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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12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內部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guī)范公章的使用、保管和監(jiān)督,確保企業(yè)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包括哪些方面

1. 公章的申請與審批:明確公章刻制的程序和審批權限,防止未經授權的公章制作。

2. 公章的使用規(guī)定:設定公章使用的情形、審批流程和責任人,確保合法合規(guī)。

3. 公章的保管:規(guī)定公章的存放地點、保管人責任及安全措施,防止遺失或濫用。

4. 公章的登記與備案:建立公章使用記錄,以便追蹤和審計。

5. 公章的停用與銷毀:明確公章廢棄、更換的程序,防止舊公章的非法使用。

6. 違規(guī)處理:設定違規(guī)使用公章的處罰措施,強化制度執(zhí)行力度。

重要性

公章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業(yè)對外行使權利、承擔責任的重要標志。公章管理不當可能導致法律糾紛、財務風險,甚至影響企業(yè)的信譽和市場形象。因此,建立健全的公章管理制度,是保障企業(yè)正常運營、維護合法權益的關鍵。

方案

1. 設立專門的公章管理部門:由專人負責公章的日常管理,確保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2. 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程:包括公章使用申請表格、審批流程圖等,方便員工操作。

3. 建立電子化管理系統(tǒng):通過數字化手段,實現公章使用記錄的實時更新和查詢,提高管理效率。

4. 定期培訓與審計:定期對員工進行公章管理制度的培訓,同時進行不定期的內部審計,檢查制度執(zhí)行情況。

5. 強化監(jiān)督與反饋機制:設立舉報渠道,鼓勵員工對公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

6. 法律咨詢與合規(guī)審查:聘請法律顧問,確保公章管理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

在實施過程中,應持續(xù)優(yōu)化和完善公章管理制度,使之與企業(yè)的發(fā)展相適應,為企業(yè)運營提供堅實的保障。企業(yè)領導者應親自參與,確保制度的落地執(zhí)行,營造尊重規(guī)則、遵守規(guī)定的良好氛圍。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中學部門公章管理制度

中學(學校)部門公章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部門公章的使用管理,經校長辦公會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每學年開始由部門正職到校務辦公室領取部門公章并登記,學年結束后交到校務辦公室統(tǒng)一保管。

2、部門公章要有專人保管。

3、部門公章只能作為部門內部業(yè)務用章,不能代表學校對外行使權利,文件、合同等文本必須加蓋學校行政章方可有效。

4、如因部門公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由部門負責人及保管人承擔。

第2篇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11)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十一)

為了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有效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啟用和廢止

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派人憑公司介紹信統(tǒng)一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xù)。

2、印章的形體和規(guī)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準,并下發(fā)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fā)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二、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專用印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fā)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擅自借用或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F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xù),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jiān)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

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fā)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yè)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yè)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yè)務合同、項目協(xié)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后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xù),不符合規(guī)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fā)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xié)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xù)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四、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

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復印件送辦公室存檔。

第3篇 某某城建投資公司公章管理制度(試行)

某城建投資公司公章管理制度(試行)

一、總則

為規(guī)范和明確公司公章制作、變更、銷毀、保管、使用程序,保證公司管理有章可循,維護公司的利益,防止因公章管理不當造成意外事件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貴陽白云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公章使用規(guī)范。

三、相關職責

公章保管人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公章相關日常管理,包括:

1.公章的安全保管,規(guī)范使用。

2.設立公章使用登記臺帳。

四、公章使用審批人

董事長及部門分管領導。

五、相關規(guī)定

(一)公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公章時,經辦人經需報部門分管領導及以上公司領導同意,并在使用公章時至綜合辦公室登記備案。

(二)公章的制作程序

1.公章如因使用頻繁造成字跡不清晰、損壞的,或因工作需要變更的,由綜合辦公室提出《公章制作/變更申請》,經總經理辦公會同意后方可重新制作公章。

2.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guī)定,并到公安局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公章的銷毀程序

1.公章因損壞或過期需要銷毀的,綜合辦公室負責提出《公章銷毀申請》,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再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對公章進行銷毀。

2.公章銷毀后,綜合辦公室要進行公告及相關登記存檔。

(四)公章管理的其他要求:

