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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制度,作為企業(yè)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涉及企業(yè)對外貿易、跨國投資以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活動中的貨幣兌換與風險管理。它涵蓋了對外匯市場的監(jiān)測、匯率風險的評估與控制、資金流動性的管理以及合規(guī)性的審查等多個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匯率風險管理:制定匯率波動應對策略,通過套期保值等手段減少匯率變動對企業(yè)利潤的影響。
2. 外匯交易審批流程:設立嚴格的外匯交易審批制度,確保所有交易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
3. 資金流動性管理:監(jiān)控企業(yè)現金流,確保在需要時能迅速兌換成所需貨幣,避免資金鏈斷裂。
4. 合規(guī)性審查:定期檢查外匯交易記錄,確保所有交易符合國內外相關法規(guī)。
5. 信息報告與分析:建立外匯市場信息收集和分析機制,為決策提供依據。
6. 內部控制系統(tǒng):構建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止欺詐和違規(guī)行為。
重要性
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降低風險:通過有效的匯率風險管理,減少因匯率波動導致的財務損失。
2. 保障運營:良好的資金流動性管理保證企業(yè)在全球市場中的持續(xù)運營能力。
3. 遵守法規(guī):合規(guī)性審查避免了可能的法律糾紛,維護企業(yè)的良好聲譽。
4. 決策支持:準確的信息報告幫助企業(yè)及時調整策略,抓住市場機遇。
5. 提升效率: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tǒng)可以提高外匯交易的效率,減少不必要的成本。
方案
1. 建立專業(yè)團隊:組建專門的外匯管理團隊,負責監(jiān)控市場動態(tài),執(zhí)行風險管理策略。
2. 制定政策:根據企業(yè)特點和市場環(huán)境,制定靈活且適應性強的外匯管理政策。
3. 培訓員工:定期對員工進行外匯知識和制度培訓,提高全體員工的外匯風險管理意識。
4. 技術升級:利用先進的數據分析工具,提升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輔助決策。
5. 審計監(jiān)督:定期進行內外部審計,確保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和持續(xù)優(yōu)化。
外匯管理制度的建設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全球經濟環(huán)境,為企業(yè)在全球化競爭中提供穩(wěn)固的財務基礎。
外匯管理制度概念范文
第1篇 個人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法
個人外匯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yè)務手續(xù),規(guī)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yè)務按照交易主體區(qū)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yè)務,按照交易性質區(qū)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yè)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yè)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yè)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yè)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外匯業(yè)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yè)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yè)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tǒng)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yè)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將辦理個人業(yè)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yè)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jiān)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yè)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手續(xù)。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zhí)業(yè)手續(xù)后,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yè)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guī)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guī)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guī)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guī)定通過具有相應業(yè)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guī)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qū)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qū)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zhí)業(yè)手續(xù)后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yè)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準,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準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yè)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guī)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guī)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guī)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guī)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yè)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guī)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guī)定自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附:廢止規(guī)定目錄
廢止規(guī)定目錄
1.《關于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fā)〔1998〕11號)
3.《關于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fā)〔1999〕133號)
4.《關于修改〈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印發(fā)〈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fā)〔1999〕305號)
5.《關于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fā)〔2000〕82號)
