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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產反違章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基礎工作,深入開展班組安全生產反違章,根據機具設備分公司《安全生產反違章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反違章工作是指機械班在預防違章、查處違章、整治違章等過程中,在制度建設、培訓教育、監(jiān)督檢查、評價考核等方面開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違章界定
第三條 違章是指在生產作業(yè)活動過程中,違反國家和電力行業(y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標準,違反本單位及上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對人身、設備構成危害并容易誘發(fā)事故的管理的不安全作為、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條 違章按照性質分為管理違章、行為違章和裝置違章三類。
(一) 管理違章是指各級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規(guī)章制度,不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作為。
(二) 行為違章是指現場作業(yè)人員在生產作業(yè)活動過程中,違反保證安全的規(guī)程、規(guī)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
(三) 裝置違章是指生產作業(yè)過程中對設備、設施、環(huán)境和作業(yè)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規(guī)程、規(guī)定、標準、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證人身、設備安全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 違章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為嚴重違章和一般違章。
嚴重違章是指可能直接造成人身、設備事故,或雖不直接對人身、電網和設備造成危害,但性質惡劣的違章現象。
一般違章是指對人身、設備不直接造成危害,且達不到嚴重違章標準的違章現象。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機械班班長應帶頭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原則,組織開展分管范圍內的反違章工作,嚴格落實反違章工作要求,防范并嚴肅查處各類違章。
第十條 機械班每位員工都應自覺遵守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深刻認識到“違章就是事故之源,違章就是傷亡之源”,積極主動參與反違章,從我做起共保安全。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機械班應上級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及時修訂補充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等規(guī)章制度,開展安全規(guī)章制度、安全技能知識、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培訓,將安全培訓作為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從安全素質和技能培訓上提高各級人員辨識違章、糾正違章和防止違章的能力。從組織管理和制度建設上預防違章。,
第十二條 機械班班長應充分調動班組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緊密結合生產實際,鼓勵員工自主發(fā)現違章,自覺糾正違章,相互監(jiān)督整改違章。
第十三條 機械班對查出的每起違章,應做到原因分析清楚,責任落實到人,整改措施到位。在分析違章直接原因的同時,還應深入查找其背后的管理原因,著力做好違章問題的根治。
第十四條 機械班通過在安全例會上進行通報等形式,對查出的違章現象予以曝光。
第十八條 機械班應及時總結反違章工作經驗,根據上級安全工作部署,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活動,組織開展“無違章企業(yè)”、“無違章班組”、“無違章員工”等創(chuàng)建活動,持續(xù)提升反違章工作水平。
第2篇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反違章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反違章(以下簡稱反違章)工作,規(guī)范反違章管理,保證公司系統(tǒng)安全局面的持續(xù)穩(wěn)定,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章是事故之源,違章是傷亡之源。深入開展反違章工作是提高員工安全素質,規(guī)范現場作業(yè)行為,強化企業(yè)安全管理,遏制人員責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條? 反違章工作應堅持全面、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原則。公司系統(tǒng)每一位員工都有反違章的權利和義務,發(fā)現有違章行為,均應立即制止。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各區(qū)域電網公司、?。ㄗ灾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網省公司);地市級供電、發(fā)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主業(yè)、多經和非電力生產企業(yè)(以下簡稱地市公司)及其下屬單位,包括網省公司代管的縣供電企業(yè)。
第二章? 違章界定
第五條? 違章是指在電力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國家和行業(y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標準,違反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對人身、電網和設備構成危害并誘發(fā)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條? 按照違章的性質,分為管理違章、行為違章和裝置違章。
(一)管理違章是指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不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作為。
