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港口危險貨物事故的發(fā)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港口區(qū)域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shù)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是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第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儲存設施或場所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按照其危險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參見附件1。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規(guī)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港口經營人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第七條 構成一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或場所,港口經營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第八條 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shù)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三)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時);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單位、人員狀況;
(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七)事故應急措施;
(八)評估結論與建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開展安全評估和完善檔案: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種類、數(shù)量或者儲存方式及其相關設備、設施等發(fā)生重大變更,可能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四)發(fā)生火災、爆炸或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或人員重傷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產安全環(huán)境因素發(fā)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第三章? 登記與備案
第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辨識確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及時進行登記建檔。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qū)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
(六)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和應急演練計劃;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在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完成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安全評價報告后,應將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和第十條規(guī)定的內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港口經營人報送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備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登記表;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應不予備案。
港口重大危險源出現(xiàn)第九條所述情形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對不再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核銷申請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港口經營人的書面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組織現(xiàn)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
第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1月31日前將轄區(qū)內的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設區(qū)的市級港口主管部門。
設區(qū)的市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轄區(qū)內的一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省級港口主管部門。
地方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轄區(qū)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匯總信息逐級上報,省級港口主管部門下一年1月15日前匯總后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對于檢查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種類、數(shù)量、裝卸工藝或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應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信息采集和監(jiān)測系統(tǒng),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xù)記錄、異常狀態(tài)報警、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電子數(shù)據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對港口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等重點儲存設施,應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應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
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港口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tǒng)(sis);
(三)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監(jiān)控設施進行檢測、檢驗,并記錄檢測、檢驗結果。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明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第十八 港口經營人應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應制定和完善有關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物資和裝備。所配備的防護、救援物資和裝備的數(shù)量應與危險貨物儲運規(guī)模相適應,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障其完好。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港口重大危險源,配備便攜式濃度監(jiān)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施;涉及劇毒氣體的港口重大危險源,應配備兩套以上氣密型化學防護服。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規(guī)模應與其危險貨物儲運規(guī)模相適應。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針對港口重大危險源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一)對于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于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港口經營人應當記錄和評估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演練情況,并根據記錄和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每年組織一次區(qū)域性的綜合應急演習。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港口重大危險源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人員。
第二十三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jiān)管與應急系統(tǒng),全面掌握轄區(qū)內港口重大危險源情況、周邊應急設備設施和醫(yī)療資源情況等,實現(xiàn)監(jiān)控預警、信息報告、輔助決策、調度指揮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集中區(qū)域事故風險與應急能力評估,制定重大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建設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庫,應急物資和裝備規(guī)模應滿足港區(qū)的應急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建立區(qū)域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隊伍的規(guī)模應滿足所轄港區(qū)發(fā)生重大災害事故的要求。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制度,督促港口經營人做好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和安全管理、應急準備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巡查制度,根據轄區(qū)內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數(shù)量、等級和危險程度等,確定檢查頻次,定期對存在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首次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測監(jiān)控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和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檢測、檢驗以及維護保養(yǎng)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六)有關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安全標志設置情況;
(八)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情況;
(九)預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港口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二十八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檢查臺帳,內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檢查記錄表、現(xiàn)場檢查記錄、整改意見、整改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集中區(qū)域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港口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qū)、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shù)陌踩嚯x。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港口經營人限期改正;有違法行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2篇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辦法
交通運輸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
202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危規(guī)》,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為了宣傳貫徹《危規(guī)》,現(xiàn)將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變化作如下介紹。
修訂的必要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原危規(guī)》)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guī)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jiān)管、規(guī)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本次修訂《原危規(guī)》的主要原因:
1、適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
《原危規(guī)》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fā)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運發(fā)〔1993〕1382號)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進行修訂的。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實踐中,發(fā)現(xiàn)了一些需要改進、提高的新問題。
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修訂的研究工作。
2022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瘲l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瘲l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shù)拳h(huán)節(jié)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內容。
為貫徹實施《?;瘲l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guī)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guī)》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
2、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shù)钠髽I(yè)、車輛、從業(yè)人員的數(shù)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shù)陌踩芾砉ぷ鞯囊蟛粩嗵岣?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guī)》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guī)》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guī)》于2010年進行了一次修訂 。
但其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時,要解決將《原危規(guī)》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內容刪除的問題。
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工作
1、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根據《?;瘲l例》第四十三條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規(guī)定,《危規(guī)》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為建立該制度,交通運輸部已于2022年開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研究》。
該研究的關鍵是設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通過借鑒日本運行管理者和點呼等制度,要科學、準確地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解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準入與退出、繼續(xù)教育、監(jiān)督管理等問題,制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配套的從業(yè)人員培訓大綱、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等規(guī)章,計劃于2022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評價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03年印發(fā)的《關于開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業(yè)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通知》(安監(jiān)管三字〔2003〕43號)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業(yè)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并對一些省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進行了評價。
