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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特種車輛租賃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時將車輛開至______供乙方用于______使用,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時將車開回公司。
2.車輛司機、油料費用甲方承擔。
3.乙方在使用車輛期間,要保證車輛一切設施無損,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乙方應按照本協議規(guī)定的使用方式、出行地點使用車輛,不得做其他用途,出車途中的道路費用由乙方承擔。
4.本車出租費用__________元,乙方先預付定金__________元,其他款項須出車前______小時交起,否則甲方不予以出車且不退還定金,乙方付定金后,甲方須保證乙方用車,如發(fā)生自然災害,車輛突發(fā)性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影響乙方車輛使用,甲方退還全部租金,不負其它任何責任。
5.本合同由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時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特種車輛租賃合同
甲方: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項目部
因甲方施工或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租用乙方特種車輛,為明確和規(guī)范在租用期間甲、乙雙方的權益及安全責任,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特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租用乙方車輛時,乙方應自愿將甲方所需車輛按甲方約定時間、地點租用給甲方使用。租用期間乙方車輛及設備由甲方安排調度,駕駛及操作由乙方持有有證合格人員完成。
二、租金結算按甲、乙雙方共同確定的各種特種車輛租用價格計算。若因市場價格變動,雙方另行協商適當的租用價格。車輛租用完畢,甲、乙雙方共同據實按月結算(附件:出車計時結算清單,由甲方批準的特種車輛使用申請單),甲方憑乙方出具的有效票據及有效附件付清租金。
三、車輛使用前,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有效的證件(包括有效駕駛證、行駛證、特殊操作證及車輛參保證明)。
四、租用期間,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負責人或有權擔任指揮工作的人員指揮,因不服從甲方指揮而發(fā)生的人身事故,甲方的設備設施損壞及乙方的設備設施損壞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安全和經濟責任。
五、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遲到和租用期間車輛發(fā)生故障而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賠償。
六、租用期間,甲方人員應積極配合乙方,接受乙方正確安排意見,遵守相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布置好現場安全措施,提供現場安全作業(yè)條件。否則,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全部由甲方自己承擔。
七、如發(fā)生由乙方安全負責范圍事故,積分有權暫扣乙方車輛及設備,待乙方完成全部損失費用后退還乙方。
八、本協議有效期自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由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
十、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項目部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特種車輛租賃合同經典版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一、建筑施工用具的安全、租期、價格、抵押標準確認
1、乙方必須設專職人員檢查從甲方租賃的建筑施工用具,如因質量不合格的工具進入乙方工地,造成事故的甲方不承擔責任,由乙方自理。
2、租賃期從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期不到_____天,按20天計費)。
3、租賃費按日計算。橋梁大模板_____元/塊,橋梁小模板元/塊,各種型號鋼模_____元/塊,鋼??╛____元/個,鋼管_____元/米,扣件_____元/個,龍門架_____元/套,絲杠_____元/根。
4、乙方在租賃時必須付押金大寫小寫__________元。
5、租賃費30天結一次,如乙方違約,承擔每月合同總額銀行貸款利息1分計算。
二、承租方(乙方)責任
乙方租賃建筑用具在合同執(zhí)行期間的一切安全事宜如丟竊、擅自損壞、型號(尺寸)不符,照價賠償。橋梁大模板一塊180元,各種小模板一塊30元。
三、合同的解除、索賠與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有爭議時,甲、乙雙方應根據我國等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時,則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正文與出庫單、退貨單及欠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特種車輛保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用于牽引、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車輛,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yè)工作的監(jiān)測、消防、清潔、醫(y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車輛,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特種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特種車輛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自燃;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特種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或操作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特種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特種車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七)保險特種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八)保險特種車輛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引起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特種車輛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或操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在作業(yè)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特種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或操作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五)保險特種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或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保險特種車輛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十)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或操作人員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十一)被保險人、駕駛或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
(十二)保險特種車輛(不含牽引車、清障車)拖帶其他車輛或物體。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特種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礦山專用車
12-50%
其他特種車
10-100%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特種車輛一并折舊。
第5篇 特種車輛租賃合同通用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以下各條款達成協議并共同遵守。
一、租賃目標
甲方同意專門為乙方提供_________輛_________車租給乙方使用,并提供司機為乙方工作。
二、租期
租賃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本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xù)租,且除時間外的內容無變化時可自動順延有效。
三、租金及付款
1.租金為每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在每月______號前用支票支付上月的費用,如乙方逾期十天未付,須按日加付其租金3%的滯納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須在三天以內提供有效的,正式的發(fā)票。
3.乙方須在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在合同到期后甲方須退還給乙方。如果乙方在合同期間終止合同押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押金不做為租金抵扣。
四、甲方職責
1.甲方的工作時間為每天9個小時(含中午1小時休息時間)。每周工作時間為5天。如需額外加班,加班費為每小時_______________元。法定休息日每小時_______________元,法定節(jié)日每小時_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需保持車輛清潔,車內無異味,車輛各項性能完善,并確保車輛行駛安全。
