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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折彎機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第2篇工業(yè)品成套設備買賣合約書 第3篇機器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第4篇買賣合同書(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5篇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第6篇成套設備買賣合同書 第7篇電工電器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第8篇買賣合同(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9篇公司成套設備買賣合同書 第10篇買賣合同(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11篇進口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第1篇 折彎機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2023折彎機成套設備買賣立契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就機器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后記的機器安裝于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于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后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后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fā)生自然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fā)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jīng)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乙方可依據(jù)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第二條總金額五分之一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2)之款項,其余定金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guī)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zhí)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_________
見證人(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_________
第2篇 工業(yè)品成套設備買賣合約書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標的物
標的物名稱商標規(guī)格型號生間廠家計量單位數(shù)量價款
單價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提供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隨附必備品、配件、工具的數(shù)量及提供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理損砂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仍屬于出賣人所有。
注:(**/**)為填空選擇適用的內容,當事人應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填寫。
第七條交付(提取)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方式、時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解;
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出賣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稅號:
郵政編碼:買受人
買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稅號:
郵政編碼: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
第3篇 機器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2023機器成套設備買賣立契約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茲就機器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元整。
(2)甲方必須在年月日前將后記的機器安裝于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于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后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后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fā)生自然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fā)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jīng)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乙方可依據(jù)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第二條總金額五分之一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其余定金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guī)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zhí)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
地址: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
買方(乙方):
地址: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
見證人(丙方):
地址:
第4篇 買賣合同書(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目錄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一章 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第三章 價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稅費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貨范圍和合同產品的內容(略)
二、技術資料的內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廠”的規(guī)范及技術條件(略)
四、合同的分項價格(略)
五、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六、買受人技術人員的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七、出賣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八、買受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買賣合同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shù)據(jù)、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jù)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jù)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jīng)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后 年內,根據(jù)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jù)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三十天內,經(jīng)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裝箱明細單一式六份
(5)質量和數(shù)量合格證書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即支付給出賣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條規(guī)定的由買受人出具的經(jīng)出賣人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償或/和罰款時,買受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一適用于現(xiàn)匯付款的情況)
第四章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入: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由 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jù)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受入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述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應自 日起,于 年內,每 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出賣人。
4.2.5.1 出賣人應開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時提交買受人: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另加第 章 條規(guī)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 (大寫: )
(2)以 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 個月
(3)以買受人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 %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計
4.2.5.2 買受人收到匯票后,立即對上述分 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后送交出賣人。
4.2.5.3 出賣人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受人于匯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給出賣入。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條、4.2.3條、4.2.4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4.4 買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條所規(guī)定的貨款時,應向出賣人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4.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均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均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5.1 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分 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 公噸??傮w積大約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 ,目的港口為中國 。
5.2 出賣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應向買受人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危險品的品名以及國際危規(guī)號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2米、寬2.7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出賣人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jīng)買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受人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出賣人即開始制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 個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和危險品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批貨物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5.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5.4 出賣人供應的每批設備,應在本章第5.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 天,出賣人應以電報通知買受人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噸,尺寸超過12×2.7×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8)危險品的品名、重量、國際危規(guī)號。
同時出賣人還應航寄給買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噸或體積超過12×2.7×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證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受人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5.6 所有設備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出賣人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7 買受人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十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通知出賣人。如買受人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受人或買受人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5.8 如出賣人未能在買受人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5.9 如出賣人在受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受人船只不能在預計抵達日期后三十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三十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出賣人負擔,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出賣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受人核實支付。但出賣人仍有責任根據(jù)買受人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后負責交貨。在此情況下,出賣人不支付遲交罰款。
5.10 出賣人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四十八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受人。如遇有第5.5條規(guī)定的大件貨物及危險品,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及時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出賣人負擔。
5.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出賣人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目的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受人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
