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1】
發(fā)布部門: 吉林省白山市政府
發(fā)布文號:
2008第2號
《白山市氣瓶安全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08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白山市氣瓶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吉林省燃氣管理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其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實施氣瓶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檢驗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瓶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安全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負責氧氣、溶解乙炔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的經(jīng)營許可及監(jiān)督工作。
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內的氣瓶安全監(jiān)察工作。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含換瓶站點)的開工建設管理工作。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含換瓶站點)的經(jīng)營、鋼瓶銷售和燃氣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燃氣企業(yè)經(jīng)營許可及監(jiān)督工作。
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及換瓶站(點)的規(guī)劃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氣瓶儲存、運輸?shù)墓舶踩芾?消防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及換瓶站(點)的消防審查及監(jiān)督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和運輸工具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氣瓶的充裝
第四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質監(jiān)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取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頒發(fā)的《氣瓶充裝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其中,充裝液化石油氣的,應同時具有《吉林省燃氣企業(yè)經(jīng)營許可證》;充裝氧氣、乙炔氣體的,應同時具有《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第五條《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許可期滿前3個月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換證。未按規(guī)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換發(fā)《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xù)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第六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定資格;(二)取得政府規(guī)劃等部門的批準,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氣體的儲配站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三)有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yè)人員;
(四)有與充裝的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驗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足夠數(shù)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五)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能有效的運轉和執(zhí)行;
(六)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七)能夠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七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瓶消費者提供氣瓶的,應對氣瓶的安全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yǎng)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記錄,并對氣瓶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yè)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及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負責氣瓶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第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氣瓶使用登記,領取《氣瓶使用登記證》?!稓馄渴褂玫怯涀C》在氣瓶定期檢驗合格期間內有效。
各充裝單位要分期分批對過期和不合格氣瓶進行置換,達到氣瓶規(guī)定的使用標準。
第九條氣瓶充裝單位應采用信息化手段進行安全管理,建立自有產權氣瓶技術檔案。氣瓶充裝單位負責在氣瓶上涂敷充裝單位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單位標志鋼印。氣瓶技術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氣瓶編號、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氣瓶定期檢驗狀況及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和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第十條氣瓶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充裝作業(yè)、充裝前檢查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經(jīng)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yè)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F(xiàn)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國家標準規(guī)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guī)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yè)充裝標準,按標準規(guī)定的充裝系數(shù)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每年年終應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擁有建檔氣瓶的種類、數(shù)量、充裝單位警示標簽樣式、當年已經(jīng)送檢的氣瓶數(shù)量和下一年到期計劃送檢的氣瓶數(shù)量。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qū)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上述內容的檢查。
第三章氣瓶的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十三條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guī)定。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運輸距離嚴禁超過50公里。
第十四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五條氣瓶或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換瓶站、點)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換瓶站點,不得跨縣(市、區(qū))充裝。
第十六條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guī)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guī)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進行焊接,不得更改氣瓶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報廢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瓶內的殘液。
第十七條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充裝單位,充裝單位不得拒絕。
第四章氣瓶的檢驗
第十八條氣瓶的檢驗除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計算機數(shù)據(jù)處理系統(tǒng),對其檢測的氣瓶進行建檔管理;
(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檢驗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安全;檢驗人員必須先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檢驗,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工作;
