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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職務評審管理辦法范本 第2篇危化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3篇地產合同(協議)評審管理辦法 第4篇地產合同評審管理辦法 第5篇ohs管理體系管理評審辦法 第6篇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7篇市區(qū)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8篇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9篇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10篇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11篇?;瘜W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12篇附屬醫(yī)院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和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13篇某區(qū)轉型升級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
第1篇 某區(qū)轉型升級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
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千企升級創(chuàng)新轉型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工業(yè)企業(yè)轉型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為規(guī)范專家評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審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區(qū)千企升級扶持資金支出的工業(yè)企業(yè)轉型升級項目和科技項目的專家評審工作。主要包括:新興產業(yè)重大產業(yè)化、新興產業(yè)關鍵技術研發(fā)、新興產業(yè)公共服務平臺、技術改造、新產品產業(yè)化、智能工業(yè)、節(jié)能循環(huán)經濟、產業(yè)集群、區(qū)級科技計劃項目、科技進步獎等項目的評審,科技項目中期檢查及上級各類科技項目申報的預評審。
二.評審組織
根據申報項目類型分別由區(qū)經信局、區(qū)科技局統籌協調并組織項目評審,由區(qū)經信局、區(qū)科技局業(yè)務科室具體組織實施,評審結果報區(qū)政府備案。
三.評審要求
工業(yè)企業(yè)轉型升級項目和科技項目由專家評審委員會實施評審。
1.專家評審委員會構成。根據申報項目類型分別由區(qū)經信局、科技局分管領導、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區(qū)財政局分管領導或業(yè)務骨干,評審專家等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方式確定評審專家人數,網評專家5~7人、會評專家3~5人,專家評審委員會中各職能部門人員比例不得超過專家數量的60%。
2.專家?guī)鞓嫵?。由區(qū)經信局、區(qū)科技局根據項目評審類別和需要在全國范圍內選定專家并建立專家?guī)?專家經公示后報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備案。
3.專家資格要求。評審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評審意見;熟悉被評審項目所屬領域或行業(yè)的最新科技、經濟發(fā)展狀況,了解本領域或行業(yè)的特點與規(guī)律;從事被評審項目所屬領域或行業(yè)專業(yè)技術工作滿10年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yè)技術水平。
4.項目評審專家確定。遵循回避原則,對有可能影響項目評審公正性的專家實行回避;遵循專業(yè)互補原則和客觀公正原則,評審專家由專家?guī)熘须S機抽簽確定。
四.專家評審費
專家評審費用參照國家、省、市相關部門標準執(zhí)行,對區(qū)外專家按規(guī)定報銷交通費和食宿費。項目評審費用由工業(yè)企業(yè)轉型升級項目和科技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評審監(jiān)督
為保證評審公正、公平,由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對專家的遴選、評審過程、評審結果的保密以及評審經費的使用等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
六.責任追究
項目評審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評審意見。評審人員對參評專家名單、評審過程、專家意見等負有保密責任。對違反評審紀律的企業(yè),取消評審資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在網上通報;對違反評審紀律的專家,按規(guī)定從專家?guī)熘刑蕹⒃诰W上通報;對違反評審紀律的部門工作人員,由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根據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七.本規(guī)定由區(qū)千企升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2篇 職務評審管理辦法范本
職務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章 原則
第一條 本制度的目的是規(guī)范公司各級職務管理,使每位員工獲得與其目前承擔的職責、自身擁有的能力相匹配的職務待遇,并使從事不同崗位工作的員工均有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職業(yè)生涯途徑。
第二條 本制度根據公司各崗位工作性質的不同,將職務劃分為管理、技術和業(yè)務三個職務系列。
1.管理職務系列:適用于公司正式任命的各技術、生產、市場、職能管理崗位正、副職負責人,即副部長/副主任以上。
2.業(yè)務職務系列:適用于公司內從事市場銷售工作的員工。
3.技術職務系列:適用于公司從事生產、研發(fā)、客戶服務等各類技術工作的員工,及其他從事職能支持工作的員工(包括各類職能部門內員工,研發(fā)、客服、市場部、生產部門內從事事務性工作的員工等)。
第三條 各系列職務采取分級管理方式,管理職務由公司統一任免,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第四條 技術、業(yè)務職務均須按照相應的評審方法、評審程序,由公司負責職務評審的組織統一評議,通過后才可實行。
第五條 職務評審是與薪酬、培訓等人力資源工作保持協調一致,且有機結合的人力資源制度。
第二章 職務評審的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 職務評審根據需要進行,一般每年一次。
第七條 公司職務評審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并由各部門協助開展。人力資源部承擔組建職務評審委員會,匯集各部門上報資料,組織職務評議會等工作;各部門相關人員協助人力資源部完成上報參評者名單、收集各類職務評審所需資料等工作。
第八條 公司設立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委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選聘公司各類資深人士出任。
第九條 職務評審委員會職責是負責有關評審制度的制定及參與各類職務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公司中、初級職務晉升、降級時間以評審通過時間為準,高級以上職務的晉升、降級時間以公司發(fā)文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員工流動的職務管理
1.管理職務的員工,即公司正式任免的擔任副部長(副主任)及其以上職務的,不再同時參與技術或業(yè)務職務系列評審。
2.副部長(副主任)以下管理人員,如組長,可同時參與技術或業(yè)務職務系列評審,最終職務級別確認遵守就高原則。
3.擔任技術或業(yè)務職務的員工,改任副部長(副主任)及其以上管理職務的,不再考慮其技術或業(yè)務職務。
4.發(fā)生跨系統流動,如技術崗位流向業(yè)務崗位的,或業(yè)務崗位流向技術崗位的員工,按照流動前的級別對應流動后的相應級別,并上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正式職務級別確認需在公司年度統一評審后得以任免。
第十二條 新進員工職務的確定
員工轉正定級時,部門負責人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其所在崗位工作性質提出待評職務且預定級,并上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正式職務級別確認需在公司年度統一評審后得以任免。
第三章 職務的晉升與降級
第十三條 晉升條件(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需擔任本系列低一級職務,或其他系列同級職務滿__年以上;
2.全年四次季度考核成績中至少有二次為“優(yōu)秀”(s);
第十四條 降職條件
全年四次季度考核成績中至少有二次為“不合格”(c);
第二部分 職務評審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每年職務評審期間,公司職務評審委員會通過對各位參評者的素質、能力、近期貢獻進行綜合評議,確定參評者職務級別的晉升和降級。
第十六條 評審方式和程序
1.評審采取部門推薦,評審委員會評審的辦法進行。
2.評審委員會對各職務系列參評者所需評審項目分別評議,確定各項目最終得分。
3.采取實際評分與評審積分標準對應,并由評審委員會成員集體投票表決相結合方式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 參評者申報職務需填寫《職務評審申報表》(附件1),并提供有
關證明文件,如發(fā)表論文的證明文件、學歷證明文件、近年內工作業(yè)績總結等。
第一章 評審的項目
第十八條 評審的項目有考核加分、職務加分、論文加分、學歷及資歷評分、外語水平評分、文字能力評分和業(yè)務能力評分七項。
第十九條 評審的項目
1.考核評分
考核評分將參評者當年四次良好以上的考評成績加成計算。職務評審加分標準為:
2.職務評分
本項所指時間段為參評者在評審前12個月內連續(xù)擔任某種職務的時間。職務評審加分標準為:
職務
組長
項目經理/片區(qū)經理/駐點經理
3.論文評分
參評者發(fā)表的論文從發(fā)表之日起兩年內有效。職務評審加分標準為:
發(fā)表刊物
三級刊物
二級刊物
一級刊物
國際學術刊物
4.學歷及資歷評分
與現崗位類似的工作經驗積分
一年以下
2分
1年至5年
每年5分
5年以上
每年10分
5.外語水平評分
6.文字能力評分
7.業(yè)務能力評分
業(yè)務能力評分適用于公司從事各類研發(fā)、工程服務、市場銷售業(yè)務及各類事務性工作的員工。其中:
1).從事研發(fā)、工程服務技術類工作的員工業(yè)務能力具體評分辦法見第三部分第一章。
2).從事市場銷售工作的員工業(yè)務能力具體評分辦法見第三部分第二章。
3).從事事務性工作的員工業(yè)務能力(包括各類職能人員,生產、研發(fā)、客服、市場等部門內從事事務性工作的員工)具體評分辦法見第三部分第三章。
第二章 評分對照標準
第二十條 評分結果計算
各類人員職務評分結果=1+2+3+4+5+6+7
評分結果對照不同系列職務積分要求,根據個人得分對照評審標準評議參評者是否
有資格獲得相應的職務。
第二十一條 研發(fā)、生產與工程技術人員職務基本任職資格
研發(fā)、生產技術人員與工程人員適用職務范圍:專業(yè)技術職務系列。
第二十二條 職能人員職務基本任職資格
職能人員適用職務范圍:專業(yè)技術職務系列。
第二十三條 業(yè)務人員職務基本任職資格
業(yè)務人員適用職務范圍:業(yè)務職務系列。
第二十四條 專業(yè)技術職務系列年度積分職務評審等級適用于從事研發(fā)、工程服務、生產工作的技術人員以及各類職能人員,具體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五條 業(yè)務職務系列年度積分職務評審等級適用于公司從事銷售業(yè)務的人員。具體如下表所示:
第三部分 業(yè)務能力評分細則
第一章 研發(fā)、客服、生產技術人員業(yè)務能力評分細則
第二十六條 根據參評者近兩年內的業(yè)績綜合評議其業(yè)務能力,而不作具體項目的計算和累加。具體包括:責任能力、組織能力、知識水平。
責任能力:承擔責任的能力和應該勝任的工作;
組織能力:領導組織能力和協調合作能力;
知識水平:知識廣度和專業(yè)知識水平;
經驗要求:以往技術工作的成績和經驗;
第二十七條 責任能力
第二十八條 經驗要求
第二十九條 組織能力
第3篇 ?;瘡臉I(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22〕4號)精神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jiān)總管三〔2022〕24號)要求,推動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以下簡稱?;菲髽I(yè))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和加強?;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于?;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管理。
(三)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國?;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省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本轄區(qū)?;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
(四) ?;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達標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五) 一級企業(yè)由安全監(jiān)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fā)放。二級、三級企業(yè)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fā)放,由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
(六) ?;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達標評審工作按照自評、申請、受理、評審、審核、公告、發(fā)證的程序進行。
(七) 市級以上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guī)?為?;菲髽I(y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專家支持。
二、機構與人員
(八)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確定一級企業(yè)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
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并公告二級、三級企業(yè)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評審組織單位可以是安全監(jiān)管部門,也可以是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的單位。
(九) 評審組織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業(yè)提交的達標評審申請,審查?;菲髽I(yè)提交的申請材料。
