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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賃合同(7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shù):29

光船租賃合同

第1篇 光船租賃合同

第一部分

1.船舶經(jīng)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yè)地點

4.租船人/營業(yè)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xù)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qū)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 保證書 (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 抵押 (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zhàn)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jīng)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fā)現(xiàn)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xié)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fā)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guī)定優(yōu)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jīng)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fā)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guī)定優(yōu)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xiàn),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jīng)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xù)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xié)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fā)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qū)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qū)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shù)呢浳镏忻鞔_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chǎn)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yè)、商業(yè)、農(nóng)業(yè)、醫(y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tài)。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yǎng),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jīng)處理或保養(yǎng)以達到所規(guī)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chǎn)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chǎn)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yǎng)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yǎng)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tài),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yè)保養(yǎng)做法進行保養(yǎng)。另除了第12條(1)所規(guī)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guī)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 法規(guī) 而為了船的繼續(xù)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lián)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zhí)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jīng)濟保證或承擔經(jīng)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xié)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xié)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guī)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xiàn)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tài)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 租賃合同 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guī)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xié)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xié)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后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xiàn)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天數(shù)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xù)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xù)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jīng)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jīng)批準的抵押”,而經(jīng)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jīng)批準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zhàn)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jīng)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zhàn)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jīng)批準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guī)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xù)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jīng)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 債務 (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guī)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chǎn)生的費用。

根據(jù)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jù)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guī)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zhàn)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zhàn)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guī)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xù)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guī)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范圍。

(d)租船人在經(jīng)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guī)定的保險和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并清付發(fā)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guī)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chǎn)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jù)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jīng)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fā)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guī)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zhàn)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盡管有第8條(a)的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根據(jù)第12條的規(guī)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 合同到期 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qū)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xié)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xù)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 代理 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yōu)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chǎn),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p>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fā)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fā)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chǎn)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并負擔 保釋金 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或在事故發(fā)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guī)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 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fā)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yè)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guī),如無法規(guī),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fā)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fā)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xù)“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xù)付規(guī)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guī)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fā)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fā)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zhàn)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zhàn)爭行為、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zhàn)、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qū)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xù)駛向該危險區(qū)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qū)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zhàn)或戰(zhàn)斗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tǒng)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jù)船只的戰(zhàn)爭險條款有權發(fā)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fā)戰(zhàn)爭(不論宣戰(zhàn)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lián)、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guī)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guī)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guī)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jīng)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jīng)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jīng)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xié)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jù)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fā)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jīng)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zhí)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xié)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在第29欄明確協(xié)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xié)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xù)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jīng)協(xié)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xiàn)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 留置權 。如有在交船前發(fā)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果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jīng)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xù)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xiàn)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shù)穆贸藤M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第2篇 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1991年12月10日,吳*鳴與惠安縣港海*社訂立一份《船只租賃合同書》,租用惠安縣港海*社所屬“港運機4號”船經(jīng)營海上貨物運輸,租期一年,租金1000元/月;并約定自租船日起,船舶的維修及設備添置、船員配備、船舶的營運、責任事故造成的毀損,由吳*鳴負責,如發(fā)生沉沒事故,由吳*鳴賠償惠安縣港海*社6萬元;船舶保險、船舶證書由惠安縣港海*社負責辦理。福建省*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為吳*鳴簽訂該合同提供了擔保。交船后,吳*鳴對船進行了維修,并自配船員投入營運,安全運行達4個多月之久。1992年5月23日,該船從廣州元村裝載椰子油、丙酮、紙巾駛往廈門途中,在汕頭港外表角偏北約1海里處,因高壓油泵故障拋錨,后又因風浪較大,船艙進水下沉,船貨全損。經(jīng)汕頭港監(jiān)調查,“港運機4號”船該航次7名船員中僅船長周*贊持有有效適任證書,駕、機配員嚴重不足,而且裝載不良。據(jù)此,港監(jiān)認定該船不適航。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汕頭港監(jiān)指出,“港運機4號”船的不適航性是事故發(fā)生的潛在因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體質量欠佳,稍受風浪沖擊,船體灰路即脫落漏水,恰又逢主機故障,抽水不力,致船舶下沉。汕頭港監(jiān)還對船員的違章、違法行為做了吊銷適任證書的處理。吳*鳴對港監(jiān)的處理表示沒有異議。

