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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99

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

第1篇 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

分項工程名稱

作業(yè)部位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月日 至年月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nèi)容:

1、施工現(xiàn)場的臨時電源線不宜直接敷設在墻壁或土墻里,應用絕緣材料架空安裝。配電箱應采取防水措施,潮濕地段或滲水部位照明燈具應采取相應措施或安裝防潮燈具。

2、施工現(xiàn)場應不少于兩個出入口或坡道,施工距離長應適當增加出入口的數(shù)量,施工區(qū)域面積不超過50cm,且施工人員不超過20人時,可設一個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的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shù)每100人不小于1m的凈寬計算。每隔疏散口的人數(shù)不應超過250人。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m。

4、疏散走道、樓梯及坡道,不宜設置突出物或堆放施工材料和機具。

5、疏散走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馬道(樓梯)、操作區(qū)域等部位,應設置火災是故照明燈?;馂氖鹿收彰鳠粼谏鲜霾课坏淖畹凸庹斩葢坏陀?l_(勒)(克斯)

6、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彎處、安全出口處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燈。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宜過大,距地面高度應為1—1.2m,標志燈正前方0.5m處的嗲面照度不應低于1l_。

7、火災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投合。

8、地下工程施工區(qū)域應設置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消防給水管道可以與施工用水管道合用。

9、大面積油漆粉刷和噴涂應在地面施工,局部的粉刷可在地下工程內(nèi)進行,但一次粉刷的量不宜過多,同時在粉刷區(qū)域內(nèi)禁止一切火源,加強通風。

10、禁止中壓式乙炔發(fā)生器在地下工程內(nèi)部使用及存放。

11、地下工程施工前必須制定應得疏散計劃。

補充作業(yè)指導內(nèi)容:

第2篇 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建設單位
分項工程名稱作業(yè)部位
交底部門交底人施工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nèi)容:

1、施工現(xiàn)場的臨時電源線不宜直接敷設在墻壁或土墻里,應用絕緣材料架空安裝。配電箱應采取防水措施,潮濕地段或滲水部位照明燈具應采取相應措施或安裝防潮燈具。

2、施工現(xiàn)場應不少于兩個出入口或坡道,施工距離長應適當增加出入口的數(shù)量,施工區(qū)域面積不超過50cm,且施工人員不超過20人時,可設一個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的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shù)每100人不小于1m的凈寬計算。每隔疏散口的人數(shù)不應超過250人。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m。

4、疏散走道、樓梯及坡道,不宜設置突出物或堆放施工材料和機具。

5、疏散走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馬道(樓梯)、操作區(qū)域等部位,應設置火災是故照明燈。火災事故照明燈在上述部位的最低光照度應不低于5l_(勒)(克斯)

6、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彎處、安全出口處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燈。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宜過大,距地面高度應為1—1.2m,標志燈正前方0.5m處的嗲面照度不應低于1l_。

7、火災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投合。

8、地下工程施工區(qū)域應設置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消防給水管道可以與施工用水管道合用。

9、大面積油漆粉刷和噴涂應在地面施工,局部的粉刷可在地下工程內(nèi)進行,但一次粉刷的量不宜過多,同時在粉刷區(qū)域內(nèi)禁止一切火源,加強通風。

10、禁止中壓式乙炔發(fā)生器在地下工程內(nèi)部使用及存放。

11、地下工程施工前必須制定應得疏散計劃。

補充作業(yè)指導內(nèi)容:

第3篇 水利水電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總則

1.1?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從事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全體員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本標準。

1.2? 編制本標準的主要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

1.3?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要求。

1.4?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地下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制定與施工。

1.5? 集團公司所屬的建設、設計、監(jiān)理及施工單位應遵守本標準。保證安全生產(chǎn)所需要的投入,及時消除施工生產(chǎn)事故隱患,確保安全施工。

1.6?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核對設計文件,根據(jù)施工區(qū)域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和地下管線等資料,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向施工人員交底,確保有效地實施。

1.7? 各單位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lián)系,及時掌握氣溫、雨雪、風暴和汛情等預報,編制工程項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設單位應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氣象、水文方面的資料。

1.8?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安全生產(chǎn)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1.9? 參加施工的各級人員應熟知和遵守本崗位(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對于從事特種作業(yè)的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1.10? 作業(yè)人員上崗前,應按規(guī)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guī)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2、基本規(guī)定

2.1 施工單位應堅持“管生產(chǎn)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工程的施工安全。

2.2 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逐級審核、批準后實施。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2.3 組織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班組長應進行輪訓;離崗時間較長的員工,應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進行地下工程施工;新進場員工必須經(jīng)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4 大中型項目應設專門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安全員。

2.5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分包隊伍和民工安全管理,應對民工進行統(tǒng)一用工、統(tǒng)一培訓、統(tǒng)一勞保、統(tǒng)一食宿。

