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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和處理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事故報告機制:及時、準確地記錄和上報事故情況。
2. 緊急救援程序:設立應急響應團隊,實施現場搶救措施。
3. 事故調查流程:分析事故原因,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4. 責任追究與補償制度:明確責任歸屬,為受害者提供必要援助。
5. 安全教育與培訓:提升員工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
內容是什么
1. 事故報告機制要求員工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通知管理層,確保信息暢通無阻,不得延誤或隱瞞。
2. 緊急救援程序應包括撥打急救電話、實施初級急救、疏散無關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等步驟,確保人員安全。
3. 事故調查需由專門小組進行,通過現場勘查、訪談目擊者、分析證據,找出事故根本原因,形成調查報告。
4. 責任追究應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政策,對失職行為進行處理,同時設立補償基金,為受害者提供經濟支持。
5. 安全教育應定期進行,涵蓋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急預案及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全員安全素養(yǎng)。
注意事項
1. 保持事故報告的客觀公正,避免主觀臆斷影響調查結果。
2. 緊急救援時,確保自身安全,避免二次傷害。
3. 事故調查過程中,保護現場完整性,防止證據篡改。
4. 責任追究時,既要嚴懲責任人,也要關注預防措施的完善。
5. 安全培訓要注重實效,定期評估員工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水平。
企業(yè)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和完善這些制度,以最大程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營造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管理層需時刻關注制度執(zhí)行情況,確保其有效運行。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和處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傷亡事故報告、搶救和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guī)定。遵照國家頒發(fā)的有關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發(fā)生傷亡事故后,傷者或現場人員應當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y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本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急性中毒事故還應當報告衛(wèi)生部門。
3、傷亡事故發(fā)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tài)擴大,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須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拍照或者錄像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確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書面報告公司負責人。
5、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并書面上報有關部門備案。
6、重大傷亡事故、公司應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調查,對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負責組織落實及完成。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zhí)行,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過;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2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條: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qū)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fā)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統計、報告?zhèn)鍪鹿省?/p>
第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在傷亡事故發(fā)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jié)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工程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工程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1、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zhí)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fā)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fā)生重傷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項目部組織人員進行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fā)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tài)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fā)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4篇 企業(yè)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
為了企業(yè)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fā)生,依照建筑法和國家及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制定施工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發(fā)生傷亡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fā)現事故的人應立即逐級報告領導,向上級 報告事故發(fā)生的同時,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搶救負傷人員和財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 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fā)生后:(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
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fā)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yè)及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態(tài)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fā)生的規(guī)律 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fā)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qū)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 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guī)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 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第5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為了便于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并進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安排,企業(yè)要依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對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進行及時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的報告
在只有輕傷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下,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車間主任(工段長),由車間主任(工段長)在事故當日內上報企業(yè)負責人和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所在車間的領導必須會同其基層生產班組、車間、分廠的領導及安全員,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擬訂的改進措施報送廠長、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yè)工會。同時,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送交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以便其統計和存檔。休工三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應列入《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報告。
二、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程序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人員或事故目擊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及車間領導報告。
車間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報告企業(yè)負責人、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yè)工會。
企業(yè)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快速將事故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企業(yè)所在地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fā)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安全監(jiān)察部門,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
至于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國務院在19_3月29日頒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34號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報告程序與要求。
企業(yè)在對傷亡事故進行報告時,應做到報告內容詳盡、報告時間迅速和報告程序正確。
企業(yè)發(fā)生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者,除責成補報外,還要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6篇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1、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zhí)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fā)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fā)生重傷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施工隊組人員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fā)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tài)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fā)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7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承包工程項目施工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與調查處理;