2.選定評審單位,將危化品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轉交評審單位。
3.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結論進行審核,并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交審核結果。
4.對安全監(jiān)管部門公告的?;菲髽I(yè)發(fā)放達標證書和牌匾。
5.對評審單位評審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考核。
(十)評審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4.本單位承擔評審工作的人員中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知識或化工生產實際經驗的人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十一)評審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對本地區(qū)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yè)實施評審。
2.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
3.每年至少一次對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別對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單位評審工作進行總結,并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報送內部審核報告和工作總結。
(十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為全國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承擔以下工作:
1.為各地做好?;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起草?;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相關標準。
3.擬定?;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評審人員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及考核標準,承擔評審人員培訓工作。
4.承擔?;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宣貫培訓,為各地開展?;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自評員培訓提供技術服務。
(十三) 承擔評審工作的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化學、化工或安全專業(yè)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2.從事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yè)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經歷3年以上。
3.經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考核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十四) 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交再培訓換證申請表(見附件1),經再培訓合格,換發(fā)新證。
(十五) 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內,評審人員每年至少參與完成對2個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且應客觀公正,依法保守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和有關評審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專門培訓。
2.具有至少10年從事化工工藝、設備、儀表、電氣等專業(yè)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經歷,或5年以上從事化工設計工作經歷。
(十七) 自評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化學、化工或安全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
2.具有至少3年從事與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yè)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經歷。
3.經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的單位組織的自評員培訓,取得自評員培訓合格證書。
三、自評與申請
(十八) 危化品企業(yè)可組織專家或自主選擇評審單位為企業(y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咨詢服務,對照《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jiān)總管三〔2022〕93號,以下簡稱《評審標準》)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現狀進行診斷,確定適合本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具體要素,編制診斷報告(見附件2),提出診斷問題、隱患和建議。
危化品企業(yè)應對專家組診斷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落實相關建議。
(十九) ?;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一段時間后,主要負責人應組建自評工作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評審標準》的符合情況和實施效果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自評工作組應至少有1名自評員。
(二十) 危化品企業(yè)自評結果符合《評審標準》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申請。
(二十一)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達標評審的危化品企業(yè),應分別向一級、二級、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申請。
(二十二) ?;菲髽I(yè)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見附件3)。
2.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見附件4)。
四、受理與評審
(二十三)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菲髽I(yè)的達標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業(yè);經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及時告知申請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評審組織單位受理?;菲髽I(yè)的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選定評審單位并向其轉交危化品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由選定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
(二十四) 評審單位應在接到評審組織單位的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菲髽I(yè)的評審。評審完成后,評審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見附件5)。
(二十五) 評審單位應根據?;菲髽I(yè)規(guī)模及化工工藝成立評審工作組,指定評審組組長。評審工作組至少由2名評審人員組成,也可聘請技術專家提供技術支撐。評審工作組成員應按照評審計劃和任務分工實施評審。
評審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評審工作并形成記錄文件;評審內容應覆蓋專家組確定的要素及企業(yè)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場所,評審記錄應詳實、證據充分。
(二十六) 評審工作組完成評審后,應編寫評審報告。參加評審的評審組成員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并注明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編號。評審報告經評審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存檔,并提交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工作組應將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和整改要求提交給企業(yè),并報企業(yè)所在地市、縣兩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
(二十七) 評審計分方法:
1.每個a級要素滿分為100分,各個a級要素的評審得分乘以相應的權重系數(見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評審得分。評審滿分為100分,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 —總分值;
—權重系數;
i—各a級要素得分值;
n—a級要素的數量(1≤n≤12)。
2.當企業(yè)不涉及相關b級要素時為缺項,按零分計。a級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級要素實得分值;
—扣除缺項后的要素滿分值。
3.每個b級要素分值扣完為止。
4.《評審標準》第12個要素(本地區(qū)要求)滿分為100分,每項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評審標準》評審,一級、二級、三級企業(yè)評審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評審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評審單位應將評審資料存檔,包括技術服務合同、評審通知、診斷報告、評審計劃、評審記錄、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評審報告、企業(yè)申請資料等。
(二十九) 初次評審未達到危化品企業(yè)申請等級(申請三級除外)的,評審單位應提出申請企業(yè)實際達到等級的建議,將建議和評審報告一并提交給評審組織單位。初次評審未達到三級企業(yè)標準的,經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評審申請。
五、審核與發(fā)證
(三十) 評審組織單位應在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形成審核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
對初次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企業(yè),評審單位可提出達標等級建議,經評審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后,可將審核結果和評審報告轉交提出申請的?;菲髽I(yè)。
(三十一) 公告單位應定期公告安全標準化企業(yè)名單。在公告安全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達標企業(yè)名單前,公告單位應分別征求企業(yè)所在地省級、市級、縣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意見。
(三十二) 評審組織單位頒發(fā)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的有效期為3年,自評審組織單位審核通過之日起算。
六、監(jiān)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yè)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3年內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直接換發(fā)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1.未發(fā)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傷事故(一級達標企業(yè)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產標準化持續(xù)有效運行,并有有效記錄。
3.安全監(jiān)管部門、評審組織單位或者評審單位監(jiān)督檢查未發(fā)現企業(yè)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4.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5.每年至少進行1次自評。
(三十四) 評審組織單位每年應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對達標危化品企業(yè)進行抽查, 3年內對每個達標?;菲髽I(yè)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內容應覆蓋企業(yè)適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yè)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現場。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菲髽I(y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菲髽I(yè)應將自評報告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對發(fā)現問題的危化品企業(yè),評審組織單位應到現場核查。
(三十六) ?;菲髽I(yè)抽查或核查不達標,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被撤銷安全許可證的,由原公告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yè)等級并進行公告。?;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被撤銷后,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級達標評審申請。
(三十七) 危化品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被撤銷的,由原發(fā)證單位收回證書、牌匾。
(三十八) 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培訓合格證書由原發(fā)證單位注銷并公告:
1.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未按規(guī)定辦理換證。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開展評審工作或參與標準化工作診斷等咨詢服務。