(二)行為違章是指現場作業(yè)人員在電力建設、運行、檢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保證安全的規(guī)程、規(guī)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
(三)裝置違章是指生產設備、設施、環(huán)境和作業(yè)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規(guī)程、規(guī)定、標準、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不安全狀態(tài)。
第七條? 按照違章可能造成的事故、傷害的風險大小,分為嚴重違章和一般違章。嚴重違章是指可能對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構成較大危害、容易誘發(fā)事故的違章現象,其他違章現象為一般違章。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分層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單位應建立完善各級各類人員反違章職責,明確各級各類人員在反違章工作中的責任。
第九條? 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反違章工作全面負責,為反違章工作提供人員、物質條件和管理平臺。
第十條? 各級分管副職是對分管范圍內的反違章工作負全責,策劃、組織、開展分管范圍內的反違章工作。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反違章工作的責任主體。在組織和實施各項生產活動的全過程落實反違章工作,定期進行班組生產承載力評估分析,定期對管轄范圍內的管理違章、裝置違章進行統(tǒng)計、分析、整改。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體系是反違章工作的監(jiān)督主體。制定完善反違章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并嚴格監(jiān)督反違章工作,負責反違章工作的考核評估,定期分析通報反違章工作,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生產工區(qū)、專業(yè)所、車間、縣供電企業(yè)(以下簡稱工區(qū))是反違章工作的實施主體。嚴格按照規(guī)章制度開展生產活動,強化作業(yè)安全管理,嚴厲打擊違章。
第十四條? 班組是反違章工作的執(zhí)行主體。自覺遵章守紀,嚴格執(zhí)行標準化作業(yè),開展自查自糾反違章,把違章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第十五條? 各級黨群組織應圍繞反違章開展思想政治、創(chuàng)優(yōu)評先等工作,培育企業(yè)反違章安全文化,提高員工安全自?;ケR庾R和技能。
第十六條? 公司總部的反違章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統(tǒng)反違章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二)指導網省公司的反違章工作,對網省公司反違章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協調處理公司系統(tǒng)反違章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網省公司的反違章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電網公司反違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反違章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反違章工作。
(二)指導地市公司的反違章工作,對地市公司反違章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定期統(tǒng)計、分析、考核、上報反違章工作,持續(xù)改進。
第十八條? 地市公司的反違章職責是:
(一)貫徹上級要求,制定反違章工作實施細則,組織和開展本單位的反違章工作。
(二)指導工區(qū)的反違章工作,對工區(qū)的反違章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定期統(tǒng)計、分析、考核、上報反違章工作,制定落實改進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定期組織反違章培訓教育,分層次、分專業(yè)開展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宣貫培訓,提高職工的反違章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十條? 宣傳反違章工作經驗,樹立反違章工作典型;及時曝光違章現象,定期匯編典型事故,開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條? 定期對相關領導、管理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人員進行《安規(guī)》和安全生產知識調考和考試。嚴格審核“三種人”(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資格。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督檢查應堅持宣貫與打擊,指導與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對發(fā)現的違章現象,必須立即指出,及時糾正,并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督檢查可通過安全檢查、專項監(jiān)督、現場稽查進行,也可結合隱患排查、風險評估、事故分析、基層調研等進行。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完善反違章監(jiān)督檢查標準,明確監(jiān)督檢查的流程、內容、要求,規(guī)范反違章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地市公司應建立作業(yè)信息網上公布制度,及時公布作業(yè)信息,明確作業(yè)任務、時間、人員、地點,利于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到崗到位的落實以及現場安全稽查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宜組織專門人員,配置專用交通工具和裝備,開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態(tài)機制。
安全稽查人員宜由在職生產管理人員、安監(jiān)人員或有關領導擔任,也可抽調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員應具備較強的業(yè)務素質和工作經驗,熟悉當前安全生產相關規(guī)程制度,作風正派,原則性強,身體健康,并定期進行培訓。
第八章? 獎勵考核
