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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買賣合同(6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14

有限公司買賣合同

第1篇 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家具買賣合同

2023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家具買賣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家具名稱、數(shù)量、價款

家具名稱商標或品牌規(guī)格型號材質顏色生產(chǎn)廠家數(shù)量單價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質量標準:

第三條家具保修期為月,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家具質量問題,由出賣人在天內修理好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

第四條定做家具圖紙?zhí)峁┺k法及要求:

第五條交貨時間:

第六條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七條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八條檢驗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第九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條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農(nóng)業(yè)技術有限公司農(nóng)藥買賣合同

2023農(nóng)業(yè)技術有限公司農(nóng)藥買賣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標的、數(shù)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農(nóng)藥

名稱商標規(guī)格

型號生產(chǎn)

廠家農(nóng)藥登記

證號生產(chǎn)許可證號計量

單位數(shù)量單價金額交(提)貨時間及數(shù)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質量標準:

。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期限:

。

第四條包裝標準:

。

第五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

第六條農(nóng)藥的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農(nóng)藥屬于所有。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八條運輸方式和到達站(港)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條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買受人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買受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提示:生產(chǎn)、經(jīng)營農(nóng)藥必須取得農(nóng)藥登記證(或者農(nóng)藥臨時登記證)、農(nóng)藥生產(chǎn)許可證(或者農(nóng)藥生產(chǎn)批準文件);經(jīng)營的農(nóng)藥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還應當辦理經(jīng)營許可證]

第3篇 買賣合同:廣西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車庫買賣合同糾紛案

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青民一初字第1061號

原告王觀洪,男,1974年5月9日生,漢族,湖南省祁東縣人,南寧市富緣本田汽車維修中心業(yè)務經(jīng)理,住南寧市仙湖開發(fā)區(qū)“金地世家”北區(qū)3棟2單元101號房。身份證號:430426x.

被告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仙湖開發(fā)區(qū)西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振文,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敢,安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振平,男,1966年11月24日生,漢族,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住南寧市明秀西路104號。

原告王觀洪訴被告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車庫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xx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瑩獨任審判,于20xx年6月 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觀洪及被告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敢、羅振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xx年12月29日在被告開發(fā)的“金地世家”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到20xx年6月14日,雙方在20xx年12月19日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礎上簽定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將“金地世家”小區(qū)第三棟301號車庫出售給原告。同時該《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購買車庫的層高2.19米,建筑面積共22.90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21.96米,分攤建筑面積0.94平方米,原告已按22.90平方米的價款支付了全部款項?,F(xiàn)被告交付的車庫層高僅有1.75米,由于該車庫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層高2.20米,故房產(chǎn)主管部門不予以測量及辦理房產(chǎn)證書。經(jīng)原告實地測量,該車庫的實際使用面積僅有20平方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chǎn)測量規(guī)范》及《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guī)定,層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于2.20米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計算建筑面積。原告購買的車庫層高小于2.20米,按上述規(guī)定,是應當不計算建筑面積的,那么,就只有按實際使用的面積來計算?,F(xiàn)該車庫的實際使用面積僅有20平方米,而原告在購車庫時已按22.90平方米的價款支付了全部款項,對于原告多支付的2.9平方米的款項,被告現(xiàn)應退回。綜上所述,由于被告交付的車庫層高低于2.20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chǎn)測量規(guī)范》及《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guī)定,應當不計算建筑面積,被告按總建筑面積收取原告款項顯然違反上述規(guī)定,經(jīng)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議,被告均拒絕退回原告款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34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1、被告已按雙方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存在退款問題。 20xx年6月14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書》。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的車庫的層高為2.19米,建筑面積為22.90平方米,并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總金額等內容。該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積極履行義務,如約將該車庫建成并交付給原告,被告交付的車庫面積符合合同約定,原告主張車庫計價面積權有20平方米毫無根據(jù)。2、關于車庫層高問題,首先,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的層高為2.19米,這一高度低于2.2米,房產(chǎn)部門不辦理產(chǎn)權證書,對這一問題原告是明知的,其次,雙方就高度等問題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書二》,約定由被告對原告作出補償,此后原告不再就此問題進行索賠,該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按約定對原告進行了補伙。綜上所述,被告履行了協(xié)議義務,向原告交付了雙方約定的車庫。原告主張該車庫計價面積為20平方米毫無根據(jù)。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經(jīng)審理查明:20xx年12月 19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金地世家”32101號商品房一套,在此基礎上,雙方于20xx年6月14 日,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金地世家”小區(qū)第三棟301號車庫一間,《補充協(xié)議》約定原告購買的車庫層高2.19米,建筑面積共 22.90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21.96平方米,分攤建筑面積0.94平方米。簽訂協(xié)議后,原告依約交納了購車庫款33892元,被告亦依約將車庫交付原告使用。后原告因車庫層高不夠2.19米問題向被告提出異議。原、被告于20xx年6月8日達成《補充協(xié)議書》(二),雙方同意將車庫單價從原來的1480元/㎡調整為1200元/㎡,被告退回了原告6412元。20xx年5月30日,原告以車庫高度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層高2.2米,不應計算建筑面積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購房款3480元。對所購車庫面積實際為多少,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亦未在舉證期限內申請作鑒定。