5.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賣人在技術資料發(fā)出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的日期用電傳通知買受人。在資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時內出賣人需將發(fā)出日期、船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傳的方式通知買受人。
5.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5.15 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 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出賣人在北京/或 機場交付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內在北京和/或 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5.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出賣人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受人:
(1)空運提單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機場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并注明合同號。)
(2)技術文件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6.1 出賣人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新的堅固木箱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6.2 出賣人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6.3 出賣人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
(5)設備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公噸或超過二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和重心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6.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6.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一式二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附詳細裝配圖一式二份。
6.6 出賣人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代號、號稱和頁數(shù)。
6.7 凡由于出賣人對貨物包裝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出賣人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7.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lián)絡。
設計聯(lián)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
7.2 出賣人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
7.3 買受人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依此做為本“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有關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航空郵寄給買受人。買受人將對出賣人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jīng)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出賣人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7.5 出賣人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北京后 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作解釋設計,買受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解釋設計期間,買受人有權提出改進意見,出賣人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jīng)審核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即作為最終設計的依據(jù)。
7.6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后 天內,應予確認。
7.7 買受人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出賣人的有關設計單位和制造廠了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shù)據(jù)和技術資料。出賣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證和居留手續(xù),并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
7.8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受人提出與“合同工廠”有關設計的技術問題時,出賣人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8.1 出賣人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出賣人國家和/或公司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二份航寄買受人。買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jīng)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
8.2 出賣人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受人提交由制造廠或出賣人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8.3 買受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出賣人國家會同出賣人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三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受人人員在場,買受人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出賣人及有關制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8.4 買受人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出賣人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增多由出賣人負擔。
8.5 買受人檢驗人員在出賣人國家和制造廠的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受人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受人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8.6 出賣人應免費為買受人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
8.7 如買受人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出賣人將自行檢驗。
8.8 出賣人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出賣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受人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出賣人,并為出賣人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第8.1條和第10.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出賣人責任,此記錄即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8.9 出賣人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受人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第8.8條所述問題系屬出賣人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受人的檢驗費用。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出賣人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8.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受人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通知出賣人后,出賣人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8.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出賣人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擔的責任。
8.12 在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出賣人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時,經(jīng)與出賣人協(xié)商,買受人有權按照買受人國家現(xiàn)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9.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安裝工作。“試車”系指機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系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核”系指為檢查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
9.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受人負責組織和在出賣人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出賣人有權對其進行詳細設計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應在買受人組織安排和出賣人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二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
9.3 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出賣人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出賣人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9.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 第 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順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七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在投料試生產、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9.5 本章第9.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代表現(xiàn)場商定。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出賣人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jīng)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投料試生產前,買受人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 條所列的人員,并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和有關的公用工程。出賣人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雙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賣人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jīng)與買受人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受人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出賣人可以使用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出賣人使用了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出賣人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9.6 投料試生產期為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 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應按本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在出賣人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執(zhí)行上簽字確認。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 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五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為買受人所驗收。
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出賣人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后應重新按照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買受人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或修改的情況商定,并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出賣人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9.8 在本合同第9.6條規(guī)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9.8.1 如由于出賣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受人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以便出賣人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三個月中由于出賣人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受人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三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由于出賣人原因考核仍然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三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9.8.2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投料試生產應延長三個月。在此期間,買受人將按本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所需出賣人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延長的三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受人驗收,雙方應在七天內簽署驗收證書。然而出賣人應協(xié)助買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9.9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則按合同第四章第 條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但不免除出賣人的所有責任。