2.6 加強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特別是大中型專用機械設備的管理,做到統(tǒng)一停放、統(tǒng)一維修、統(tǒng)一使用,強制保養(yǎng)。

2.7開挖施工前,應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氣象條件、環(huán)境因素等資料,根據(jù)現(xiàn)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應遵循各項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標準,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人、機、料、法、環(huán)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證作業(yè)人員、設備的安全。

2.8? 開挖施工前,應根據(jù)設計文件復查地下構造物(電纜、管道等)的埋設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護或避讓措施。施工中如發(fā)現(xiàn)危險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立即停止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2.9? 開挖過程中,做好圍巖穩(wěn)定的安全支護工作,防止洞口及洞室發(fā)生塌方、掉塊。加強對地質條件的變化,遇到不良地質構造和存在事故隱患的部位的觀察,并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設置必要的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

2.10? 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響開挖作業(yè)和施工安全。

2.11? 在井、洞口應設置明顯標志,進洞人員應實施掛牌登記制度。

2.12? 洞內(nèi)的施工道路應平整、暢通、無積水。

2.13? 洞內(nèi)的風、水、電管線、通訊設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

2.14? 施工用各類腳手架、吊籃、通道、爬梯、護欄、安全網(wǎng)等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可靠。

2.15? 各類安全標牌、警示標識齊全、醒目、符合有關標準。

3、土方暗挖

3.1 土方暗挖作業(yè)

3.1.1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規(guī)定的開挖順序進行施工。

3.1.2作業(yè)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3.1.3工具應安裝牢固。

3.2 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

3.2.1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2應及時清理洞臉,及時鎖口。在洞臉邊坡外側應設置擋渣墻或積石槽,或在洞口設置鋼或木結構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伸出洞口外長度不得小于5m。

3.2.3洞口以上邊坡和兩側應采用錨噴支護或混凝土永久支護措施。

3.3? 土方暗挖應遵循“管超前、嚴注漿、短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量測、速反饋”的施工原則。

3.4? 開挖過程中,如出現(xiàn)整體裂縫、滑動和其他不安全跡象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撤離人員,采取不同的應急措施。

3.5? 土方暗挖的循環(huán)宜控制在0.5m~0.75m范圍內(nèi),開挖后及時噴素混凝土加以封閉,盡快形成拱圈,在安全受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下一循環(huán)的施工。

3.6? 站在土堆上作業(yè)時,應注意土堆的穩(wěn)定,防止滑塌傷人。

3.7? 土方暗挖作業(yè)面應保持地面平整、無積水、洞壁兩側下邊緣應設排水溝。

3.8? 洞內(nèi)不得使用汽油發(fā)動機施工設備。進洞深度大于洞徑5倍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送風能力應滿足施工人員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

4、石方暗挖

4.1洞口及交叉部位開挖

4.1.1洞口削坡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上下交叉作業(yè)。開挖完成后邊坡上不應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懸石,并做好洞臉排水、和洞臉噴錨支護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工作。

4.1.2洞口邊坡開挖完成后,進洞前,應對洞臉巖體進行察看,確認穩(wěn)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開挖洞口。在進行洞臉巖石和起始洞段開挖時,應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動造成洞頂山坡和洞口巖石發(fā)生震裂、松動和塌方。

4.1.3洞口應設置混凝土或鋼桁架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的長度,可依據(jù)實際地形、地質和洞型斷面選定,一般不小于5m。洞口以上邊坡和兩側應采用錨噴支護或混凝土永久支護措施。

4.1.4自洞口計起,當洞挖長度不超過15m~20m時,應依據(jù)地質條件、斷面尺寸,及時作好洞口永久性或臨時性支護。支護長度一般不得小于10m。當?shù)刭|條件不良,全部洞身應進行支護時,洞口段則應進行永久性支護。

4.1.5平交口開挖應按照短進尺、多循環(huán)的原則施工。支護緊跟開挖作業(yè)面,根據(jù)開挖揭示的地質條件,采用長錨桿、鋼筋網(wǎng)噴混凝土、鋼支撐、混凝土襯砌等方式加強支護,加強支護范圍要大于平交口應力影響區(qū)域(一般平交口弧線外6m 左右)。

4.1.6立體交叉部位施工應遵循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加強監(jiān)測及數(shù)據(jù)反饋。當立體交叉的隧洞間巖體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徑(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5 倍而大于1 倍時,應采取控制爆破措施;當立體交叉的隧洞間巖體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徑(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 倍時,除采取控制爆破措施外,同時需考慮隧洞交叉處結構加強支護、加強襯砌等措施。

