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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制度(7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39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匯編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匯編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

1. 流動人口定義與分類

2. 流動人口數據采集與管理

3. 居住證與臨時居住登記

4. 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

5. 教育與醫(yī)療資源分配

6. 勞動權益保護

7. 法律責任與違規(guī)處理

8. 宣傳教育與社區(qū)融入

包括哪些方面

1. 管理政策與法規(guī):明確國家和地方層面的相關政策,確保制度合法合規(guī)。

2. 數據系統(tǒng)建設:構建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實現數據的實時更新和有效管理。

3. 社會福利對接:確保流動人口能夠平等享受基本社會福利,如醫(yī)療、教育等。

4. 勞動權益保障:制定勞動保護措施,防止流動人口遭受不公平待遇。

5. 法制教育: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流動人口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6. 社區(qū)服務:推動社區(qū)服務多元化,促進流動人口與本地居民的融合。

重要性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優(yōu)化資源配置、增進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它有助于:

1. 規(guī)范流動人口管理,減少社會治安問題。

2. 提升城市包容性,增強流動人口的歸屬感。

3. 保障勞動力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防止人口流動帶來的負面影響。

4. 促進城鄉(xiāng)一體化,縮小地區(qū)間發(fā)展差距。

5. 增強社會凝聚力,實現多元文化和諧共存。

方案

1. 制定統(tǒng)一的流動人口登記標準,簡化辦理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2. 加強跨部門合作,共享流動人口數據,提高管理效能。

3. 設立專項基金,支持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和醫(yī)療需求。

4. 開展職業(yè)技能培訓,幫助流動人口提升就業(yè)競爭力。

5. 定期評估和調整制度,確保其適應社會發(fā)展和人口流動的新變化。

6. 建立流動人口申訴機制,及時解決他們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7. 通過社區(qū)活動和志愿服務,增強流動人口的社區(qū)參與感。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匯編旨在為流動人口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同時也為城市管理提供科學依據,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通過不斷探索和完善,我們有信心打造出一個更加公正、包容的城市環(huán)境。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匯編范文

第1篇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科科長崗位職責內容

1.負責對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審核、報批管理。

2.負責組織全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發(fā)展趨勢研究的審核、報批管理。

3.負責擬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審核、報批管理。

4.負責協(xié)調有關部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管理機制的審核、報批管理。

5.負責指導、協(xié)調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審核、報批管理。

6.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資源的開發(fā)利用,信息軟件的開發(fā)、網絡建設與維護的審核、報批管理。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2篇 某社區(qū)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社區(qū)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外來旅游和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我社區(qū)居住秩序,實現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共建繁榮、共保安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戶口登記條例》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堅決貫徹和執(zhí)行上級領導機關有關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項規(guī)定和制度;

二、要對各旅店、客棧入住人口登記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督促他們做好臺賬,發(fā)現可疑人員及時向公安部門、村委會報告。

三、加強暫住證管理。做到一人一證,最長有效期為一年,不得隨意轉讓、冒領、偽造、騙取。每月一次對我村的流入暫住人口進行排查,全面掌握外來人員的流量和動態(tài),對新暫住人口或暫住證過期的,要督促其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暫住戶口,辦理暫住證。對不及時辦理暫住證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四、在排查中如發(fā)現暫住人口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令和計劃生育規(guī)章制度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對我社區(qū)外出人口開展必要的、有效的計劃生育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宣傳教育,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審核工作,對已外出的應予補辦。負責做好與現居住地的聯系和信息溝通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收容遣送工作。對于無合法證件,無固定場所和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容和遣送。

七、切實保護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有序流動、遵紀守法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在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一視同仁。

第3篇 z學院加強院內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規(guī)定

z學院關于加強院內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創(chuàng)造良好的院內治安環(huán)境,貫徹落實各種形式的安全保衛(wèi)責任制,根據中央綜治委有關通知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一、流動人口是指進入校內從事建筑、維修的臨時工、季節(jié)工、零修工(三工),建筑隊、維修隊、運輸隊(三隊);校內從事租賃、承包經營的實體所雇用人員;各種類型的培訓班、輔導班、函授班學員等。