4.因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三十九) 評審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評審資格由授權單位撤銷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因對評審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3.未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無法保證評審工作質量。
4.安全監(jiān)管部門檢查發(fā)現存在重大問題。
5.安全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其評審的達標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不到《評審標準》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
七、附則
(四十) 本辦法印發(fā)前已經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并取得相應等級證書的危化品企業(yè),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診斷,并按照《評審標準》完善和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待原有達標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達標評審申請。原已取得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的?;菲髽I(yè),可直接申請新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yè)達標評審。
(四十一) 本辦法印發(fā)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證書或考評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于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填寫再培訓換證申請表,經再培訓考試合格,換發(fā)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四十二)各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評審實施細則。
(四十三)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jiān)總危化字〔2005〕198號)同時廢止。
第4篇 ?;瘜W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精神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jiān)總管三〔2011〕24號)要求,推動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以下簡稱?;菲髽I(yè))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和加強?;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于?;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管理。
(三)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國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省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本轄區(qū)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
(四) ?;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達標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五) 一級企業(yè)由安全監(jiān)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fā)放。二級、三級企業(yè)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fā)放,由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
(六) 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達標評審工作按照自評、申請、受理、評審、審核、公告、發(fā)證的程序進行。
(七) 市級以上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guī)?,為?;菲髽I(y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專家支持。
二、機構與人員
(八)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確定一級企業(yè)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
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并公告二級、三級企業(yè)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評審組織單位可以是安全監(jiān)管部門,也可以是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的單位。
(九) 評審組織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受理?;菲髽I(yè)提交的達標評審申請,審查?;菲髽I(yè)提交的申請材料。
2.選定評審單位,將?;菲髽I(yè)提交的申請材料轉交評審單位。
3.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結論進行審核,并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交審核結果。
4.對安全監(jiān)管部門公告的危化品企業(yè)發(fā)放達標證書和牌匾。
5.對評審單位評審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考核。
(十)評審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4.本單位承擔評審工作的人員中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知識或化工生產實際經驗的人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十一)評審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對本地區(qū)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yè)實施評審。
2.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
3.每年至少一次對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別對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單位評審工作進行總結,并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報送內部審核報告和工作總結。
(十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為全國?;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承擔以下工作:
1.為各地做好?;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起草?;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相關標準。
3.擬定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評審人員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及考核標準,承擔評審人員培訓工作。
4.承擔?;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宣貫培訓,為各地開展?;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自評員培訓提供技術服務。
(十三) 承擔評審工作的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化學、化工或安全專業(yè)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2.從事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yè)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經歷3年以上。
3.經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考核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十四) 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交再培訓換證申請表(見附件1),經再培訓合格,換發(fā)新證。
(十五) 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內,評審人員每年至少參與完成對2個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且應客觀公正,依法保守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和有關評審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專門培訓。
2.具有至少10年從事化工工藝、設備、儀表、電氣等專業(yè)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經歷,或5年以上從事化工設計工作經歷。
(十七) 自評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化學、化工或安全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
2.具有至少3年從事與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yè)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經歷。
3.經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的單位組織的自評員培訓,取得自評員培訓合格證書。
三、自評與申請
(十八) ?;菲髽I(yè)可組織專家或自主選擇評審單位為企業(y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咨詢服務,對照《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jiān)總管三〔2011〕93號,以下簡稱《評審標準》)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現狀進行診斷,確定適合本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具體要素,編制診斷報告(見附件2),提出診斷問題、隱患和建議。
?;菲髽I(yè)應對專家組診斷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落實相關建議。
(十九) 危化品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一段時間后,主要負責人應組建自評工作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評審標準》的符合情況和實施效果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自評工作組應至少有1名自評員。
(二十) 危化品企業(yè)自評結果符合《評審標準》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申請。
(二十一)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達標評審的?;菲髽I(yè),應分別向一級、二級、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申請。
(二十二) ?;菲髽I(yè)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見附件3)。
2.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見附件4)。
四、受理與評審
(二十三)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危化品企業(yè)的達標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業(yè);經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及時告知申請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評審組織單位受理?;菲髽I(yè)的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選定評審單位并向其轉交危化品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由選定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
(二十四) 評審單位應在接到評審組織單位的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危化品企業(yè)的評審。評審完成后,評審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見附件5)。
(二十五) 評審單位應根據?;菲髽I(yè)規(guī)模及化工工藝成立評審工作組,指定評審組組長。評審工作組至少由2名評審人員組成,也可聘請技術專家提供技術支撐。評審工作組成員應按照評審計劃和任務分工實施評審。
評審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評審工作并形成記錄文件;評審內容應覆蓋專家組確定的要素及企業(yè)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場所,評審記錄應詳實、證據充分。
(二十六) 評審工作組完成評審后,應編寫評審報告。參加評審的評審組成員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并注明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編號。評審報告經評審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存檔,并提交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工作組應將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和整改要求提交給企業(yè),并報企業(yè)所在地市、縣兩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
(二十七) 評審計分方法:
1.每個a級要素滿分為100分,各個a級要素的評審得分乘以相應的權重系數(見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評審得分。評審滿分為100分,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 —總分值;
—權重系數;
i—各a級要素得分值;
n—a級要素的數量(1≤n≤12)。
2.當企業(yè)不涉及相關b級要素時為缺項,按零分計。a級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級要素實得分值;