1.公章需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遺失人應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有權無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公章保管人發(fā)生職位異動時,必須進行公章及其使用情況的交接工作。

3.公章保管人應對蓋章對象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4.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申請人應填寫《公章外用申請單》,經董事長批準后,原則上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但如公章保管人不能隨同的,須由部門負責人出面到公章保管人處領取公章,且當天必須歸還。

5.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訂購單及對外的重要文件等,由各專業(yè)人員審核,公司部門分管領導及以上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

6.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公司介紹信或證明時,申請人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由分管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簽字同意后蓋章。

7.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經分管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簽字同意后蓋章。

8.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蓋章,如特殊情況需開具時,必須經董事長批準,經辦人持空白蓋章外出辦事后,必須向公司匯報使用情況,未使用的要交回。

9.《公章外用申請單》作為使用公章的憑據,公章保管人要妥善留存,定期整理歸檔,以備查詢。

六、附則

本制度經公司領導審批后,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公司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程序使用公章。

附表:

1.公章外用申請表

2.公章使用申請表

3.公章使用登記表

第4篇 某某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公章管理制度

某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安全和用印規(guī)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章的使用

第二條 凡使用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公章和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合同專用章等公章,均需履行用章審批程序,并填寫用章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文件類別、內容摘要、發(fā)往單位、批用人、用章人)。

第三條 用章審批程序

(一)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公章的使用

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對外辦理各項事宜均使用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公章。使用該公章須填寫用章登記表、經部門領導審核、報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主管領導(總指揮、副總指揮)審批簽發(fā),經辦人簽字后方可用章。

(二)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西校區(qū)建設過程中除以學校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外,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均使用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合同專用章。

合同的簽訂程序:設計、勘測、監(jiān)理、施工、委托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等合同,由計劃經濟部承辦,指揮部有關人員討論,經指揮部、監(jiān)察處、審計處和法律顧問審核并填寫《西校區(qū)合同會審表》后,報指揮部總指揮審批簽字。公章管理者依據總指揮、副總指揮、總工程師、主管部長會簽的《西校區(qū)合同會審表》方可用章。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

第四條 凡加蓋公章后的文件材料均需留存一份備案,并按有關規(guī)定立卷歸檔。

第五條 公章管理者必須嚴格履行公章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好公章,對于不符合用章管理規(guī)定的文件材料不得用章。因錯用公章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予以追究責任。

第六條 公章不得帶出校外,如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外帶使用時,要經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并派專人監(jiān)護,用完公章迅速送回。

第四章附則

第七條 關于使用學校公章和學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規(guī)定。

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代表學校對外辦理公務或以學校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需要使用學校公章和學校法定代表人名章時,須經校長審批、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總指揮審核、到學校校長辦公室辦理用章登記,經辦人簽字后方可用章。

第八條 本規(guī)定由__大學西校區(qū)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某某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某公司公章的管理制度

一、使用公章的基本規(guī)定

1、公司公章的保管、加蓋、借用、使用等由運營中心主任負責。

2、加蓋公司公章,落款主體名稱必須與用章名稱相一致。

3、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使用公司公章。

4、凡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章需由經辦人逐級報批,有審批權的領導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簽字批準。

二、公章的使用范圍

1、公司發(fā)布的通知、通報、聲明等。

2、公司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送的公司函。

3、公司證明、確認某種事實的書據,例如介紹信、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4、公司各工商、稅務等國家機關提交的報表、文件。

5、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股份轉認協(xié)議。

6、合同章、財務章不宜使用的其他場合。

三、公章使用的程序

(一)蓋章前的審查

1、下列文件、信函、憑證、單據等需加置公章的,由運營中心主任負責審查其內容:

1)介紹信;

2)證實公司員工個人情況的證明等;

3)公司日常用于對外交往的信函(例如請柬、貿信、賀卡等)、文件等;

4)消防、治安、環(huán)衛(wèi)等管理部門要求加蓋公章的日常文件、憑證等;

5)領取公司包裹、郵件的郵局單據、回執(zhí)等;

6)其他應由辦公室審查的日常文件等。

2、下列文件、信函、書據等需蓋公章的,應有總經理的簽字,由運營中心主任負責審查;

1)公司發(fā)布的通知、通報等;