4.1.7在地下洞室高邊墻布置的洞口開挖施工中,宜采用先洞后墻的施工方法,隧洞開挖宜進入主洞3~5m,在高邊墻開挖前應完成洞口段的開挖與支護,必要時完成洞口段的永久支護或襯砌。若采用先墻后洞的施工方法,在洞口開挖前必須完成洞臉部位高邊墻的錨噴支護和進洞前的鎖口支護。

4.1.8洞口及平交口施工過程中,宜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安全監(jiān)測,根據(jù)監(jiān)測數(shù)據(jù)分析成果,指導開挖、支護。

4.2? 洞室開挖

4.2.1鉆孔前應將作業(yè)面清出實底,必須采用濕式鉆孔法鉆孔,其水壓不小于0.3mpa,風壓不得小于0.5mpa。

4.2.1嚴禁沿殘留炮孔進行鉆進。

4.2.3在有巖中、高地應力地區(qū)開挖地下洞室時,要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4.2.4各平行洞室開挖過程中,要嚴格進行爆破控制,確保不影響相鄰洞室的施工安全和相鄰洞室已實施的噴混凝土、錨桿等不因爆破振動影響。

4.2.5地下洞室開挖過程中,應根據(jù)圍巖的具體情況適時采取恰當?shù)闹ёo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4.2.6地下工程開挖過程中,如遇到不良地質構造或易發(fā)生塌方地段、有害氣體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發(fā)事件,應立即停工,并將作業(yè)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4.2.7 地下工程開挖作業(yè)設置的風、水、電等管線路應符合相關安全規(guī)定。

4.2.8每次放炮后,應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檢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發(fā)現(xiàn)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險情時,應果斷地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洞內(nèi)進行安全處理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隨時觀察險石動態(tài)。

4.2.9 處理冒頂或邊墻滑脫等現(xiàn)象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體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處理。

2、地下水活躍的地段,應先治水后治坍塌。

3、準備好暢通的撤離通道,備足施工器材。

4、處理工作開始前,應先加固好塌方段兩端未被破壞的支護或巖體。

5、處理坍塌,一般宜先處理兩側邊墻,然后再逐步處理頂拱。

6、施工人員應在可靠的掩體下進行工作;整個過程應有專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

7、隨時觀察險情變化,及時修改或補充原訂措施計劃。

8、開挖與襯砌平行作業(yè)時的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宜小于30m。

4.3? 斜、豎井開挖

4.3.1斜、豎井的井口附近,應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圍修好排水溝、截水溝,防止地表水流入井中。豎井井口平臺應比地面高出0.5m。在井口邊應設置不低于1.4m高的防護欄,擋腳板高應不小于35cm。

4.3.2在井口及井底部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4.3.3當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襯砌部分發(fā)現(xiàn)有落石、支撐發(fā)生異常聲音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穩(wěn)異常表象時,施工人員應立即迅速撤回地面,并報告處理。

4.3.4斜、豎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斷面開挖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深超過15m時,上下人員宜采用提升設備。

2、提升設施應有專門設計方案,并確保安全。

3、應鎖好井口,確保井口穩(wěn)定。應設置防護設施,防止井臺上有物墜入井內(nèi)。

4、漏水和淋水地段,應有防水、排水措施。

4.3.5豎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導洞再進行擴挖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口周邊至導井口應有適當坡度,便于扒渣。

2、爆破后必須認真處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砸壞井底棚架。

4、扒渣人員應系好安全帶,自井壁邊緣石渣頂部逐步下降扒渣。

5、導井被堵塞時,嚴禁到導井口位置或井內(nèi)進行處理,以防止石渣墜落砸傷。

4.4? 豎井提升

4.4.1豎井井口應設置防雨設施,接罐地點應設置牢固的活動柵門,由專人掌管啟閉。接罐人員均應佩帶安全帶,上下井的人員應服從接罐人員的指揮,通向井口的軌道應設阻車裝置。

4.4.2施工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與物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吊桶應沿鋼絲繩軌道升降,保證吊桶不得碰撞巖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2、運送人員的速度不得超過5m/s,無穩(wěn)繩地段不得超過1m/s;運送石渣及其他材料時不得超過8m/s;無穩(wěn)繩地段不得超過2m/s;運送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1m/s。

3、提升鋼絲繩應與吊桶連接牢固,保證在升降時不致脫鉤。

4、吊桶上方應設置保護傘。

5、不得在吊桶邊緣上坐立,乘坐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7、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應從地面出車平臺進出吊桶,并應在吊桶停穩(wěn)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

8、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載重量應有規(guī)定,不得超載。

4.4.3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罐頂應設置方便打開的鐵蓋或鐵門。

2、罐底應滿鋪鋼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車器的連桿裝置時,應設可靠的的檢查門。

3、兩側用鋼板擋嚴,內(nèi)裝扶手,罐道部分不得裝帶孔鋼板。

4、進出口兩端應裝設罐門或罐門簾,高度不得小于1.5m,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0.25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0.2m,罐門不得向外開。

