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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財產管理制度是一項旨在保障學校資產安全、有效利用和持續(xù)管理的規(guī)則體系。它涵蓋了學校固定資產的采購、登記、使用、維護、報廢等全過程,旨在實現資產管理的規(guī)范化、精細化。
包括哪些方面
1. 資產分類與編碼:對各類資產進行明確分類,并給予唯一的編碼,方便管理和追蹤。
2. 采購流程:規(guī)定資產的申請、審批、采購及驗收程序,確保采購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3. 資產登記:建立詳細的資產登記冊,記錄資產的來源、價值、狀態(tài)等信息。
4. 使用與維護:規(guī)定資產的分配、使用規(guī)則,以及定期保養(yǎng)與維修制度。
5. 財產審計: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對比賬實,確保資產安全。
6. 資產轉移與報廢:明確資產的內部調撥、捐贈、遺失處理及報廢程序。
7. 責任追究:設立責任制度,對資產的不當使用或損失進行追責。
重要性
中學財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資源優(yōu)化:通過規(guī)范管理,避免資源浪費,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2. 財務合規(guī):確保資產采購和使用的財務行為符合法規(guī),防止貪污和腐敗。
3. 教學保障:保障教學設備的正常運行,為教學活動提供穩(wěn)定支持。
4. 安全防范:防止資產丟失或損壞,維護學校財產安全。
5. 公信力提升: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可以增強社會對學校的信任度。
方案
1. 建立資產管理委員會:由校領導、財務部門、教務部門等多部門代表組成,負責制定和執(zhí)行財產管理制度。
2.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針對每個環(huán)節(jié)提供具體操作指南,確保制度落地執(zhí)行。
3. 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資產的電子化管理,提高效率,減少人為錯誤。
4. 定期培訓:對教職工進行資產管理培訓,提高其對制度的理解和執(zhí)行能力。
5. 加強監(jiān)督與考核:將資產管理納入教職工績效考核,強化責任感。
6. 定期評估與修訂: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定期對制度進行評估和完善,保持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通過上述方案,我們期望構建一個高效、公正、透明的中學財產管理制度,為學校的長期發(fā)展奠定堅實基礎。
中學財產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學校財產是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的物質基礎。管好、用好學校財產(以下簡稱校產),是每個師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延長校產使用年限,提高校產使用效率,確保其正常運行,是貫徹執(zhí)行勤儉辦學,提高教育事業(yè)經費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為克服財務管理中重金輕物的思想,切實加強校產管理,確保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 校產涵蓋的范圍
第一條 校產涵蓋的范圍:包括以下七個方面:1、教室 2、專用室(計算機室、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會議室、圖書室等) 3、辦公室4、運動場地5、其他公共區(qū)域:校門、圍墻、衛(wèi)生間、照明及消防設備、衛(wèi)生設施、草坪、花圃及宣傳廊等。
第二章 管理組織系統(tǒng)
第二條 校產管理組織系統(tǒng)
1、在校長的統(tǒng)一領導下,總務處具體負責總管學校財產。
2、各類設備、校產根據分塊、分線管理原則落實,由各有關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各處室內財產負責人為各處室主任;各年級辦公室財產負責人為各年級長;各班級財產具體負責人為班主任;各專用室(含計算機室、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會議室、圖書閱覽室、音?體?美?勞室等)的財產負責人為各專用室負責人;運動場(含其它體育設施)財產負責人為體育組教研組長;保管室財產負責人為保管室的負責人。
第三條 總務處建立學校固定財產帳并立卡存檔,分類建立固定資產帳和分類明細帳,所有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圖書、儀器、課桌椅等)都必須登記造冊;各處室(包括教室、年級辦公室、實驗儀器室、食堂以及各專用室等)現有財產均應登記造冊,經總務處核對無誤后,總務處代表學校與各處室財產負責人簽定有關協議,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經常性地對師生進行愛我學校從愛護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導學生養(yǎng)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良好習慣。
第三章 購物與領用制度
第五條 學校添置財產,須先經校長同意,必要時經黨支部或行政會確定,由總務處負責組織購置。
第六條 學?;ê洼^大型維修,較大型物品添置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預算編制,交黨支部或行政會確定,必要時須報區(qū)教育局批準;基建維修和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須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必要時報請區(qū)教育局或委托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公開招投標。
第七條 添置校產經保管員驗收簽字后,登記入冊,方可分配使用,嚴禁未報購物和購物后未報驗收入冊擅自領用。
第八條 上級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無償調撥的儀器和贈送的設備,應由驗收人員或接收人員填報《固定資產調撥使用單》入帳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各處、室負責人或教職工個人領用公物均需填寫《領物登記本》,寫清數量并簽字,嚴格手續(xù),明確責任。筆墨紙張雖屬低價易耗品,也力求勤儉節(jié)約,減少浪費。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第十條 處室財產由其負責人負責或由有關人員負責使用管理,總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 班級使用財產,原則上每一學期清點驗收一次。在期初由總務處與班主任簽定責任書,中途發(fā)生變化(增減),發(fā)現損壞應及時記載,由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期末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作為考核和獎懲負責人的依據。
