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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簡單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 第2篇城市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 第3篇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樣書 第4篇買賣合同:商品房多重買賣法律評價 第5篇租賃房屋買賣法律問題 第6篇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 第7篇私房多重買賣法律評析
第1篇 簡單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出售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預購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房屋共有產(chǎn)權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房屋共有產(chǎn)權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房屋共有產(chǎn)權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chǎn)權人。
買受人(乙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乙方房屋共有產(chǎn)權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chǎn)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層,共___套,房屋門牌號為___________,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提供圖紙、資料);甲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chǎn)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和公攤權益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房屋沒有產(chǎn)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垃圾清運費、入網(wǎng)費、有線電視費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上述房產(chǎn)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四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卡轉賬付款方式付款,并已在___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首付款付款當時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shù)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____年____月___日交付房屋給乙方后當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并將此房房產(chǎn)證、土地證(如有)過戶到乙方的當日付給甲方。
第五條、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第四條中明確房屋交付時間,甲方并將此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xù)、款項等一切和該項售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jù)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jù)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chǎn)及其附帶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至此該項房產(chǎn)及其附帶權益已全屬乙方享有。
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與否,將此房出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xù)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xù)及資料(原房屋產(chǎn)權人的產(chǎn)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chǎn)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chǎn)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及任何理由拒絕阻撓。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甲方按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房時間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壹%(大寫數(shù)字)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逾期超過陸拾天(大寫數(shù)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款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chǎn)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zhì)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款和追究違約責任。。
第七條、關于產(chǎn)權登記的約定:
由于本房產(chǎn)屬安置房,當產(chǎn)權能登記到甲方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應在60日內(nèi)完成登記,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完成登記后應在15日內(nèi)主動聯(lián)系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如無法辦理房產(chǎn)手續(x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如甲方有意隱瞞或單方面反悔要求終止合同,需向乙方賠付全額房款,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款和追究違約責任。
如果此項房產(chǎn)在____年____月___日前因國家對此房產(chǎn)的政策原因(依國家下發(fā)的政策為準,參考此小區(qū)其他同類房產(chǎn))而使甲方無法取得產(chǎn)權,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已支付款,并要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已支付款的利息款給乙方,不追究違約責任。第八條、違約責任條款: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款和追究違約責任。
2、乙方根據(jù)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提出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甲方超過_叁拾_天不協(xié)助乙方辦理手續(xù),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協(xié)商解決過戶問題和追究違約責任。
3、本合同約定價款為一口價,日后房屋是否升值貶值與甲方無關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房款,否則乙方有權退房并要求退款和追究違約責任。
4、當房屋因城市規(guī)劃再次面臨拆遷安置時,拆遷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5、當出現(xiàn)因繼承、贈與或其他涉及房屋產(chǎn)權所有人變化時,新的產(chǎn)權所有人承擔甲方全部責任。
6、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違約方應向?qū)Ψ街Ц度f元的違約金。7、乙方如不能按規(guī)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即為違約;