9.10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受人所驗收,但出賣人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受人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由于出賣人原因,上述第 批交貨延誤,由上面所提的時間相應順延。
9.11 按本合同第9.7條、第9.8條和第9.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出賣人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10.1 出賣人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完全運行和長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 和附件 的規(guī)定。
10.2 出賣人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能滿足“合同工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規(guī)定。
10.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證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出賣人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期限不遲于證實屬出賣人責任之日起 個月。
10.4 出賣人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受人驗收后 個月如由于買受人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出賣人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 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出賣人。
10.5 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如屬出賣人責任,則買受人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受人負責)。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二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的期限,應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10.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出賣人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的保證期為被買受人驗收后十二月。
10.7 在保證期滿后三十天內,買受人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在考核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jīng)濟指標時,出賣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后 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出賣人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出賣人支付罰款,則本“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并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出賣人。
10.9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受人有權按下列比例向出賣人收取罰款:
遲交1至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5至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出賣人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出賣人繼續(xù)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 個月時,買受人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11.1 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轉讓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并允許買受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出賣人的 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其年產量為 ,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供買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廠的專有技術和專利如下:專有技術登記號: 專利登記號:
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內,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簽發(fā)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條所述的工藝的專利登記證書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出賣人應負責處理,買受人對此無任何責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 年內,如出賣人對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有所發(fā)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fā)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出賣人均應向買受人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受人有權將上述資料用于合同工廠。如有必要,關于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根據(jù)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 章和附件 規(guī)定的條件負擔。
11.5 本合同生效后 年內,買受人對本合同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后,買受人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1.6 出賣人對買受人所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xiàn)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遲的時間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2.2 受事故影響一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2.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三章 稅費
13.1 中國政府根據(jù)其現(xiàn)行稅法對“買受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支付。
13.2 中國政府根據(jù)其現(xiàn)行稅法對“出賣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出賣人”支付。
13.3 在中國境外課征有關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稅費,將由“出賣人”支付。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14.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二)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jīng)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買受人是被告,則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如出賣人是被告,則在 國由 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4.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4.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的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 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任何一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5.4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就,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5.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時,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買受人: 出賣人:
地址: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傳號: 電傳號:
傳真號: 傳真號:
買受人:(簽字) 出賣人:(簽字)
第5篇 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jīng)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jīng)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jīng)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jīng)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jīng)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 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jīng)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jīng)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jīng)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jīng)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 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 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jīng)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jīng)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jīng)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一)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
13.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二)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jīng)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三)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jīng)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4.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zhí)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成套設備買賣合同書
出賣人: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第一條、標的、數(shù)量、價款及交貨時間
第二條、質量標準:____________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____________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回收:____________
第五條、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shù)量及供應辦法:____________
第六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七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所有。
第八條、交貨方式及地點:____________
第九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
第十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擔保方式: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八條、其它約定事項
出賣人: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
買受人
買受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
鑒證意見:____________
第7篇 電工電器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購貨單位: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增加甲乙雙方的責任感,確保實現(xiàn)各自經(jīng)濟目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及招投標文件之內容,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向乙方購買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合同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單價等):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額合同總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付款時間及方式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后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_____%貨款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并初步驗收一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_____%貨款設備正常運行_____天,經(jīng)雙方正式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甲方向乙方付合同總額_____%的貨款質保期滿后付清余款。(根據(jù)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加以變更及修改)
2、友情鏈接:______________
3、在每期合同款項支付前天,乙方向甲方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發(fā)票(根據(jù)實際情況加以約定)
四、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1、交貨時間:合同生效后日內交貨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
收貨人名稱:______________(應為簽約單位名稱)地址:______________
3、交貨方式:乙方負責貨物運輸
4、貨運方式:汽運
5、乙方將合同設備運至美的工業(yè)城并經(jīng)安裝調試、投入使用并經(jīng)過甲方驗收合格后,方為設備交貨日期。(根據(jù)實際情況約定交貨日期及何為交貨:如規(guī)定供方將設備安裝調試、投入使用視為交貨,則對設備通過甲方驗收合格的時間約定明確)甲方在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提貨,運輸費及運輸保險費均由乙方承擔。合同設備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乙方完成交貨后轉移之甲方。
6、乙方應在合同設備發(fā)運后一個工作日內將發(fā)運情況(發(fā)運時間、件數(shù)等)通知甲方,甲方應在合同設備到達合同列明的地點后及時將乙方所托運合同設備提取完畢。
7、甲方提取合同設備時,應檢查合同設備外箱包裝情況。合同設備外箱包裝無損,方可提貨。如合同設備外箱包裝受損或發(fā)現(xiàn)合同設備包裝箱件數(shù)不符,應在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辦理合同設備遇險索賠手續(xù)。