2)公司函、公司聲明;

3)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4)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股份轉讓協(xié)議;

5)公司向工商、稅務等國家機關提交的報表、文件;

6)應由總經理審查批準的其他文件。

(二)凡加蓋公章的,經辦人應向運營中心辦理登記手續(xù)。

(三)特別規(guī)定

1、未經總經理批準,運營中心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加蓋公章的空白介紹信、未明確具體內容的證明文件;

2、如遇特殊情況,需以公章代替合同章加蓋合同、協(xié)議的,應有總經理的簽字。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章的,應由經辦人提交書面申請,逐級上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到運營中心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6篇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范本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tǒng)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tǒng)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7篇 s公司公章管理辦法

公司印章管理規(guī)定【1】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印章的統(tǒng)一管理,凸顯印章在業(yè)務工作中的作用,明確使用印章的責任和權限,規(guī)范印章雕刻及使用流程。

2、適用范圍

公司各種印章的雕刻和使用。

3、職責

3.1總經辦:負責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合同專用章的統(tǒng)一雕刻、保管及使用,負責按要求刻制公司各類印章以及印章啟用前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公司作廢印章的銷毀。

3.2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用印文件的審批;

3.3采購部:負責報關專用章及報關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4計財部:因工作需要,財務部放置___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鑒章一枚,由財務部負責其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5.各單位需持有效的簽字單到管理部使用對外印章。

4、內容

4.1定義

4.1.1行政公章是指“___公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義發(fā)出的函件、證明、介紹信、向上級部門報送的有關上行文、計劃、統(tǒng)計、決算及有約束力的文件等。

4.1.2業(yè)務專用章

4.1.2.1對外業(yè)務專用章是指對外聯系頻繁或工作性質決定需有印章的部門,可以申請刻制業(yè)務專用章,業(yè)務專用章只能用于所規(guī)定專項業(yè)務,但不包括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等有法律效力的業(yè)務,如人事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

4.1.2.2內部業(yè)務用章是指公司內部開展業(yè)務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對外使用。

4.1.3黨工團印章

黨工團印章是指只限于黨工團組織開展活動及出具有關證明使用,具體范圍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1.4法人印

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4.1.5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是指用于對外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等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4.2印章雕刻

4.2.1公司行政公章由總經理提出交總經辦按規(guī)定刻制。除公司刻制行政公章外,公司下屬各單位原則上一律不準刻制行政公章。

4.2.2負責對外業(yè)務專用章由各所需業(yè)務單位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交管理部按規(guī)定刻制。

4.2.4黨工團印章由黨工團組織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核,公司黨工團負責人批準,交管理部按規(guī)定刻制,原則上二級黨工團組織不再刻制印章。申請和刻制的有關情況參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2.5公司其它類業(yè)務章,由使用單位提出,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交總經辦按規(guī)定刻制。

4.2.6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必須由法律和銷售等相關部門提出,經分管公司領導審核后交管理部按規(guī)定刻制。

4.2.7申請刻制各類印章,都必須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附件一),按印章刻制流程逐級簽字,持有效的刻制申請表交由管理部專人負責到公司定點刻字社刻制。

4.2.8印章刻制完成后,由總經辦專人負責領取印章并在印章備案表上登記備案,由總經辦下發(fā)到單位并明確保管人和責任人后方可使用。

4.3印章使用

4.3.1公司行政公章用印,應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附件一),原則上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能在空白書面文件上加蓋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許外帶,特殊情況例外。

4.3.2黨工團組織印章,使用時需經黨工團組織負責人批準。使用范圍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3.3各類對外業(yè)務專用章用印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用印??瞻孜募澜糜 ?/p>

4.3.4法人印使用時原則上需經法人代表本人簽字批準,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附件二),持有效申請單到總經辦用印。

4.3.5合同專用章使用有關程序參照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4印章保管規(guī)定

4.4.1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合同專用章統(tǒng)一由總經辦指定專人保管。

4.4.2各類對外業(yè)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明確部門保管人和責任人,并指定專人保管。

4.4.3黨工團組織印章由總經辦領導明確其保管人和責任人。

4.4.4如印章保管人和責任人變更,需填寫《印章保管人變更申請表》(附件三),交到管理部備案。

4.4.5印章須妥善保管,如不慎丟失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說明,并采取適當方式聲明作廢。對亂用或嚴重失職加蓋印章,丟失印章的部門和個人要追究相應責任。