1.3 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gb/6443-1986)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制定。
2. 傷亡事故的統計
傷亡事故統計的內容為:事故起數、傷亡人數、事故類別、傷亡程度、經濟損失。
2.1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實行事故快報制和月報制。發(fā)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項目經理應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或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將事故簡況以最快方式上報總公司及當地有關安監(jiān)、建設等政府部門。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每月底項目部向區(qū)域/專業(yè)公司上報本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2日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向總公司上報上月“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每月的5日總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上月公司“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2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其統計應包括用于傷亡者的費用、物資損失、生產成果的減少、因勞動時間的喪失而引起勞動價值的損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損失等五個方面。其中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傷亡事故經濟損失按《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12-1987)進行計算;
2.3 傷亡程度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計算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確定重傷與輕傷。
3. 傷亡事故的分類
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損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3.6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損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傷害事故。
4. 傷亡事故的上報和現場保護
4.1 項目部發(fā)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或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上報公司;
4.2 公司/區(qū)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報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簡要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發(fā)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會等政府部門報告;
4.3 施工現場傷亡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應立即組織人員按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搶救、搶險活動,防止事故事態(tài)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錄相。
5. 事故調查的目的和組織
5.1 事故調查的目的
事故調查的目的主要為了弄清事故真實情況,從思想、管理、技術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有效改進措施,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
5.2 事故調查的組織
5.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區(qū)域公司安全員進行監(jiān)督;
5.2.2重傷事故,在當地主管部門授權下,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組織項目部生產、技術、安全、施工等有關人員以及區(qū)域公司工會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工會、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政府部門責成由公司自行組織事故調查的,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公司/區(qū)域公司技術、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5.2.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 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5.2.5 事故調查組職責:
a. 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b. 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c.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d.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e. 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f.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 傷亡事故的調查的實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現場物證搜集
事故現場物證包括:遭破損的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F場所收集到的各種物證均應貼上注有時間、地點、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內容的標簽。所有物證均應保持原樣,不得沖洗擦拭印跡。需要對有害健康的危險物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也應在不損壞原始證據的條件下進行。
6.1.2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在獲取現場物證后,應對事故發(fā)生前有關事實及有利于鑒別和分析事故的各種材料進行搜集。
a. 事故前有關事實包括:事故發(fā)生前各種設備及設施的性能、質量及運行狀況,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實驗),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各種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等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工作環(huán)境狀況(必要時可取樣分析),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b. 有利于事故鑒別和分析的材料包括: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工齡及從事工種的時間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級安全教育)的情況,受害者及肇事者過去的事故/違章、違紀記錄,事故當天受害者及肇者的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yè)程序和動作以及作業(yè)時情緒和精神狀態(tài)等。
6.1.3 證人材料的搜集
調查人員通過交談及詢問等方式對事故的目擊者和有關人員搜集與事故有關的證人材料,通過多方調查與取證,前后對比等對證人口述材料的真實程度進行考證;
6.1.4 事故現場攝影
對于一些不能較長時間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踐踏的證據,如各種殘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種痕跡、事故現場全貌等,可利用攝影或錄相等手段進行記錄;
6.1.5 事故圖繪制
事故圖的形式有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以能直觀、客觀地反映事故發(fā)生的平面與立體的真實場景為原則。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討論調查材料
調查組人員在經集體討論、研究調查材料,反復鑒別的基礎上,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行為;
6.2.2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主要從能量源、危險物質以及機械和物質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
6.2.3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條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a.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yè)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查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b. 教育培訓不夠、不到位,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c. 勞動組織不合理;
d.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 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
f.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等。
6.2.3 確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過對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從對事故發(fā)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評價,分清主次,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不同作用,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3.1 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6.3.2 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fā)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a. 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yè)、冒險作業(yè)造成事故的;
b. 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c. 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6.3.3 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a. 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就按排其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 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 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傷亡事故的。
6.4 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調查、綜合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人的具體處理建議和有針對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在調查結束時,應形成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b. 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和地點;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員及其他情況;
d.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e. 操作人員及證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發(fā)生的順序;
b. 人員的傷亡情況;
c. 破壞的程序;
d. 事故的類型;
e. 事故的性質;
f. 承載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質);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間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責任分析
6.5.5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5.6 事故教訓及預防事故發(fā)生的建議。