3.甲方自行支付司機工資,車輛保險費,汽油費,養(yǎng)路費,以及除停車費和過橋費以外的其他各種稅費用。
4.甲方負責支付由本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各項政府稅收。
5.甲方須按乙方要求時間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
6.如甲方需要占用乙方工作時間進行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和司機休假時甲方須提供乙方認可的替換車輛和司機,乙方應予以理解配合。
7.甲方在工作期間,因自身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證件,不影響雙方簽定的汽車租賃合同的執(zhí)行,因此造成的車輛及乙方外人員損傷和公安交通部門對甲方的罰款均與乙方無關,應由甲方承擔。
8.發(fā)生甲方責任交通事故導致乙方乘坐人員受到傷害需要賠償時,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予以賠償。
9.在合同期內甲方必須保守在工作中知曉的關于乙方的商業(yè)機密。
五、乙方職責
1.高速公路過橋費,停車費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愛護車輛及其設備,如因使用不當導致損壞應照價賠償。
3.乙方不得利用包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乙方僅限在_________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甲方車輛,未經甲方主管人員同意乙方不得要求司機駛離_________。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更換不稱職的司機,甲方應積極與乙方協商解決。
6.乙方應專門指派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與甲方司機進行工作溝通。為保障甲方服務質量及乙方工作效率甲方司機有權拒絕乙方其他無關人員隨意調派。
7.乙方租用甲方車輛實際使用里程為每______月_________公里(不含甲方司機上下班自用路程),超出部分另行向甲方支付每公里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其他
1.因國家政策導致物價變動時(特別是燃油價格),雙方應友好協商適當調整租金予以解決。
2.合同自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如甲方需解除此合同必須提前至少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收取最后一個______月租金后七日內退還乙方的預付押金。
3.本合同文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以中文為準。
4.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首先友好洽談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第6篇 特種車輛租賃合同常用版
出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__________噸載重量____ 牌汽車____ 輛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于工地運載____ 、____ 、____ 、____ 。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主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yǎng),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付給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xù)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guī)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______月為________________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______月結算一次,按______月租用,不足一個______月按一個______月收費。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賠償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____ 份,雙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
出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承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第7篇 特種車輛保險合同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用于牽引、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車輛,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yè)工作的監(jiān)測、消防、清潔、醫(y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車輛,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特種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特種車輛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自燃;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特種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或操作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
(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特種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特種車輛,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七)保險特種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八)保險特種車輛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引起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特種車輛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或操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在作業(yè)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特種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或操作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五)保險特種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或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保險特種車輛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十)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或操作人員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十一)被保險人、駕駛或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
(十二)保險特種車輛(不含牽引車、清障車)拖帶其他車輛或物體。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特種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礦山專用車:12.50%的年折舊率;其他特種車:10.00%的年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特種車輛一并折舊。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特種車輛改裝、加裝等,導致保險特種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特種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特種車輛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或操作人員的駕駛證或操作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特種車輛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特種車輛駕駛或操作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特種車輛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fā)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特種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
(一)、
(二),在保險特種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特種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特種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特種車輛駕駛或操作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險特種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特種車輛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特種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