5、載人的罐籠凈空高度不得小于2m。罐籠的一次容納人數(shù)和最大載重量應明確規(guī)定,并在井口明示。

6、提渣、升降人員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過3m/s,加速度不得超過0.25m/s2。

7、罐籠、鋼絲繩、卷揚機各部及其連接處,應設專人檢查,如發(fā)現(xiàn)鋼絲繩有損,罐道和罐耳間磨損度超過規(guī)定等,應立即更換。

8、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應設置可靠的防墜器和應有的安全措施。

9、罐籠升降作業(yè)時,井底不得停留人員。

4.4.4檢修井筒或處理事故的人員,如果需要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罐籠頂應裝設保護傘和欄桿。

2、佩帶保險帶。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m/s~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4、每一提升裝置應裝有從井底接罐員給井口接罐員和井口接罐員發(fā)給卷揚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應同卷揚機的控制回路閉鎖。只有井口接罐員發(fā)出信號后,卷揚機才能起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應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卷揚機司機之間,除上述信號裝置外,還應裝設直通電話或傳話筒。

4.5? 斜井運輸

4.5.1斜井的牽引運輸速度不得超過3.5m/s;接近洞口與井底時,不得超過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過0.5m/s2。

4.5.2井口、井下及卷揚機間應有聯(lián)系信號。提升、下放與停留應各有明確的色燈和音響等信號規(guī)定。卷揚機司機未得到井口信號員發(fā)出的信號,不得開動。

4.5.3斜井井底停車場應設避車洞。斜井井底附近的固定機械、電器設備與操作人員,均應設置在專用洞室內(nèi)。

4.5.4斜坡段應設置人行道和扶手欄桿,人行道邊緣與車輛外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0cm。

4.6? 鋼絲繩和提升裝置

4.6.1提升用的鋼絲繩應每天檢查一次,每隔3個月試驗一次。其安全系數(shù)規(guī)定為:升降人員的安全系數(shù)應大于8,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數(shù)應大于6;其斷絲的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升降物料的應小于10%;升降人員用的不得有斷絲。提升及制動鋼絲繩直徑減小不得超過10%,其它用途鋼絲繩直徑減小不得超過15%。

4.6.2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應即時更換。

4.6.3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允許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運輸物料時使用。

4.6.4提升裝置,應設置下列保險裝置:

1、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0.5m時,應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fā)生作用。

2、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應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fā)生作用。

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當最大提升速度超過3m/s,應安裝速度限制器,保證提升容器到達終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過2m/s。

5、防止閘瓦過度磨損時的報警和自動斷電的保護裝置。

6、纏繞式提升裝置,應設松繩保護并接入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時,應采用定量控制,井口渣臺應裝設滿倉信號,渣倉裝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4.6.5提升卷揚機應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及司機不需離座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一套閘瓦時,操縱部分應分開;雙滾筒提升卷揚機的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應分開;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也不得擅自調(diào)節(jié)制動閘。

4.6.6升降人員前,應先開一次空車,以檢查卷揚機的動作情況,但連續(xù)運轉時,可不受此限。

4.6.7主要提升裝置應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nèi),應由正司機操作,副司機在旁監(jiān)護。

4.7? 不良地質地段開挖

4.7.1根據(jù)工程地質資料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作業(yè)現(xiàn)場應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

4.7.2不良地質地段的支護要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待支護穩(wěn)定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7.3不良地質地段宜采用必要的超前探測手段,摸清掌子面前的圍巖狀況,以便制訂應對安全技術措施。當開挖后,圍巖自穩(wěn)時間不能滿足支護要求時,應先采取超前支護等措施預加固圍巖,然后再實施開挖。

4.7.4當出現(xiàn)圍巖不穩(wěn)定、涌水及發(fā)生塌方情況時,所有作業(yè)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帶。

4.7.5施工時采取淺鉆孔、弱爆破、多循環(huán),盡量減少對圍巖的擾動。采取分部開挖,及時支護。每一循環(huán)進尺宜控制在0.5m~1.5m左右。

4.7.6 在完成一個開挖作業(yè)循環(huán)時,應全面清除危石,及時支護,防止落石。

4.7.7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做好工程地質、地下水類型和涌水量的預報工作,并設置排水溝、積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設備。

4.7.8 在軟弱、松散破碎帶施工,應待支護穩(wěn)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作業(yè)。

4.8? 石方機械挖運

4.8.1洞內(nèi)嚴禁使用汽油機為動力的石方挖運設備。機械挖運設備,應有廢氣凈化措施。

4.8.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須經(jīng)培訓考試持證上崗,操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操作與操作證不符的機械,不得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工種操作證的人員操作。

4.8.3操作人員應按照本機說明書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及工作后的檢查保養(yǎng)制度、工作中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運行設備。