第十二條 總務處依據以上規(guī)定期限進行檢查外,有權利可以對各處室及部門的校產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發(fā)現損壞,查明原因及時理賠維修。
第十三條 校產原則上不出借。如確實需要的,應由借物單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條,說明物品、數量、歸還時間等內容。出借人簽名并經校長批準后,總務處備案方可出借。本校教師確因特殊需要向學校借用財產的,也應辦理相關手續(xù)。出借財產由總務處限期收回。歸還時應嚴格驗收,遺失或損壞的,應按賠償制度處理,教學儀器為常用設備,原則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 賠償制度
第十四條 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第一款 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第二款 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并索賠。
第三款 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處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并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并索賠。
第四款 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索賠。
第五款 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總務處、學生處及有關負責人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并索賠。
第六款 各部門如有財產損失,未能查明責任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責責任。
第七款 報損財產修復后,各相關處室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理單上填上明確回復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處室責任人及修理人的責任,必要時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款 學校貴重物品及設備由專人負責保管,如有失竊,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保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zhí)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第十六條 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價賠償,貶值校產損壞由有關部門或領導估價后賠償。
第十七條 無法評估現價的校產,按原價的一倍至三倍進行賠償;有意損壞的,原則上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第十八條 損壞后經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理后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理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第十九條 賠償途徑
第一款 由負責人用書面形式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第二款 由總務處核實設備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
第三款 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總務處繳納賠償經費。
第四款 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并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zhí)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第五款 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后立即索賠,連同書面報告交回總務處。
第六款 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務處繳納賠償金。
第七款 教師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謊報或逾期(直至期末檢查)不報的,將在工資中予以扣除賠償金,并視情況按教師崗位責任制的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處理。
第八款 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款 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耐用教學用具及寢室、辦公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處室負責人出具校產回收證明報校長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據此開具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guī)定賠償。
第六章 報廢制度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超過使用年限,并被確定不能使用和修復的,或修復費用大于使用價值的,低值財產或零星校產應由總務處鑒定,主管領導批準,填《報廢單》,調整財產帳。高價值校產或大宗校產的報廢須經校長批準或黨支部(行政會)研究決定,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所提校產,主要指固定資產即指在多次使用過程中并不改變它自身的實物形態(tài)者,不包括高(低)價易耗品、文具紙張、一般低價辦公用品、化學藥品、低檔塑料制品用具、衛(wèi)生工具、報紙等。
第二十二條 在執(zhí)行《學校財產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其他個人,總務處將呈報校長予以公開表揚,并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所有條款與上級有關新規(guī)定不符,則執(zhí)行上級規(guī)定。