4.5印章銷毀

4.5.1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要及時向總經辦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總經辦,并定期銷毀。

4.5.2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附件四),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總經辦登記備案。由總經辦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公司公章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印章是企業(yè)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yè)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安全化、合理化,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并提高工作效率,杜絕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總公司、分公司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權限及責任

第三條 總公司行政中心負責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 ,并指定專人負責公司總部各類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根據本規(guī)定對分公司各類公章進行日常使用管理 ,或也可授權分公司行政部門專人負責各類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章使用中出現錯誤或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使用申請記錄追查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公司公章的種類及定義

第六條 印章/鑒:總公司、分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制定業(yè)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財務支票印鑒等)。

第七條 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總經理等職銜的印章。

第八條 部門章:刻有公司重要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注“對內專用”。

第九條 簽字章:刻有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總裁、總經理簽名的印章,某種程度上也可稱之為法人章。

第十條 財務章、合同章:由某些重要部門使用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等。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啟用

第十一條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 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tǒng)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xù),印章的形體、規(guī)格按 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經北京市公安局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合同章等 ),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guī)格。

第十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長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第十五條 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tǒng)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第十六條 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fā)啟用通知 ,并注明啟用日期、發(fā)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五章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yè)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 )、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guī)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第十八條 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fā)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fā)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xié)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xié)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第十九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xié)議。

2 、 各類經濟合同等。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第二十一條 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yè)務 。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

第六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停用

第二十三條 印章的管理

1 、公司所有印章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fā)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 、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3 、 專項業(yè)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門、分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 、 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5 、 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6 、 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xù),以免貽誤工作。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二十四條 公章的保管

1 、 公章的保管應做到安全、隱蔽、使用方便。公章保管人原則上應將各類公章放置總公司、分公司指定保險柜內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 、 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 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jiān)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fā)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3 、 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4 、 公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時,應委托專人暫時代為保管,并辦理相關交接手續(xù),同時及時知會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各級行政部門領導。

5 、 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 、 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jiān)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第七章 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印章出現以下情況時,需停用。

1 、 公司名稱變動。

2 、 印章使用損壞。

3 、 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六條 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毀 ,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八章 印章的使用流程

第二十七條 公司印章只限于發(fā)布公司內部文件、對各分公司的通告、公司內部制度 、總公司與各分公司之間的文件往來,外部單位、政府部門等得對外發(fā)文,及有關合同、協(xié)議、擔保、證明等事項,為維護公司利益嚴禁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條 對外公章使用最終審批人一般為總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分公司一般為總公司授權審批的分公司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任何類型公章的使用一律實行登記 、審批制度。使用人因對公業(yè)務需

要按實際情況不通,使用不同類型的公章時,應統(tǒng)一填寫公司《公章使用申請表》。交由部門負責人、行政部門、公司領導審批后方可蓋章使用。

第三十條 因地域或其他原因,總公司領導根據分公司處理日常事務的重要程度可授權 分公司領導審批分公司公章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緊急情況下(如遇合同簽訂、銀行過戶或其他與公司重大利益有關等重要事項,)需要簽批公章和公司保管人電話聯系確認最終由審批人加蓋公章,事后補簽審批手續(xù) 。

第三十二條 任何公章只能在辦公區(qū)域內使用,嚴禁任何人將公章帶離工作區(qū)域。如確須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項須將公章帶往異地使用的,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 董事長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 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九章 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訂購單等,由專業(yè)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 ,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第三十四條 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zhí)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 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 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第三十六條 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jiān)審批后,方可蓋章。

第十章 違反使用管理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公章富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如公章使用申請人假公濟私,未經批準利用公章辦理個人事務的,每次罰款 100 元。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章保管人應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未經批準私自使用公章 ,違者扣罰保管人100 元/ 次,累計超過兩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章保管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公章遺失的,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采取措施。如有必要應到當地新聞媒體通告注銷、掛失。同時,公司將追究公章保管當事人的行政、經濟責任,給予嚴厲的處分,并賠償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第8篇 s醫(yī)院公章管理規(guī)定