4.8.4機械運轉中其他人員不得登車,必須上下時應通知司機停車。

4.8.5挖運前須清理工作面的危石,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挖運。

4.8.6挖運現(xiàn)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4.8.7掌子面挖掘時,應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穩(wěn)定。

4.8.8出渣道路應保持平整通暢,并設置排水溝。

4.8.9出渣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指揮。

4.8.10采用裝載機挖裝時,裝載機應低速鏟切,不得大油門高速猛沖。

4.8.11要根據(jù)掌子面的情況,采用不同的鏟掘方法,嚴禁鏟斗載荷不均或單邊受力,鏟掘時鏟斗切入不宜過深。

4.8.12裝車時嚴禁裝偏,卸渣應緩慢。

4.8.13挖掘機械工作范圍內(nèi)嚴禁人員停留,后退時應連續(xù)鳴號。

4.8.14人工裝運時,作業(yè)人員須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把手伸入車內(nèi)、或放在斗車幫上。重量超過50kg的石塊不得用人力裝斗。

4.9? 機車牽引石方運輸

4.9.1出渣線路應隨開挖面的進展而延伸,盡頭距工作面不應超過3m。

4.9.2出渣車速小于1.5m/秒時,線路曲線半徑不應小于斗車最大軸距的七倍;當車速大于1.5m/秒時或偏轉角度大于90°時,不應小于軸距的十五倍,洞外部份曲線半徑不應小于30m。

4.9.3采用軌道運輸時,軌距允許誤差寬不得大于4mm,窄不得超過2mm。

4.9.4彎道或岔道處應加護軌,以防掉道。洞內(nèi)軌道的坡度,使用機車牽引不應超過2%。

4.9.5機車在洞內(nèi)行駛的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在調(diào)車或人員稠密地段行駛應減至5公里;通過彎道、道岔視線不良地區(qū)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9.6軌道養(yǎng)護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為保持行車安全,應設專人清理軌道上的土石及其雜物。

2、要經(jīng)常檢查道木情況,如有腐爛折斷應及時更換。

3、路基不平或下陷時應及時整修。

4、線路、道岔上的連接零件松動時,應及時緊固。

5、每班應檢查尖軌的密貼情況、線路的縱坡、水平、軌距、軌向等,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時,應及時整修。

4.9.7機車運行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指揮人員未給信號或信號不明,機車不得開動,嚴禁擅自行車。

2、機車司機應確認前方道路、道岔位置正確,方能開車。

3、機車運行到岔道或瞭望條件不良地段,應在20m外開始鳴號,復線地段兩車相會時也應鳴號示警。

4、機車前部應有光亮充足的照明燈,車尾應安置紅燈。

5、機車司機在運行中發(fā)現(xiàn)線路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連續(xù)鳴號示警,必要時,減速、停車。

6、摘掛鉤的工人不得站在彎道內(nèi)側。

7、行車信號應設專人管理,其它人員不得操作。

8)、所有停用車輛均應采取措施防止滑動或溜車。

9、掛鉤工人應注意檢查鉤頭、車鏈、掛環(huán)、插銷及有關設備,如發(fā)現(xiàn)有損壞或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理。

10、機車車輛正在開動或將要停住時,不得掛鉤或摘車。

11、機車行駛時,嚴禁人員上下。

4.10? 卷揚機牽引

4.10.1卷揚機用鋼絲繩應按抗拉極限強度進行選擇,其安全系數(shù)應大于5。

4.10.2在繩索的全部運行范圍內(nèi),應設置托輥,托輥的間距以不使繩索拖地為宜,在繩索變換方向處,應安設導向輪。

4.10.3斗車與鋼絲繩或斗車與斗車之間,應用可摘卸的聯(lián)接器聯(lián)接,在坡道上運行時,應用雙重聯(lián)接。聯(lián)接設備應以最大牽引負荷值驗算。

4.10.4遇到緊急剎車或其他原因使鋼絲繩驟然被拉緊時,司機應停止運轉,檢查鋼絲繩有無損傷。

4.10.5卷揚機牽引斗車運行速度最大不應超過5km/h(相當于1.39m/s),牽引荷載不準超過卷揚機額定牽引力,不準降低鋼絲繩及聯(lián)接設備的安全系數(shù)。

4.10.6卷揚機筒外沿,距最外一層鋼絲繩外邊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

4.10.7鋼絲繩應穿過滾筒上的繩眼固定牢靠,在放繩時滾筒上應至少留三圈鋼絲繩。

4.10.8卷揚機工作時,應有專人指揮,各種信號應預先明確規(guī)定。

4.10.9卷揚機應設置工作制動和保險制動裝置。電源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室內(nèi),并應設保護箱。