第2篇 柏西中學財產物品管理制度
e中學財產物品管理制度
(1)學校所有教學、生活設備、用品以及交通工具、圖書、儀表、房產均受本制度的制約。
(2)凡教學、辦公用品以及其它必須購置的物品一律按計劃執(zhí)行,做到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有執(zhí)行計劃,經校長審批后,安排采購。
(3)年級(教研組)、辦公室向學校領用教學、辦公用品均按使用范圍,由處室組負責人簽署意見或報告,經總務處主任批準后,辦理領用手續(xù)。
(4)倉庫、圖書室、實驗室、體育器材保管室存放圖書、器材要做到科學化、規(guī)范化、條理化,入庫存放圖書、實驗儀器器材、物品等必須做到建帳、建卡,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帳卡相符。總務主任要經常組織人員對倉庫進行盤點清理。
(5)在校辦公室的統(tǒng)一領導下,由分管副校長主管,總務處具體負責、總管學校財產。
(6)各類設備、校產根據分塊、分線管理原則落實,由各有關負 責人具體負責、管理。各處室內財產負責人為各處室主任;各教師辦公室財產負責人為各辦公室主任;各班級財產分塊主管為部門主任及年級組長,具體負責人為班主任;各專用室(含報告廳、會議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音、體、美、航模室等)的財產負責人為各專用室負責人;食堂(含餐廳)財產負責人為總務主任;學生寢室的財產負責人為各相關班級的班主任,田徑場(含籃球場)財產負責人為教務處主任;各儲藏室財產負責人為各物品儲藏單位的負責人。
(7)總務處協助財務建立學校固定財產帳并立卡存檔,分類建立固定資產帳和分類明細帳,所有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圖書、儀器、課桌椅等)都必須登記造冊;各處室(包括教室、寢室、辦公室、實驗儀器室、食堂以及各專用室等)現有財產均應登記造冊,經總務處核對無誤后,總務處代表學校與各處室財產負責人簽定有關協議,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具體責任人。
(8)學校經常性地對師生進行“愛我學校從愛護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導養(yǎng)成愛護公物光榮,損壞公物可恥的良好習慣。
第3篇 (學校)中學財產管理制度
中學(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的各種設施設備物資物品都是國家的財產,是保證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和師生員工學習、生活的物質條件,必須高度重視我校財產設備的管理工作。學校由校長親自主管這項工作,總務處具體負責落實,各處室、辦公室、年級組、教研組都應由主任、組長直接負責這項工作,要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學校財產的教育,規(guī)范管理,千方百計降低財產損耗,壓縮辦學成本。
第二條 學校財產設備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層層負責、合理調配、管用結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做到:機構健全、人員精干,購置要有計劃,驗收要嚴肅認真,采購、領用、報損手續(xù)要完備清楚,保證帳冊記錄健全,帳物相符。同時要加強、健全維修、校驗等技術管理制度,使學校財產設備經常保持完好。
第三條 學校配備思想過硬和具有一定業(yè)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學校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要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yè)務培訓。學校要制訂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管理和使用好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適當的表揚獎勵,屬于責任事故的損失、丟失要責令賠償和給予處分。學校財產設備的管理人員,應熟悉、掌握本行業(yè)務,如崗位調動時,應事先辦清交接手續(xù),并由總務處專人督辦。
第二章 學校財產管理的范圍、分類與作價
第四條 學校財產管理的范圍和標準。
1、固定資產是指:
a、一般設備單價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8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教學、實驗、科研、行政、后勤、辦公、生活設備。
b、單價雖不滿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
c、有的財產比較稀缺,有的財產實用性較強,雖不滿足上述兩項條件,但學校認為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一般設備單價不足500元、專用設備單價不足800元、非大批同類物資的設備儀器、交通工具、家具教具、電腦配件等。
3、易耗用品是指維修、修繕材料、極小工具,勞技、實驗材料及玻璃器皿,辦公用品。
第五條 學校所屬的部門應用學校任何類別資金購置的物資,都要到總務處保管室登記入帳;按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列入學校相應財產帳冊進行管理。
第六條 凡是外單位贈送、獲獎、上級無償調撥、自制、購置的財產設備,都要到總務處保管室入帳,核實價格后,按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列入學校相應財產帳冊進行管理。圖書、雜志報刊合訂本、資料不受單價限制均列固定資產。
第七條 我校財產設備的日常管理分類嚴格按市區(qū)教育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固定資產按造價或購置價格入帳,但原有的固定資產,有下列之一者得增減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數量或提高質量按所開支的成本費增加其原值。
2.成套設備,因毀損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應減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應增減固定資產價值,分別處理有關帳務。
4.大修理、大修繕和維修開支的費用,均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固定資產原值增減,由學校總務處負責處理,并及時通知財務室保證帳帳相符。
第三章 學校財產建帳建制
1、學校設置財產保管員,參照相關財產制度要求進行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
2、保管室按照“固定資產分類編碼表”的要求建立固定資產實物帳,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會計部門對隨購隨用的低值易耗品和消耗品可以于購入時直接列支,但應定期檢查實物管理,一般每學期清理一次,清理結果由總務處匯總登記。
