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第1篇 勞動合同期限內辭退員工賠償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雙方的勞動關系隨之終止;
2.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歸還屬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資料、辦公用品、電子文檔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辦理工作業(yè)務移交手續(xù)。
3.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乙方辦理完本協議第2條所述事項并經甲方確認后,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也結算亦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社會保險金、公積金于次月繳交。
5.甲方根據相關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xù)。
6.乙方保證對于甲方的商業(yè)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甲方經營場所。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8.本協議書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另外壹份用于辦理退工手續(xù)。
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公司搬遷員工賠償
公司搬遷員工相關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眲趧臃ǖ诙鶙l也有同樣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被兼并、企業(yè)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yè)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guī)定,而是工作地點發(fā)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fā)條件。
有些單位認為,發(fā)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愿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于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fā)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fā)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
公司搬遷員工相關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被兼并、企業(yè)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 企業(yè)搬遷 都適用解除的規(guī)定,而是工作地點發(fā)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fā)條件。
有些單位認為,發(fā)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愿意,自己 辭職 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于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fā)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 簽訂勞動合同 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fā)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于所在公司來說,公司應該征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 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