本案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書》,主體資格合法,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堆a充協(xié)議書》已明確約定,車庫層高為2.19米,不到可辦理產(chǎn)權證規(guī)定的層高2.2米,對于層高達不到約定的高度,雙方已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并且該車庫并未作為公攤建筑面積計入原告所購商品房銷售面積,而是獨立銷售的,并非原告所購商品房的層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并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所交付的車庫面積不符合《補充協(xié)議書》所約定的面積。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348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觀洪要求被告廣西南寧榮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退還購房款3480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49元,其它訴訟費100元,合計249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受理費,逾期不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王 瑩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廖曉嵐

第4篇 武漢錦嘉新型墻體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北中億聯(lián)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武漢錦嘉新型墻體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北中億聯(lián)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鄂01民終889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錦嘉新型墻體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張灣街上湖家渡。

法定代表人:胡俊,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蘭康,男,該公司會計。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輝,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中億聯(lián)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中山大道**平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朱黎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彥,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正富,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武漢錦嘉新型墻體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嘉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湖北中億聯(lián)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2018)鄂0103民初22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錦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蘭康、張小輝,被上訴人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彥、周正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錦嘉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錦嘉公司支付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43,760.2元及相應利息。2.本案上訴費由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依法撤銷并改判。一、一審判決以待證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為由,對錦嘉公司主張已支付331,913元貨款的意見不予采納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黎民及訴訟代理人已當庭確認收到錦嘉公司銀行轉賬331,913元,只是辯解為支付案外人武漢中億聯(lián)商業(yè)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的裝卸費。而錦嘉公司與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簽訂的《加砌塊出釜及裝卸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約定是錦嘉公司用加氣塊沖抵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代為采購的托盤和出釜及裝卸費。二、錦嘉公司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331,913元事實清楚,且與另案糾紛結算未重復計算。2018年5月11日,三方進行對賬,錦嘉公司確認應付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裝卸費2,167,019元、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柴油款513,216元,共計2,680,235元,錦嘉公司已付裝卸費2,004,752元,柴油款469,456元(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認可的扣減款137,543元+33,1913元),共計2,474,208元。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對應付裝卸費金額沒有異議,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對應付柴油款金額及應付總金額沒有異議,對錦嘉公司以加氣塊沖抵扣及付款總金額均沒有異議。三、錦嘉公司有權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責任并在本案中依法合理完成了自己的舉證義務責任。錦嘉公司提交了331,913元銀行轉賬付款憑證和《加砌塊出釜及裝卸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來證實錦嘉公司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的是柴油款而不是裝卸費。錦嘉公司與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約定的付款方式是以貨物支付,與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約定的付款方式是貨幣支付,二者支付方式完全不同。錦嘉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和11月14日除向朱黎民匯款外,還同時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和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匯款,均備注為“裝卸費”,可以印證錦嘉公司向朱黎民支付的331,913元是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的柴油款而不是支付裝卸費。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與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是混同的關系。