醫(yī)院公章管理規(guī)定1

為了加強教育處的基礎管理,規(guī)范處室行政管理運轉流程,完善分工責任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江蘇省中醫(yī)院教育處”印章、“南京中醫(yī)藥大學附屬醫(yī)院教育處”印章、“江蘇省中醫(yī)院學術委員會”印章、“江蘇省中醫(yī)院繼續(xù)醫(yī)學教育委員會”章、“江蘇省中醫(yī)院繼續(xù)醫(yī)學教育審核章”、“省中繼教”印章、“崗位培訓”印章、“學術活動”印章、“進修錄取通知”印章、“南京中醫(yī)藥大學圖書館分館”印章、“江蘇省中醫(yī)院圖書館”印章等實行分工責任制,統(tǒng)一歸院教育處管理使用。

2、與外單位聯系工作需要使用以上公章時,須經分工負責同志審核,并經處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蓋印。

3、印章保管人員必須明確印章使用制度和紀律,對所蓋印章的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做好登記工作,嚴格手續(xù),蓋印正規(guī)。

4、任何人不許私自攜帶公章外出。

5、印章實行分工責任制,專人保管和使用,不得給無關人員保管,保管印章要有專柜或專屜,隨時上鎖,鑰匙不得隨意亂放和丟失。

6、對新啟用和作廢的印章要登記存檔,作廢的印章要保存好或交有關部門銷毀。

7、印章保管人員應對其保管的印章經常檢查、清洗、細心保護,一旦發(fā)現印章有異常情況或丟失,應保護現場,馬上報告處長,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醫(yī)院公章管理規(guī)定2

1醫(yī)院公章作為機密件由院辦公室派專人管理,并嚴格掌握使用,各部門、各類人員使用公章必須進行登記。

2各部門和人員使用公章后,要認真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填寫內容包括:用印部門、用印時間、內容摘要、用印份數以及批準人等。

3以醫(yī)院名義上報、下發(fā)、外送的文件、資料、報表等,憑院長或主管院長簽發(fā)原件后,加蓋公章。

4各類合同、協(xié)議、委托書以及職工出國、出境探親或旅游證明,必須經院長簽字后方可蓋章。

5職工外出學習、開會、參觀等,需持有關會議通知單,分別經科主任、主管部門、分管院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蓋章,中層以上干部須經院長簽字同意。

6因公外出考察、聯系業(yè)務等需憑借證明時,要經主管院長審批、院長同意后,方可開具證明并加蓋公章。

7職工發(fā)表的專業(yè)論文和稿件,由醫(yī)務科登記、審批、簽字后,加蓋醫(yī)院公章。

8職工私人取款、取物、掛失、辦證等,需要單位介紹信時,要經過院長辦公室主任批準,并嚴格登記;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特殊情況必須經院長批準同意。

9職工開具各類證明,按照證明所涉及的內容由主管職能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加蓋公章。

對進修、實習人員出具證明和加蓋公章的范圍只限于取匯款、包裹、郵件等。

10公章使用登記表由院辦公室妥善保管留存,年終要交檔案室歸檔。

11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fā)現,將按照醫(yī)院有關規(guī)定嚴厲懲處。

12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內容,由院辦公室主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辦理程序。

第9篇 辦公室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黨委辦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一、使用印章時,首先應當檢查是否有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用印的簽字。

二、應當審閱、了解用印內容,不能不看內容就盲目蓋印。

三、每次用印都應當進行登記。

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編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單位、承辦人、監(jiān)印人、用印數等項。

四、蓋章。

蓋章時精神要集中,用力要均勻,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

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蓋得顛倒。

機關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處蓋章。

帶有存根的介紹信、證明信或公函等要蓋兩處印章,一處蓋在落款處,一處蓋在公函的連接線上。

凡是在落款處加蓋印章,都要端正蓋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成文日期,大批量印發(fā)的帶有固定版頭的機關文件,可以不加蓋機關印章。

五、使用正式印章要在辦公室內,一般不能將印章攜帶出機關或單位以外使用。

六、印章管理人員應不允許出現蓋有印章的空白憑證。

如需在空白憑證上加蓋印章,要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一)要有機關領導的特別批準。

