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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管理制度

更新時間:2024-05-09 查看人數(shù):20

個人出租房管理制度

個人出租房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房東與租客之間的租賃行為,確保租賃市場的公平、有序,同時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度涵蓋租賃合同、租金收取、房屋維護、安全規(guī)定、糾紛解決等多個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條款,包括租期、租金、押金、違約責任等,雙方簽字確認。

2. 房屋狀況:記錄房屋初始狀態(tài),包括設施設備、裝修情況等,防止租賃期間的爭議。

3. 租金支付:規(guī)定租金支付方式、周期,以及逾期處理辦法。

4. 維修與保養(yǎng):界定房東和租客的維修責任,明確保養(yǎng)標準。

5. 安全管理:強調用電、消防、防盜等安全規(guī)定,確保租客居住安全。

6. 違約處理:設定違約處理機制,包括提前解約、未按時支付租金等情況。

7. 糾紛解決:建立溝通渠道,提供糾紛解決途徑,如協(xié)商、調解、法律途徑等。

重要性

個人出租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維護市場秩序:防止惡意抬高租金、違規(guī)轉租等不良現(xiàn)象,保持租賃市場穩(wěn)定。

2. 保護權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權益受損。

3. 預防糾紛:通過清晰的規(guī)則,減少租賃過程中的誤解和沖突,降低訴訟風險。

4. 提升服務質量:通過規(guī)范管理,提升房東的服務質量和租客的居住體驗。

方案

1. 制定詳細合同:制定標準租賃合同模板,包含所有關鍵條款,確保雙方理解一致。

2. 建立維護記錄:設立房屋維護記錄表,跟蹤房屋狀態(tài),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3. 設立安全培訓:為租客提供安全指南,進行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等培訓。

4. 明確投訴機制:設立投訴電話或郵箱,確保租客在遇到問題時能及時反饋。

5. 定期評估:每年對管理制度進行評估,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

6. 法律咨詢: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幫助處理復雜租賃問題,確保合法性。

實施這些方案,個人出租房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有助于構建和諧的租賃環(huán)境,促進房東與租客的長期合作。

個人出租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個人出租房管理規(guī)定辦法

個人出租房管理規(guī)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zhèn)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guī)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商業(yè)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zhèn)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xié)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chǎn)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guī)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xié)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向借款人發(fā)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fā)放貸款的數(shù)額,不得大于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shù)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zhí)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zhí)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zhí)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zhí)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zhí)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破產(chǎn)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xù)。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guī)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jīng)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jīng)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chǎn)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jīng)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xié)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xiàn)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城鎮(zhèn)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用住房公積金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zhí)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算;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規(guī)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財產(chǎn)不得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chǎn)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并于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抵押的財產(chǎn)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jiān)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jīng)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chǎn)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jīng)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fā)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xù),未經(jīng)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chǎn)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xù)。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jīng)借貸雙方協(xié)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xié)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chǎn)合法繼承人繼續(xù)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個人出租房管理規(guī)定【2】

一、本規(guī)定所稱的出租房,指產(chǎn)權屬于小區(qū),出租或出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各類房屋。

二、房管所對出租房實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制度。

三、院內的住房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特殊情況需要出租的,必須征得中心領導的同意,并簽訂安全責任協(xié)議書,辦理有關手續(xù)。

四、院內商房出租,應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xù),同時向治保大隊登記備案。

五、房屋出租應本著“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出租房屋使用的檢查和監(jiān)督,以防發(fā)生違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內容。同時要求承租人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xù)。

3.發(fā)現(xiàn)承租人有違法犯罪疑要及時報告派出所。

4.停止租賃,須辦理注銷手續(xù)。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責任:

1.承租人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證和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證明,單位承租的需持有單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證明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應在10日內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手續(xù)。

3.嚴禁在承租房內進行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4.房屋內嚴禁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6.未經(jīng)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

八、違反本規(guī)定的處罰:

1.出租人違反規(guī)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jié)收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違約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違約金。

3.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處理。

個人出租房管理規(guī)定【3】

一、 認真檢查,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

(一)出租房屋手續(xù)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規(guī)定,危房、防范設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隱患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出租房屋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jīng)責任區(qū)民警檢查符合安全標準的還必須履行下列手續(xù):

1、公民出租房屋,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證明、《居民戶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主是暫住人口的應出示暫住證或《暫住戶口簿》;

(2)、填寫《租憑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憑合同

2、單位所有房出租,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明,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承租人轉租、轉借的房屋的,須:

(1)出示本人現(xiàn)住地的戶口證件,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治安責任和無_組織保證書、與原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同意轉租、轉借證明。

(2)提交與再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二)承租房屋手續(xù)

1、公民承租房屋的,應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夫妻承租的還須憑婚姻關系證明。

2、單位承租房屋的,應出示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擬居人員簡要狀況和有關證件。

(三)、審批

上述手續(xù),經(jīng)責任區(qū)民警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批準租賃的房屋,出租人應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或無_組織責任書),領取公安廳統(tǒng)一印制的《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和公安廳監(jiān)別的“租賃房屋戶”標志牌后,方可實施房屋租賃。

二、經(jīng)常監(jiān)督檢查房屋出租人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責任,自覺接受責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或排除隱患,保障安全。

(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工作,發(fā)現(xiàn)有違法

犯罪活動及時報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積極協(xié)助公安派出所對暫住人口進行管理。

(五)、必須把《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和“租賃房屋戶”標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顯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滿房屋因故暫時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內交回《租賃房屋許可證》。

(七)、承租人發(fā)生變動,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

三、經(jīng)常檢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責任,積極做好安全,清理_組織工作,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及時告知出租人或報告責任區(qū)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覺接受責任區(qū)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責任公安派出所檢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三)、是暫住人口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暫住人口管理規(guī)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準挪作他用。

(五)、不準私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承租的,須成立治安保衛(wèi)組織,單位承租的,須指定專人配合責任區(qū)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對房屋安全及人員進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報送公安派出所備查。

個人出租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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