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運輸部門也開始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進行評價。
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
不僅可以借助社會力量監(jiān)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指導、監(jiān)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發(fā)生率;還可以科學評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況,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提供數(shù)據和結論支撐。
目前,交通運輸部已經委托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制度的相關研究,安全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會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在此強調指出,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評價工作,是針對落實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規(guī)、標準而開展的,評價指標非常具有針對性且明確、具體,如,針對《危規(guī)》的許可條件、《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7)條款的執(zhí)行情況等,這區(qū)別于其他評價工作(如,iso 9000、安全標準化等工作)。
為配合安全評價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運輸部還將在2022年頒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責任制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檔案編制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應急預案編制導則》(ji/t) 等多項行業(yè)標準。
3、建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考試制度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制度
根據“分類管理”原則,突出重點、區(qū)別對待不同危險程度的危險貨物運輸,強化對危險性較高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弱化對道路運輸安全影響不大的危險貨物運輸?shù)陌踩芾?不但加強了對危險性較高危險貨物的重點監(jiān)管力度,降低了行業(yè)監(jiān)管成本,還有利于減少企業(yè)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率,降低全社會的物流成本。
為此,針對“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危險性較高,一旦發(fā)生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以及對自然環(huán)境的污染嚴重,提出建立了“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考試制度 ,從源頭加強對駕駛、押運、裝卸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
同時,在強化“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前提下,《危規(guī)》還提出“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的要求,并對車輛荷載噸位、罐車罐體容積、停車場面積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樣,《危規(guī)》根據“分類管理”原則和區(qū)別對待不同程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要求,針對道路運輸影響不大危險貨物,提出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按普通貨物道路運輸?shù)闹贫?。
在此強調,危險貨物豁免僅適用道路貨物運輸環(huán)節(jié),生產、包裝、經營、儲存、使用及其他方式運輸?shù)热詰獓栏褡袷亍段;瘲l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如,交通運輸部于2010年11月下發(fā)了《關于同意將潮濕棉花等危險貨物豁免按普通貨物運輸?shù)耐ㄖ?交運發(fā)字〔2010〕141號)。
4.建立“舉報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瘲l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和第七十一條“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fā)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在第五十八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要求,既建立“舉報制度”;《危規(guī)》在第五十一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報告制度”。
(二)針對實際問題,細化管理工作
1、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由于《原危規(guī)》要求“有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與經營范圍、規(guī)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但停車場地如何才能被認定為“與經營范圍、規(guī)模相適應”沒有相應的細化條款,缺乏統(tǒng)一的判斷標準,大部分省份對此條款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沒有達到立法的初衷。
故在新《危規(guī)》中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一是,明確停車場面積的最低要求;二是,強調了停車場地的設置應不得妨礙居民生產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應當在停車區(qū)域設立明顯“警示標牌”的要求;四是,允許使用租借的停車場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確停車場地的位置。
同時,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的管理,通過明確車輛的停車場面積,增加被掛靠企業(yè)和異地經營者在停車場等方面的資金投入,減少掛靠現(xiàn)象,并解決異地經營、亂停車等問題。
這樣,可以從源頭上遏制掛靠、駐外運輸?shù)冗`規(guī)行為。
2、從源頭,保證罐車不超載
《危規(guī)》提出,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同時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中,對罐車的申報內容提出了更加具體、易操作的要求。
如企業(yè)申請使用罐車,要說明罐車的核定載質量(噸)、罐體容積、擬運液體危險貨物的品名(可是一種貨物,也可以是一類貨物)和密度等相關情況。
這樣,可以通過罐體容積、貨物密度簡單地算出載貨重量,確定罐車是否超載,做到“一車一罐一品”,從源頭杜絕小車大罐、本質超載等情況。
3、實事求是,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專用車輛維修問題
由于《原危規(guī)》未加區(qū)分,要求所有“專用車輛應當?shù)骄邆涞缆肺kU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yè)進行維修”,造成了專用車輛維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維修成本的問題。
為解決這個問題,《危規(guī)》根據專用車輛的不同特點,區(qū)別對待不同車輛,在第二十五條中作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shù)骄邆涞缆肺kU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牽引車以及其他專用車輛由企業(yè)自行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的規(guī)定。
(2)危貨車運普貨問題
由于《原危規(guī)》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y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此次修訂的《危規(guī)》,將“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修改為“但應當由運輸企業(yè)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明確了責任主體。
同時,將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中提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要運輸普通貨物時,必須取得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辦理的普通貨物運輸許可后方可運輸。
(3)強調“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除外”問題
為了解決業(yè)內對運輸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問題,在《危規(guī)》第二條中進一步強調了“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實際上交通運輸部就此問題已印發(fā)了《關于對采用集裝箱運輸奧運會煙花爆竹的批復》(廳公路便〔2008〕20號)、《關于〈關于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是否應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yè)管理的請示〉的復函》(交運發(fā)〔2010〕105號)等文件。
為了配合《危規(guī)》宣貫工作,我部還將下發(fā)《關于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貫徹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將進一步細化申報、許可等有關申報表格樣式 ,并提出做好《規(guī)定》宣貫培訓和對已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企業(yè)(單位)的復查等工作要求。
第3篇 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安全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結合港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港區(qū)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的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不得立項;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的,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è)。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管理工作,安全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或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或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安全審查。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qū)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安全審查申請材料。設區(qū)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港口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或者逐級上報。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安全審查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六條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負有安全審查職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咨詢工作委托經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機構組織開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咨詢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做出審查決定。
第二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應當自行或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資質,并獲得備案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包括:
(一)港口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shù)卣a業(yè)政策與布局,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guī)劃的安全要求,選址是否符合《海港總平面設計規(guī)范》(jtj211)、《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范》(jtj 237)、《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guī)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60)、《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50074-2002)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港口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裝卸、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人員密集區(qū)、敏感性設施和敏感環(huán)境區(qū)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四)自然條件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第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三)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在有效期內,港口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港口建設項目選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要求的;
(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不符合國家、行業(yè)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并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一)港口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貨種變化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五)港口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二)設計依據;
(三)港口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jiān)控;
(五)安全設施設計采用的安全預防、控制、應急的設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七)從業(yè)人員教育培訓要求;
(八)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對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十)安全設施設計的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一)可能出現(xiàn)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設施投資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開始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港口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guī)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