—扣除缺項后的要素滿分值。
3.每個b級要素分值扣完為止。
4.《評審標準》第12個要素(本地區(qū)要求)滿分為100分,每項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評審標準》評審,一級、二級、三級企業(yè)評審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評審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評審單位應將評審資料存檔,包括技術服務合同、評審通知、診斷報告、評審計劃、評審記錄、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評審報告、企業(yè)申請資料等。
(二十九) 初次評審未達到?;菲髽I(yè)申請等級(申請三級除外)的,評審單位應提出申請企業(yè)實際達到等級的建議,將建議和評審報告一并提交給評審組織單位。初次評審未達到三級企業(yè)標準的,經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評審申請。
五、審核與發(fā)證
(三十) 評審組織單位應在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形成審核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
對初次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企業(yè),評審單位可提出達標等級建議,經評審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后,可將審核結果和評審報告轉交提出申請的?;菲髽I(yè)。
(三十一) 公告單位應定期公告安全標準化企業(yè)名單。在公告安全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達標企業(yè)名單前,公告單位應分別征求企業(yè)所在地省級、市級、縣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意見。
(三十二) 評審組織單位頒發(fā)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的有效期為3年,自評審組織單位審核通過之日起算。
六、監(jiān)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yè)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3年內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直接換發(fā)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1.未發(fā)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傷事故(一級達標企業(yè)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產標準化持續(xù)有效運行,并有有效記錄。
3.安全監(jiān)管部門、評審組織單位或者評審單位監(jiān)督檢查未發(fā)現企業(yè)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4.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5.每年至少進行1次自評。
(三十四) 評審組織單位每年應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對達標?;菲髽I(yè)進行抽查, 3年內對每個達標?;菲髽I(yè)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內容應覆蓋企業(yè)適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yè)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現場。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危化品企業(y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菲髽I(yè)應將自評報告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對發(fā)現問題的?;菲髽I(yè),評審組織單位應到現場核查。
(三十六) ?;菲髽I(yè)抽查或核查不達標,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被撤銷安全許可證的,由原公告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yè)等級并進行公告。?;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被撤銷后,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級達標評審申請。
(三十七) ?;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被撤銷的,由原發(fā)證單位收回證書、牌匾。
(三十八) 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培訓合格證書由原發(fā)證單位注銷并公告:
1.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未按規(guī)定辦理換證。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開展評審工作或參與標準化工作診斷等咨詢服務。
4.因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三十九) 評審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評審資格由授權單位撤銷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因對評審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3.未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無法保證評審工作質量。
4.安全監(jiān)管部門檢查發(fā)現存在重大問題。
5.安全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其評審的達標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不到《評審標準》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
七、附則
(四十) 本辦法印發(fā)前已經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并取得相應等級證書的危化品企業(yè),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診斷,并按照《評審標準》完善和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待原有達標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達標評審申請。原已取得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的?;菲髽I(yè),可直接申請新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yè)達標評審。
(四十一) 本辦法印發(fā)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證書或考評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于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填寫再培訓換證申請表,經再培訓考試合格,換發(fā)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四十二)各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評審實施細則。
(四十三)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jiān)總?;帧?005〕198號)同時廢止。
第5篇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和《水利行業(y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水安監(jiān)〔2011〕3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申請一級的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地方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中央企業(yè)。
其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不需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但應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評審執(zhí)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zhí)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評審執(zhí)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三)。以下統稱《評審標準》。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評審滿分為100分。
一級:評審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評審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評審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60%。
不達標: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負責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其辦公室設在安全監(jiān)督司。評審具體組織工作由中國水利企業(yè)協會承擔。
第六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依照《評審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水利部認可的評審機構開展現場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二章 自主評定和申請
第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評審標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等。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yè)技術咨詢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提出評審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二)地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中央企業(yè)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第九條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依法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評審期內,未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第三章 現場評審和審定
第十條 水利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現場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的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
(一)評審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以及《評審標準》,采用抽樣的方式,采取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察看等方法,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
(二)評審工作應在30日內完成(不含申請單位整改時間)。
(三)評審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第十三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十四條 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請評審;對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yè)績考核、行業(yè)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十六條 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并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對檢查、抽查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fā)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xù)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xù)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機構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延期條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條 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一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機構資格: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yè)秘密的;
(三)發(fā)生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水利實際制定相關規(guī)定,開展本地區(qū)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附屬醫(yī)院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和專家?guī)旃芾磙k法
大學附屬醫(yī)院招標采購評審專家和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yī)院藥品、設備、物資、基建、修繕和服務等項目招標、采購評審工作的管理,保證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醫(yī)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資格認定和入庫;專家?guī)斓慕?、使用和管?醫(yī)院組織的各項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 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醫(yī)院組織的各項招標、采購評審的人員。
第四條 全院(含黃埔院區(qū)、東山院區(qū)及各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符合以下條 件人員,均自動入選為專家?guī)鞂<?