8、甲方如不能按規(guī)定交付房產(chǎn),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即為違約;
9、甲乙雙方故意拖延辦理過戶,每逾期一日,應向?qū)Ψ街Ц段迨P金,逾期90日即為違約;
第九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出售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jīng)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chǎn)權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十條、但本合同不經(jīng)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chǎn)權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zhèn)洳椤?/p>
第十二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著友好協(xié)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zhí)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xxx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xié)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城市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
2023城市房屋買賣法律服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因購買房屋,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故此,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達成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為甲方購買房屋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每項服務按次收費,每次不超過半個工作日:
1.乙方在乙方辦公地為甲方審查購房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見,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2.乙方與甲方共同參與購房合同談判,視談判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供甲方參考,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3.乙方應甲方要求,調(diào)查買房所涉房產(chǎn)公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法律服務: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必須認真依法保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甲方應當向乙方如實提供辦理專項法律事務的相關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不積極提供相關材料,或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服務,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根據(jù)甲乙雙方協(xié)議,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總額_________元,其中差旅費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第3篇 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樣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因購買房屋,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故此,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達成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為甲方購買房屋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每項服務按次收費,每次不超過半個工作日:
1.乙方在乙方辦公地為甲方審查購房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見,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2.乙方與甲方共同參與購房合同談判,視談判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供甲方參考,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3.乙方應甲方要求,調(diào)查買房所涉房產(chǎn)公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法律服務: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必須認真依法保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如實提供辦理專項法律事務的相關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不積極提供相關材料,或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服務,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 根據(jù)甲乙雙方協(xié)議,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總額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其中差旅費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4篇 買賣合同:商品房多重買賣法律評價
商品房多重買賣是出賣人就同—商品房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將房屋先后賣于數(shù)人,形成數(shù)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行為。一物數(shù)賣,自古有之,謀取利潤化是多重買賣的動因,亦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悖離。房屋乃人安居樂業(yè)之本,與民眾生活休戚相關,而商品房多重買賣現(xiàn)象又時有發(fā)生,訴諸法院者屢見不鮮。因多重買賣涉及物權變動及諸多債法原因,實有深入研習之必要。本文試結合人民法院新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第8、9、10條的規(guī)定,略談粗識淺見,以資探討。
一、商品房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對合同的價值評判。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體現(xiàn),除因標的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行規(guī)定,違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guī)定外,均為有效。前位買賣合同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合同法》52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效力自不待言。在后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物數(shù)賣之舉雖有悖于誠信守約的善良風俗,但只要出賣人與后位買受人未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不能以是否做到實際履行為標準否認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亦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也廣為學界和實務界認可?;谙群筚I賣契約而生之多重債權,依傳統(tǒng)之債法觀念,不因先后而異其效力。就此意義而言,出賣人—房數(shù)賣的行為不能當然否認前后買賣合同的效力。《解釋》第8條也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先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前位買賣合同及要求出賣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而不能當然否定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由此可推斷《解釋》認可后位買賣合同效力的意旨。