(六)審查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對港口建設項目的碼頭部分,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可與該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合并辦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提供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guī)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
(四)對未采納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五)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九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審查前,應當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
(二)施工依據和執(zhí)行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三)所采用的安全預防、控制、應急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四)施工變更情況,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在施工等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五)對經審批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執(zhí)行情況;
(六)安全設施及其主要裝置、設備的檢驗、檢測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資質,并獲得備案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專項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
(三)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jiān)理情況報告;
(四)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為從業(y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九)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專項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的;
(三)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
(五)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或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符合國家、行業(yè)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要求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中發(fā)現(xiàn)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
(九)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十)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驗收。
第五章 審查咨詢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五條 接受委托實施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受委托起1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和材料報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接受委托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技術審查咨詢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起10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咨詢工作,出具審查咨詢專家意見,并將審查咨詢報告和材料報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資質,所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應包括化工、港口工程、倉儲,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甲級機構,應當至少擁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具有港口工程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術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一級安全評價師;以及1名具有油氣儲運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油氣儲運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一級安全評價師。
(二)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乙級機構,應當至少擁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具有港口工程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術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二級安全評價師;以及1名具有油氣儲運相關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或從事油氣儲運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二級安全評價師。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從業(yè)人員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下列港口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沿海10000噸級以上、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碼頭,倉儲總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倉儲設施。
(二)裝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燃液體、液化易燃氣體的碼頭、倉儲設施。
第二十九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培訓證書;
(四)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勞動合同、最近一年的事業(yè)單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企業(yè)四險證明;
(五)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人員的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從業(yè)資歷證明文件;
(六)安全評價機構技術負責人、過程控制負責人等相關人員任命文件;
(七)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yè)績表。
負責備案的部門應根據審核情況,及時公布備案結果。
第三十一條 根據港口行業(yè)特點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è)的危險性,保障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的連續(xù)性和可追溯性,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宜由同一評價機構承擔。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guī)范、客觀、公正的原則。審查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保守有關安全評價機構和建設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撤銷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核查,對檢查和核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從事審查咨詢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向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審查咨詢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設區(qū)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qū)域內上一年度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qū)域內上一年度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交通運輸部。
第三十六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時將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安全評價機構的監(jiān)管,采用多種方式組織對評價機構、人員等進行核查、考核,對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安全評價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備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專家?guī)?為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提供技術咨詢。
第三十九條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港口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對違法開工建設或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安全設施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4篇 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結合港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港區(qū)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的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不得立項;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的,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è)。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管理工作,安全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或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或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安全審查。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qū)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安全審查申請材料。設區(qū)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港口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或者逐級上報。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安全審查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轉報工作。
第六條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負有安全審查職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咨詢工作委托經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機構組織開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審查咨詢報告和其他相關文件做出審查決定。
第二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應當自行或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資質,并獲得備案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包括:
(一)港口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shù)卣a業(yè)政策與布局,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guī)劃的安全要求,選址是否符合《海港總平面設計規(guī)范》(jtj211)、《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范》(jtj 237)、《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guī)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60)、《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50074-2002)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港口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裝卸、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人員密集區(qū)、敏感性設施和敏感環(huán)境區(qū)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四)自然條件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第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三)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在有效期內,港口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港口建設項目選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要求的;
(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不符合國家、行業(yè)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并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一)港口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貨種變化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和安全設施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五)港口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港口建設項目概況;
(二)設計依據;
(三)港口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jiān)控;
(五)安全設施設計采用的安全預防、控制、應急的設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七)從業(yè)人員教育培訓要求;
(八)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對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十)安全設施設計的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一)可能出現(xiàn)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設施投資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開始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港口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guī)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
(六)審查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對已經受理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負責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單位整改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對港口建設項目的碼頭部分,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可與該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合并辦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提供港口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規(guī)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
(四)對未采納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