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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爆破器材運輸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爆破器材的運輸流程,確保安全無誤,主要內容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運輸前的準備與審批
2. 裝載與固定
3. 運輸過程中的監(jiān)控與管理
4. 應急處理預案
5. 運輸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6. 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措施
包括哪些方面
1. 運輸前的安全檢查,包括爆破器材的完好性、合規(guī)性及裝載設備的適配性。
2. 運輸路線的規(guī)劃,考慮交通狀況、地形地貌及安全距離等因素。
3. 運輸過程中對駕駛員的行為規(guī)范,如速度限制、休息時間等。
4. 緊急情況下的疏散與應急響應機制,確保人員安全。
5. 對運輸人員進行專業(yè)培訓,包括爆破器材知識、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應急預案演練。
6. 制定嚴格的違規(guī)行為記錄與懲罰制度,強化責任意識。
重要性
爆破器材的運輸安全至關重要,不僅關乎企業(yè)的正常運營,更是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任何疏漏都可能導致嚴重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建立健全的運輸管理制度,強化風險防控,是企業(yè)不可推卸的責任。
方案
1. 建立審批制度:所有爆破器材運輸需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確保符合法規(guī)要求,明確責任人。
2. 專業(yè)裝載:由專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裝載,確保器材固定牢固,防止途中移位。
3. 實時監(jiān)控:利用gps等技術手段,實時追蹤運輸車輛,確保其在預定路線上行駛。
4. 定期演練:定期組織運輸人員進行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5. 培訓考核: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定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參與運輸工作。
6. 強化監(jiān)督:設立內部審計機制,定期檢查運輸流程,嚴查違規(guī)行為。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我們期望能構建一個高效、安全的爆破器材運輸管理體系,降低風險,保障人員與社會的安全。所有相關人員需嚴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維護良好的運輸秩序。
爆破器材運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爆破器材運輸管理制度
一、凡要求運送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向公司綜合管理部火藥庫提出要求運送爆炸物品計劃,計劃用表格形式,寫明要求運送的品種、規(guī)格和數(shù)量,經領導審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公司火藥庫。
二、為合理安排,保證生產,綜合管理部火藥庫將依據(jù)運輸能力、運輸路線和各分礦申報的數(shù)量,分期分批地進行運送。
三、綜合管理部火藥庫在裝爆炸物品時要點清數(shù)量,并認真填寫《爆炸物品裝車運送記錄清單》(雷管要按每盒的序號登記),保存?zhèn)浒?。裝車由綜合管理部裝卸工負責,公司公安處派一名干警會同火藥庫庫管員押車運送。
四、爆炸物品送到使用單位后,其材料室主任或庫管員要當即按申報計劃核對點清爆炸物品的品種、規(guī)格和數(shù)量,及時出具耗材手續(xù)和在《爆炸物品裝車運送記錄清單》上簽字,綜合管理部火藥庫要當日下帳出庫,做到帳物相符。
五、在節(jié)假日停產放假之前,凡爆炸物品沒有耗完的單位,應及火藥庫一律不準存放爆炸物品,否則,出現(xiàn)問題一切后果自負。
第2篇 爆破器材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條 裝卸爆破器材要輕拿輕放,不準破壞包裝及封條。
第二條 廠家按要求運送的爆破器材達到井口后,項目部(礦)要立即組織卸貨、裝車下井,同時要用民爆系統(tǒng)手持機驗收,核對規(guī)格、品種、數(shù)量、質量無誤后,填寫驗收單辦理好交接手續(xù)。
第三條 必須用專車、專罐、由專職安全員、保管員及時將爆破器材送到井下炸藥庫,火工品未全部入庫,沒辦理好交接手續(xù)前,押運員不準離開交貨現(xiàn)場。
第四條 雷管、炸藥嚴禁同罐同車運輸。用罐籠運送爆破器材時其升降速度,雷管不得超過2米/秒,炸藥不得超過4米/秒;井下用電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機車與炸藥及炸藥與雷管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3米,且機車速度不準超過2米/秒;傾斜巷道內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輸爆破材料,必須有可靠的信號裝置,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其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第五條 從炸藥庫用人力向爆破地點運送爆破器材時,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監(jiān)護距離一般不超過20米,嚴禁中途逗留。
第六條 炸藥庫爆破器材空包裝箱,要及時回收升井,確保庫房文明生產。
第3篇 爆破器材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條 裝卸爆破器材要輕拿輕放,不準破壞包裝及封條。
第二條 廠家按要求運送的爆破器材達到井口后,項目部(礦)要立即組織卸貨、裝車下井,同時要用民爆系統(tǒng)手持機驗收,核對規(guī)格、品種、數(shù)量、質量無誤后,填寫驗收單辦理好交接手續(xù)。
第三條 必須用專車、專罐、由專職安全員、保管員及時將爆破器材送到井下炸藥庫,火工品未全部入庫,沒辦理好交接手續(xù)前,押運員不準離開交貨現(xiàn)場。
第四條 雷管、炸藥嚴禁同罐同車運輸。用罐籠運送爆破器材時其升降速度,雷管不得超過2米/秒,炸藥不得超過4米/秒;井下用電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機車與炸藥及炸藥與雷管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3米,且機車速度不準超過2米/秒;傾斜巷道內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輸爆破材料,必須有可靠的信號裝置,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其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第五條 從炸藥庫用人力向爆破地點運送爆破器材時,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監(jiān)護距離一般不超過20米,嚴禁中途逗留。
第六條 炸藥庫爆破器材空包裝箱,要及時回收升井,確保庫房文明生產。