在出賣人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前買受人后,又將房屋出賣第三人的,出賣人的行為是一種出賣他人之物的無權處分行為,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學界通說及《合同法》第51條均認為應采效力待定說,合同并不當然無效。置換一個角度考慮,出賣人出賣他人之物的行為在后買受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是一種欺詐行為,依《合同法》第31條規(guī)定,后買受人享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督忉尅返?條也規(guī)定:在出賣人已將房屋賣于他人并已履行的,后買受人可以請求撤銷買賣合同,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二、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變動及利益衡平房屋買賣以轉移房屋所有權為合同目的,同一合同標的難以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是多重買賣合同的特色所在,亦是諸多買受人權利沖突的集中體現(xiàn)。準確界定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變動,是保護各方權益的前提條件。
(一)房屋所有權已先行轉移于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出賣人若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前位買受人并辦理所有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賣于他人,先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當無疑義。不動產(chǎn)以登記為權利公示公信方法,后買受人可從權屬登記中發(fā)現(xiàn)出賣人非真權利人,從而放棄交易。若其仍愿意與出賣人繼續(xù)交易,則應視為接受了權利不能實現(xiàn)的風險,自然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為懲戒出賣人的惡意欺詐,依《解釋》第9條三 項規(guī)定,后買受人就出賣人的一物數(shù)賣行為可主張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內(nèi)的懲罰性賠償金。
(二)出賣人徑行將房屋移轉于后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及法律評價
1.物權行為理論之辯析欲清楚解析物權變動的內(nèi)涵,必先厘清物權行為的概念。物權行為是指要發(fā)生物權變動,須獨立于債權契約之外,以直接發(fā)生物權變動為目的設立新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僅是物權行為的原因行為,兩者截然分開,各自獨立,物權行為并不因原因行為無效而無效,即使原因行為無效,仍可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此即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3]瀏覽域外法典,關于物權變動大致有四種立法模式。其一,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以法國為例,不承認獨立于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概念,買賣合同成立時物之所有權即行移轉。其二,登記對抗主義,如日本立法模式,買賣合同一經(jīng)成立,物之所有權即行移轉,但非經(jīng)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其三,登記要件主義,又為區(qū)分原則。典型代表為瑞士,即認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別,但又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單純的合同行為不會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還應履行登記等公示行為,方有物權變動之效。其四,物權意思主義,以德國為例,我國臺灣民法亦采此說。該學說由德國歷史法學派創(chuàng)始人薩維尼所創(chuàng),主張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即使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所有權依然發(fā)生轉移。依該說,在商品房多重買賣中即便出賣人損害先買受人利益再次出賣房屋,但若出賣人與后買受人履行了物權變動手續(xù),后買受人仍可當然取得物之所有權。
2.我國物權變動之立法選擇我國民法學界及實務界對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亦是眾說紛云。主流觀點是不接受法國的債權意思主義模式和德國的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理論,而應沿用我國慣以用之的公示要件主義瑞士模式 ,同時堅持區(qū)分原則,注意合同效力和所有權轉移的分離和差異。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堪稱嚴謹慎密的邏輯演練體系,固然具有維護絕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對后位買賣人提供了最完備的權利保障,但因其過于技術性、抽象性,且惡意買賣人亦可一視同仁地獲得物之所有權,實與誠實信用的善良風俗背道而馳,公眾的道德觀、價值觀難以認同。物權無因性理論一定程度上是為法律生活形式之安定而犧牲了法律生活實質(zhì)之社會正當性,無異于削足適履。[4]事實上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及善意取得制度同樣可起到維護交易安全之職,盲目崇尚物權獨立性、無因性原則實無必要。我國《物權法》草案,在區(qū)分原因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同時,也否認了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5]《解釋》第8、9條的規(guī)定非常明確地表明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于出賣人再處分具有限制或拘束的思想。可以說,司法解釋在此根本沒有涉及物權交易行為的獨立,更不用說無因性原則在法律設置和法律交易上的正當性。因此,該規(guī)定應是對物權交易抽象原則即無因原則 的間接否定。[6]
3.《解釋》中的物權變動原則及對出賣人、先買受人、后買賣人之利益調(diào)整《解釋》第8條和第10條,針對原因行為的不同,在考量后位受讓人善意與否的基礎上,對房屋所有權變動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
《解釋》第8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之內(nèi)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責任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中合同賠償責任只在于填補損失而不在于懲罰的理念,源于英美法系國家,最早主要適用于侵權責任,后來逐漸被廣泛適用于合同糾紛?!督忉尅防^消法49條、合同法113條之后,作了新的創(chuàng)新,將賠償性賠償責任界定在已購房款的一倍以內(nèi),既有利于有遏制多重買賣之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又能達致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證建筑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但仔細解讀《解釋》第8條,會發(fā)現(xiàn)先買受人的權利僅限于前位買賣合同中,而無權要求解除后位買賣合同,更無權主張房屋所有權。對此應理解為是后位受讓人主觀為善意時,對出賣人、先買受人、后買受人的利益衡平。先買受人之所以無主張房屋所有權之權利,緣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了公示公信原則的保護。不動產(chǎn)物權公示原則是指將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移轉通過登記方式向社會公開。不動產(chǎn)物權公信原則是指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到保護。[7]公示公信原則彰顯了保護信賴利益的精髓,而信賴利益往往又是交易安全的基礎。在商品房多重買賣中,出賣人仍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為真權利人,后買受人基于對不動產(chǎn)登記的合理信賴,而與之交易,自應獲得房屋所有權,否則將是對無辜、善良的后買受人的非難,有悖于公平正義之法則。
