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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石油作業(yè)系物安全規(guī)程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53

上石油作業(yè)系物安全規(guī)程

包括什么內容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石油作業(yè)過程中系物的安全操作,確保作業(yè)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設備的完好。主要內容涵蓋:

1. 系物設備的選擇與檢查

2. 系物操作程序

3. 安全防護措施

4. 應急處理方案

5. 維護保養(yǎng)與記錄

編制指南

1. 系物設備選擇:

- 根據作業(yè)環(huán)境和荷載條件,選用合適材質、規(guī)格的系物設備,如吊索、鏈條、繩索等。

- 檢查設備是否有制造商標簽,確認其額定承載能力和適用范圍。

2. 系物操作:

- 作業(yè)前,確保系物設備無明顯損傷、腐蝕或變形。

- 正確綁扎負載,避免滑動或旋轉,使用適當的緊固件固定。

- 使用專用工具進行起吊,禁止超載或違規(guī)操作。

3. 安全防護:

- 作業(yè)人員佩戴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滑鞋等。

- 設立安全警戒區(qū),無關人員不得靠近作業(yè)區(qū)域。

- 定期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員工風險識別和應急處置能力。

4. 應急處理:

- 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設備故障、人員受傷等情況的應對措施。

- 設立現場急救點,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和藥品。

5. 維護保養(yǎng)與記錄:

- 定期對系物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yǎng),記錄設備狀態(tài)和維護情況。

- 發(fā)現異常及時報告,對損壞的設備進行更換或修復。

復審規(guī)定

1. 本規(guī)程每年至少復審一次,以確保其與最新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保持一致。

2. 當發(fā)生安全事故或發(fā)現規(guī)程不足時,應立即啟動復審程序,修訂和完善相關條款。

3. 復審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批準后執(zhí)行。

請注意,本規(guī)程旨在提供指導,具體操作應結合實際情況靈活應用,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所有人員應熟悉并理解本規(guī)程,以確保石油作業(yè)的安全與效率。

上石油作業(yè)系物安全規(guī)程范文

前言

本吉林省準主要包括對海上石油作業(yè)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yè)安全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技術監(jiān)督處、中國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術檢驗站、勝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鉆井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建龍、趙希江、李斌、盧世紅、姜如華。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海上石油作業(yè)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安全管理的原則,給出了使用、維護、檢查和報廢的指南。

本標準適用于海上石油作業(yè)系物的安全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6946—1993 鋼絲繩鋁合金壓制接頭

gb 14735—1993 港口裝卸用吊鉤使用技術條件

gb 14736—1993 港口裝卸用吊環(huán)使用技術條件

gb/t 16271—1996 鋼絲繩吊索 插編索扣

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一般安全管理規(guī)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辦公室 1989年11月17日頒發(fā) 1990年5月1日施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系物器具tying utensils

指海上石油作業(yè)中進行起重和牽引等系物作業(yè)的繩纜、鏈索、吊具等器具。

3.2 被系器具tied utensils

指海上石油作業(yè)中箱件、吊籃、吊網等器具。

3.3 箱件container

指除船用標準集裝箱外的食品箱、工具箱、材料箱等封閉箱及敞開箱。

3.4 吊網lifting net

指金屬網和非金屬網等網狀被系器具。

3.5 合成纖維吊裝帶synthetic fibres sling

指用于起升和裝卸貨物的合成纖維(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扁平編制吊裝帶和封裝吊裝帶(以下簡稱吊帶)

4 通則

4.1 資質

從事海上石油作業(yè)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制造的生產廠家和檢驗機構均應具有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資質。

4.2 標識

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明顯處一般應有清晰的安全工作載荷、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檢驗日期和規(guī)格等標識內容;無法標識的內容應具有可追溯性,但標識內容至少應包括生產廠家及可追溯的代號。

