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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農村法制宣傳的廣播稿范文 第2篇農村法制宣傳的廣播稿
第1篇 農村法制宣傳的廣播稿范文
xx縣xx鎮(zhèn)(鄉(xiāng))農村法制廣播學校現(xiàn)在開始播音。
農民朋友們,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反悔《調解協(xié)議書》難獲法院支持。
案例:
為創(chuàng)建法治化社會,把小額民事糾紛解決在基層,近年來上海各地相繼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積極調處化解糾紛。若糾紛雙方一旦在該調解委員會達成了調解,該調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日前,上海xx區(qū)法院對一起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一方受傷而達成了人民調解協(xié)議再反悔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楊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類賠償款9476元。
2022年5月29日20時30分許,50歲的楊某駕駛一輛江蘇牌照的小客車,由本市鎮(zhèn)寧路駛入長樂路時,與彭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彭某治愈后,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彭某“腰2左側橫突骨折。”該起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雙方達成:由楊某賠償彭某醫(yī)藥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及車損費等各類費用共計9476元,應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門也向楊某開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但楊某并未按約支付上述賠償款。2022年初,彭某起訴至法院稱雙方就賠償事宜,已于2022年11月1日達成《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現(xiàn)楊某逾期不履行給付賠償款,請求法院依照上述協(xié)議書,判令楊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楊某辯稱雖然《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是他本人簽名,但認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未能真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有異議;《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確認的醫(yī)療費、鑒定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費用計算有誤,現(xiàn)不同意上述賠償金額。
法院認為,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該案的楊某對交警部門就該起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未提出異議,自愿同意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與彭某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并簽字,該調解協(xié)議合法有效。按照該調解協(xié)議約定,楊某未按協(xié)議賠付實屬違約。日前,法院作出判決,楊某敗訴。
第2篇 農村法制宣傳的廣播稿
農村法制宣傳的廣播稿
農民朋友們:
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13年前無償轉包現(xiàn)在后悔了》
案例:
曾經協(xié)議無償轉包土地,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如今看到別人有償轉包獲益不少也想反悔收租金,這可行嗎?世上真有后悔藥?
1999年1月1日,老姜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取得了9.85畝水田的承包經營權。后由于老姜一家人口、勞動力發(fā)生變化,承包能力不足,經發(fā)包方同意,老姜于2000年將其中的7.07畝承包水田無償轉包給徐某,轉包期限確定為27年,自2000年12月17日至2027年12月16日止。協(xié)議簽訂后,老姜即將上述承包水田無償交付徐某經營,徐某一直轉包至今。
然而,世事變化,村里類似的土地都被其他承包人以每年715元每畝的租金轉包出去,老姜覺得自己太吃虧了,在多次與徐某協(xié)商租金事宜未果之后,老姜決定把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公正處理。
浙江省xx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老姜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土地流轉費共計2121元,以后土地流轉費以每年600元/畝向老姜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轉包土地返還給老姜之日止。隨著法院的判決,老姜終得償所愿。
以案釋法:情勢變更應重新分配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xié)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xù)履行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據發(fā)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p>
本案中,雙方簽訂協(xié)議時間為2000年12月,當時農民種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因此當初的土地流轉費為無償具有一定的歷史原因,符合當時我國農村狀況。但隨著國家有關農業(yè)政策的調整變化,各種相應的惠農政策相繼出臺,農民在耕種土地上的負擔大量減輕,特別是2006年國家取消了農業(yè)稅費并實現(xiàn)農業(yè)補貼政策后,農民種田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加之土地資源的稀缺,土地流轉費逐年提高,目前涉案土地周邊流轉費已達按每畝每年500斤左右稻谷折價。而國家政策的變化通常不可能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所預見,因此繼續(xù)按照原協(xié)議履行對當事人來說顯失公平,該情形符合我國法律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因此,老姜要求徐某支付土地流轉費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對于徐某應支付的土地流轉費數額,在原被告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參照當地土地流轉費和雙方約定的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目的等情況以及轉包協(xié)議書中對土地流轉費的約定狀況,酌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以每年每畝600元結算土地流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