先買受人可否通過對后位房屋買賣合同行使撤銷權而實現(xiàn)其合同權利,進而獲得房屋所有權,值得商榷。多重買賣合同中行使撤銷權的法律后果是后位買賣合同自始無效,后買受人自始未取得物之所有權,前買受人得向后買受人請求返還標的物之占有于出賣人?,F(xiàn)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出賣人與后買受人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在房屋交付或登記時,先買受人即可就后位房屋買賣合同行使撤銷權;另一種觀點認為若債務人行為雖致財產(chǎn)減少,但仍有能力清償其債務時,于債權即無損害,債權人應無撤銷權可言。[8]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亦認為,出賣人尚有賠償因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資力時,應解釋先買賣人不得行使撤銷權。[9]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脫離了《合同法》設立撤銷權制度的宗旨,有擴大泛化之虞。依學界通說,撤銷權的效力在于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若僅因個別債權問題,而無限制地允許特定物給付行為的撤銷,顯然逾越撤銷權制度的原有機能。[10]《解釋》對先買受人就后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主張撤銷權無明文規(guī)定,實踐中可參照《合同法》74條處理。
《解釋》第10條規(guī)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此條解釋是對后買受人主觀為惡意情況下的特殊規(guī)范。即使后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先買受人仍可徑直主張合同無效,并依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使后買受人喪失房屋的所有權能。該條是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直接否定,不是從注重保護后買受人的利益,進而保護實際交易的流通效率與安全考慮;而是從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價值出發(fā),著意保護先買受人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對出賣人與后買受人違背誠實信譽的行為科以了宣告合同無效這一最嚴厲的處罰,并輔之以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體現(xiàn)了司法者明確的價值取向。
應該說《解釋》第10條對“惡意串通”的注解較為模糊,實踐操作有一定的困惑?!皭阂獯ā睒藴实恼莆帐菍嵺`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以為“惡意串通”應作合理的擴張性解釋,不僅包括明顯的雙方惡意通謀,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包括出賣人與后買受人均有惡意,但未共謀的狀態(tài)。在雙方未共謀的情況下,雖無意思聯(lián)絡,但雙方的過錯及惡意不容回避,而且這種過錯通過房屋買賣合同這一載體客觀結合后,就會對先買受人帶來損害。從保護善意先買受人的立場出發(fā),應承認該行為亦是“惡意串通”的一種客觀表現(xiàn)形式?!皭阂獯ā奔仁侵饔^語境中的概念,又現(xiàn)之于客觀領域。就主觀而言,若后買受人明知前位買賣合同的存在,并預見到后位買賣合同的訂立會對先買受人利益帶來損害,仍與出賣人合謀訂立新約,其主觀為惡意不言自明。就客觀而言,意味著某種串通行為,強調(diào)當事人實施具體行為的惡意通謀性。這種串通行為不但包括積極的串通,也包括默示的串通,或是心照不宣,或是后買受人引誘出賣人一物數(shù)賣等。[11]在相當多的情況中,因出賣人仍為物權登記中的所有權人,后買受人在知曉前位買賣合同存在的前提下,能否以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為證明其主觀善意的抗辯理由。一種觀點認為,物權登記的公信力是確定的,既然物權登記中出賣人為所有人,便有占有、支配、使用、處分的權能,即便后受讓人知道該房屋已賣于他人,也應推定其是無過失的,仍可以公示公信為由對抗先買受人;另一種觀點認為,受讓人明知或應知前位買賣合同的存在而買受該房屋,主觀上有過失,已有違善意,與誠信原則相悖,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原因在于:1第一種觀點對公示公信原則的理解流于形式,顯得僵化、偏頗。公示公信原則的指向是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既然后受讓人知情,就無信賴利益可言,法律自無保護之必要。2從所有權屬登記公示公信到后買受人善意的邏輯推理過程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對于推定,只要充分舉證予以駁斥,使其失去立論的理論根源,是可以*的。因此,只要有證據(jù)證明后買受人知情,則主觀為善意的推定將不能成立。
4.商品房多重買賣責任形式之擴展囿于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前買受人對主觀有惡意的后買受人缺乏主張權利的途徑。但后買受人的過錯實不可忽略,試想若僅由出賣人承擔責任,似對后買受人有放縱之嫌,不能達致衡平各方利益之效。更為重要的是,在出賣人欠缺償付能力的情況,前買受人的權利往往難以得到真正的保護。因此有必要在《解釋》之外探討主觀為惡意的后買受人對前買受人承擔責任的形式。臺灣民法認為后買受人與出賣人合謀訂立買賣契約,受讓標的物之所有權,系出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前買受人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2]依我國民法傳統(tǒng)觀點,侵權行為的對象僅限于絕對權。債權乃相對權,能否作為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素來爭議頗多。我國學界在充分認識到侵害債權制度在有效彌補合同請求權之不足,保障債權人利益及實現(xiàn)交易安全與秩序方面的重要價值后,已對其趨于認可。
拙見以為,在多重買賣中,后買受人明知前買受人的存在,而又與出賣人訂約,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造成了出賣人的履行不能或是加害給付,已構成了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即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主觀上的過錯而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xiàn)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后買受人侵害先買受人債權,會損害先買受人對合同標的物的期待利益,亦可能增加其額外支出,故后買受人的賠償范圍應在期待利益和所受損害范圍之內(nèi),并應受到可預見性原則的制約。
在后買受人侵害債權承擔責任的方式上,應分情況而論。在后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明顯的惡意通謀,直接以損害先買受人利益為訂約目的的情況下,后買受人應與出賣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一般基于共同原因則產(chǎn)生,如合同約定或是共同侵權,后買受人的侵權行為與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并非出于共同原因,就此而言似不應適用連帶責任。但連帶責任的另一大特征是行為人的共同過錯,這種共同過錯使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一個整體。出賣人與后買受人的惡意通謀,明顯具有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及過錯,正是這種共同過錯使他們應對先買受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共同過錯才是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負連帶責任的基礎,若二者均有過錯,但無共同過錯,同不應負連帶責任。