4.3 證書

產品至少應具備下列證書:

a) 經海冰石油作業(yè)安全主管部門認可的發(fā)證檢驗機構頒發(fā)的產品認可證書;

b) 出廠合格證;

c) 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d) 產品使用說明書。

4.4 限制使用條件

遇有下列情況時,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不應使用:

a) 已達到報廢標準或已報廢的;

b) 無標識的;

c) 超過規(guī)定檢驗期限的。

4.5 制造條件

除非具備以下所有條件,否則不允許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

a) 非標準件且又是廠家非批量生產的;

b) 因特殊需要,經作業(yè)者或承包者選用的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進行過負荷試驗的;

c) 按作業(yè)者或承包者選用的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進行強度設計和計算的;

d) 作業(yè)者或承包者認為有必要時,制造后的樣品經過負荷試驗的。

4.6 報廢

當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達到報廢條件時,應及時報廢。

5 系物器具

5.1 通則

5.1.1 系物器具的金屬附件應符合gb 6946—1993,gb14735和gb14736的規(guī)定。

5.1.2 系物器具的選用應符合安全作業(yè)的需要。

5.1.3 起重作業(yè)用系物器具最小安全系數為6,且應滿足其安全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的要求。

5.1.4 系泊與拖帶作業(yè)中系物的安全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1.5 系物器具應由發(fā)證檢驗機構定期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明。

5.2 鋼絲繩類

5.2.1 使用與維護

5.2.1.1 鋼絲繩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要求:

a) 使用前應進行日常檢查;

b) 鋼絲繩吊索肢間夾角應小于120°;

c) 鋼絲繩與金屬附件聯接,其額定載荷應一致;

d) 鋼絲繩吊索起吊應平穩(wěn);

e) 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鋼絲繩在銳角處發(fā)生彎折或與其他物體碰撞;

f) 不應拖拽或從高處向下摔扔鋼絲繩;

g) 使用環(huán)境溫度應在-40℃~100℃范圍內;

h) 對吊裝帶有嚴重腐蝕性物品的鋼絲繩吊索,每次使用后必須沖洗干凈,涂上適量油脂。

5.2.1.2 運輸和貯存應遵守下列要求:

a) 應使用有效的運輸、起重工具,采取避免鋼絲繩本體受到損傷的有效措施;

b) 對貯存期超過兩年的鋼絲繩吊索,應抽樣進行拉力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 貯存前,應清除表面細屑雜物和繩股間的油污,并涂上油脂;

d) 應貯存在通風、干燥場所,防止陽光直射、熱氣烘烤和接觸酸、堿等具有腐蝕性的物質;

e) 應分類卷繞放置在墊板或懸掛在貨架上,不應混雜存放。

5.2.2 檢查

5.2.2.1 在用鋼絲繩應作全長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a) 斷絲情況——斷絲根數及斷線分布狀況和程度;

b) 磨損程度——測量各磨損部位鋼絲繩直徑;

c) 腐蝕程度——是否生銹,腐蝕情況;

d) 涂油狀態(tài)——油脂是否適量,油脂上有無附著雜物;

e) 變形及其他異?,F象——扭結痕跡、壓扁、損傷、松股或松捻的程度及位置;

f) 環(huán)眼連結部位的緊固狀況——鋼絲繩錯動和套管是否發(fā)生變形、磨損、腐蝕及裂紋。

5.2.2.2 鋼絲繩插編索扣的檢查應符合gb/t 16271的規(guī)定。

5.2.3 檢查周期

a) 日常檢查:使用前后,應對鋼絲繩及金屬附件進行目視檢查;

b) 定期檢查;應指定專職技術人員每個月對鋼絲繩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5.2.4 報廢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報廢:

a) 環(huán)眼連結部位斷絲為總絲數的5%。

b) 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數為總絲數的13%。

c) 繩股斷裂。

d) 鋼絲繩直徑相對公稱直徑減少10%以上。

e) 出現波浪形變形時,在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的范圍內。

d1≥4d/3

式中:

d——鋼絲繩公稱直徑;

d1——鋼絲繩變形后包絡面的直徑。

f) 鋼絲繩被壓扁。

g) 扭結、彎折。

h) 鋼絲繩嚴重銹蝕。

i) 環(huán)眼連接部位,鋼絲繩松脫或錯動。

j) 套管損傷、變形、裂紋和嚴重腐蝕。

k) 套管直徑縮小到gb6946—1993中表a1所列直徑的95%。

5.3 纖維繩類

5.3.1 使用與維護保養(yǎng)