8、甲方對乙方交付的合同設備,均應妥善接收并保管。對誤發(fā)或多發(fā)的貨物,甲方應負責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乙方,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如甲方要求變更交貨地點,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變更發(fā)貨地址增加的運保費由甲方承擔。
五、驗收時間、地點、標準、方式
1、驗收時間:乙方應于合同生效后天內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安裝調試完畢后,甲方應在天內安排初步驗收。設備于合同生效后天內通過雙方的合格驗收并由甲方出具驗收合格書。
2、驗收地點:______________
3、驗收標準:______________
六、現(xiàn)場服務(建議根據(jù)實際情況加以約定)
1.供方現(xiàn)場人員應遵守需方廠規(guī)、制度,如有違規(guī),乙方負責。
2.供方現(xiàn)場人員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請供方開展非質量問題處理的技術服務,供應應予協(xié)助。
七、人員培訓乙方負責對甲方操作、維修人員和有關的工藝技術人員進行操作培訓、維修培訓、設備保養(yǎng)培訓,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術,以便使甲方人員正常地使用、維修保養(yǎng)設備。(根據(jù)設備的技術要求,視具體情況加以約定或在技術協(xié)議詳細約定如無必要,可不約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設備經(jīng)過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按生產廠家規(guī)定的條款進行保修服務,保修服務期限為年。保修期內,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天內派人至甲方現(xiàn)場維修。
2、保修期內,如由于火災、水災、地震、磁電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為破壞因素造成的損壞,乙方負責維修,設備材料成本費用由甲方承擔。
3、保修期后,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天內派人至甲方現(xiàn)場維修。設備的維修、更換,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費和服務費,收費標準另行約定。
九、違約責任
1、甲方無故中途退貨,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的5%違約金。(如對方提出類似條款時可作此約定,否則,建議刪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2‰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如對方提出類似條款時可作此約定,否則,建議刪除此款)
3、乙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應支付合同總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逾期交貨超過天,視為交貨不能,乙方應雙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30%違約金。
4、保修期內,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保修義務,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其他經(jīng)濟損失,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乙方超過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義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內將設備維修至正常使用的狀態(tài),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換貨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經(jīng)濟損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維修義務,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其他經(jīng)濟損失,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
5、設備未按照合同之約定通過甲方驗收合格,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1%違約金超過天仍未驗收合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立即返還已收款項并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經(jīng)濟損失。
十、不可抗力如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取得公證機關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證明,并在事件發(fā)生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另一方。雙方同意,可據(jù)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合同的變更及修改須經(jīng)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變更。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如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三、合同生效及終止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后生效,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合同終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第8篇 買賣合同(進口成套設備用)
買受人:
出賣人: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買賣 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shù)據(jù)、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費用后的余額。
1.7“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jù)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jù)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出賣人派遣有經(jīng)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后 年內,根據(jù)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
(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 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 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 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 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 份;
(4)即期匯票一式 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上述單據(jù)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 天內,經(jīng)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 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 份、副本 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3)即期匯票一式 份;
(4)裝箱明細單一式 份;
(5)質量和數(shù)量合格證書一式 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 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 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天內,即支付給出賣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3條規(guī)定的由買受人出具的經(jīng)出賣人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償或/和罰款時,買受人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一適用于現(xiàn)匯付款的情況)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入: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 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 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 份;
(2)由 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 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 份;
(4)即期匯票一式 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上述單據(jù)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受入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天,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 份、副本 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3)即期匯票一式 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 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 份。
4.2.3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 天即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 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 份。
4.2.4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述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天即支付給出賣人: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應自 日起,于 年內,每 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出賣人。
4.2.5.1 出賣人應開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時提交買受人: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另加第 章 條規(guī)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 (大寫: );
(2)以 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 個月;
(3)以買受人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 %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計
4.2.5.2 買受人收到匯票后,立即對上述分 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后送交出賣人。
4.2.5.3 出賣人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受人于匯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給出賣人。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章規(guī)定,如果出賣人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受人在按本章第4.2.2條、4.2.3條、4.2.4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4.4 買受人支付本章第4.2.1條所規(guī)定的貨款時,應向出賣人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4.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均由買受人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均由出賣人負擔。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5.1 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分 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 公噸??傮w積大約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 ,目的港口為中國 。
5.2 出賣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個月內,應向買受人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份(內容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危險品的品名以及國際危規(guī)號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2米、寬2.7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出賣人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個月內向買受人提供草圖一式 份,經(jīng)買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受人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出賣人即開始制造。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個月,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和危險品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批貨物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5.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5.4出賣人供應的每批設備,應在本章第5.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出賣人在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
5.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 天,出賣人應以電報通知買受人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噸,尺寸超過12×2.7×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8)危險品的品名、重量、國際危規(guī)號。
同時出賣人還應航寄給買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 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噸或體積超過12×2.7×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證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受人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5.6所有設備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出賣人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7 買受人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通知出賣人。如買受人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受人或買受人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出賣人。
5.8如出賣人未能在買受人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5.9 如出賣人在受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受人船只不能在預計抵達日期后 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出賣人負擔,但超過該時間期限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出賣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受人核實支付。但出賣人仍有責任根據(jù)買受人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后負責交貨。在此情況下,出賣人不支付遲交罰款。