㈠在職職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崗位八級以上職員(含八級);熟悉相關業(yè)務的部分院本部中級職稱人員(指超聲、核醫(yī)學、檢驗、麻醉、基建和設備等科室人員);
㈢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
第五條 專家因退休、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退出專家?guī)?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拒絕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在院例會上進行通報。
第六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㈠接受醫(yī)院聘請;
㈡依法獨立參加醫(yī)院組織的招標、采購評審活動,不受任何部門或者個人的干預;
㈢獲得參加活動的勞務報酬(醫(yī)院年終亦對積極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人員給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㈠學習了解有關招標、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
㈡積極參加招標、采購評審活動;
㈢遵守各項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紀律,不私下接觸供應商、投標人,不收受供應商、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向他人透露招標、采購評審活動情況;
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1、與供應商、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2、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申請科室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3、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申請科室的人員;
4、主管當次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科室的人員。
㈤客觀公正、誠信廉潔地進行招標、采購評審活動;
㈥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㈦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參加各項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yī)院停止其專家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㈠違反招標、采購評審活動紀律的;
㈡與供應商、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觸供應商、投標人的;
㈣收受供應商、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標、采購評審活動情況的;
第九條 專家?guī)鞂嵭小敖y一設庫,分類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㈠專家?guī)彀磳?啤⒋罂?、全院分級分類建?其中護理系列獨立建庫;
㈡為滿足特殊項目(如腹腔鏡等設備)的招標、采購評審的需要,專家?guī)旖⑾鄳訋?子庫的使用和管理按本辦法執(zhí)行。
㈢根據《廣東省醫(y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實施方案(試行)》(粵衛(wèi)〔2006〕227號文)的要求,醫(yī)院建立藥品遴選專家?guī)?用于藥品遴選專家的抽取。藥品遴選專家?guī)焓褂煤凸芾戆础蛾P于建立藥品遴選專家?guī)旌统闪⑺幤凡少彵O(jiān)督委員會的通知》(附一辦〔2007〕10號)及按本辦法第十條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㈣院區(qū)(含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物資、基建、修繕和服務等項目招標、采購評審專家的抽取,由院區(qū)自行建立專家?guī)觳⒄毡巨k法第十條 相關規(guī)定負責專家的抽取,特殊情況除外。院區(qū)設備招標、采購項目單項或批量在1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按本辦法第十條 相關規(guī)定報院本部執(zhí)行;10萬元以下的,由院區(qū)自行使用院區(qū)專家?guī)斐槿<以u審。
㈤凡符合省、市規(guī)定的招標項目,按照省、市規(guī)定進行招標。如需我院選派專家,按本辦法第十條 規(guī)定執(zhí)行;個別特殊情況,可由招標項目小組提出建議名單報主管院領導核準,必要時報院長書記辦公會審批。
㈥對技術復雜或專業(yè)性強而醫(yī)院專家?guī)熘邢嚓P類別專家數量不能滿足需要的招標項目,申請科室可按本《辦法》第十條 規(guī)定申請使用學校的評標專家?guī)斐槿<?或由申請科室按不超過評標小組成員總數的1/3比例提出擬指定人選報主管院領導核準,必要時報院長書記辦公會審批。
㈦專家?guī)煸O在院長辦公室綜合檔案科,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條 專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專家的科室在醫(yī)院網頁下載填寫《專家抽取條 件表》,列明專家抽取條 件和后備抽取條 件,由科室負責人簽名,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活動前兩個工作日送院長辦公室文秘科。
申請科室未按規(guī)定時間申報的,院長辦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貽誤的后果,由申請科室承擔。
㈡院長辦公室綜合檔案科于招標、采購評審活動前一個工作日,在監(jiān)察室的監(jiān)督下,按下列順序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
1、首先按專家抽取條 件要求隨機抽取專家;
2、按專家抽取條 件要求抽取的結果如未能滿足所需專家數時,再按專家后備抽取條 件要求隨機抽取;
3、按專家后備抽取條 件抽取如仍未能滿足要求時,立即反饋申請科室負責人,由其補充或修改抽取條 件,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再繼續(xù)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單順序現場電話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應當立即答復能否參加活動。
㈣抽取人按名單順序通知完畢,專家人數仍未滿足要求,抽取人應再次按抽取條 件隨機抽取差額人數,直至滿足要求。
㈤專家名單確定后,原則上不得更改。如確有特殊原因,專家不能如期參加活動,應及時報告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條 專家抽取完畢,抽取人應詳細填寫《專家抽取情況報告書》和《專家簽到表》,由抽取人和監(jiān)督人簽名確認后,《專家抽取情況報告書》由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存檔備查,《專家簽到表》于評審活動當天密封交申請科室。
第十二條 專家?guī)斐槿∪恕⒈O(jiān)督人、抽取資料歸檔人等相關人員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專家名單及相關信息;否則,視情節(jié)按醫(yī)院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三條 專家?guī)煊稍洪L辦公室、人事處共同管理和維護,各自職
責是:
㈠人事處負責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專家更新資料(含符合條 件的新增專家名單、副高職稱以上的退休人員名單);
㈡院長辦公室負責:
1、綜合檔案科負責專家?guī)斓娜粘9芾?
2、信息網絡科負責專家?guī)旃芾碥浖木S護及資料更新;
3、文秘科負責專家抽取活動的安排及抽取資料的歸檔。
第十四條 后勤處、監(jiān)察室負責組織對專家進行培訓,院長辦公室文秘科協助落實相關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 監(jiān)察室負責對專家的抽取過程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7篇 地產合同評審管理辦法
地產公司合同(協議)評審管理辦法
一、為規(guī)范地產公司主責的合同(協議)發(fā)起與審批流程,特制訂本辦法。
二、 合同(協議)的發(fā)起:
1、 凡屬地產公司負責實施的專項設計類合同(協議)由技術部發(fā)起:1) 市政綜合管線類設計合同(協議),如水電管媒配套設計等;2) 單項專業(yè)設計合同(協議),如地質勘查、基坑維護設計、節(jié)能評估等類合同(協議);3) 與工程設計相關補充類合同(協議),如施工圖審查合同等;4) 臨時類補充設計合同(協議),如河道安全論證及其他臨時建筑類工程設計等;5) 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2、 凡屬前期報建類配套合同(協議)由前期部門負責發(fā)起:1) 專項評審類合同(協議),如交評、環(huán)評、日照分析等;2) 規(guī)劃測繪類合同(協議)、如地形測繪、面積測繪類等;3) 規(guī)定類合同(協議),如防雷審查、白蟻防治類等;4) 其他與前期相關類合同(協議),如電信基站遷移等;5) 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3、 凡屬工程施工類相關合同(協議)由工程部發(fā)起:1) 三通一平類水電路通等合同(協議);2) 現場臨時構、建筑物施工合同(協議)等;3) 現場拆遷類小合同(協議)等;4) 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4、 凡屬地產公司負責的材料供應、分包施工類合同(協議)及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等由成本部負責發(fā)起。
三、 合同(協議)的評審
1.發(fā)起部門完成合同(協議)起草并經部門經理及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后,由部門經理發(fā)出《合同(協議)評審通知》(詳見附表一);
2. 合同(協議)的評審由臨時成立的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小組原則由發(fā)起部門分管領導、部門領導、合同(協議)起草人及成本部經理、設計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總經辦主任以及其他認為應參與的人員共同組成。評審組長由發(fā)起部門分管領導指定發(fā)起部門以外的部門經理擔任,組織小組成員進行合同評審工作,負責整理評審結果;
3.合同起草人填寫《合同評審表》(詳見附表二),并呈報總經理審批后,發(fā)起合同網上審批流程。附:合同(協議)審批流程圖合同(協議)
第8篇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指導意見》(安委〔2022〕4號)、《水利行業(y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方案》(水安監(jiān)〔2022〕346號)和《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guī)范》(aq/t9006-2010),結合水利行業(yè)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以下統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評審。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評審執(zhí)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zhí)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執(zhí)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三)。上述評審標準均簡稱《標準》,農村水電站(網)評審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為最高。評審等級由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根據外部評審得分審定。外部評審得分滿分為100分。
一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70%。
不達標:外部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照《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具備資格的評審機構開展外部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公告。
第六條水利部負責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評審的管理和監(jiān)督,具體工作可委托有關單位承辦。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和相關標準并結合當地實際開展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標準》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以及整改項目完成情況等。
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的結果,提出外部評審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二)地方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三)中央企業(yè)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第九條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按規(guī)定要求規(guī)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申請單位依法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三)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村水電站(網)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條水利部對外部評審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外部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外部評審由第三方--評審單位負責。評審單位是經水利部考核確定、具體承擔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工作的單位。
第十二條外部評審
(一)評審單位依據《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范、技術標準,對申請單位采用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觀察和記錄的方法進行評審。評審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
(二)評審單位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三)外部評審工作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發(fā)證。
第十四條外部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申請重新評審;或經申請單位同意,根據實際達到的等級,確定申請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xù)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單位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等級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條評審單位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yè)秘密的;
