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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常用版本 第2篇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 (四人) 第3篇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通用版 第4篇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通用版 (4人) 第5篇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模板 (四人) 第6篇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 第7篇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 (4人)
第1篇 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常用版本
訂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合作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內容
各方自愿合作經營 ,該合作事業(yè)所有資產按投資份額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名稱:______ ,
經營地點為:______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合作期滿可續(xù)訂合作合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資,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二、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經各合作人協商,盈余分配按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作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x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他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加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加入
1、需承認本合同,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作人加入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承認并簽訂合作協議
3、除加入協議另有約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事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出: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出
發(fā)生合作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作事業(yè)的事由。
退出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業(yè)造成損失
執(zhí)行合作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出人按退出時的合作事業(yè)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加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事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事業(yè)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或訂立加入、退出、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作事業(yè)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zhí)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合作事業(yè)的收支款項應統(tǒng)一在 銀行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各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合作事業(yè)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作人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第九條 合作人分工
一、 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管理財務開支
5、 。
二、其它合作人的權利:
1、參予合作事業(yè)的管理
2、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
3、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4、監(jiān)督財務開支
5、 。
第十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tǒng)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業(yè)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作事業(yè)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六、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作事業(yè)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作負責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xù)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xù)合作經營:
1、合作事業(yè)有贏余
2、合作事業(yè)有轉機
3、合作人要求延續(xù)
4、合作事業(yè)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xù)以原合作事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合作事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經營。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xù)經營。
第十三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作期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事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終止后的事項:
1、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擔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全體合作人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執(zhí)一份,送 存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和按手印):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第2篇 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 (四人)
訂立合同各合作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合作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作內容
各方自愿合作經營 ,該合作事業(yè)所有資產按投資份額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名稱:________________ ,
經營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
第四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合作期滿可續(xù)訂合作合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資,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二、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經各合作人協商,盈余分配按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作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x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債務承擔:__________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他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加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加入
1、需承認本合同,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作人加入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承認并簽訂合作協議
3、除加入協議另有約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事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出:__________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出
發(fā)生合作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作事業(yè)的事由。
退出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__________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_______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業(yè)造成損失
執(zhí)行合作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出人按退出時的合作事業(yè)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加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事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事業(yè)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或訂立加入、退出、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作事業(yè)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zhí)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合作事業(yè)的收支款項應統(tǒng)一在 銀行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各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合作事業(yè)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作人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第九條 合作人分工
一、 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是:__________
1、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管理財務開支
5、 。
二、其它合作人的權利:__________
1、參予合作事業(yè)的管理
2、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
3、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4、監(jiān)督財務開支
5、 。
第十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__________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__________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tǒng)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業(yè)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作事業(yè)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六、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作事業(yè)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作負責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xù)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xù)合作經營:__________
1、合作事業(yè)有贏余
2、合作事業(yè)有轉機
3、合作人要求延續(xù)
4、合作事業(yè)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xù)以原合作事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合作事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經營。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xù)經營。
第十三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__________
1、合作期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事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終止后的事項:__________
1、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擔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全體合作人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執(zhí)一份,送 存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和按手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第3篇 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通用版
訂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合作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內容
各方自愿合作經營 ,該合作事業(yè)所有資產按投資份額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名稱:
經營地點為: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滿可續(xù)訂合作合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二、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經各合作人協商,盈余分配按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作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x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他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加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加入
1、需承認本合同,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作人加入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承認并簽訂合作協議;
3、除加入協議另有約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事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出;
(3)發(fā)生合作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作事業(yè)的事由。
退出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業(yè)造成損失;
(3)執(zhí)行合作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出人按退出時的合作事業(yè)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加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事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事業(yè)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或訂立加入、退出、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作事業(yè)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zhí)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合作事業(yè)的收支款項應統(tǒng)一在 銀行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各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合作事業(yè)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作人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第九條 合作人分工
一、 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管理財務開支;
5、 。
二、其它合作人的權利:
1、參予合作事業(yè)的管理;
2、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
3、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4、監(jiān)督財務開支;
5、 。
第十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tǒng)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業(yè)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作事業(yè)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六、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作事業(yè)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作負責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xù)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xù)合作經營:
1、合作事業(yè)有贏余;
2、合作事業(yè)有轉機;
3、合作人要求延續(xù);
4、合作事業(yè)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xù)以原合作事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合作事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經營。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xù)經營。
第十三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作期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事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終止后的事項:
1、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擔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全體合作人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執(zhí)一份,送 存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和按手印):
20 年 月 日
第4篇 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通用版 (4人)
訂立合同各合作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______年齡: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______年齡: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______年齡: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______年齡: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合作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作內容
各方自愿合作經營 ,該合作事業(yè)所有資產按投資份額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名稱:__________ ,
經營地點為: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
第四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__ ______年,自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起,
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合作期滿可續(xù)訂合作合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______%。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______%。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______%。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______%。
二、各合作人的出資,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______元。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二、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經各合作人協商,盈余分配按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作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x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債務承擔:__________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他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加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加入
1、需承認本合同,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作人加入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承認并簽訂合作協議
3、除加入協議另有約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事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出:__________
(1)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出
(3)發(fā)生合作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作事業(yè)的事由。
退出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__________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業(yè)造成損失