5.10 出賣人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受人。如遇有第5.5條規(guī)定的大件貨物及危險品,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及時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出賣人負擔。
5.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出賣人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份)隨船在目的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受人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 份。
5.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賣人在技術資料發(fā)出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的日期用電傳通知買受人。在資料寄出小時內出賣人需將發(fā)出日期、船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傳的方式通知買受人。
5.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5.15 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 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出賣人在北京/或機場交付后即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通知 天內在北京和/或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5.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 個工作日內,出賣人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受人:
(1)空運提單一式 份(通知目的機場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并注明合同號。);
(2)技術文件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6.1出賣人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新的堅固木箱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6.2出賣人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6.3 出賣人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
(5)設備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公噸或超過二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和重心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6.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6.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一式 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式 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附詳細裝配圖一式 份。
6.6 出賣人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 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代號、號稱和頁數(shù)。
6.7 凡由于出賣人對貨物包裝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出賣人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7.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lián)絡。
設計聯(lián)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 。
7.2 出賣人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 。
7.3 買受人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 。買受人向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 。出賣人依此作為本“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個月內出賣人應將有關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航空郵寄給買受人。買受人將對出賣人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jīng)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出賣人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7.5 出賣人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北京后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做解釋設計,買受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解釋設計期間,買受人有權提出改進意見,出賣人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jīng)審核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即作為最終設計的依據(jù)。
7.6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后 天內,應予確認。
7.7買受人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出賣人的有關設計單位和制造廠了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shù)據(jù)和技術資料。出賣人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證和居留手續(xù),并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
7.8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受人提出與“合同工廠”有關設計的技術問題時,出賣人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8.1 出賣人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出賣人國家和/或公司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 個月內,出賣人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 份和國家標準一式份航寄買受人。買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jīng)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
8.2出賣人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受人提交由制造廠或出賣人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霸O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8.3 買受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出賣人國家會同出賣人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在收到通知后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受人人員在場,買受人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出賣人及有關制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8.4買受人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出賣人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增多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8.5買受人檢驗人員在出賣人國家和制造廠的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受人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受人人員不簽任何證明文件。
8.6 出賣人應免費為買受人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
8.7 如買受人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出賣人將自行檢驗。
8.8出賣人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出賣人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受人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出賣人,并為出賣人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第8.1條和第10.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出賣人責任,此記錄即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8.9出賣人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受人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第8.8條所述問題系屬出賣人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受人的檢驗費用。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出賣人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得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8.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受人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通知出賣人后,出賣人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8.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出賣人對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擔的責任。
8.12 在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出賣人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時,經(jīng)與出賣人協(xié)商,買受人有權按照買受人國家現(xiàn)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9.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系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核”系指為檢查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
9.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受人負責組織和在出賣人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出賣人有權對其進行詳細設計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應在買受人組織安排和出賣人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方式解決。
9.3在安裝工作開始前,出賣人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出賣人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出賣人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9.4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第 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順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出賣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在投料試生產、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9.5本章第9.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代表現(xiàn)場商定。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出賣人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jīng)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投料試生產前,買受人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條所列的人員,并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和有關的公用工程。出賣人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雙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賣人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jīng)與買受人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受人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出賣人可以使用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出賣人使用了買受人庫存的備品備件,出賣人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9.6 投料試生產期為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 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囊?guī)定在出賣人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 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執(zhí)行上簽字確認。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 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 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為買受人所驗收。
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出賣人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后應重新按照合同附件
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買受人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或修改的情況商定,并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出賣人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9.8在本合同第9.6條規(guī)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9.8.1 如由于出賣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受人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 個月,以便出賣人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個月中由于出賣人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受人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 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個月期滿時,由于出賣人原因考核仍然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第10.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出賣人負擔。