(二)此類憑證要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這種指定的用途以外,不能再用作別的憑證。

(三)對于此類憑證要辦理領取登記手續(xù)。

登記項目包括:憑證名稱、起止頁碼、張數、領取人簽名等項目。

七、黨委印章由黨辦機要秘書科專人保管。

印章必須存放在牢固加鎖的抽屜內或保險柜中。

因故停止使用時,要鎖牢抽屜和保險柜并貼好封條。

重新啟用前要驗鎖、驗封條、發(fā)現疑點,立即上報。

八、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蓋章,不得隨身攜帶印章出辦公室,不得將印章交他人帶走使用,也不能在空白紙上蓋印,讓他人帶走使用。

九、印章管理人對用印有監(jiān)督權,對不合手續(xù)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當的用印,有權拒絕。

印章管理人不得用掌握印章的權力為自已謀私利。

十、單位印章在該單位名稱變更、機構撤銷、式樣改變或其他原因時,印章停止使用。

首先要發(fā)文給與該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單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說明停用的原因,標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的時間。

停用的廢印章不能在原單位長期留存,要及時地送交頒發(fā)單位處理。

十一、正式印章使用和作廢,并啟用新章時,要發(fā)舊章作廢、啟用新章的通知。

作廢的舊印章在“□”內,作紅色;啟用的新章印在“□”內,用藍色,表示剛剛啟用。

十二、請領導審定舊印章的處理辦法。

根據領導的批示,分別不同的情況,或者上繳頒發(fā)機構切角封條;或由印章作廢單位填制作廢印章卡片,加同作廢印章一起交給檔案室立卷備查,并將作廢印章予以銷毀。

第10篇 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 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tǒng)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tǒng)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 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11篇 政府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xié)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xié)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fā)票等業(yè)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xié)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guī)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f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fā)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xié)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xù)。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xù)。

辦理準刻手續(xù)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xù)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fā)準刻手續(xù)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qū))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第十二條 印章規(guī)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xié)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yè)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guī)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yè)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 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guī)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guī)格數量,并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yè)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yè)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從業(yè)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二)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監(jiān)督從業(yè)人員認真執(zhí)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fā)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fā)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yè)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印章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fā)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違規(guī)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guī)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將印章業(yè)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xù)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guī)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jiān)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貪腐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fā)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12篇 國家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xié)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xié)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fā)票等業(yè)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xié)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guī)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f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fā)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xié)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xù)。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xù)。

辦理準刻手續(xù)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xù)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fā)準刻手續(xù)的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qū))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第十二條 印章規(guī)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xié)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

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yè)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guī)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yè)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 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guī)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guī)格數量,并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yè)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yè)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從業(yè)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二)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監(jiān)督從業(yè)人員認真執(zhí)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fā)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fā)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yè)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印章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fā)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違規(guī)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guī)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將印章業(yè)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xù)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guī)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jiān)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亂用職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fā)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13篇 單位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單位公章管理規(guī)定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業(yè)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要由經辦人簽字。

2、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fā)的文件、資料、報表等,經總經理審閱批準后方可加蓋公章并嚴格登記手續(xù)。

3、企業(yè)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人代管,雙方做好交接手續(xù)。

4、企業(yè)員工因取款、取物、掛失、駕駛員辦證等,需用單位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并嚴格登記手續(xù)。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6、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guī)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fā)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2、凡在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經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后,在財務部蓋章,并嚴格按照登記手續(xù)進行登記備案。

3、未經總經理批準,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否則由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4、凡私蓋合同專用章或利用合同專用章營私舞弊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

三、財務專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財務負責人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給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項需用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嚴格登記手續(xù)。凡私蓋章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四、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使用管理制度

1、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由出納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只有在現金、銀行、轉帳收訖或付訖時使用。

3、不得在空白書面上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章,一經發(fā)現,嚴厲懲處并承擔經濟損失。

五、發(fā)票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發(fā)票專用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發(fā)票專用章用于加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財務部門在收到貨款,驗證購貨方“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后給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蓋發(fā)票專用章。

第14篇 _村委會公章管理規(guī)定

村委會公章管理規(guī)定1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以及上級有關部門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村公章的制法