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錦嘉公司的上訴。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和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與錦嘉公司分別簽訂了不同法律屬性的合同,應當按照不同法律關系處理。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向錦嘉公司提供的是柴油,錦嘉公司應當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現(xiàn)金,而不能用易貨的項目作為貨款,收款人也不是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貨物支付的現(xiàn)金是另案合同的履行情況,與本案無關,錦嘉公司沒有完成付款方式等舉證責任,一審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錦嘉公司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的331,913元與另案沒有重復計算且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錦嘉公司將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混淆于本案之中,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錦嘉公司支付拖欠的油費加運費合計513,216元;2.判令錦嘉公司支付遲延履行的逾期利息18,353.66元;3.判令錦嘉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20日,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與錦嘉公司簽訂《柴油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向錦嘉公司供應0號普通柴油,按交易日當天武漢地區(qū)中石化柴油直銷掛牌價加上送至錦嘉公司指定地點的運費結算,合同有效期從2016年6月20日至6月20日止。合同就付款方式約定:“每月的1-5日為對賬日,至本月底期間產(chǎn)生的所有柴油產(chǎn)品交易的數(shù)量、金額等進行核算,并辦理當月結算手續(xù);按照每個季度或者乙方(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供應貨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肆拾萬元進行結算(條件先到優(yōu)先),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否則視同合同違約處理,甲方(錦嘉公司)應追加賠償乙方的相關損失”。合同未對違約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計算方式進行約定。

合同簽訂后,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與錦嘉公司對2017年3月之前對賬的款項已結算完畢。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雙方簽署五份對賬確認函,確認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間產(chǎn)生的燃料油貨款及運費合計513,216.2元。減去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認可的扣減款137,543元(其中2017年3月20,326元、4月15,727元、5月28,922元、6月26,950元、7月36,372元、8月9,246元),實際欠付貨款為375,673.2元(2017年3月112,414元、4月50,013元、5月100,158元、6月37,189.2元、7月85,145元,減去8月扣減款9,246元)。

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與案外人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朱黎民。案外人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與本案錦嘉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簽訂《加氣塊出釜及裝卸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2018年1月22日,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在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法院以合同糾紛起訴錦嘉公司,要求錦嘉公司支付拖欠的裝卸費及托盤費共計189,766元,錦嘉公司在該案中提出了反訴,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在一審法院組織的調查中,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黎民、錦嘉公司均認可雙方在該案中發(fā)生的裝卸費為2,167,019元,雙方僅對托盤費的金額有爭議。

錦嘉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朱黎民個人賬戶匯款63,863元,又于2017年11月14日分兩筆向朱黎民個人賬戶匯款168,050元、100,000元,上述三筆合計331,913元,匯款備注均為“往來款”。錦嘉公司主張上述款項系支付本案中的油費;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上述款項系錦嘉公司向案外人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的裝卸費,且案外人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在另案中要求錦嘉公司支付的裝卸費及托盤費共計189,766元中已經(jīng)扣除該331,913元。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另向法庭提交證據(jù)證實2017年7月11日當天,錦嘉公司除向朱黎民匯款外,還向案外人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匯款86,137元、向本案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匯款50,000元,備注均為“裝卸費”。2017年11月14日當天,錦嘉公司除向朱黎民匯款外,還向案外人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匯款86,137元,備注也為“裝卸費”。

一審法院認為,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與錦嘉公司簽訂的《柴油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在合同簽訂后已履行供貨義務,對于欠付貨款為375,673.2元,雙方均予以認可,予以確認。