(三)發(fā)生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十七條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水利部可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并對檢查、抽查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管理,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未取得證書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fā)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xù)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yè)績考核、行業(yè)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十一條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抽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三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頒發(fā)證書。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9篇 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和監(jiān)督,規(guī)范采購評審專家行為,保證采購工作 “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監(jiān)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江蘇省教育廳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學校采購評審活動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方面專家。評審專家從事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評審活動,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集中管理、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達到學校規(guī)定采購限額的貨物、工程及服務項目的評審活動,應當從學校采購評審專家?guī)?以下簡稱“專家?guī)?rdquo;)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章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五條 評審專家由采購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采取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申請人員填寫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見附件1)。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做好專家?guī)斓慕⒑途S護工作,并對專家實行分類管理。采購部門參與專家?guī)旖ㄔO,監(jiān)察處牽頭審核專家?guī)欤攧仗?、審計處參與審核專家?guī)臁?/p>
第六條 進入專家?guī)斓脑u審專家應該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在學校采購評審過程中能夠堅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等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yè)水平,精通專業(yè)業(yè)務,熟悉商品情況,在其專業(yè)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投標方面的政策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采購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能勝任學校采購評審工作;
(四)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學校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監(jiān)察處、采購管理辦公室的監(jiān)督和管理;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學校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
(六)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如達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專業(yè)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者,經監(jiān)管部門審核后,也可聘其為評審專家。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采購管理辦公室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yè)其他專家推薦。由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八條 凡經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專家,可獲得評審專家資格。采購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頒發(fā)《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第九條 采購管理辦公室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評審專家在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學校聘請,擔任采購項目評審專家;
(二)對學校采購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三)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評審權;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五)按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和咨詢勞務報酬;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評審專家接受評審工作邀請后,應按時參加評審活動,不得無故缺席、擅離職守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及時告知采購管理辦公室;
(二) 受聘擔任評審專家后,應對其身份和評審項目嚴格保密;
(三)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tài)度參加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對自己的評審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配合采購管理辦公室處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等事宜;
(五)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接受供應商的宴請和收受供應商的禮物,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六)接受監(jiān)察處和采購管理辦公室的監(jiān)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
(二)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的上級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
(三)配偶或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四)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存在經濟利益關系;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評審專家有上述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主動申請回避的,一經發(fā)現,采購管理辦公室、監(jiān)察處將立即終止其評審活動。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使用
第十三條 監(jiān)察處負責選取各類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參加采購項目論證和采購文件審定工作的專家,采取直接選取的方式確定;參加采購項目評審工作的專家,使用“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和通知系統”選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選取工作。評審專家的選取必須由兩人共同完成。采購管理辦公室協助監(jiān)察處做好評審專家的選取工作,并填寫《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選取記錄表》,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被選取的評審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在確定中標單位前應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的選取和確定工作應在采購項目開標前至多半天內進行。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連續(xù)3次參加同類項目采購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當工作單位、技術職務聘任資格、通訊方式以及第十二條所指的利害關系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向采購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五章 評審專家的管理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實行動態(tài)管理。采購管理辦公室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年復審1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續(xù)聘。對評審專家資格的復審以平時考評記錄為主要依據。對在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guī)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采購管理辦公室將及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xù)。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yè)水平和執(zhí)業(yè)能力是否能夠繼續(xù)滿足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國家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采購規(guī)章制度,并參加必要的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認真履行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采購管理辦公室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采購管理辦公室建立評審專家考核評議制度,加強對評審專家行為的約束。針對評審專家業(yè)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yè)道德等方面,聽取各方的意見,核實并填寫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表(見附件2)。采購管理辦公室為每位評審專家建立日常考核檔案,記載各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的具體表現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采購管理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評審專家進行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方面的業(yè)務學習。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察處負責對評審專家參加的評審活動進行監(jiān)督,如發(fā)現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等行為的,將立即終止該專家的評審資格,另行確定專家。對事后發(fā)現由于評審專家的違法違紀行為導致采購結果有失公正的,將重新組織評審。
第六章 違規(guī)責任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已接受邀請,但未按規(guī)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學校采購工作正常開展的;
(二)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第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的,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guī)定,私下接觸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yè)務單位的,或收受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yè)務單位財物的;
(三)違反規(guī)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采購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客觀、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采購評審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六)評審意見嚴重違反學校采購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
(七)評審工作能力不足以勝任采購任務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評審紀律、評審專家工作規(guī)范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1年內發(fā)生2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1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3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察處對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加強監(jiān)督檢查,涉及違規(guī)違紀的,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guī)行為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
附件2: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表
附件1:
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編號: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貼
照
片
工作單位
職務
職 稱
評定時間
執(zhí)業(yè)資格
取得時間
現從事專業(yè)
從事時間
年~ 年
單位地址
電話
郵編
家庭地址
電話
郵編
手 機
畢業(yè)學校、時間、學歷及所學專業(yè)
負責或參與評審的重大項目及學術論著:
本人的專業(yè)特長(請從自己最熟悉的專業(yè)開始,依1、2、3、…排序說明):
本人認為在項目評審中需回避的單位(項目):
本人所在單位意見:
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實、完整。該同志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專業(yè)經驗,同意推薦其擔任揚州大學采購評審專家。
(公章)
年 月 日
采購部門意見:
經審核,同意聘請該同志為揚州大學采購評審專家。
(編號: )
(公章)
年 月 日
備注:1、如果表格中有關內容填寫不下,可另附紙。
2、請將有關學歷、技術職稱、執(zhí)業(yè)資格證明等復印件附上。
附件2:
z大學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表 編號:
項目名稱: 年 月日
專家姓名
專業(yè)水平
談判能力
工作態(tài)度
高
較高
一般
高
較高
一般
高
較高
一般
評價單
位意見
單位簽章(簽名):
注:1、請在相應欄打“√”。
2、本表由采購管理辦公室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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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22〕4號)精神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jiān)總管三〔2022〕24號)要求,推動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危化品企業(yè))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和加強?;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于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管理。
(三)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國?;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省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本轄區(qū)?;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
(四) ?;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達標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五) 一級企業(yè)由安全監(jiān)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fā)放。二級、三級企業(yè)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fā)放,由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
