品添加劑進口企業(yè)(以下稱進口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二)食品添加劑完整的成分說明;
(三)進口企業(yè)是經營企業(yè)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yè)公章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yè)是食品生產企業(yè)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yè)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特殊情況下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需辦理進境檢疫審批的,應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衛(wèi)生部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
3.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提供進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并應在報檢前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合格。
4.進口食品添加劑全部用來加工后復出口的,應提供輸入國或者地區(qū)的相關標準或技術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產品質量安全項目和指標要求。
5.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企業(yè)提交的報檢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要求對進口食品添加劑實施檢驗檢疫: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三)國家質檢總局、衛(wèi)生部《關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檢驗有關適用標準問題的公告》(2009年第72號公告)附件中列明的進口食品添加劑適用標準;
(四)首次進口添加劑新品種的,應當按照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檢驗;
(五)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fā)布實施之前,按照衛(wèi)生部指定標準檢驗,沒有衛(wèi)生部指定標準的按原進口記錄中指定的標準實施檢驗;
(六)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七)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一)至(六)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的內外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進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相關檢驗規(guī)程和標準對進口食品添加劑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物的名稱、數(重)量、包裝、生產日期、承載工具號碼、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等是否與所提供的報檢單證相符;
(二)檢查標簽、說明書是否與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合格的樣張和樣本一致;檢查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是否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過保質期,有無腐敗變質,承運工具是否清潔、衛(wèi)生。
(四)其他需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的項目。
第十二條 現場檢驗檢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一)不屬于本規(guī)范第四條規(guī)定的食品添加劑品種的;
(二)無生產、保質期,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的;
(三)感官檢查發(fā)現產品的色、香、味、形態(tài)、組織等存在異常情況,混有異物或被污染的;
(四)容器、包裝密封不良、破損、滲漏嚴重,內容物受到污染的;
(五)使用來自國際組織宣布為嚴重核污染地區(qū)的原料生產的;
(六)貨證不符;
(七)標簽及說明書內容與報檢前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樣張和樣本不一致;
(八)其他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質檢總局檢驗檢疫要求的情況。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相關檢驗規(guī)程、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抽取檢測樣品,送實驗室對質量規(guī)格、安全衛(wèi)生項目和標簽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測驗證。
取樣量應滿足檢測及存樣的需要。檢測樣品采集、傳遞、制備、貯存等全過程應受控,不應有污染,以保證所檢樣品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證明。合格證明中應注明判定產品合格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第十五條 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涉及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證明,責成進口企業(yè)按規(guī)定程序實施退運或銷毀。
不合格證明中應注明判定產品不合格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二)非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的,可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或改作他用,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進口食品添加劑不合格信息及時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七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分港卸貨的,先期卸貨港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檢驗檢疫結果及處理情況及時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需要對外出證的,由卸畢港檢驗檢疫機構匯總后出具證書。
第十八條 進口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質量信息檔案,如實記錄以下內容:
(一)進口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的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生產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二)國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yè)名稱及其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獲得的資質證書號;
(三)進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中文說明書樣本;
(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檢驗檢疫證單;
(五)進口食品添加劑流向等信息。
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質期。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企業(yè)的質量信息檔案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將其列入不良記錄企業(yè)名單,對其進口的食品添加劑實施加嚴檢驗檢疫措施。
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出口
第二十條 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yè)(以下簡稱出口企業(yè))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技術法規(guī)、標準及合同要求。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添加劑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yè)標準。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工業(yè)產品企業(yè)分類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3號),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yè)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是符合下列要求:
(一)獲得生產許可;
(二)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獲得衛(wèi)生許可,且衛(wèi)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三)應當獲得并已經獲得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許可。
第二十三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標簽、說明書。
(一)標簽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二)說明書應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
(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是一個整體,不得分離。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內外包裝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其承載工具需要進行適載檢驗的應按規(guī)定進行適載檢驗,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
(二)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號)和保質期;