第二十八條? 反違章考核應獎罰并舉,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二十九條? 對違章實行分級考核,實行“哪一級發(fā)現,哪一級考核”的原則,下級單位和部門發(fā)現并按規(guī)定給予考核的,上級單位和部門不再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對反違章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工區(qū)、班組、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人員行為規(guī)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業(yè)現場,可給予無違章現場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反違章工作開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單位、工區(qū)、班組,以及發(fā)生違章行為的個人,應予以批評和考核。
(一)按照違章性質和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違章考核可分為口頭教育、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等形式,可實行“連帶處罰”。對違章構成事故者的處罰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guī)定》及各單位獎懲辦法執(zhí)行。
(二)對違章頻發(fā)的單位、工區(qū)、班組、個人,應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條? 建立違章記分管理制度,根據違章種類(行為違章、裝置違章、管理違章)和違章性質(嚴重違章、一般違章)對違章進行記分,實行分級管理,并作為安全考核和評先的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網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結合實際,制定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針對反違章工作的組織管理、督導檢查、分析評估、教育培訓、獎勵懲罰等環(huán)節(jié),應建立完善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從頒發(fā)之日開始實施。
物業(yè)安保培訓方案
為規(guī)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最終使保安具備滿足工作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學教材大綱。
第3篇 燃料部反違章安全管理辦法
一.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 為了更好的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樹立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理念,營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產氛圍,杜絕人身和設備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燃料部的生產、檢修、維護、技改等作業(yè)過程。
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燃料部全體職工,以及承包我部檢修、安裝、調試、維護的外包單位及作業(yè)人員。
二. 管理內容和考核標準
各專業(yè)(包括外包單位)必須定期加強對所屬員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確保生產、檢修、維護全過程的安全。對于本專業(yè)(單位)職工發(fā)生的違章現象,各專業(yè)(單位)應加強教育和管理,針對性進行考核,減少現場的習慣性違章,提高作業(yè)的安全水平。
對一般違章現象,按以下辦法進行考核。對其余經認定違反各級安全作業(yè)規(guī)定的違章行為,均可參照本辦法進行處罰和考核。
如違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門將根據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門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所屬員工發(fā)生違章后各專業(yè)應及時加強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將本專業(yè)反違章情況進行匯總,對部門檢查發(fā)現和屢次發(fā)生違章的專業(yè),由部門在月度績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 作業(yè)性違章
凡違反《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不按有關制度和規(guī)定所進行的一切現場作業(yè),都將按作業(yè)性違章辦法進行考核罰款,考核金額100元~500元/次或扣專業(yè)1~5分/次。
常見作業(yè)性違章如下:
1) 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移作他用。
2) 非電工私接電源或拆裝電氣設備。
3) 將電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內使用。
4) 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電鉆、電錘、磨光機、砂輪機等)或建筑電動機械(潛水泵、打 夯機、磨石機、無齒鋸、木工機械等)未使用漏電保護器。
5) 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或使用沒有達到規(guī)范要求的熔絲。
6) 流動電源箱盤至固定配電盤之間電源線長度大于40m。
7) 使用鉗型電流表測電流時未戴絕緣手套。
8) 在金屬容器或坑井內工作時,金屬容器無可靠接地,或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或井坑內。
9) 在電源盤、電纜周圍2m范圍內進行焊、割等高溫作業(yè),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0) 電焊機二次接頭銅芯裸露,未包扎絕緣。
11) 酒后進入生產現場。
12) 高處作業(yè)時隨手拋擲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 高處作業(yè)時不系安全帶或沒有其它的安全防護措施。
14) 高處作業(yè)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時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 高處作業(yè)時工器具不系保險繩,無防墜落措施。
16) 搭建腳手架無合格驗收牌,無檢查驗收簽名。
17) 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安全網內休息或倚坐欄桿。