事故發(fā)生后,惠安縣港海*社與吳*鳴交涉船損事故賠償未果,遂于1993年5月18日向廈門海事法院起訴,認為事故責任在于被告,請求吳*鳴、福建省*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賠償因其責任造成的船舶損失6萬元及因本案發(fā)生的經(jīng)濟損失,并支付租金6000元。

吳*鳴辯稱,惠安縣港海*社出租的船舶不適航,船體質量欠佳,是沉船的直接原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該社承擔。還辯稱,“港運機4號”船系其本人與張*明、侯*勇、吳*錐、李*典、陳*哲、吳*雄、楊*鵬等8人合伙租賃,責任須8人共擔。

福建省*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辯稱,為吳*鳴簽約提供擔保時并不清楚合同的內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審判】

廈門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惠安縣港海*社與吳*鳴間的上述船舶租賃關系屬實,吳*鳴對“港運機4號”船需進行維修后才能營運的情況是清楚的。本案擔保單位福建省*江縣深滬滬江第一造船廠早于1989年因未進行工商年檢而不再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格,所謂的擔保系原該廠負責人侯*勇非法使用其藏匿的原廠印章出具的一份假證,假證上還蓋有侯*勇個人的私章,為此法院依法通知侯*勇本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對于被告吳*鳴提出的租船是由8個合伙人共租的主張,除張*明一人承認自己是合伙租船人外,其余6人的合伙人身份無法得到證實,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

廈門海事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吳*鳴、張*明所簽訂的租船合同系一份光船租賃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已依約履行了交船、提供船舶文件、辦理船舶保險等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而被告吳*鳴、張*明卻未盡船舶維修、保養(yǎng)責任,不認真配備船員,不合理裝載,造成以不適航船舶違章營運的局面,最終釀成沉船事故,故對原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被告張*明系被告吳*鳴的合伙租船人,故應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侯*勇以不再具備經(jīng)營資格的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擔保,具有欺詐的故意,系無效民事行為,其對原告的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的反駁和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廈門海事法院于1993年12月18日判決:

一、被告吳*鳴、張*明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福建省惠安縣港 海運社船舶損失6萬元,并按中國人*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企業(yè)流動資金存款利率支付自1992年5月27日起至指定的履行期間內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侯*勇賠償原告差旅費損失3287.68元。

三、以上款項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第3篇 光船租賃合同書

第一部分

1.船舶經(jīng)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yè)地點

4.租船人/營業(yè)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xù)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qū)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zhàn)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jīng)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fā)現(xiàn)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xié)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fā)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guī)定優(yōu)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jīng)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fā)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guī)定優(yōu)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xiàn),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jīng)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xù)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xié)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fā)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qū)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qū)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shù)呢浳镏忻鞔_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chǎn)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yè)、商業(yè)、農(nóng)業(yè)、醫(y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tài)。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yǎng),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jīng)處理或保養(yǎng)以達到所規(guī)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chǎn)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chǎn)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yǎng)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yǎng)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tài),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yè)保養(yǎng)做法進行保養(yǎng)。另除了第12條(1)所規(guī)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guī)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guī)而為了船的繼續(xù)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lián)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zhí)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jīng)濟保證或承擔經(jīng)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xié)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xié)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guī)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xiàn)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tài)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guī)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xié)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xié)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后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xiàn)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天數(shù)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xù)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xù)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jīng)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jīng)批準的抵押”,而經(jīng)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jīng)批準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zhàn)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jīng)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zhàn)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jīng)批準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guī)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xù)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jīng)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guī)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chǎn)生的費用。

根據(jù)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jù)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guī)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zhàn)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zhàn)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guī)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xù)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guī)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范圍。