[13]在出賣人與后買受人無意思聯(lián)絡和共同過錯,但均有偶合過錯的情況下,如后買受人引誘出賣人一物數(shù)賣,出賣人本可拒絕,但仍受其引誘將房屋再賣或后買受人以明示、默示方式認可出賣人的多重買賣行為等等,則應適用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解決出賣人與后買受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發(fā)生原因不同,純屬偶然結合之債務。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部或全體,可同時或分別請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債務。[14]任一債務人的履行可使債務消滅,并對終局責任人有追償權。出賣人的行為系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行為,后買受人的行為系侵害先買受人債權的侵權行為,兩者發(fā)生原因各異,主觀亦無通謀,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律特征。依該學說,先買受人可擇出賣人與后買受人之一或全體主張權利。出賣人或后買受人清償后,若認為自己不是最終責任人,可向?qū)Ψ阶穬?。應當指出是,先買受人對出賣人的違約之訴與對后買受人的侵權之訴所獲得的補償以足以賠償其全部損失為限,不應獲得重復賠償。誠如前述,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拓展了先買受人實現(xiàn)權利的空間,特別是在出賣人無財產(chǎn)履行能力時,準許先買受人向有過錯的后買受人求償,有利于權利的實現(xiàn)。
三、后語商品房買賣是涉及民生民息的重要交易行為,法律無處不在保護買受人生存利益與促進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之間尋求平衡。然生存利益重于生產(chǎn)利益,誠信守約的善良風俗決定了法律必對一物數(shù)賣行為予以否定評價?!督忉尅氛腔诖耍綄η百I受人給予特別的法律保護,既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踐行,更是著眼于維護交易安全的本意。解釋制定者在《解釋》中關于物權變動理論的創(chuàng)制,對物權無因性原則的評價,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闹匦略忈?,具有相當?shù)姆e極意義。司法實踐期待醞釀中的《民法典》能在整合物權理論及應對中國現(xiàn)實生活需求的基礎上,構建更為完備的物權變動體系,全面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民事權益。
第5篇 租賃房屋買賣法律問題
房屋租賃 期間對外出賣房屋的,如何確定出租主體的變更時間房屋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chǎn)生新的 房屋租賃合同 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以該 房屋所有權 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百I賣不破房屋租賃”的適用是否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
1、房屋租賃期間對外出賣房屋的,如何確定出租主體的變更時間
房屋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chǎn)生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房屋租賃 合同的效力 ”,這就是“買賣不破房屋租賃”的規(guī)定,事實上,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的所有權變更情況。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買賣而產(chǎn)生的新的房屋租賃關系,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2、“買賣不破房屋租賃”的適用是否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
未經(jīng)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當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變化時,房屋租賃承租人不能以“買賣不破房屋租賃為由”向新的房屋權利人要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是,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有 證據(jù) 證明新的房屋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租賃事實的除外。
在保護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考慮保護房屋買受人的權利,兩者的權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國由于二戰(zhàn)后居住房屋緊張,為保護居住人的利益而創(chuàng)設了“買賣不破房屋租賃”的法律規(guī)定,以后一些國家也將“買賣不破房屋租賃”作為自己的法律,我國就是如此。應該說,房屋租賃合同由于其準物權的特性,“買賣不破房屋租賃”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礎。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當初的立法理由已經(jīng)日漸弱化,特別是大量商業(yè)房屋租賃的存在與當初保護居民居住權的立法意圖不相一致。在保護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利益的同時,如何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成為值得思考的問題。
我們認為,《 上海 市房屋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關于“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經(jīng)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guī)定,使我們得以將兩者利益予以平衡。當房屋租賃合同未予登記,或者買受人不知道系爭房屋房屋租賃事實的,相應的法律后果不能由買受人承擔。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也不能以“買賣不破房屋租賃”為由,對抗買受人對房屋處分的權利,不能要求房屋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同時,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告知房屋租賃事實,導致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房屋租賃”而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應當認定出租人違約。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的 違約責任 。
第6篇 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
房屋買賣法律服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因購買房屋,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故此,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達成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為甲方購買房屋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每項服務按次收費,每次不超過半個工作日:
1.乙方在乙方辦公地為甲方審查購房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見,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2.乙方與甲方共同參與購房合同談判,視談判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供甲方參考,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3.乙方應甲方要求,調(diào)查買房所涉房產(chǎn)公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_________元/次;
