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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商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zhàn)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tǒng)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jù),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shù)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y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夠辭退的;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zhí)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fā)現(xiàn)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xù)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政治理論、行為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jù)其工作能力、業(yè)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
連續(xù)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fā)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fā)。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fā)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fā)。
第十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xiàn)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市發(fā)改委行政權力運行動態(tài)調整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市發(fā)改委行政權力運行動態(tài)調整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委行政行為,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和制約,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根據(jù)國家、自治區(qū)和z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權力,是指行政職權行使機構依法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及其他行政權力等10類行政權力。
本辦法所稱行政權力運行,是指行政職權行使機構履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權力的實施步驟、方法和結果,包括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發(fā)布、調整和行政權力運行的適用、監(jiān)督等。
第三條 行政權力運行和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guī)、權責一致、規(guī)范運行、高效便民、公開透明和強化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外,行政權力運行應當全過程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章 行政權力運行內容及動態(tài)調整程序
第五條 編制行政權力運行實施清單。行政權力運行應當編制實施清單,實施清單應載明事項名稱、事項類型、設定依據(jù)、實施主體、承辦機構、實施對象、行使層級、權限劃分、行使內容、辦理流程、監(jiān)督方式、廉政風險點等要素。對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以及直接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具體辦事服務,還應載明法定辦結時限、承諾辦結時限、結果名稱、結果樣本、申請材料、辦理形式、審查標準等要素。
廉政風險點應明確行政權力運行各環(huán)節(jié)的風險點數(shù)量、表現(xiàn)形式、等級、防控措施、責任人等。
第六條 應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行政權力運行辦結時限。
我委實施的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以及直接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具體辦事服務,平均承諾辦結時限原則上要比平均法定辦結時限縮短50%以上。具體事項的承諾辦結時限以z市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承諾辦結時限為準。
依法只需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應當場作出決定。
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需征求我委意見的,原則上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
第七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未設定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等特殊辦理環(huán)節(jié)的,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不得設定特殊環(huán)節(jié)。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已設定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等特殊辦理環(huán)節(jié)及辦結時限的,從其規(guī)定,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合理確定承諾辦結時限;未設定辦結時限的,承諾辦結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八條 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為依據(jù),細化、量化申請材料標準,并明確申請材料的類型、規(guī)格、份數(shù)、來源、簽名簽章等。
在行政權力運行中可以核實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法人登記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
凡是能通過公民身份證號碼、統(tǒng)一信用代碼核驗查詢和共享復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九條 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可以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以及申請材料、辦理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對行政權力事項分設子項。如果分設子項后還不能進行辦理的,可再分設至具體辦理項。
第十條 對行政權力事項,應當制定行政權力裁量權行使基準,規(guī)范行政權力運行。行政權力裁量權基準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備案,并納入行政權力運行流程。
第十一條 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需要依法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名稱、范圍、標準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國務院、自治區(qū)人民政府、z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中介服務,不得作為行政權力運行的條件。
國務院、自治區(qū)人民政府、z市人民政府決定保留的中介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實行動態(tài)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動態(tài)調整:
(一)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頒布、廢止、修訂等情形,需要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上級政府取消行政權力,需要對應取消的;
(四)因行政職能調整,相應增加、減少行政權力的;
(五)行政權力事項的子項或辦理項的拆分、實施對象、承辦機構、辦理地點、辦理時限、權限劃分、行使內容、特殊環(huán)節(jié)、審查方式及標準、辦理流程、收費標準及依據(jù)、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等要素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十四條 行政權力動態(tài)調整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出現(xiàn)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六項情形的,應當自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調整行政權力事項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并向z市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機構申請調整;z市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調整決定。
