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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源安全管理制度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29

電源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1. 設備管理:所有電源設備,包括發(fā)電機、變壓器、開關、電纜等,必須定期檢查,確保其運行狀態(tài)良好。

2. 操作規(guī)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規(guī)定電源設備的開啟、關閉及異常處理程序。

3. 維護保養(yǎng):定期進行設備保養(yǎng),預防因設備老化、損壞引發(fā)的安全隱患。

4. 安全防護:設立必要的防護措施,如接地保護、過載保護、短路保護等。

5. 應急預案:預先規(guī)劃應對電源故障或緊急情況的策略。

6. 培訓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電源安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培訓內容

1. 電源基礎知識:講解電力系統(tǒng)的構成、工作原理和常見故障類型。

2. 安全操作規(guī)范:演示正確操作電源設備的方法,強調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3. 危險識別:教授如何識別電源設備的潛在危險和異常情況。

4. 緊急處理:模擬電源故障,訓練員工的應急反應和處理能力。

5. 規(guī)章制度:熟悉并理解電源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執(zhí)行到位。

應急預案

1. 故障報告:一旦發(fā)生電源故障,立即上報并啟動應急響應機制。

2. 備用電源切換:如有備用電源,迅速切換,保證關鍵設施的供電。

3. 救援與維修: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故障排查和修復,同時確保現(xiàn)場安全。

4. 恢復計劃:制定恢復供電的時間表和步驟,盡可能減少業(yè)務影響。

5. 事后分析:故障解決后,進行事故回顧,總結經驗教訓,優(yōu)化應急預案。

重要性

電源安全不僅關乎企業(yè)的正常運營,更直接影響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財產安全。一次小小的疏忽可能導致嚴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甚至可能引發(fā)火災等災難性事件。因此,建立健全的電源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是對企業(yè)負責,對員工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的重要體現(xiàn)。只有將電源安全管理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確保企業(yè)在安全的環(huán)境中穩(wěn)健發(fā)展。

電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電源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zhí)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xiàn)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jiān)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guī)程。實施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貫徹執(zhí)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wèi)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yè)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xié)助領導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zhí)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xiàn)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xié)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yè)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tǒng)計、分析和報告,協(xié)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xiàn)。

8.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fā)放標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yè)危害的措施,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xié)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規(guī)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yǎng)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fā)現(xiàn)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yè)、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zhí)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wèi)生、保衛(wèi)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yè),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yè)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yè)規(guī)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yè)時,須到保衛(wèi)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yè)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yè)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xù)。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guī)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zhí)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huán)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yè)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yè)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fā)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

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yǎng)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yǎng)點或正式委托保養(yǎng)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yǎng)、年審等工作。發(fā)現(xiàn)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yè)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jù)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fā)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wèi)生監(jiān)測,對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yè)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wèi)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guī)定發(fā)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yè)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yè)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yè)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yǎng)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yè)。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fā)現(xiàn)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tǒng)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zhí)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guī),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xù)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guī)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fā)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fā)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fā)生事故,要按有關規(guī)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fā)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fā)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yè)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guī)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zhí)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yè)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yè)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fā)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yè)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fā)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fā)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xiàn)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xiàn)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xiàn)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xiàn)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jiān)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shù)奶幚怼?/p>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fā)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xié)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jù)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shù)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shù)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xié)商解決賠償?shù)氖鹿?。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guī)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guī)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fā)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條例、規(guī)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yè)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guī)程冒險作業(yè)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yè)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yè)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yè)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guī)定等如與本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篇 臨時電源安全管理制度

內容及要求

一、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氣設備,臨時配電箱內負荷總開關應裝有漏電保護器。

二、臨時電源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有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三、臨時照明設備懸掛應牢固。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氣,不準用紙、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燈罩。

四、廠區(qū)、倉庫的電氣裝置、電源線路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規(guī)范。嚴禁在庫房亂拉臨電線、電燈等用電設備,嚴禁在庫房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五、配電室內不準架設臨時線路。配電室的電源應設總閘,并單獨安裝開關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護措施。

六、電氣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護裝置。電氣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七、廠區(qū)、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八、配電室、主控樓、配房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九、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人員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十、配電室、主控樓、配房內嚴禁明火作業(yè)和使用電爐,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審批程序