6.5.7 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6.5.8 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7. 傷亡事故的處理
7.1 事故性質的認定
根據國家法規(guī)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標準、規(guī)定,評定、認定事故的性質。事故性質可分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指目前在技術上尚未有解決的方法,或在技術上屬于未知領域而導致的事故)、責任事故三種。
7.2 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13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職工傷亡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職工傷亡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國家機關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對其責任追究的權利,國家機關未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按公司相關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管理部負責落實公司辦公會形成的對公司/專業(yè)公司在職人員(包括現場項目經理)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決定;
7.2.2 項目經理/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經理負責落實項目部管理層、操作層責任者的處理/責任追究;
7.2.3 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規(guī)定:
a. 發(fā)生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qū)域/專業(yè)公司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司、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其它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zhí)行;對項目經理和項目部其它負有領導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開除處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b. 發(fā)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經理給予撤職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其它管理人員的處理比照執(zhí)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qū)域公司人員給予降級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c. 發(fā)生重傷事故,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項目部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7.2.4 作業(yè)人員責任追究規(guī)定:
對作業(yè)人員的責任追究,主要參照《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fā)布)作如下規(guī)定:
a. 對于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之一的作業(yè)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b. 對作業(yè)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c. 對作業(yè)人員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fā)工資,發(fā)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本人原工資的70%。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工作,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d. 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作業(yè)人員,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給予職工工資降級的處分,工資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e. 對作業(yè)人員罰款的金額額度由公司/區(qū)域公司/項目部決定,不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
8. 事故教育
8.1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復工前,必須開展事故責任者及項目部全體人員參加的事故教育活動,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與技能,吸取事故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8.2 輕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項目部安全員組織開展;
8.3 重傷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落實;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動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針對事故工程項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則
9.1.1 預防施工過程的危險源及危險/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場所的危險/危害因素;
9.1.3 處置危險和危害物并減低到國家規(guī)定的限值內;
9.1.4 預防生產裝置失靈和操作失誤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
9.1.5 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能為遇險人員提供自救的條件。
9.2 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針對事故后重新開展的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對不同等級的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控制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現場均應制定防高處墜落、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觸電、防坍塌、防火災和防爆炸等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方案,由區(qū)域/專業(yè)公司主任工程師審批,經詳細交底后進行落實。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執(zhí)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領導組織和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3.3 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以確保施工安全為原則,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費用??顚S玫南嚓P規(guī)定,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硬件設施水平和現場安全防護水平,增強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性,盡可能使用現場設備、設施實現本質安全化。
9.3.4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a. 各級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主要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各種技術標準、規(guī)范為主要內容,以提高管理水平與能力為主要目的,并確保取得相應管理資格證書;
b.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主要以企業(yè)各級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為主要內容,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作業(yè)技能為目的;
c.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證書后方準上崗,并定期復訓。
10. 附則
10.1 本制度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有不相符時,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8篇 安全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1、發(fā)生安全傷亡事故后,應嚴格按照——及時報告同時搶救傷員,避免事故蔓延,保護現場—→組織調查組進行現場勘察、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寫出調查報告—→事故的審理和結案—→填寫統計報告——的程序進行事故的處理。
2、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作為安全傷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四個基本環(huán)節(jié),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并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調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二、事故的報告
1、輕傷事故的報告
1.1 發(fā)生輕傷事故的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應及時報告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在三天內將有關書面材料上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等相關部門。
1.2 分公司有關人員經過現場調查分析后,在一周內將輕傷事故檔案資料報公司工程管理處備案。
2、重傷以上事故的報告
2.1 重傷事故發(fā)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也可越級)報告作業(yè)現場負責人、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應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2 對于重傷事故,分公司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在當天內報告公司分管領導及工程管理處、人力資源處等相關部門;對于重大傷亡事故,分公司應立即報告公司,由公司分管領導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指揮搶救,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2.3 公司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立即、及時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1.1 對于輕傷事故,由分公司分管生產行政副職或指派其職能部門會同分公司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2 對于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處會同人力資源處、總工辦、辦公室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3 對于重大傷亡事故,在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后,按規(guī)定由市級以上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的規(guī)定
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2.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理
1、工程項目部及生產車間應根據識別、評價的現場重大危險源和重大環(huán)境因素,針對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和響應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準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
2、事故應急救援的一般要求
2.1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的工程項目部(車間)負責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擴大,并嚴格保護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痕跡和狀態(tài)均不得破壞。為了搶救傷員需要移動某些物件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記。