4.10.10斜坡終點端以及線路中部均應安設擋車設備,每次通車應及時開啟和關閉。

4.10.11經(jīng)常檢查鋼絲繩的斷裂情況,當某一捻距內(nèi)鋼絲繩的斷裂根數(shù)達總根數(shù)的5%時,則應更換。

4.10.12每天應對鋼絲繩進行外觀檢查,檢查鋼絲繩時卷揚機運行速度不得超過0.3m/s。

4.11? 通風及排水應

4.11.1洞井施工時,應向工作面供應3m3/min.人的新鮮空氣。

4.11.2洞深長度大于洞徑3~5倍時,應采取通風措施。

4.11.3采用自然通風,需盡快打通導洞。導洞未打通前應有臨時通風措施;工作面風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風速:不大于4m/s,

4.11.4通風機吸風口,應設鉛絲護網(wǎng)。

4.11.5施工期間,通風管或風扇線路的終點距工作面不應大于30m,必要時應在通風管上設置中間接力風機,以保證能良好地排除污染空氣。

4.11.6應設有爆破后降塵噴霧灑水設施。

4.11.7管路宜靠巖壁吊起,不得阻礙交通,架空安裝時,支點或吊掛應牢固可靠。

4.11.8嚴禁在通風管上放置或懸掛其他物體。

4.11.9施工時,空氣中所含瓦斯、煙霧和粉塵等雜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4.11.10如果在地下開挖中使用柴油機設備,其設備排氣口應裝凈化器,工作面上應提供的新鮮空氣量最小為4m3/kw?min。

4.11.11禁止地下開挖中使用燒汽油或液化石油氣(丙烷、丁烷、乙烯、丁烯)的內(nèi)然機。

4.11.12施工場地,施工前應充分考慮施工用水和外部影響的滲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機械設備、工作人員在正常條件下進行施工。

4.11.13地下工程開挖排水見《水電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第5.8節(jié) 施工排水的有關規(guī)定。

4.12? 地下洞室施工照明

4.12.1每一段地下工程應提供連續(xù)運行的照明裝置。除了一般照明系統(tǒng)外,還應當為正在進行施工的開挖面提供專用照明,這種照明裝置應當采用泛光燈、熒光燈或其他滿足施工需要的照明裝置。不允許電線或者燈泡緊靠作業(yè)面。除非出于特殊的工作條件需要,不允許在隧洞的任何部分使用明火照明。

4.12.2所有的動力線和照明線應當保持絕緣狀態(tài)。

4.12.3動力線和照明用線應當在隧洞的一側布置,引爆用電線則應布置在隧洞的另一側,并與電話線或通信線路保持適當?shù)木嚯x。

4.12.4所有的線路應當使用具有絕緣能力的絕緣子將線牢靠固定在洞壁上,且不會受到爆破影響而損壞。一般照明系統(tǒng)的最低亮度應當滿足規(guī)范dl/t5099-1999第13.3節(jié)中的規(guī)定。

4.12.5照明系統(tǒng)電壓不得高于220v

4.12.6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按所制定的臨時安全用電方案實施,設置漏電保護器,并有斷、停電應急措施。

4.13? 施工安全監(jiān)測

4.13.1施工安全監(jiān)測在于掌握圍巖動態(tài),判斷圍巖穩(wěn)定性;驗證施工方法及支護效果,指導設計與施工并及時發(fā)現(xiàn)險情,為施工安全提供預測預報。

4.13.2根據(jù)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設計文件,結合工程實際,確定具體的安全施工監(jiān)測方案。

4.13.3施工安全監(jiān)測布置重點:

1、洞內(nèi):ⅲ~ⅴ類圍巖地段、地下水較豐富地段、斷層破碎帶、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較淺地段、受鄰區(qū)開挖影響較大地段及高地應力區(qū)段等。

2、洞外:埋深較淺的軟巖或軟土區(qū)段。

4.13.4施工安全監(jiān)測的主要內(nèi)容:

1、洞內(nèi):圍巖收斂位移、圍巖應力應變、頂拱下沉、底拱上抬、支護結構受力變形、爆破振動、有害氣體和粉塵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傾斜及開裂、地下管線破裂受損等。

4.13.5大型洞室安全監(jiān)測重點:

1、垂直縱軸線的典型洞室斷面。

2、貫穿于高邊墻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內(nèi)段。

3、巖壁梁的巖臺(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鄰洞室間的薄體巖壁。

5、不利于地質構造面組合切割的不穩(wěn)定體。

4.13.6施工時應做好好儀器設施的保護。

4.13.7監(jiān)測儀器鉆孔注漿后20h內(nèi)不允許近區(qū)爆破作業(yè)。重新爆破前應做好儀器的保護措施,以免飛石破壞。

4.13.8監(jiān)測重點巡視地點: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圍巖及前沿支護狀態(tài)。