(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做破壞性處理;處理方法必須采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不允許采用鉆孔、鋸穿等方式;禁止將未做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未經(jīng)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jīng)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jīng)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jīng)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第二十一條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政府相關行政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審批、監(jiān)督職責,嚴格執(zhí)法,依法行政。因玩忽職守、徇私做弊、亂用職權等造成氣瓶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氣瓶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液體的氣瓶。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白山市技術質量監(jiān)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2】
加強氣瓶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管理工作,消滅安全隱患,杜絕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中的習慣性違章,根據(jù)《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對在氣瓶儲存、運輸、使用規(guī)定如下:
一、氣瓶的運輸
第一條 運輸中采用汽車裝運時,氣瓶不準順車廂縱向放置,應橫向放置,頭應朝向一方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第二條 在車內直立排放,車廂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全部氣瓶的氣門都應朝向一面;
第三條 為防止氣瓶在運輸途中滾動,應將其可靠地固定住,天氣炎熱時,應用帆布遮蓋,以防烈日曝曬,發(fā)生爆炸;
第四條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蓋好有條件時(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也要蓋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后才允許運輸,裝卸時要輕裝輕卸,嚴禁從高處拋摔、滑動和在地上滾動撞擊氣瓶;
第五條 運送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第六條 嚴禁把氧氣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許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輸;
第七條 運送氣瓶的車廂內不準有人坐,人員應坐在司機駕駛室內。
二、氣瓶的保管
第八條 車間內乙炔氣瓶、氧氣瓶均不得超過5瓶;
第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處不受陽光直射,遠離高溫熱源,其附近應有消火栓和干粉和二氧化碳滅火器,但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第十條 氧氣瓶、乙炔瓶存放地應設有“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
第十一條 嚴禁氧氣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嚴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周圍10米內嚴禁明火,附近嚴禁有易燃爆品;
第十二條 氣瓶要有保險帽和兩個防震圈,保險帽擰緊,氣閥嚴密,氣閥朝向一側;
第十三條 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三、氣瓶的使用
第十四條 檢查氣瓶試壓期限,不合格或過期的鋼瓶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時,應先檢查是否有油脂,如有應立即擦拭干凈(因為油脂與壓縮氧氣接觸后能產生自燃、爆炸)。檢查瓶閥、接管螺紋和減壓器,如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等則不能使用,立即進行修理。檢查是否漏氣時應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第十六條 當發(fā)現(xiàn)瓶閥漏氣,放不出氣來或存在其他缺陷時,將瓶閥關閉,并將發(fā)現(xiàn)的缺陷標在瓶壁上,然后送回供應站處理。
第十七條 氣瓶氣體不能用盡,應留有剩余壓力0.05mpa ,防止倒灌進其它物質和便于充裝單位檢驗氣體的真實性。
第十八條 氧氣閥門只允許使用專門扳手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鍵開啟;不準用錘子、鑿子開啟以防止產生火花;
第十九條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乙炔瓶必須直立),氧氣瓶和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條 使用乙炔瓶時,必須配用合格的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一條 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
第二十二條 放置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引起爆炸;
第二十三條 工作場所變更時,不準用肩扛背負,橫向滾動的方式搬運氣瓶,應使用氣瓶不會跌落的小車搬運,不準用叉車、翻斗車、鏟車、起重機搬運;
四、氣瓶換氣
運往供應站的空氣瓶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條 瓶不得粘有油脂,安全附件要齊全,(瓶帽、膠圈2個、瓶閥沒有損壞)
第二十五條 氣瓶漆色、字樣、鋼印標識清楚;
第二十六條 氣瓶余壓符合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瓶齡在檢驗、使用期內;
第二十八條 瓶體無變形、裂紋、明顯劃痕碰傷、腐蝕、凹陷鼓包現(xiàn)象;
第二十九條 對供應站付給的實氣瓶若達不到以上各項指標及沒有合格證、氣體生產日期標簽的有權拒領。
第三十條 其他未盡事項嚴格遵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篇 液化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由于液化石油氣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質,加上瓶體本身承受較高壓力,使用不當,容易發(fā)生安全事故,為保證我單位用氣安全,使用液化氣瓶嚴格遵守以下安全規(guī)定。
1、應使用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的合格產品,不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
2、必須到已輸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jīng)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檢驗周期為4年,第四次為三年,液化氣瓶安全使用期限是15年,應避免液化氣瓶超期“服役”。
4、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氣瓶,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禁止使用。
5、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
6、嚴禁敲打、碰撞氣瓶。
7、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8、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9、氣瓶連接加熱裝置的軟管,應在工作面自然下垂,液化氣瓶應與加熱裝置保持3米以上距離。
10、使用液化氣時,先檢查附近是否有火源,安全檢查后打開氣瓶閥門,再開加熱裝置開關,用畢,亦要先關氣瓶閥門,待火熄,再關閉加熱裝置開關,防止因關一個閥門,易致氣體泄漏發(fā)生安全事故。
11、氣瓶使用完畢后及時放回庫房,嚴禁將氣并瓶留在工作現(xiàn)場。
12、庫房液化氣實瓶與空瓶要分別存放,嚴禁混放。
13、安全員應每天對液化氣瓶庫房進行安全巡查,每日不得少于三次,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3篇 氧氣瓶、中心供氧機房安全管理規(guī)定
根據(jù)團市委創(chuàng)建青年文明號精神,認真組織學習貫徹青年文明號文件,結合歷年各項綜合考評,進行自查和總結。青年文明號工作的開展主要以信用建設為載體,將誠信社會、誠信患者、誠信員工的理念貫徹到每個員工的思想里,努力做到“服務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業(yè)績一流”?,F(xiàn)將我中心創(chuàng)建青年文明號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加強素質教育,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增強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1)首先把加強理論學習和改進青年思想政治素質、開展理想信念教育為首要任務來抓。堅持學習制度,采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做到時間到位,人員到位,內容到位。以座談會、參觀學習等形式認真進行政治學習,訂閱了團刊《中國青年報》,學習 “****”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十八大報告,學習貫徹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努力提高職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提高青年文明號創(chuàng)建理論水平,把信用建設提到講政治的高度。
(2) 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制定青年文明號服務卡,提高職工對“誠信社會、誠信患者、誠信員工”的認識,意識到:誠信守諾,愛崗敬業(yè)是展示我系統(tǒng)青年文明號爭創(chuàng)一流的時代風采,發(fā)揚我中心團員青年艱苦創(chuàng)業(yè)的精神風貌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倡行業(yè)新風的精神支柱,更是愛黨愛國、實踐“****”的具體體現(xiàn)。落實以“青年文明號服務卡”為載體的青年文明號回訪活動。
(3) 開展“號戶”結對活動,開展“青年文明號服務卡”助萬家活動,把服務從崗位延伸到社會。到社區(qū)調查,上門服務義診及開辦免費健康知識講做44次。