2.2 在事故單位的負責人未到達現場之前,當時在事故現場的最高級別負責人應承擔起應急處理的組織指揮工作。在搶救傷員和進行排險工作時,一定不要招致傷害的擴大。單位負責人到場后,立即匯報。
2.3 事故單位負責人到場后,應迅速了解情況和組織安排,指揮上述報告、搶救、排險和保護等工作的進行。
2.4 搶救、排險工作必須在統一指揮下進行,并必須嚴格按照“先保險后搶救排險”的原則進行,以確保搶救、排險人員的安全。
3、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落實。發(fā)生安全傷亡事故的單位,要及時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按要求上報事故調查單位。
4、責任事故處理意見參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評價和考核獎懲制度》(wq—04)執(zhí)行。
5、作為勞保福利范疇的傷亡事故善后處理,按照公司人力資源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事故的統計報告
1、工程項目部(車間)每月填寫環(huán)境和安全生管理月報表(drq-03-01),一式兩份,一份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2、發(fā)生事故的工程項目部(車間)須填寫“安全傷亡事故登記表”(srq-04-03)一式三份,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整理、匯總并蓋章認可后,其中一份報公司工程管理處備案。
3、對于重傷以上事故,公司工程管理處、人力資源處應將有關傷亡事故檔案資料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市有關主管部門。
4、安全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經濟損失確定辦法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安全傷亡事故指標參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評價和考核獎懲制度》(wq—04)及各相關單位、部門簽訂的安全環(huán)境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獎罰。
第9篇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職工發(fā)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fā)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委、安監(jiān)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fā)生后的24小時內報到公司安全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企業(yè)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fā)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jiān)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fā)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fā)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處批準。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jié)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zhí)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職工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yè)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產(施工)場地環(huán)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10篇 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一、事故發(fā)生后,要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開展救援工作,積極搶救傷亡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保護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tài),不得破壞。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三、組成事故調查組,發(fā)生輕傷或未遂事故、重傷以上事故由礦主管領導負責立即組織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四、現場勘察、收集物證、收集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資料,記錄事故發(fā)生的有關事實。
五、認真分析事故原因
六、認真進行事故責任分析。
七、認真編寫事故調查報告。
八、把事故結案材料歸檔。
第11篇 磚廠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傷亡事故,指在磚廠的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一般性輕傷、重傷和意外死亡情況,對于重大死亡以上事故報告處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1.3.1報告
1.3.1.1輕傷事故發(fā)生后,由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上報廠長。
1.3.1.2重傷,除履行上述輕傷上報程序以外,廠長還應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1.3.1.3死亡事故,廠長除履行上述輕、重傷上報程序以外,還應報告公安局。
1.3.2調查及處理
1.3.2.1事故調查
調查輕傷,重傷事故,由廠長和有關班組長及技術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廠領導和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必須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1.3.2.2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由廠長任組長,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在事故調查清楚之后,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應嚴肅處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事故的均應追究當事人和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操作;
(2)違章指揮工人作業(yè);
(3)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和勞動紀律;
(4)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事故的,應當追究事故單位領導人或單位主管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1)未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guī)程;
(2)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作業(yè)環(huán)境不安全,或安全裝置不安全;
(3)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
(4)違反職業(yè)禁忌癥的有關規(guī)定;
(5)設計有錯誤,或在施工中違反設計規(guī)定和削減安全、衛(wèi)生設施;
(6)對已發(fā)現的隱患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由事故調查小組提交,工傷事故的鑒定、受傷人的經濟損失(如受傷期間的工資、醫(yī)療費用等)遵守磚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2篇 某某工程項目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某工程項目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傷亡事故的上報
事故發(fā)生后,施工現場領導或現場有關人員應迅速組織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項目經理應通過通訊或其他方式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時上報監(jiān)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及時填寫傷亡事故報告,上報公司,公司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北京市奧指辦和市政府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的調查處理
接到事故報告后,公司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項目經理,業(yè)務部門及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應立即趕赴現場。輕重傷事故,由公司指定業(yè)務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門結合監(jiān)理、建設單位,并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察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參加。與發(fā)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工作。
(3)發(fā)生事故后,應記錄、保存如下信息: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候;勘察人員姓名、單位、職務;現場勘察起止時間、勘察過程;事故造成的破壞情況、狀態(tài)、程度;設備損壞的異常情況及事故發(fā)生前、后位置;事故發(fā)生前的勞動組合,現場人員的具體位置和行動;重要物證的特征、位置及檢驗情況。
(4)配備有關攝像設施進行實物拍照:方位照應反映事故現場在周圍環(huán)境中的位置,全面照應反映事故現場中心情況,細部照應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跡物、致害物等,人體照應反映傷亡者主要受傷和造成傷害的部位。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
(5)事故調查報告
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從事故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通過分析,確定事故性質以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根據事故發(fā)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責任人。
②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③事故審理和結案,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的處理。
④針對事故發(fā)生的特點,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制定防患措施,重新審查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吸取教訓,克服薄弱環(huán)節(jié),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第13篇 安全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確?!鞍踩谝?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到實處。
2、 安全事故的類別: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破、瓦斯、壓力容器爆炸、中毒等發(fā)生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事故。
3、 凡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堅持專人檢查、專人負責、人員必須到位、誰檢查,誰負責,絕不能走過場,檢查內容要有記錄、記錄要清晰,真實。
4、 凡在施工中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應按類別逐級上報,發(fā)生重大事故的,應按規(guī)定時間內立即上報,當事故發(fā)生后保護好現場,積極搶險救援,防止事故的擴大或蔓延。
5、 事故報告內容要清楚,時間、地點、單位、傷亡人數、姓名、傷亡程度、初步估計損失、初步判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并以書面形式上報。
6、 對事故隱瞞不報、擅自處理的,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的,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將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7、 發(fā)生事故單位要積極主動協助配合調查單位組織的調查處理,按要求出具有關資料等。