18) 站在石棉瓦、油氈、葦席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工作。
19)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qū)。視紅白帶、安全防護欄為無物
21) 攀爬腳手架時,未外觀仔細檢查是否牢固并確認簽字,就盲目攀登。
22) 腳手架使用期限過期。
2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設明顯警告標志,未及時恢復。
24) 使用不規(guī)范的梯子或損壞嚴重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
25) 非起重人員指揮起吊及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的。
26) 無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險品。
27)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作業(yè)。
28) 起吊時歪拉、斜吊。
29) 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時起吊。
30) 在設備管道上,掛吊具起吊重物。
31) 吊掛的重物載空中停留較長時間不放至地面,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栓載起重鏈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險繩。
32) 起吊鋼板、管子、毛竹、鋼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采用兜吊的方式。
33) 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未及時摘除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或未切斷電源。
34) 跨越或手扶在運行的卷揚機及設備的鋼絲繩上。
35) 操作鏈條、電動葫蘆時,站在葫蘆的正下方。
36)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檢查維修等。
37) 使用砂輪機、車、鉗、鉆、打磨等切割機械不戴防護眼鏡。
38) 進入易燃、易爆區(qū)的機動車輛排氣管未加設防火罩。
39) 乙炔、氧氣皮管混用,乙炔、氧氣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離為8m)。氣瓶無防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 高處電、火焊作業(yè),對下方的設備不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41)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的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留下火種。
42) 打錘時帶手套或揮動方向對著人。
43) 直接跨越、攀爬、鉆過皮帶或在皮帶上行走。
44) 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 隨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 壓力容器、鍋爐水壓試驗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作業(yè)。
47) 拿長毛竹、梯子等長物進入高壓室、升壓站無人監(jiān)護。
48) 在帶電設備周圍用鋼卷尺、皮尺進行測量工作。
49) 開溝、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無電纜,擅自工作。
50) 在照明回路上接電焊機或其他電源。
51) 起動輸煤皮帶前,沒有進行聯系,也未啟動警告鈴。
52) 鏟車超負荷運載,鏟車鏟工件時人站在叉架上。
2 . 裝置性違章
指工作現場的環(huán)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相關技術規(guī)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及技術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狀態(tài)。
裝置性違章的責任人是管理人員、設備(或設施)的主管或直接領導,因裝置性違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須追究此類人員的責任。考核罰款金額100元~1500元/次或扣專業(yè)1~5分/次。
常見裝置性違章如下:
1) 在電纜溝、夾層、鍋爐煙道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v。
2)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于24v。
3) 使用220v及以上電源作為照明電源,無可靠安全措施。
4) 流動電源箱未配漏電保安器。
5) 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未設專人監(jiān)護。
6) 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
7) 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8) 電動工器具、電氣絕緣工具未按規(guī)定定期檢驗。
9) 現場使用不合格的電動(移動式)工器具。
10) 腳手架搭設后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就使用。
11) 腳手架未按標準敷設或探頭板末綁扎牢。
12) 腳手架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yè)要求。
13) 現場孔、溝、坑四周無安全警界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
14) 高處交叉作業(yè)、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yè),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15) 易燃、易爆區(qū)域未使用防爆電器。
16) 易燃、易爆區(qū)、重點防火區(qū),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guī)程的要求,無警示標志。
17) 消防器材不定期檢查。
18) 現場消防通道不暢通。
1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guī)程要求對起重設備定期檢驗。
20)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保護罩。
21) 工作用電梯帶病運行或超載。
3.管理性違章