二、加強管理,爭創(chuàng)典型。
1、中心主任親自掛帥,親自抓管理、服務及人才建設.
2、創(chuàng)建活動有主題,有聲勢,掛橫幅。做到青年文明號、機關效能建設和行評工作緊密結合,創(chuàng)建工作做到“五個有”:有報道、有專欄、有活動室、有檢查、有總結等。
3、按規(guī)定把承諾內容、服務公約、監(jiān)督電話、監(jiān)督臺等上墻公布。
4、員工文明禮貌、著裝整潔、工作場所美觀整齊、服務效果良好。
5、院內環(huán)境優(yōu)美,門前綠化美化,整潔衛(wèi)生。
6、開展青年醫(yī)師崗位技能競賽。主要對青年醫(yī)師技能操作規(guī)范為主要項目,開展崗位練兵活動,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今后,我們在開展青年文明號爭創(chuàng)活動中,要立足實際, 通過學習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使創(chuàng)建活動更上一層樓。
2023年8月
第4篇 氣瓶安全管理條例范例
1使用
1.1使用氣瓶時嚴禁敲擊和碰撞。
1.2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溫水解凍。
1.3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不許靠近熱源。
1.4盛裝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5米,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10米。
1.5不準使用電磁起重機械吊運、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氣瓶。
1.6各種成品氣瓶,嚴禁曝曬。
1.7各種氣瓶的閥門應關嚴,使用終了應留有一定的余壓。
1.8盛裝易發(fā)生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線的場所內。
1.9有毒氣瓶,瓶閥必須嚴密,并配帶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時管路一定要嚴密,開啟閥門或使用時,應配戴防毒面具。
1.10不準在人口稠密區(qū)或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氣瓶。
1.11盛裝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氣體的氣瓶嚴禁超裝。
2運輸
2.1運輸前進行安全檢查,運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2裝車時要橫放,頭向一個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嚴禁串動。裝車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帶防欄的不準超過五層。
2.3裝運氣瓶的車輛要嚴禁煙火。裝運有毒、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時,必須有防毒面具和相應的滅火器材。
2.4運輸盛裝氧氣或強氧化劑氣瓶時,不準帶有易燃、可燃物質。
2.5運輸氣瓶的車輛嚴禁同時裝運性質相反的物資,各種油桶化學用品不得與氣瓶混裝。
2.6運輸氣瓶的車輛時速不準超過40公里,禁止急轉彎,禁止超越同種車輛和緊急制動,防止車輛急劇顛波。
2.7運輸氣瓶的車輛,必須選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車三萬公里以上駕駛經(jīng)歷、技術熟練的駕駛員駕駛。
3氣瓶的儲存
3.1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3.2入庫的氣瓶、瓶帽、防震圈必須齊全,放置要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臥放的氣瓶頭向一個方向,堆放高度不超過五層。
3.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
3.4性質相反的氣瓶不準同庫儲存。
3.5入庫前必須將運輸過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資的氣瓶清洗干凈。
3.6庫內嚴禁煙火
3.7庫內應保持通風良好,易燃氣瓶的庫內,電氣設備要防爆。
4安全附件
4.1各種氣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須齊全。
4.2運輸、使用、儲存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瓶帽、防震圈由該單位負責配齊。
5組織措施
5.1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規(guī)定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5.2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和安全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整改。
5.3對違反運輸、使用、儲存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要根據(jù)經(jīng)濟責任制嚴格進行考核。
5.4對違反本管理制度而導致作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5篇 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氣瓶是一種特殊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從安全角度看,氣瓶與其他壓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二是,由于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即要求的試驗壓力比一般壓力容器的要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運輸和貯存均應嚴格執(zhí)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的技術標準。氣瓶使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檢驗標志,是否超過檢驗周期。氣瓶檢驗周期的規(guī)定是:對于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對于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的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氣瓶外觀漆色是否良好,色標與盛裝的氣體是否相符,外壁有否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情況。根據(jù)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氣瓶上應有符合規(guī)定的色標,如制造鋼印、檢驗鋼印、氣體名稱、色環(huán)和整體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種類的;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超過檢驗期限的;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等情況的,嚴禁充裝氣體。氣瓶在使用、充氣、運輸及儲存過程中,應嚴格管理預防因使用不當而引發(fā)事故。
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再加上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較多,極易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因此,應加強對氣瓶的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應包括: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fā)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huán)標記應符合規(guī)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yè)現(xiàn)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shù)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第6篇 氣瓶安全管理使用管理規(guī)定
氧氣瓶、乙炔氣瓶是儲存和運輸氧氣、溶解乙炔氣體的專用壓力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為了保障氣瓶的使用安全,國家先后頒布了《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guī)定》等法規(guī)和標準,對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充裝、運輸、儲存和使用等環(huán)節(jié),都做出了科學和明確的規(guī)定。
1、 使用的氣瓶必須是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氧氣瓶必須是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過的,超檢驗期的氣瓶嚴禁充裝。新瓶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有安全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
2、氣瓶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驗合格,壓力表定期校驗合格。各工區(qū)應當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
3、項目部、各工區(qū)物資設備部門要制定氣瓶采購、運輸、儲存、發(fā)放、回收、退返的辦法,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臺帳。與信譽度高的廠家或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并明確安全責任。
4、采購氣瓶時必須確認瓶身貼有質監(jiān)部門的檢驗標識和質量合格標簽,否則不準進貨。同時應查看手輪是否完好、是否漏氣,瓶體外觀有無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膠圈。
5、加強氣瓶裝卸車和運輸?shù)陌踩芾?杜絕野蠻裝卸:
5.1 運輸時應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碰擊和滾動,禁止用吊機或起重電磁吸盤直接吊運鋼瓶。
5.2 氧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瓶間應使用木架或橡皮隔離,以防止互相撞擊。汽車裝運氧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同一方向,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5.3 夏季運輸和露天作業(yè)時,氧氣瓶要采取遮陽措施,防止曝曬,避免氣體膨脹造成超壓。