(d)租船人在經(jīng)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guī)定的保險和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安排進行,并清付發(fā)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guī)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chǎn)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jù)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jīng)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fā)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guī)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zhàn)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盡管有第8條(a)的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根據(jù)第12條的規(guī)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qū)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xié)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xù)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yōu)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chǎn),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p>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fā)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fā)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chǎn)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并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或在事故發(fā)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guī)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fā)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yè)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guī),如無法規(guī),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fā)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fā)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xù)“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xù)支付規(guī)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guī)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fā)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fā)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zhàn) 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zhàn)爭行為、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zhàn)、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qū)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xù)駛向該危險區(qū)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qū)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zhàn)或戰(zhàn)斗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tǒng)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jù)船只的戰(zhàn)爭險條款有權發(fā)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fā)戰(zhàn)爭(不論宣戰(zhàn)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lián)、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guī)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guī)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guī)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 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jīng)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jīng)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jīng)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xié)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jù)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fā)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jīng)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zhí)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xié)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在第29欄明確協(xié)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xié)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xù)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jīng)協(xié)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xiàn)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fā)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果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jīng)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xù)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xiàn)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shù)穆贸藤M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第4篇 光船租賃合同(波羅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光船 租賃合同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jīng)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yè)地點

4.租船人/營業(yè)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xù)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qū)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 保證書 (金額和地點) (選擇適用第21條)

27. 抵押 (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海水險和戰(zhàn)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jīng)紀人傭金及付給誰(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fā)現(xiàn)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xié)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如協(xié)議有包括特別規(guī)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shù)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

兩部分條件發(fā)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guī)定優(yōu)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經(jīng)雙方同意并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

部分條件發(fā)生抵觸時,前兩部分的規(guī)定優(yōu)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東(出租人)

簽字:(租船人)(承租人)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使用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xiàn),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jīng)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xù)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xié)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予何日備妥時盡快給租船人發(fā)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條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qū)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qū)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shù)呢浳镏忻鞔_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chǎn)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yè)、商業(yè)、農(nóng)業(yè)、醫(y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yǎng),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jīng)處理或保養(yǎng)以達到所規(guī)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chǎn)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chǎn)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yǎng)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yǎng)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tài),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yè)上保養(yǎng)做法進行保養(yǎng)。另除了第12條(1)所規(guī)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guī)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 法規(guī) 而為了船的繼續(xù)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lián)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zhí)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jīng)濟保證或承擔經(jīng)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xié)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xié)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于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guī)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xiàn)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tài)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guī)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xié)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xié)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xiàn)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的天數(shù)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或最后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xù)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xù)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jīng)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jīng)批準的抵押”,而經(jīng)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jīng)批準的承受抵押者?!?/p>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zhàn)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jīng)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zhàn)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jīng)批準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guī)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xù)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jīng)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 債務 (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guī)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chǎn)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jù)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jù)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jīng)承保人同意。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guī)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zhàn)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更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xié)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為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zhàn)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guī)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xù)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guī)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范圍。

(d)租船人在經(jīng)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guī)定的保險的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并清付發(fā)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的附條(d)和(e)的規(guī)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chǎn)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jù)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jīng)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此項附加保險的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jù)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fā)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guī)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zhàn)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l)盡管有第八條(a)的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根據(jù)第12條的規(guī)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 合同到期 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qū)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xié)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xù)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 代理 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和利益有優(yōu)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chǎn),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p>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fā)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fā)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chǎn)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 保釋金 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的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或在事故發(fā)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guī)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 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fā)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yè)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guī),如無法規(guī),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fā)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fā)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在“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xù)“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xù)支付規(guī)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guī)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fā)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fā)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zhàn)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zhàn)爭行為、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zhàn)、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qū)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xù)駛向該危險區(qū)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qū)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zhàn)或戰(zhàn)斗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tǒng)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jù)船只的戰(zhàn)爭險條款有權發(fā)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fā)戰(zhàn)爭(不論宣戰(zhàn)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lián)、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zhàn)爭(不論宣戰(zhàn)與否),敵對行為,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于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guī)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話,就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辦理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guī)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jīng)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jīng)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jīng)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xié)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第33欄未填列,則適用英國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jù)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們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fā)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jīng)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zhí)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xié)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如果在第29欄欄內明確協(xié)議和說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xié)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那期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于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xù)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jīng)協(xié)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xiàn)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 留置權 ,和不論什么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fā)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束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那期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jīng)正式證明,并辦理了合法手續(xù)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而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xiàn)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級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shù)穆贸藤M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第5篇 光船租賃合同解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位于號鋪,甲、乙雙方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房地產(chǎn)租賃合同”,同意該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在2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原租金兩倍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原租賃合同屬乙方原因單方違約,甲方?jīng)]收合同保證金、營運管理費保證金、水電費等所有保證金。