村公章由鎮(zhèn)黨委、政府負責制發(fā),由鎮(zhèn)黨政辦根據批準成立村級機構的文件,具體負責刻制。

村級印章發(fā)生丟失、損毀、被盜的情況時,所在村應迅速向鎮(zhèn)黨委、政府遞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確認后由鎮(zhèn)黨政辦辦理改制手續(xù)。

由于村名變更或其它原因廢止的村公章,所在村應及時將印章上交鎮(zhèn)黨政辦處理。

二、村公章的管理

1、負責村級印章的具體管理工作;鎮(zhèn)黨政辦對村公章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2、村級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應政治可靠、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原則上,村公章統(tǒng)一由村民委主任保管。

3、村印章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將印章帶出辦公室外使用。特殊情況確需外出使用的,必須經審批人批準并現場監(jiān)印。

三、村公章的使用

1、村公章的使用要嚴格審批手續(xù),做到先審批后用印。

2、用印審批人要在核實的基礎上簽署意見,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報批項目等重大問題使用村級印章的,必須經過村兩委聯席會議或村民(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法定代表人或指派代表簽署后方可使用。

3、不允許在空白憑信上加蓋村級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村主管領導書面批準,并要做好特別登記,追蹤管理。完畢后必須到印章管理人處登記其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銷毀。其批準書和特別登記須永久存檔。

4、印章使用必須實行登記和備案。印章保管人要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登記。黨支部和村委會及印章審批人要定期核對登記、備案情況。

四、其他規(guī)定

1、因印章保管人變更,原保管人應在接到變更通知后迅速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鎮(zhèn)黨委、政府按法律規(guī)定追繳,并追究其責任。

2、因故需要更換村級印章,由鎮(zhèn)黨委、政府在頒發(fā)新印章同時,收繳其舊印章,并以適當方式公布新印章啟用和舊印章作廢。使用已作廢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3、印章審批人、保管人要嚴格遵守印章管理有關紀律,嚴禁借機吃、拿、卡、要,增加農民負擔,損毀印章權威性。

4、對在村級印章使用管理過程中發(fā)現有違反規(guī)定弄虛作假行為,視覺情節(jié)輕重,予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村委會公章管理規(guī)定2

一、總則

公章是我村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我村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一)村兩委會議負責村集體合同、協(xié)議的審批工作。

(二)村委會主任負責村集體合同、協(xié)議的簽章工作。

(三)各分管村干部負責所分管業(yè)務開具證明的審批工作。

(四)公章管理員1.負責公章的保管。2.負責設立公章使用登記臺帳。3.負責公章使用的審核登記工作。4.負責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規(guī)定

(一)我村的公章主要包括:村委員印章<廣州市番禺區(qū)沙灣鎮(zhèn)__村民委員會>、經濟合作社印章<廣州市番禺區(qū)沙灣鎮(zhèn)__村經濟合作社>、經濟發(fā)展公司印章<廣州市番禺區(qū)沙灣鎮(zhèn)__村經濟發(fā)展公司>。

(二)公章的保管1.由專人負責保管公章。2.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不得保管公章。3.公章保管人員由村兩委會議指定。

(三)未經村兩委會議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村的公章。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guī)定,并經廣州市番禺區(qū)公安局備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保管人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村兩委會議批準,并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

(六)公章使用,必須經有權人批準后公章管理人員方可蓋章,公章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xù),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七)公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xù),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八)以集體名義簽定的合同、協(xié)議等,應按鎮(zhèn)合同管理辦法對合同、協(xié)議審核簽名后方可蓋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證明,需用本村介紹信時,由分管村干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zhí)行登記制度。

(十)任何公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

(十一)公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二)公章如有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村兩委報告,并備案。

第15篇 _公司公章管理規(guī)定

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zhí)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fā)申請表》經總經理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xù),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xù)》并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yè)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yè)務或發(fā)票上使用,發(fā)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fā)票蓋章,發(fā)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統(tǒng)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guī)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fā)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jiān)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jiān)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jiān)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zhí)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yè)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jié)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yè)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guī)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guī)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二o__年十月一日起執(zhí)行。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15篇)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內部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guī)范公章的使用、保管和監(jiān)督,確保企業(yè)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包括哪些方面1.公章的申請與審批:明確公章刻制的程序和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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