十一、需用臨時電源的單位,要提出用電申請,申請要寫明臨時用電負荷的容量、所處地理位置、使用時間及注意事項等,報生產技術部審批。

十二、生產技術部審核確定臨時用電負荷所接電源具體位置、開關容量、保護設置等。經安生部部長及以上領導批準后,方可接引使用,并同時通知安全監(jiān)查保衛(wèi)部等有關單位了解情況。

維護及管理

十三、臨時用電負荷的電源需從廠內380v動力盤接引的其接引工作必須由380v動力盤責任單位負責進行,從其他電源盤接引的其接引工作由該電源盤責任單位負責進行。不準用戶私自接引。線路及負荷布置要符合我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的有關規(guī)定。

十四、臨時用電負荷的電源接好后,要有明顯標志、標明負荷名稱,并把用電負荷的容量、所處地理位置、使用時間及注意事項等向電源設備責任單位,并上鎖將箱門鎖好,特別是對運行單位要交待清楚。

十五、臨時電源的停、送電操作,380v動力盤由運行值班人員進行,其他電源盤由其責任單位進行,用戶無權操作。特殊情況需用戶自行操作的,須經安生部部長及以上領導批準。

十六、臨時電源用完后,用戶須告知電源設備(即380v動力盤或其他電源盤)責任單位,并拆除。

十七、臨時電源的接引與拆除必須辦理工作票。工作票負責人必須由380v動力盤或電源盤責任單位的人員來擔任。

第3篇 發(fā)電廠臨時電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guī)范臨時電源使用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和設備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___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與公司有合同約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對臨時電源安全監(jiān)督與檢查工作。

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對臨時電源使用的審批、技術指導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備檢修責任單位對外包施工隊伍使用臨時電源進行全過程的監(jiān)管。

第六條 使用臨時電源的單位對作業(yè)人員的人身及設備安全負責。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條 從檢修電源箱接引臨時電源時,公司內部單位可在就近的檢修電源箱接引;外包施工單位由公司設備檢修責任單位填寫《臨時電源使用申請單》,經生產技術部批準,由外包施工單位自行接引,設備檢修責任單位監(jiān)督執(zhí)行,并通知檢修電源箱責任單位。

第八條 需從電源盤接引的臨時電源,公司設備檢修責任單位要提出臨時用電申請報告,申請報告要寫明臨時用電負荷的容量、所處位置、使用時間等,由生產技術部審核,經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接引使用。與公司簽訂供電協(xié)議的施工單位,按《___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非生產用能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四章 要求

第九條 從配電盤接引的臨時電源,在接引位置要標明負荷名稱。

第十條 臨時電源使用單位從檢修電源箱接引電源時,如不使用插頭接引的,必須由持有電工操作證的人員接引。

第十一條 在檢修電源箱處接引的臨時電源,接引與拆除工作由臨時電源使用單位負責。從配電盤接引的電源,在負荷側要設置臨時電源盤。配電盤側停、送電由運行人員操作,負荷側停、送電由臨時電源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臨時電源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極數(shù)和線數(shù)必須與其負荷側負荷的相數(shù)和線數(shù)一致。

第十三條 臨時電源所用電纜芯線數(shù)應根據(jù)負荷及其控制電器的相數(shù)和線數(shù)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設備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第十四條 現(xiàn)場所有作業(yè)使用的臨時電源必須裝設合格的漏電保護器。

(一)單臺電機設備可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二)有多臺設備的總保護應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00ma及以上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三)安裝在潮濕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5-3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四)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電器應優(yōu)先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五)在金屬物體上工作,操作手持式電動工具或行燈時,應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六)漏電保護器安裝后用試驗按鈕試驗3次,應正確動作,帶負荷分合開關3次,均不應有誤動作。

(七)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第十五條 開關、保護設備符合安全要求,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六條 臨時電源線應有支架架空且高度符合安全要求,室內架空線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時不低于6米。臨時電源線布置要規(guī)范,不準隨地亂拉電源線。