管理性違章指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違反勞動安全衛(wèi)生法規(guī)、《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上級部門及本廠頒發(fā)的相關技術規(guī)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違章指揮的行為。
管理性違章的責任者是違章指揮者,因管理性違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違章指揮者的責任,并處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門5~50分/次。
常見管理性違章如下:
1) 發(fā)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工作。
2) 無視安監(jiān)部門、安監(jiān)人員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3) 對工人發(fā)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4) 不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5) 招用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外包隊伍,違反有關規(guī)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外包隊伍。
6) 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工作。
7) 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yè)。
8) 違反職業(yè)禁忌癥的有關規(guī)定,安排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
9) 違章指揮、默認工作違章作業(yè)、冒險作業(yè),在沒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狀態(tài)下工作。
10) 不顧職工身體實際狀況,強令工人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
11) 班組長(工作負責人)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無交底記錄。
12) 重大起重、運輸作業(yè)、受限空間、特殊高處及帶電等危險性作業(yè)項目,無組織、技術、安全措施、作業(yè)指導書、危險點分析,未指定監(jiān)護人。
13) 在易燃、易爆區(qū)周圍動火未填寫動火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就組織工作。
14) 工作項目無安全措施或未對每一名作業(yè)人員交底,工作負責人就組織工作。
15) 經批準的作業(yè)指導書或安全措施有錯誤或缺陷,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寫者負直接責任。
16) 工作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險點分析卡和作業(yè)指導書。
17)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當,以致工作中危險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如安排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電焊、火焊、氣割等工作。
18) 安排或默認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員在易燃、易爆區(qū)工作。
19) 發(fā)生事故后不及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不進行全員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罰不放過。)
20) 發(fā)現各類違章現象后不制止、不糾正或不進行處罰和教育。
21) 現場各類規(guī)程和圖紙、異動報告更新不及時。
22) 不根據作業(yè)現場的環(huán)境,及時給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具。
23) 未經電廠主管部門同意,隨意變更外包單位工作成員。
4. “兩票三制”類違章
在運行或檢修現場作業(yè),出現下列沒有嚴格執(zhí)行“兩票三制”的現象,考核罰款50元~1000元/次或扣專業(yè)0.5~5分/次。
常見違反“兩票三制”情況如下:
1) 設備檢修前,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同時到檢修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執(zhí)行。檢修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與工作許可人不同時到檢修現場檢查。
2) 檢修作業(yè)過程中工作負責人離開現場,不指定臨時代理人;
3) 工作票、操作票上無危險點分析與預控措施或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與從事的檢修工作不符;工作負責人未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或全體工作班成員未在危險點預控措施票上簽字認可就開工或操作。
4) 辦理工作票時代簽名,或無工作票工作、無操作票操作。
5) 在填寫操作票時涂改,電氣設備不按規(guī)定使用雙重名稱。
6) 現場工作時,工作票不隨身攜帶。
7) 在生產設備上處進行加盤根、換表計等簡易工作時,不開工作票。
8) 工作中更換工作負責人、更換工作班成員不辦理變更手續(xù)。
9) 轉動設備檢修結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電試轉。
10) 檢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時辦理延期手續(xù)。
11) 檢修工作結束,不及時進行工作票終結。
12) 電氣幾個操作項目合寫在一張操作票上,不分別填寫。
13) 擅自擴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圍。
14) 工作人員工作前不了解、不檢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 同時持兩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 工作班人員與工作票成員不符合,工作成員不了解工作內容。
17) 檢修工作中工作負責人離開現場,不指定臨時代理人。
18) 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備送電條件即送電,停、送電沒有手續(xù)。
19) 檢修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與工作許可人不同時到檢修現場驗收檢查。
20) 操作前不核對操作位置、編號,不核對模擬圖。
21) 操作監(jiān)護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 操作時不唱票、復誦,復誦不嚴肅,聲音微弱,雙方聽不清。