出現(xiàn)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情形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并向z市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機構申請調整;z市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調整決定。
第十五條 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委托實施的行政權力,行政職權行使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機構實施,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行政職權行使機構承擔。
行政職權行使機構應當與被委托機構達成一致意見,并通過簽訂委托書的形式,明確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委托書應當報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行政權力運行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全過程的監(jiān)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依法辦理、優(yōu)化流程、規(guī)范程序、公開公示、高效運行等情況;
(二)對取消的和行使主體變更的行政權力事項,重點監(jiān)督檢查原行政權力行使主體是否繼續(xù)行使或變相繼續(xù)行使,以及信息公開等情況;
(三)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重點監(jiān)督檢查承接主體執(zhí)行法定條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權力運行監(jiān)督制約機制等情況。
第十七條 對行政權力運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全面檢查或者重點抽查;
(二)查閱行政權力運行形成的卷宗、文件等資料;
(三)向被監(jiān)督科室及其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對行政權力運行過程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網上督查、電子監(jiān)察;
(五)向行政相對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了解情況;
(六)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監(jiān)督檢查方式。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行政權力運行和監(jiān)督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篇2:主要危險源監(jiān)控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項目對主要危險源的監(jiān)督管理,預防事故發(fā)生,保障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和項目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產法》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危險源,是指在危險源明白卡上所規(guī)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工作。
第四條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制度;
(二)主要危險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項目在施工前應填寫《主要危險源明白卡》,報送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項目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jiān)控制度。
第九條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現(xiàn)場安全員或現(xiàn)場負責人對從業(yè)人員應當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可按照新員工培訓方案進行實施)。
第十條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或現(xiàn)場負責人應當將主要危險源可能發(fā)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一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在主要危險源現(xiàn)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對主要危險源的監(jiān)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shù)、危險物質進行監(jiān)控,對重要的設備、設施定期進行保養(yǎng)維護,并記錄在案上報機械部和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并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
第十四條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主要危險源,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并及時報告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或有相關監(jiān)督安全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協(xié)調辦公室應當制定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應急報警、通訊聯(lián)絡方式;
(五)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七)培訓與演練。
第十六條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應當根據(jù)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進行一次實戰(zhàn)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七條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應當建立主要危險源監(jiān)控和管理系統(tǒng),對主要危險源實施分級監(jiān)控,并對各類信息實施動態(tài)管理。
第十八條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應當定期對主要危險源進行專項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主要危險源的安全檢測、監(jiān)控情況;
(五)主要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主要危險源現(xiàn)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七)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及維護、保養(yǎng)情況;
(十一)主要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安全協(xié)調辦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主要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條安全協(xié)調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并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對主要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jiān)控。
救助制度 救護制度 教務處制度
教務制度 教學制度 教導處制度
篇3:柴油壓風機操作規(guī)程
一、壓風機開機前的檢查和準備:
1、檢查各緊固部位有否松動,是否處在正常狀態(tài)。
2、本機使用hs-13(冬天用)、hs-19(夏天用)壓縮機油(sy12.77)、嚴禁其它規(guī)格油代用或不同規(guī)格油混用。打開加油螺塞,加足本機規(guī)定使用規(guī)格的潤滑油,油位線至油標1/2~2/3處。
3、用手盤動主機扇2~3轉,看是否轉動靈活自如。查聽有無障礙感或異常聲響。
4、清理機器附近一切障礙。
5、上述各點均正常無誤后,將閘閥擰到全開狀態(tài),啟動柴油機使之在低速狀態(tài)下運行5~10分鐘。如有異常,應停機檢查排除;如正常,可關小輸氣閥門,分2~3次將壓力調到額定壓力值。機器進入工作運行后,應全開閘閥。
二、壓風機起動、運行和停車
1、開機前的檢查和準備:柴油機機油、冷卻水、柴油和壓縮機機油。
2、開機前打開輸氣閘閥,使空壓機空載起動。
3、柴油驅動按柴油機使用說明書執(zhí)行。
4、在0℃以下環(huán)境工作時,應將潤滑油加溫至0℃以上方可開機,以防潤滑油凝結造成事故。
5、開機使機器輕載運轉5-10分鐘后方可進入正常負載運轉。
6、每次啟動前和運轉過程中,均應檢查或按規(guī)定添加:柴油機機油、柴油,冷卻水和壓縮機油,特別是空壓機油油面線,必須在規(guī)定位置(視油窗1/3~2/3處),否則,油位偏低易造成燒壓、抱軸、拉缸,油位偏高則造成油耗過高、氣閥積碳、甚至造成嚴重后果。