第十七條 穿過臨時電源箱孔洞的導線部分,必須加套管。使用的臨時電源線必須是軟皮防水電纜線。

第十八條 臨時電源線必須遠離電、火焊作業(yè)區(qū)和熱體,電源線通過步梯、平臺不準阻礙正常通行,不準拖至地面,橫過道路部分應裝設在硬質套管中,并有明顯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臨時電源線接引不準用勾掛、纏繞等方法連接,應裝設插座、插頭或刀閘。

第二十條 新安裝的臨時電動機、開關箱須敷設臨時電源時,電源引線必須架空或穿入電纜溝不允許直接放在地面。

第二十一條 臨時電力電纜外殼在制作過程中應同時制作接地線。

第二十二條 安裝的臨時電源在每次使用時應作全面檢查,禁止使用絕緣不合格的電源線。

第二十三條 臨時照明電源在照明箱處必須作可靠接地,防止作業(yè)人員使用時發(fā)生觸電。

第二十四條 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周圍均是金屬導體的場所和容器風工作時,不應超過24v,在潮濕的金屬容器內、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如煤粉倉、溝道內)、脫硫煙道系統(tǒng)等處工作時,不應超過12v。行燈變壓器的外殼應可靠接地,不準使用自耦變壓器,變壓器不許放在金屬容器或特別潮濕場所的內部。行燈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并耐熱耐潮濕,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金屬網、反光罩、懸吊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部位上。

第二十五條 移動電纜盤應隨電動工器具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合格的應粘貼合格標簽,對于不合格的進行修理或更換,并保證在現(xiàn)場使用的電源線完好無損。

第二十六條 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架設臨時電源線。

第二十七條 嚴禁將臨時電源導線纏繞在護欄、管道及腳手架上。

第二十八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準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九條 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大于5米,其電源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電焊工離開場所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三十條 配電裝置和電動機械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應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手持式電動工具的保護零線應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

第三十一條 臨時電源使用完畢后,使用單位須告知該電源箱或配電盤責任單位,在檢修電源箱處接引的由使用單位自行拆除;在配電盤接引的,先通知運行單位停電,然后由配電盤責任單位拆除。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

全技術規(guī)范》(jgj46-2005)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發(fā)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2.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46-2005)

3.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13955-1992)

第七章 附件

1.臨時電源使用申請單

第4篇 電源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條:車間、倉庫內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高、低壓線不得架設在同一根電線桿上。

第二條: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有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三條:車間、庫房的照明設備懸掛應牢固。

庫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用紙、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燈罩。

第四條:廠區(qū)、倉庫的電氣裝置、電源線路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規(guī)范。

車間電源線路應當安裝在架線支架內,與各設備連接的動力線必須采用穿管連接方式。

庫房的電源線路應架設在庫外,引進庫房內的線路,必須裝置在金屬或非燃塑料管內。

線路和燈頭應安裝在庫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米,嚴禁在堆垛上方架設電線路,嚴禁在庫房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五條: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線路。

庫區(qū)的電源應設總閘、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護措施。

第六條:電器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護裝置。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條:廠區(qū)、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八條:配、發(fā)、變電房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條: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條:配、發(fā)、變電房內嚴禁明火作業(yè)和使用電爐,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第5篇 電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車間、倉庫內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高、低壓線不得架設在同一根電線桿上。

第二條: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有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三條:車間、庫房的照明設備懸掛應牢固。庫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用紙、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燈罩。

第四條:廠區(qū)、倉庫的電氣裝置、電源線路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規(guī)范。車間電源線路應當安裝在架線支架內,與各設備連接的動力線必須采用穿管連接方式。庫房的電源線路應架設在庫外,引進庫房內的線路,必須裝置在金屬或非燃塑料管內。線路和燈頭應安裝在庫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米,嚴禁在堆垛上方架設電線路,嚴禁在庫房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五條: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線路。庫區(qū)的電源應設總閘、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護措施。

第六條:電器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護裝置。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條:廠區(qū)、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八條:配、發(fā)、變電房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條: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條:配、發(fā)、變電房內嚴禁明火作業(yè)和使用電爐,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電源安全管理制度5篇

包括哪些1.設備管理:所有電源設備,包括發(fā)電機、變壓器、開關、電纜等,必須定期檢查,確保其運行狀態(tài)良好。2.操作規(guī)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規(guī)定電源設備的開啟、關閉及異常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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