(六) ?;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達標評審工作按照自評、申請、受理、評審、審核、公告、發(fā)證的程序進行。
(七) 市級以上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guī)?為?;菲髽I(y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專家支持。
二、機構與人員
(八)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確定一級企業(yè)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
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并公告二級、三級企業(yè)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評審組織單位可以是安全監(jiān)管部門,也可以是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的單位。
(九) 評審組織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受理?;菲髽I(yè)提交的達標評審申請,審查危化品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
2.選定評審單位,將?;菲髽I(yè)提交的申請材料轉交評審單位。
3.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結論進行審核,并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交審核結果。
4.對安全監(jiān)管部門公告的?;菲髽I(yè)發(fā)放達標證書和牌匾。
5.對評審單位評審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考核。
(十)評審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4.本單位承擔評審工作的人員中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知識或化工生產實際經驗的人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十一)評審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對本地區(qū)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yè)實施評審。
2.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
3.每年至少一次對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別對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單位評審工作進行總結,并向相應安全監(jiān)管部門報送內部審核報告和工作總結。
(十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為全國?;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承擔以下工作:
1.為各地做好?;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起草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相關標準。
3.擬定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評審人員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及考核標準,承擔評審人員培訓工作。
4.承擔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宣貫培訓,為各地開展?;菲髽I(yè)安全標準化自評員培訓提供技術服務。
(十三) 承擔評審工作的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化學、化工或安全專業(yè)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2.從事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yè)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經歷3年以上。
3.經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考核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十四) 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交再培訓換證申請表(見附件1),經再培訓合格,換發(fā)新證。
(十五) 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內,評審人員每年至少參與完成對2個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且應客觀公正,依法保守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和有關評審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危化品企業(yè)安全標準化專門培訓。
2.具有至少10年從事化工工藝、設備、儀表、電氣等專業(yè)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經歷,或5年以上從事化工設計工作經歷。
(十七) 自評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化學、化工或安全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
2.具有至少3年從事與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yè)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經歷。
3.經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確定的單位組織的自評員培訓,取得自評員培訓合格證書。
三、自評與申請
(十八) ?;菲髽I(yè)可組織專家或自主選擇評審單位為企業(y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咨詢服務,對照《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jiān)總管三〔2022〕93號,以下簡稱《評審標準》)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現狀進行診斷,確定適合本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具體要素,編制診斷報告(見附件2),提出診斷問題、隱患和建議。
?;菲髽I(yè)應對專家組診斷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落實相關建議。
(十九) ?;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一段時間后,主要負責人應組建自評工作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評審標準》的符合情況和實施效果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自評工作組應至少有1名自評員。
(二十) ?;菲髽I(yè)自評結果符合《評審標準》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申請。
(二十一)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達標評審的?;菲髽I(yè),應分別向一級、二級、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申請。
(二十二) ?;菲髽I(yè)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見附件3)。
2.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見附件4)。
四、受理與評審
(二十三)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危化品企業(yè)的達標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業(yè);經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及時告知申請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評審組織單位受理危化品企業(yè)的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選定評審單位并向其轉交危化品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由選定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
(二十四) 評審單位應在接到評審組織單位的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菲髽I(yè)的評審。評審完成后,評審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見附件5)。
(二十五) 評審單位應根據?;菲髽I(yè)規(guī)模及化工工藝成立評審工作組,指定評審組組長。評審工作組至少由2名評審人員組成,也可聘請技術專家提供技術支撐。評審工作組成員應按照評審計劃和任務分工實施評審。
評審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評審工作并形成記錄文件;評審內容應覆蓋專家組確定的要素及企業(yè)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場所,評審記錄應詳實、證據充分。
(二十六) 評審工作組完成評審后,應編寫評審報告。參加評審的評審組成員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并注明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編號。評審報告經評審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存檔,并提交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工作組應將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和整改要求提交給企業(yè),并報企業(yè)所在地市、縣兩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
(二十七) 評審計分方法:
1.每個a級要素滿分為100分,各個a級要素的評審得分乘以相應的權重系數(見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評審得分。評審滿分為100分,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 -總分值;
-權重系數;
i-各a級要素得分值;
n-a級要素的數量(1≤n≤12)。
2.當企業(yè)不涉及相關b級要素時為缺項,按零分計。a級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級要素實得分值;
-扣除缺項后的要素滿分值。
3.每個b級要素分值扣完為止。
4.《評審標準》第12個要素(本地區(qū)要求)滿分為100分,每項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評審標準》評審,一級、二級、三級企業(yè)評審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評審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評審單位應將評審資料存檔,包括技術服務合同、評審通知、診斷報告、評審計劃、評審記錄、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評審報告、企業(yè)申請資料等。
(二十九) 初次評審未達到危化品企業(yè)申請等級(申請三級除外)的,評審單位應提出申請企業(yè)實際達到等級的建議,將建議和評審報告一并提交給評審組織單位。初次評審未達到三級企業(yè)標準的,經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評審申請。
五、審核與發(fā)證
(三十) 評審組織單位應在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形成審核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
對初次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企業(yè),評審單位可提出達標等級建議,經評審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后,可將審核結果和評審報告轉交提出申請的?;菲髽I(yè)。
(三十一) 公告單位應定期公告安全標準化企業(yè)名單。在公告安全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達標企業(yè)名單前,公告單位應分別征求企業(yè)所在地省級、市級、縣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意見。
(三十二) 評審組織單位頒發(fā)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的有效期為3年,自評審組織單位審核通過之日起算。
六、監(jiān)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yè)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3年內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直接換發(fā)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1.未發(fā)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傷事故(一級達標企業(yè)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產標準化持續(xù)有效運行,并有有效記錄。
3.安全監(jiān)管部門、評審組織單位或者評審單位監(jiān)督檢查未發(fā)現企業(yè)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4.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5.每年至少進行1次自評。
(三十四) 評審組織單位每年應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對達標危化品企業(yè)進行抽查, 3年內對每個達標?;菲髽I(yè)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內容應覆蓋企業(yè)適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yè)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現場。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菲髽I(y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危化品企業(yè)應將自評報告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對發(fā)現問題的?;菲髽I(yè),評審組織單位應到現場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業(yè)抽查或核查不達標,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被撤銷安全許可證的,由原公告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yè)等級并進行公告。?;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被撤銷后,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級達標評審申請。
(三十七) ?;菲髽I(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被撤銷的,由原發(fā)證單位收回證書、牌匾。
(三十八) 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培訓合格證書由原發(fā)證單位注銷并公告:
1.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未按規(guī)定辦理換證。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開展評審工作或參與標準化工作診斷等咨詢服務。
4.因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三十九) 評審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評審資格由授權單位撤銷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因對評審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3.未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無法保證評審工作質量。
4.安全監(jiān)管部門檢查發(fā)現存在重大問題。