五、乙方必需自行到工商部門辦完營業(yè)執(zhí)照遷址或注銷手續(xù)。

六、乙方退租給他人產(chǎn)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毀所簽《房地產(chǎn)租賃合同》正本。

八、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6篇 解除光船租賃合同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jù)雙方共同協(xié)商,同意租用吊車,配合甲方吊裝,具體內容磋商如下:

一、施工機械名稱及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型_____________噸吊車,_____________臺。

二、施工內容和地點:_______________

三、租賃時間暫定_____________天,從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四、財務結算

1、計收費標準:_______________元/臺班,每天至少保證一個班,超出時間按國家標準,四小時之內為半個班,八小時之內為一個班。

2、進出場費:_______________元(汽車吊即路途臺班_____________個班)由甲方支付。

3、嚴格執(zhí)行任務單簽收制度,甲方須根據(jù)合同每天認真簽署任務單。簽單人姓名

4、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乙方機械進場前,支付_____________元的預付款(進出廠費),車輛到達甲方場地預付_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元的預付款,以后每_____________天付一次,預付款_____________元。

5、甲方必須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付款,如逾期,乙方除按總費用的2‰每天計收違約金,還有停止吊裝或終止合同的權利,因此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五、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能違章作業(yè),嚴禁超負荷起吊。乙方機械進場后,甲方須負責每天工作之余該吊車的保衛(wèi)工作,以免發(fā)生機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機械損壞或丟失(包括車上零部件),甲方要負責賠償。

六、甲方在吊裝中,必須指派具有起重指揮資質證書的起重工指揮,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統(tǒng)一指揮信號,確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裝指揮中的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堅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七、乙方機組人員應加強機械的檢修和保養(yǎng),使機械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乙方機組人員應積極配合甲方,在不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前提下,除發(fā)生故障不能起吊外,應服從甲方指揮人員的指揮。責任劃分原則:_______________吊鉤以上事故乙方承擔責任;吊鉤以下事故甲方承擔責任。

八、乙方機組人員自進入甲方施工現(xiàn)場,必須遵守甲方施工現(xiàn)場的規(guī)章制度,并且遵守甲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安排。如乙方機組人員故意懈怠,在有足夠佐證材料證明下,甲方有權要求更換更高素質的吊車司機。

九、施工現(xiàn)場的場地條件、吊裝條件及工吊具均由甲方負責。如需夜間施工,甲方必須做好充足的照明工作。乙方機械進場后,如因上述問題不能起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十、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機械發(fā)生故障,乙方應積極組織人員搶修。如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2天維修、保養(yǎng)車輛的時間,不得扣除租賃費,維修時間超過2天,按實際超出時間扣除租金,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其它:

1、乙方機組人員在甲方施工期間,住宿就餐等生活問題由_____________方負責。

2、乙方機組在施工期間所用燃油料,由_____________方負責。

3、乙方機械在行駛過程中所發(fā)生的過路、過橋費由_____________方負責。

4、乙方機械在行駛過程中所需的大型車輛超限證由甲方負責。

十二、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價款全部結清后自動失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磋商解決。本合同共打印四份,雙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7篇 光船租賃合同范本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經(jīng)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yè)地點

4.租船人/營業(yè)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xù)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qū)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 保證書 (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 抵押 (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zhàn)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jīng)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fā)現(xiàn)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xié)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fā)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guī)定優(yōu)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jīng)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fā)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guī)定優(yōu)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

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xiàn),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jīng)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xù)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xié)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fā)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qū)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qū)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shù)呢浳镏忻鞔_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chǎn)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yè)、商業(yè)、農(nóng)業(yè)、醫(y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tài)。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yǎng),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jīng)處理或保養(yǎng)以達到所規(guī)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chǎn)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chǎn)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yǎng)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yǎng)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tài),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yè)保養(yǎng)做法進行保養(yǎng)。另除了第12條(1)所規(guī)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guī)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 法規(guī) 而為了船的繼續(xù)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光船租賃合同(7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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