(三)成分(表)或配料(表);
(四)產品標準代號;
(五)貯存條件;
(六)“食品添加劑”字樣;
(七)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對食品添加劑標簽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出口企業(yè)應當對擬出口的食品添加劑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在檢驗合格后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原件。檢驗合格證明中應列明檢驗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三)出口企業(yè)是經營企業(yè)的,應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和說明書樣本;
(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企業(yè)提交的報檢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檢驗檢疫:
(一)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技術法規(guī)、標準;
(二)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三)合同中列明的質量規(guī)格要求;
(四)沒有本條(一)至(三)的,可以按照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
(五)沒有本條(一)至(四)的,可以按照中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檢驗;
(六)沒有本條(一)至(五)的,可以按照經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yè)標準檢驗。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相關檢驗規(guī)程和標準對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口企業(yè)名稱等是否與報檢時提供的資料相符。
(二)核對貨物標簽是否與報檢時提供的標簽樣張一致,檢查標簽中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
(三)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有無潮濕發(fā)霉現象,有無腐敗變質,有無異味。
(四)其他需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的項目。
第三十條 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檢驗檢疫機構對來自不同監(jiān)管類別生產企業(yè)的產品按照相關檢驗規(guī)程、標準要求,對抽取的檢測樣品進行規(guī)格、安全衛(wèi)生項目和標簽內容的符合性檢測驗證,必要時對標簽上所有標識的內容進行檢測。
取樣量應滿足檢驗、檢測及存樣的需要。檢測樣品采集、傳遞、制備、貯存的全過程應受控,不應有污染,以保證所檢樣品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根據需要出具檢驗證書。檢驗證單中注明判定產品合格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和編號。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經有效方法處理并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按本規(guī)范第三十一條辦理;
(二)無有效處理方法或者經過處理后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證明,不準出口。
第三十三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貨物查驗換證的相關規(guī)定查驗貨物。
(一)查驗合格的,簽發(fā)合格證明,準予出口。
(二)查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將有關信息通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抽取檢測樣本,進行質量規(guī)格、安全衛(wèi)生項目檢測。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不合格情況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建立生產企業(yè)分類管理檔案和出口企業(yè)誠信檔案,建立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企業(yè)名單。
第三十五條 出口企業(yè)應當建立質量信息檔案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核查。產品信息檔案應至少包括出口產品的如下信息:
(一)出口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生產批次號;
(二)境外進口企業(yè)名稱;
(三)國內供貨企業(yè)名稱及相關批準文件號;
(四)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說明書樣本;
(五)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單。
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質期。
第三十六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被境內外檢驗檢疫機構檢出有質量安全衛(wèi)生問題的,檢驗檢疫機構核實有關情況后,實施加嚴檢驗檢疫監(jiān)管措施。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制度。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jiān)管中發(fā)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疫情的,或者境內外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國內有關部門通報或者用戶投訴食品出現質量安全衛(wèi)生問題涉及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等部門通報。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監(jiān)管過程中發(fā)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可能影響到食品安全或者獲知有關風險信息后,應當啟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開展追溯調查,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九條 進出口企業(yè)發(fā)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或者其出口產品在境外涉嫌引發(fā)食品安全事件時,應當采取控制或者避免危害發(fā)生的措施,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檢驗檢疫機構對召回實施監(jiān)督管理。
進出口企業(yè)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向其發(fā)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對經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信息核實,風險已經明確,或經風險評估后確認有風險的出入境食品添加劑,國家質檢總局可采取快速反應措施。
第四十一條 進出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的食品添加劑,以及進境非貿易性的食品添加劑樣品的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食品添加劑,指可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二)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是指與食品添加劑具有相同化學構成,進出口時共用同一個hs編碼,但不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的化學物質。在進出口報檢時以 “非食品加工用”,與食品添加劑區(qū)分。
(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是指具備全項目出廠檢驗能力的生產企業(yè)自行檢驗出具的,或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生產企業(yè)或者出口企業(yè)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的證明其產品檢驗合格的文件。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其他相關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管理規(guī)定與本規(guī)范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范為準。
第3篇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工作規(guī)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jiān)管工作,確保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公眾人身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的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本規(guī)范,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管理全國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qū)域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添加劑進口
第四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二)經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fā)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gb2760)、《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目錄”(見附錄)的。