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法律服務: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必須認真依法保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如實提供辦理專項法律事務的相關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不積極提供相關材料,或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服務,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 根據(jù)甲乙雙方協(xié)議,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總額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其中差旅費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7篇 私房多重買賣法律評析
私房多重買賣是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先后賣與數(shù)個人,形成數(shù)個買賣合同關系的行為。一物數(shù)賣,自古有之,謀取利益最大化是多重買賣的起因,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悖離。司法實踐中,我們還遇到出賣人將同一私房先后賣給第一、二、三買受人,且與第一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將房屋實際交付給第二買受人,又與第三買受人到房管部門辦理了轉移登記。這種私房多重買賣涉及物權變動及諸多債法原理,實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房屋多重買賣的表現(xiàn)及法律特征
受我國國情和歷史原因的影響,目前我國存在著不同種類的房屋,有由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組織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私有房屋一房多賣引起的糾紛,僅指出賣人主體為自然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先后出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
其法律特征:
(一)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fā)生在買賣合同領域,其實質(zhì)是因房屋買賣而發(fā)生的合同糾紛
(二)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表現(xiàn)為一房多賣
出賣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出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這樣就在同一房屋之上存在兩個以上的買受人,且就此同一房屋形成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關系,買賣關系相互重合。
(三)多重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為一人履行義務后,必有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權利無法實現(xiàn),且無法以訂立合同的目的得到補償。訴至法院后,利益受損一方的當事人往往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衡。
二、房屋多重買賣的法律分析
房屋多重買賣這類糾紛訴至法院后應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難以做到一致。
對出賣人將自己所有房屋交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的糾紛處理就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分別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其與各相對人達成的合意。簽訂了合同,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的生效。對于不動產(chǎn)物權,我國采取有限制登記主義原則,房屋這種不動產(chǎn)物權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登記,合同無效。因此,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與第三買受人的合同有效,法律予以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jīng)登記才生效,則未登記合同就不能生效,但是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這樣規(guī)定,而僅僅是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分別就買賣房屋一事協(xié)商意思一致,同時又沒有什么違法事由,則合同成立時生效。這時出賣人再轉賣并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xù),僅對先前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負違約責任。
上述兩種不同的觀點,究竟那種觀點更符合有關法律的要求,結果的處理上更能體現(xiàn)公正呢回答問題之前,讓我們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之區(qū)分
處理合同糾紛案件,先要確定的是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因為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在根據(jù)法律對其處理時所表現(xiàn)出的實際的后果是不一樣的。但在確定合同效力的時候,我們常發(fā)現(xiàn)有將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混淆情況,以為合同成立即當然有效。理論界和實務界認為:關于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經(jīng)過自愿協(xié)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經(jīng)過自愿協(xié)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經(jīng)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權利義務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意味著當事人雙方目標的實現(xiàn)獲得了國家法律的保護。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時生效。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法規(guī)還規(guī)定,合同成立后還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才能生效。在此情況下,雖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nèi)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但如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義務,則合同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也不能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如現(xiàn)行《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生效的,按照其規(guī)定”。為準確理解適用該條款,最高人民法院xx年下發(fā)的關系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第九條對第四十四條作了更進一步的解釋:“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一審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標的物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二)房屋類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變動方式的法律評價