9.8.2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投料試生產應延長 個月。在此期間,買受人將按本合同附件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出賣人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所需出賣人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延長的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受人驗收,雙方應在天內簽署驗收證書。然而出賣人應協(xié)助買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9.9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交貨之日起 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則按合同第四章第條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但不免除出賣人的所有責任。
9.10 如由于買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第 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受人所驗收,但出賣人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受人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如由于出賣人原因,上述第批交貨延誤,由上面所提的時間相應順延。
9.11 按本合同第9.7條、第9.8條和第9.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出賣人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10.1出賣人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完全運行和長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和附件 的規(guī)定。
10.2 出賣人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能滿足“合同工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規(guī)定。
10.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由于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證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出賣人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期限不遲于證實屬出賣人責任之日起 個月。
10.4 出賣人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受人驗收后個月;如由于買受人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出賣人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 份給出賣人。
10.5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如屬出賣人責任,則買受人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出賣人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受人負責)。如出賣人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出賣人換貨的期限,應不遲于出賣人收到買受人索賠證書后 個月。
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10.6在保證期內,如由于出賣人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的保證期為被買受人驗收后月。
10.7 在保證期滿后 天內,買受人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在考核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jīng)濟指標時,出賣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出賣人收到買受人書面通知后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 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出賣人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出賣人支付罰款,則本“合同工廠”即為買受人所驗收,并由買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出賣人。
10.9 如由于出賣人責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受人有權按下列比例向出賣人收取罰款:
遲交 至 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 至 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遲交 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出賣人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出賣人繼續(xù)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 個月時,買受人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11.1 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轉讓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并允許買受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出賣人的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制造、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其年產量為 ,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出賣人提供買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廠的專有技術和專利如下:專有技術登記號: ,專利登記號: 。
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內,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簽發(fā)的包括本合同第11.1條所述的工藝的專利登記證書的影印本 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受人使用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出賣人應負責處理,買受人對此無任何責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年內,如出賣人對本合同第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有所發(fā)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fā)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專利權,出賣人均應向買受人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受人有權將上述資料用于合同工廠。如有必要,關于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根據(jù)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章和附件 規(guī)定的條件負擔。
11.5 本合同生效后年內,買受人對本合同11.1條所規(guī)定的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后,買受人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1.6 出賣人對買受人所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xiàn)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遲的時間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2.2 受事故影響一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2.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三章 稅費
13.1 中國政府根據(jù)其現(xiàn)行稅法對“買受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支付。
13.2 中國政府根據(jù)其現(xiàn)行稅法對“出賣人”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出賣人”支付。
13.3 在中國境外課征有關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稅費,將由“出賣人”支付。
第十四章 爭議解決
仲裁(方案一)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 ,由 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14.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4.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仲裁(方案二)
14.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jīng)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4.2 仲裁地點在 所在國進行,如買受人是被告,則由在 國 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如出賣人是被告,則在 國由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4.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4.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4.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的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 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 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任何一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5.4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就,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 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 份。
15.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時,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買受人: 出賣人:
地址: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傳號: 電傳號:
傳真號: 傳真號:
買受人:(簽字)出賣人:(簽字)
第9篇 公司成套設備買賣合同書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第一條 標的、數(shù)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 質量標準:執(zhí)行國家標準。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shù)量及供應辦法:
第六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安裝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所有。
第七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八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九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起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 安裝期間安全自負,伙食解決。
第十六條 安裝后交付使用,若發(fā)生故障不飽暖等現(xiàn)象隨喊隨到,否則,乙方另請他人,所花經(jīng)費從甲方押金中扣除。
第十七條 甲方必須按乙方預定方案安全施工(所有生活區(qū)暖氣)。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0篇 買賣合同(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買賣合同
目錄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第一章 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第三章 價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 交貨與交貨條件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七章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第八章 標準與檢驗
第九章 安裝、試車和驗收
第十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第十一章 侵權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稅費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貨范圍和合同產品的內容(略)
二、技術資料的內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廠”的規(guī)范及技術條件(略)
四、合同的分項價格(略)
五、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六、買受人技術人員的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略)
七、出賣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八、買受人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略)
買賣合同
(供進口成套設備用)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shù)據(jù)、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jù)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jù)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jīng)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第11篇 進口成套設備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shù)據(jù)、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jù)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jù)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范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jīng)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后 年內,根據(jù)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jù)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三十天內,經(jīng)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
買受人:
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