除符合上列四項條件之一外,應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還應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五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食品添加劑說明書應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
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和包裝不得分離。
第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
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
(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三)原產國(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生產日期(批號)和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符合本規(guī)范第四條(二)的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衛(wèi)生部準予進口的證明文件號和經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
(七)貯存條件;
(八)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九)復合添加劑中各單一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圍);
(十)“食品添加劑”字樣;
(十一)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食品添加劑進口企業(yè)(以下稱進口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二)食品添加劑完整的成分說明;
(三)進口企業(yè)是經營企業(yè)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yè)公章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yè)是食品生產企業(yè)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yè)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特殊情況下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需辦理進境檢疫審批的,應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衛(wèi)生部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
3.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提供進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并應在報檢前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合格。
4.進口食品添加劑全部用來加工后復出口的,應提供輸入國或者地區(qū)的相關標準或技術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產品質量安全項目和指標要求。
5.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企業(yè)提交的報檢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要求對進口食品添加劑實施檢驗檢疫: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三)國家質檢總局、衛(wèi)生部《關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檢驗有關適用標準問題的公告》(2009年第72號公告)附件中列明的進口食品添加劑適用標準;
(四)首次進口添加劑新品種的,應當按照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檢驗;
(五)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fā)布實施之前,按照衛(wèi)生部指定標準檢驗,沒有衛(wèi)生部指定標準的按原進口記錄中指定的標準實施檢驗;
(六)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七)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一)至(六)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的內外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進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相關檢驗規(guī)程和標準對進口食品添加劑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物的名稱、數(重)量、包裝、生產日期、承載工具號碼、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等是否與所提供的報檢單證相符;
(二)檢查標簽、說明書是否與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合格的樣張和樣本一致;檢查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是否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過保質期,有無腐敗變質,承運工具是否清潔、衛(wèi)生。
(四)其他需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的項目。
第十二條 現場檢驗檢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一)不屬于本規(guī)范第四條規(guī)定的食品添加劑品種的;
(二)無生產、保質期,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的;
(三)感官檢查發(fā)現產品的色、香、味、形態(tài)、組織等存在異常情況,混有異物或被污染的;
(四)容器、包裝密封不良、破損、滲漏嚴重,內容物受到污染的;
(五)使用來自國際組織宣布為嚴重核污染地區(qū)的原料生產的;
(六)貨證不符;
(七)標簽及說明書內容與報檢前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樣張和樣本不一致;
(八)其他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質檢總局檢驗檢疫要求的情況。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相關檢驗規(guī)程、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抽取檢測樣品,送實驗室對質量規(guī)格、安全衛(wèi)生項目和標簽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測驗證。
取樣量應滿足檢測及存樣的需要。檢測樣品采集、傳遞、制備、貯存等全過程應受控,不應有污染,以保證所檢樣品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證明。合格證明中應注明判定產品合格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第十五條 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涉及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證明,責成進口企業(yè)按規(guī)定程序實施退運或銷毀。
不合格證明中應注明判定產品不合格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二)非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合格的,可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jiān)督下進行技術處理或改作他用,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進口食品添加劑不合格信息及時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七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分港卸貨的,先期卸貨港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檢驗檢疫結果及處理情況及時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需要對外出證的,由卸畢港檢驗檢疫機構匯總后出具證書。
第十八條 進口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質量信息檔案,如實記錄以下內容:
(一)進口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的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生產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二)國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yè)名稱及其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獲得的資質證書號;
(三)進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中文說明書樣本;
(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檢驗檢疫證單;
(五)進口食品添加劑流向等信息。
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質期。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企業(yè)的質量信息檔案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將其列入不良記錄企業(yè)名單,對其進口的食品添加劑實施加嚴檢驗檢疫措施。
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出口
第二十條 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yè)(以下簡稱出口企業(yè))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技術法規(guī)、標準及合同要求。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添加劑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yè)標準。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工業(yè)產品企業(yè)分類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13號),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yè)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是符合下列要求:
(一)獲得生產許可;
(二)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獲得衛(wèi)生許可,且衛(wèi)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三)應當獲得并已經獲得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許可。
第二十三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標簽、說明書。
(一)標簽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二)說明書應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
(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是一個整體,不得分離。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內外包裝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其承載工具需要進行適載檢驗的應按規(guī)定進行適載檢驗,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
(二)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號)和保質期;
(三)成分(表)或配料(表);
(四)產品標準代號;
(五)貯存條件;
(六)“食品添加劑”字樣;
(七)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對食品添加劑標簽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出口企業(yè)應當對擬出口的食品添加劑按照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在檢驗合格后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原件。檢驗合格證明中應列明檢驗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三)出口企業(yè)是經營企業(yè)的,應提供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和說明書樣本;
(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企業(yè)提交的報檢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檢驗檢疫:
(一)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技術法規(guī)、標準;
(二)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三)合同中列明的質量規(guī)格要求;
(四)沒有本條(一)至(三)的,可以按照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
(五)沒有本條(一)至(四)的,可以按照中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檢驗;
(六)沒有本條(一)至(五)的,可以按照經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yè)標準檢驗。
(七)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相關檢驗規(guī)程和標準對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口企業(yè)名稱等是否與報檢時提供的資料相符。
(二)核對貨物標簽是否與報檢時提供的標簽樣張一致,檢查標簽中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
(三)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有無潮濕發(fā)霉現象,有無腐敗變質,有無異味。
(四)其他需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的項目。
第三十條 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檢驗檢疫機構對來自不同監(jiān)管類別生產企業(yè)的產品按照相關檢驗規(guī)程、標準要求,對抽取的檢測樣品進行規(guī)格、安全衛(wèi)生項目和標簽內容的符合性檢測驗證,必要時對標簽上所有標識的內容進行檢測。
取樣量應滿足檢驗、檢測及存樣的需要。檢測樣品采集、傳遞、制備、貯存的全過程應受控,不應有污染,以保證所檢樣品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根據需要出具檢驗證書。檢驗證單中注明判定產品合格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和編號。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經有效方法處理并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按本規(guī)范第三十一條辦理;
(二)無有效處理方法或者經過處理后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證明,不準出口。
第三十三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貨物查驗換證的相關規(guī)定查驗貨物。
(一)查驗合格的,簽發(fā)合格證明,準予出口。
(二)查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將有關信息通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抽取檢測樣本,進行質量規(guī)格、安全衛(wèi)生項目檢測。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不合格情況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建立生產企業(yè)分類管理檔案和出口企業(yè)誠信檔案,建立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企業(yè)名單。
第三十五條 出口企業(yè)應當建立質量信息檔案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核查。產品信息檔案應至少包括出口產品的如下信息:
(一)出口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進口國家或者地區(qū)、生產批次號;
(二)境外進口企業(yè)名稱;
(三)國內供貨企業(yè)名稱及相關批準文件號;
(四)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說明書樣本;
(五)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單。
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質期。
第三十六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被境內外檢驗檢疫機構檢出有質量安全衛(wèi)生問題的,檢驗檢疫機構核實有關情況后,實施加嚴檢驗檢疫監(jiān)管措施。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制度。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jiān)管中發(fā)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疫情的,或者境內外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國內有關部門通報或者用戶投訴食品出現質量安全衛(wèi)生問題涉及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等部門通報。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監(jiān)管過程中發(fā)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可能影響到食品安全或者獲知有關風險信息后,應當啟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開展追溯調查,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九條? 進出口企業(yè)發(fā)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或者其出口產品在境外涉嫌引發(fā)食品安全事件時,應當采取控制或者避免危害發(fā)生的措施,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檢驗檢疫機構對召回實施監(jiān)督管理。
進出口企業(yè)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向其發(fā)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對經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信息核實,風險已經明確,或經風險評估后確認有風險的出入境食品添加劑,國家質檢總局可采取快速反應措施。
第四十一條 進出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的食品添加劑,以及進境非貿易性的食品添加劑樣品的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食品添加劑,指可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二)非食品添加劑用化工原料,是指與食品添加劑具有相同化學構成,進出口時共用同一個hs編碼,但不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的化學物質。在進出口報檢時以 “非食品加工用”,與食品添加劑區(qū)分。
(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是指具備全項目出廠檢驗能力的生產企業(yè)自行檢驗出具的,或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生產企業(yè)或者出口企業(yè)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的證明其產品檢驗合格的文件。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其他相關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管理規(guī)定與本規(guī)范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