5.3.1.1 多肢纖維繩類吊索,起吊的最大肢間夾角應小于90°。

5.3.1.2 不應用打結或其他方法調節(jié)吊索的長短。

5.3.1.3 被水濕的吊索處在低于0℃的環(huán)境中不能使用。

5.3.1.4 應避免與尖銳的邊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觸,防止切割損傷。

5.3.1.5 危險品裝卸作業(yè),工作載荷不應超過吊索安全工作載荷的80%。

5.3.1.6 繩索貯存期間應防止受蒸汽、濕氣及腐蝕性介質的侵蝕和紫外線的影響。

5.3.1.7 貯存場所應具備通風、干燥和無日光直射的條件,懸掛或擺放吊索的裝置應采用有防腐材料隔離的墊板、釘柱等。

5.3.1.8 受潮的繩索應放在通風良好的環(huán)境中自然干燥后再貯存。

5.3.1.9 沾污腐蝕性介質的繩索,應沖洗干凈并放在通風、無日光直射處自然晾干,不應用烤、烘或其他方法進行干燥處理。

5.3.2 檢查

5.3.2.1 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a) 外部磨損:由于摩擦引起的外部磨損造成繩紗斷裂;或受硬物切割造成的繩紗斷裂;

b) 內部損傷:因重復受載時扭曲或硬雜物嵌入繩索造成內部損傷;

c) 發(fā)霉:白棕繩久置在潮濕、不透風的場所發(fā)霉變黑。

5.3.2.2 檢查周期:

a) 日常檢查:使用前后,應對纖維繩類及金屬附件進行目視檢查;

b) 定期檢查:應指定專職技術人員每10d對纖維繩類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5.3.3 報廢

a) 斷股;

b) 由于磨損使繩紗斷裂達每股繩紗總數的20%以上;

c) 發(fā)生扭曲、結構破壞;

d) 白棕繩久置發(fā)霉變黑。

5.4 鏈索

5.4.1 使用與維護保養(yǎng)

5.4.1.1 鏈條處于扭曲、打結、纏繞狀態(tài)時不應使用。

5.4.1.2 鏈索與貨物棱角接觸時,應鋪上襯墊物。

5.4.1.3 起吊貨物時應緩慢,落下時應平穩(wěn)。

5.4.1.4 不應將有缺陷的鏈條、吊鉤、吊環(huán)進行焊接、加厚或熱處理后重新使用。

5.4.1.5 鏈索不使用時,應放置在通風良好的貯存場所。

5.4.1.6 長期貯存的鏈索應作防腐處理。

5.4.2 檢查

5.4.2.1 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a) 裂紋等表面缺陷;

b) 磨損情況;

c) 腐蝕情況;

d) 變形等其他異?,F象;

e) 測量多肢鏈式吊索的最長肢和最短肢的差。

5.4.2.2 檢測周期:

a) 日常檢查:使用前后,應對鏈索及金屬附件進行目視檢查;

b) 定期檢查:應指定專職技術人員每個月對鏈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5.4.3 報廢

a) 鏈環(huán)直徑磨損量達原直徑的10%;

b) 鏈環(huán)有裂紋、彎曲或扭曲現象;

c) 鏈條永久性伸長超過原長的5%。

5.5 合成纖維吊裝帶

5.5.1 使用與維護保養(yǎng)

5.5.1.1 不應將軟環(huán)同任可可能對它造成損害的裝置連接起來。

5.5.1.2 在移動吊帶和貨物時,不應拖拽。

5.5.1.3 不應使之打結。

5.5.1.4 在承載時,不應使之打擰。

5.5.1.5 不應使用沒有護套的吊帶承載有尖角、棱邊的貨物。

5.5.1.6 應避免軟環(huán)張開角度超過20°。

5.5.1.7 如需幾只吊帶同時使用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

5.5.1.8 如果在高溫場合使用或吊運化學物質等非正常環(huán)境下使用吊帶時,應按照制造商和銷售商的指導、建議進行使用;吊帶弄臟或在有酸堿環(huán)境下使用后,應立即用涼水沖洗干凈。