5.4 車上嚴禁煙火,并應配有滅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乙炔氣瓶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或同倉儲存。運輸途中乙炔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
5.6 氣瓶卸車時,要配備一定勞力,輕緩卸車,嚴禁拋滑、推倒、順地面滾動,較遠搬運應使用手推車,平穩(wěn)裝運。分發(fā)至各工地的氣瓶,材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領用登記冊,由工地負責人簽認,負責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氣瓶的儲存:
儲存氧氣瓶的庫房應為獨立的單層建筑,應符合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氣瓶庫房應設置有足夠泄壓面積的泄壓裝置;門窗應向外開;地面應平坦不滑,砸擊時不產生火花;儲存氣瓶庫房與住宅的距離應不小于50m;與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氧氣瓶不準與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庫房內照明和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倉庫內不準有取暖設備,通風應良好;倉庫周圍10m以內不準堆置可燃物、明火作業(yè)和吸煙;氧氣瓶應垂直立放,并應置于架子上。庫房內的氣瓶應將滿瓶、空瓶分開存放,空瓶瓶身應用石筆標記。
7、 氧氣瓶使用時,首先要做外部檢查。檢查重點是瓶閥、接管螺紋、減壓器、壓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發(fā)現(xiàn)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或爬高等,應及時報請維修,切忌隨便處理。禁止帶壓擰緊閥桿,調整墊圈。檢查漏氣,應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8.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yè)的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是經(jīng)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違紀。
8.2 氧氣瓶禁止與油脂接觸。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過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觸氧氣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氣瓶時,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可燃易爆物質等,其使用時安全距離應在10m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離應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臥放使用,以防丙酮液體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安裝減壓器前,應先開啟瓶閥吹掉瓶嘴處污物,減壓器與氧氣瓶連接后,在開啟氧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側后面。開啟瓶閥動作要輕緩,應監(jiān)視壓力,以免氣體沖破減壓器。嚴防氣瓶閥門泄漏或者開氣速度過高,以防高速氣流與瓶口摩擦產生靜電和火花。減壓器如發(fā)生自動燃燒,應迅速把氧氣瓶的閥門關閉。
8.5 冬季使用氣瓶時,瓶閥或減壓器可能出現(xiàn)結霜、凍現(xiàn)象??捎脽崴蛘羝怅?嚴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鐵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jié)螺絲,以防氣體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8.6 氧氣瓶內的氧氣不應用盡,氧氣瓶壓力降至0.196mpa時應停止使用,并標寫“空瓶”標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壓以防止其它氣體倒流進入瓶內。
8.7 氧氣瓶和瓶閥不得粘有油脂。不得與礦物油、有機油料、可燃粉塵、有機纖維及易燃易爆氣體接觸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氧氣軟管等。瓶網(wǎng)、減壓器、氧氣軟管沾有油脂,應清擦干凈才能使用。軟管如老化有裂紋時應及時更換。
8.8 氧氣瓶庫房和氧氣使用現(xiàn)場應備有氮氣、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滅火器材,附近應設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嚴禁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發(fā)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氣罐替代乙炔氣瓶。
8.10 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吊至高處作業(yè)并使用,如確實需要使用時,可將膠管加長,或設置作業(yè)平臺支放穩(wěn)固。
8.1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yè)人員,要加強自身安全與保護,按規(guī)定配備并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減少職業(yè)危害,確保安全。
9、購買、更換氣瓶時,瓶體外觀有缺陷、無瓶帽和防震膠圈的氣瓶一律不予更換,以確保安全。
第7篇 液化氣瓶庫安全管理要求
一、液化氣瓶庫安全制度建立要求
(一)液化氣瓶庫應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交接班制度;
巡回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制度;
鋼瓶維修保養(yǎng)制度;
安全防火制度;
清潔衛(wèi)生制度;
鋼瓶檢驗檢測制度;
車輛進、出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
消防應急預案。
(二) 液化氣瓶庫應建立裝卸鋼瓶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三) 液化氣瓶庫應建立以下記錄:
交接班記錄;
車輛出入記錄;
班組hse活動記錄;
外來人員進出登記表;
隱患及事故處理記錄;
鋼瓶進出庫記錄;
鋼瓶檢驗檢測記錄;
鋼瓶維修保養(yǎng)記錄;
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聯(lián)系點到位檢查表。
二、液化氣瓶庫安全設施要求
(一)液化氣瓶庫應設防雷和防靜電設施,防雷接地電阻不大于loω,防靜電接地電阻不大于100ω,并應每年檢測一次,檢測報告應存放在安全管理部門。
(二) 瓶庫內應備有消防水源,按標準配備消防器材,專人負責,并定期檢查。
(三)瓶庫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各種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電氣開關的熔斷器應安裝在室外。
(四) 瓶庫應采取通風措施,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瓶庫地面應鋪設防靜電膠皮板。
三、液化氣瓶庫安全管理事項
(一)瓶庫的安全管理
1、瓶庫工作人員應穿戴防靜電護品,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發(fā)給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
2、瓶庫應24小時值班,每班檢查一次瓶庫的安全報警裝置,配備通迅聯(lián)絡設備。
3、 瓶庫及庫區(qū)周圍5m范圍內嚴禁有雜草或易燃物。
4、瓶庫應配備消防器材,專人負責并定期檢查。
5、班組hse教育每半月進行一次,班組hse活動每周進行一次,班組hse檢查每周進行一次,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以及整改情況應如實記錄,并及時錄入hse信息系統(tǒng)。
(二) 鋼瓶的安全管理
1、液化氣瓶庫應建立用戶檔案,詳細記載鋼瓶維修檢查記錄。
2、鋼瓶應保持清潔完好,橡膠圈保持完整、有效。鋼瓶出、入庫前,保管員應對鋼瓶逐個進行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3、當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入庫:
未經(jīng)省級勞動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生產的鋼瓶;
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的;
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超過檢驗期限的;
外觀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明顯機械損傷、變形及腐蝕嚴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沒有帶橡膠圈的;
發(fā)現(xiàn)有火燒痕跡的。
四、鋼瓶的使用要求
(一)供氣單位應建議用戶安裝液化氣泄露報警裝置,液化氣用戶應具有安全使用液化氣、試漏和泄露處置的基本知識與技能。
(二)鋼瓶應置于通風良好、距離火源或熱源1m以上的位置,嚴禁暴曬、雨淋、水浸、碰撞,嚴禁倒置、用火、蒸汽和熱水及其他熱源直接對液化氣鋼瓶加熱使用。
(三) 用戶應采用肥皂水、洗潔精或燃氣泄露檢測儀檢查鋼瓶密封性。
(四) 燃氣膠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并不得有接口,每二年應更換一次。
(五) 發(fā)現(xiàn)液化氣鋼瓶減壓閥損壞等原因造成泄漏時,應立即報告供氣單位。
(六) 液化氣鋼瓶內的殘液不得任意傾倒,殘液應由液化氣瓶庫統(tǒng)一處置。
(七)液化氣鋼瓶的定期檢驗應按gb8334-2022標準執(zhí)行。
(八) 對在用的ysp118和ysp118-ⅱ型鋼瓶,自鋼瓶鋼印所示的制造日期起,每3年檢驗一次; ysp4.7、ysp12、ysp26.2、ysp35.5型鋼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三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