(3)執(zhí)行合作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出人按退出時的合作事業(yè)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加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事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事業(yè)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或訂立加入、退出、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作事業(yè)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zhí)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合作事業(yè)的收支款項應統(tǒng)一在 銀行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各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合作事業(yè)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作人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第九條 合作人分工
一、 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是:__________
1、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管理財務開支
5、 。
二、其它合作人的權利:__________
1、參予合作事業(yè)的管理
2、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
3、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4、監(jiān)督財務開支
5、 。
第十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__________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__________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tǒng)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業(yè)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作事業(yè)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六、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作事業(yè)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作負責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xù)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xù)合作經營:__________
1、合作事業(yè)有贏余
2、合作事業(yè)有轉機
3、合作人要求延續(xù)
4、合作事業(yè)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xù)以原合作事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合作事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經營。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xù)經營。
第十三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__________
1、合作期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事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終止后的事項:__________
1、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擔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全體合作人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執(zhí)一份,送 存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和按手印):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第5篇 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模板 (四人)
訂立合同各合作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合作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作內容
各方自愿合作經營 ,該合作事業(yè)所有資產按投資份額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名稱:________________ ,
經營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
第四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合作期滿可續(xù)訂合作合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占總出資額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資,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二、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經各合作人協商,盈余分配按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作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x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債務承擔:__________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他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加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加入
1、需承認本合同,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作人加入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承認并簽訂合作協議
3、除加入協議另有約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事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出:__________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出
發(fā)生合作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作事業(yè)的事由。
退出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__________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_______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業(yè)造成損失
執(zhí)行合作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出人按退出時的合作事業(yè)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加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事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事業(yè)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或訂立加入、退出、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作事業(yè)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zhí)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合作事業(yè)的收支款項應統(tǒng)一在 銀行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各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合作事業(yè)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作人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第九條 合作人分工
一、 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是:__________
1、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管理財務開支
5、 。
二、其它合作人的權利:__________
1、參予合作事業(yè)的管理
2、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
3、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4、監(jiān)督財務開支
5、 。
第十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__________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__________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tǒng)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業(yè)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作事業(yè)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六、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作事業(yè)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作負責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xù)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xù)合作經營:__________
1、合作事業(yè)有贏余
2、合作事業(yè)有轉機
3、合作人要求延續(xù)
4、合作事業(yè)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xù)以原合作事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合作事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經營。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xù)經營。
第十三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__________
1、合作期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事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終止后的事項:__________
1、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擔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全體合作人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執(zhí)一份,送 存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和按手印):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第6篇 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
訂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合作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內容
各方自愿合作經營 ,該合作事業(yè)所有資產按投資份額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名稱:
經營地點為: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滿可續(xù)訂合作合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二、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經各合作人協商,盈余分配按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作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x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他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加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加入
1、需承認本合同,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作人加入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承認并簽訂合作協議;
3、除加入協議另有約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事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出;
(3)發(fā)生合作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作事業(yè)的事由。
退出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業(yè)造成損失;
(3)執(zhí)行合作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出人按退出時的合作事業(yè)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加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事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事業(yè)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或訂立加入、退出、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作事業(yè)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zhí)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合作事業(yè)的收支款項應統(tǒng)一在 銀行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各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合作事業(yè)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作人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第九條 合作人分工
一、 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管理財務開支;
5、
二、其它合作人的權利:
1、參予合作事業(yè)的管理;
2、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
3、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4、監(jiān)督財務開支;
5、
第十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tǒng)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業(yè)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作事業(yè)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六、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作事業(yè)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作負責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xù)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xù)合作經營:
1、合作事業(yè)有贏余;
2、合作事業(yè)有轉機;
3、合作人要求延續(xù);
4、合作事業(yè)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xù)以原合作事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合作事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經營。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xù)經營。
第十三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作期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事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終止后的事項:
1、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擔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全體合作人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執(zhí)一份,送 存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和按手印):
第7篇 服裝店合作經營合同 (4人)
訂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合作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內容
各方自愿合作經營 ,該合作事業(yè)所有資產按投資份額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名稱:
經營地點為: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滿可續(xù)訂合作合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占總出資額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二、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經各合作人協商,盈余分配按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作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x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他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加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加入
1、需承認本合同,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作人加入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承認并簽訂合作協議
3、除加入協議另有約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事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出
(3)發(fā)生合作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作事業(yè)的事由。
退出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事業(yè)造成損失
(3)執(zhí)行合作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出人按退出時的合作事業(yè)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事業(yè)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加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事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事業(yè)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或訂立加入、退出、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作事業(yè)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zhí)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合作事業(yè)的收支款項應統(tǒng)一在 銀行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各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合作事業(yè)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作人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第九條 合作人分工
一、 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管理財務開支
5、
二、其它合作人的權利:
1、參予合作事業(yè)的管理
2、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yè)務情況的報告
3、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4、監(jiān)督財務開支
5、
第十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和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tǒng)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業(yè)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作事業(yè)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六、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作事業(yè)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作負責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xù)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xù)合作經營:
1、合作事業(yè)有贏余
2、合作事業(yè)有轉機
3、合作人要求延續(xù)
4、合作事業(yè)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xù)以原合作事業(yè)名稱繼續(xù)經營原合作事業(yè)業(yè)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經營。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xù)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xù)經營。
第十三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作期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事業(yè)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yè)違反法律被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作事業(yè)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終止后的事項:
1、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擔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fā)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全體合作人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執(zhí)一份,送 存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和按手印):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