2、大小洞室群體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guī)r壁及拱座地段。

3、軟弱圍巖地段及支護結構狀態(tài)。

4、外洞口邊坡與不穩(wěn)定山體,洞上方地面與受影響建筑物,洞口防汛設施等。

4.13.9監(jiān)測中趨向穩(wěn)定的初步安全判別:在一般情況下,當圍巖與支護結構具備以下變化特征時,將趨向穩(wěn)定:

1、隨著開挖面的遠離,測值變化速率有逐漸減緩趨勢。

2、測值總量已達到最大回歸值80%以上。

3、位移增長速率小于0.1mm/d~0.3mm/d(軟巖取大值)。

4.13.10監(jiān)測中發(fā)現(xiàn)下述任一情況時,應以險情對待,須跟蹤監(jiān)測,并及時預警預報。

1、開挖面在逐漸遠離或停止不變,但測值變化速率無減緩趨勢,或有加速增長趨勢。

2、圍巖出現(xiàn)間歇性落石的現(xiàn)象。

3、支護結構變形過大過快,有受力裂縫在不斷發(fā)展等。

4.13.11監(jiān)測中設計警戒值的初步判別:當測值總量或增長速率達到或超過警戒值時,則認為不安全,需要報警,需要撤退人員和設備。

4.13.12在施工安全監(jiān)測管理中應建立監(jiān)測信息反饋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5、石方爆破作業(yè)

5.1? 現(xiàn)場運送運輸爆破器材

5.1.1禁止炸藥與雷管同車運輸。

5.1.2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nèi),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5、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6、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存放。

5.1.3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機車前后設“危險”警示標志。

2、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nèi)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2m/s。

3、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

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5.1.4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

2、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3、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

4、應在道路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

5.1.5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2、一人不得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nèi),不應放在衣袋里。

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并按規(guī)定放置。

4、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

5、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6、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shù)量不得超過:雷管5000發(fā);拆箱(袋)搬運炸藥,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7、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chǎn)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2 預裂爆破、光面爆破

5.2.1全斷面開挖的洞室及分層開挖的大洞室頂拱周邊應采用光面爆破,分層開挖的大洞室中下層邊孔可采用光面爆破或預裂爆破。預裂孔、光面孔應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鉆鑿在一個布孔面上,鉆孔偏斜誤差不超過1°。

5.2.2使用該技術時,驗孔、裝藥等應在現(xiàn)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監(jiān)督下由熟練爆破員操作。

5.2.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預裂孔、光面孔,宜用導爆索聯(lián)接并同時起爆,并分段起爆。

5.2.4預裂爆破、光面爆破均應采用不耦合裝藥,緩沖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裝藥和間隔裝藥。若采用藥串結構藥包,在加工和裝藥過程中應防止藥卷滑落。若設計要求藥包裝于孔軸線,則應使用專門的定型產(chǎn)品。

5.2.5預裂爆破、光面爆破都應按設計進行填塞。

5.3 大型洞室中下層采用梯段爆破時,周邊孔必須采用光面爆破或預裂爆破,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并進行質點振動測試,質點振速滿足有關要求。

5.4鉆孔爆破施工前,應進行現(xiàn)場生產(chǎn)性爆破試驗,確定合理的爆破參數(shù)。

5.5爆破作業(yè)時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方案鉆孔、裝藥、聯(lián)網(wǎng)、起爆。 在開挖過程中,應根據(jù)地質情況的變化及時改變鉆孔和爆破技術,修正爆破參數(shù)。

5.6地下洞室爆破宜采用塑料導爆管、非電毫秒雷管、導爆索、導火索等爆破器材,當施工現(xiàn)場的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不宜采用電力起爆。當受條件限制需要采用電力起爆時,應采取下列防雜散電流的措施:

5.6.1檢查爆破作業(yè)面周圍電氣設備的接地質量。

5.6.2爆破導線不得有破損和裸露接頭。

5.6.3應采用紫銅橋絲低電阻電雷管或無橋絲電雷管,并應采用高能發(fā)爆器引爆。

5.7 相向開挖的兩個工作面相距30m 放炮時,雙方人員均需撤離工作面;相距15m 時,應停止一方工作,單向開挖貫通。豎井或斜井單向自下而上開挖,距貫通面5m 時,應自上而下貫通。

5.8 不允許在工作面上或在距工作面50m以內(nèi)加工藥包。

5.9在新澆混凝土和灌漿區(qū)附近爆破作業(yè)時,質點振動速度不得大于允許值。

6、? 施工支護

6.1? 施工支護前,應根據(jù)地質條件、結構斷面尺寸、開挖工藝、圍巖暴露時間等因素進行支護設計,制定詳細的施工作業(yè)指導書,并向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