二、院園內房屋不得隨意承租給校外人員,經學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要報保衛(wèi)處備案。

三、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要嚴格實行“誰用工、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用工單位要對所屬流動人員嚴格管理,用管結合。

四、各用工單位要嚴把錄用關。外來人員要憑村鄉(xiāng)證明、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務工許可證進校做工;禁止無證錄用;禁止錄用有劣跡的人員。

五、臨時工一經錄用,用工單位要與保衛(wèi)處簽定治安承包責任書,并認真填寫《流動人口登記表》報保衛(wèi)處治安科;使用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臨時工要貼一寸免冠照片。

六、用工單位辭退“三工”人員,應及時到保衛(wèi)處辦理注銷手續(xù),以使保衛(wèi)部門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校內流動人口的增減變動情況。

七、院內舉辦的各類培訓班、輔導班、函授班,主辦單位要將舉辦期限、學生基本情況提前三天報保衛(wèi)處。

八、“三工”人員和培訓學員的住處應相對集中,并嚴格落實各項防火、防范措施;保衛(wèi)處治安科要定期檢查。

九、臨時工、培訓學員住處不得留宿外人,不準男女混住。

十、凡進入院內從事各種活動的流動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學院各種規(guī)章制度。

十一、臨時工工余時間不得在校內亂走亂串,進出校門要自覺接受門衛(wèi)的盤查,禁止無證攜帶物品出門。

十二、物品庫房、危險品庫、重點實驗室等要害部門雇用的臨時工,錄用時應做全面了解,有疑問的還應走訪或發(fā)函調查;一經錄用,要嚴格管理,并要定期進行安全和業(yè)務培訓。

十三、“三工”人員和培訓班學員如有違法犯罪行為,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主辦單位(用工單位)要負領導責任。

十四、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某街道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街道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為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單位(雇主)、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

1.與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工單位應當負責對被招用的雇工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并接受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計劃生育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2.向流動人口出租和借房的個人、雇主,要配合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3.流動人員流入居住地后,首先向用工單位和出租房屋的雇主出示婚育證明,然后到流入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并簽定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協(xié)議。

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齊備的,應當要求本人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不提交相關手續(xù)的,用工單位或雇主不得提供房屋和工作之便。

二、用工單位和出租房屋者的個人責任

1.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在辦理、交驗、檢查、核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中有違法行為的,應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的法律責任,并按規(guī)定嚴肅處罰。

2.依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

⑴ 干涉、阻礙他人實行避孕、節(jié)育措施;⑵ 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⑶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⑷ 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實施打擊報復;⑸ 擾亂計劃生育工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⑹ 其他妨礙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

第5篇 流動人口管理人員工作職責要求

一、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按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若干規(guī)定》和《吉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建立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機制,實現“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婚育證明》發(fā)放、查驗制度,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戶籍地的《婚育證明》。

三、為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妻提供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定期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

四、建立兩地聯系制度,及時向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發(fā)送或反饋計劃生育相關信息。

五、做好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應用工作,及時、準確地收集、錄入、發(fā)送相關信息。

六、協(xié)調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政策。

第6篇 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員崗位職責范本

1.負責協(xié)調有關部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

2.負責指導、協(xié)調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3.負責擬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4.負責組織全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發(fā)展趨勢研究。

5.負責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對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取證。

第7篇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范本)

1、嚴格按照《__省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

2、已婚育齡人口外出務工,首先在街道計生辦辦理《全國統(tǒng)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在流出后的一個月內寄回流入地縣(區(qū))或鄉(xiāng)(鎮(zhèn))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聯系卡》。

3、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在每年的3、6、9、12月5日及時寄回加蓋流入地鄉(xiāng)級以上計劃生育公章的已婚育齡婦女環(huán)孕情服務證明。