5.5.1.9 吊帶應在避光和無紫外線輻射的條件下存放。

5.5.1.10 不應把吊帶存放在明火旁或其他熱源附

近。

5.5.1.11 不使用時,應將吊帶放置在專用的架子上。

5.5.2 檢查周期

5.5.2.1 日常檢查:使用前后,應對吊帶及金屬附件進行目視檢查。

5.5.2.2 定期檢查:應指定專職技術人員每月對吊帶進行一次全長的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吊帶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5.5.3 報廢

5.5.3.1 吊帶表面有橫向、縱向擦破或割斷,邊緣、軟環(huán)及附件有損壞。

5.5.3.2 縫合處變質。

5.5.3.3 外套破斷。

6 被系器具

6.1 載人吊籃

6.1.1 使用

6.1.1.1 應符合《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一般安全管理規(guī)則》7.6的要求。

6.1.1.2 載人吊籃應保持清潔干凈。

6.1.2 檢查

6.1.2.1 日常檢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員應對吊籃的各部件進行一次目測檢查。

6.1.2.2 定期檢查: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每月應對吊籃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使用頻繁的吊籃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6.1.3 檢驗

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其檢驗內容為:

a) 外觀檢驗:應對吊籃的各部件及可浮材料進行檢驗;

b) 浮力試驗;應按廠家提供的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浮力進行等同試驗;

c) 承重試驗;應按廠家提供的產品說明書載明的允許載荷的1.5倍做承重試驗。

6.1.4 報廢

當吊籃的安全技術指標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時,應予以報廢。

6.2 箱件

6.2.1 安全性能

6.2.1.1 應滿足盛裝貨物的安全要求。

6.2.1.2 箱體結構安全系數不應低于2。

6.2.1.3 出廠前應做載載試驗。

6.2.1.4 出廠時應檢查焊縫質量、連接部位牢固程度。

6.2.2 使用

6.2.2.1 應指定專人管理。

6.2.2.2 應在額定載荷范圍內吊裝貨物。

6.2.2.3 應符合《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一般安全管理規(guī)則》7.5的要求。

6.2.3 檢查

6.2.3.1 日常檢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員應對箱件的各連接受力部位、外形及附件進行一次目測查。

6.2.3.2 定期檢查: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額定載荷試驗,對使用頻繁的箱件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和腐蝕情況,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6.2.4 報廢

當箱件的安全技術指標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時,應予以報廢。

6.3 吊網

6.3.1 選型

應根據海上石油作業(yè)要求和吊網的使用要求,選擇金屬網或非金屬網。

6.3.2 使用

6.3.2.1 非金屬網不應起吊有鋒利緣的物件。

6.3.2.2 吊網不應靠近機械、鋼架等結構物。

6.3.2.3 吊網應符合生產廠家的使用要求,在限定的溫度、工作環(huán)境中使用。

6.3.3 檢查

6.3.3.1 日常檢查:每次使用前后,安全人員應對吊網的完好性及附件進行一次目測檢查。

6.3.3.2 定期檢查: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額定載荷試驗,對使用頻繁的吊網應根據使用頻繁程度和磨損等情況,縮短檢查周期,檢查結果應作記錄。

6.3.4 報廢

當吊網的安全技術指標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時,應予以報廢。

7 文件和記錄

7.1 文件

在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應制定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a) 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急計劃、安全措施和定期檢驗制度等;

b) 安全管理責任制;

c) 系物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使用、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制度。

7.2 記錄

在系的器具和被系物器具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應具備但不限于以下記錄:

a) 出廠合格證書和檢驗合格證書;

b) 使用記錄,包括登記、分類編號和內容(使用次數、使用情況等);

c) 定期檢查、維護保養(yǎng)記錄。

第2篇 海上石油作業(yè)系物安全規(guī)程

前言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yè)安全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環(huán)保處、技術監(jiān)督處,中國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術檢驗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紀獻裝、盧世紅、楊洪旭、呂明春、梁金花。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海上石油設施電氣裝置的運行、檢查應遵循的安全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淺海石油設施電氣裝置的安全操作和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dl 408―1991 電業(yè)工作安全規(guī)程(發(fā)電廠和變電所部分)

sy 6345―1998 淺海石油作業(yè)人員安全資格

水電電生字第05號 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 1985年1月15日發(fā)布

3 一般規(guī)定

3.1 海上電氣作業(yè)人員的資格與配備

3.1.1 海上電氣作業(yè)人員的資格應符合sy 6345―1998的規(guī)定。

3.1.2 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固定平臺群的中心平臺、作業(yè)平臺,應至少配備兩名的電氣工程師,并至少保持一名在上述石油設施上。