眾所周知,民法上的物根據(jù)能否轉移分為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不能移動的物,如土地及地上定著物為不動產(chǎn),其余為動產(chǎn)。由于兩種財產(chǎn)的不同性質(zhì),特別是不動產(chǎn)在社會生活是所具有的重要意義,法律對二者的物權在變動時的方式要求也不一樣。通行的原則是,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和消滅,依法應當公示的,必須經(jīng)登記公示;不動產(chǎn)房屋的所有權則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時轉移,這也是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和要件,因此,房屋所有權就應當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時轉移;船舶、飛行器和汽車等交通工具的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未經(jīng)公示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依法律行為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其他動產(chǎn)物權的,經(jīng)交付生效,但法律或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就是說,動產(chǎn)一般以實際占有為標志,所有權轉移在事實和法律上要求一致,不動產(chǎn)物權需要進行登記,事實轉移不等于法律上的轉移,物權的變動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權本身所決定的。因為任何當事人設立、轉移物權都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只有公開、透明地進行物權的變動,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才能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才能減少產(chǎn)權變動中的糾紛,從而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不動產(chǎn)物權公示一般采用登記的方法,即由登記申請人到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jù)法定的程序?qū)Σ粍赢a(chǎn)物權的設定、轉移所進行的登記。對房屋這類不動產(chǎn)的轉移,《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申請房產(chǎn)變更登記;《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xiàn)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或房屋現(xiàn)狀變更登記手續(xù)?!庇纱丝梢姡课莸馁I賣必須經(jīng)過登記才能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之間如果達成了買賣房屋的協(xié)議,但未經(jīng)登記,則合同有效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而不能發(fā)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三)出賣人與先后買受人形成的權利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售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行為是一房多賣,這一點我們在前面已作分析。一房多賣形成數(shù)個房屋買賣合同。但事實上各個房屋買賣合同形成的權利性質(zhì)各不相同。合同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一般情況下只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但以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卻不同。由于房屋是一種不動產(chǎn),法律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與一般合同不同,房屋買賣合同且是債之合同,但以發(fā)生物權變動為合同完成。因此,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下,達成合意但未經(jīng)登記的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辦理了房產(chǎn)轉移登記手續(xù)的合同,則不僅有合法的債權基礎,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種物權關系。就本文所列舉實例來說,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售與第一、二、三買受人的行為中,與第一買受人形成的僅僅是一個債權合同,因未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交房、付款、登記要件,出賣人與第一買受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在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中,出賣人雖已將房屋實際交付第二賣受人,在合意的基礎上又有了物的轉移,似乎形成了一種物權關系,但是這種物的實際轉移只是一種客觀事實,不能發(fā)生法律上的物權效力,因而也只存在合意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賣人與第三買受人則不同。在其二人的房屋買賣行為中,雙方不僅形成了轉移房屋所有權并支付相應對價的合意,同時還在達成合意的債權合同后,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該買賣合同的標的作了有效轉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出賣人與第一、二、三買受人之間,既有債權關系,又有物權關系,且一物上同時存在數(shù)個債權。
三、房屋買賣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責任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多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可采取以下原則進行。
(一)處理采取的原則
1、可給予制裁的原則
針對房屋買賣出賣人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為追求最大經(jīng)濟利益,采取欺詐手段與買受人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后又惡意違約的行為,應給予制裁。美國、法國的研究資料表明,1985年至1995年的xx年間,法院將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數(shù)量是侵權案件的3倍。出賣人的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完全摒棄了誠實信用原則,原則嚴重損害了市場經(jīng)濟的交易秩序,它為僅僅依靠補償性的賠償是無法彌補買受人損失的,也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出賣人惡意違約和雁處的行為;從各國對損害賠償制度的研究和審判實踐看,也均未對懲罰性賠償?shù)脑瓌t予以否定,而且懲罰性賠償以其全面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制裁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已逐漸被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各個國家立法逐漸采納,并由侵權糾紛向合同糾紛的方向延伸和擴展。
2、可采取損害賠償原則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并交付房屋后,出賣人還將該房轉賣給第三買受人,嚴重損害了買受人利益。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受人除可請示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合同責任中也明確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外,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是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也予以認可,這其中就包含了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在多重買賣中,還有后買受人明知前買受人的存在,而又與出賣人訂約,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造成了出賣人的履行不能或是加害給付,已構成了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即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主觀上的過錯而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不能實現(xiàn)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后買受人侵害先買受人債權,會損害先買受人對合同標的特有的期待利益,亦可增加其額外支出,故后買受人的賠償范圍應在期待利益和所受損害范圍之內(nèi),并也應給予賠償。