3、使用統(tǒng)一的固定資產驗收單、領用單、借用單、報損單、盤盈盤虧報告單等單據,各種單據上所列項目和內容應填寫齊全、簽名完整。
第四章 學校財產物資的增添和驗收
第九條 增添學校財產設備,必須按照學校發(fā)展規(guī)模、財力、發(fā)展方向進行全面規(guī)劃。要根據勤儉辦學的方針從需要與可能出發(fā)、精打細算,合理布局,分輕重、緩急,逐步解決。
第十條 增添學校財產設備,凡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應按基本建設計劃的審批程序辦理。不屬于基本建設范圍內的增添計劃,每學期開學初應由各處室、辦公室、年級組、教研組提出學期申請計劃。由總務處匯審平衡,提請校長批準后,列入學校財務計劃,由總務處執(zhí)行。臨時采購計劃為學期計劃之補充,因教學、辦公、生活過程中臨時出現的采購要求及各種物資的損耗補充。執(zhí)行先請購、后采購、先入學校財產帳、后財務報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對于大的項目、貴重儀器設備或購置批量大的常規(guī)設備,必須調查研究,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十二條 學校各部門或個人無論資金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都必須按照以上各項規(guī)定辦理。不辦理請購手續(xù),擅自購置設備、物資者,學校財務有權不予報銷,有關管理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物資購回后(不論來自何種渠道或使用何種經費或外單位或個人捐贈的物資,或無償調入本校任一部門的物資),一律應到總務處辦理檢驗及入庫手續(xù),到保管室辦理登記入冊,方能按我校規(guī)定的各行政級別的權限,簽批報銷,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加強驗收與索賠管理工作。購入的物資,必須由負責采購的部門或人員會同使用部門指定專人及時驗收,驗收時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外觀檢查,應先檢查設備包裝是否完好,然后按順序查看設備各表面是否有殘損、變形、銹蝕等異常現象。重點是主機,主要工作面,主要配件等部位。若發(fā)現問題,應當場記錄并拍照。凡屬合同規(guī)定,必須有廠家技術人員在場才能開箱的貴重設備,切匆事先開箱,以免造成被動。
2.數量檢查,以合同及訂貨清單為依據,核對裝箱單,逐一清點。清點時,仔細查對主機和附件型號,編號是否與訂貨清單、裝箱單一致,對缺少或錯發(fā)部分,應記明編號、品名、實到和短缺數量等。
3.質量檢查,質量驗收,也是物資設備功能、指標等的全面檢查質量驗收,應由該物資設備的使用和申報單位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進行。應嚴格按合同規(guī)定的技能性能、技術指標進行驗收,驗收過程中,若出現故障,應查明事故、故障原因及予以排除,無法排除或雖能排除但涉及質量的仍應記錄在案列入檢驗報告。
4.驗收記錄、驗收時應認真填寫驗收記錄,內容應包括:驗收時間、條件、情況和結果,參加人員等。驗收結束時,由使用接收單位寫出驗收報告,附原始記錄及有關資料一并報物資設備科進一步處理并入檔。
5.驗收結束后,若在數量及質量上存在問題,負責采購的部門或人員應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系退、換、賠補等工作,一定要在索賠時效內完成該項工作。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與維修
第十五條 保管室、實驗室及專用教室的管理人員對所保管的學校
財產設備負有全部責任,對所管理的物資要做到分類清楚,排列有序,帳物對號,環(huán)境整潔,要經常檢查、維護,做好防潮、防爆、防火、防盜工作,以保證學校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條:
一、各實驗室及保管室的學校財產,帳本應與實物相一致做到帳帳相符。
二、財務應設立與保管室對口的固定資產分類總帳,保管室的分類明細帳的各類總金額應與財務的總帳相符。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增減(包括贈送和無償調進、調出的物資)保管室應如實填寫固定資產增加(減少表),財務室作固定資產增減記錄,各種帳、單、表應繕寫清楚,記錄準確。帳卡、物要定期核對檢查,做到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倓仗帒磕晔罴龠M行一次全面清點。
第十八條 各類學校財產設備的領用、借用、報損、報廢等手續(xù)的辦理,應嚴格按照《zz中學學校財產設備的領用、借用、賠償、報損制度》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各級學校財產設備管理人員(包括兼職人員)在管理業(yè)務上兼受總務處領導,他們對所管理的財產設備負有全部責任。全校師生員工必須尊重管理人員的職權,任何人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準自行使用、移動或調換任何物資設備,未經管理人員進行實物驗收和辦理入庫手續(xù)的財產設備不得使用,否則,由此引起性能、質量上的變化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yǎng)及檢修工作。要加強實驗技術隊伍、后勤隊伍建設,經常性的檢修工作和維護保養(yǎng)工作應由總務處和電教組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對于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改制和檢修,應事先提出可行性報告,報校長批準,方可進行,嚴禁無準備的隨意拆裝。
第二十二條 各級物資管理人員如發(fā)現固定資產發(fā)生損壞、丟失和其它事故時,應迅速向總務處報告,并及時追查原因,做出記錄,以便學校按《校產設備的報修、賠償、報損制度》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總務部門應積極做好固定資產的調劑和組織協作工作,以提高財產設備的利用率。
第六章 財產管理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學校會計依據《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guī)進行日常監(jiān)督。發(fā)現原始記錄不真實、不完整、會計資產帳與財產實物帳核算不合規(guī)、帳帳、帳實不相符,財產管理工作違反程序,人員任用不合規(guī)的情況,按照有關財務規(guī)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校長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級管理人員不能認真、全部、合格履行職責的由學校及總務處提出批評、限期改正,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