(九)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鋼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在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十)液化氣鋼瓶的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
五、液化氣瓶運輸、裝卸與貯存要求
(一)運送液化氣鋼瓶的車輛應經(jīng)地方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持有有效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準運證。
(二)車輛進入液化氣瓶庫前排氣管應戴防火帽,不得在站內長時間停放。駕駛員應持有危險化學品從業(yè)人員資格證和駕駛證,押運員應持有危險品押運員證。
(三)運送液化氣鋼瓶的車輛應有防靜電措施,并設置相應的危險品警示標識。液化氣鋼瓶在車上應加以固定。
(四)運送鋼瓶的車輛應??吭谥付ㄎ恢?手閘制動,并熄滅發(fā)動機,停車有溜車可能時,車輪應打掩木。
(五)裝卸鋼瓶現(xiàn)場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裝卸液化氣鋼瓶時,應輕放、輕卸,嚴禁拋、劃、滾、碰。操作人員和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xiàn)場,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六)遇有雷雨天氣、附近發(fā)生火災、液化氣泄漏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中止裝卸作業(yè)。
(七)嚴禁在瓶庫內進行試氣。瓶庫的鋼瓶內氣體總容量不宜超過lom3。
(八)鋼瓶擺放時,空瓶擺放不得超過兩層,實瓶應單層擺放,且橫豎擺放不宜超過6×6瓶,每區(qū)塊之間留有不小于0.8m的通道。
第8篇 氣瓶安全管理注意事項規(guī)定
1.高壓氣瓶的搬運、存放和充裝應注意事項:
(1)在搬動存放氣瓶時,應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和減少碰撞。
(2)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最好用特制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絕不允許用手執(zhí)著開關閥移動。
(3)充裝有氣的氣瓶裝車運輸時,應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裝卸車時應輕抬輕放,禁止采用拋丟、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4)充裝有互相接觸后可引起燃燒、爆炸氣體的氣瓶(如氫氣瓶和氧氣瓶),不能同車搬運或同存一處,也不能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氣瓶瓶體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損壞,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裝氣體,應送交有關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一般高壓氣瓶使用原則
(1)高壓氣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wěn)妥;氣瓶要遠離熱源,避免曝曬和強烈振動;一般實驗室內存放氣瓶量不得超過兩瓶。
a.在鋼瓶肩部,用鋼印打出下述標記
制造廠 制造日期 氣瓶型號 工作壓力 氣壓試驗壓力
氣壓試驗日期及下次送驗日期 氣體容積 氣瓶重量
b為了避免各種鋼瓶使用時發(fā)生混淆,常將鋼瓶上漆上不同顏色,寫明瓶內氣體名稱。
(2)高壓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泄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后開減壓器;用完,先關閉開關閥,放盡余氣后,再關減壓器。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3)使用高壓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接口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并經(jīng)常檢查有無漏氣,應注意壓力表讀數(shù)。
(4)氧氣瓶或氫氣瓶等,應配備專用工具,并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
(5)可燃性氣體和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十米(確難達到時,可采取隔離等措施)。
(6)用后的氣瓶,應按規(guī)定留0.05mpa以上的殘余壓力。可燃性氣體應剩余0.2mpa~0.3mpa(約 2kg/cm2~3kg/cm2表壓)h2應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fā)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7)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三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3.幾種特殊氣體的性質和安全
(1)乙炔:乙炔是極易燃燒、容易爆炸的氣體。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氣混合氣,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氣混合氣最易發(fā)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鹽等化合物也會發(fā)生燃燒和爆炸。
存放乙炔氣瓶的地方,要求通風良好。使用時應裝上回閃阻止器,還要注意防止氣體回縮。如發(fā)現(xiàn)乙炔氣瓶有發(fā)熱現(xiàn)象,說明乙炔已發(fā)生分解,應立即關閉氣閥,并用水冷卻瓶體,同時最好將氣瓶移至遠離人員的安全處加以妥善處理。發(fā)生乙炔燃燒時,絕對禁止用四氯化碳滅火。
(2)氫氣:氫氣密度小,易泄漏,擴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氣體混合。氫氣與空氣混合氣的爆炸極限:空氣偏含量為18.3:59.0%(體積比),此時,極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燒速度約為2.7米/秒。
氫氣應單獨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專用的小屋內,以確保安全,嚴禁放在實驗室內,嚴禁煙火。應旋緊氣瓶開關閥。
(3)氧氣:氧氣是強烈的助燃燒氣體,高溫下,純氧十分活潑;溫度不變而壓力增加時,可以和油類發(fā)生急劇的化學反應,并引起發(fā)熱自燃,進而產生強烈爆炸。
氧氣瓶一定要防止與油類接觸,并絕對避免讓其它可燃性氣體混入氧氣瓶;禁止用(或誤用)盛其它可燃性氣體的氣瓶來充灌氧氣。氧氣瓶禁止放于陽光曝曬的地方。
(4)氧化亞氮(笑氣):具有麻醉興奮作用,受熱時可分解成為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氣體即可與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燒。
第9篇 氣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辦法
1 目的
確保本實驗室所用氣體標準物質及檢測樣品的正確使用和保存。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
2 范圍
本規(guī)定所指氣瓶應包括在本實驗室內用于盛裝各種原料氣、制備的混合氣體、外購的標準氣體及客戶送檢或實驗室抽檢的氣體樣品的高、低壓氣瓶(罐子)。
3 職責
實驗室主任組織制定有關規(guī)定,同時與實驗室副主任、質檢中心副主任負責監(jiān)督和檢查措施的實施效果。各房間安全衛(wèi)生責任人負責具體措施的實施。
4 氣瓶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檢測人員在使用充有氣體的氣瓶時:
4.1 必須首選檢查氣瓶上的標簽或其它標識,確認盛裝的氣體性質,避免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的措施下使用高濃度、可燃氣體或有毒有害氣體。
4.2 檢查氣瓶及瓶閥外觀,確認無嚴重損壞的痕跡;閥門不松動,螺紋未損傷。
4.3 根據(jù)不同氣體種類選擇減壓表,并將其與氣瓶緊密連接并用待檢氣體清洗閥體內部后于分析儀器連接。與儀器的連接管路也應視被測氣體種類來確定。嚴禁使用被油漬沾污的減壓表或管路。
4.4 檢測中用于校準分析儀器的標準物質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4.5 檢測過程中應確保氣瓶的穩(wěn)定,避免碰撞或倒伏。氣瓶放置應避開熱源。
4.6 應保證實驗室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措施,檢測中排出的高濃度有毒有害氣體通過管路排出實驗室(必要時應經(jīng)過吸收或其它措施處理),不允許在室內直接排放。
4.7 使用高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應在通風櫥內進行操作,必要時應佩戴防護用具。
4.8 檢測工作完成后,應及時關閉樣品(或標準)的閥門,確認無泄漏后放回氣瓶架或專用推車上。
4.9 實驗室內嚴禁使用明火,如有施工需要進行電焊操作,必須提前上報實驗室負責人,并停止使用各類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施工屋內現(xiàn)場停止使用所有氣體,并將氣瓶移放至安全區(qū)域。
4.10 及時檢查載氣、燃氣及助燃氣體的使用狀況,保證各種氣瓶不發(fā)生泄露,并保證足夠的工作壓力。
5 氣瓶存放管理規(guī)定
5.1 日常經(jīng)常使用的氣體標準物質應放置在庫房或實驗室氣瓶架或專用推車上,隨用隨取,用后放回原處。
5.2 實驗室內使用的檢測樣品或配制后需比對的氣瓶,應使用專用推車移動。
5.3 抽檢或客戶送檢的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如當天不能完成檢測的應移至樓外,放置在安全位置,不得在樓內存放過夜。
5.4 用于科研的氣體標準物質,在研期間應放置在專用氣瓶架或專用車上,隨用隨取,用后放回原處。在項目結束后除留下部分樣品作為標準放置在樓內庫房中外,其余氣瓶全部放置樓外庫房或放氣處理后待用。
5.5 庫房內存放的標準氣體氣瓶應按照化學特性分區(qū)擺放,避免氧化性氣體與還原性氣體、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等相互之間可能發(fā)生反應的其中相鄰放置。
5.6 所有分析儀器使用的燃氣一律通過管路輸送,特殊情況必須在樓內現(xiàn)場使用的須先報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
5.7 必須在樓內使用的大鋼瓶必須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倒狀。
5.8 所有氣瓶存放應避免重擊、日曬、避開熱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風。樓內庫房應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