(二)承擔的責任形式
多重私房買賣合同內(nèi)容有多個合同關系,每個合同均為雙務合同。但由于每個合同的出賣人乃標的物為同一人、同一物。而一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致使以轉移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多個合同中,僅能有一個合同目的得以實現(xiàn),并得到法律上的承認,而此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雖在法律性質(zhì)上為雙務合同,但由于實際上出賣方無法履行交付義務,致使其他買受人因此義務而享受的權利無法得到實現(xiàn),只能求得其他形式的補償。而締約過失責任雖可對買受人給予適當?shù)难a救,但對買受人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無法計算,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極易造成權利濫用和法律適用的不統(tǒng)一,也不利于對買受人合法利益的保護。那么多重私房買賣合同中可能產(chǎn)生的責任形式有哪些呢
1、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都是合同上的民事責任,但二者責任有很多的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形成的時間點不同,違約責任形成是合同生效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信義務致使合同無法成立或者合同雖成立,但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實現(xiàn)當事人的合意對此產(chǎn)生的。締約過失責任是合同法中新確立的一種特殊、獨立的民事責任,介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之間。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至無法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只要締約當事人具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失方即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承擔的前提,一是合同已經(jīng)成立并且生效;二是合同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基于多重私房買賣合同是由數(shù)個買賣合同組成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其可能產(chǎn)生的責任形式應當包括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及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即,如果其中某個房屋買賣合同由于賣方違反了合同的附隨義務,未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該房屋權利狀況,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無法生效的,賣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其中某個房屋買賣合同雖已生效,但賣方違反合同義務客觀上不能實際交付房屋(或者買方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就上述所列舉實例而言,出賣人與第一買受人最先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但事后出賣人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進行交易,致使此協(xié)議僅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不能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對此出賣人應對第一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與第二買受人存在買賣房屋的初步意向,第二買受人據(jù)此實際占有該房,但由于實際占有不能產(chǎn)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該房屋發(fā)生法律上的轉移之后,第二買受人無法請求出賣人繼續(xù)完成買賣行為,而只得請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至于第三買受人,其與出賣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其在法律上已為合法的所有權人,該合同已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出賣人因某種原因不能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所確認的義務,則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之擴展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都是合同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形式。那么,在多重私房買賣合同糾紛可否存在民事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如果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即可認定在合同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因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1)在私房多重買賣中,如果后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即構成對前買受人債權的侵權,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而要求后買受人承擔侵權責任。
(2)房屋所有人就同一房屋數(shù)次買賣,后買受人發(fā)生物權關系時,前買受人無法請求和主張后之買約無效,遂強行占有房屋,致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實現(xiàn)其對物的權利,則強行占有房屋的買受人構成侵權。
(3)在私房多重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人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多次買賣行為損害前買受人的利益,則二人同時構成侵權,前買受人可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問題是,因前一買受人依合同不享有物權,無法直接請求后手買受人向其返還房屋,其一般只能主張房屋所有權人與后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如若其想獲得爭議房屋,須在法院確認后一買賣合同無效及后買受人的房產(chǎn)證被撤銷后,才能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房屋和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義務,在依法取得所有權后,才可對侵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在私房多重買賣引起的糾紛中,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都有存在的可能。如果一方當事人同時負有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這二種責任的競合,受害人本能同志提出兩責任要求,而只能選擇其一。一般而言,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利益。人民法院審理私房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遇到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同的情形,如果受害人選擇了侵權責任,應予受理,作出更有利于彌補受害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