7、機器操作必須由專人管理和使用,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發(fā)生意外,以保證人、機安全。
8、 運行中要經常查看壓力表讀數(shù)是否正常,注意機器運轉的穩(wěn)定性;振動機聲響是否正常、檢查各部位是否處于正常狀態(tài);運轉部位發(fā)熱情況是否良好。一般氣缸蓋排氣口溫度不得高于200℃。曲軸箱油溫度不得超過70℃,否則應停機檢查。
9、每次工作結束時,讓空壓機輕載運行3~5分鐘后方可停機。對于長時間運行的機器除隨時注意柴油機的機油、柴油、冷卻水和壓縮機油外,每月至少要帶壓排油水、污物1~2次,如遇雨季或空氣溫度大的地方,每月要帶壓排放3~5次,以保證機器內部清潔,使壓縮空氣純凈。
三、壓風機維護保養(yǎng):
1、空氣濾清消聲器需作定期清洗。正常工作環(huán)境下每月清洗一次。清洗時將濾消聲器打開,浸到金屬洗滌劑中徹底清洗。(紙質濾芯用毛刷刷清,并用壓縮空氣吹凈)累計工作500小時,更換消聲器濾芯。
2、曲軸箱內的壓縮機油要定期更換(注意停車后進行)。新啟用的空壓機使用一周后應換油。以后每運行400-500小時更換一次。換油程序:打開放油塞,排掉箱內油污,然后打開側蓋,將曲軸箱內沉定物擦洗干凈,最后裝上放油螺塞和側蓋。再從注油孔擠入干凈的壓縮機油至規(guī)定油位。
3、經常檢查各緊固件和管路接頭,防止松動、漏油、漏氣。
4、定期檢驗安全閥,放氣閥、壓力表的靈敏度和可靠性,注意安全閥的氣孔不可堵塞。
5、每年對主機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養(yǎng)、清洗氣閥部件,除去油污積碳、驗證閥足是否平整,檢查各運動部件的配合間隙,若磨損過大影響機器的性能時應更換。
6、空壓機若長期停用,應作防銹處理。一般情況下,空壓機不允許長期存放(一年以上),以防銹蝕等影響機器性能。重新啟用時,需全部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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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zhàn)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tǒng)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jù),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shù)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y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夠辭退的;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zhí)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fā)現(xiàn)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xù)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政治理論、行為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jù)其工作能力、業(yè)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
連續(xù)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fā)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fā)。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fā)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fā)。
第十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xiàn)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4篇 人員調整管理制度辦法
人員調整管理制度
第一條調出人員,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請,寫明調出理由,經本部經理簽署意見,上報人事部。
第二條經人事部批準后,本人填寫“調出申請表”,辦理調出手續(xù)。
第三條人員調出后,人事部及時更改人員統(tǒng)計表,并將“調出申請表”、“工資停發(fā)單”等歸檔。
第四條凡要求調入公司的人員,首先要填寫“調入申請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標準,由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對其進行面試,了解其情況。
第五條人事部到申請調入人原所在單位閱檔,具體了解其全部情況。
第六條調入人員須進行體格檢查,查檢結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開具調令。
第七條辦理調入手續(xù)包括:核定工資,填寫員工登記表、工資轉移單,更換工作證等內容。
第八條人事部和接收部門應及時填寫人員調入記錄,建立有關檔案。
第5篇 a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_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zhàn)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tǒng)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jù),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shù)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yè),要把思想_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_,尚不夠辭退的;
(二)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zhí)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fā)現(xiàn)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xù)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_理論、行為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jù)其工作能力、業(yè)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
連續(xù)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fā)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fā)。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fā)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fā)。
第十條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xiàn)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供電公司配變低壓三相負荷測試調整管理辦法
及調整管理辦法
一、總則
配變低壓三相負荷平衡是提高配變有效出力、充分發(fā)揮低壓線路供電效力的一項重要保證,也是降損工作的一項重要技術措施,為確保公司配變低壓三相負荷平衡供電,提高配變出力,改善客戶端供電質量,降低低壓網損,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信豐供電公司電網內所有公用配電變壓器,配電變壓器低壓三相負荷的平衡,公司相關部門應作為一項重要的提高配變出力、降低線損的技術措施進行常抓不懈;
三、測試和調整的要求
1、公用配變低壓三相負荷不平衡率應盡可能達到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即不平衡率≤15%,零線電流不得大于額定電流的25%;(負荷不平衡率=[最大相電流—最小相電流)/最大相電流]×100%
2、各供電所至少每季度應對所轄公用配變進行一次低壓負荷的測試,并做好相應記錄;測試時應盡可能做到既測試變壓器出線側負荷,同時測量各分支主線負荷情況;測試時應分別測量a、b、c相及零線電流。
3、三相負荷測試的時間要求,測量三相負荷時段應以晚上燈峰期間(19:00--21:00)三相負荷平衡為基準,城區(qū)及圩鎮(zhèn)部分變壓器可根據(jù)不同的低壓負荷運行情況進行確定;
4、對于農村公變臺區(qū)應根據(jù)現(xiàn)場實際情況,繪出低壓線路三相負荷分布圖,圖中必須清楚標明臺區(qū)名稱配變型號容量、每相各條支線及小組處所接單相用戶數(shù)及每相線路所接單相戶數(shù)匯總數(shù)等;
5、調整三相負荷平衡的要求:調整時應首先考慮線路未端負荷平衡,再考慮支線負荷平衡,再考慮主干線路負荷平衡,最后達到整個臺區(qū)負荷平衡,切忌單純追求變壓器出線側負荷的簡單平衡;
四、配變低壓三相負荷平衡的管理
1、對于不具備三相負荷不平衡度調整到≤15%的配變,供電所應進行統(tǒng)計并且做出改造計劃及方案,并對要改造的項目根據(jù)臺區(qū)供售電量情況進行先后實施的排序,逐步提高三相負荷的可調性;
2、公司生技部門應結合公司技改資金情況,優(yōu)先安排公變三相平衡供電的技改項目;
3、各供電所應建立變壓器負荷平衡資料臺帳,專設一個文件盒進行存放,內容包括變壓器負荷測試記錄、負荷分布圖、不具備三相負荷不平衡度調整到≤15%的臺區(qū)統(tǒng)計及應進行技改的資料、計劃及計劃實施技改臺區(qū)先后排序等;
4、公司營銷與生技部門對基層供電所三相負荷調整情況,每年至少進行1-2次檢查。
五、考核
1、各供電所對三相負荷平衡的管理要切實落到實處,對未按要求實施三相負荷測試及調整的供電所, 按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第4-1-2條規(guī)定給予考核;未建立健全配變負荷平衡有關臺帳資料的給予100元經濟責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