23) 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項操作打“√”。
24) 操作監(jiān)護人不監(jiān)護,與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脫離崗位去從事其他活動。
25) 運行當班值長對夜間許可進行的搶修工作的事項,不進行詳細記錄。
26) 交接班不認真,交接不清楚。
27) 崗位交接班制度不嚴,不堅持開交、接班會,不在崗位進行交接,不按規(guī)定進行設備系統(tǒng)工況檢查就交接班。
28) 值班記錄本記錄馬虎、不全,字跡看不清。
29) 巡回檢查不準時,檢查不到位。
30) 設備不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定期切換工作。
31) 值班監(jiān)盤不認真,表計變化發(fā)現不及時,抄表弄虛作假。
32) 熱力系統(tǒng)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監(jiān)護不到位或降低監(jiān)護等級。
33) 擅自改變安全設施或變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進行工作。
5.其它綜合類違章
凡屬以下情況的考核罰款金額100元~1000元/次或扣專業(yè)1~10分/次。
1) 離崗3個月后沒有進行安規(guī)考試和安全交底就上崗工作。
2) 現場施工、檢修工作結束后,現場未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 外來人員(檢修、廠家)進入生產、檢修現場,沒有進行安全教育交底。
4) 現場作業(yè)沒有使用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5) 辦公室、工具房、車間等地方的室內、門前或周圍雜亂。
6) 在生產區(qū)域違章吸煙。
7) 女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工作,未將長發(fā)盤在帽內。
8) 佩戴安全帽不規(guī)范,帽帶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 上班不按規(guī)定著裝。進入現場敞胸;接觸高溫物體仍將袖口卷起。
10) 廠內機動車輛行駛時,違章帶人。
11) 廠區(qū)內(包括廠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帶人。
12) 施工機械、機動車輛超銘牌使用。
第4篇 電力班組怎樣抓好反違章的安全管理工作
班組是企業(yè)最基層的生產組織,也正因為如此,各種設備事故、人身事故的發(fā)生均與班組人員有關。無疑,搞好企業(yè)的班組安全管理,是企業(yè)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它對搞好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具有重大的意義?,F就如何搞好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談幾點看法。
1 明確安全職責,理順關系,各負其責
班長是班組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同時又是完成班組生產任務的核心人物,這就決定 了班長在管好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好安全,否則在生產中發(fā)生不安全現象乃至事故,班長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但是,是否只要有了班長這個第一責任人就可以把一個班的安全工作都包下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班組在完成生產任務時往往要分成幾個工作小組,而班長不可能同時負責多個工作面,這就需要由這些組長來負責。在實際作業(yè)中,這些組長即為工作負責人,他們經常工作在生產第一線,是班組生產的基本骨干、中堅力量,班長的工作實際 是由這些組長來保證的,而他們的工作則由組員來保證。這就形成在一個班組中,要有各自的職責,既要有班長的職責,又要有組長(工作負責人)的職責,也要有班員的職責。如果人人都各有其責,人人都各負其責,班組的安全基礎就會夯實,班組的安全工作就會從根本上得到保障。因此,筆者認為,在班組內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抓好班組安全工作的重點,是做好班組安全工作的根本。
2 抓好安全風險分析,打好有備之仗
班組在執(zhí)行日常生產任務時,往往以完成任務為目標,而常常疏忽了作業(yè)中存在的那些影響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危險因素,以至于發(fā)生各種始料未及的事故。如果在工作開始之前先進行安全分析,對每一項工程全過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剖析,從中找出人為的、設備的、環(huán)境 的以及管理方面的危險點,并制訂出相應的預防措施,把危險點控制起來,就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3 全力提高班員的安全素質
提高每個班員的安全素質,是個很重要的問題。一個人的安全素質,是一個人的安全知識、安全行為、安全思想的綜合體現。應該說,班組人員通過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安全知識的學習之后,對各種規(guī)程、制度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有了一定的了解,使職工具備了一定的安全素質,但隨著科學的不斷發(fā)展,各種新技術、新設備的不斷涌現,班員急需提高技術素質。一些發(fā)達國家對企業(yè)員工的素質提高是非??匣ù罅?,出大價錢的。事實證明,這種使員工綜合能力提高的投資其回報是十分顯著的,這對我們是很有啟發(fā)的。
4 正確采用激勵機制,獎懲分明
在班組安全管理工作中,正確使用激勵機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目前,企業(yè)在安全生產中 采用的就是獎懲激勵方式。例如,評選先進、樹立安全標兵,對違章者曝光、以至下崗處罰 等等,但獎和懲這兩種激勵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及不同的使用效果。筆者認為,應該突出 重獎重罰,獎罰分明。對安全生產作出重大貢獻者,長期保持安全生產良好狀態(tài)的班組,就應該得到重獎,在給于精神獎勵的同時,也給于一定的物質獎勵,這樣就會鼓舞士氣,獎勵一個,帶動一片,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對違反安全規(guī)章制度,甚至釀成事故的責任者,則應 依據責任大小、認識態(tài)度,給于嚴肅處罰。需要注意的是,處罰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擺事 實、講道理,使被批評、被扣罰、被曝光者心服口服,達到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大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