關于錦嘉公司是否已經(jīng)履行合同部分義務,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貨款331,913元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惫叔\嘉公司對其向朱黎民支付的331,913元是系本案中的貨款負舉證責任。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本案中錦嘉公司僅舉證證明其向朱黎民個人匯款331,913元。但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錦嘉公司與朱黎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亦有訴訟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且上述331,913元的支付時間與錦嘉公司向另案原告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裝卸費”的時間存在高度重合,而該案實際產(chǎn)生的“裝卸費”金額達2,167,019元。上述事實使錦嘉公司負有舉證責任的待證事實(即其向朱黎民支付的331,913元系本案中的貨款)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因此,對于錦嘉公司主張其已經(jīng)支付331,913元貨款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逾期利息的問題。根據(jù)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和錦嘉公司簽訂的《柴油買賣合同》,在貨款總額不超過40萬元時,貨款按季度結算,五個工作日內付清。雙方在2017年4月-6月簽署的三份對賬確認函中確定的貨款總額262,585元應于2017年6月9日雙方簽署對賬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即2017年6月16日前付清;雙方在2017年7月-9月簽署的三份對賬確認函及抵扣款票據(jù)中確定的貨款總額113,088.2元應于2017年9月26日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確認8月份抵扣款后5個工作日內,即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卞\嘉公司逾期付款期間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為4.35%,故截止2018年1月22日,錦嘉公司欠付貨款中262,585元逾期227天,對應的逾期利息為7,103.82元(262,585×4.35%×227天/365天),113,088.2元逾期104天,對應的逾期利息為1,401.67元(113,088.2×4.35%×104天/365天),合計8,505.49元。故對于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要求錦嘉公司支付從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的逾期利息18,353.6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錦嘉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油費及運費合計375,673.2元;二、錦嘉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逾期利息8,505.49元;三、駁回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4,612元,由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負擔1,346元,錦嘉公司負擔3,266元(此款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已預付,錦嘉公司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

二審中,錦嘉公司提交證據(jù)一、《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時間是2017年4月14日向朱黎明轉款10萬元,用途為“力資費”;擬證明與其在一審中提交的轉賬單上備注用途為“往來款”性質一樣,“往來款”也就是本案的柴油款。證據(jù)二、湖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聯(lián),擬證明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分別于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向錦嘉公司開具四張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開票項目均為“裝卸費”,累計金額30萬元,擬證明雙方實際上不是發(fā)生的裝卸業(yè)務往來,而是柴油買賣合同關系,錦嘉公司與朱黎明任法定代表人的兩個公司是共同在履行合同,可視為混同關系。

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jù)一的真實性無異議,該匯款單是沒有與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簽訂合同前的,不是本案的合同,與本案無關,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證據(jù)二,對真實性無異議,該組發(fā)票沒有載明與本案有關的油款,都是裝卸發(fā)票,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開具過這樣的發(fā)票,但是發(fā)票的性質、證明目的與本案無關。上述證據(jù)都不屬于新的證據(jù),與本案無關。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將予以綜合評判。

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二審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此,本院評判如下:

本案爭議焦點是錦嘉公司向朱黎明個人賬戶支付的331,913元是根據(jù)《柴油買賣合同》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的柴油款還是錦嘉公司根據(jù)《加砌塊出釜及裝卸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向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的裝卸費。

錦嘉公司認為依據(jù)合同約定其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履行義務分別為不同的支付方式,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柴油款為貨幣支付,向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裝卸費為貨物支付,故331,913元的款項應是支付的柴油款。本院認為,雙方發(fā)生爭議的上述款項,錦嘉公司并沒有向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支付,而是向朱黎明的個人賬戶轉款,且沒有明確備注此款為柴油款。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武漢中億聯(lián)公司均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的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故不能僅以向朱黎明的個人賬戶轉款的行為來認定錦嘉公司支付的是柴油款。錦嘉公司在訴訟中所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能充分證明331,913元是支付給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的柴油款,湖北中億聯(lián)公司對此也不予認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錦嘉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此問題辨析說理充分,根據(jù)查明事實所作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錦嘉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24元,由武漢錦嘉新型墻體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鵬

審判員 吳建銘

審判員 陳蔚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邱冠群

書記員劉詩皓

第5篇 其它貿易合同:順德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佛中法民二終字第60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汝基,男,漢族,一九*年九月九日出生,住佛山市禪城區(qū)張槎鎮(zhèn)村尾中二村大街南八巷4號。

委托代理人沈慶佳、李建雄,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順德市大良區(qū)森宇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順德區(qū)大良新滘工業(yè)區(qū)新松沛豐圍地段。