5.安全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其評審的達標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不到《評審標準》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
七、附則
(四十) 本辦法印發(fā)前已經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并取得相應等級證書的?;菲髽I(yè),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診斷,并按照《評審標準》完善和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待原有達標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達標評審申請。原已取得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的危化品企業(yè),可直接申請新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yè)達標評審。
(四十一) 本辦法印發(fā)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證書或考評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于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填寫再培訓換證申請表,經再培訓考試合格,換發(fā)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四十二)各省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評審實施細則。
(四十三)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jiān)總?;帧?005〕198號)同時廢止。
第11篇 地產合同(協議)評審管理辦法
地產公司合同(協議)評審管理辦法
一、為規(guī)范地產公司主責的合同(協議)發(fā)起與審批流程,特制訂本辦法。
二、合同(協議)的發(fā)起:
1、凡屬地產公司負責實施的專項設計類合同(協議)由技術部發(fā)起:
1)市政綜合管線類設計合同(協議),如水電管媒配套設計等;
2)單項專業(yè)設計合同(協議),如地質勘查、基坑維護設計、節(jié)能評估等類合同(協議);
3)與工程設計相關補充類合同(協議),如施工圖審查合同等;
4)臨時類補充設計合同(協議),如河道安全論證及其他臨時建筑類工程設計等;
5)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2、凡屬前期報建類配套合同(協議)由前期部門負責發(fā)起:
1)專項評審類合同(協議),如交評、環(huán)評、日照分析等;
2)規(guī)劃測繪類合同(協議)、如地形測繪、面積測繪類等;
3)規(guī)定類合同(協議),如防雷審查、白蟻防治類等;
4)其他與前期相關類合同(協議),如電信基站遷移等;
5)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3、凡屬工程施工類相關合同(協議)由工程部發(fā)起:
1)三通一平類水電路通等合同(協議);
2)現場臨時構、建筑物施工合同(協議)等;
3)現場拆遷類小合同(協議)等;
4)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4、凡屬地產公司負責的材料供應、分包施工類合同(協議)及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等由成本部負責發(fā)起。
三、合同(協議)的評審
1.發(fā)起部門完成合同(協議)起草并經部門經理及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后,由部門經理發(fā)出《合同(協議)評審通知》(詳見附表一);
2.合同(協議)的評審由臨時成立的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小組原則由發(fā)起部門分管領導、部門領導、合同(協議)起草人及成本部經理、設計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總經辦主任以及其他認為應參與的人員共同組成。
評審組長由發(fā)起部門分管領導指定發(fā)起部門以外的部門經理擔任,組織小組成員進行合同評審工作,負責整理評審結果;
3.合同起草人填寫《合同評審表》(詳見附表二),并呈報總經理審批后,發(fā)起合同網上審批流程。
附:合同(協議)審批流程圖
合同(協議)評審通知
合同評審表
第12篇 市區(qū)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我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準確、高效、公正,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資評審工作機制。依據市委、市政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一)財政預算和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資評審領導小組,對全市政府投資評審工作實施組織領導和行使決策權。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財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財政、發(fā)改、審計、住建、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房產、監(jiān)察等為成員單位。下設投資評審辦公室,負責實施投資評審具體工作,辦公室常設市財政局。
第四條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能,配合領導小組做好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評審內容
第五條政府投資評審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政府投資項目標底和招標上限值的編制與審查,重點項目的工程招投標及工程采購有關管理;
(二)重點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預、結算評審;
(四)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費用審查;
(五)國家土地儲備項目成本審查;
(六)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六條政府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主動申報評審;
(二)領導小組根據申請報告,對投資評審辦公室下達評審批示文件;
(三)投資評審辦公室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它職能部門配合,開展評審工作;
(四)評審工作按批示文件要求及有關規(guī)定實施,形成初步評審意見;
(五)投資評審辦公室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
(六)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七)投資評審辦公室向領導小組匯報評審情況,遞交評審報告;
(八)領導小組審核批復(批轉)投資評審辦公室報送的評審報告,并作出處理決定;
(九)出具政府投資評審結論。
第七條政府投資評審報告作為預算控制、工程招標、資金撥付、價款結算、辦理財務決算的依據,實行“先評審、后下達預算”、“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批復決算”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評審的前期工作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可行性研究設計、城市規(guī)劃評價、環(huán)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評價、地震災害評價等前期工作;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jiān)理等招投標工作。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前期資料籌集和聯系相關部門工作;負責協助各部門報批各類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手續(xù);負責協助各部門以及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制定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條各城區(qū)人民政府及國家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松木經濟開發(fā)區(qū)、白沙洲工業(yè)園負責轄區(qū)內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負責被征土地摸底資料的收集、整理;負責被征土地上違法違章建筑的拆除工作;負責編制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測算報告。
第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附屬設施的核定;負責集體土地面積、類型的核定;審核各城區(qū)人民政府及國家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松木經濟開發(fā)區(qū)、白沙洲工業(yè)園出具的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測算報告。
第十二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被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情況的核定;對涉及無房產的國有土地和企業(yè)資產情況由市房產管理局聯合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國資委共同調查核定;組織被征用城鎮(zhèn)房屋的評估工作;負責編制國有土地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初步測算報告。
第十三條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負責組織安置房選址定點;負責審批安置小區(qū)詳細規(guī)劃,負責對安置房及安置土地面積的核定。
第十四條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對工程常用材料市場價格展開調查,定期發(fā)布主要材料預算價格。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項目招投標工作;依法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及清單編制單位。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工程變更申報、組織及實施;負責變更資料收集整理。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負責收集整理工程結算資料申報評審;負責編制工程決算報告。
第六章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投資評審辦公室依據國家相關取費標準,負責確定工程設計、監(jiān)理等招標上限值。
第十九條投資評審辦公室負責對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測算報告進行評審,對報告中實物量進行抽查復核。
第二十條投資評審辦公室負責審核招標文件中與工程造價相關的條款;負責復核工程量清單,重大項目直接參與工程量清單編制;負責編制招投標上限值;負責審核中標合同,修正不平衡報價。
第二十一條投資評審辦公室負責對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布的主要材料預算價格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確有必要的工程變更,經領導小組批示認可后,由投資評審辦公室牽頭,聯合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審計、監(jiān)察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核實變更金額。
第二十三條投資評審辦公室遵循客觀公正的工作原則開展結算評審,保證評審結論的合理性與準確性;負責對工程決算進行評審。
第七章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市審計局對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投資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以及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跟蹤審計;對安置房用地和安置房建設、分配情況跟蹤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作為征地拆遷資金最終結算依據。
第二十五條市審計局協助投資評審辦公室處理工程變更,經批準的工程變更,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市審計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發(fā)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含經審批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的70%,剩余資金待審計機關審計終審報告出具后才能支付。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評審辦公室出具工程評審結論后15日內將完整的評審資料移交市審計局進行終審。市審計局應當自收到評審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終審報告。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經批準,可延長審計期限。審計機關在結算審計過程中,政府投資評審辦公室、建設、施工、監(jiān)理、設計等項目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要求申報政府投資評審或擅自委托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預、結(決)算審計,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責任人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政府投資評審辦公室評審擅自辦理工程價款竣工結算、超過合同約定多付、違規(guī)支付工程價款的;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不配合或阻擾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應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暫停撥付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第三十條征地拆遷責任單位(或建設單位)滯留、截留、擠占和挪用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等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監(jiān)管不力、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ohs管理體系管理評審辦法
ohs管理體系管理評審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定期對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xù)適用性。管理評審過程中應確保收集到必須的信息資料,供管理者進行評價。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
管理評審應根據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huán)境和對持續(xù)改進的承諾,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方針、目標以及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其他要素。
1.理解要點
管理評審的依據是ohs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結果,目標、指標的實現程度,以及針對組織客觀條件變化來進行定期評審,目的是保持組織的ohs管理體系的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從而實現組織對持續(xù)改進的承諾。
管理評審是由最高管理者主持進行的,一般是每年進行一次,通過年度計劃進行安排,通常是在內部審核之后或第三方審核之前進行。但當ohs體系發(fā)生重大變化或發(fā)生重大事故時,可以臨時組織管理評審。
管理評審的內容包括:(1)內部審核報告;(2)方針、目標、計劃(方案)及其實施情況;(3)事故調查、處理情況;(4)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5)相關方的投訴、建議及其要求;(6)實施管理體系的資源(人、財、物)是否適宜;(7)體系要素及相應文件是否要修訂;(8)對體系符合性、有效性的評價等。
管理評審的完成并不意味著體系運行的終結,而是下一個運行過程的開始。在管理評審中形成新的目標和指標,制定新的ohs管理方案,并對所確定的危險因素實施控制和管理,實現新的一輪持續(xù)改進。
2.審核要點
l)組織最高管理者是否定期進行管理評審。
2)評審結果是否形成文件,是否體現持續(xù)改進。
3)每次管理評審的內容和范圍是如何確定的。
4)新的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是否得到了各相關部門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