8、 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第14篇 某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fā)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fā)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fā)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fā)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fā)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fā)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fā)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fā)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guī)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guī)定不符時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第15篇 工程項目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發(fā)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yè)醫(y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fā)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fā)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fā)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fā)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fā)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zhí)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fā)生。
第16篇 傷亡事故報告處理制度范本
一、發(fā)生傷亡事故,應當立即逐級上報,保護好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傷亡人員進行搶救。
二、輕、重傷事故,礦山應立即組織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上報行業(yè)主管部門。
三、重大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fā)生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有關部門報告。
四、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并及時開展現場安全教育。
五、對事故隱瞞不報或長期拖延處理、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責任。
第17篇 傷亡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員應立即停車,采取可行的措施避免事故擴大,有人員傷亡時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保護現場,并迅速撥打122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向120急救中心報急救。
2.事故發(fā)生后,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向公司領導和車管部管理人員報告,向保險公司報案;企業(yè)應在事故發(fā)生2小時內向行業(yè)主管安全管理監(jiān)督部門報送事故快報。
3.事故快報應按照將事故發(fā)生的詳細地點、駕駛員姓名、車牌號、從業(yè)資格證號、行駛的線路或類別、造成傷亡人數以及簡要的事故發(fā)生過程、大致事故責任劃分等情況盡快報行業(yè)主管部門,不得延報、瞞報、漏報。
4.公司各部門接到事故緊急報案電話后需緊急救援時,應積極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現場處理和救助工作。負責記錄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損失情況等。
5.發(fā)生一般事故,駕駛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管部報告,車管部接到報告后,需要急救時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現場處理。
6.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車管部門應立即向公司主管安全經理和公司負責人報告,當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總經理和主管安全經理先向緊急搶險組發(fā)出指令,奔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施救,安置傷員。安置組和后勤保障組迅速集合,聽候安排。
7.事故的分析調查:凡發(fā)生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應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認真,要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針對本企業(yè)或外企業(yè)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時召開分析會,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18篇 工程公司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yè)負責人。
企業(yè)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即用快速辦法,包括用電話、電報、電傳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報告內容包括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告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告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發(fā)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yè)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在事故調查未進入事故現場前,企業(yè)派高水平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攝影或錄像并詳細說明。清理事故現場,要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19篇 施工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職工發(fā)生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早發(fā)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電報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設局、安監(jiān)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報須在事故發(fā)生的24小時內報公司安全處,并同時報保險公司,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單位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死因及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fā)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人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分公司派人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報公司安全處,公司呈報市安監(jiān)站及有關部門。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fā)生后15日內報公司安全處,公司按程序報有關部門。
第三條:發(fā)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領導和現場人員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證明數據,并畫出事故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條:對于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
(一)、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證、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的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jié)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和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積壓、拖延執(zhí)行《隱患通知單》造成事故的。
(三)、對新工人或新換崗工人,不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職業(yè)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yè)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現場場地環(huán)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20篇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為了便于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并進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安排,企業(yè)要依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對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進行及時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的報告
在只有輕傷事故發(fā)生的情況下,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車間主任(工段長),由車間主任(工段長)在事故當日內上報企業(yè)負責人和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所在車間的領導必須會同其基層生產班組、車間、分廠的領導及安全員,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擬訂的改進措施報送廠長、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yè)工會。同時,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送交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以便其統計和存檔。休工三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應列入《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報告。
二、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程序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負傷人員或事故目擊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及車間領導報告。
車間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報告企業(yè)負責人、企業(yè)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yè)工會。
企業(yè)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快速將事故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企業(yè)所在地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fā)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安全監(jiān)察部門,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
至于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國務院在1989年3月29日頒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34號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報告程序與要求。
企業(yè)在對傷亡事故進行報告時,應做到報告內容詳盡、報告時間迅速和報告程序正確。
企業(yè)發(fā)生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者,除責成補報外,還要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