法定代表人范國權。

委托代理人黃新峰,廣東廣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馮汝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石灣區(qū)人民法院(20xx)佛石法經(jīng)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受理了本案,二○○三年一月七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馮汝基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慶佳、被上訴人森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新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馮汝基分別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五日和三十日向森宇公司購買棉紗。馮汝基將部分棉紗供給“矗昌明針織廠”,部分自用?!按2麽樋棌S”在織布過程中認為有質量問題,遂于二○○一年六月八日將坯布和成品布退回給馮汝基,加上染費等費用合計29370.09元。馮汝基遂要求森宇公司協(xié)商處理。該司職員熊應軍于同年七月十四日在該退貨單上簽名。同日,馮汝基向森宇公司立據(jù)稱:向森宇公司購棉紗35箱,每箱45.36公斤,每公斤23.4 元,因棉紗織出的布有問題未能解決,有867.90公斤折款29370.09元等幾方面解決后才決定付款,其余已付清。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熊應軍又向馮汝基收取了3000元,并在退貨單上注明“余款以后三方面解決處理”。因當事人間對質量問題未能達成協(xié)議,森宇公司于二○○二年六月七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馮汝基支付貨款26370.09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歸還日止)給森宇公司,并負擔訴訟費。

案經(jīng)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馮汝基拖欠森宇公司的貨款不還無理,應承擔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依法給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給森宇公司。對于馮汝基提出的抗辯理由,因馮汝基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其是為森宇公司代銷產(chǎn)品,以及森宇公司的產(chǎn)品存在質量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限馮汝基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貨款26370.09元及利息(從起訴日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給森宇公司。案件受理費10065元,由馮汝基負擔。

上訴人馮汝基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因森宇公司提供的棉紗存在質量問題,馮汝基與森宇公司的業(yè)務員熊應軍協(xié)商退貨,熊應軍雖在退貨單上簽名,但卻拒絕辦理退貨手續(xù)。馮汝基提供的退料單及廣東省紡織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見足以證明森宇公司所供棉紗存在質量問題。森宇公司既無證據(jù)反駁,亦未申請鑒定,一審未認定森宇公司提供的棉紗存在質量問題不當。本案所涉及的棉紗是另一批貨物,而非五月二十五日的貨物。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森宇公司的訴訟請求,并負擔訴訟費。

上訴人馮汝基對其陳述的事實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被上訴人森宇公司答辯稱:森宇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沒有質量問題,馮汝基的上訴沒有事實依據(jù),馮汝基應支付貨款26370.09元。

被上訴人森宇公司未為其辯解提供新的證據(jù)。

根據(jù)上述當事人確認的證據(jù)、事實以及對當事人爭議的證據(jù)的認證,本院因此確認了以上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馮汝基與森宇公司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確認未付款的棉紗數(shù)量為867.90公斤,每公斤23.4元,則未付款的棉紗合計貨款總數(shù)應為20xx8.86元,馮汝基于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立據(jù)確認的款項包括了染費等費用,不應計算在棉紗款內,另扣除馮汝基于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已付的3000元,馮汝基實欠森宇公司貨款17308.86元。原審對此認定不當,應予糾正。馮汝基上訴稱森宇公司提供的棉紗存在質量問題,但其已使用了棉紗,故其要求退貨退款的抗辯缺乏法律依據(jù),應不予支持。如馮汝基因森宇公司的棉紗存在質量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損失,可向森宇公司主張。馮汝基對此未提出反訴,本院不予審查。馮汝基對尚欠貨款應予清償,并應支付拖欠貨款利息給森宇公司。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廣東省佛山市石灣區(qū)人民法院(20xx)佛石法經(jīng)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為:馮汝基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尚欠貨款17308.86 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給順德市大良區(qū)森宇貿易有限公司。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65元,共2130元,由順德市大良區(qū)森宇貿易有限公司負擔745.5元,由馮汝基負擔1384.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溫萬民

審 判 員 張秀麗

代理審判員 羅 耀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梁碧姬

第6篇 農(nóng)業(yè)技術有限公司化肥買賣合同

2023農(nóng)業(yè)技術有限公司化肥買賣合同編號: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訂地點:

買受人: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標的、數(shù)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化肥

名稱商標

或品牌規(guī)格生產(chǎn)

廠家計量

單位數(shù)量單價金額交(提)貨時間及數(shù)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質量標準: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期限:

第四條包裝標準:

第五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六條化肥的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化肥屬于所有。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八條運輸方式和到達站(港)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一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買受人鑒(公)證意見:

出賣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買受人(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提示:化肥經(jīng)銷企業(yè)應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

有限公司買賣合同(6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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