第10篇 甲烷校準氣瓶空氣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種氣瓶在使用、貯存、搬運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意外事故, 根據(jù)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瓶的管理,氣瓶的儲存、使用、搬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氣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種氣瓶的涂漆標示要清晰正確,不得涂改,甲烷氣瓶瓶體標黑色“甲烷”字樣,空氣氣瓶瓶體標黑色“空氣”字樣,瓶閥、接管螺絲和減壓閥等附件完好齊全,無漏氣、滑絲、表針松動等危險情況。
第四條 氣瓶在貯存、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放置在專用容器內,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禁止敲擊、碰撞。
第五條 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
第六條 氣瓶嚴禁靠近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
第七條 開啟高壓氣瓶時,操作者須站在氣瓶出氣口的側面,氣瓶應直立,然后緩緩旋開瓶閥。氣體必須經(jīng)減壓閥減壓,不得直接放氣。
第八條 開關高壓氣瓶瓶閥時,應用手或專門扳手,不得隨便使用鑿子、鉗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損壞瓶閥。
第九條 氣瓶及瓶閥周圍嚴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觸氣瓶。
第十條 氣瓶上選用的減壓閥要專用,安裝時螺扣要上緊,氣瓶的減壓閥和瓶閥的連接處必須可靠、嚴密,試漏時可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漏。
第十一條 氣瓶在搬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拋、擲、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
第十二條 儲存氣瓶的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資。
第十三條 使用后的空瓶,應移至空瓶存放區(qū),并加上空瓶的標示,嚴禁空瓶與實瓶混存。
第十四條 不得將瓶內之殘留氣體體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條 氣瓶須定期檢驗,不得超期使用,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在定期技術檢驗同時,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十六條 氣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剩余殘壓。
第11篇 某隊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氧氣、乙炔氣瓶的充裝、使用和存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依據(jù)《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 1365—2011)》,特制定xx隊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氣瓶檢查
1、xx隊所使用的氧氣、乙炔氣瓶,均從具有氣瓶生產、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廠家采購和充裝氣瓶。接收前應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得接收。
2、氧氣、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設專人負責,并定期對氣瓶的外表狀態(tài)進行檢查。
3、按照安全《安全目視化管理規(guī)定》[2009]552號的有關要求,掛貼相應的標簽。
4、對有缺陷的氣瓶,應與其它氣瓶分開,并及時更換或報廢。
5、對氣瓶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氣瓶是否有清晰可見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標簽;氣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蝕、變形、磨損、裂紋等嚴重缺陷;氣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閥)是否齊全、完好;氣瓶是否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氣瓶的使用狀態(tài)(滿瓶、使用中、空瓶)。
6、氣瓶驗收安全管理要求:氣瓶驗收安全管理實行“五查一登記”制度,主要檢查項如下:
查氣瓶有無定期檢驗,有無鋼??;查氣瓶出廠合格證;查氣瓶有無防震圈(瓶體上至少應裝有兩個防震圈);查氣瓶有無防護帽;查氣瓶氣嘴有無變形、開關有無缺失、外觀是否正常、顏色統(tǒng)一、其他附件齊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氣瓶檢查合格后驗收登記。(氣瓶的瓶體涂色與介質請參見附表1)
附表1
氣瓶的瓶體涂色與介質
序號
介質名稱
化學式
瓶色
字樣
字色
色環(huán)
1
氧
o2
淡(酞)蘭
氧
黑
p=20mpa白色環(huán)一道
2
乙炔
c2h2
白
乙炔 不可近火
7、氧氣、乙炔氣瓶應按相關文件規(guī)定,委托具有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氧氣、乙炔的檢驗周期為每三年檢驗一次)。
8、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9、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10、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方法。
二、氣瓶運輸
日常進行氣瓶運輸應滿足如下要求:
1、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的安全標志。
2、氣瓶必須配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當裝有減壓器時應拆下,氣瓶帽要擰緊,防止摔斷瓶閥造成事故。
3、氣瓶應直立向上裝在車上,妥善固定,防止傾斜、摔倒或跌落,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運輸氣瓶的車輛??繒r,駕駛員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區(qū)附近???。
5、不應長途運輸乙炔氣瓶。
6、運輸氧氣、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
7、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適當覆蓋,避免曝曬。
8、氧氣、乙炔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9、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 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氣瓶沾有油污可用氯化碳揩拭干凈。
10、車輛上除司機、押運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11、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
三、氣瓶搬運
1、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2、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適當?shù)陌踩绞桨徇\。
3、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
4、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逐個卸車,嚴禁溜放。
第12篇 氣瓶儲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嚴禁儲存充裝壓力超過氣瓶設計壓力的氣瓶。
2.氣瓶與其他危險化學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間隔距離不小于10米)
高壓氣瓶分類儲存規(guī)定
氣體性質
可燃氣體
助燃氣體
不燃氣體
氣體名稱
氫、甲烷、乙烯、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氣、丙烷、一氧化碳、液態(tài)烴蒸氣、甲醚、氯甲烷等
氧、壓縮空氣、氯氣
氮、二氧化碳、氖、氬
不準共同儲存的物品種類
除惰性不燃氣體(如氮、二氧化碳、氖、氬)外,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儲存
除惰性不燃氣體和有毒物品(如氯化鉀、碳酰二氯(光氣)、五氧化二砷、氰化鉀)外,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儲存
除氣體、有毒物品和氧化劑(如氯酸鉀、鈉、硝酸鉀、鈉、過氧化鈉)外,不準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共同儲存
3.有毒氣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如氫與氧、氫與氯,氯與氨等氣瓶)。
4.易于發(fā)生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平時應執(zhí)行先進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儲。氣瓶使用后應留有剩壓,以防第二次充裝時因無壓而滲入雜質,引起事故。
5.氣瓶入庫一律不準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滾拉,更不準將瓶閥對著人身。
6.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否則不得在地面滾動;乙炔氣瓶絕不準在地面滾動。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漬應立即抹干凈,否則不得入庫。
7.氣瓶倉庫應陰涼,通風良好,庫內不得有熱源,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受日光曝曬,也不宜受風吹雨淋,庫溫超過35℃時,應有降溫措施(如冷水噴淋),早、晚開庫門、窗通風降溫。
8.氣瓶倉庫地坪宜為不發(fā)火地面,應平整。
9.氣瓶應平臥放置,順向一個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應超過五層,并有防止?jié)L動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氣瓶可立放,但不應倒置鋼瓶。