6.2? 施工人員作業(yè)前,應認真檢查施工區(qū)的圍巖穩(wěn)定情況,需要時應進行安全處理。

6.3? 作業(yè)人員應根據(jù)施工作業(yè)指導書的要求,及時進行支護。

6.4? 開挖期間和每茬炮后,都應對支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6.5? 對不良地質地段的臨時支護,應結合永久支護進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臨時支護的條件下,進行永久性支護。

6.6? 施工人員作業(yè)時,應按規(guī)定正確佩戴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6.7? 錨噴支護

6.7.1施工前,應通過現(xiàn)場試驗或類比法,確定合理的錨噴支護參數(shù)。

6.7.2錨噴作業(yè)的機械設備,應布置在圍巖穩(wěn)定或已經(jīng)支護的安全地段。

6.7.3噴射機、注漿器等設備,應在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并在洞外進行密封性能和耐壓試驗,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6.7.4噴射作業(yè)面,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降低粉塵濃度,采用濕噴混凝土。有條件時,可設置防塵水幕。

6.7.5巖石滲水較強的地段,噴射混凝土之前應排出滲水。噴后鉆排水孔,防止噴層脫落傷人。

6.7.6凡錨桿孔的直徑大于設計規(guī)定的數(shù)值時,不得安裝錨桿。

6.7.7錨噴工作結束后,應指定專人檢查錨噴質量,若噴層有脫落、變形、厚度不夠等情況,應及時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6.7.8砂漿錨桿灌注漿液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作業(yè)前應檢查注漿罐、輸料管、注漿管是否完好。

2、注漿罐有效容積應不小于0.02m3,其耐壓力不應小于0.8mpa(8kg/cm2),使用前應進行耐壓試驗。

3、作業(yè)開始(或中途停止時間超過30min)時,應用水或0.5~0.6水灰比的純水泥漿潤滑注漿罐及管路。

4、注漿工作風壓應逐漸升高。

5、輸料管應連接緊密,不得有回折。

6注漿罐與注漿管的操作人員應相互配合,連續(xù)進行注漿作業(yè),罐內(nèi)儲料應保持在罐體容積的三分之一左右。

6.7.9噴射機、注漿器、水箱、油泵等設備,應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破損或失靈時,應立即更換。

6.7.10施工期間應經(jīng)常檢查輸料管、出料彎頭、注漿管以及各種管路的連接部位,如發(fā)現(xiàn)磨薄、擊穿或連接不牢等現(xiàn)象,應立即處理。

6.7.11帶式上料機及其他設備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設置保護罩。

6.7.12施工過程中處理機械故障時,應停機、斷電、停風。在開機送風、送電之前應預先通知有關的作業(yè)人員。

6.7.13噴頭和注漿管前方站人;噴射作業(yè)的堵管處理,應盡量采用敲擊法疏通,若采用高壓風疏通時,風壓不得大于0.4mpa(4kg/cm2),并將輸料管放直,握緊噴頭,噴頭不得正對有人的方向。

6.7.14當噴頭(或注漿管)操作手與噴射機(或注漿器)操作人員不能直接聯(lián)系時,應有可靠的聯(lián)系手段。

6.7.15預應力錨索和錨桿的張拉設備應安裝牢固,操作方法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正對錨桿或錨索孔的方向不得站人。

6.7.16超過3米高度作業(yè)臺架安裝,應牢固可靠,并設置欄桿;作業(yè)人員應系安全帶。

6.7.17豎井中的錨噴支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采用溜筒運送噴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時,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圍應封閉嚴密。

2、噴射機置于地面時,豎井內(nèi)輸料鋼管宜用法蘭聯(lián)結,懸吊應垂直固定。

3、采取措施防止機具、配件和錨桿等物件掉落傷人。

6.7.18噴射機應密封良好,從噴射機排出的廢氣應進行妥善處理。

6.7.18適當減少錨噴操作人員連續(xù)作業(yè)時間,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6.8? 構架支護

6.8.1構架支撐包括鋼支撐、鋼筋混凝土支撐及混合支撐,其架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應嚴格檢查支撐材料質量。

2、支撐立柱應放在平整巖石面上,應挖柱窩。

3、支撐和圍巖之間,應用木板、楔塊或小型混凝土預制塊塞緊。

4、危險地段,支撐應跟進開挖作業(yè)面;必要時,可采取超前固結的施工方法。

5、預計難以拆除的支撐應采用鋼支撐。

6、支撐拆除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8.2支撐應經(jīng)常檢查,發(fā)現(xiàn)桿件破裂、傾斜、扭曲、變形及其它異常征兆時,應仔細分析原因,采取可靠措施進行處理。

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3篇

施工現(xiàn)場的臨時電源線不宜直接敷設在墻壁或土墻里,應用絕緣材料架空安裝。配電箱應采取防水措施,潮濕地段或滲水部位照明燈具應采取相應措施或安裝防潮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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