6.《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fā)〔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fā)〈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fā)〔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qū)旅游進行售匯業(yè)務試點的通知》(匯發(fā)〔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fā)〔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fā)〔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xù)的通知》(匯發(fā)〔2005〕60號)
第2篇 酒店投保信貸外匯管理財務管理制度
酒店財務管理制度之投保、信貸、外匯管理
一、投保管理
1、酒店投保的險種包括車輛險、財產險及其它險種(不含員工個人相關保險);
2、酒店上述險種的投保業(yè)務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統(tǒng)一代理,所需資料由酒店財務部協(xié)助提供;
3、酒店投保險種的索賠手續(xù)由集團公司財務部代理。發(fā)生意外事故時,相關的事故部門或事故責任人必須按照國家《保險條例》規(guī)定時限及時通知酒店財務部,后者會同事故部門協(xié)助集團公司財務部辦理索賠手續(xù)。
二、信貸管理
1、酒店信貸業(yè)務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統(tǒng)一代理;
2、酒店財務部為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供信貸業(yè)務所需資料并協(xié)助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外匯管理
1、收銀部每班收銀員須對營業(yè)收入中的外幣、現匯、人民幣分別詳細記錄于營業(yè)收入投款表中,并將投款表、現鈔及現匯裝入投款袋后投入酒店指定的投款箱,嚴禁私自兌換;
2、財務部收到外匯轉帳票據后,于第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委托銀行轉帳;
3、客人辦理外匯兌換業(yè)務,收銀部收銀員一律按銀行與本酒店確定的當日匯率折算,嚴禁擅自變動匯率;
4、財務部根據酒店資金使用情況,填寫《外匯兌換申請單》(見附件十四)經總經辦審批后按審批意見辦理外匯兌換。
第3篇 食品公司外匯管理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外匯管理制度
_第一條營業(yè)收入中的外幣、外匯,收款員必須詳細記錄在營業(yè)收入日報表中,連同收費單據一起繳交出納入庫。夜班的外匯收入,存入會計部特殊保險柜中,於第二天上午繳總出納入庫。
_第二條營業(yè)收入中的外匯轉賬憑證從收到憑證的第二天即委托銀行轉賬。
_第三條外匯現金必須當天送存銀行,一切營業(yè)收入的外匯現金,不得坐支。外匯的收支必須通過銀行辦理。
_第四條外匯結算辦理,必須在雙方協(xié)商下以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約束。訂立業(yè)務合同時,除摸清信譽和償付能力外,還必須事先預存一次業(yè)務往來所需費用在公司銀行帳戶內作為每次(項)業(yè)務的結算資金。
_第五條負責外匯結算工作的人員必須及時把對外結算單證按合同或協(xié)議辦理結算,并在委托銀行結算後的第六天(國外業(yè)務單位在委托銀行後的第十天)核對是否收妥,凡在上述的時期內未接獲銀行收款通知單的,應即通知銷售部或生產部協(xié)助辦理催收,同時向財務部經理報告。
_第六條用外匯購進的商品、原材料、備用品、工具、零配件等,在出售、調撥調劑時,必須收回外匯。用外匯購進的上述物品原則上不得以本幣出售或調撥,特殊情況需收取本幣的,要經總經理批準,零星以本幣供應者,也必須由部門經理批準。
_第七條使用外匯必須編制使用外匯計畫,除商品、食品、原材料外,要使用外匯購置的一切物料、包裝、備用品、設備、工具、零配件、燃料、能源等必須經財務部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_第八條客人交外匯付賬單者,一律按當天的匯率折算本幣,嚴禁擅自變更匯率的比值,也不得取整舍零作匯率折算外匯。
_第九條客人付外幣者,一律按當天兌換現鈔的匯率減貼息折算本幣。
■_第十條使用信用卡簽付賬單者,一律按帳單實際金額填列“認購單”,并讓客人簽付,不另收手續(xù)費。
_第十一條凡以轉賬或記賬方式結付業(yè)務款項者,外幣與本幣的折算率按結賬當天的銀行匯總牌價的買賣中間價為結賬的折算率。
_第十二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外匯帳戶,不準外單位或個人借用來進行結算。
第4篇 展覽公司外匯管理程序
展覽工程公司外匯管理
一.臨時出國人員個人零用費標準:
1.個人國外零用費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每次每人出國在10天以內的,發(fā)給50美元,超過10天的,自第11天起,按天計算,每人每天發(fā)給5美元。
2.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美元。
二.出國團組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
1. 各出國團組人員的旅費,公司總經理以上人員可乘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其他人員乘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
2. 為鼓勵在外人員節(jié)約交通費,凡乘火車、輪船及長途汽車(含順訪,不含旅游等因私發(fā)生)連續(xù)超過6小時者,發(fā)給每人每天伙食補助12美元。
三.臨時出國人員國外待遇標準:
1.招展、考察團組人員境外費用開支標準
(1)由公司自行組織的招展、國際會議(含董事會)及考察團組,執(zhí)行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財行[2001]73號):伙食費、公雜費按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給個人包干使用,住宿費在規(guī)定的標準內,憑原始憑證實報實銷。
(2)由外單位組織的招展、考察、出訪團組,費用由公司負擔并自行用外匯支付的,按照財政部新的標準執(zhí)行;費用由公司負擔并用人民幣支付給外單位的,應提供外單位出具的符合財政部標準的外匯預算以及購買往返機票的發(fā)票復印件。
(3)由外單位組織并負擔費用的團組,原則上公司不再負擔其任何費用。
2. 承包展覽施工團組人員
(1)展覽施工人員,不論所去國家及地區(qū)、時間長短、施工量大小,完成施工任務后,一次性發(fā)給每人承包費400美元;國外連續(xù)承包兩個以上展覽施工項目,自第二個承包展起,每完成一項展覽施工任務增發(fā)100美元增展費,依此類推。
(2)展覽施工人員,不論展覽會數量和地區(qū),每人每次發(fā)放一次性伙食補貼
250美元,一次性加班夜餐補助100美元。展覽施工人員境外伙食費,按財政部規(guī)定的臨時出國人員當地伙食費標準的30%實行包干,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3)展覽施工人員境外公雜費、住宿費,按財政部規(guī)定的標準,憑原始票據實報實銷。
3. 勞務團組人員
(1) 在兩個展覽會間隔期間,公司鼓勵尋找勞務機會,收入部分(含加班收入)在扣除因勞務而引起的各項費用開支后,實行凈利二八分成,公司收80%,個人得20%。
(2) 公司派出的純勞務人員,個人勞務收入在扣除因勞務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含往返機票)后,實行凈利二八分成,公司收80%,個人得20%。
(3) 公司派出的純勞務人員,加班收入在扣除加班期間費用開支外,實行凈利三七分成,公司收70%,個人得30%。
(4) 公司派出的純勞務人員,國外伙食開支標準由公司根據所在國家地區(qū)的具體條件,另行規(guī)定。
五.公司派往國外機構的常駐人員的費用開支標準,按國家及貿促會國外常駐人員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其它外匯支出:
1.購置固定資產、展覽道具、國內使用的特殊工具和辦公用具及其它用品,均應事先寫出書面報告,報本部門經理核批,經財務部門及分管領導復核審定后,報董事長簽批。
2.匯往國外款項,應提供合同、催款函、發(fā)票的原件,并要求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數量、用途、金額、支付比例,經最后報總經理及董事長批準后,提前一個星期將打印清楚的境外匯款申請書交財務部門辦理匯款。
3.匯伙食費、住宿費、公雜費、機票費用等人員費,還應提供與支付金額相應的人數要求的任務批件或赴港澳通知書。
六.關于外匯收入的管理:
1.各項外匯收入要及時收回,不得隱瞞截留,以收抵支。
2.各項外匯收入統(tǒng)一由財務部門負責入賬,其中,匯款收入所屬部門項目經理要及時簽字確認,不得延誤申報入賬。
3.各項外匯收入要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