3.2 證書

3.2.1 海上石油設施配備的電氣設備應具有以下證書:

a) 產品合格證書;

b) 經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主管部門認可的發(fā)證檢驗機構簽發(fā)的產品認可證書。

3.2.2 危險區(qū)的電氣設備應具有有資質單位簽發(fā)的符合該類危險區(qū)要求的防爆防護證書。

3.3 電氣作業(yè)一般安全要求

3.3.1 電氣設備應按照《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預防性試驗。

3.3.2 電氣設備檢維修作業(yè)時,應實行掛牌鎖定許可制度。

3.3.3 電氣人員測量、檢查用的儀表、防護用具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有資質單位簽發(fā)的周期檢定證書,未檢或無合格證書的不應使用。

3.3.4 施工工具、安全工具、登高器具在施工前均應詳細檢查,如有缺陷不應使用。

3.3.5 電氣作業(yè)應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高空作業(yè)應系安全帶。

3.3.6 電氣作業(yè)應至少有兩人進行。

3.3.7 未經驗電的電氣設備應視作有電。

3.3.8 雨天或霧天不應進行室外電氣作業(yè),夜間不宜高空作業(yè)。

3.3.9 因生產作業(yè)或設備調試需要帶電作業(yè)時,應逐級申請批準,在確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方可作業(yè)。

3.3.10 因檢修需要斷開的線頭應分開包扎。

3.3.11 檢修或施工完畢,作業(yè)人員確認安全可靠,電氣主管人員檢驗合格,下達指令后方可送電。

3.3.12 維修露天裝設的配電盤、柜和電機等電氣設備不應破壞其防護性能。

3.3.13 非電氣工作人員不得進行與電氣有關的作業(yè),未經批準不應進入電氣設備控制室和高壓室。

3.3.14 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轉,接線應牢固可靠。

3.3.15 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使用安全電壓的除外)。

3.3.16 石油設施上應有防靜電措施。

3.3.17 因電氣故障或漏電引起燃燒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滅火。

4 安全管理

4.1 電氣安全管理責任

4.1.1 海上石油設施的平臺經理是電氣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4.1.2 海上石油設施的電氣工程師負責日常電氣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和故障的處理。

4.2 文件和記錄

4.2.1 石油設施上至少應具有以下文件(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種電氣設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b) 用電安全教育制度;

c) 電氣安全檢查制度;

d) 臨時用電制度;

e) 電氣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f) 值班制度;

g) 交接班制度;

h) 設備巡回檢查制度;

i) 電工用品管理制度;

j) 電氣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

4.2.2 石油設施上至少應具有以下記錄(下列文件可合并使用):

a) 各種電氣設備的運轉記錄;

b) 電氣設備和電纜的絕緣測試記錄;

c) 電氣事故記錄;

d) 電氣事故隱患檢查及整改記錄;

e) 電氣工程師工作日志。

4.3 安全措施

4.3.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應符合dl 408―1991中第3章的相關規(guī)定。

4.3.2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應符合dl 408―1991中第4章的相關規(guī)定。

5 變電所電氣裝置

5.1 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高壓變電所的值班、高壓設備的巡視、倒閘操作應符合dl 408―1991中第2章的規(guī)定。

5.2 電氣設備的巡視檢查

5.2.1 變壓器的巡檢主要包括:

a) 變壓器的聲音;

b) 變壓器的溫度;

c) 變壓器的外部表面、瓷套管、高低壓接頭的螺栓;

d) 接地線;

e) 冷卻通風裝置;

f) 變壓器周圍的異物。

上石油作業(yè)系物安全規(guī)程

包括什么內容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石油作業(yè)過程中系物的安全操作,確保作業(yè)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設備的完好。主要內容涵蓋:1.系物設備的選擇與檢查2.系物操作程序3.安全防護措施4.應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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