10.退庫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應留有余壓;余壓應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庫空瓶應逐一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庫。
11.氣瓶應按規(guī)定漆色、標明字樣和色環(huán)、附件齊全(瓶閥、瓶帽、膠護圈)、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合格證),否則不予接收入庫。
12.發(fā)現(xiàn)有漏氣部位,應將瓶移出庫外,即時堵漏處理。
13.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嚴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燈。
14.搬運氣瓶時,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手套、裝卸工具上不應有油污。
15.滅火時應站在上風處,可用水冷卻鋼瓶,用干粉滅火器滅火。
16.氣瓶應建檔,并按規(guī)定進行管理,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17.氧氣、乙炔瓶的使用必須由合格的焊工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
第13篇 高壓氣瓶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公司內的各類高壓氣瓶管理,確保儲存、使用安全有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條:庫管員和具體使用者必須清楚各類氣體的性能和特性,做到發(fā)放使用無誤。
第二條:各類氣瓶必須有明顯的漆色標記,佩戴好瓶帽、防震圈。
第三條:瓶庫周圍嚴禁煙火,庫區(qū)要保持整潔,各類氣瓶(實瓶、空瓶、不同氣瓶)要分類存放。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第四條:氣瓶儲存必須遠離熱源和明火,嚴禁爆曬和易燃物品、可燃物品混放一起,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第五條:嚴禁氣瓶在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與各類油品混放。
第六條:裝卸氣瓶要輕卸輕放,嚴禁使用油污手套,嚴禁野蠻裝卸,嚴禁敲擊、碰撞。
第七條:嚴禁在裝卸過程中流動吸煙,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八條:各類氣瓶要按規(guī)定檢驗,檢驗標記清晰、可辨認,同時嚴禁使用各類過年檢期的氣瓶。
第九條:嚴禁使用外表腐蝕嚴重或外表損傷嚴重的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
第十條:電瓶車運輸高壓氣瓶時,其層數(shù)不應超過二層,且必須加以固定,防止氣瓶滾動。
第十一條:不論空瓶、實瓶在實施運輸過程中必須將氣瓶瓶口全部保持一個方向,車廂內必須保持清潔干凈無油污。
第十二條:所有返回庫區(qū)的氣瓶必須配置完好,對附件損壞、配置不齊全的氣瓶庫管員有權拒收,同時按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對各單位返回的氣瓶(氧氣、乙炔氣瓶)要經(jīng)常性的檢查,檢測氣體剩余量,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小于0.05mpa和不大于0.3mpa的表壓余氣。
第十四條:安技處依照上述相關規(guī)定加強日常巡查,每月將檢查結果報規(guī)劃發(fā)展處進行考核;公司現(xiàn)場檢查組在每月的檢查中,也將此項規(guī)定作為檢查的內容之一進行檢查考核。
第14篇 氣瓶質量安全技術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氣瓶充裝許可規(guī)則》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按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guī)定》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jīng)市質監(jiān)局核準,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頒發(fā)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氣瓶檢驗活動。
《核準證》有效期為4年。持有《核準證》的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市質監(jiān)局提出復核準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第二十六條經(jīng)批準同意建氣瓶檢驗機構的單位,應在檢驗場所的地址選定后,向當?shù)丨h(huán)保、公安消防部門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按《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guī)則》的要求向市質監(jiān)局提出核準申請。
第二十八條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zhí)行。
(五)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六)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和使用壽命國家另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不得偷工減料隨意減少檢驗項目和檢驗內容,保證檢驗結論真實、可靠。
第三十五條對超過標準規(guī)定使用年限或經(jīng)檢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必須報廢,并進行破壞性解體處理;經(jīng)檢驗使用壽命只剩最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注明檢驗有效期,到期后由氣瓶產權單位送氣瓶檢驗機構進行破壞性解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檢驗機構必須劃定明確的氣瓶堆放場地,確保檢驗后各充裝單位(氣瓶產權單位)的氣瓶單獨堆放;經(jīng)檢驗合格的氣瓶必須確保返還原氣瓶產權單位。
第三十九條 各檢驗機構應按由市質監(jiān)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檢驗責任區(qū)域從事檢驗工作,不得跨責任區(qū)域檢驗。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責任區(qū)域檢驗,應當在檢驗前書面報告市質監(jiān)局,經(jīng)同意后方可進行檢驗。
檢驗機構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單位責任區(qū)域內的氣瓶檢驗工作,應當及時報告市質監(jiān)局,不得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驗機構。
凡不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市質監(jiān)局將按有關規(guī)定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所負責的檢驗工作由其他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一條檢驗機構在核準的檢驗項目內開展的檢驗工作,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氣瓶送檢(充裝)單位.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市質監(jiān)局和各區(qū)縣質監(jiān)局依據(jù)各自監(jiān)察職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氣瓶的充裝、使用、定期檢驗等單位實施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對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直至依法撤銷原許可。
第四十四條氣瓶充裝許可實行年度監(jiān)督檢查制度。區(qū)縣質監(jiān)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qū)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一次年度監(jiān)督檢查(附件5),并將年度監(jiān)督檢查結論記錄在《氣瓶充裝許可證》(副證)上。未經(jīng)年度監(jiān)督檢查或年度監(jiān)督檢查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責令其暫停充裝并限期整頓。對整頓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報請市質監(jiān)局取消其充裝資格。
年度監(jiān)督檢查結論分為兩種:
合格:按《年度監(jiān)督檢查評定表》進行評定,關鍵項目合格率為100%,一般項目合格率為≥80%合格。
不合格: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為不合格。
第四十五條區(qū)縣質監(jiān)局負責將轄區(qū)內氣瓶充裝單位建檔的自有產權氣瓶的種類、數(shù)量、當年充裝的氣瓶數(shù)量和年度監(jiān)督記錄上報市質監(jiān)局。
第四十六條各區(qū)縣質監(jiān)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jiān)督檢查,并將監(jiān)督檢查結果報市質監(jiān)局。
監(jiān)督檢查不合格的,由實施檢查的區(qū)縣質監(jiān)局責令改正。監(jiān)督抽查連續(xù)2次不合格,或者監(jiān)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質監(jiān)局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質監(jiān)局吊銷《核準證》。
第四十七條市質監(jiān)局負責組織對全市的檢驗機構監(jiān)督抽查,每年抽查數(shù)量不少于獲證單位總數(shù)的25%,4年中至少應當對每個獲證單位抽查1次,并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十八條凡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充裝、使用和檢驗氣瓶的,市質監(jiān)局或區(qū)縣質監(jiān)局可發(fā)出《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指令》,責令其進行整改。對拒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指令》進行整改的,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行政處罰規(guī)定》(2001年第14號令)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安全監(jiān)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zhí)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guī)定由市質監(jiān)局特監(jiān)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重慶市氣瓶質量安全技術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渝質監(jiān)〔2001〕236號)同時廢止。