4、流入人口采取屬地化管理。村(社區(qū))居委會對流入到本村(社區(qū))委會的已婚育齡人口進行登記造冊,納入日常管理工作。

5、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憑《全國統(tǒng)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街道計生辦辦理《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證》,憑《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環(huán)孕情及婦科病普查免費服務。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對象,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省、市、縣、(鄉(xiāng)鎮(zhèn))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為目的到異地居住的成年人口。因公務、探親、訪友、就醫(yī)、上學、婚嫁等原因離開戶籍地或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的,不作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對象。

2、重點管理和服務的對象,是已婚育齡婦女。

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查詢的對象,是已婚育齡婦女中的三種人:(1)已懷孕的;(2)無避孕措施的;(3)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發(fā)的制度

1、按照規(guī)定及時為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為了方便群眾,轄區(qū)管理地域較大,流出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應當進村(社區(qū) )入戶辦證。辦理《婚育證明》的主體仍然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辦理《婚育證明》對象。(1)辦理《婚育證明》的主要對象是流出成年(18-49周歲)育齡婦女。(2)成年男性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本著自愿的原則,如果本人和現居住地需要,戶籍地應當認真辦理和登記,不得拒絕。

3、《婚育證明》實行免費向群眾發(fā)放。

《婚育證明》查驗的制度

1、查驗《婚育證明》的對象。(1)現居住地對未婚成年婦女查驗《婚育證明》后登記作為一般管理對象;(2)查驗《婚育證明》的主要對象是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建立《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檔案》,對已婚育齡婦女《婚育證明》每季查驗一次,經常登記和變更信息,并且作為重點管理和服務對象。

2、現居住地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在辦證所在縣(市、區(qū))范圍內有效。(1)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住宅區(qū)1年以上,并具有穩(wěn)定職業(yè)和住所的;(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3、現居住地在為流入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的編號。要以縣(市、區(qū))為單位統(tǒng)一編號,不能同辦理流出《婚育證明》統(tǒng)一編號。

4、現居住地要將辦理《婚育證明》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

5、對成年男性流入人口也查驗《婚育證明》,要求在現居住地辦理《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制度

建立有效的雙向交流和協(xié)調制度。現居住地與戶籍地應通過信息交換平臺實現提交、反饋有關信息,重點是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務、避孕節(jié)育措施、持證和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等情況。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tǒng)計、檔案制度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tǒng)計納入全社區(qū)人口統(tǒng)計報表。

2、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帳卡、檔案規(guī)范。

(1)流出人口《婚育證明》審批檔案

(2)流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婚育證明》審批登記冊

(3)流入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婚育證明》查驗登記冊

(4)流入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檔案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規(guī)定

1、流動人口夫妻在現居住的生育或已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有關情況通報。(1)現居住地可以通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或紙質《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信息通報單》向其戶籍地了解有關情況,(2)戶籍地應在30日內通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或者紙質《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信息通報單》予以情況反饋。流動人口本人或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求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3)現居住地應及時向其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流動人口生育情況。

2、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依法擬生育第一子女,在我省不需要辦理生育服務證件。應當向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存入《流動人口已婚婦女計劃生育檔案》;并且長期保存。(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3)《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對不能提交以上證明材料懷孕或者生育的按照計劃外懷孕和違法生育處理。

4、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時提供有關證明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生育行為發(fā)生,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情況,要如實計入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檔案和《婚育證明》,并且通報戶籍所在地。

6、流動人口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戶籍登記按戶籍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流出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

(1)對育齡流出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宣傳教育;

(2)為已婚育齡流出 人口提供避孕節(jié)育技術服務;

(3)建立生育、節(jié)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4)為育齡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

(5)為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流出育齡夫妻核發(fā)生育證;

(6)統(tǒng)計流出人口及其育齡夫妻生育、節(jié)育情況為實行晚婚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育齡流動夫妻,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優(yōu)待措施;

(7)與流出人口現居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工作聯系,并對現居住地管理機械構所發(fā)聯系函及時回復。

(8)依法查處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7篇)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匯編主要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1.流動人口定義與分類2.流動人口數據采集與管理3.居住證與臨時居住登記4.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5.教育與醫(yī)療資源分配6.勞動權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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