第15篇 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貯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施工現(xiàn)場所有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制氣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guī)程》 sd267-88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dl5009.1-92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質技監(jiān)局國發(fā)[2000]250號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4 術語與定義(無)
5 職責
5.1項目部負責氣瓶的綜合管理工作。
5.2氣瓶貯存保管單位負責氣瓶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回收工作,并做記錄。
5.3氣瓶使用單位負責氣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5.4項目部、專業(yè)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氣瓶安全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6 具體內容
6.1項目部依據(jù)工程需要建立大小合適的貯存氣瓶的倉庫,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6.2項目部供應部門依據(jù)規(guī)程、規(guī)范、技術標準中有關氣瓶使用安全技術的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本項目氣瓶使用種類及數(shù)量,編制氣體采購和氣瓶的儲存、發(fā)放、回氣瓶收的管理規(guī)定,報項目部安全監(jiān)察部門審批后執(zhí)行,并作好記錄。規(guī)定中應包含:
a) 氣體供應廠家的資質審查;
b) 氣瓶搬運安全注意事項;
c) 氣瓶入庫檢驗內容、儲存量、儲存時間、儲存安全注意事項;
d) 氣瓶唯一性標識及發(fā)放追蹤記錄;
e) 其它安全技術要求。
6.3項目部供應部門應制訂倉庫管理員培訓需求計劃,報人力資源中心進行培訓。倉庫管理員應持證上崗。
6.4氣瓶使用部門應執(zhí)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
6.5項目部安全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檢查本施工現(xiàn)場氣瓶使用管理情況,專業(yè)公司專職安全員監(jiān)督、檢查本單位氣瓶日常管理使用情況。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氣瓶入庫檢驗記錄”
“氣瓶發(fā)放回收記錄”
第16篇 氧氣、乙炔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確保安全生產,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對氧氣、乙炔氣瓶裝卸、運輸、儲存、保管及現(xiàn)場作業(yè)做如下規(guī)定,要求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落實。安監(jiān)站不定期進行檢查。
一、裝卸、運輸安全管理
1、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防震膠圈是否齊全,瓶帽應緊牢,安全附件齊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擊損壞和爆炸。
3、運輸氣瓶的車輛且只能裝運一種氣瓶,不能混裝,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4、在用車輛、手推車運輸氣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拋擲、滾滑,防撞擊、跌落,禁止用電磁機械裝卸氣瓶。
二、儲存、保管安全管理
1、氣瓶存放場所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倉庫距離有人建筑必須大于15m。
2、倉庫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遠離明火,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wěn)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氣瓶在使用現(xiàn)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
4、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氧氣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乙炔庫內溫度不得超過40℃。
6、倉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內不設電器裝置,必須選用防爆型電燈,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存儲場所應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7、倉庫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現(xiàn)場要懸掛操作規(guī)程。
8、倉庫內必須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9、倉庫內外要設置“嚴禁煙火”標志,氣瓶區(qū)有明確區(qū)分醒目標識如“氧氣危險”“乙炔危險”等。
10、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11、空瓶和滿瓶必須要清晰的在瓶體上標明(如:空瓶可在瓶體上寫“空”,有氣體的要寫“滿”或者“有”),并且空滿瓶要分開存放,以免混淆。
12、嚴禁乙炔氣瓶與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三、氣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氣瓶、乙炔瓶嚴禁臥放。
2、氣瓶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傾倒或滾動,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3、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
4、禁止將氣瓶放置在可能導電的地方。
5、乙炔存放場所嚴禁存放氯氣、氧氣及易燃物品。
6、單個單位內乙炔氣的儲存量不能超過240 m(相當40瓶)。
四、氣瓶使用安全規(guī)定
1、氧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設支架穩(wěn)固,防止傾倒。
2、乙炔瓶必須立放,嚴禁橫、躺、臥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燒爆炸。
3、氧氣瓶、乙炔氣瓶必須配備防震圈(2個/瓶)且氧氣瓶與乙炔氣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米,嚴禁亂搬氣瓶;氧氣瓶、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至少為10米。
4、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靠近熱源和電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的下面;切勿在強陽光下爆曬;應放在操作工點的上風處,以免引起爆炸。氧氣瓶、乙炔氣瓶與焊、割炬(也稱焊、割槍)的間距應在10m 以上。
5、氣瓶設備管道凍結時,嚴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擊凍塊;氧氣閥或管道應用40℃溫水溶化。
6、使用前,應檢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連接處密封情況。
7、操作前,必須確認作業(yè)現(xiàn)場無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氣瓶、氧氣瓶及橡膠軟管的接頭、閥門及緊固件應緊固可靠,不準有松動、破損和漏氣現(xiàn)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檢查一次漏氣,嚴禁使用明火檢漏。
8、開啟氣瓶閥門時,要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對減壓閥,但要仔細觀察壓力表的指針是否靈敏正常,減壓后的壓力應該在壓力表的綠色指示范圍內。
9、點火時,先微開預熱氧閥,再開乙炔氣閥,迅速點火,調整火焰,待工件預熱至燃點,再開高壓切割氧進行切割。開啟時不應過猛,以防噴射出熔融鐵水。
10、當割炬由于強烈加熱而發(fā)出爆鳴聲時,必須立即關閉乙炔氣閥門,并將割炬放入水中冷卻。注意最好不要關氧氣閥。
11、熄滅火焰時,應先關切割氧,再關乙炔氣和預熱氧氣閥門。操作中如發(fā)生回火,應立即關切割氧氣閥,再關乙炔氣閥和預熱氧,待割炬冷卻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12、乙炔氣軟管在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生脫落、破裂、著火時,應將割炬的火焰熄滅,然后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迅速關閉氧氣瓶閥門,停止供氣,嚴禁用彎折軟管的方法消除氧氣軟管著火,乙炔氣軟管著火時,可用彎折著火點供氣端一段膠管的方法將火熄滅。
13、割件表面切割前應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剝落分離時傷害眼睛和阻塞割嘴,產生回火。
14、氧氣瓶中的氧氣、乙炔氣瓶中的乙炔氣嚴禁全部用完,氧氣瓶至少應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壓力,而乙炔氣瓶中剩余壓力不應小于0.1mpa。
五、其它安全規(guī)定
1、不要在水泥地上進行焊、割,必要時工作物下墊鐵板,以防水泥飛濺傷人。
2、工作結束或離開現(xiàn)場后,必須關閉割炬并放好,且必須立即關閉氧氣、乙炔氣瓶,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整理好橡膠皮管,滅絕火種,并清掃工作現(xiàn)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